情侶在青島旅游時遭扒褲子、打昏過去這件事,細節被很多網友忽視了。
5月中旬,一對情侶在青島旅游。女孩被路邊一輛黑色小車里的陌生男子調戲,雙方發生口角。
這時候車里下來6人,當街就要扒女孩的褲子。男友上前制止,隨后被打昏過去。女孩被推倒在地,一名女子從她身上踩踏后離去。
最后情侶報警,兩人被送醫院驗傷,醫藥費花了7000多……
事情到這里,一切可以說“有波折、有意外”,但是并不詭異。
有網友表示:既有監控,又錄下了車牌,警方20多天抓不到嫌疑人,這就很離譜。
但這也可以解釋,施暴者不會老老實實留在原地等你抓,20天時間雖然說有點長,但還沒到不可接受的地步。
所以這雖然貓膩卻也不能算是關鍵的,真正讓人細思極恐的關鍵是宋某某那句話:
20多天抓不到人就算了,警方竟然還主動聯系自己,說:可以去局里協商處理……
正是這一句“可以去局里協商”,導致情侶感覺味道怪怪的,于是直接聯系媒體曝光,最后輿論引發關注,當地警方在6月5日發布通報,表示人已經抓起來了。
不得不說,這對情侶找媒體的舉動非常明智,其他不說,如果不是找媒體恐怕并不會有后續通報。本來嘛,也不是說抓個人就一定要通報,而是引發社會關注,引發社會輿情后才會通報。而且讓這對小情侶“去局里協商”,著實令人大跌眼鏡,甚至細思極恐。
為什么要協商?施暴者既然抓到了,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該拘留就拘留,該賠錢就賠錢,協商什么東西?人都被打成了輕微傷,差點連女孩的褲子都被扒了,要是協商能解決問題,要派出所干什么?多來一沓調解員不就ok了?
2018年,一名男子把一名女子強奸后,也出現了“協商后雙方和解”的情況,可笑的是和解結束后,該16歲初二男子還給法院送了一面錦旗。
說實話,16歲上初二我沒想到,這種錦旗好意思收我更沒想到,收了還要發出來與諸君共勉,不好意思,我實在是繃不住了。
刑事和解聽說過,可強奸這種嚴重的刑事案件也能和解的嗎?而且還是強奸未成年人這種性質尤其惡劣的事件……當然這是18年的事了,現在拿出來說兩句也僅僅只是給大家做個對比,畢竟連當時都是“錦旗加身協商解決”,現在說來更無意義了。
所以我在標題上寫道“若非那個攝像頭,這事情就恐怖了”并不是危言聳聽。
有攝像頭,拍到了車牌,都20天沒抓到人還得等到媒體報道之后;有攝像頭拍攝到了現場實情,警方居然還聯系被施暴者去局里協商解決……那沒攝像頭,沒證據的話,會鬧成哪樣呢?這可真說不準。畢竟那兩下推攘,多半會導致整個事件被定性為“互毆”。
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律師科普過了,如果遇到惡人毆打你或者猥褻你,最佳的處理方式是逃跑。還手的話,很大概率會被判為互毆。
而青島情侶被毆打、被扒褲子這件事給我們又提了個醒:自己被毆打可以逃跑,如果被打或者被猥褻的是自己的親人,難道你也要逃跑嗎?
魯迅說娜拉最大的痛苦,是“醒來后發現自己無處可走”。希望我們不至于如此,能在提前的時間,提前的地點,窺見柳暗花明的路。哪怕是羊腸小道,或者青苔遍布亦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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