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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9日,騰訊微信公眾平臺以《擴大開放沒有錯,但不能沒有底線》一文違反《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guī)范》為由,“永久封禁”原創(chuàng)發(fā)布的微信公眾號“老夫子雜貨鋪”。
文章原創(chuàng)作者、“老夫子雜貨鋪”微信公眾號運營者肖志夫(原告),在申訴“未通過”后,向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被告)侵犯言論自由權利。
2021年10月21日,原告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網(wǎng)上立案,提交立案申請,申請?zhí)枺?47b1200b8484269a209d8b3347df47c,但長時間無回應。
隨后,原告多次致電該法院立案庭電話(0755-86608116)和訴訟服務專線電話(0755-86608312)查詢,但要么“正在通話中”,要么“暫時無人接聽”。
同年12月6日、8日,原告分別發(fā)送郵件到該法院立案庭5位法官郵箱,請教立案事宜,并附上相關材料,但未收到一字回復。
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該法院提交紙質起訴狀(順豐速運快遞單號:SF1433996906862,簽收成功通知顯示簽收時間為:12月13日9時27分41秒),但至今未收到答復。
同年12月14日,原告通過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wǎng)(電腦版)網(wǎng)上立案,再次提交立案申請,立案登記編號為:M10311225601386,但至今仍然杳無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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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訟自2021年10月21日首次提交立案申請,先后2次提交網(wǎng)上立案申請,1次提交紙質立案申請,截止2022年2月7日,時間長達111天,原告一直未收到一字回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個起訴條件均符合。
而且,2021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要求各級法院對年底不立案問題,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決不姑息,對年底不立案問題堅決零容忍。
可是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堅決不予理睬,是何道理?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須堅定維護其尊嚴和權威。我國最高領導人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公民管理國家和監(jiān)督政府的權利,決不能被一般性法律法規(guī)所侵犯,更不能被行政規(guī)定甚至是企業(yè)管理規(guī)范任意踐踏。
“人民法院為人民”,作為憲法的執(zhí)行者,人民利益的維護者,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辦事,堅持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這起訴訟案中,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不理不睬的態(tài)度,只能理解為藐視憲法、漠視人民利益的不作為表現(xiàn)。
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了4項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永久封禁原告微信公眾賬號“老夫子雜貨鋪”的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解封原告微信公眾賬號“老夫子雜貨鋪”;3、判令被告在其官網(wǎng)向原告賠禮道歉;4、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1萬元。
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包括5個方面(簡約版):
一、被告涉嫌侵犯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被告對老夫子雜貨鋪微信賬號運營的違規(guī)處理存在7點不當行為:1、處理不明不白;2、處理行為非常霸道;3、重復處理;4、刪除文章隨意性很大;5、刪除留言和關閉微信公眾號留言功能的隨意性很大;6、違規(guī)處理存在嚴重的雙重標準;7、政治站位不正,存在明顯的崇美跪美傾向。
二、被告涉嫌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管理國家和監(jiān)督政府的權利。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原告《擴大開放沒有錯,但不能沒有底線》一文,指出了國家有關部委在制定外商投資準入政策方面存在無底線擴大范圍的問題,這是公民在履行憲法賦予的正當權力,是在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戰(zhàn)略核心利益。
三、被告涉嫌侵犯知識產(chǎn)權著作權之發(fā)表權、復制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以及未經(jīng)作者許可“故意刪除”作品。
四、被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規(guī)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jīng)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今日頭條、天涯論壇、復興網(wǎng)、烏有之鄉(xiāng)等諸多媒體的文章,不能在微信上正常分享或完全不能分享。
五、被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未經(jīng)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隨意在朋友圈插播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已經(jīng)嚴重“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wǎng)絡”,而且存在低俗的二婚交友廣告。
對于南山區(qū)人民法院違反訴訟法的知法犯法行為,原告將保留進一步投訴和起訴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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