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國法容不得這些蛀蟲
許衛紅
看了紅歌會網刊發的《人間自有真理在》一文,心里覺得舒暢,但也似乎有點擔心,不知道是在為黨的法紀擔心,還是為公平正義擔心,或者是為文中提到的老教師討公擔心。
最近,在《烏有之鄉》網上看到一篇文章《砍雙手、割腳筋、殺官員…實名舉報=不得好死?》,里面談到了媳婦實名舉報婆婆,提到了妻子實名舉報交警支隊的隊長丈夫,心情好久不能平靜。
還有一篇文章《實名舉報,就是他不完蛋,你完蛋》,里面有一句話:“這年頭實名舉報,有三種結果,成功,失敗,虛與委蛇;還有三種狀態,公正執法,罰酒三杯,狂扁舉報人。”
現在,我在為那個老教師擔心了!大概老教師原本就不應該向支隊申請復議,因其申請復議,才招來總隊專家的制服,最后還是認定你的申請是錯誤的,他們徇私枉法才是名正言順的。幾個水軍在烏有之鄉網上開始對《人間自有真情在》的報道進行反擊,點擊其“謊謬”,難道你不覺得反常嗎?不過,也很正常,正與邪的斗爭永遠是存在的,包括張宏良老師、司馬南老師以及一些敢于說話的網站,不是也正在攻擊中成長嗎?“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被攻擊有何可怕?
筆者對于老教師的遭遇可以說太清楚不過了,而且義憤填膺。不妨看看來龍去脈和老教師與交警隊副隊長的辯論,就會徹底明白。
2021年8月26日,年逾八旬的老教師在山西省昔陽縣輝煌路口被摩托車撞傷,一個月后縣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認定書》中羅列了駕駛方與事故無關緊要的未注冊登記、未取得駕駛證、未戴頭盔等三條過錯,還將“未加避讓”有意說成“避讓不當”,而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嚴重過錯,如路權錯誤、交叉路口未讓行人先行、行人已在路上不避讓、假肢無駕駛能力、無駕駛資格、路口超速、違規載人等只字未提,且不依規制作《認定書》,明顯有意袒護駕駛方,故老教師不予接受,于是,當即向晉中交警支隊申請復議。支隊于10月22日下達結論:“本案事實不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責令昔陽大隊重新調查、認定。”
本來事故事實清晰,法律明確,并不復雜。行車路線有錄像;交叉路口有地點;無證駕駛可查驗;駕駛人假肢都知道;違規載人有照片;路口是否減速有鑒定;行人已在路上不避讓、車輛未審驗也很清楚。即使行人在通過交叉路口時中途加速(并不是車輛臨近時才加速)就算作一個嚴重過錯,也不能與那么多嚴重過錯相抵。很明顯,駕駛方至少應承擔主要責任。但交警隊卻把它當成了疑難雜癥,一方面找關系向老教師做工作,用賠償損失為幌子讓其默認結論,定責人副隊長張鑫鵬還特別送老教師一個助聽器示好,而一方面又想方設法維持錯誤認定。老教師自然不接受,當即依律一一與其辯論:
老教師理直氣壯地問:“《條例》44條規定,輕便摩托車應該在道路最右側行駛。無論從監控中直觀看還是憑本人記憶,肇事車走的是道路最左方,是在中心線旁邊相撞的。這樣自己沒有路權且侵犯他人路權的重要依據,你上次做筆錄時,不是也承認嗎?現在為何又否認了?”對方無言以對。
老教師又提出第二個問題:“誰都知道,駕駛人系假肢,應該使用殘疾車,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根據《安全法》及省《認定規則》規定,屬于嚴重過錯,你為什么避而不談?”
對方狡辯說:“有了沒有駕駛資格這一條,就不需要該條了!”
“沒有駕駛能力是一回事,沒有駕駛資格又是一回事,前者系《安全法》第22條及省《認定規則》B.1 b)條規定,后者是《安全法》第19條與省《認定規則》B.1 h)條規定,難道是法律錯誤嗎?正常人無證可以駕馭機動車,殘疾人能夠駕馭嗎?”
對方默不作聲。
“鑒定顯示,該車在交叉路口撞人速度為20.25km/h,已超過正常上路行駛速度規定20km/h,在路口50~100米內并未減速,撞到人后還無法停車,難道沒有責任嗎?車輛隱患鑒定過嗎?”
“《省認定規則》明確規定,過錯較多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肇事方有八條過錯、本人一條過錯,能對等嗎?就按照你們現在的無理定責,肇事者還有交叉路口未讓行人先行、無駕駛資格、違規載人等三條過錯(其中兩條嚴重過錯),比本人還多兩條過錯,能夠同等責任嗎?”
“《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你們對肇事者毫無觸及,卻把責任推向受害人,公平嗎?”
連續幾問定責人都回答不上來,只是說:“你到底要不要認定書?不要就帶走了!”
張副隊長走了,辦公室主任帶著禮品來了,說是會賠償損失,擺出一副誠心誠意的姿態,走后卻又銷聲匿跡。因為,交警隊只是為了釋放煙幕彈,讓受害者不再出聲,默認現實而已。此舉也確實暴露了交警隊心懷鬼胎,做賊心虛!
為了掩人耳目,交警隊把張鑫鵬的分管工作做了變換,由負責事故換成了分管科室,好像問題已經解決。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也!
據交警隊領導說,他們是征求總隊專家意見后確定的。這么一來,認定程序一下子變成了支隊→大隊→總隊。有了總隊,如果總隊也像他們那樣捂蓋子,你就是有一千個理由,也有口難辯!任何領導都無能為力了!這里,筆者想問一問:既然有專家介入,專家知道肇事者是殘疾人嗎?專家聽過當事人陳述嗎?到現場勘察過嗎?對照過法律條文嗎?是不是信口開河?
誠然,制定法律是會聽取專家意見,但一旦形成法規,那就任何專家也不能再行否定,即使需要修改,在沒有修訂以前也是需要執行的。如果總隊的專家能夠否認事實與法律,那就比精英專家更為高明了!因為他們已經直接駕凌于法律之上,可謂精英之精英也!
現在遍地都是專家,找幾個釋放煙幕彈的專家太容易了,何況還有保護傘呢!不過,話再說回來,專家只是“意見”,正式下結論的還是交警隊,蓋章的也是交警隊,承擔法律責任的也應該是交警隊的認定負責人。以專家意見為借口又一次損傷法律,實際上是捂蓋子的真實反照。
不管是專家的意見,還是交警的權力,事實終歸為事實,法律終歸是法律,任何謬論都難以辯駁!
路人皆知,無證機動車在路口撞人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而這個“黑車”“假人”載人在路口橫沖直撞搗亂,把道路上趕乘公交車的老教師撞傷,卻非主要責任,是哪家的法律?
為什么要袒護肇事者?雖然人人心知肚明,但筆者不敢妄言。倒是對交警隊想方設法捂蓋子覺得很傷腦筋。他們或許認為保護同事就是保護自己,或許有暗自勾當,或許……,但絕不是為了黨和國家的利益,絕不是為了維護黨紀國法的尊嚴,絕不是為了公平正義,絕不是為了維護道路安全,也絕沒有考慮當事人權益!
有人會說,這是法律問題,可以到法院訴訟。筆者想問一問,連個合理的責任認定都沒有,怎么訴訟?該先訴訟誰?成嗎?老教師寫了那么多上訪信,有用嗎?難道不是個社會問題?
老教師淚流滿面回憶說:“我在青年時代,有人暗地里陷害我,工作組到村里住了幾個月,把壞人逮捕后,才知道被人陷害過。對此,我還寫了一篇小說,公開出版后讓更多的人知道法之偉大,執法人之偉大。我對執法人員從來十分相信與敬佩,沒想到交警隊會如此徇私枉法,也太令人失望了!”其實,天下徇私枉法的,何止此交警隊一家?
前幾天,網上看到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學博士張家慧出賣法律的報道,聯想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新云被查,好像老教師的事件太平常了,也不會引起任何人重視,法紀也僅僅如此!
交警隊副隊長為什么敢于明目張膽地以己代法?除了本身的利益驅使外,知道后臺一定會為己撐腰。他深懂保護傘的用心良苦,再重新走一遍老路也未嘗不可。而事實也正是這樣,總隊的專家來了,不用聽取當事人意見,也不用勘察現場,不需要了解更多情況,一頓飯的時間就可以為己洗白錯誤了!但老教師還是要堅持正義,還是要維護法紀,還是看到了狐貍尾巴!盡管放出騷氣可以逃脫,然后怪臭逼人,但還是暴露了面孔!
“捂蓋子”“枉法紀”,充當法紀的蛀蟲,更是違法亂紀的行為,是助紂為虐的行為,或者是拉幫結派的行為,其中必有見不得人的勾當。可恨的是他們還要歸咎于上訴方,沾污法律,顛覆真理,彌其罪行。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法律則治國根基,執法者肩負重任,若以己代法、監守自盜,就是犯罪。不知道黨紀國法是否容納下這些吃著人民的飯又禍害百姓的蛀蟲?
有人說,現在正在進行執法整頓,他們為什么還為所欲為?執法整頓盡管轟轟烈烈,但毫無觸及還是有的,里外不一還是有的。他們表面上積極參加,實際上我行我素,打著“整頓成果”的旗子,冠冕堂皇地干著枉法的勾當,他們知道中央不會查到他們頭上,知道或者僥幸地方紀委也不會查到他們頭上,或者說他們具有魔術般的應對能力與關系網,查也不怕。
維護法紀與公平正義,廣大人民群眾還是能夠堅決做到的,他們沒有貪贓賣法的權利,也是最講良心的群體。而貪贓枉法的,往往是掌權人和司法者,他們撈錢,濫權,辱沒了法紀的尊嚴,歪曲了公平正義!
作為執法機關,可以否認事實,那就什么事也能干得出來了!老教師雖然持有真理,但不輸也得輸了!打虎不成被虎咬并不罕見,但老教師還要吶喊,筆者擔心,會不會被吃掉呢?
對于一個執法單位來說,如果捂蓋子,病毒越捂越猖狂,以致引起大面積腐爛,或者已經腐爛卻不切除,是會禍國殃民的!他們捂掉的是黨紀國法的尊嚴,捂掉的是公平正義的潮流!
毛主席教導我們說,“我們這個隊伍完全是為著解放人民的、是徹底地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習主席也指出要“公權為民”,不知道這些歪嘴念經的執法者,心里還有沒有一個“公”字?他們為何會沒有“公”字?
“民不告官”是舊社會的毒瘤,在人民民主專政的今天,黨紀國法是否容納下這些蛀蟲?筆者不希望有理無錢或者有理無權者失敗!也不希望老教師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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