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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撬動村莊變革的支點

梁軍 · 2023-05-13 · 來源:食物天地人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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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是指導實踐的,但是如果沒有實踐的積累,理論從何而來?沒有實踐的驗證,理論又向何而去?

  2012年9月7-9日,應中華女子學院楊靜老師的邀請,我參加了在北京舉辦的“海峽兩岸暨香港社會工作行動研究研討會”并做了大會發言。從聽說“行動研究”這個詞,到結識臺灣“夏氏行動研究創始人”夏林清老師,已有兩三個年頭了,但我不得不慚愧地說,至今我仍然是個門外漢。然而說不清是什么原因,行動研究似乎對我有一種強大的吸引力,刺激著我的求知欲,想去了解、去學習。

  作者和村民們在一起

  一

  周山村:拉開鄉村變革的大幕

  1、“出生性別比失衡”引發的課題

  “出生人口性別比”(簡稱出生性別比)是人口學中一個統計指標,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出生活產嬰兒中的男女比例。正常的出生性別比在103-107之間,而我國的出生性別比從1980年代初就超出107,且逐年攀升,到2008年,嚴重偏離正常值,達到120.86。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出生性別比雖下降至118.06,但依然是在危險的高位上運行。

  2008年1月,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成立了“性別平等政策倡導課題組”[1](以下簡稱課題組),受國家人口計生委的委托,啟動“探索出生性別比失衡治本之策”項目。我和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的董琳老師參加了課題組,主要負責農村社區的推動工作。

  課題組成立后,在河南、安徽、湖北、河北、江蘇等省(特別是農村社區)進行了為期8個月的深入調研,采取不同群體的座談會、入戶訪談、實地觀察等各種調查方法,用畫圖、排序、講故事等參與式方式,與村民一起探討出生性別比失衡的根本原因。最終,聚焦在人們生育動機上的“男孩偏好”和生育行為中的性別選擇。村民們說,為了保證“生男”,很多人想方設法去做胎兒性別鑒定,然后墮掉女胎,“有的人為了第二胎生男孩,連續打掉三、四個的都有。”[2]

  “男孩偏好”在中國長期存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如此。沒有實行計劃生育之前,人們通過多胎生育來滿足“男孩偏好”;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之后,生育數量受到控制,人們便通過人為的性別選擇來實現“生男”愿望。

  那么,村民們為什么一定要“生男”?甚至不惜為之付出經濟(罰款)和健康(墮胎)的代價?調查中,農村基層干部和村民給出的主要理由是:

  農村體力勞動需要男孩

  男孩能夠壯大家族勢力

  男孩能為家族傳宗接代

  男孩能給父母養老送終

  可是,在對這些理由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序時,干部和村民卻有較大差別。基層干部認為,農民重視現實利益,因而把“體力勞動(經濟利益)”和“家族勢力(政治利益)”排在前兩位;而村民們(不論老中青,不分男女)排在首位的是“傳宗接代”,第二位是“養兒防老”,多次調查都是同樣結果,毫無例外。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傳宗接代”和“養兒防老”都是較為長遠的利益,可見對農民“只看重眼前利益”的評價并不準確。

  老實說,當時這個調查結果也讓我暗暗吃驚。我認為,如果說“養兒防老”還是現實生活的需求,“傳宗接代”則屬陳舊落后的“封建意識”,村民們起碼在表面上不會認同。沒想到,每一次調查,村民們不僅毫不遲疑地把“傳宗接代”排在首位,而且理直氣壯地解釋說:“‘傳宗接代’就是有個后繼。后繼有人是‘正事兒’,沒人傳后,村上就沒這一戶人了。家里沒‘人’了,還有啥?這個事兒城里人是不理解的。”[2]

  2、“傳宗接代”僅僅是“觀念”嗎?

  很多人像我一樣,把“傳宗接代”歸結到“傳統觀念”的層面。但是,某種觀念如果成為“傳統”并且難以轉變,就應挖掘“觀念”背后的深層因素。隨著調查的逐步深入,我們發現:“傳宗接代”不僅是延續幾千年的“傳統觀念”,而且以“制度”的形式存在于村民的現實生活中。

  首先是家庭制度。“傳宗接代”的原則是“父子相承”,這個原則在農村家庭中表現得非常具體:如婚嫁規則,是兒子娶妻生子,為自家傳后,女兒則要出嫁,為夫家傳后;也由此決定了兒子與女兒的“身份差別”——兒子是“自家人”,出嫁的女兒則是“別人家的人”,正像村民們的描述:“兒子再賴是條根,閨女再好是門親”;兒女不同的身份又決定了家庭資源的分配原則——兒子繼承家產,女兒沒有權利,因為“肥水不流外人田”。

  其次是社區制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村規民約”。社區作為村民生活的共同體,與父子相承的家庭制度相適應,形成了男女有別的社區規則:

  如婚嫁規則:村規民約支持并維護“男娶女嫁”,規定“有兒子的家庭,女兒不得招婿”;

  在村民的“身份認定”上:男性是“永久性”村民,女性是“臨時性”村民,她們的村民資格常因婚姻流動而喪失——女兒出嫁、媳婦離婚,就不再是本村村民;

  村莊集體資源的分配原則也是以男性為中心:男性天然享有各項村民待遇(宅基地、責任田、土地補償金、集體福利等),婦女則只能因著父親和丈夫而獲得村民待遇。

  從下面的圖1示中,就可看到在“傳宗接代”的框架下,村規民約與家庭制度驚人的一致:

  圖1

  3、“大陸特色”的村規民約

  村規民約,是村民共同約定的村莊管理規則和村民行為規范,是村民自治的體現。村規民約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村規”,是指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規則,常常是成文的規定;另一部分屬“民約”,即民間約定俗成的規則,如風俗習慣、禮節儀式,以及村莊的特定規約(也說“土政策”),大多是不成文的規則,但在村民的實際生活中卻發揮著重要作用。

  村規民約的主要功能是:制定行為規范、確定禮儀俗規、協調村民關系、維護村莊秩序。但因何具有“身份認定”和“資源分配”的功能?這一點還真是“大陸特色”。

  村規民約的產生最早可以上溯到宋代,至清朝中期漸趨成熟,在漫長的歷史中,維護著農村社會的基本秩序。1949年建國后的30年多年里,政治國家壓制了社會自治的空間,特別是人民公社時期的高度集權和軍事化管理,使村規民約幾乎不復存在。

  1970年代末期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人民公社解體,農村基層組織出現“真空”狀態。為了應付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糾紛裁決、公共事業等問題,廣西、山東的一些村莊自發制定了村規民約,使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復和發展。1980年代中期,廣西、山東等地的經驗被國家發現、肯定,并迅速推廣,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實施后,村規民約在文本形式上日益完善和成熟。

  盡管村規民約作為一種規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沒有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但事實上它被稱做村莊的“小憲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村莊管理和村民生活。如果我們把1949年之前的村規民約稱為“傳統村規民約”,而把農村改革之后的村規民約稱作“當代村規民約”的話,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當代村規民約增加了“村民身份認定、集體資源分配”兩項重要功能,這和我國土地制度的變化直接相關。

  1949年建國前后,共產黨按照1947年10月頒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在解放區開展土地改革運動,把土地分給農民,所有權歸農戶。[3](聶建平,2011) 但建國后不久,就開始了轟轟烈烈的農村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從建立互助組(1951年)、初級社(即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社,1953年)到高級社(1955年),再到人民公社(1958年),在短短7年的時間內,農村的土地制度就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集體所有制”[4]的轉變。(聶建平,2011)

  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人民公社解體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土地開始承包到戶。

  就是在這“分”(把土地分給農民)——“合”(建立互助組、合作社、人民公社)——“分”(土地承包到戶)的過程中,農民的土地權利由“所有權”悄然變成了“使用權”,村民委員會成為行使分配權的主體[5],而村規民約就是分配集體資源的依據。其中,被多數村民認可的男女有別的潛規則,比起“貼在墻上,中看不中用”的《村民自治章程》[6],發揮著最為關鍵作用。

  當一個社會的資源分配是由性別決定——生了男孩就能夠獲得資源,生了女孩就可能喪失資源的時候,村民們一定會得出“女不如男”的結論。可以說,性別不平等的村規民約為“男孩偏好”提供了制度性支持。因此,在治理出生性別比失衡的多項舉措中,修訂和完善村規民約,清除原有條款(或潛規則)中性別不平等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回避、不能繞行的關鍵環節。否則,即使到處都張貼著“生男生女都一樣”的標語口號,也難以得到村民的認同。

  4、挑戰與風險

  全國各地的村規民約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按照“男娶女嫁”的婚居規則確認村民資格,進行集體資源分配,如: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出嫁女無論戶口是否遷離本村,就會自動失去村民資格;離婚女戶口遷回娘家,因其“可能再嫁”而不能參與集體資源分配;有兒子的家庭,女兒不能招婿,違反者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因此,修訂村規民約的關鍵,就是要推進性別平等,確保男女村民在村民資格認定、集體資源分配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可想而知,重新修訂村規民約觸動了穩固的“男主女從”性別結構,因而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與風險:

  觀念層面——“男娶女嫁”的婚姻制度延續幾千年,為大多數村民認可和接受,一致認為這個傳統根深蒂固、難以觸動;

  制度層面——挑戰了以男性為中心的資源分配規則,牽動了村民的實際利益,使許多人(特別是男性村民)產生“威脅感”;

  操作層面——既不能講形式、走過場,不敢觸動性別不平等條款;又不能急于求成、操之過急,在多數村民尚未接受的情況下進行強制性干預,激化矛盾沖突。

  因此,在修訂村規民約的過程中,我們總覺得像是在高空中走鋼絲,唯恐掌握不好平衡,帶來難以預料的后果。

  5、先行者——周山村

  周山村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小山村,隸屬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鎮,距省會鄭州約70公里。全村374戶,1458人,10個村民組,分布在4個自然村。周山村山多地少,曾經是交不起公糧的貧困村,一些男性因為娶不起媳婦,招到外村做了上門女婿。

  2003年周山村實行退耕還林,2006年土地流轉給企業經營,全村人不再耕種土地,由企業發給村民土地補償金(村民稱之為“口糧款”),每人每年800斤小麥(折合款)。

  周山村最早的村規民約,是從上級提供的“范本”中抄過來的,村民們說:“貼在墻上,中看不中用”。村里開始分配口糧款后,為了確認參加分配的“村民資格”,村兩委[7]在2007年6月討論制定了“兌現糧款十三條”,規定“婦女婚后戶口未遷出者,不論時間長短一律不給糧款”;離婚回村的婦女,因為“遲早還會嫁人”,也不能參與口糧款分配。可是,幾位曾經招到外村做女婿的男性村民,看到周山村不種地還可以分錢,又攜家帶口遷回村里,卻既能落戶又能享受口糧款分配,村干部認為“這很正常,他本來就是村里一口人”。這種做法引起權益受損婦女及其家人的不滿,每到分配糧款時,各個村民組都會發生糾紛與爭吵。

  課題組選擇周山村作為修訂村規民約的首個試點,并不是這個村莊有什么優越條件,而是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曾在周山村做過“婦女手工藝品開發項目”,推動成立了婦女手工藝協會[8],培養了一批婦女骨干。在一個較為熟悉的村莊里推動修訂村規民約,可以降低一些風險。

  2008年10月下旬,課題組推薦時任周山村支部書記的景占營到中央黨校參加治理出生性別比失衡培訓,他深受啟發,決心年底換屆之后,立即著手修訂村規民約,并希望得到課題組的支持。

  因為是“首次出擊”,課題組不敢有絲毫懈怠,選派了5位成員參加推動工作。經過精心準備,于2009年3月在登封召開了“周山村修訂村規民約研討會”。研討會之前,因為腦海里的無數個“未知”,我連續多日憂心忡忡、寢食難安。當周山村支書景占營和課題組討論研討會方案時,我不停地追問他:“會上吵起來怎么辦?打起來怎么辦?”景占營倒是顯得很鎮定:“不會,只要把道理說清楚,大家都能接受。”

  3月10-11日,在我的忐忑不安中,修訂村規民約研討會如期召開。周山村兩委成員、部分村民組長、村民代表和特邀婦女代表共計24人參加,大冶鎮兩位副鎮長和4名工作人員全程觀察。我們運用了“頭腦風暴”、“判斷選擇”、“答題競賽”、“案例分析”、“小組討論”等參與式方法,將需要研討的內容一項一項提出、展開。經過一天半熱烈的討論,與會者提出了《周山村村規民約》修訂草案,分為村莊秩序維護、集體資源管理、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時代新風四大項,共30條條款。

  研討會上,我萬分擔憂的場面不僅沒有出現,反而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在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了“純女戶、有兒有女戶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支持鼓勵婦女參政議政”、“夫妻雙方共同分擔家務勞動”、“平等對待雙方老人”、“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提倡婚俗、葬俗、姓氏改革”等多項涉及性別平等的條款。

  3月12日,遵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兩委將《周山村村規民約》(修訂草案)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由于原有村民代表中婦女比例過低,村兩委又特邀了 20名婦女代表,共計70人參加討論表決。大會上,雖然討論和爭論十分熱烈甚至激烈,但并沒有人固守老傳統,讓課題組感到驚訝又驚喜。大會持續了近三個小時,30條村規民約經過逐條表決,全部順利通過。村民們說,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村規民約,在周山村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3月13-19日,村兩委將新修訂的《周山村村規民約》張貼在四個村民居住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公示,七天后正式實施,同時上報大冶鎮政府備案。

  5月12日,一本圖文并茂并配有順口溜的《周山村村規民約》,由村民組長挨家挨戶發放到村民家中,婦女手工藝協會成員還把村規民約編成戲曲小調演唱給村民,使得提倡性別平等的條款更加深入人心。

  周山村新修訂的村規民約,是一部內容合法、程序民主的村規民約,也是一部明確體現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在推進婚居制多樣化、男女村民平等享有集體資源分配權利、促進婦女參與村莊事務管理、關愛尊重女孩、消除風俗中對婦女歧視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村民們說:“形勢走到這兒啦(意思是時代變了),老規矩也該變一變了!”

  周山村的婦女們在重陽節活動中跳舞

  6、風云突變,又雨過天晴

  然而,周山村新修訂的村規民約實施還不到兩個月,就發生了震動全村的事件。

  第五村民組一位叫王亮的村民,有一兒兩女,女兒均已出嫁,兒子在2003年外出打工時被黑窯廠綁架,4年間沒有任何消息。王亮夫婦四處尋覓無果,就懇求二女兒和女婿一起遷回娘家,以便有個照應。2007年,村民組根據王家的實際情況,同意其女兒女婿回遷落戶,并分配了口糧款。

  兩年之后(2009年春節),兒子突然從黑窯廠逃了回來,接著又娶妻成家。按照老規矩,女兒女婿的“村民資格”就成了問題。部分村民認為兒子已經回來,女兒女婿就應遷回婆家。村民組長讓大家投票表決,一戶一票,結果全組40多戶,同意女兒女婿留下的只有4票。女兒女婿認為,用著的時候叫自己回來,用不著時又叫走,太不公平。這不是錢的問題,牽涉到人的尊嚴。這樣,一方要攆,一方要留,雙方爭執不下,鬧到村兩委,又告到鎮政府,一直鬧了好幾個月。后來,經過鎮政府和村兩委耐心而艱苦的說服工作,終于得到大多數村民的理解與贊同,落實了女兒女婿的村民待遇。王亮和妻子陳菊蘭逢人就說:“要不是修了《村規民約》,不知道俺的事會是啥結果。”

  這是件壞事,也是件好事,在這個事件爭吵、協商、解決的過程中,促進了村民觀念的轉變,也推動了新村規民約的落實。

  村里一個純女戶家庭,為了照顧中風癱瘓的母親,姐妹兩個都招了女婿,但村民組圍繞該不該給妹妹分配口糧款的事吵得不可開交,甚至鬧到“燒對聯”(意思是不過日子了)、喝農藥的地步。王亮的事情之后,妹妹的待遇也落實下來。她說:“過去,我走在村里,總覺得矮人半截,現在也能在人前挺直腰桿了。”

  周山村的變革是課題組推動修訂村規民約邁出的第一步。自周山村之后,我們又相繼在周山村所屬的登封市、河南省漯河市,以及江蘇、山東、安徽、江西、青海等省的若干個試點村推動修訂村規民約,大體上都很順利。我們發現:村規民約中性別不平等的規則是可以改變的,農民不像我們原來想象得那么落后和守舊,千百年父權制的根基也不似我們認為的那般堅不可摧、難以撼動。

  如果這項工作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帶來的將是綜合性效應:

  第一,不失為治理出生性別比失衡的治本之策。雖然修訂村規民約對出生性別比的實際影響尚須時間的驗證,但此舉對于村民生育觀念和行為的影響已是眼見的事實。

  第二,長期以來,性別不平等的村規民約裹著“村民自治”的外包裝,成為公然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殺手锏”和“擋箭牌”。而在村規民約中規定男女村民在集體資源分配上的平等權利,使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有望從源頭上解決。

  第三,通過修訂村規民約,鼓勵婚居模式多樣化,將改變目前單一的、強制性的“兒子養老”模式,使農村老人在“養兒防老”之外能有更多的選擇,改善農村老人的現實處境。

  第四,村規民約中性別不平等的條款(或潛規則)與國家法律存在明顯的矛盾與沖突,依法修訂村規民約,將有效化解民間法/習慣法與國家法律的沖突,使“男女平等”的國家法律落到實處。

  二

  反觀:“改變”是如何發生的

  1、推動者的立場:策略與手法

  以往,當我們在不同場合(會議或培訓)講述這場發生在鄉村的“悄然而深刻的變革”時,總是以“推動者”的身份,重點介紹我們的推動策略和工作手法——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雙輪驅動”。(如下圖2)

  圖2

  我們認為:觀念變革是基本前提,觀念變了,變革才能徹底,不會出現反彈;制度變革是剛性約束,只有制定出共同遵守的規則,才能以其權威性、強制性和持續性保護變革的成果。

  在推進觀念變革方面,我們采用的主要工作手法:一是推動風俗變革,如以村里正在發生的事情為載體,推動婚俗、葬俗和生育習俗的變革;二是舉辦村民為主體的宣傳活動,如民眾戲劇“媽媽和女兒的故事”、農民大合唱“唱唱咱的村規民約”,組織村民共同繪制“村規民約壁畫長廊”等。

  在制度變革方面,采取的工作手法有:

  把握關鍵點——清除原有村規民約中性別不平等的條款或潛規則,確保男女村民在村民資格認定、集體資源分配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找好切入點——以推動農村養老模式多樣化為切入點,激發多數村民的共鳴,帶動婚居模式的變革;

  走好程序——修訂村規民約是村莊的公共事務,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應嚴格按照民主、公開、守法的原則進行;

  培養社區骨干——以推動建立社區組織為手段,培養不同群體的村民骨干,使其成為修訂和落實村規民約的核心力量;

  發揮婦女的主體作用——婦女是村莊成員,和男性村民一樣依法享有管理村莊的權利和義務;婦女又是傳統觀念與制度的直接受害者,能夠成為推動變革的主體力量。

  然而,無論是怎樣強調村民(特別是婦女)的主體作用,我們都是站在推動變革的“舞臺中央”,寫出了許多案例報告、培訓手冊、行動指南,所做的事情似乎都成了我們的“經驗”。

  夏林清和鄭村棋兩位老師帶領我們梳理這些“經驗”的時候,希望我們能夠變換一個角度,思考一下“發生改變的基礎是什么”?二位老師說:

  看上去傳統的東西還在,但事實上已經變了。你們看到了推動后的變化,如果再往前探究,就知道原來它有變化的基礎。要看到參與者的‘土壤’是什么,否則,很容易在不經意間夸大外來者和推動者的作用,把自己變成主體,村民卻成了客體。[9]

  受到老師的啟發,我再翻閱大量的第一手資料,發覺以往所說、所寫的東西竟然遺漏了那么多生動的“細節”。現在,我嘗試著退到“舞臺旁邊”,讓周山村的姐妹們“登臺亮相”,站在舞臺中央講述她們自己的故事……

  2、“女娶男”婚禮(2008年11月)

  村民們在劃旱船,表演“女娶男”

  郝玉枝:女兒的婚禮治好了我的心病

  我是周山村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多少年來,我心里頭一直有個疙瘩,那就是一輩子只生了兩個閨女,沒有男孩。生老二閨女的時候,家里人怕我生氣,騙我說生了個男孩,一直瞞了我三天,實在瞞不下去了才對我說實話,把我氣得大哭一場,恨自己沒有“生男孩”的命。是俺大閨女周濤紅的招婿婚禮,治好了我的心病。

  2008年11月,大閨女濤紅要結婚,男方愿意上門。登封的規矩是,招女婿也和娶媳婦一樣,都是“男娶女”。婚禮的前一天,讓女婿住在岳父家代表兒子,閨女送到婆家(或者等在美容店里)算是媳婦,女婿再去把女兒“娶”回來。不管是嫁閨女、招女婿,都是讓婦女圍著男人轉。

  課題組的梁老師和董老師聽說了這個事,專門到我家和我商量,說既然是男到女家的婚禮,干脆讓咱閨女去接女婿。我一聽就覺得是個好事,馬上就去和親家商量,永濤(女婿)他爹、他爺都不愿意讓“女娶男”。永濤自己一開始也不同意,說:“我一個大男人,坐在家里等著,讓她來娶我?”我對他說:“放下架子,丟掉面子,改變一下觀念,有啥不好哩?”后來兩個年輕人都同意了,親家才不再反對。

  家家辦喜事都要貼對聯。婚禮前,我去找俺村的小學老師寫了好幾幅對聯,寫的都是男女平等,每個門上貼的都有:“男到女家同樣好,登門女婿格外親,移風易俗”;“男孩女孩都一樣,女孩同有繼承權,男女平等”;“打破千年舊傳統,落戶女家親上親,喜結良緣”……這些對聯在俺家貼了兩個多月,不管誰來串門都會念一遍,俺覺著這也是一種宣傳!

  迎接新人之前,先要祭祖,就是向祖先報告一下,讓祖先高興,保佑喜事順利。過去祭祖的都是新郎,這一回是俺濤紅拜祖,可祖宗牌位上只寫著周家。梁老師問:“為啥沒有母親的祖先呢?”我說:“是啊,養大閨女還有我一半功勞呢!”可真要把郝家祖先寫上去,我還是不敢,就說:“這事我不敢做主,主事的人都姓周,他們要是不愿意,把祖宗牌位一把撕了,婚禮就辦不成了。”梁老師馬上說:“千萬不要強求,不然我們一拍屁股走了,讓你家過不成日子。”當天晚上,我就去找周家的親戚們協商,沒想到還都同意了,最后祖宗牌位上并排寫著“周氏、郝氏宗親之神位”。就是有一點俺還不太滿意:主持拜祖儀式的人都是男人,還是顯著男人重要,啥時候能再改改就好啦!

  俺家這場“女娶男”婚禮在村里影響可大啦,一下子來了300多人。村民們都說:婚禮辦得真好,周山村幾十年、幾百年都沒見過這樣的婚禮。招女婿也照樣排場、熱鬧!

  俺家辦了婚禮以后,又有三家也舉辦了“女娶男”婚禮,其中一家是有兒有女戶,兒子娶了媳婦,閨女也招了女婿,村兩委還給他派了花車,支持他辦“女娶男”婚禮。看起來幾千年的老規矩真是改變了,俺覺得提倡男女平等就是中!

  《咱們的故事咱們繡》書中的刺繡插圖

  圖片來源:香港樂施會提供

  我們的表述

  在廣大農村地區的婚姻、生育和喪葬習俗中,存在著大量的“重男”習俗,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村民的生育觀念和行為,構成“男孩偏好”的深層根源和強大動力。因此,從推動民俗變革入手,是促進民眾觀念轉變的好辦法。

  沿著這個思路,我們在2008年11月26日,推動周山村舉辦了一場“女娶男” 的婚禮。新娘乘坐“花車”從娘家出發,到男方家里迎接女婿,并在村里舉辦了盛大卻不奢華的結婚慶典。禮臺兩邊懸掛著巨幅對聯:“男尊女、女尊男、男女平等,男娶女、女娶男、兩樣都行”,村里300多名村民前來參加,婚禮現場熱鬧非凡,村民們說:“周山村幾十年、幾百年都沒見過這樣的婚禮,招女婿也照樣風光排場,提倡男女平等就是中!”

  婚禮的效應是持續性的,不僅村里又接連舉辦了三場“女娶男”婚禮,而且在三個月后,周山村就順利修訂了村規民約。因此,我們把這場“女娶男”的婚禮看作是修訂村規民約的鋪墊和前奏。

  我們的經驗是:把推動民俗變革作為糾正“男孩偏好”的著力點,會收到意想不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風俗變革活動是民眾的自我教育,政府和專家起的是引導作用,社區民眾才是活動主體。借助民間活動的平臺,經費投入很少,卻能收到“入腦入心”的效果。

  3、王亮事件的風波(2010年2月)

  王云:俺是為了宣傳村規民約,不是來“選美”!

  我和王亮是一個村民組的。他家的事兒出來以后,俺也去做“反對派”的工作。俺說:“誰家也不會只生男孩不生閨女,咱也替自己想想。村規民約是咱舉手同意的,咋能遇到事兒就變了呢?”后來為了順利解決王亮家的事兒,村里舉辦宣傳學習大會,讓更多的人了解村規民約。最早只是手工藝協會的人參加,俺們非常積極,編了好些節目。后來村干部介入了,嫌俺幾個人年齡大,不漂亮,說是讓年輕的、長得好的、穿得漂亮的人上臺,把俺幾個氣得不行,當場都哭了,說啥也不參加了。協會會長秀芳回家給丈夫說這事兒,控制不住又哭了。丈夫說她:“哭算啥本事?把人拉出來就走,不參加他們的活動!”說實話,要是光為他們幾個人,真會把人拉出去都走,可俺是為了宣傳村規民約,要是他組織‘選美’,請俺都不來!

  弋芳(也是一位不讓上臺的老年婦女)看見我哭了,就說:“哭啥哭?咱是宣傳村規民約的,不是為了他。詞我都編好了,明天照樣上臺!姐妹幾個臺前站,未曾表演淚漣漣;說俺長得丑,嫌俺不好看,不讓上臺去表演。姐妹們,別生氣,堂堂正正站臺前;村規民約訂得好,只管上臺去宣傳!”

  我們的表述

  修訂村規民約的過程中,我們有一項很重要的策略,那就是:遇到阻抗時,積極介入但不激化矛盾。周山村順利修訂村規民約后不久,就發生了“王亮事件”,當時雙方爭執不下,鬧到村兩委,又告到鎮政府。為了避免矛盾激化,我們回避正面沖突,采取“柔性戰略”:一是爭取鎮政府和村兩委的支持;二是對“反對者”進行培訓;三是通過宣傳活動普及新的村規民約。最后終于落實了王亮女兒女婿的村民待遇。我們的體會是:

  修訂村規民約的過程中充滿挑戰,遇到阻抗時,不要激化矛盾,要找到突破口;

  盡量避開正面撞擊,最好方式是付出較小的代價而取得較大的效果;

  改變“精神”方面的東西必須采取精神手段,而不是通過暴力和行政手段。

  4、民眾戲劇——媽媽和女兒的故事(2010年5月)

  郭桂玲:我根本沒覺得是在演戲

  2012年5月母親節,我參加了民眾劇《媽媽和女兒的故事》演出。這個劇是說那些沒有男孩的媽媽們所承受的壓力,是根據俺們生活中的真實情況編出來的。

  一起參加演出的20位姐妹,一輩子沒有見過那么大的劇場,做夢也不會想到自己能登上嵩山劇院的大舞臺,還有1000多觀眾在臺下觀看。沒有上臺之前,緊張得直打哆嗦,可是一走到舞臺上,就想起自己當年生閨女的情境,真是一模一樣,根本沒覺得我是在演戲。我第一胎生個閨女,婆婆不喜歡,從不正眼看我。有一次俺兩口去地里干活,閨女放在家里讓婆婆照顧,回來時光聽見孩子哭,就是找不到在哪兒。最后發現孩子蒙在被子里,臉哭得烏紫,再晚一會兒恐怕就沒命了。我抱住孩子放聲大哭,再也不敢呆在老家,一家三口出去打工了。

  俺演的都是親身經歷,流露的都是真感情,不用咋擺捏(排練)就會打動人,第一幕開始不到10分鐘,觀眾就鼓了三次掌。臺下80%的人都哭了,不少男的也掉淚了,要是請那些正兒八經的演員來演,肯定不會這么感人。唱得再好,演得再好,那總是假的。

  我覺得,把這些實實在在的事情演出來,讓人們受教育,比開會講大道理強上幾百倍!可惜俺婆婆已經去世了,不然叫她看看演出就好了。

  我們的表述

  2010年5月9日慶祝“母親節”大會上,20位普普通通的農村婦女登上舞臺,演出了民眾戲劇《媽媽和女兒的故事》,鞭撻了重男輕女的觀念,使現場一千多名觀眾受到強烈震撼,幾乎所有人都流下了眼淚。這部民眾劇以最樸素的手法,在舞臺上還原了真實的生活,表達了深刻的內涵,取得了“入腦入心”的效果。同時,也為我們積累了“宣傳工作”的經驗:

  群眾路線——參與性。創作這部民眾戲劇時,我們沒有走“編劇寫劇本,導演來排戲,演員聽指揮,觀眾受教育”的老路,而是走了一條強調民眾參與的“群眾路線”,由參加演出的婦女們一起編寫劇本。

  貼近生活——真實性。一定要來自民眾的真實生活,是我們給這部民眾劇定下的基調。婦女們用不著編排訓練,很快就進入到自己所熟悉的故事和角色的內心世界,這樣也最容易引起觀眾的共鳴。

  自覺求變——可持續性。宣傳倡導的最終目的是要推動改變,檢驗某個活動是否成功,僅看當時的效果是不夠的,還要看它是否具有持續性效應,是否能夠引起民眾觀念和行為的改變。

  5、婦女在修訂村規民約中的作用(2009-2012年)

  景秀芳:婦女參政不能“等”

  我不愛說話,遇到不順心的事除了會哭,別的啥本事也沒有。雖然2004年手工藝協會選我當了會長,但就是不敢當眾發言。我參加過不少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舉辦的培訓,接受了“社會性別意識”、“團隊意識”、“合作理念”等新東西,觀念有了很大的轉變,也懂得了“婦女組織起來力量大”。

  2009年3月,我作為特邀代表參加了周山村修訂村規民約研討會,我想既然來了,就一定要替婦女說話,大膽提出了“不管是男到女家,還是女到男家,都應該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這個條款后來寫進了村規民約,我第一次有了當家作主的感覺,很自豪。

  我還代表手工藝協會,在郝玉枝家的婚禮和改云母親的葬禮上倡導婚俗、葬俗變革,膽子越練越大,姐妹們都說我像變了一個人。

  2011年底村里換屆選舉。過去我們從來不關心選舉的事,管他誰當都無所謂。有一天我們正在協會做繡花拖鞋,大家都動員我去參加競選,說是村委會要有人替婦女說話,代表婦女的利益。開始我不同意,后來想這不是“個人的事”,是“婦女的事”,就表態說:“好,我去!婦女參政不能等,要主動爭取!”大家當機立斷,把繡花線往鞋底上一纏,說:“走,去村委會!”在姐妹們的支持下,我當選了村監委會主任。職責是監督村莊的財務、政務和落實村規民約。我既然干了就要干好,不辜負姐妹們的期望。

  我們的表述

  修訂村規民約為婦女提供了參與社區事務的機會和舞臺,她們非常珍惜來之不易的機會,在各項活動中都能積極參與、真情投入。事實證明,發揮婦女的作用,對于村規民約的修訂和落實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當然,即使是婦女自身,也不是天然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生活在性別不平等的現實中,受到傳統習俗、觀念、規則的制約與影響,她們也會認同一些性別歧視的 “老規矩”。但婦女們對于性別不平等的規則,畢竟有著切身體驗和利害關系,容易接受性別平等意識。她們的觀念一旦轉變,就會積極投身于推進性別平等的變革。

  我們的做法是:給婦女提供平等的參與機會,鼓勵婦女發出自己的聲音,重視婦女的需求和經驗,保障婦女參與活動與參與決策的權利。

  以往,在介紹我們推動村規民約修訂的策略和手法時,我總有一種隱隱的自豪。因為在這些策略和手法中,體現了課題組成員的性別敏感、平等意識,以及對社區民眾的尊重。作為外來的推動者,我們一向給自己的定位是:學習(了解農村狀況,學習農民的經驗智慧和變革精神)、幫送(傳遞外界信息、傳播性別平等的理念和方法);充當的角色是“四員”(參謀咨詢員、培訓員、觀察評論員、記錄宣傳員)。(杜芳琴,2009)

  而這一次特意把“婦女的講述”和“我們的表述”放在一起加以對比,是因為我意識到,即使是具有性別敏感和平等意識的我們,也有可能將村民/婦女的主體性 “淹沒”在我們的“概括性總結”中。那些鮮活的、有動感的、夾帶著姐妹們歡笑和眼淚的故事不見了,被幾條干巴巴的“經驗”所淹沒。

  怎樣去解釋這種“淹沒”?不能說我們是“有意的”;那么,“無意識”或者“潛意識”的背后又折射出什么問題?這真的需要我們花時間去深深挖掘、細細梳理,同時還要勇敢、坦誠地去面對。

  周山村的男性村民參加重陽節活動

  三

  產出:推動改變的“實踐者知識”

  2006年前后,在一次與楊靜推心置腹的交談中,我對她訴說自己“缺乏理論功底”的苦惱,楊靜逗我:“梁大媽,想要有功底,就要‘系統地’學一些理論。”我說:“是啊!我早就想系統地去學,可是學哪一門呢?社會學?人類學?歷史學?性別研究?社會工作?哪一門我都用得著啊!”楊靜哈哈大笑:“梁大媽,既然無法“系統”,你就做你自己吧!”

  雖然得到朋友寬慰,我自己卻一直心虛,因為我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沒有任何一種知識是“系統的”和“專業的”。一直讓我羞于啟齒的是,雖然畢業于名牌大學歷史系,卻很難憑著記憶排出中國朝代的順序,甚至犯下把漢代人物放在清代的低級錯誤;雖然1985年就開始接觸性別研究,被人稱作“老前輩”,卻至今也說不清女性主義的幾個流派。

  所以,在任何一位具有任何專業知識的學者面前,我都會因為自己缺乏“理論功底”、沒有“學術語言”而自慚形穢;更害怕在某些場合也被人稱作“專家”,寧愿別人叫我“梁大媽”、“梁草根”,反而覺得坦然、舒服得多。

  我不是不愿學習,更不是拒絕理論,每當遇到指導實踐、啟迪心智的理論,我都是如饑似渴。為此我常常自嘲:“林彪總結的學習毛主席著作的方法最適合我:‘帶著問題學、急用先學、活學活用’。”

  是的,實踐者與研究者有不同的領域、不同的責任,因而有不同的需求。實踐者需要“自己的知識”:一種能幫助解決實踐中碰到的各類問題,能夠指導實踐、改善實踐的知識;實踐者也需要擁有“自己的語言”:一種深入淺出、言簡意賅、人人都能聽得懂的“大白話”。而這種知識和語言,只能在不斷地學習和實踐中產生。

  還是讓我用實例來說明吧:

  1、“傳宗接代”的延伸與拓展

  前面談到,村民們一定要生男孩的重要理由是“傳宗接代”,那么,如何認識“傳宗接代”就成了我要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在此之前,除了主觀地認為“傳宗接代”是“落后的封建意識”之外,我對它一無所知。好在身邊守著一個活的“歷史文化寶庫”——人稱“杜文化”的杜芳琴老師。

  在一次課題組集體備課的活動中,我纏著杜老師給我講“傳宗接代”,她花了一個晚上的時間,調動以往對華夏父權制的研究,一點一點地給我解析“宗”的含義,介紹“傳宗接代”持久不變的原則——“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靈活性——“權”。

  后來,為了能讓更多的人聽懂,我根據自己的理解,畫出了一幅“傳宗接代示意圖”(如下圖3),杜老師評價說:“復雜的家庭父權制被本土化與通俗化了。”

  圖3

  對這個圖表的解析是:“傳宗接代”是父系家庭的根本制度,有三個關鍵性的、持久不變的運行原則:父系、父姓和夫居。這三個原則是剛性的,是“經”(指穩定的、持久不變的原則)。遵循這些原則,就是“天經地義”;違背這些原則,則是“離經叛道”。村民們在談到“男娶女嫁”婚姻形式的時候,常常張口就說:“這是幾千年的老規矩,天經地義。”

  可是,現實生活總是紛繁復雜的。一個家庭如果沒有兒子,為了保證父系家庭的運作,可在不改變父系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一些靈活性:如過繼、收養,或者招婿來頂替兒子,為父親接續血脈。這些靈活的措施叫做“權”(隨機應變、暫時的意思)。但是,“權”雖然有一定的彈性,卻只是在“權其輕重”之后采取的“權宜之計”,根本的原則是不能變的,叫做“萬變不離其宗”。

  這張圖示雖然很直觀,但要在村子里講,還是過于復雜。于是,我又在參與式培訓中,發動村民根據“傳宗接代”在現實生活中的運作,畫出了更為簡捷的“傳宗接代示意圖”:(如下圖4)

  圖4

  上圖4中,能夠一目了然地看出,對一個農村家庭來說,有沒有兒子是關鍵性的問題。沒有兒子,血脈就會中斷,家族就無法延續。

  如果只是為了做研究,找到“男孩偏好”的制度性根源,再與村規民約聯系起來,寫出一篇調查報告或學術論文,就可以“出成果”了。但我們不行,我們的目標是推動觀念和制度的改變,不能停留在“是什么”、“為什么”的階段。研究可以擱置,行動卻每天都在進行,現實中遭遇的問題是無法擱置的,不能靜止在一個點或者一個平面上。

  認識了“傳宗接代”的來龍去脈以及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還要繼續探尋“要不要改變”?“能不能改變”?以及改變的路徑是什么?杜芳琴老師開玩笑說:“梁軍你太著急了,這里面的學問大著呢,你才學了5%。”我說:“先學這5%就夠了,留下的95%你先裝在肚子里,需要時再向你學。”虧得杜老師的肚子里有文化也有容量,沒有計較我的不恭敬。后來,也有學者說傳宗接代是“中國人的宗教”,是改變不了的。但我想,“要不要變”、“能不能變”不能是學者說了算,應該讓身處其中的村民們發出自己的聲音。

  于是,在一次次的培訓和交流中,我們與村民一起把“傳宗接代”推演下去。下面這兩張照片就是在一次參與式培訓班上,村民自己畫出”傳宗接代“的圖示(見下圖5)并加以解釋的情景。

  圖5

  傳什么——后代、姓氏、家產

  傳給誰——男孩

  對“傳者”有什么好處(紅色紙條)——后繼有人、養兒防老、財不外流、光宗耀祖、頂門立戶……

  對“傳者”有哪些壞處(黃色紙條)——照片上這個小組寫的是“一無所有、不養老人、兒孫的奴隸”,其他小組還有:老人沒有住房、沒有自由、老夫妻被分開贍養、兒子爭家產、老人傷財又傷心……

  畫圖時,我們是將四個問題分步提出,一次只說一個。“對‘傳者’有哪些壞處” 是在大家猝不及防的情況下提出的,卻像是一下子觸到了參與者的痛處,當時就像是“炸了鍋”,講述了生活中的大量事例,頗有“悲憤填膺”之感,把剛剛還在津津樂道的“傳宗接代的好處”推向另一個極端。

  在總結各個小組的討論時,村民們從自己繪制的圖表中發現:隨著時代變遷,社會變化,自己堅守的以“傳宗接代”為軸心的“千年生活圈”,變成了一個“怪圈”。對于這個“怪圈”,大家其實早有感覺,只是不知道問題的癥結在哪里,舍此之外還有哪條路可走。一位村民說:“都知道眼前是個坑,只能閉著眼睛跳下去!”

  討論進行到這里,可以一步步地深入了:“怪圈”是如何形成的?對村民生活的影響是什么?要不要走出“怪圈”?怎樣才能走出“怪圈”?

  于是,我們又和村民一起,開始從改變“傳宗接代”的規則尋找突破口——改變家庭制度、修訂村規民約。這時,大家發自內心地提出了一條條新的規則:男女婚嫁自由、鼓勵婚居模式多樣化、男女平等享有集體資源分配權利、保障女兒的家庭財產繼承權、提倡風俗變革和姓氏改革……

  然而,新的問題又產生了,而且是實打實的“硬性”問題——村莊資源有限,這是修訂村規民約中遇到的最普遍、也是最大的難題。

  2、“村莊資源”的探討與挖掘

  在村規民約中制定性別平等的資源分配規則,道理容易講通,但現實問題卻不好解決。特別是那些較為富裕的村莊,兒子女兒結婚后都不愿離開本村,而有限的村莊資源無法承載過多的人口,直接影響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留下的人越多,平均每人得到的就越少,這也是農村婦女土地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癥結所在。

  我們的“解決方案”是在和村組干部的互動中一步步“生產”出來的:

  解決方案

  課題組:表面上看,村莊資源是現實問題,但如何看待“資源”,還有一個認識上的問題。面對有限的資源,我們首先要認清一個“法”字:村規民約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我國《婚姻法》早就賦予了婦女選擇婚后居住地的權利,而村規民約卻強制女兒出嫁,使她們的婚后居住地選擇權、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即使是資源有限,也不能以剝奪婦女合法權益為前提。

  村組干部:大道理我們都懂,只是村里就這么多資源,閨女結婚如果都留在村里“搶資源”,確實沒辦法承受。

  課題組:兒子娶媳婦也在村里“搶資源”呀,為什么一家3個兒子娶了3個媳婦大家都能接受,而兩個女兒都招女婿就說她“搶資源”呢?面對資源緊張問題,為什么總是犧牲婦女的利益?

  村組干部:這是村里約定俗成的規矩,“男的娶妻,女的出嫁”,幾千年了,很難改變。

  課題組:約定俗成的規矩也會和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

  村組干部:國有國法,村有村規,人多地少,就得有個土政策。俺村一個出嫁女因為不給她分地,把村委會告到法院,村民們說她:“有本事你告到聯合國!”老百姓抵觸情緒很大,光講“法”是說不通的。

  課題組:“法”,還有另外一種解釋:辦法。我們能不能在遵循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下,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這個辦法要大家一起來討論。我想問,我們總說“資源有限”,什么是“資源”?

  村組干部:土地、礦產、林業、錢……

  課題組:這些都是有形的資源,還有哪些無形資源?

  村組干部:信息、人才、政策……

  課題組:有形資源的確是有限的,村莊應該制定一些限制措施。我們現在一起來想一些限制條件。比如“戶口”,如果戶口留在村里,是否就能享受村民待遇?

  村組干部:不行,有人“掛空戶”,戶口留在村里,卻不在村里生活。

  課題組:再增加一條“常住”,必須在村里居住,還要盡村民義務。

  村組干部:常住可以限制一部分人,但也會有人鉆空子,說是在村里常住,又說外出打工了,沒有辦法制約。

  課題組:那能不能按每個家庭的“人數”進行限制?比如不管有幾個子女,只允許其中兩個享受村民待遇。限制條件針對所有村民,而不要針對婦女。

  村組干部:道理上能說得通,但村民接受起來還有一個過程。

  課題組:任何新的東西都有一個接受的過程。在以往的討論中,已經看到性別不平等的村規民約造成的問題,大家都說“老規矩”真該變一變了,我們要一起推動這個改變。

  村組干部:我們擔心表決的時候要少數服從多數,大多數村民不同意就不行,現在是村民自治,村干部也干涉不了。

  課題組: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的誤讀誤解。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依法”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有人只強調“自治”,卻忽視了“依法”。所以,面對多數人侵犯少數人合法權益的時候,其實一句話就能說清楚:“少數服從多數”只是民主的形式,“內容合法”才是問題的關鍵。

  村組干部:討論到這里覺得心里明白多了。仔細想想,村子里還有許多荒廢的“資源”——荒灘荒溝荒坡,可以開發出來分配給女兒女婿。

  說閨女招女婿是回村“搶資源”,這也不對。俗話說“是雞就有兩只爪”,人家也有兩只手,也會給村里帶來財富,許多上門女婿本身就是“優質資源”。

  “有形資源”有限,而“無形資源”是無限的,可以充分挖掘,比如對“男到女家”的女兒女婿給些優惠政策,在生產上扶助、政治上培養,支持他/她們擔當村組干部等,這些都會推動村民觀念的轉變。

  ……

  于是,就有了我們和村民共同制作的這幅“資源有限”圖:(如下圖6)

  圖6

  對“傳宗接代”與“村莊資源”的“草根版”解讀,是我們和村民共同完成的。我沒有能力用“系統理論”和“學術語言”加以解釋,只知道這是屬于“實踐者的知識”,在修訂村規民約的過程中是行之有效的。

  舉一個印象深刻的實例:

  繼周山村修訂村規民約之后,登封市325個行政村在2010年開始推廣,其中絕大多數村莊都完成了修訂工作(雖然不少是“走過場”),但有21個村莊不僅不愿改變,反而把原來約定俗成的“潛規則”寫進了村規民約,使之成為“顯規則”,更加強化了性別不平等。如:

  “多女戶可以照顧一人男到女家結婚落戶,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有兒有女的家庭不能男到女家結婚落戶,違約者不享受村民待遇”;“婚出男女因離婚自愿將戶口遷回本村者,可暫時保留戶口,不享受村民待遇,但必須接受本村計劃生育管理”等。這些村莊大多較為富裕,不愿制定性別平等規則的理由就是“多數村民的觀念難以改變”和“村莊資源有限”。

  2010年11月,課題組成員和這21個行政村的村支書、村主任座談(90%是男性),以上面兩張圖示的主要內容與他們交流,共同探討對“傳宗接代”和“村莊資源” 的認識,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我在現場觀察,參加人的面部表情漸漸放松,眼光不再敵對,語氣也變得柔和。最終達成的協議是——回村后努力去做,進不了一步進半步,進不了半步原地踏步,但一定不后退(指不能把性別不平等的潛規則正式寫進村規民約)。

  我知道,在“激烈的對抗者”中間能夠引起這種變化,是因為他們在自己容易領會和掌握的“知識”里,不僅明白了道理,也看到了改變的路徑。

  四

  行動者:前行路上的困惑

  從1968年大學畢業,到2000年退休,我做了一輩子教師。但回望走過的路,似乎我一直都是個“行動者”,一生都在以行動促改變:無論是學生時代為追求男女平等而改變自己,還是推進性別平等以求改變社會,我總是讓行動說話,不是紙上談兵。

  進入課題組,我的態度始終是積極行動,甚至可以說是“沖鋒在前”,因為我覺得借助“治理出生性別比失衡”,找到了一個改變農村社會性別狀況的有力且有效的切入點。在行動的“場域”中,每天都有鮮活的事情發生,每天都有挑戰,都有創造,逼著我也吸引著我一路前行。

  然而,5年來修訂村規民約的社區行動,卻在我的心頭劃上了一個至今未解的問號:誰應該走在這場“悄然而深刻變革”的最前列?

  在我看來,追求性別平等屬人類需求的較高層次,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才提出的目標,因而在經濟落后、觀念保守的農村地區,推動性別平等應是最最困難的事情。

  我是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照耀”下(或曰灌輸中)成長的一代,清楚地記得毛澤東的著名論斷:“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毛澤東,1991)雖然做了許多農村項目,自以為了解、理解并尊重農民,但在潛意識中,依然存有“個體的、分散的、保守的、注重眼前利益的”刻板印象。

  而相關的專家學者則不僅具備專業理論、戰略眼光和性別敏感,也同時擁有相應的研究能力和培訓能力,能夠在這場鄉村變革中起到參謀、策劃、指導、糾偏等作用,是無可懷疑的推動性別平等的先鋒力量。

  干部則處在專家和農民之間,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從專家那里接受知識和理念,再以行政力量去推動農民的轉變。

  依據這樣的思路,我們畫出了“修訂村規民約簡明路線圖”:(如圖7)

  圖7

  可是,在修訂村規民約的實踐中,卻發覺和我們原來的預期大不相同,似乎發動農民比說服官員要容易得多。農民身上沒有那么多枷鎖,親身感受到修訂村規民約、推進性別平等帶來的益處:拖了十幾年的出嫁女土地問題得到解決;“兩頭不靠岸”的離婚婦女有了歸屬;沒有男孩的母親揚眉吐氣,對生活有了新的希望;上門女婿參加農民大合唱,一句“上門女婿受高看,各項待遇都優先”讓他淚流滿面;農村老人在“養兒防老”之外有了多項選擇;村干部們也覺得新修訂的村規民約緩解了干群矛盾,使村莊有了生氣。

  我們曾在課題組制作的光盤《村規民約新修訂》中寫了這樣的解說詞:“農民中聚集著巨大的變革力量,只要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舊觀念和舊風俗就像一層薄薄的窗戶紙,一捅就破;而新觀念、新思想則好比燭光燈火,一點就亮!”

  而在與政府部門的合作中,我們則遇到重重障礙:

  對農民的刻板印象——“你們說性別平等,農民不可能接受!”

  管理上的條塊分割——“這一塊不是我們管的事,別的部門會說我們手伸得太長!”

  不斷變化的工作重心——“這一段又有新的任務,暫時顧不上!”

  上級考核指標——“考核的全是硬指標,你們推動的工作根本列不進去!”

  ……

  沒有政府部門的支持,修訂村規民約工作很難開展,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尋找和政府工作的結合點。在許多次的碰壁之后,我們慢慢掌握了一些技巧:

  “他們”出于對農民的刻板印象,覺得事情辦不成——我們就用成功的事例(如周山村)去說服他們,組織培訓、播放光盤、參觀試點村是常用的方法。

  “他們”在管理上條塊分割——我們就來一個“條塊整合”:和計劃生育部門共同探索“治理出生性別比失衡”;和民政部門合作推進“村民自治”;和婦聯聯手解決“農村婦女土地問題”,推進“農村婦女參政”;和組織部門談“基層民主建設”……,總之,由于修訂村規民約的“綜合性”,和每一個部門都能找“結合點”。

  “他們”的工作重心不斷變化——我們就在每個“重心”中找到切入點,無論是“新農村建設”、“城鎮化”、“創新社會管理格局”、“維穩”、“群眾工作路線”等,都能和修訂村規民約找到交匯點。

  這是一個博弈的過程。許多事情真的不能“非黑即白”,采取雙贏、多贏的戰略也許是最明智的選擇。

  但是很奇怪,事情做到今天,我卻依然恐懼與學界對話。

  恐懼被排斥——“不專業、不系統、不學術”;

  恐懼被質疑——“背后的知識體系是什么?有什么理論根據作支撐?你和村民是一種什么關系?能否保持自己的客觀性?”

  恐懼被框定——“你們所做的事情完全符合××國家××著名專家提出的××框架!”

  也恐懼自己的“大白話”被“學理性”很強的專業話語所覆蓋……

  在學術界,理論永遠優于實踐,研究者總是處在“上位”,實踐者則處于也自甘處于“下位”。這種感覺讓人有點不舒服,不知是我自己的價值理念造成的自身心理障礙,還是學界風氣使然。

  我想不明白:理論是指導實踐的,但是如果沒有實踐的積累,理論從何而來?沒有實踐的驗證,理論又向何而去?

  最后,還是讓我這個最不擅長引經據典的人引用一句名言吧:

  行動對學者來說是最基本的。通過行動,經驗轉化為思想,思想又從下意識上升到意識,最終成熟為真理。—— 愛默生(錢滿素,1996)

  注釋:

  [1] 課題組成員來自黨校、高校和婦女 NGO,是三種力量的結合:政策倡導、調查研究和社區行動。

  [2] 取自課題組草根調研訪談記錄,2008 年 8 月。

  [3] 《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轉引自《中國農民啟示錄》,第 41 頁,作者聶建平,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

  [4] “集體所有”是介于“全民所有”和“個人私有”之間的所有權,是公有制的一種補充形式。“農民集體所有”是中國共產黨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一個創造。實際上是不完全的集體所有制,無論合作社還是人民公社,都無權處置農村土地,只是擁有土地的經營權和收益分配權。《中國農民啟示錄》,第 69 頁,作者聶建平,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

  [5]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6] 村民自治章程,是在民政部門指導下制定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規章制度,是更為成熟的村規民約,包括村民組織、村莊管理、社會治安、鄰里關系、計劃生育、婚姻家庭及社區風尚等方面的內容。由于存在制定程序不民主、不符合村莊實際等問題,不被廣大村民認可。而且,《村民自治章程》普遍缺乏性別視角,使得性別不平等的潛規則得以發揮實際作用。

  [7] 村兩委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現今又增加“村監督委員會”,也稱“村三委”。

  [8] “周山村婦女手工藝品開發協會”是一個農村婦女合作組織,宗旨是“增強農村婦女發展能力,活躍婦女文化生活,增加婦女經濟收入,促進婦女參與村莊事務管理”。

  [9] 夏林清、鄭村棋老師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與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成員的談話。

  參考文獻:

  1. 杜芳琴:《悄然而深刻的變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第 23 頁。

  2. 李慧英:《修訂村規民約操作指南》,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11 年版,第 1 頁,本文略有刪節。

  3. 《毛澤東選集》第4卷,“論人民民主專政”,人民出版社,1991,第1477頁。

  4. 聶建平:《中國農民啟示錄》,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第4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88 年試行,1998 年正式實施,2010 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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