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2年12月28公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向公眾征求修改意見。對此,我對該草案提出幾點看法。
一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是該法最大的亮點
該法草案第六條【特別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礎設立,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不得轉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破產。
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員個人。
我覺得這條規定特別重要,具有正本清源的意義。我們目前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村民分戶承包、有償轉讓的制度。剛開始村委會還有對承包地實行微調的權利,自從2015年承包地確權以后,村集體對土地的管理處于一種虛置狀態?!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不可以發起成立專業合作社,他們事實上不能管理使用所轄土地,即使村民把土地任意撂荒也不能管,管不了。塘約村、煙臺市、畢節市銳意改革進取,他們推行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取得了極為顯著的成就,他們也只能以黨支部村委會的干部個人名義變通方式來申請注冊合作社。有些人蓄意要將農村土地私有化、市場化,把村集體經濟搞垮。為此,網上曾展開過激烈的辯論。我記得,2018年,任志強叫囂要給農民土地產權,讓他們自由出售承包地。我當年4月1日,在紅歌會上發表了《資本大鱷的猖狂叫囂》一文,察網、紅色網站等都轉登了。如果法律允許農民出售承包地,農村土地絕大數很快集中在資本手里。農民靠賣土地,一般來說根本上收不了幾個錢,以內蒙古有償永久轉讓承包地的(變相買賣土地)現實例子來看,農民一畝地連一千元都到不了手。最終土地會集中在資本家手里。那樣,中國革命的最重要的成果——土地集體所有就會被葬送。沒有了集體經濟,大多數農民群眾會走上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道路嗎?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4月29日視察小崗村時說:“不管這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的規定,這是落實了習總書記的英明指示,從法律上保護了集體經濟的合法存在,保護其發展壯大。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應采用一套班子,掛兩個牌子的管理模式
該法草案共68條,洋洋大觀,看是很全面,但是中看不中用,實際上在具體工作中無法實施。這是秀才閉門造車的產物,脫離了農村的實際。因為秀才們連現時農村農民的組成部分都不完全了解。根據全國第三次人口普查數據,1982年,農村人口8.0億人,農村人口占比77.9%。到了2021年,全國農村人口5.1億人,占比36.1%。2021年比1982年農村人口占比降低了41.8%。也就是說,2021年與1982年相比,農村人中約有3億多人已經脫離了農籍戶口,但按照農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他們中絕大多數人雖然已經脫離了農村戶籍,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了,但還保留著在當初村里分的承包地。還有一些農民,雖然戶籍還在農村,但早已在城市里買房定居。這兩部分人口大略估計,約占原來農村人口的60%以上,他們幾乎不回村居住了。但是他們依然承包著村里的土地,在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表決權。按照第二十八條【成員大會議事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參加。成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理事長指定的成員主持。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為通過,法律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另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請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60%的人已經成了城里人,從事著非農產業,他們會回來參加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成員大會嗎?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重大決策,需三分之二成員同意為通過,這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目標。這個法律規定還有什么意義呢?再說,村里的事村里人不能做主,要聽已在城里定居的多數人意見來確定,豈不荒唐。
從煙臺黨組織領辦合作社的實踐經驗來看,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實本身不是經營實體,村里的機動土地、山林、道路、地下水資源一切沒有分到戶的資產,都折合成金額入股到專業合作社里了,村黨支部書記代表村集體,行使集體股份股東的權利,并出任合作社的理事長。因為實際上,一般村集體財產是合作社的最大的股東。因此,我建議,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由村委會代行職責,一套人馬掛兩個牌子?,F在村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主任實行的是一肩挑,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長實際上也是支部書記來兼任。農村基層組織不要搞得形式上復雜,一元化領導才是符合農村的實際。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入的專業合作社,這才是具體經營實體,已經建立了健全的管理機制,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不搞具體經營,組織機構沒必要搞得復雜。
三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認定,草案作出了詳細規定。這個事情很復雜,有的村民因為當年農業稅費太重,就逃稅遠走外鄉了,他們在土地二輪承包時,喪失了土地承包權,后來在城里混不下去了,回到村里,只能花錢流轉別人的土地種,后來成為需要扶貧救濟的貧困戶了。定居在城里的眾多農民卻成了小土地出租者,不勞而獲吃地租。該法草案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以下原則:(四)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這一原則如何來體現呢?集體組織成員的認定,牽涉方面太多,對此,我不想展開談。我就覺得煙臺經驗簡便易行。那就是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分紅,按照各戶的股份來確定。集體股份分紅歸村委會集體所有,由全村戶口在冊人口扣除積累外,均攤受益,或者服務投資全村的共同事業。
四撂荒地、空心村、無人村治理問題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但是包產到戶以來, 我國長期存在撂荒地現象,在貧困地區尤其嚴重。撂荒面積之大,時間之長,在我國歷史上可謂史無前例。有關部門想解決,但拿不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其實解決撂荒地面積并不難,只要授權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只要把土地撂荒了,村集體收回就是了,村集體手里有了大片土地,就能整體開發使用。有的山區,約有一半的村莊成了無人村了,特別是在扶貧工作中采取了異地搬遷的措施,這種無人村就更多了。我覺得應該把撂荒地治理、無人村治理列入集體經濟組織法中。這個法的草案中提出,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組、村委會、鄉鎮一級來合并組建,我覺得這個思路很好。人民公社就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嘛。一個自然村(組)成了無人村,其荒廢的土地由村委會或鄉鎮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來負責開發經營。
先談以上三點,有空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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