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1年5月16日《人民日報》社論報道:
1980年底,全國有社隊企業143萬個,從業人員3050萬人,總收入614億元,比1979年增長22%。
社隊企業創造的年收入,占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經濟總收入的34%。
1980年,社隊企業的利潤分配中,用于支援農業發展的資金為22.6億元,向國家繳納的稅收為25.6億元。
這段內容,向我們釋放了幾個歷史信息:
第一,實踐證明,發展社隊企業,能夠充分利用地方資源,就地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村就業崗位。
第二,實踐證明,發展社隊企業,能夠鞏固和壯大集體經濟,增加社員家庭收入,改善社員生活水平。
第三,實踐證明,發展社隊企業,能獲為集體積累可觀資金,用來反哺農業生產建設,促進農業現代化進程。
第四,實踐證明,發展社隊企業,符合農村經濟綜合發展的客觀需要,它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實踐證明,發展社隊企業,可以改善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是利國利民的好事情。
第六,實踐證明,發展社隊企業,可以有效縮減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均衡發展。
當然,在社隊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若干問題。
比如:盲目開辦工廠,集體積累過多,同質化競爭嚴重等現象。
我們要一分為二地看問題,不要因為社隊企業存在若干優點,就刻意淡化或掩蓋它所存在的問題。
在寒牛出欄看來,上述幾個問題是農村工業化必然要經歷的坎,可以通過政府調整與管理優化來解決。
從宏觀經濟角度觀察。
國家出面調整,可以更好地優化經濟結構,避免重復建設和同質化競爭,引導社隊企業走上產業化、專業化、區域化發展道路,打造產業化公社,這完全有可能性。
從企業微觀發展來分析。
社會發展激烈,工業經濟變化周期加快,社隊企業根據市場變化來做有益調整,是非常正常的市場行為;就像世界500強企業,隔幾年都會優化重組業務部門一樣。
為此,對社隊企業調整很有必要。
但不應全盤否定人民公社及社隊企業,更不應該剝奪農民發展集體經濟的權力,更不應該變相或強行改制社隊企業,用合法的方式吞噬農民的集體經濟成果。
要反思社隊企業改制的合理性與科學性,要為城鄉失衡發展感到愧疚不安,要從中總結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的發展路徑來。
歷史實踐證明,黨和國家在制定農村政策時,既要為農民眼前利益著想,也要為農民長遠利益謀劃。
這是小仁政與大仁政的辯證關系,二者不能偏廢。
(寒牛出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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