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為2022年7月12日何平同志在《國杰大講堂》會上的發言,題為《新型集體化村發展壯大的啟示》。作者指出,新型集體經濟首先是集體經濟,而不是私有經濟。新型集體經濟只是經營管理形式不同于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經濟,并非變換集體經濟的概念。作者通過不同模式的對比分析表明:只有集體所有制,才能體現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只有鄉村自治,才能體現鄉村的自主權。鄉村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來自農村實踐,來自農民首創,來自農村黨組織的引領,值得廣大機關干部認真學習和總結?,F經作者授權,全文發布如下,以供研究參考。
農村改革后出現了一個令人驚喜的現象,個別農村組織農民開創新型集體化道路,不僅不存在三農問題,而且實現就地發展壯大的同時,實行了教育免費、住房免費、醫療免費、養老免費,日常所需多項免費的分配制度。顯然,當家庭經營下的農村普遍陷入困境時,這些新型集體化村出現了令人向往的景象。這一現象不僅打破了美國著名國際戰略家布熱津斯基在《大失敗——20世紀共產主義的興亡》書中的斷言,而且促使越來越多的人對集體經濟產生濃厚的興趣。同時,這一現象促使我不斷思考,并獲得以下啟示。
一、破解三農問題勢必重新認識家庭承包制及農村集體化道路
公有制建立以后,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管理問題,也就是人與人的關系問題。人民群眾如果不能參與管理,而只是處在一種被領導被管理的狀態,就不但使官僚主義得不到遏制,而且政治上的社會主義方向和經濟上的公有制基礎也難以得到保證。
事實上,人民公社的問題就是管理問題。如:集體化進程過急,農業學大寨教條化,農業生產統得過死,農民活動管得過緊,基本建設耗費過多,勞動時間過長,任務糧指標過高等。這勢必挫傷農民的積極性,甚至導致一些地方的農民產生抵觸情緒。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因素是管理體制和機制上的不足,突出體現在公社領導成員幾乎都是國家干部,并且都是上級組織提名任免。這樣的體制和機制分明是政府管治,而不是鄉村自治。政府管治突出體現政府的決策及官員的意志,因而不利于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容易滋生官僚主義。以劉莊為例,1958年“大躍進”期間,公社開會布置并派人坐鎮指揮各村“小麥高產放衛星”,要求挖地三尺,每畝上糞100車、下種150公斤,實現畝產小麥7.5萬公斤。當時,工作組就住在劉莊,三天兩頭催辦。沒法子,史來賀勉強同意搞3畝地進行試驗,結果3畝“衛星田”平均畝產僅130公斤,連種子都沒打夠。由于劉莊堅持只種3畝,沒有造成大的損失。從這個例子不難看出,以往人民公社時期,劉莊的管理憑借中國村魂史來賀的地位,也未能完全擺脫官僚主義的影響,對于廣大農村而言,就沒有劉莊那么幸運了。另外,從許多資料可以看出毛主席最早發現了人民公社的官僚主義問題。如:1960年3月23日下午,毛主席在??刻旖虻膶A猩贤颖笔∝撠熑藙⒆雍竦热苏劦饺嗣窆鐔栴}時說:“官僚主義者,就是不同群眾商量,還有打人、罵人、強迫命令。”(《毛澤東年譜》第四卷356-357頁)我想,毛主席和周總理提名農民身份的陳永貴擔任國務院副總理,很大程度上與人民公社時期的官僚主義有關。
家庭承包制之所以當時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就在于家庭承包制突出體現了家庭的自主權,進而擺脫了以往政府管治的束縛,確立了家庭自治的權利。但是,家庭自治的積極性僅僅體現在承包的土地上,卻未能體現在集體的事業上,結果導致個體生產獲得自由時,國家計劃失控,市場失衡,危機頻發(農產品賣難的問題時常出現,曾經導致山東菜農韓進絕望自殺的悲劇);農民溫飽問題得以解決時,集體經濟不斷瓦解甚至出現嚴重負債(山東代村1998年集體負債380萬元)。所以,家庭自治下的經濟實質是個體經濟,勢必出現各自為政一盤散沙的現象。與此同時,種植難、管理難、銷售難、耕地難、澆地難、上學難、看病難、養老難等一系列問題暴露。于是,大約1985年開始,農民種地積極性一直減退,1990年以后,外出打工的農民迅速增加,到2000年時,老年人無力種地,中年人不愿意種地,青年人不會種地的問題已十分突出。之后,城鄉差距越來越大,農村流出人口不只是外出打工,包括年輕人婚后居住、教師上班、學生上學都不愿意留在農村。如此發展下去,只有不斷減少的耕地,逐漸空心的村莊以及嚴重惡化的環境。
可見,家庭承包制雖然當時解決了農民的溫飽問題,但同時導致集體經濟不斷瓦解,出現嚴重的三農問題。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改革后那些仍然堅持集體化經營的村莊,不僅沒有外出打工現象,而且吸引了許多外來者,不僅實現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實現了生產機械化、管理企業化、發展生態化、民主大眾化、集中組織化、保障集體化。當你走進這些村,你會看到文明生產,體面生活的農民,發現他們工作有序,生活有度的境界,感受到人與人平等、熱情,人與自然和諧的氣氛,因而這些村在城市工作的人退休后紛紛回村養老,中國人葉落歸根的文化理念得以體現和傳承。這對城鄉之間的交流、相互促進,以及緩解城市人口壓力等,無疑是有益的。于是,越來越多的基層干部群眾自發地到這些村參觀學習。就連小崗村也曾三次派人到南街村參觀,并在留言簿上寫到:“大包干發源地的人員,看到了南街村的變化,為我們提供了發展的模式,使我們的黨組織看到了前進的方向。學習南街村,壯大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但是,這并非意味著鄉村治理完全回到以往的人民公社時代。
改革后仍然堅持集體化經營的農村之所以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認為不可能實現的目標變為可能,不僅在于堅持集體所有制,還在于鄉村治理模式由以往政府管治下的集體所有制走向鄉村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即鄉村管理不再是以往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而是村社一體化的管理體制。這無疑標志著新型集體經濟的確立,即新型集體經濟不再是以往政府管治下的集體經濟,而是鄉村自治下的集體經濟。以周家莊鄉為例,便可進一步說明。
許多人俗稱周家莊是“最后的人民公社”,是我國唯一將合作化道路堅持下來的鄉。然而,如今周家莊的管理模式與以往人民公社相比,有著明顯不同。
其一,名稱不同。1983年3月24日,周家莊人民公社改為周家莊農工商合作社?,F在叫周家莊鄉經濟合作社。
其二,管理體制不同。以往的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公社領導幾乎都是國家干部,并且所有成員都是上級組織提名任免。如今周家莊政社分開,合作社的領導成員完全來自集體所有制內部,由合作社社員民主推選。
其三,黨組織設置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村黨支部建在村上,而今周家莊的村黨支部建在生產隊。小村,一村為一個生產隊;大村,一個村劃為幾個生產隊,每個生產隊1000人左右,大體相當。這樣,有利于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便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其四,金融設置不同。人民公社時期農村信用社屬于國家事業機構,所有工作人員都來自集體所有制外部。如今周家莊合作社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則是合作社的內置金融,所有工作人員都來自合作社內部。目前,周家莊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近8億元,其中集體公積金7個億。周家莊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完全依靠合作社的內置金融,沒有一分錢的國家貸款。
其五,生產計劃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生產計劃都是按照上級政府逐級下達的指標確定的。如今周家莊合作社的生產計劃則完全由合作社自定,政府不加干預。
其六,生產購銷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主要生產資料及產品實行政府統購統銷。如今周家莊合作社實行集體統購統銷。并且做到了產前有計劃,產后有市場。
由于周家莊合作社的管理實行鄉村自治,與以往政府管治下的人民公社相比,產生的作用和效果明顯不同。具體概括如下:
一是政府管治突出體現了政府決策及官員意志,容易滋生官僚主義。鄉村自治突出體現鄉村集體組織的決策及村民的意愿,有利于體現農村黨組織的領導及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
二是政府管治注重上面的檢查督促,容易出現形式主義。鄉村自治注重滿足村民的需求,具有明顯的務實性。
三是政府管治注重上面的政策,容易出現一刀切的問題。鄉村自治注重本地實際,有利于體現因地制宜。
四是政府管治注重長官意志,發現失誤難以及時糾正,甚至長期不能糾正,導致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復雜的問題尖銳化。如:改革以來,政府長期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引發群體沖突。鄉村自治注重群眾實踐,發現失誤能及時糾正,不僅可以避免簡單的問題復雜化,而且可以破解復雜的難題。如:鄉村自治下的村莊根本不存在三農問題。
顯然,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改革勢在必行,但改革對象主要是管理體制和機制,而絕非放棄集體所有制。不可否認,人民公社依靠集體所有制創造的奇跡,既是以往私有制時代中國人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經營條件下無法做到的。今天,新型集體化與家庭承包制形成的巨大反差進一步證明,集體經營明顯優于家庭經營,具體概括如下:
第一,集體經營更能充分體現勞動者當家做主的權利。家庭經營下勞動者的權利僅僅局限在承包的土地上。
第二,集體經營可以做到統分結合,有利于體現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及按需分配,有利于發展生態農業,有利于實現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及村莊之間的融合發展,有利于強化農村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因而從根本上避免了家庭經營各自為政、一盤散沙的問題。
第三,集體經營追求共同富裕,因而從根本上避免了家庭經營個人利益至上勢必出現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第四,集體經營可以造就一批具有集體主義思想的村干部。如劉莊村的史來賀、華西村的吳仁寶、南街村的王宏斌、周家莊的雷金河、滕頭村的傅嘉良、航民村的朱重慶、興十四村的付華廷、龍泉村的梁修昌、大梨樹村的毛豐美、紅光村的徐在山、寶山村的賈正方、蔣巷村的常德盛等一批無私奉獻的帶頭人。家庭經營容易滋生村霸地痞及黑勢力,危及基層政權和社會安定。
二、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必須打破慣性思維
由于我們的改革長期推崇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思維,慣用西方思維解釋中國現象,套用西方模式解決中國問題,因而體制內絕大多數干部對新型集體化村的發展缺乏正確認識,導致新型集體化村發展壯大的經驗未能大面積推廣。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南街村、華西村的先進事跡被媒體報道后,在廣大農村引起很大反響,當時家庭經營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已基本瓦解,農村發展明顯陷入困境,此時應組織農民走新型集體化道路。但是,各級干部不但沒有及時總結新型集體化村的成功經驗,而且提出各種非議,認為華西村、南街村是大鍋飯,是農村的另類,甚至認為這些村隨著領頭人的離去,就會解散集體經濟。然而,事情的發展并非如此。隨著時間的延續,新型集體化村的領頭人多數已離去,有的村已換了三任領導,卻不僅沒有看到其中任何一個村將集體經濟解散,而且又有個別村放棄家庭承包制,加入新型集體化村的行列。如:山東省的代村,四川省的戰旗村,浙江省的好溪村,河南省的土古洞村,山西省的振興村,貴州的塘約村。其中,時代楷模代村黨委書記王傳喜用不到20年的時間印證了他在南街村留言簿寫下的豪言壯語——“南街村的今天,就是代村的明天”。這充分說明我們機關干部的認識已落后于農村實踐。也就是這樣的背景下,2016年,浙江省縉云縣18位鄉村干部聯名發出倡議,要求強化集體所有權,創新土地經營制度,提出走華西村、南街村、周家莊鄉農工商合作社及浙江省航民村、滕頭村開創的道路。顯然,這一舉動也是基層干部對十八大提出共同富裕目標的積極回應。這本來是一件好事,遺憾的是由于慣性思維的束縛,18位鄉村干部的呼吁并沒有在體制內得到廣泛積極的回應。因此,推行新型集體化道路的首要任務是打破體制內的慣性思維,用發展變化的觀點重新認識家庭承包制及農村集體化道路。此外,有必要圍繞否定集體化道路的傳言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1. 機關干部長期流傳著華西村、南街村不可復制的說法,無疑不利于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對此,曾有一位農村干部反駁說,難道我們只能復制越來越多的空心村嗎?走新型集體化道路,并非意味著復制華西村、南街村,因為新型集體化實行鄉村自治,奉行的是因地制宜,而不是機械照搬。只要我們到各地的新型集體化村仔細觀察,就會發現這些村的具體做法不是千篇一律,而是各有特色。用機械復制的標準判斷新型集體化道路能否行得通,不是認識問題,就是立場問題。
2. 認為走集體化道路就是吃大鍋飯,分明是對人民公社的歪曲。其一,吃大鍋飯的現象僅僅出現在1958年大躍進時期,并非貫穿人民公社發展全過程。其二,吃大鍋飯的問題是官僚主義所致,并非集體所有制固有。
3. 認為人民公社養懶漢的說法,顯然是偏見。首先,任何時期都有懶漢,但如今的懶漢要比人民公社時期多。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民是世界上最勤勞的農民,否則,不可能在生產力落后的條件下創造那么多奇跡。此外,人民公社時期無論勞動時間還是勞動強度,都是今天的青年人無法想象的,即使人民公社時期的懶漢,期間的勞動付出也是今天多數農民不能相比的。
4. 認為分田到戶完全是農民的意愿不符合實情。以山西省代縣為例,當時實行土地下戶時,全縣300多個村只有三分之一的村積極響應,多數村內部意見不一致,有部分村傾向繼續集體化經營,但不管你是否愿意接受,最終在政策推動下實行了土地下戶,只是那些不愿意分田到戶的有46個村晚了一年,有一個村晚了二年才實行。顯然,這一推動既沒有考慮到多數村內部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也沒有顧及部分農村極力反對的事實。
5. 國內外流傳著我國1960年三年困難時期“餓死三千萬”的說法不符合事實。這個說法曾經被一些人看成是“歷史的定論”,寫進了許多專著和文獻,并且在全社會廣泛流傳。幸好孫經先教授用三年時間對我國三年困難時期戶籍統計的人口數量大幅度減少的真正原因作出正確、符合實際的分析,證明“餓死三千萬”的說法完全是謊言。然而,至今仍有人拿“餓死三千萬”的說法否定集體所有制,竟然還有人相信。其實,即使沒有孫經先教授的揭露,只要稍加思考,也能斷定這一說法不可信。因為三千萬不是一個小數,抗日戰爭中國軍民傷亡3500萬,幾乎涉及任何一個村。三年困難時期我國人口不過6億,餓死3000萬意味著平均每20人有一人餓死,200人的村要餓死10人,1000人的村要餓死50人。一個村不要說餓死50人,就是餓死一人,也會驚動全村。然而,我走訪調查時發現,不僅我所在的村沒有餓死人,我所在的縣也沒有餓死人,而且好多地方都沒有餓死人的確切信息。就是傳說餓死人最多的河南信陽,雖說有餓死人的現象,也絕非傳說的那么嚴重。
三、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要有相應的政策
農村發展走向能否由個體經濟轉向集體經濟,首先取決于村民的覺悟及農村黨組織的引領,這是內因。另外。離不開政策推動,這是外因。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緩慢,不能完全怪怨村干部。不少村干部千方百計發展集體經濟,問題是缺乏相應的政策。
眾所周知,現行政策都是圍繞家庭經營制定的,從統一規定土地承包期,到統一延長土地承包期,再到土地確權頒證,從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自己的,到取消農村所有提留攤派,再到國家給錢給物,都是不斷強化家庭自治的權利??梢灾v,從農村改革以來的政策走向看,賦予農村黨組織的責任越來越多,賦予農村黨組織的權利越來越少,賦予農戶的自由越來越多,賦予農戶的義務越來越少。這一走向,注定鄉村自治的能力不斷弱化,進而導致農村干部束手無策,干部逆淘汰現象突顯。因此,煙臺市委組織部推行村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做法,無疑抓住了問題的關鍵。這一做法不僅短期內收到了明顯的成效,而且得到各地農村干部的廣泛認同。但是,僅僅依靠組織部的作用是不夠的,因為組織部的職能主要是管理干部,并非制定農村政策,要將煙臺經驗進一步發揚光大,必須在政策上跟進,賦予農村黨組織相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能只賦予農村黨組織責任,不賦予農村黨組織權利,不能只賦予農戶自由,不賦予農戶義務,不能因為個別村干部不稱職而放棄或剝奪農村黨組織應有的權利。這既是黨的領導地位決定的,也是鄉村自治的必然要求。鄉村自治不是不要黨的領導,而是將各級政府的管理權下放到農村黨組織。各級黨委政府應提倡機關為農村服務。農村發展從第一個互助組到天下第一村,從男女同工同酬到住房免費、教育免費、醫療免費、養老免費、日常所需多項免費的分配制度,都是來自農村實踐,來自農民首創,而不是機關作為。機關對農村要多一些支持,少一些指令;多一些鼓勵,少一些批評;多一些調查研究,少一些會議貫徹;多一些民間探索,少一些官方試點;多一些經驗總結,少一些文件報表。
四、發展新型集體經濟不搞一刀切
我國地域遼闊,農村政策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很難顧及各地的實際情況。過去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一刀切的做法甚至帶來災難性的后果。不可否認,實行家庭承包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的確沒有顧及當時我國一大批先進農村的意愿。這里,我想提及一個村,就是四川省廣元市劍閣縣的化林村。該村1970年被《人民日報》稱為《南方山區棉花生產的一面紅旗》,1971年在全國棉油糖會議上,周總理等中央領導號召推廣化林村的經驗。農業學大寨時期,該村先后修水庫2座,新修山灣塘9口,擴建平塘46口,總蓄水量達到80萬立方米,按田土總面積計算,每畝平均400多立方米,建設穩產高產農田1500畝,植樹造林1600畝,新修公路、機耕道31公里,極大改善了生產條件。同時,推廣科學種田新技術,改良品種,增施肥料,為糧棉油全面高產奠定了基礎。1979年,全村糧食畝產由1952年的二三百斤增加到1000多斤,皮棉畝產由幾斤增加到200斤,油菜籽畝產由三四十斤增加到368斤,農副業總產值57.7萬元,社員勞動日值由1959年的0.30元增加到2.26元,向國家交售糧食155萬斤,超過任務5倍多,人均售糧824斤(全縣人均128斤),向國家交售肥豬1100頭,戶均3頭,還有集體儲備糧40多萬斤。同時,大隊興辦糧油加工、農具修配、磚瓦生產、縫紉等工業企業,養豬、養魚等多種經營和文化事業也相應發展起來。因化林村的成績顯著,該村書記張正桃1969年被選為中共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1975年被四川省委任命為中共劍閣縣委第一書記、縣革委會主任,又當選為省委常務委員。1978年張正桃被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當選全國人大常務委員。就是這樣一個村,實行分田到戶時也不例外。令人意外的是,化林村書記張正桃1981年1月18日因為反對分田到戶感到絕望,在家中自殺。幾十年過去了,每當有人提到類似化林村的故事,總覺得不好受。
因此,農村政策應盡量不搞一刀切,除涉及底線問題的政策外,一般都列為引導性政策,引導性政策只能引導,不能強制。正如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小崗村視察時指出:“要尊重農民意愿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可以示范和引導,但不能搞強迫命令、不刮風、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為此,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務必做到尊重廣大農民的意愿,對于那些愿意實行集體化經營的村莊,政策上應給予鼓勵和支持;對于那些不愿意實行集體化經營的村莊,可以繼續實行家庭承包制,不用說延長30年,即使100年也可以。同時,對于那些步入新型集體化道路的村莊,具體如何治理,政府最好不要干預,一個村的黨組織能夠帶領村民步入集體化道路,說明這個村的黨組織有能力治理好這個村,這是新型集體化村的一個成功經驗。眾所周知,農村改革以來的一系列政策都是針對如何完善家庭承包制,因而政府對實行家庭經營的村莊管得較多,對實行集體化經營的村莊管得極少。結果是政府管得越多,官僚主義問題越多??梢?,政府管得多未必是好事,管得少未必是壞事。如:周家莊鄉不僅沒有實行分田到戶的政策,而且沒有一分錢的國家貸款,甚至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十分看重的村委換屆工作,都不涉及周家莊鄉,因為周家莊鄉的村級組織有黨支部、有隊委會,卻沒有村委會一說。然而,周家莊鄉的治理效果卻讓中國改革第一村小崗村望塵莫及。
五、新型集體經濟的概念不容模糊
新型集體經濟首先是集體經濟,而不是私有經濟。新型集體經濟只是經營管理形式不同于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經濟,并非變換集體經濟的概念。集體經濟是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共同勞動為基礎的經濟形式。這里的集體所有制不單指土地集體所有,而是主要的生產資料、產品等歸生產者集體所有。這一核心概念沒有變,也不能變。我們今天強調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集體所有制的底線,不是集體所有制的全部。因此,不是任何形式新穎的經濟都是新型集體經濟。如:家庭農場就所有權而言,無疑是家庭所有,而不是集體所有,無論如何不能把家庭農場說成是新型集體經濟的一種形式。同樣,也不能把新型產業說成是新型集體經濟,因為新型產業是從科學技術層面講的,新型產業可以集體創辦,也可以個體創辦,與集體經濟沒有必然聯系。此外,不能認為民營經濟就是新型集體經濟。其一,民營經濟強調的是經營權,并非所有權。其二,民營經濟針對的是官營經濟,并非集體經濟或私有經濟。從經營權的角度講,家庭農場是民營經濟,周家莊鄉經濟合作社也是民營經濟,二者都是農民經營,非政府經營。從所有權的角度講,前者屬于個體經濟,后者屬于集體經濟。顯然,民營經濟不等于集體經濟,也不等于私有經濟。確切地講,民營私有經濟不是新型集體經濟,民營集體經濟才是新型集體經濟。周家莊鄉經濟合作社就是民營集體經濟。
總之,當代中國鄉村建立集體所有制以來,鄉村治理依據管理支配權的不同,可劃分為三種模式,即:政府管治下的集體所有制,家庭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鄉村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實踐證明,政府管治突出體現政府的決策及官員的意志,容易滋生官僚主義;家庭自治突出體現家庭的自主權,出發點站在家庭個體利益的角度,勢必強化農民的個人主義;鄉村自治突出體現鄉村的自主權,出發點站在鄉村整體利益的角度,有利于培養農民的集體主義。
以上三種模式的對比充分表明:只有集體所有制,才能體現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只有鄉村自治,才能體現鄉村的自主權。集體所有制讓農民在經濟上擁有當家作主的地位,卻不一定在政治上擁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以往人民公社政府管治下的集體所有制,就未能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家庭承包制雖然體現了農民的自主權,卻局限于家庭自治的范圍,最終喪失集體經濟導致農民失去更多的權利。只有鄉村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才能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確保黨的集體所有制和民主集中制發揮作用,從而有效地克服官僚主義和個人主義,進一步調動農民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時代楷模代村、戰旗村的發展壯大就是由家庭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走向鄉村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鄉村自治下的集體所有制不僅有利于鞏固農村基層政權,而且極大的降低了基層治理成本。這一模式完全來自農村實踐,來自農民首創,來自農村黨組織的引領,值得廣大機關干部認真學習和總結。這一模式不僅有必要在農村推廣,而且值得國企改革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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