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需要付出長期不懈的努力,首先是堅持方向,其次是扎實推進。在實現共同富裕這個過程中,最艱巨的任務是如何更快地提高我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富裕程度。改革開放以來,已經取得了關于如何增加農民收入的若干重要經驗。農村普遍實施的四項基本制度讓農民獲得了最基本的權利,這對在農村避免出現兩極分化現象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在不斷創新和發展,集體經濟實力持續增強,對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提高農民收入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未來應更多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在消除農村貧困、實現農民共同富裕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再次強調我國發展中的共同富裕問題,這成為黨中央高度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之所以說共同富裕是再次被提到,是因為從改革開放初期開始,黨中央始終強調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鄧小平同志最初在推動改革時就曾經講過,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應當是富裕的,這是其本質內涵。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當時提出要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先富帶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40多年來,實現共同富裕一直是黨中央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追求的目標,雖然這個進程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挑戰和壓力,但它始終在不斷地向前推進著。
一
堅持方向,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再次強調共同富裕。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簡稱《建議》)中強調“共同富裕”,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的說明》中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我們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歸根結底是要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同時還指出:“當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較大,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項長期任務。但隨著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我們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腳踏實地,久久為功,向著這個目標更加積極有為地進行努力”。《建議》還多處強調了共同富裕,在關于“十四五”時期必須遵循的原則中,明確提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在關于改善人民生活品質的部分中,明確提出“扎實推進共同富裕”;在到2035年的遠景目標中,明確提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這表明,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了從“十四五”時期開局到2035年遠景目標的實現,在這15年時間中,黨和國家在實現共同富裕方面的任務,首先是堅持方向,其次是扎實地推進,然后是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當然還并不是取得決定性成果的那一步,但是與現在的狀況相比,必定會邁出非常明顯的一大步。
實現我國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一個非常宏偉、非常艱巨的任務,同時也是需要付出長期不懈努力才能實現的目標。十九屆五中全會以來,中央已經明確了關于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取向,努力做大國民收入這個“蛋糕”是前提,科學分配好這個“蛋糕”是關鍵,也就是要處理好三次分配的關系;同時也明確指出,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共同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共同富裕更不是“殺富濟貧”。這些基本原則的清晰界定,對于研究改革發展和推動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非常重要和明確的指導意義。
在實現共同富裕這個過程中,最艱巨的任務是如何更快地提高我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富裕程度。根據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是1:2.56,這個差距與十年前相比有一定縮小的情況,但在世界范圍來看還是比較大的,顯然還不盡如人意。所以真正要實現共同富裕,尤其是使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要有明顯的實質性縮小,但這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從公布的城鎮化進程和城鎮人口數據來看,似乎比較樂觀,2020年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63.89%,常住城鎮的人口超過9億,農民的比重已大大降低。但實際上農村戶籍人口還有7.71億,所以城市戶籍人口實際上只有不到6.4億。而到2020年底,已經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級集體組織成員約有9億人,也就是說,有近1.3億已轉為城鎮戶籍的居民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由此可見,我國城鎮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農民數量在逐步減少,但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卻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因此,在未來15年的發展過程中,怎么保證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能夠有明顯的實質性縮小,這是在推進共同富裕進程中最艱巨,也是最應當啃下的一塊“硬骨頭”。
二
提高農民收入的六大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領導廣大農民群眾在實踐中已經取得了若干關于如何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經驗,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有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消除絕對貧困,并且避免出現規模性返貧。如果有大量的絕對貧困人口存在,共同富裕也就無從談起,所以消除絕對貧困是實現農村人口跟全國人民能夠共同富裕的最基本的條件。消除絕對貧困的目標在2020年底已經實現了,據相關部門監測,到2020年底,已經脫貧但仍處于有可能或者容易返貧的邊緣人口大概有500多萬;截至2021年10月,已經解決其中75%左右人口的返貧風險,但還有100多萬人存在各種各樣的返貧風險,也就是說防止返貧的工作仍不能松懈。
二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對農民的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水平。近些年來,農村基礎設施的加強對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水平都發揮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與城鎮相比顯然還有很大差距。農村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相對于城鎮居民仍有很大的差距。例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水平低,這里既有特殊情況,也有制度性問題。特殊情況是,2009年國家才正式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此時有些農民已經年逾六旬,達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而此前農村沒有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個人當然也沒有交納養老金,于是只能領取由財政直接對農民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從開始的每月55元,到2020年已提高到每月93元。制度性的問題是,農民與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最大的區別是沒有單位給個人交納配套的養老金,能夠給農民交納養老金進行補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畢竟只是鳳毛麟角,造成農民養老保障的整體水平偏低。所以持續提高對農民的公共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水平,并逐步實現城鄉均等化,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三是不斷加大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與很多具有資源優勢的國家相比,我國農業的競爭力是在下降的,這當然與我國農村人多地少的國情有關。但由此帶來的卻不僅僅是農民的收入問題,更多的可能是國家的安全問題,因此國家必須建立必要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但是面對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改革,當前迫切需要研究到底如何建立起我國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和一系列具體的政策措施。在現有條件下,需要抓緊探索將“黃箱”政策更多地轉向“綠箱”政策的措施,同時加大補貼力度,否則各項補貼已經達到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天花板”,但競爭力仍然難以得到提升。
四是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高質量農業。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高質量農業,最重要的是要靠科技進步,同時要不斷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民素質,并及時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只有這樣才能節本、降耗、提質、增效,實現農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
五是科學合理地利用好農村各種資源,發展農業的新產業、新業態,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不能只依靠讓農民到城鎮打工掙錢,還要想辦法讓農民留在鄉村就能夠找到就業門路、掙到更多的錢。當然收入來源不一定都是來自純粹的農業,也可以是由農業衍生出來的新產業、新業態,通過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使鄉村自身能夠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給農民創造更多的收入來源,這是促進農民增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渠道。
六是持續不斷地推進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化對減少農民數量、富裕農民收入發揮了巨大作用。當前對城鎮常住人口的計算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城鎮常住人口的統計中,不僅包含了大量沒能在城鎮落戶的農民工及其家屬(只是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而且把因行政區劃變動所引起的地域性質變化也認為是城鎮化率的提高。由于城鎮規劃范圍的擴大,一些村民委員會變成了居民委員會、鄉鎮變成了街道、縣變成了市(區),于是就出現了新概念,即“涉農城鎮居民委員會”“涉農城鎮街道辦事處”,而生活在這類新概念地域中的居民,身份到底是農民還是市民呢?盡管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沒有改變,有的甚至連農業戶籍都還沒能轉為城鎮戶籍,但在統計上他們都已經是城鎮常住人口了。所以,只有讓農業轉移人口與所在城鎮的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才能扎實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使城鎮的發展能吸納更多的農業轉移人口,這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至少通過以上六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促進了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但顯然還都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所以還要不斷改革創新,開辟新的途徑,研究新的辦法。
三
靠農村的四項制度和農民的四項權利成功避免了兩極分化
對于我國廣大農民來說,促進農民增收政策的實施并見效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必須避免農村出現兩極分化現象,只有這樣,政策措施才能惠及絕大多數人這個基本面,才能推動農民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向前走,否則有一部分人就可能掉到貧困的“陷阱”中。發展中國家無論選擇什么樣的發展道路,跨越式發展也好,體制轉型也好,需要避免一個很大的風險就是包括農民在內的社會底層群眾會不會出現兩極分化。一些拉美國家曾經創造過經濟增長奇跡,但后來卻長期掉進中等收入陷阱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沒能避免兩極分化。巴西等拉美國家為了經濟起飛,為了擴大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鼓勵大資本下鄉,大量兼并小農戶,于是小農戶失去土地,失去家園,不得不流落到城市,但城市又不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不能為大量進城的農民提供就業、社保和公共服務,于是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國家的城市里就都出現了規模巨大的以破產農民為主體的貧民窟,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國在農村改革中通過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這個制度,保全了農民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因此在發展中就避免了這樣的彎路。事實證明,在追求經濟快速增長的過程中如不能有效避免社會發生兩極分化的現象,那么要實現共同富裕肯定就是一句空話。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有自身特點的經濟、社會制度,因此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有效避免了農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這套制度經歷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直至改革開放等各個歷史時期,直到現在仍在繼續改革、完善。概括起來說,這套制度至少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土地制度,建立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制度;二是組織制度,依托農村的集體土地建立起了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制度;三是經營制度,實行集體土地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四是社會治理制度,鄉村基層社會實行由村民自治的制度。這四項制度覆蓋著全國所有的農村地區,正是因為建立了這四項基本制度,保證了每個農民能夠獲得最基本的權利。農民作為公民,與城鎮居民一樣享有憲法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但是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還享有非成員所享受不到的基本權利。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宅基地使用權,三是集體收益的分配權,四是對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參與權。農村普遍實行的四項制度保障了農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而這四項制度和四項權利的最明顯的功能就是,避免了在農村改革進程中出現兩極分化現象。農村需要繼續深化改革的內容很多,但農村的改革必須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充實農村的這四項基本制度,有利于保障和落實農民的這四項權利。
農村改革之初,除了少數發達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創辦社隊企業之外,絕大多數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資產,其實只有合作社時農戶入社的土地。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又分配到各家各戶經營承包,所以,絕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手中便都不再握有任何可供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了,這使得在農村改革初期就提出的“使集體統一經營和勞動者自主經營兩個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的政策預期,在絕大多數地區遲遲難以實現;于是,人們看到的就只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后,集體經濟組織內只有“分”、沒有“統”,“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局面遲遲難以形成。正是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出現質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的聲音,乃至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的存廢問題,也就很自然了。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能在統一經營方面發揮其應有作用,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效避免了農民在改革中發生兩極分化現象,這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正是因為黨和國家確立了農村的基本制度和保障著農民的基本權益,所以,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過程中,才能夠使每戶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都享有平等的成員權利,而正是在這種成員權利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夠使每個農戶都有地種、有房住,這就為所有的農戶都提供了生存、發展的最基本保障。在歷時40多年的改革開放進程中,國家和人民經歷了從溫飽不足到總體小康再到全面小康的歷史過程,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然也需要經歷一個持續改革發展的過程,才能實現其自身價值的鳳凰涅槃、浴火重生。
在我國這樣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里,農村不出現兩極分化現象的意義是具有全局性的。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發展就經歷了兩次大的風險和挑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2000多萬農民工返鄉,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沖擊和國際經濟下行影響,一度有近3000萬農民工留鄉返鄉。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大局能夠保持穩定,關鍵是農民在老家還有塊地、有棟房,回去有地種,有飯吃,有事兒干,即使不回去心里也踏實。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一個長期過程,農民在城里沒有徹底扎根之前,不要急著斷了他們在農村的后路,讓農民在城鄉間可進可退,這是中國城鎮化道路的特色,也是我國應對風險挑戰的回旋余地和特殊優勢。所以在現階段,從制度上保障讓每戶農民在老家都有塊地、有棟房這件事關系重大。在過往的歷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制度已經顯示出了它在這方面所起到的極其重要的作用;而在實現共同富裕的進程中,如何使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同樣重要的作用,顯然是當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問題。
四
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入與分配
在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在不斷創新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實力在不斷增強。根據農業農村部數據,2015年底全國有58.94萬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集體經營性收入為零的村級組織為32.04萬個,占村級組織總數的54.36%;有集體經營性收入但低于10萬元的村級組織為18.7萬個,占比為31.73%;集體經營性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村級組織為8.2萬個,占比為13.91%。而到2020年底,納入登記統計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53.99萬個,其中沒有集體經營性收益的村級組織數量已經下降到了12.13萬個,減少了62.14%,占整個村級組織的比重降為22.4%;有集體經營性收入但低于10萬元的村級組織增長至24.02萬個,增加了28.49%,占比為44.5%;集體經營性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村增加至17.86萬個,增長了178.0%,占比為33.1%。
之所以會發生如此大的變化,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確了農村到底有多少集體資產,一些原來被藏匿和隱瞞的資產也都重新回到了集體組織手中。二是脫貧攻堅中國家的投入、社會的幫扶等形成了數額可觀的新的集體資產。脫貧攻堅實施初期約有12.8萬個貧困村,但到2020年底這些貧困村已全部出列,這里就有這些新形成的集體資產的很大貢獻。三是近幾年不斷推進的改革,例如集體土地征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改革,大幅提高了集體組織來自土地的收益。這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的實力有了明顯提升,也使得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根據農業農村部2020年底的統計,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和村、組這三級組織的集體資產總額達到了7.7萬億元(不包括耕地和其他資源型資產),負債3.1萬億元,凈資產超過4.6萬億元。2020年,集體經營性收入中可分配收益的部分已接近3500億元,除了用于擴大再生產的投資、支付各項必要的費用等之外,用于村、組公益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的費用約1200億元,用于農戶分配的部分為772億元。實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來,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已經累計達到4085億元,其中分給集體組織成員的是3353億元,占比為82.1%;分給集體(很多地方還留有一部分集體股)的是614億元,占比為15%;還有不足3%的分紅是給外來投入的資本。不難看出,近些年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益和分配狀況發生了極為明顯的變化。
五
農村集體經濟的作用與問題
這幾年農民從集體經濟發展中獲得的除了分紅收益之外,更重要的作用應該是另兩部分。一是村民的福利;集體經營性收入的很大部分是用于農村集體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公共服務的投入等,形成了村民的福利,這對于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活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二是集體領辦、創辦、合辦、參與辦的農村各類新產業、新業態,為本組織和附近農民提供了大量就地就近就業的機會,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因此,如果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革開放以來的40多年已經明顯起到遏制農村發生兩極分化現象的作用,那么現今正體現出它還可以為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發揮新的作用,尤其是在給本集體成員以及周邊農民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和開辟新的收入渠道方面,正在日益明顯地發揮著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引領和牽頭創辦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除了為入社的農戶提供保底分紅外,還向他們提供了勞務收入和盈利的再次分配,并為農業富余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創造了條件。
第二,很多地方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合辦的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延長了農村的產業鏈,吸收了大量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也為不少返鄉農民工提供了新的就業機會。根據農業農村部的數據,2020年11月底,全國返鄉農民工的數量為1517萬人,其中有1420萬人已經實現了就業,在農業中就業的比重約為30%,在農產品加工業以及其他二三產業中就業的比重約為60%。這說明近年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各類社會資本的參與下,以一二三產業融合為主線的農村各類新產業、新業態,正呈現出新的發展格局。
第三,一些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生產性服務主體為農民提供了多樣化的社會化服務。當前,托管、代耕和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新的農業經營形式正方興未艾,已成為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重要途徑。據農業農村部數據,2020年各種形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面積已達16.7億畝次,覆蓋了7800萬農戶,占全國農業經營戶總數的37.7%,而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各類主體中,有一部分就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
當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也還面臨不少嚴峻的問題。第一,發展極不平衡。按照東、中、西部的區域劃分,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7.7萬億元的資產總額中,東部地區約為5萬億元,占全國的65.5%;中部地區約為1.4萬億元,占比為17.6%;西部地區為1.3萬億元,占比為16.9%。大部分令人欣喜的變化主要發生在東部,中、西部要發生這種變化,顯然仍須付出極大的努力。第二,資產的性質大不一樣。東部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5萬億元資產中,經營性資產占比為56.4%,其他是公益性資產;中部地區的經營性資產占比為26.5%,西部地區的經營性資產占比為23.9%。公益性資產的運行不但不能產生直接收益,還需要不斷地投入費用。這更是需要通過持續努力才能逐步解決的問題。同時,農民集體的資產如何經營才更有效,集體組織的經營性收益如何才能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成員,這更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自身改革中必須解決好的體制機制問題。
農村改革以來,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的改革完善、對于如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實力問題,應該說研究得很不夠;在制定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注也不夠,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用在促進其他經營主體發展上的精力和所付出的代價,要比用在集體經濟組織上的大得多,這可能是以往時代的改革主題所決定的。但是,我國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面積有65.5億畝(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水域以及未利用土地等),約占整個國土面積的45.5%:我國人口的城鎮化率即便達到了75%甚至更高,也還有三四億人將在農村生產、生活。如此規模的自然資源要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總要找到其有效的實現形式;如此數量的人口要在農村生產生活,既要不斷增進他們的福祉并完善鄉村社會的治理,又要使他們承擔起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傳承并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責任,社區性的、綜合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能缺位。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看,在我國已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之際,更多地關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的改革發展,使其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促進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應當是新時代賦予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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