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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資本下鄉與山林流轉

郭亮 · 2011-08-11 · 來源:三農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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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下鄉與山林流轉

         ——來自湖北S鎮的經驗

內容摘要:在S鎮,一心謀取利潤的資本正在大規模地進入山林開發領域,這正迎合了鄉鎮政府招商引資的需要,由此形成了山林流轉的初始動力;在流轉過程中,資本充分利用了鄉村社會中的非正式資源和正式資源,從而使得流轉的效率大為提高。表明上看,流轉是基于農戶的自愿原則,但流轉的發生卻是被動員、被發動的結果,程序的正義掩蓋了實質的不平等。由于基層社會的權力關系對權利形態的塑造,產權建設的孤軍深入無法實質上保障農戶的利益。在某種意義上,農戶土地收益的增加不僅要有新的“權利束”的出現,還在于這種新的產權合約與其嵌入政治環境之間的相互協調。

關鍵詞:山林流轉;產權;資本;

一、問題的提出

2003年肇始于福建、江西等省,后又逐漸推及全國的集體林權改革被認為是在中國農村推行的又一項重大制度變革。在“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的改革目標指導下,林權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將以山林承包經營權為核心的各項權利“還權于民”,以增加農民種植山林的積極性,實現山林的規模化經營。顯然,這對于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自然環境和社會生態都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此項改革在許多地區還并沒有完全結束,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了諸多有權屬爭議的地帶,圍繞著其權屬的再次確定,不少農村地區都產生了一定數量的山林糾紛。不過,從整體上看,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大面積山林的權屬問題已經初步穩定了下來,農戶就此獲得了“70年不變”的承包權。繼而,農戶又獲得了山林的抵押權、流轉權等一系列法權。如果說“產權是一束權利”[1]的話,就當前國家對山林產權的界定而言,盡管農戶還不享有山林的所有權,但從其事實上享有的權利體系上看,這也已經是一種“準私有”的產權結構了。

在山林的權利體系中,山林流轉權被寄予了特別的意義和作用,因為實現山林流轉能夠盤活農村的資源,從而給農戶帶來經濟效益。正因為此,山林流轉,乃至更寬泛意義上的土地流轉正在成為一項熱門話題而被提上了各級政府的工作日程。然而,法律事實與社會事實之間經常并不一致,農戶所享有的山林法權能否轉化為現實收益還取決于除法律和政策規定之外的其他社會政治條件。正如基層官員經常調侃所言“村騙鎮、鎮騙縣,一直騙到國務院”,這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的現實國情不僅彰顯了官僚系統內部下級對待上級政策的有意識“變通”,也提醒我們要更多地關注法律和政策的實踐形態,而絕不能將對制度本身的考察取代了對現實社會的理解。

圍繞著農村中重要的資源——山林的收益,一個重要的時代特征是資本開始下鄉,以從中“分得一杯羹”。 當資本進入到山林開發領域時,被假設為制度最大受益者的農戶能否獲得產權擴大所應有的收益?以資本為中心所產生的相互關系結構是否會對山林流轉的形態產生影響?在一個利益主體已經多元化的底層社會環境中,我們還不能天真地認為山林產權的增長直接等同于農戶收益的增加,而完全無視利益相關者在實踐中對文本權利的再次塑造。在山林產權的建構已經或即將完成的背景下,考察產權與其所嵌入的社會——政治生態之間的互動與關聯乃是本文欲實現的基本研究目標。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從寬泛的角度來理解,山林也是土地的一種,而土地的交易與流轉是當前學界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研究的焦點。由于中國農村實行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的產權被分解為三種權利:一是所有權;二是承包權;三是經營權(張紅宇,2002)。在這種制度架構下,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作為實際耕種者的農戶則享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但由于國家不斷強調農戶承包權的穩定,從土地承包30年不變,到山林承包70年不變,農戶的承包權事實上被賦予了所有權的內涵。在當前,至少在法律上,農戶對土地和山林的處置權已經被確立起來,通過土地和山林流轉的方式來增加家庭收入完全成為了可能。

當前關于土地流轉的研究主要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展開,國家推動土地流轉的初衷與設想很大程度上能在其中找到依據。在姚洋看來,土地流轉可能產生邊際產出拉平和交易收益兩種效應。前者指土地的自由流轉能夠促使土地邊際產出較小的農戶將土地出租給邊際產出較高的農戶,從而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后者指土地交易性的提高能夠提高農戶進行土地投資的積極性(姚洋,2000)。從現實來看,這種論斷具有經驗的支撐。據統計,土地流轉頻次最高的是在浙江、江蘇等地區,當地的區位優勢使得農業產業結構得到調整,較高的經濟作物收益成為推動土地流轉的市場動力,土地流轉也因此發揮了配置土地資源的效力,進而增強了地方的經濟與社會活力,鄉村利益格局面臨著重構(王景新,2004)。

面對土地流轉所產生的經濟功能和效益,學界對土地流轉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土地流轉的方式、影響土地流轉的因素以及規范土地流轉的對策、措施等方面。在土地流轉方式上,有人認為在東中西部省份存在不同的流轉模式(孔祥智、伍振軍等,2010),強調“股田制”應該作為主要的流轉方式(楊德才,2005);在影響土地流轉的因素上,有人認為土地產權不完整對土地流轉市場形成產生了阻礙(錢忠好,2002),認為土地流轉所需要的中介組織表現出了混亂與無序(黃祖輝、王朋,2002);為了更好地推動土地流轉,有人認為應該培育農村土地租賃市場、強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黃賢金、方鵬,2002;張紅宇,2002),強調建立計劃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土地流轉機制(劉守英,2001)等等。

在這些學者的研究假設中,土地是一種生產要素,其應該如商品一樣完全自由地流通。在他們看來,中國農業的方向是要形成農業生產的產業分工和地區分工,即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的經營,而土地流轉的不暢制約了這種規模經營的實現(馬曉河、崔紅志,2002)。一言蔽之,以上對土地流轉的研究都是從合理配置資源的角度展開,并把農戶在農地流轉過程中的行為假定為一種理性行為。他們的一個前提性判斷是,農戶參與農地流轉的行為是經濟利益驅動的結果,土地流轉能夠實現農戶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因此,當前土地制度問題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破解土地流轉的難題,以使得土地流轉更加順暢地進行。這種判斷隱含著進一步的判斷和推論,即任何有助于推動土地流轉,實現規模經營的手段和措施都是有益的,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資本所主導的土地流轉。

現有關于土地流轉的研究還關注了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所產生的社會政治影響。有學者認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使農戶家庭收入、勞動力流向、社區公共需求發生了變化,從而給村莊治理的內容、方向、目標和模式產生了沖擊(吳曉燕,2009);還有學者探討了土地流轉對農村階層分化的影響,認為其重塑了農村的階層結構,進而豐富了農村的階層體系(管兵,2004;陳成文,2006)。在將社會的因素納入到對土地流轉的研究中來時,有學者基于實證調研發現,在當前農村階層分化的條件下,不同階層農戶對于土地流轉有著不同的態度,其中舉家務農階層和村莊貧弱農戶對土地的依賴性較高,土地流轉的制度安排忽視了這部分農戶的利益(陳柏峰,2009)。這意味著,一旦土地大規模流轉,在市場的自由交易中,一部分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有可能喪失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民的兩極分化將會出現。進而,他們有可能涌入城市,形成所謂的城市“貧民窟“現象(李昌平,2008;潘維,2009;賀雪峰,2010)。

以上這些研究給本文以重要的啟示,但是其呈現的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局面:一方面是土地流轉所可能產生的巨大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卻是土地流轉所可能導致的嚴重社會后果。在前者的理論預設中,農戶的行為是“理性”的,他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任何資本的到來都不會改變這一事實;而在后者的理論預設中,農戶的行為卻是“非理性”的,因為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無法對將來生活進行預測,而舍棄了作為自己長遠生存保障的土地。這兩種互相抵牾的對農戶行為的假設并存于當前關于土地流轉的研究之中。在這個意義上,或者囿于農業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等學科的壁壘,或者基于不同的意識形態,以上的這些研究基于互不從屬的邏輯,相互之間還難以形成一個互相貫通、涵蘊的總體性解釋。

進一步而言,“經濟效益”論者所設想的是一個自由平等的農地流轉市場,農戶能根據自身的利益作出合理的理性選擇。但是,這種平等的市場是否存在卻是需要質疑的,一旦權力和資本介入到土地流轉中來,土地自由流轉的邏輯就有可能被改變;“社會后果”論者將農戶失去土地的原因歸咎于農戶的“不理性”,似乎農戶“有錢就會亂花”,而不能成為獨立作出行為選擇并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主體。在土地權利的處置上,雖然不排除有少數“短視”農戶的存在,但大部分的農戶是能夠為自己將來考慮的,除非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國家擴大農戶所享有的土地法權反而導致他們更加不珍惜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也與真實的生活經驗不符。因而,在我看來,無論是贊成土地流轉者還是反對者都存在一個共同的缺陷,他們都設想了一個過于理想化的土地流轉環境,僅僅將農戶作為土地流轉中的唯一主體,而忽視了土地流轉中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存在,無視了其他變量對農戶流轉行為的影響。

作為一項個案研究,本文的研究對象不能涵蓋當前山林流轉的全貌,而只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山林流轉。雖然筆者以及所在的研究團隊在近幾年全國范圍內的社會調研中發現資本下鄉的現象已經較為普遍,但由于沒有進行科學的抽樣和統計學上的分析,還不能對本文研究的代表性作出準確測量。因此,與當前采用量化統計方法來研究土地和山林流轉的方式不同,本文采用的個案研究方法追求的是一種“片面的深刻”(吳毅,2008)。在對山林流轉的事實與經驗進行“深描”和呈現的基礎之上,本文更著意于展示被科學實證主義研究所容易遮蔽的社會內部各種關系的復雜性。

三、流轉的初始動力:“一切為了發展”

(一)地域社會

本文的調研鄉鎮——S鎮位于湖北省中部,行政上隸屬楚州市白云區[2],S鎮境內轄27個行政村,現有人口3.6萬,其中農業人口3.1萬,城鎮人口5000。全鎮共有耕地4.1萬畝,林地6.8萬畝。該鎮境內有農副產品加工、服裝貿易和磷化工等57家企業,其中包括一家特大型的化工企業。不過,從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上看,S鎮仍然屬于傳統的農業型地區,務農和外出打工仍然是當地農村的主要收入來源。2009年,全鎮人均農民收入為4000元左右,絕大多數農戶的經濟水平處于“溫飽有余,小康不足”的階段。

關于鄂中農村的社會特征,已經有學者作出了研究,如賀雪峰的《新鄉土中國》、陳濤的《村將不村——鄂中村治研究》等。從區域比較上看,這一地區的村民呈現出高度的“原子化”特征,即農戶缺少對更高一級血緣單位的認同,體現出高度的以核心家庭為本位的利益取向。在江西、福建等地區至今仍然有著重要影響的家族力量這一地區幾乎難見蹤跡,這一方面使得當地農戶具有極強的“現代”意識,另一方面卻也使得農戶在行動中缺少了一項重要的“社會資本”。因此,無論是在村莊內公共事業的組織上,還是在應對外來力量以保衛村莊利益的行動中,農戶之間都很難形成集體性的行動,人際關系具有離散化的特征。

該地區的地形地貌以低山、丘陵為主,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稱。和富庶的江漢平原相比,當地的土地較為貧瘠。按照地方習慣,土地根據地勢的不同分為“沖田”和“坪田”。 在高低起伏的地勢中,村民把相對開闊之地叫“坪”,而丘陵地帶以及山坳叫“沖”。相應地,坪內或沖內的耕地則被稱為和“坪田” 和“沖田”。 “坪田”因地勢平坦,耕種相對方便,“沖田”則大都是梯田,不僅高低不平,且細碎化程度嚴重。當地的山林以灌木叢為主,樹木大都是自然生長,大都沒有進行過人工開發。與土地相比,山林面積在國土總面積中所占比重更高。尤其本文所考察的四個村莊,山林面積更多,其基本情況如下:

 
村莊 
人口數 
村民小組數 
耕地面積(畝) 
林地面積(畝)

長生村 
1483 
5個 
1598 
3609

五柳村 
683 
5個 
929 
3675

花蒲村 
713 
6個 
650 
2450

八里鋪村 
741 
4個 
908 
1895


 

在1980年代初分田到戶之后,區政府相應國家政策的號召,在全區范圍內推動了分山到戶的運動。不過,當時分山并不徹底,為了給“集體”提供收入的來源,村委會仍然保留了部分的集體山林。20世紀初,為了保持水土平衡、改善自然生態,國家大力推進了“退耕還林“政策,即在一些坡度較高、不適宜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上改種樹木,種植者則能享有國家每年每畝100——200元左右的補助。從那時起,在白云區就有資本流向農村,這些大小老板從村委會手中獲得了集體山林的經營權,進而通過大規模的種植樹木來獲得國家的補助。2007年,S鎮政府全面貫徹了林權改革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對1980年代所形成的山林承包狀況進行重新確認,另一方面則是將這部分仍然保留在村集體手中的山林進行分配。在改革完成之后,S鎮超過90%的山林都已經承包到戶。然而,隨著山林價格的上升,幾乎是在林權改革完成的同時,更大批的資本開始涌向農村。截止到2009年初,在43萬畝的林地總面積中,白云區山林流轉的面積已經達到了6萬畝,并以每年5000畝的趨勢繼續流轉。在其中,S鎮流轉的山林面積為8000畝左右。

(二)“招商引資”中的鄉鎮政權

如同中國當前許多的鄉鎮政府一樣,S鎮政府日益陷入了招商引資的漩渦之中。作為全市的“經濟重鎮”之一,與一般鄉鎮的黨委書記只是當前中國行政層級中的“正科級”不同,S鎮黨委書記的級別是“副處級”,從而高出一個層級。不過,為了激勵下屬的工作積極性,上級政府的一個規定是:如果S鎮的工業發展不能連續三年完成相應指標,黨委書記“副處級”帽子就要被摘掉,重新回到“正科級”。基于這種“壓力型的體制”(榮敬本,1998),S鎮政府的領導表現出比相鄰鄉鎮更大的發展沖動。在招商引資的力度上除了完成區政府分配的任務外,還不斷地自我加壓,以下是從2006年至2009年全鎮招商引資的目標。

 
年度 
招商引資任務

2006年 
1800萬

2007年 
3200萬

2008年 
1億

2009年 
1.8億


 

S鎮的招商引資任務逐年成倍增長,四年之內招商引資的任務增長了十倍。在巨大的行政和發展壓力下,S鎮政府力圖通過各種會議和指示徹底地將鄉村干部動員起來,其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是,“人人都是信息員,個個都是招商員”。在大會上,鄉鎮黨委和政府倡導“二分之一工作法”,即,每一個工作人員一半時間是做本職工作,一半時間是做招商引資工作。除此之外,對引進資本的工作人員甚至普通群眾,S鎮政府都進行獎勵,一般將引資規模的1%直接獎勵到引資者個人。在這樣一種全面的動員模式下,S鎮的鎮域經濟一直保持著快速的發展,而此種政府全面介入經濟發展的模式則被認為中國改革出現經濟奇跡與社會危機的同一根源(黃宗智,2009)。

受制于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條件等客觀條件限制,外來資本的數量有限,還遠遠不能滿足政府制定的經濟目標。對于S鎮政府而言,“撿到籃子里都是菜”,他們歡迎進入工業、農業、城市建設等各個領域中的一切外來資金,因為這不僅能減輕招商引資的行政壓力,而且是一件促進經濟發展、做出政績的大好事。在這種背景下,外來的資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待遇,他們處在一個得“天時、地利、人和”的時代。

(三)獲得“免費午餐”的外來資本

在S鎮,介入到山林流轉領域的資本主要有兩家:一是豐收農業開發公司,二是北山果園集團。作為資本的人格化代表,公司的老板一般是城里來的有錢人,也有那些早年從農村出去“闖蕩”、在外地依靠各種“不良手段”發跡的人。其實,這些老板的資本規模往往并不大,有時甚至運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段為自己公司的運轉提供支持。由于按照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山林可以抵押,他們在流轉到山林之后,就將山林抵押,從而獲得銀行的貸款以及國家的農業、林業補助。在國家推動山林流轉以實現規模經營的政策鼓勵下,由于個體小農沒有相應的實力來實現這一目標,所謂“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便不斷地得到推廣。但是,在S鎮,所謂的“某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往往只是徒有其表,它們基本上都是為流轉山林而剛剛注冊成立。區農經局局長概括了當地農業(林業)生態公司的成立過程:

“什么公司啊,簡單說就是城里的幾個有錢人,看中了哪個地方的一塊山,就去注冊個公司,不是原來就存在的公司。有了公司了,這方便他們辦理流轉”[3]。

豐收農業開發公司為兩人合伙投資成立,其中最大的股東是市區凱豐酒店的老板——羅總。另一個老板為李總,也是城里的有錢人。他們一般不出頭露面,具體負責流轉事務的是一名當地的“小混混”。由于人長得較胖,當地人表面稱他為錢總,背后大都叫他“錢胖子”。談及此人,言語之中,農戶往往流露出鄙夷的神色。關于他們成立的豐收農業生態開發公司,當地政府是這樣介紹的:

豐收農業開發公司系白云區S鎮2008年成功引進的一家投資生態農業開發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注冊資金500萬元,擬在5年時間內分三期投資1億元,開發四大生態養殖基地、20萬只山雞養殖基地、20萬只鴨鵝養殖基地、四大高效經濟林種植基地(萬畝意楊基地、萬畝竹柳基地、萬畝泡桐基地、萬畝濕地松基地),以及萬噸供港畜禽產品深加工基地。

與之相比,北山果園老板的背景在農戶眼中較為復雜,他們一共五人。對于這些人,農戶大都比較懼怕。知情人告訴我,他們基本上是靠違法亂紀發家,如今有了錢不可一世。據說,他們中的兩人早年組織貧困地區的女孩到福建沿海一帶從事“三陪”等色情活動,賺了上百萬元資本。另外三人有的早年開辦磚窯廠,有的販賣木材,現在都發了家。早在2006年,他們就與S鎮政府達成了承包原鄉鎮集體所有的北山果園的協議,數百畝的北山果園成為了他們第一筆的“固定資產”。但他們并不滿足于此,而是四下活動,企圖在全鎮范圍內繼續流轉山林。

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國家加大了對農業、農村的投資力度,各種支持農村發展、增加農戶收入的優惠政策接連不斷。為了提高山地的利用價值,省市都出臺了“低坵地帶改造計劃”,即由國家進行投資對丘陵地區的山坡、旱地等不規則的地塊進行整體開放。豐收集團以及北山果園的老板正是得到了這一消息,才迅速地采取行動。因為趁著這項計劃的實施,如果擁有了大面積山林經營權的話,就可以申請該項目的投資,從而達到國家出錢、自己享受開發成果的“免費午餐”。樹木的生長周期較長固然是資本投資山林的弊端,但大量的國家投資卻使得經營山林具有了穩賺不賠的保障。一旦流轉山林成功,這些老板不僅獲得了大面積山林的經營權,還獲得了附加在山林之上的國家投資。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大旗下,外來資本不僅獲得了地方政府所給予的“超國民”待遇,還得到了國家原本企圖惠及農村的大量資金。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一方面是幾乎沒有太大的投資風險,在這種條件下,資本具有了從事林業開發和經營的足夠動力。也就說,在農戶山林法權增長的同時,資本進入山林流轉領域的動力機制也在形成,參與林權收益分配的利益主體已經多元化。盡管山林流轉權的建設進一步確定了農戶的主體地位,以為山林的自由交易,進而增加農戶的收入提供了產權基礎,但面對強勢的資本,農戶能否真正地利用流轉權,進而與之進行一個平等的市場交易卻是值得懷疑的。一旦這種交易受到其他非經濟因素的干擾,流轉權的出現不僅不能實質上增加農戶的受益,反而為對方占有山林以及相應的收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四、流轉的過程:暴力與權力

在集體林權改革之后,大部分集體山林都已經確權到戶。在農戶眾多、資本卻只有寥寥數人的基本數量關系下,資本欲在短期內流轉足夠面積的山林絕非容易之事。對于流轉山林的老板來說,他們必須具備足夠的手段與策略,而其中,擁有地方社會的人脈關系和組織資源的輔助尤為重要。

(一)流轉的非正式資源:鄉村“混混”的介入

在S鎮的土地、山林流轉中,總有“鄉村混混”的身影。關于鄉村社會的混混群體,有關的研究已經揭示了這一群體發展的歷史過程(黃海,2008)。在當下的鄉村中,混混已不滿足于傳統的打架斗毆、偷雞摸狗的行當,轉而參與到了經濟活動中去,成為地方行業利益的壟斷者(陳柏峰,2008)。“混混”作為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群體,處在“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帶,正式的法律往往不能真正地約束這他們。與此同時,基層政府反而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依靠他們來完成。在稅費收繳的時期,為了完成任務,治理“釘子戶”的抗爭,一些做事狠,名聲差,甚至勞改釋放人員都能得到政府的“雇傭“,進而參與到工作中去,形成“惡人治村”的現象(賀雪峰,2003)。如今,在交通執法(如攔截車輛檢查養路費是否繳納)、市場上針對小商小販的收稅等領域,基層工作人員采取承包的方式將稅收任務轉交給他們,自己得到固定的份額,多余的收入就歸他們所有。依靠著暴力名聲的支撐,這些人完成起任務來更有效率。總體上看,在國家權力不能有效完成行政目標的條件下,這一群體的出現無疑有著重要的治理功用。面對著包裹著國家權力合法性外衣的“混混”侵害,力量弱小的農戶更加無力抗衡。于是,“混混”作為一個群體正在鄉村社會中崛起,他們廣泛地參與到鄉村政治、社會生活中去,成為了鄉村社會中一種另類的權威結構。

在山林的流轉中,“混混”一類人物對于資本來說同樣具有重要功能。在五柳、八里鋪、花蒲和長生村等四個行政村,豐收集團計劃流轉數千畝面積的山林,一共流轉20年,每畝山林的租金為950元,涉及到上百戶的農戶。與如此眾多的農戶打交道無疑是一件工作量頗大的事情。而且,即使農戶愿意山林流轉,他們也不可能將滿意寫在臉上。對于資本方與地方政府單方面制定的流轉價格和年限的做法,四個村的農戶已經表示出了稍許的不滿。因此,為了提高自己的收益,抱著“爭取一點是一點”的心態,一些農戶們總是想法設法地與資本一方進行利益的博弈。五柳村的支部書記說:

局長、鎮長一來就說(老百姓)心態要開放,全面推進(流轉),本來是要表下決心,給農戶的流轉制造一下壓力。(但)老百姓就抓住這個心理,不愿意賣,要求你提高價格,多給點好處。這樣的農戶實際有25畝的話,就給他算30畝,測量時候畝數就放寬點。價格要一樣,不然其他農戶知道就反彈了[4]。

在五柳村中,實際只有25畝,卻以30畝流轉面積計算的是村中的“大社員”趙昌中。他家的山林處在豐收集團欲流轉山地的中間,如果流轉的山林連成一片,就必須要流轉他家的山林。當錢胖子找到門時,趙昌中以自己的山上栽種了樹木為由不愿意流轉。在錢胖子和村委會聯合召集農戶開會的時候,他故意不去。雖然類似的事情最終都是以“人民矛盾人民幣解決”[5]的方式解決,但由此而產生的博弈無疑要耗費資本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急于獲得利益回報的資本不愿意承擔如此高昂的成本,它必須借助于一種力量以及時地終止這一有可能無限持續下去的談判過程。于是,在與村莊中“釘子戶”的討價還價事務上,錢胖子之類渾身痞氣的人物便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農戶的印象,我總結了他的基本特征:

錢胖子,40歲左右,城南人,在S鎮街上居住了上十年。他放過電影,開過地下賭場,周邊的人說他吃喝嫖賭樣樣俱全。頗為S鎮人引為笑談的是,錢胖子之所以一個人在S鎮常年居住,在于年輕時因不務正業被父母趕出了家門。經過多年的混跡江湖,在當地,錢胖子頗有些道上混的兄弟,做事講狠,這正是他被外來的老板雇傭的最大理由。

有了這樣一個能在當地左右逢源的代理人,外來資本不僅能夠很快在當地打開局面,克服自己人生地不熟的弊端,而且還能有效地對付“釘子戶”的不合作行為。在談判未果的時候,錢胖子經常會帶上幾個渾身刺滿紋身的兄弟,大莫大樣地到這些農戶的家中。看到這種情況,一些膽小的農戶知道情形不對,急忙改口。而對于那些實在做不通工作的農戶,他們就用暴力手段來進行處理。

鐘久朋兄弟二人發生了爭執,弟媳婦認為當年父母分山時不公導致鐘久朋家分的面積太多。由于大家庭內部的分歧,鐘家一直遲遲沒有達成流轉的協議。錢胖子多次上門,最后威脅說,“如果再不賣的話,讓你年都過不好”。2008年4月,豐收集團已經著手對山林進行開發,但鐘久平一家還沒有達成一致,為了顯示自己工作的能力,錢胖子迫不及待地要完成任務,夜里就將鐘暴打了一頓,依靠強力讓鐘答應流轉。最終,豐收集團承認了自己用人不當,賠償了1700元錢的醫藥費。

農戶說,“一個唱白臉,一個唱紅臉“,當“混混”們運用暴力手段威脅時,臺上那些有臉面的老板卻是好言相慰。之后,為了平息眾怒,老板“卸磨殺驢”,錢胖子最終被豐收集團解雇。

作為敢于和資本、權力“較真”的“釘子戶”,他們的行動邏輯往往與鄉土社會中的人情、倫理不符。在村民看來,這些人只會“名目張膽”地謀取更多利益,他們一貫的表現使其在村莊社會中處于一個道德的劣勢地位。但如果從市場交易的角度來看,這些人敢于討價還價的行為卻是在爭取更多的自身權益,而與道德無涉。吊詭的是,在既有的村莊社會結構下,針對資本與“釘子戶”之間的暴力沖突,大多數的農戶反而將問題歸咎于“釘子戶”的貪婪。在村莊中,一個普遍的看法是,“為什么大家都愿意接受,就你不接受這個價格呢,還不是想多撈點錢?”。當農戶沒有被組織起來時,農戶無法形成一股整合的力量,村莊社會原有的結構狀況就為資本所利用。也就是說,資本一方只要解決了“釘子戶”的問題,大部分老實本分的農戶就不在話下了。被貼上身份標簽的“釘子戶”作為村莊社會中的另類,他們的抗爭自然不能代表大部分農戶的態度。于是,市場交易的不平等性以及其有可能進一步造成的利益沖突都被村莊既有的結構和話語所掩蓋。

(二)流轉的正式資源:對基層政權的“公關”

借助于“混混”的力量能夠解決少數“釘子戶”的問題,但大量的工作還需要村委會以及鄉鎮政府的大力配合。在依靠“混混”打開了局面之后,資本需要嫁接在行政權力之上,如此才能實現進一步地發展。正如豐收集團和北山果園的老板一樣,資本往往通過自己的私人關系物色到有利可圖的山林,他們初來乍到時與當地的鄉村干部并無太多的關系。盡管鄉鎮政府具有招商引資的巨大需求,但資本只有在與鄉鎮政府搭上關系之后才能享受到“超國民”的待遇。在這個意義上,如何對基層政權進行有效地“公關”是擺在這些老板們面前的又一個重要任務。

在尋求權力支持的過程中,資本根據自身實力的大小而選擇了不同的“策略”。事實上,對于小型的資本而言,由于沒有相應的資金儲備和固定資產而無法產生足夠的吸引力,在流轉之初,鄉鎮政府并沒有太多支持與配合的實際措施。面對這種局面,資本欲成功地流轉山林,就必須借助于對村莊較為熟悉的村干部的力量。然而,由于將山林大規模流轉給外人關系重大,村干部也往往不敢斷然答應這一要求。這個時候,那些“混混”出身的小老板開始“原形畢露”,利用自己的名聲進行暴力威脅,誰讓這些干部“敬酒不吃吃罰酒”呢。

花蒲村的梨園是當地產業結構調整的一個成功品牌,1998年,村委會以22萬元的價格將之承包了本村34戶農戶,2008年,花蒲村的第一輪承包期到期,由于梨園最近幾年的效益較好,梨農普遍愿意續包。然而,北山果園的幾個老板相中了這塊地方,他們打算在梨園之上栽種速生樹木。這些人找到了花蒲村的支部書記,要以60萬元的價格獲得梨園10年的經營權。在遭到拒絕之后,第二天,他們集合了五六個刺滿紋身的“混混”再次找到村支部書記家中,揚言“你必須賣給我,賣給別人有你好看”。

最終,由于花蒲村書記的堅持,集體的梨園暫時沒有被流轉出去。但是,這并不能滿足這些人的要求,而是隔三差五對村干部的家庭進行騷擾。據說,這一群人四處活動以物色有利可圖的山林,在手段上“軟硬兼施”,許多村干部坦言自己都受到過他們不同程度地脅迫。在當前的基層組織條件下,能否堅持原則、維護本村人的利益往往只取決于村干部個人的素質和應對能力。一旦有人頂不住壓力,這部分掌握在村集體手中的山林也就必然隨之發生流轉,進而引發農戶和村委會、外來資本之間的矛盾。

事實上,單純地“講狠”只是一種較為原始的手段,是在不具備其他手段的條件下被迫采取的方法。與北方果園的一群人相比,豐收集團的山林流轉手段明顯高明了很多。每當逢年過節時,豐收集團會分別送給四個村莊的主要干部包有現金的“紅包”;在平時,老板還會派專車接送村干部到市區吃飯、娛樂。久而久之,無論是于“公”還是于“私”,豐收集團的老總和村干部們都建立了良好的關系,甚至他們以兄弟、哥們相稱。在遇到山林流轉的難題時,村干部主動地跑去做農戶的工作,而“做工作”自然就能得到老板給予的好處費。從S鎮的實踐來看,“拉攏”是資本流轉山林的一種較為有效的方法,但“拉攏”的前提是資本本身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由于村民自治的推行并沒有實質上改變村委會作為一級行政機構的身份,村干部必須將鄉鎮領導的意志作為其行動首要考量的因素。因此,相比于村委會,外來資本和鄉鎮政府建立良好的關系更為重要。在豐收集團到來之初,盡管接受了老板們的小恩小惠,但對于資本欲流轉山林的做法,不少村干部還是表現出了顧慮,擔心“是不是政策執行偏了,否則是要負責任的”。在豐收集團的老總和S鎮政府進行了各種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交往之后,豐收集團作為當地一項重大的招商引資項目落地,村干部的這種顧慮才消失。由于2008年全鎮的招商引資任務是1億元,而豐收集團對外宣傳的投資規模就高達1億元,這是讓S鎮政府領導最為心動的地方。從以下的行為中,我們可以感受到S鎮政府領導的心態:

1、2008年1月,鎮政府分管農業的副鎮長專門召集豐收集團所在的四個行政村的主職干部開會,要求營造一個寬松的投資環境,要無條件地全力配合豐收。

2、2008年3月,鎮委書記得知豐收集團流轉山林受阻后,連夜給五柳村書記打電話,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兩天后,又打來電話說“聽說有農戶不愿意流轉,要繼續做工作,流轉一定要完成”。

3、2008年4月——2009年3月,鄉鎮多位黨委委員陸續去豐收集團的工作現場幫助解決問題,市區領導也多次參觀該集團計劃中的萬頭養豬場。

4、2008年12月,S鎮黨委制定的2009年的任務中,將幫助豐收集團完成基本的投資作為該年鎮政府要完成的十件大事之一,并將之制作為巨大的宣傳牌長期懸掛在政府大樓的門口。

至此,因為有了基層兩級政權的巨大支持,豐收集團不用再為流轉山林而發愁,更不用再為各種流轉手段的運用而冥思苦想。區領導和鄉鎮領導不定期地到豐收集團召開現場辦公會,以解決企業發展中的各種問題,除此之外,村民動員會、黨員干部會等各種形式的會議和動員也是接連不斷。在這種氣氛之中,山林的流轉開始勢如破竹地進行。到2009年底的時候,豐收集團的山林流轉計劃已經基本完成。

其實,豐收集團的實力遠沒有它宣傳的這么強大,號稱投資近億元的資金至今也只有數百萬元到位。不過,他們已經獲得了大面積的山林經營權,大規模的國家投資、銀行的下一步貸款都將接踵而來,這為其進一步壯大提供了可能。在S鎮,這些盤繞在山林之上的資本與其說是基于自身的實力而進行了一場山林流轉,毋寧說是在后天的山林流轉中生成了資本本身。在山林的流轉中,資本、基層政權、鄉村混混等各種鄉村社會的力量固然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考慮,但在促成山林流轉成功的目標上卻是一致的,由此而結成了一個推動土地流轉的利益結構之網。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山林流轉在不少地區迅速發生的原因:一方面固然在于國家政策的倡導,另一方面更在于這種政策倡導與基層社會中最有力量的行為主體實現了利益的對接,以致后者有足夠的動力去貫徹之。最終,發揮山林的經濟效益、實現規模經營等等主流話語的存在不僅進一步促成了山林流轉的發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流轉推動者的行動提供了足夠的正當性理由。

四、流轉的后果:表達與實踐的背離

林權改革之后,農戶在山林處置上的主體地位已經在法律和政策上被確立起來。村委會再也不可以像以前那樣擁有發包、轉包山林的正式權利,山林權利的變動必須經過農戶的同意才行。農戶被假設為能夠為自己行為負責,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主體,其與資本之間的山林流轉也被設想為一種基于雙方平等地位而進行的一種市場交易。這種平等性正體現在豐收集團與流轉山林農戶簽訂的流轉合同上:

山林經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甲方:詹昌雨,五柳村五組

乙方:李武(李總),漢族,楚州市白云區××路××號

為了更好地發揮山林的經濟效益,經甲雙方協商,甲方自愿將部分自留山按現狀轉給乙方經營管理。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20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自行終止。

二、 承包金額及付款方式

乙方在承包期內共上交甲方承包費20900.00元,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用現金一次性付20900.00元。

三、 山林位置及四至界段

北與本人山林交界,南與詹運福山林交界,西至詹昌明山林,北與詹昌權交界。

四、 山林面積

山林面積約22畝,于2008年10月10日交付山林經營使用權,林權變更登記雙方申請辦理。

五、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2、 協助乙方做好場內的社會治安秩序工作,如出現問題等事件,應配合有關部門的查處工作。

3、 因政策因素,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辦理證件的資料

六、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2、 承擔國家及有關部門收取的稅費

3、 承包期內,乙方不得自行轉讓和抵押合同。

4、 四至界段標志牌由乙方負責表明

七、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和無故終止合同,付堆放違約金四千元。

八、 其他約定

a)   承包期內,如遇人力不可抗的自然因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b)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見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詹昌雨

乙方:李武

村委會蓋章

見證機關:S鎮司法所

在該合同中,農戶與豐收集團分別作為甲乙兩方構成了法律和市場上的平等主體,乙方充分尊重了甲方對山林所擁有的承包經營權的事實。然而,這種平等只是一種表達出的平等,只是在力圖掩蓋整個山林流轉實踐的不平等。整個山林流轉的價格和程序都是由資本一方單方面制定,并通過暴力和權力的運作施加于農戶。與之相對應,分散的農戶無法發出自己的聲音,作為山林承包的法律主體卻沒有表達利益訴求的足夠空間。在這種條件,農戶不可能基于市場的原則與資本進行實質性的談判,而只能獲得資本所主動給予的有限利益。

不僅是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轉合同本身,在山林流轉的其他環節,諸如流轉合同在公證處的公證,流轉通告宣告的持續時間,以及一系列手續的辦理等等,山林流轉無不體現著高度規范化的特征。在程序上,資本所主導的山林流轉無可挑剔,在不了解內情的人看來,這是市場經濟的體現,也是法治精神的被貫徹。然而,資本力圖使每一個環節規范化的做法卻是要為自己日后的經營提供足夠的合法手續和證明,以防止到時農戶的“反悔”。在山林流入方與流出方政治地位懸殊的結構性條件下,山林流轉的實質不平等反而得到了程序正義的包裝,后者不僅無法對前者有所改變,反而為前者“剝奪”后者提供了合法性的論證。

撇開其他因素的影響,從供求平衡的經濟學模型上分析,資本的大量下鄉不一定會導致農村的利益受損,因為資本本身的競爭增大了需求一方,進而有可能提高農戶的談判地位,提高土地流轉的價格。在歷史上,因商業資本涌入而導致農村土地價值上升的現象時有發生(趙岡、陳仲毅,2006:144)。然而,當資本與鄉村社會中的權力、暴力資源相互裹挾在一起時,農戶明顯地處在力量不對等的另一方,交易雙方遠非是一個完全平等的市場關系,山林流轉自然無法體現出應有的市場邏輯。在法權的表達中,農戶的山林處置權利得到了空前的尊重,但在農戶的這種權利卻沒有相應的制度條件支持,山林流轉出現表達與實踐的嚴重背離。一個吊詭的現象出現,在農戶權利不斷得到強調的話語下,下鄉資本的力量卻不斷得到壯大,這導致本應留守在農村的資源和財富大量外流,農戶的根本利益受到損害。

五、   總結與討論

(一)產權制度建設的“內卷化”

經過百年的制度探索,中國農村的農地配置又一次向自由流轉的路徑上回歸時(吳毅,2009),地權所嵌入的社會政治生態卻已經大為不同。在國家提高山林收益、增加農戶山林法權的條件下,資本下鄉的后果絕不是資本本身進入村莊,而且攪動了鄉村社會中各種的利益主體,急于發展而不擇手段的基層政權、鄉村社會中變異的“灰黑勢力“都成為了資本流轉山林的推動者,進而分享山林流轉所產生的收益。山林流轉權利的出現以及由此彰顯的農戶土地產權的擴大只是一層表象,各種利益主體的再行動消解了權利所應具有的效益。如果說產權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社會宏觀制度推進的話,那么鄉村社會中的行動者卻不是在被動地順從這一制度的文本規定,而是制度實踐意義的再創造者。在山林流轉中,“行動者根據他所處于其中的情景和他們的行動方向來選擇、檢查、重組和改變意義。在這個過程中,意義被使用,被視為一種指導和形成行動的手段”(宋林飛,1997:276)。于是,政策所預期的山林的流轉圖景與其實際的發生過程、后果之間出現了背離。

最終,作為產權權利束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流轉權的出現擴大不僅沒有實質上增加S鎮農戶的利益,反而成為了推動流轉者為自己行為辯護和解釋的理由,進而掩蓋了自己追逐利益的行動。在這里,農戶實質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的癥結不再只是權利制度建設的滯后,以致地方政府和資本“無法可依”的問題,也非權力任意妄為,進而導致“有法不依”的問題,一切實質上損害農戶利益的行為恰恰符合了當前法律和政策關于山林流轉的規定與安排。由于“違法”的行為發生在山林流轉的“后臺”,任何規范山林流轉“前臺”的程序建設并無法觸及這一深層次的社會事實,以致意欲提高農戶收益的制度建設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條件下,權利的建設話語越是強大,流轉山林的正當性愈足,這將導致山林的流轉速度愈快,而農戶的權利愈加無法得到保護。這一已經出現并在邏輯上有可能繼續出現的現實表明:產權制度建設本身同樣存在一定程度的“內卷化”[6]現象。

(二)產權的政治基礎

“被”字作為一個網絡語言而在當前的社會中頗為流行,以“被”字來概括山林流轉也較為恰當。如果說流轉本意是一種基于主觀意愿而發生的行為的話,那么“被流轉”所內涵的則是這樣一種事實:一方面流轉本身是被動員、被操縱的結果,另一方面流轉推動者又要以農戶的“自愿”,以及符合一系列程序正義原則為掩護。由于資本與農戶爭利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無視山林流轉中這種表達與實踐的背離,單純地期望以擴大農戶山林產權的方式來增加農戶收入有可能適得其反。因此,我們不能再僅以經濟效益的發揮為理由,進而運用農業經濟學的原理論證流轉的必然性,而完全無視產權所嵌入的基層社會權力關系,以及這種關系對產權形態的再次塑造。當山林的文本權利在不斷增長和發展時,農戶權利和利益的實現還需要相應政治保障系統的跟進。

在理論上,產權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必須存在一個各方都能遵守產權合約的法治環境。因此,在制度經濟學看來,產權的構成要件中并不排斥國家力量的存在,國家是保護產權交易的仲裁者與監督者。然而,在當前,由于基層政權自身利益的存在,其并不總是服膺于國家保護產權的目標,而是分享土地流轉收益的利益主體之一。為此,在對土地流轉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前提性判斷下,中央文件還不斷強調“適度流轉”以及“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這一文件精神和規定無疑切中了當前一部分土地流轉的要害。在基層政權的默許甚至直接參與流轉的條件下,圍繞著地權的基本共識和規則意識自然無法被建立起來,一旦放任流轉,農戶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在這個意義上,山林流轉的深層問題不在于資本是否下鄉,而在于如何對與小農爭利的資本以及由此而攪動的各種利益主體的行動進行制約和節制,以改變當前小農在市場談判中的弱勢地位,進而發育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流轉市場。

正如有人敏銳地指出,考察農戶權利增長的核心是農戶分享的土地地租和資本化收益是否增加(李昌平,2009)。顯然,任何新權利的出現都是要增加權利主體的收益,不然權利本身就失去了意義,但問題在于,新權利的表達只是增加權利主體獲得收益的前提條件之一。本文最終認為,農戶土地收益的增加不僅要有新的“權利束”的出現,還在于這種新的產權合約與其嵌入的政治環境之間的相互協調。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協調的表現是行動者,尤其是掌握權力和資源者總能受到產權內在要求的約束,而不是產權在實踐中總是被“變通”。單純地推進產權的法權建設,而缺少對產權所需要政治基礎的鍛造,權利的擴大僅僅只是一種企圖保護農戶利益的“臆想”。當然,這一判斷已經超出了地權變革所能承載的任務,而是涉及到基層治理邏輯和方式的變革與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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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于《社會》2011年第3期。


[1] 在關于產權的經濟學和法學研究中,最有影響的一個理論思路是將產權看作是一束權利(a bundle of rights)(H.德姆賽茨,1994),其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等各種權利。

[2] 按照社會人類學匿名的慣例,本文所涉及到的地名、人名除省一級外其余皆為化名。

[3]2009年7月5日,區農經局黃局長訪談。

[4]2009年7月2日五柳村支部書記訪談。

[5]當地鄉村干部中流行的說法,他們認為針對當前解決農戶的糾紛和上訪,政府通過用多給予其經濟好處的辦法往往才能發揮效果,以平息爭議。

[6] “內卷化”最早是格爾茨(Clifford Geertz)研究爪哇農業的概念,它是對這種現象的概括:盡管有持續的投入,但農業生產無法得到發展,而不斷地重復簡單再生產。杜贊奇借用這一概念,認為20世紀初中國的國家政權建設同樣存在內卷化現象。即,國家依靠非正式的機構推行自己的政策,國家權力在基層社會的擴張與“盈利型”的非正式團體的膨脹相伴隨。受此啟發,本文發現,在國家不斷加大產權保護的力度下,基層社會的各種利益主體通過行動稀釋了制度的效應,這同樣是一種“內卷化”現象。參見,[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20世紀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第50——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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