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德國的農業合作社.
孫婷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100872)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制度、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合作金融體系和政府扶持五個方面系統的研究了德國農業合作社成功運行和發展所具有的特點,并總結了德國農業合作社成功經驗對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啟示,比如構建適宜的農業組織化體系、加強法規制度建設、開展教育培訓、改善農村金融服務、適度的政府支持政策和重視審計監督工作等。
關鍵詞:德國 農業 合作社 歷史 經驗
一、起源
(一)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思想文化基礎及社會經濟背景
合作社的組織制度形式和思想文化在德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公元5-8世紀,原始氏族社會解體,日耳曼民族的農民公社進入興盛時期。農民公社一般都是由同一血緣、同一氏族的人組建;其基礎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且生產經營活動以畜牧飼養為主。公社飼養的牲畜由全員共同所有,公社的土地也是由全體成員共同耕種。公社還定期舉行成員會議,會上成員們可以暢所欲言,大家共同討論決定公社的事務。會議討論的內容基本涵蓋了公社管理的各個方面,同時公社成員也可以對領導人提出質疑。后來,封建制度逐步取代了農民公社,但是帶有公社性質的一些村社組織在德國留存下來。到了19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在德國的興起,土地從原來的集體村社組織所有變成了農民私有,這也使得農村村社組織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資本主義在德國的興起確實促進了德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然而這也導致社會各個階層間關系的緊張,德國的社會主義思潮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在此期間,德國合作運動也逐步興起。一批具有合作思想的代表人物之所以倡導合作制,其目的是在肯定資本主義制度和自由競爭的基礎上,以基督教準則、人道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將社會底層組織起來,使之在社會變動中得以自立;試圖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間開辟蹊徑,緩解社會矛盾。這種具有濃厚意識形態色彩的合作社常被德國學者稱之為“傳統合作社”。
德國從19世紀初期開始進入農業資本主義的“普魯士”農業改革階段。50年之后,各個省出現了不同的發展情況,農民分化為三個階層。一是“贖免農戶”,也就是解除了封建義務的農戶,他們的土地很少被割讓,但是必須付出現金或者利息,到1848年這種農戶已經達到了28萬多戶。二是“調整農戶”,也就是土地多數被割讓,到1848年這種農戶已經達到了7萬多戶。三是“無產者”,也就是沒有權利和能力贖買封建義務的小農、佃農。所以,雖然農業的普魯士道路確立了德國農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但是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勢力控制了農民,導致了人被資本所控制,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競爭排擠。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創始人賴夫艾森于1846年冬季在維耶布什鎮開
始了創辦合作社的生涯。1事實上,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先驅們創建合作社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成員之間的聯合,解決個人能力和力量上薄弱的難題。從一定意義上,合作社就是在社會、經濟快速變化的時代消除農民個人所受威脅的一種帶有“斗爭”色彩的組織。
(二)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創建
19世紀中葉,德國出現了嚴重的農業歉收現象,維耶布什一帶的農民面臨嚴重的饑荒以及高利貸者重重壓迫。為了幫助農民戰勝困難,度過危機,作為該鎮的臨時鎮長,賴夫艾森在當地組織了由農民構成的勞動共同體,說服有關部門以賒欠的方式向貧困的農民發放面粉。同時,他還召集了部分共同體代表,組成了窮人委員會,以幫助分配面粉,賒銷農用物資。為了更有效的幫助農民,賴夫艾森于1846年還創辦了一家面包作坊,實現了“以低廉的價格向窮人出售面包”,從而大大降低了當地面包的價格。這個共同體后來被人們稱為“面包協會”,這也是賴夫艾森開創農村合作事業的起點。在接下來的20多年里,賴夫艾森共建立了7個農村合作社。2
二、發展過程、運行及作用
(一)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
德國是世界合作社組織的發源地之一,自19世紀中葉賴夫艾森創建德國農村合作社系統以來,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大致來說,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初始發展階段;(2)普遍發展階段;(3)戰后恢復階段;(4)現代發展階段。3
1、初始發展階段
自德國邁向農業資本主義的普魯士農業改革中,為了應付不斷出現的糧食危機,合作社運動不斷興起。在此期間,賴夫艾森合作社以農村為中心發展起來,首先解決的是農民的信貸問題,同時兼營銷售、購買和其他服務。
合作社成立的初期,德國的農民因為大都從事現金交易,國際市場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他們獲得貸款也并不困難,所以此時農民們并沒有體會到加入合作社的好處,對加入農業合作社缺乏積極性。隨著經濟危機的爆發,農業歉收現象的出現,農民債務逐步增加,慢慢也體會到:通過加入農業合作社,可以從政治上、經濟上獲得扶持。所以,正如福斯特所說的,惡劣的經濟社會環境是推動德國合作社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4在此期間,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數量增加到了26500個。主要覆蓋3個領域:信貸、農產品的銷售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其中信貸合作社約有19000個,所占比重最大。除此以外,還有諸如:農業產品購銷合作社、手工業產品購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等。
賴夫艾森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創始人,在初期創辦的諸多合作社中最能代表其思想的合作社是1862年建立的安森豪信貸協會。這個協會的規模和業務地區都不大,但是賴夫艾森在德國全國范圍內推薦這種模式,認為它最符合德國農民的需要。因為這個協會既不要交入會費,也不要求成員對協會入股投資,協會運營的盈余則作為共同財產作為協會的積累而不做紅利分配。后來,這種模式被稱為“賴夫艾森體制”,且作為德國主要的合作社模式之一。
為了克服農業合作社小范圍經營存在的經濟實力薄弱的弊端,賴夫艾森于1872年建立了一家由7家信貸協會組成的“萊茵農業合作銀行”,這家合作銀行不僅可以平衡各家信用社的資金短缺,而且成為了7家合作社的商品購買中心。1876年,德國農業中央銀行的成立為各個信貸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成為德國合作社的又一大發展。除此以外,賴夫艾森在推進信貸合作社發展的同時,也推進農業保險業的發展,建立了阿爾米納德國農業保險公司,以期為高齡老人積攢養老基金。1877年,賴夫艾森又創建了負責合作社經濟與法律問題的機構——農村合作社權益保障聯合會。這一聯合會不僅可以在立法機構及行政當局面前維護合作社的利益,而且通過定期對合作社的工作和經濟審計監督合作社的運營。可以說,農村保險合作社和合作社權益保障機構的出現從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業合作社在德國的發展。
在德國農村合作社的發展中,除了賴夫艾森,還有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哈斯。雖然哈斯的合作社是仿效賴夫艾森的模式建立的,但是他更多的是對成員物質上的促進,而賴夫艾森同時兼顧物質和道德倫理上的支持。除此以外,哈斯組織與賴夫艾森組織存在以下3點區別:(1)哈斯拒絕在其組織——國家聯盟中也像賴夫艾森組織一樣實行集權制度。(2)哈斯組織認為“必須阻止一個合作社具有多種經營目標”,而賴夫艾森將信貸合作社與商品合作社合一,強調普遍、共同原則。(3)哈斯不主張賴夫艾森的“合作社要有不可分割的資產積累”。雖然哈斯不是德國合作社的締造者,但是德國組織屆公認他是偉大的組織者,到1883年,哈斯組織已發展到有9個聯盟和248個合作社。5
2、普遍發展階段
19世紀末至1930年,德國的農業合作社進入普遍發展階段。在此階段,由于谷物價格自80年代中期開始下降,并且在1893-1894年達到了最低點,為了抵制中間貿易中的商業欺詐和不經濟現象,創建銷售合作社的需求日益迫切。各種專門從事銷售的合作社建立起來,這些合作社大多都是中心合作社,其成員大部分也都是信貸協會的成員。銷售合作社的任務就是在較大的領域中從事銷售業務,并由此使農產品能夠穩定地得到好售價。當時,德國農業銷售合作社的建立也得到了普魯士政府和其他德意志國家的重視以及財政的支持。普魯士政府于1896和1897年對合作社谷物倉儲設施的建設給予了共500萬百萬馬克的資助,并將普魯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資本提高到了3000萬馬克。德國農業銷售合作社通過巨大的業務量降低了銷售價差,從而使農民真正的得到了好處。
1889年德國《合作社法》修訂實施,新的規定使得基層合作社的建立變得更加容易。該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推動了合作社思想的傳播和合作社的建立。1889年賴夫艾森組織共有610個合作社,而到1899年合作社已經達到了3273個。合作社數量的快速增長,一方面得益于實施建立分支機構的改革,另一方面得益于1889年《合作社法》的影響。這個法律允許合作社實行有限責任,并且必須實施審計,這就促進了許多過去沒有加入聯盟的合作社加入一個聯盟。
可是,合作社的發展受到了1914年爆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挫傷。戰爭期間,農業合作社的參與雖然幫助解決了食品問題,但是由于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領土大量割讓,合作社的數目也大大減少。直至1919年,隨著新的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的數量又有了大幅度的增長。
1926年,賴夫艾森和哈斯這兩個德國最大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開始實施合并。1930年2月,兩個最高聯盟和其他一些零星小聯盟成功的實施了合并,成立了一個新的聯盟組織——德國農業合作社賴夫艾森國家聯盟,這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聯盟。這個新的聯盟組織共計有26339個農村合作社,包括:儲蓄信貸合作社、購買合作社、商品加工合作社、禽蛋銷售合作社、水果蔬菜合作社、磨坊及面包合作社、牲畜飼養合作社等。
1930年之后,納粹逐漸執政,隨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受到了災難性的破壞。在農業合作社方面,國家的意愿高于合作社的意愿,民主自愿的原則不再適用;后來,德國農業合作社甚至成為了國家籌集戰爭物資的工具。二戰戰敗后,隨著國家被分為4個占領區域,統一的農業合作社也分裂開來。 3、二戰后恢復階段
1945年,德國幾位合作社領導人提出了要實行不受占領區限制的聯盟間的聯合,但是被軍管政府拒絕了,所以合作社的重建只能通過基層合作社的地區性聯合來實現。于是,1946年首先成立了“英國占領區農村合作社聯盟工作同盟”。同年,同盟的工作范圍擴大到了美軍占領區、法軍占領區。1948年,整個聯邦德國建立起了統一的“德國賴夫艾森聯盟”,這個聯盟的工作區域是整個聯邦德國,共有6個業務機構,覆蓋了商品經營的各個領域。上述6個機構分別是:德國賴夫艾森商品中心有限公司、賴夫艾森種子進口有限公司、牛奶油脂及禽蛋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德國牲畜肉類中心有限公司、德國葡萄合作社葡萄酒銷售中心和賴夫艾森印刷有限公司。6
4、現代發展階段
1949年至今,德國農業合作社進入了現代發展階段。在此階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德國合作社進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國情又適應時代趨勢的實踐和調整。1949年,德國賴夫艾森聯盟獲得了合作社的審計權,并且建構了多層級、分權式的合作社聯盟結構。因為農村合作社的資金融通通常是通過信貸合作社進行,因此信貸合作社在德國農村經濟發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為了解決合作社發展中面臨的由于地域限制導致的“資本實力弱、經營集約度低”的問題,德國還專門設立了合作社資金補充機構——地區中心銀行。截止到1998年,德國共有同時從事商品業務的信貸合作社566個,占到農村合作社總量的13.4%。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賴夫艾森信貸合作社也逐步沖出農村地域,打入到中產階層。1970年,農村信貸合作社成員數目從1958年的46.3%下降到23%。賴夫艾森面對信貸合作社成員結構的變化,提出了“銀行面對公眾”的口號,農村信貸社逐步成長為綜合性的銀行。農村合作社金融機構到1971年發展到擁有營業網點共14606個。7
二戰后,德國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合作社也通過自身的變革來增強實力,順應市場,從而獲得了飛速的發展。這些變革主要包括:(1)通過合并或聯合實現結構轉換,擴大合作社的規模,這一點可以從表1中分析得出;(2)榮譽性業務領導逐步被受過良好教育、掌握業務知識的專職管理人所替代;(3)迫于市場競爭壓力,德國農村合作社出現了向營利性企業轉化的勢頭。總之,無論是從農村合作社及成員的總體數量還是基層合作社的數目和種類都足以見證德國農業合作社在此階段的變革發展。
表1 德國農村合作社、合作社成員數目、基層合作社種類及數目變化
項目名稱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1995年
德國農村合作社的數量
13764
7800
5199
5364
成員(萬個)
387
448
448.8
357.3
社均成員數
281
574
863
666
德國農村基層合作社的數量
8754
5168
3672
3173
基層購銷合作社
1740
1056
1645
663
基層牛奶合作社
3705
1493
864
581
基層水果、蔬菜及園藝合作社
201
128
114
157
基層葡萄合作社
500
342
310
284
基層牲畜、肉類合作社
236
251
205
153
基層其他合作社
2345
1898
1552
1335
資料來源:DGBank,Diedeutschen Genossenschaften1998Bericht
1971年12月15日,賴夫艾森農村合作社實現了與“舒爾茨—德立奇手工業、商業合作社”(著眼于城市手工業者和小商品者)的聯合,成立了“德國合作社及賴夫艾森聯盟”(DGRV)。該合作社是信貸合作社、農村合作社及手工業合作社的最高機構。目前該組織由代表信貸合作社的“德國大眾銀行及賴夫艾森聯合會”(BRV)、代表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德國賴夫艾森聯盟”(DRV)以及代表手工業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手工業聯盟中央聯合會”(ZGV)組成。其中,代表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德國賴夫艾森聯盟”(DRV)有3188個基層合作社,2006年實現了銷售額約38309百萬歐元。(見表2)截止到1997年,德國合作社及賴夫艾森聯盟共有信貸、農業和手工業、商業領域的合作社10243個,成員2042.8萬個。8“德國合作社及賴夫艾森聯盟”的成立是德國合作社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也進一步促進了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
表2 德國賴夫艾森農業、商品和服務合作社(DRV)的相關數據(2006.12.31)
合作社的分類
合作社的數目
銷售額(百萬歐元)
中心商品和服務合作社
7
10804
購銷合作社
392
5918
商品合作社銀行
214
1310
奶制品合作社
301
9466
畜產合作社
121
5390
蔬果和園藝合作社
102
2172
農業生產合作社
925
1771
葡萄酒釀造合作社
222
794
其他
904
684
總計
3188
38309
資料來源:浙江大學農業現代化與農村發展創新基地
截至2006年底,德國共有各類農業合作社超過3000個,其中農村商品和服務合作社近2000個,商品貿易信貸合作社200個,農業合作社900個,還有7個聯邦一級的合作社總部。在農村商品和服務合作社中,有300多個購銷合作社,約300個牛奶合作社,此外還有100多個畜牧業和肉聯廠合作社,200多個葡萄種植合作社,100多個瓜果蔬菜和園藝合作社,900多個其他商品和服務型合作社,比如漁業合作社、電力合作社和水務合作社等。2006年,德國各類農業合作社的銷售收入總計為383億歐元,提高了農民的收入。1970年各類農業合作社的銷售收入總計為175億歐元,到2005年上升到359億歐元,06年又比05年增收了24億歐元。由此可見,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經營領域在不斷的拓寬,經營規模越來越大,但數量卻越來越少。2006年的德國農業合作社從1950年的2.4萬個減少到3000多個,但是目前以社員的身份在農業合作社就業的員工總計已高達220萬人,這也是農業合作社順應德國農業經濟發展和結構變革的“必然結果”。9
(二)德國農業合作社的運行
德國各種形式的農業合作社,都是農戶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參與,并由農戶自我管理而形成的互助互利的民間經濟組織。德國的菜農、果農、糧農、養牛專業戶都各自組建了合作社。
加入者一般按擁有的土地面積一次性向合作社交款,款項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基本建設,比如建廠房、冷藏室、購買制冷機、運輸車等。與此同時,德國政府對建合作社也給予積極支持,合作社一般可得到總投資額25%的政府無償補貼。每逢收獲季節,農民便將生產的農產品送到合作社,對于遠離合作社的農民,合作社一般派專人到農家去收集農產品。接下來,合作社利用自己的設備對收集來的農產品進行分類和包裝;然后,由合作社的銷售人員按合同將各種農產品送到各大批發市場和超市。對于淡季和旺季,德國農業合作社則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來保護廣大社員的利益。在蔬菜和水果產出旺季,有條件的合作社會將部分產品速凍儲存或加工成罐頭,以便在淡季出售。農閑季節,合作社有關人員則通過不斷跑各大超市、批發商場以了解市場行情,從而幫助農民制定第二年的種植計劃。此外,合作社還對購買種子、播種、儲存、銷售等工作制定詳細計劃,盡量避免盲目性。德國農業合作社一般只雇用幾名固定的工作人員,負責人則由合作社的成員推選,收獲季節酌情增加一些臨時工。合作社人員的工資、管理費、電費和其他支出均由成員分攤。10
德國農業合作社有力地改變了農民的弱勢地位,使農民切切實實分享到農產品加工、倉儲、運輸和銷售等各環節的利潤,有效的提高了農民的收入。與此同時,農民的積極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為合作社的發展獻言獻策,從而有效的增強了合作社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目前,德國的農業合作社已經發展到農副產品和食品加工的各個環節和角落,而且延伸至手工業、農業信貸、建筑住房、現代物流、環保、商業和信息服務等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
(三)德國農業合作社的作用
單個農戶面對市場風險的力量是極其微弱的。德國農戶意識到:只有通過團結、產生合力,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德國農業合作社正是幫助德國農民實現了上述目標。德國的農業合作社種類繁多,經營領域很廣,體系也非常完善,已形成了多層次的聯合結構:在行業和地區性的基層合作社的基礎上,形成了跨地區性的區域聯社,乃至全國性的合作組織代表;其中,最高聯社是該結構的最高層次,也是合作社整體的利益代表。最高聯社的首要任務是代表社員的經濟、政治、稅收和法律上的利益,同時向社員提供咨詢服務(如圖1所示)。德國的農業合作社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3大類:(1)加工和流通類;(2)配套服務類,比如:種子鑒定、農機設備的互通和技術培訓等;(3)金融類,德國農村合作金融很發達,農戶通過各種形式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得到低于普通銀行利率的優惠貸款。
經過140多年的發展,德國農業合作社已不僅僅局限于生產和銷售的互助,而是已發展成為一個綜合性的社會服務網絡。總而言之,它為德國農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德國農民通過合作社實實在在的享受到了各種福利。無論是在育種、采購、加工、銷售、農資供應、農業新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等方面,還是在農業信貸、農民住房、農產品運輸、信息咨詢服務、農藝師的培訓及提供生物燃料等方面,合作社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概括起來,德國的農民通過參加合作社可以取得以下幾個主要的經濟利益:(1)減少了生產交易活動中的損失 。(2)改變了農民在信貸中的弱勢地位,減少了債息過高帶來的風險;信貸社合作社的利息較低,可以有效的同當時德國農村的高利貸者抗衡 。(3)方便了農業機械化生產及設備的互通,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 。(4)共享農產品加工帶來的增值好處 。(5)能夠享受社會化服務帶來的收益,比如:病蟲害的防治、機械的維修、技術培訓、良種供應、信息咨詢等。農業合作社不僅提高了農業生產和銷售的組織化和產業化程度,推進農業結構調整,而且在促進德國農村和地區發展,提高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等方面發揮了個體農民和國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11
圖1 德國農業合作社多層次的聯合結構
三、政策演變
長期以來,德國政府十分重視農業合作社發展,通過立法和提供一些優惠政策給予支持。自1867年德國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來,德國合作社(包括德國農業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上發生、發展、變化和調整。1889年,德國《合作社法》修訂實施,該法使得基層合作社的建立變得更為容易。當然,這個時期的其他措施,比如:使單個合作社聯合成地區性合作社聯社、授予合作社聯社審計權和允許合作社承擔有限的經濟責任等等,都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現今,德國的合作社法則是與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體法,是其法律體系中一項不可或缺的基本法,該法具有綜合性、不分行業地規范和調整各種不同類型合作社組織經濟行為的特點。最新的《德國經營及經濟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責任、社員出資、組織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審計、解散清算諸多問題做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進一步促進了合作社的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1)合作社是成員數量不限,以增進成員的收益為目的,并通過共同的業務活動來實現這一目的的團體。(2)合作社適用商法典。(3)合作社以合作社資產向債權人承擔債務。(4)合作社最低成員人數從7人降到3人,從而清除了合作社這種法律形式在設立上的障礙。(5)社員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體金額及其使用、分配辦法由章程規定。(6)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實行董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分權制。社員一人一票。章程可為對合作社經營做出特殊貢獻的社員設置多票權,但最多三票。(7)年度盈利應向社員分配。通常按社員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規定采取其它分配方式。(8)合作社成立前須經當地合作社審計協會審計通過,成立后必須加入所在地區的合作社審計協會,并接受定期審計,等等。12
最高聯社:合作組織代表
區域聯社
基層商品、服務和加工合作社
全德合作社聯合會(賴夫艾森合作社聯合會)
賴夫艾森聯合會 合作社銀行聯合會 德意志合作銀行 工業合作聯合會
32個全國中心級專業研究所
6個專業審計聯合會
11個地區審計 3個合作社 38個賴夫艾森 12個小型工業
聯合會 中心銀行 中心合作社 中心合作社
25個地區專業研究所
3950個賴夫艾森 2589個人民銀行及賴夫艾森 768個小型工業、
商品及服務合作社 銀行 商品及服務合作社
中央社
地方社
基層社
圖1 1949年—2005年荷蘭農業合作社數量趨勢
圖2 19949年—1995年荷蘭信貸合作社數量趨勢
圖1 合作社增加產值的過程
資料來源:Danish Agricultural Council ( 2009)
董 事 會
區域社員會議
社 員 代 表 大 會
區域社員會議
區域社員會議
基層會議
基層會議
基層會議
除了立法之外,德國政府還通過財政補貼、信貸優惠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來支持農業合作社的發展。(1)財政方面:早在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普遍發展階段,政府就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予以了財政資金的支持。1896和1897年,普魯士政府對合作社谷物倉儲設施的建設給予了500萬馬克的資助,并將普魯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資本提高到了3000萬馬克,專門用于谷物倉儲運作的費用開支。東西德統一后,政府對原東德地區農業合作社的重組給予了一定的財政支持,幫助他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重新運轉,并按歐盟的規定進行生產。財政補貼范圍較廣,主要包括中小型企業的增資擴股、內陸水域治理、互助組織、牛奶加工作坊、土地歸整、促進新企業的誕生、農民培育等。其方式包括限制農村貸款特別是農村種養企業貸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貸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直接安排低息貸款。如今,德國政府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仍然采取財政支持的態度,政府規定,新成立的農業合作社5年內可享受創業資助,包括人工費用、辦公設備和咨詢費,最初資助比例為60%,然后逐年減少;7年內可享受投資資助,如對于采購、加工、銷售、倉儲、包裝等經營性投資,資助額最高為投資總額的35%,但不超過其銷售收入3%。(2)信貸方面:德國政府對農業企業實施特殊性的信貸管理政策,支持信貸合作社的發展,向農民提供低息貸款。自1954年開始,德國聯邦政府就對農村信貸實行了貸款利息補貼。(3)其他優惠政策:對合作社用稅后利潤進行投資的部分免征所得稅、進行谷物倉儲設施建設的給予一定財政資助,合作社享受免交營業稅、機動車輛稅待遇,為農業企業提供咨詢、農機出租等服務的免交法人稅等。以上一系列財政、信貸、稅收政策都極大的促進了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
四、發展趨勢
以“羅虛代爾原則”為指導的合作經濟組織在不同社會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度里都發揮著應有的作用,但其原則內涵、運行機制、服務功能等都會因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不斷改革。近年來,農業合作社所面臨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包括:自由化的農產品貿易、經濟活動的自由化、技術變革加快、農業工業化及消費者需求多樣化等。這些變化不但包括農業本身的變革,也包括農產品供應鏈上各節點組織的組織結構及相互關系的變化,甚至農戶本身也在發生改變。13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使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面臨著較大的壓力,德國農業合作社也是如此。要想保持合作社的競爭優勢,只有進行適應性的調整變革,比如:持續的重組與并購、縱向垂直聯合、運營機制多樣化、經營國際化和籌資渠道的多元化等。
這里從組織、制度、經營、資金等視角,將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趨勢概括為以下幾大方面:(1)關于組織結構的變革 (2)關于資金籌集的變革 (3)關于經營及相關機制的變革 (4)關于合作社國際化的變革。
(一)關于組織結構的變革
1、橫向一體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強有力的經營規模是合作社保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增強競爭實力的重要條件。德國農業合作社為提高自己的競爭實力,首先就是通過合并、聯合等各種方式,擴大自己的規模, 以利于參加激烈的市場競爭。自20世紀50年代后,賴夫艾森聯盟就開展了以擴大合作社規模從而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為目標的“橫向一體化”,因此出現了“合作社數量減少,社均成員數目增加”的現象。目前這種“橫向一體化”仍在進行之中,德國農業合作社的規模也日趨擴大。14
2、縱向一體化
德國農業合作社是專業性合作社的代表,這類合作社的專業性比較強,是以某一農產品或某種功能為主業,通過成立行業協會或專業性合作社而組建的,如:奶制品和牛奶加工合作社、牲畜和肉類加工合作社、葡萄合作社、果蔬合作社等。但是專業合作社一般只圍繞一兩種農產品展開合作業務,具有嚴密的組織體系;專業性合作社不受社區限制,基本上是跨區經營的。但是專業性合作社由于“單一性經營”存在農業效率低下,商品率低的缺陷,所以只有綜合經營才能維持盈余和可持續發展。縱向一體化在德國農業合作社中出現,合作社的業務不僅限于生產資料的供應和農產品的銷售,而是擴大到從“ 田間到餐桌”的一系列業務。德國農業合作社出現縱向一體化,一是農工商之間密切配合,可以順利完成從生產到消費整個過程。二是為了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賺取更多的利潤。三是增加了很多工序,可以安置更多人就業。所以,二次大戰以后, 農工商一體化已成為各國合作社發展的一種共同趨勢。151971年12月15日,賴夫艾森農村合作社與“舒爾茨—德立奇手工業、商業合作社”(著眼于城市手工業者和小商品者)聯合,成立“德國合作社及賴夫艾森聯盟”(DGRV)就是其中的一個典例。
(二)關于資金籌集的變革
德國農業合作社傳統的籌資方式以合作社自有資金和資本借貸為主。自有資金主要源于社員直接投資和凈收入提留兩部分。此外,合作社還可以通過商業銀行、合作社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取得一部分債務資金,其中合作社銀行是主要的借貸資本籌集渠道。傳統的資金籌集方式是傳統合作社獨特產權方式的反映。隨著工業化、國際化和激烈的競爭壓力的加強,合作社需要更多的風險資金用于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廣告及業務擴張,傳統的資金籌集方式面臨著困難,所以一些新的融資方式,諸如外部成員投資、公開發行股票等相繼應運而生。
(三)關于經營及相關機制的變革
雖然根據德國合作社法,合作社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但是迫于市場競爭壓力,近年來在一些合作社中(尤其是消費合作社和信貸合作社中),出現了向營利企業發展的趨勢。著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合作社規模的擴大和社員人數的增加,為簡化決策程序,全員大會逐步被代表大會所替代。(2)目前合作社的理事會是由專業人員組成,由非專業人員組成的監事會難以對其實施監督,致使理事會逐步變成脫離合作社成員而自我負責的領導機構。(3)出于市場競爭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員業務不斷增加,從而對社員的幫助和扶持不斷的削弱,使得社員趨同于一般的顧客或業務伙伴。(4)早期合作社實行的是無限責任,而現行的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明確社員個人是否要對合作社的債務負責。這表明合作社人合作組織的性質受到削弱,而資合組織的性質有所增強。德國合作社的種種變化可以最終歸結于市場競爭的結果,但是來自成員方面的變化是它向營利企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首先,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條件的改善,合作社成員的經濟實力和個人行為能力也有所提高,從而他們對于合作社的依賴程度也多少有所降低。除此以外,隨著合作社結構轉換的不斷深化,合作社的規模不斷擴大,合作社成員的增加也帶來了成員結構的改變,比如農民成員的比例下降等,這種情況必然會對合作社的組織目標和行為造成影響。除了向營利性的企業方向發展,德國農業合作社與非社員的交易呈現擴大的趨勢。在競爭比較激烈的產業領域,合作社趨向于增加與非成員的貿易,這樣做的原因主要在于減少成本,擴大規模及防止季節性變動等。合作社與非成員的貿易在德國是非常大的,但在許多國家,這種貿易是受到限制的。16
(四)關于合作社國際化的變革
由于國際競爭的壓力,尋求國際伙伴及經營國際業務已經成為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戰略選擇。德國農業合作社國際化經營戰略主要體現在:(1)合作社內外國成員數量增加;比如:德國的牛奶合作社中就有比利時的成員;淀粉合作社Avebe擁有荷蘭的成員。(2)國際業務呈上升態勢;德國農業合作社已經把他們的農產品營銷到南北美、亞洲等國家。17國際化戰略一方面可以為德國農業合作社帶來規模經濟優勢;另一方面可以給本國成員提供來自其他國家的產品組合;除此以外,國際貿易可以使農業合作社突破國內市場的限制,擴大業務范圍。
五、經驗借鑒
(一)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特點
縱觀德國的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可以說它為德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合作社的成功運行和發展自然離不開德國農業合作社自身的優勢特點。概括起來,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1)法律制度特點 (2)組織結構特點 (3)管理運營特點(4)健全的合作金融體系 (5)適度的政府支持。
1、法律制度特點(法律、審計)
德國最早的合作社法可以追溯到1867年,當時經議員舒爾澤·德利茨施多次提議,普魯士王國通過了《關于經營和經濟合作社私法地位法》。1871年德國統一后,該法成為全德意志帝國的法律。18現行德國合作社法的全稱是《工商業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法》,它是1889年制定的,雖然已經過數次修正,但是該法的基本框架仍保持不變。《工商業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法》的最新版本于1994年8月19日公布,全法分為10個章節,分別對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責任、社員出資、合作社與社員的法律關系、社員的退出、組織治理、盈余分配、代表和業務執行、法定審計、合作社的解散和無效、破產程序和合作社的賠償義務、責任金額、刑罰和罰金等問題都給出了詳細的規定。可以說,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與調整都是基于以上明確的法律基礎展開的。在德國,合作社法有著與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體法地位,是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合作社法具有綜合性特點,其主要任務在于“不分行業地規范和調整各種不同類型合作社的組織經濟行為”。
在治理結構方面,德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的整體結構類似于股份公司,由社員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部分組成;其中,社員大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19在法律關系方面,《合作社法》明確了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具有法人的主體地位,具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獲得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也可以在法院起訴和應訴。同時,明確了社員繳納股金、繳納追加保證金、盈余分配和虧損分攤的義務。
最具特色的是,《工商業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法》對審計工作高度重視,專列一章對合作社的審計和審計主體進行了詳細的規定。20在德國合作運動初期,社員大會的多數票決議可以反映成員的意愿,增進成員的利益。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由此而來的合作社規模的擴大和業務的拓展,多數成員的經驗已不適應不斷發展的現實。因此合作社的業務領導工作逐漸由具有足夠的業務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職經理來承擔。1934年德國建立了合作社的強制審計制度,目的在于“使合作社成員能夠有效地控制董事會和監事會, 并使董事會和監事會能夠更好地管理合作企業和控制專業經理”。1889年的德國《合作社法》就建立了合作社的強制審計制度,當時可供選擇的審計方式有兩種:(1)由審計協會審計合作社的賬目和資金往來情況以及管理層的經營管理和決策狀況;(2)由私人機構審計合作社的財務收支賬目。但是私人機構審計存在審計范圍窄,賄賂審計人員的問題,所以1934年在對《合作社法》進行大規模修正時,將審計權完全授予了審計協會。德國《合作社法》規定:一般至少每兩個營業年度要對合作社的機構、財產狀況以及業務執行情況,包括社員名冊的管理進行一次審查,對于資產負債總額超過200萬歐元的合作社必須每個營業年度審查一次。法中還明確指出合作社的審計結果必須由審計協會以書面以及聯席會議的形式向理事會、監事會報告。同時,監事會應在全體社員大會上宣布重要的審計結論,或發表對審計結論的不同意見。事實證明,德國合作社法對審計制度的明確規定既支持了缺乏經驗的合作社領導的工作,又對合作社內部管理發揮了有效監督和制約作用,可以說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成功發展離不開合作社嚴格的法定審計制度。
2、組織結構特點(有機的聯盟結構)
德國的農業合作社存在著多層次的聯合結構。基層的商品、服務和加工合作社構成了第一層次,地區聯社是聯社結構的第二層次,最高聯社是該結構的最高層次,也是合作社整體的利益代表。最高聯社的首要任務是代表社員的經濟、政治、稅收和法律上的利益,同時向社員提供咨詢服務。21一般情況下,社員在自愿、民主的基礎上組織基層合作社,各基層合作社按區域組建區域性合作社聯盟,各區域性合作社聯盟再組建全國性的合作社組織。德國賴夫艾森合作社聯合會屬于國家一級,包括德國賴夫艾森聯合會、合作社銀行聯合會、德意志合作銀行、工業合作社聯合會和32個全國中心級專業研究所。地區一級包括11個地區審計聯合會、38個賴夫艾森中心合作社、3個合作社中心銀行、6個專業審計聯合會、12個小型工業中心合作社和25個地區專業研究所。基層一級包括3950個賴夫艾森商品及服務合作社、2589個人民銀行及賴夫艾森銀行和768個小型工業、商品及服務合作社(如圖5.2所示)。
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有機聯盟機構存在以下的優勢:首先,地方社可以彌補基層社規模小財力不足的缺點,以優惠的價格大量買入生活和生產資料;其次,地方社還可以集中基層社的農副產品,從而在市場上形成批量優勢。再者,中央社的社員是全國的地方社,在業務上中央社與地方社聯系緊密,還可以對地方的區域性合作社進行專業指導。
德國的合作社和社員之間是促進關系,而不是市場關系。社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利機構,合作社內部還設有董事會,負責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物。監事會也是合作社內部一個重要的機構,成員由合作社的會員選舉產生,代表社員的利益監督檢查合作社的內部運行,保證了合作社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3、管理特點
合作社理論中提到:合作社是同時兼有企業和共同體兩種性質的特殊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德國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的情況越來越不同于經典理論。雖然德國合作社法指出合作社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主旨在于“服務于增進合作社成員的收益或經營,或者服務于合作社的公益意向”。然而,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德國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呈現出規模化組織、專業化經營、企業化運作的趨勢,德國農業合作社出現了向營利性企業轉化的顯著趨勢。企業化經營的趨勢主要體現在:(1)合作社由社員需求導向向市場需求導向的轉變 (2)社員異質性的增強導致社員對股份制持股、按股份配的偏好 (3)合作社通過橫向、縱向一體化實現規模化經營以提高市場競爭力 (4)合作社業務的拓展以及專職人員的招聘 (5)非營利性合作社向營利性股份公司的轉變已在農業合作社中出現。企業化運作無疑提高了德國農業合作社在經濟轉型期的市場競爭力。
除此以外,德國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對教育培訓的重視也是其管理上的一大亮點。1884年,羅和德勒(Rochdale)在建立消費者合作社時就提到了一條主要原則:加強教育。在19世紀末,地區性的農業合作社為那些自愿者和臨時管理人員開設了記賬和會計課程。在記賬課程中,枯黑森州開設了記賬、付款平衡單、商業管理、合作社法律和合作社金融與課程。而在哈斯首創的多層次的教育培訓系統中,教育和培訓的目標是不同的,多層次的。在地方性合作社中,教育和培訓的目標是對合作社成員進行生產知識教育,區域性協會的教育和培訓的目標是著重進行繼續教育,同時還對會計人員及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進行培訓和教育。1904年,哈斯在德國創立了第一個合作社培訓中心——德國合作社學院。德國其他合作社運動的發起者為了使其合作社成員和受雇人員受到基本的教育和繼續教育,也同樣開拓了寬廣的教育領域。1957年和1970年有兩所學校應運而生——“舒—德研究所促進協會”、“聯邦合作社促進協會”。他們的出現促進了非農業和農村高級培訓組織中心的建立。1970年德國出現了合作社基礎培訓和高級培訓的高峰。22德國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通過組織培訓教育,實現了對專家職業活動的正確定位和對合作社管理哲學的界定;一方面,可以向專家傳授和增加知識;另一方面還可以提高合作社領導者的個體素質。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成功發展自然離不開培訓教育活動對合作社的促進作用。
4、健全的合作金融體系
在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合作金融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賴夫艾森建立的農村合作社的最初業務就是信貸。德國早期合作經濟學者奧托拉伯(OttoRabe)曾指出:信貸合作社會的建立,對于農業來說,更重要的是從農村籌集到的資金還保留在農村,用于農村的發展,這是不可估量的進步。231876年,賴夫艾森就建立了“農業中央信貸銀行”,建立該銀行的目的在于保持合作社的資金平衡。中央信貸銀行的建立為信貸合作社奠定了自助而無需國家扶持的基礎。20世紀60年代之后,賴夫艾森信貸合作社沖出農村地域,打入了中產階級階層。1971年“德國合作社及賴夫艾森聯盟”(DGRV)建立,構成該組織之一的國家級合作社聯盟——“德國大眾銀行及賴夫艾森銀行聯合會”(BVR)就是代表信貸合作社的最高機構。德國大眾銀行及賴夫艾森銀行聯合會(BVR)和1255家合作銀行、2家合作社中心銀行以及13765家分支機構共同構成了德國合作社運動中規模最大的銀行網絡。德國的合作銀行共分為三級:地方基層銀行由社員組成,每個人都可申請加入合作銀行,但銀行要視其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顯然,基層銀行不可能為所有的合作社提供信貸; 第二級為三個地區中心銀行,每個中心銀行下屬幾個地區信貸銀行,中心銀行可以提供有價證券,扶持基層銀行;國家一級的則是德意志合作銀行(DGBAHK),它是合作銀行的首腦機構,主要負責為所有的合作銀行平衡債務, 提供咨詢服務,與國際金融界聯系以及扶持一些大型交易所。這個銀行體系既向成員也向一般客戶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銀行服務。100多年來,盡管德國的經濟體制和銀行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合作銀行仍然堅持合作制的組織結構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24
圖2 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有機聯盟結構
之所以德國合作金融能夠促進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在于合作銀行雖然與其他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沒有太多區別,但是仍具有合作社的特點:首先,合作銀行體系保持相互獨立、聯合發展的格局。每一級合作銀行都是獨立的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管理,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其次,各級合作銀行通過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務實現了經濟上的聯合,從而形成了強大的合作銀行體系,銀行體系的形成有利于整體優勢的發揮。再者,合作銀行的網點,尤其是基層合作銀行和那些兼營商品供銷的信貸合作社,比其它商業銀行更接近農村和農民,因此合作銀行能更好的為農民服務。
5、政府扶持
雖然德國農業合作社沒有依賴于政府的扶持,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性,但是在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政府還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立法方面、信貸方面、資金方面等,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合作社的發展。
在立法方面,德國政府明確規定了“促進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且把該促進和支持作為優先目標。自1867年德國制定第一部合作社法以來,德國合作社(包括德國農業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上發生、發展、變化和調整。1889年,德國《合作社法》修訂實施,該法使得基層合作社的建立變得更為容易。當然,這個時期的其他措施,比如:使單個合作社聯合成地區性合作社聯社、授予合作社聯社審計權和允許合作社承擔有限的經濟責任等等,都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現今,德國的合作社法則是與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體法,是其法律體系中一項不可或缺的基本法,該法具有綜合性、不分行業地規范和調整各種不同類型合作社組織經濟行為的特點。最新的《德國經營及經濟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責任、社員出資、組織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審計、解散清算諸多問題做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進一步促進了合作社的發展。
文本框: 全德合作社聯合會(賴夫艾森合作社聯合會)
信貸方面,德國政府對農業企業實施了特殊性的信貸管理政策以支持信貸合作社的發展,向農民提供低息貸款。自1954年開始,德國聯邦政府就對農村信貸實行了利息補貼。
資金方面,德國政府主要是通過補貼、資助的方式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予以扶持。早在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普遍發展階段,政府就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予以了財政資金的支持。1896和1897年,普魯士政府對合作社谷物倉儲設施的建設給予了500萬馬克的資助,并將普魯士中心合作社的原始資本提高到了3000萬馬克,專門用于谷物倉儲運作的費用開支。東西德統一后,政府對原東德地區農業合作社的重組給予了一定的財政支持,幫助他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重新運轉,并按歐盟的規定進行生產。財政補貼范圍較廣,主要包括中小型企業的增資擴股、內陸水域治理、互助組織、牛奶加工作坊、土地歸整、促進新企業的誕生、農民培育等。其方式包括限制農村貸款特別是農村種養企業貸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貸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直接安排低息貸款。如今,德國政府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仍然采取財政支持的態度,政府規定,新成立的農業合作社5年內可享受創業資助,包括人工費用、辦公設備和咨詢費,最初資助比例為60%,然后逐年減少;7年內可享受投資資助,如對于采購、加工、銷售、倉儲、包裝等經營性投資,資助額最高為投資總額的25%,但不超過其銷售收入3%。25
如今,德國政府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還實施了其他一些優惠扶持政策,包括:對合作社用稅后利潤進行投資的部分免征所得稅,進行谷物倉儲設施建設的給予一定財政資助,合作社免交營業稅及機動車輛稅,為農業企業提供咨詢、農機出租等服務的免交法人稅等。
總而言之,適度的政府支持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一大特點,這里的“適度”表現為:合作社在不依賴政府,保持一定獨立性的同時,切實的得到了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
(二)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和經驗表明,發展農業合作社是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最為重要的途徑和手段。農業合作社是在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農業中最為有效的合作形式之一。而農業合作社的成功發展則離不開明確的法律基礎,合乎國情的農業組織化體系的構建,對合作社領導人及其成員的培訓以及政府的適度支持等。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成功經驗無疑給我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以重要的啟示。
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是世紀之交中國農業的戰略任務和根本出路。而農業的現代化主要表現為生產經營的專業化、集約化和規模化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必然要求農業生產者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聯合和合作。事實上,中國政府已經意識到農業改革的迫切性與必然性,并開始著手進行農業合作化的試點。2003年,農業部已經出臺了相關文件,積極推動農業合作社的建立。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全國開始實施。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雖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仍處于起步階段,尚不成熟。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能涵蓋中國現存數十萬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也沒有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作出制度上的安排。因此,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將國外的做法與我國的實踐相結合,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道路,對于我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充分認識我國農業組織化的現狀,構建適宜的農業組織化體系
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成功經驗提示我們:在推進我國農業組織化進程中,要充分認識到本國的農業組織化的具體國情。第一,我國農業組織化應具有區域差異顯著,發展階段各異及產業領域廣泛的國情特點。所以在借鑒國外農業合作社發展經驗時,切不可盲目照搬國外農業組織化經驗,不盲目推廣國內某地農業組織化經驗,更不能下指標,操之過急。第二,我國農業組織化應堅持以農民為核心、以合作制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利益機制為紐帶、以產業化經營為基本形式。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創辦應該充分尊重農民和基層的自主性和創造性,減少政府干預。第三,我國農業組織化應基于“大農業”的觀念。應該圍繞各地有區域比較優勢的主導產業發展,著力構建“ 專業農戶+專業合作社+專業加工企業+專業行業協會”的以專業合作為主線的“ 四位一體”農業組織化體系。除此以外,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成功經驗表明,建構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基礎的合作經濟體系有利于推動農業的組織化。針對復雜多樣的農業農村發展情況,我國應鼓勵和支持農民和基層探索形式多樣的合作社形式。同時,應鼓勵合作社跨區域發展,擴大組織規模和覆蓋面;鼓勵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合作和聯合,探索組建區域性合作社聯社、聯合會或聯盟;鼓勵探索農民信用合作組織等新合作形式。合理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基礎的合作經濟體系是推進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最終趨勢。
2、加強法規制度建設,逐步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配套法規制度
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成功經驗表明,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是農業合作社得以較快發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法律、金融和財政制度。首先,明確的法律基礎是農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和保障。如果不能從立法上對農業合作社作出明確的界定,那么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就不能得到確認,國家對合作社的各種政策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實,我國農村合作化事業就不可能有一個健康的發展。合作社的實際工作中必然會遇到棘手的問題,缺少了合作社法必然導致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現象。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在全國頒布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設立和登記、成員、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盈余返還、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責任等。該法開篇便明確了立法宗旨是支持、引導合作社的發展,規范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但是,與德國的合作社法相比,我國的合作社法仍需要就以下幾個重點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內容:(1)應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和性質;(2)新的合作社定義中應強調農民聯合所有,同時也要強調民主控制,即:社員通過民主程序對合作社實施控制,不同于過去的民主管理;其實質是農民掌握控制權;(3)進一步明確合作社建立的程序;(4)應進一步明確政府與合作社的關系,包括:政府對合作社支持的方式及優惠政策。除立法以外,我國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支持、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方面,仍然缺乏配套的法規制度來扶持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我國在制定和完善農業合作社法及相關制度時,省級人民政府應考慮到各地情況的差異,從而加快地方立法的進程,緊密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抓緊研究制定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辦法,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規化。
3、開展教育培訓,大力提高社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影響一個組織運營的因素不僅包括正式制度的安排,還包括非正式制度的安排,非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便是意識形態。因為通過開展意識形態建設,組織可以減少制度推行過程中的摩擦及實施成本。所以對于農業合作社而言,開展合作社的人才與理念的教育、培訓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素質,增進合作社管理人員、社員對于合作社事業與目標的理解;可以減少農業合作社組建和談判的成本;可以提高農業合作社的運營績效,從而從很大程度上促進農業合作社事業的發展。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成功經驗進一步證實了:對合作社領導人及其成員進行培訓是必須長期加以重視的工作。
德國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對成員教育培訓的重視是其管理上的一大亮點。1844年,羅虛代爾先鋒社在成立之初就重視對社員的教育;在19世紀末,地區性的農業合作社為那些自愿者和臨時管理人員開設了記賬和會計課程。在記賬課程中,枯黑森州開設了記賬、付款平衡單、商業管理、合作社法律和合作社金融與課程。而在哈斯首創的多層次的教育培訓系統中,教育和培訓的目標是不同的,多層次的。在地方性合作社中,教育和培訓的目標是對合作社成員進行生產知識教育,區域性協會的教育和培訓的目標是著重進行繼續教育,同時還對會計人員及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進行培訓和教育。1904年,哈斯在德國創立了第一個合作社培訓中心——德國合作社學院。德國其他合作社運動的發起者為了使其合作社成員和受雇人員受到基本的教育和繼續教育,也同樣開拓了寬廣的教育領域。1957年和1970年有兩所學校應運而生——“舒—德研究所促進協會”、“聯邦合作社促進協會”。他們的出現促進了非農業和農村高級培訓組織中心的建立。1970年德國出現了合作社基礎培訓和高級培訓的高峰。26德國合作社(包括農業合作社)通過組織培訓教育,一方面提高了合作社領導者的個體素質和領導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廣大社員對合作社的認同感、使命感,極大地提高了合作意識。德國重視對合作社教育功能的經驗很值得我國借鑒。1、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合作社教育、培訓和研究機構,加大對合作社人才的培養力度;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借助目前農業廣播學校等機構,培訓合作社領導人和骨干社員;3、由于對農民的培訓屬于WTO綠箱范圍,因而應該是免費的。
4、全面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加大對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扶持力度
健全的合作金融體系是德國農業合作社得以成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國早期合作經濟學者奧托拉伯(OttoRabe)曾指出:信貸合作社會的建立,對于農業來說,更重要的是從農村籌集到的資金還保留在農村,用于農村的發展,這是不可估量的進步。27由此可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扶持,該扶持主要體現在金融對農業合作社融資問題的解決方面。
但是,我國農村仍然存在著金融服務的缺位制約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的普遍現象。07年頒布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沒有涉及到農民金融合作的內容,所以實施以來,農民合作社融資難的問題始終未能得到解決。慶幸的是,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該政策的提出無疑為合作社內部成員開展金融合作拓寬了道路。所以今后可以倡導通過社員內部融資、資金互助等信用合作的方式,從一定程度上解決合作社發展和社員生產中的資金難題。目前,山東、浙江等地已經開始“探索”成立農信擔保公司,以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但由于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尚未建立,所以合作金融的探索才剛剛起步。不過值得肯定的是,真正的合作應該是生產合作、銷售合作、信用合作的結合,因為這樣才能切切實實為農民帶來合作經濟的利益。除此以外,農村金融部門要把支持農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支持作為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大事,擺到重要位置。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要形成合力,做好市場定位,從自身職能出發支持農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對于不同類型的農業合作社,可以通過采用不同的貸款模式幫助解決資金難題。比如:對于有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社,可以采取集團信貸模式。即:由合作社中經濟實力最強的核心成員統一向銀行貸款,然后以預付訂金等形式分解給其他成員使用。對于松散型、服務型、聯合體形式的合作社,可以采取混合型信貸模式。即:由合作社組織統一與金融機構商定貸款期限、規模及對象,農村金融機構直接向合作社的各個成員分別提供信貸支持。對于合作社的農戶,可以采取單戶信貸模式。積極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幫助合作社的農戶成員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到貸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機制對于解決農業合作社的融資難問題非常重要。由于農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大多是特色農業,投入的成本高、規模大,抗風險能力弱。但目前,我國的保險業還沒有涉及到特色農業和畜牧業生產的具體保險理賠項目,所以,特色農業和畜牧業生產的風險沒有辦法分散。為此,盡快建立、健全保護農業合作社的長效保險機制,提供社會保障,對于解決農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的問題意義深遠,是農業合作社得以健康有序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5、政府在農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定位
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成功經驗表明,“適度”的政府支持對于合作社的發展至關重要。即:在保持合作社獨立性的同時,政府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立法方面、信貸方面、資金方面等,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合作社的發展。所以,概括的來說,我國政府應該在保障農業合作社獨立自主運營的基礎上,完善和強化政府的指導、服務與監管職能。
目前,我國的農業合作社正處于初始發展階段,勢單力薄,亟待政府的及社會予以大力支持。但我們應該結合實際,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初始發展階段和嚴峻的市場環境,絕不可生搬硬套一些已處于合作社成熟發展階段的國外發達國家的做法。我國應該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視為特殊的營農主體,進一步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并構建一套政策支持體系。對于政府而言,在改變向城市和工業傾斜的經濟發展格局,建立“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長效投入機制的前提下,可以通過以下一系列的具體措施來支持農業合作社的發展:(1)通過法規和政策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確立一個穩定的制度環境。鑒于當前合作組織發展的多樣性和不平衡性,最重要的就是要確立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則,即:要有利于加強農民尤其是專業戶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保障他們在合作社中的利益。(2)通過合作社給農民撥付援助和支農資金。(3)對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服務設施,尤其是農產品加工、儲運和科研設施的建設,政府應給予大量投資。(4)對農業合作社的運營,政府實施稅費減免、信貸優惠及提供適當的援助措施。(5)國家可以將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基本建設與開發及農村社會化服務等相關項目委托給農民合作社具體操作,并通過相應的措施,對農民合作社實行登記審核、檢查監督、指導管理,以加強政府通過合作社對農業和農村政策的貫徹實施,并保障合作社的健全運營,使合作社真正辦成“民辦、民管、民有、民受益”的農民自治互助合作的經濟組織。(6)普及合作社知識,增強合作意識,強化合作社干部的能力建設工作。對于合作社而言,應當將廣大社員的愿望、呼聲與意見等及時地反饋給上級政府,使政府能夠適當調整或修改農業政策,并根據實際情況在資金、技術、物資、信息等方面對合作社予以支持,真正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辦官助”。
6、重視農業合作社的審計監督工作,出臺相應的審計制度
在德國,合作社成立前必須經過當地審計協會的審計,成立后必須加入合作社審計協會,定期接受該協會的審計。審計內容不僅包括合作社的日常業務往來、資產狀況,也包括合作社領導層的管理方式和經濟效益。審計的結果通過向全員大會報告,讓社員了解合作社的經營情況,并對自己和合作社的利益做出正確評估和選擇。德國嚴格的審計制度一方面可以支持沒有經驗的合作社領導的工作,另一方面實現了對合作社領導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可以說,德國合作社通過清理資產、建賬立制、民主理財、內外部審計監督相結合、財務公開等這一整套制度的建立和具體實施,有力的保障了農業合作社在正確的軌道上健康持續的發展。然而,在我國,由于農業合作社產權不清晰,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方面缺乏專門的制度和規范,缺乏專職人員,所以風險防范問題,集體資產流失問題等在我國的農業合作社中較為普遍。而僅僅通過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三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來實現對受托經濟責任的審查與評價,效果往往不理想。首先,因為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普通社員或監事會成員都很少直接參與理事的經營管理決策,很難全面掌握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信息。其次,社員大會和監事會通常都缺乏經濟監督專業技能,無法對經營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問題做出客觀、公正地評判。再者,代表社員利益的社員大會、監事會在對合作社經營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進行評判時,往往從本位利益出發,難以對經營管理者的受托經濟責任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作為代表經營管理者利益的理事會,也常常會從本位利益出發,設法減輕或解除受托經濟責任。概括起來說,即:信息不對稱,經濟監督專業技能有限及本位利益的限制使得合作社經營管理者的受托經濟責任,難以通過合作社三機關之間相互制衡的方式予以確認。所以,應當重視農業合作社的審計工作,因為審計監督是對這種受托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地審查與評價有效手段。
我國農業合作社可以采取自律性審計監督與他律性審計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從而發揮自我監督約束和政府的特別審計監督的互補優勢。在構建我國的自律性審計監督制度時應該考慮到以下幾點內容:(1)明確審計人、理事和社員大會三者的關系。審計人是對理事的經營管理進行審查,并將其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審計報告的形式向社員大會匯報。(2)綜合考慮審計人的專業技能要求和獨立性,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比較適合被選任為農業合作社的審計人。(3)農業合作社審計的主要對象包括合作社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營管理活動以及合作社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4)審計人具有查閱農業合作社會計及其他相關資料權;向合作社理事、監事和普通雇員的調查、咨詢權;獨立審計權等。同時負有妥善保管審計材料義務;保守合作社商業秘密義務;接受農業合作社社員、理事或相關人員的咨詢義務;客觀、公正評價理事受托經濟責任義務;及時向社員大會出具書面審計報告的義務等。自律性審計監督是一種克服市場缺陷,客觀、公正地對理事受托經濟責任作出評價的市場方法。但當市場方法不能克服市場失靈時,國家干預便不可或缺。這就是政府特別審計監督對合作社自律性審計監督不足的彌補。根據我國《農業法》第9條的明確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我國應該由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合作社監督工作,所以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所屬合作社行使政府特別審計監督權。當一定數量的債權人或者社員提出政府特別審計申請,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有必要進行特別審計的,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特別審計監督程序。行使特別審計監督權的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特別審計申請人和被審計農業合作社送達審計報告,并向該農業合作社提出整改措施。
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客觀、公正的審計監督,建立和完善審計制度是促進審計監督工作在農業合作社得到切實落實的重要保障。
六、小結
德國農業合作社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它是專業性農業合作社的代表,發展的很成功。合作社在為德國農業發展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改變了單個農戶的弱勢地位,使農民分享到農產品加工、倉儲、運輸和銷售等各環節的利潤。德國的農業合作社種類繁多,經營領域很廣,體系也非常完善。在行業和地區性合作社的基礎上,還有跨地區性的合作社,乃至全國性的協會。除了加工流通類、配套服務類,值得一提的是,德國的農村合作金融非常發達,各種形式的信用合作社使德國的農戶可以得到低于普通銀行利率的優惠貸款。縱觀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其成功運行離不開明確的法律基礎、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嚴格的審計制度、有機的聯盟結構、科學的運營管理、適度的政府支持等特點。我國的農業合作社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借鑒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成功經驗以促進我國合作社的發展已勢在必行;主要措施包括:構建適宜的農業組織化體系;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配套法規制度;加大對社員的培訓教育;發展農村金融;對合作社的發展給予適度的政府支持;重視對農業合作社的審計并出臺相應的制度等。發展農業合作社是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改變農戶弱勢地位最為重要的途徑和手段。農業合作社是在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農業中最為有效的合作形式之一。借鑒分析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成功經驗,對于探索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業合作社發展之路,具有深遠的意義。
附錄:《德國經營及經濟合作社法》相關內容
第1條:合作社是以增進成員的收益和經營為目的,并通過共同的業務活動來實現這一目的的團體。
第7條:社員可以加入多個股份,章程可規定入股的最高數額。
第8條:合作社全體社員大會對某些事宜不能以簡單多數票,而是以壓倒多數票,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決。合作社可以與非社員開展業務。
第9條: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必須是社員。
第15條:合作社的社員有義務出資入股。
第17條:合作社適用商法典意義上的商人。
第19條:在第一個業務年度按社員的入股出資比例分配,以后各年按業務年度結束時完成盈利結存或虧損扣除后的社員的股金比例分配。
第21條:合作社章程可以規定支付股金利息。
第24條:合作社可以選擇向理事付薪或不付薪。
第43條:合作社社員最多可被授予三票。
第53條:為確定經濟狀況和經營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規定,至少每兩個業務年度必須對合作社的設施、財產狀況以及經營管理,包括對社員名單的管理,進行審計。對資產負債表合計超過二百萬歐元的合作社必須每年審計。
第54條: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擁有審計權的協會(審計協會)。
第57條:合作社理事會應準許審計人查閱合作社賬目和文件,核查現金、有價證券及商品存量,應向審計人提供完成認真審計所必需的全部說明和證明。
第61條:審計協會有權要求合作社償還所墊付的現款,并為其工作支付報酬。
第63條:審計協會的法律形式為注冊社團,審計協會成員只能是注冊合作社,審計協會必須維護成員的共同利益,特別是以維護相互間的業務關系為目的。審計協會不得有其他目的。
第73條:離社者依據其離社時合作社的資產狀況和現有社員數量與合作社分割共同財產。資產分割以資產負債表為依據。離社者對公積金和合作社的其他資產無請求權。
第76條:社員可隨時(包括在業務年度進行期間)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將其股金轉讓他人,并以不與合作社分割共同資產為條件退出合作社,前提是受讓人接替其位置成為社員。
第91條:向單個社員分配資產,應依據第一清算資產負債表確定的股金,按社員股份的比例進行。超過該結存款總額的盈余應向社員平均分配。章程可對資產分配作出規定,或者規定其他的分配比例。
第92條:如果章程未規定將合作社解散時留存的不可分割的凈資產交付一位自然人或法人,用于確定的目的,則該資產歸合作社所在地的鄉鎮所有。該基金的利息須用于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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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of Germany
Sun Ting
(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Rural Development,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100872)
Abstract: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rmany’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successful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from the five aspects: the legal system,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management mode, cooperative financial system and government support, then summarizes the successful inspiring experience of Germany’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o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development, such as constructing appropriate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ystem and regulations, carrying ou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mproving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ate government support policies and attention to audit and supervision work, etc.
Key words: Germany;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History;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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