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廢除封建的土地關系以后,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變遷,履踐了一條“之”字形的軌跡,即從五十年代的合作化,到八十年代的包產到戶;再由今天的土地承包到“新農合”(通常專指“新時期農村合作醫療”,我這里是借用,泛指當前農村各種組織形式的聯合經濟)。
在中國,農民歷來是最龐大的小生產者群體。土改以后,農民獲得了土地,生產發展了,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大多數農民家庭的境況,達到了過去的中農水平,但與此同時,也顯示出貧富分化的趨勢,有些地方還出現了雇工剝削的現象。這種情形,似乎驗證了列寧的論斷:“小生產是經常地、大量地、每日每時地產生著資本主義的”【1】,而“社會主義就是要消滅剝削”。恩格斯主張:“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2】 按照這一思路,既要發展生產,又要消滅剝削,鞏固工農聯盟,唯一的選擇就是實行農業合作化。毛澤東更直截了當地說,“我們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是要在農村這個最廣闊的土地上根絕資本主義的來源。”【3】
但是,資本主義不是通過一次社會主義改造就可以“根絕”的。革命首先消滅的是資本的本質,而它的軀殼——資本形態,還要存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改造后的城市工商業依然采用資本形態,不過它的性質已由私人資本變成了公有資本。這種新的資本雖然還帶有舊資本的痕跡,但其內核是共產黨的主張和人民的利益: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引導和改造其他經濟成份,改造自身內部治理結構,創新生產方式,最終達到消除一切資本形態之目的。
但農村的情況卻有不同。舊中國的農村一直以非資本主義經濟為主,資本主義農業可謂鳳毛麟角。合作化以后,公有資本形態的城市工商業,以從未有過的規模滲入農村。“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使這種滲透的程度進一步加深。從經濟的意義上說,這種滲透不是推進農業的資本化,而是以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形式實行人民國家資本的積累。其結果,一方面是人民國家資本實力的增強,從而加大了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阻斷了農民與市場的直接聯系,形成產銷分隔,城鄉分隔,相對封閉的二元經濟結構。
實踐表明,片面的所有制方面的合作化,其效果一般不會使農村人口的生活水準超過中農,甚至有可能從中農線向下退縮。這是什么原因呢?
人民國家資本積累是一個原因,但不是根本的原因,根本原因有兩條,一是農業生產資料技術屬性的落后,二是相對封閉的經濟形態。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條件。就封閉的農業而言,在生產資料技術屬性還停留在中世紀水平的歷史階段,其發展程度最高的無剝削形式便是中農經濟。土地公有并不能改變這種狀況,這是為整個農耕社會歷史所證明了的。
馬克思在分析俄國村社制度時曾經指出:這種社會形態進一步發展的前途,要“取決于農業范圍以外資本主義生產的一般發展”【4】。中國理論界一直認為,自三大改造以后,在“農業范圍以外”的,已經是完全的社會主義經濟,因而中國的農業跨越所謂資本主義的“卡夫丁峽谷”應當是沒有問題的。他們沒有認識到:這種“農業以外的”社會主義經濟所采用的仍是資本形態,“所不同的是所有制變更了”(毛澤東語) 【5】,形成了人民國家資本和工人集體資本這兩種公有資本。合作化的實踐完全證明了馬克思的判斷。在消滅了地主階級剝削制度之后,農業發展的前途只有兩種:一種是私人資本主義的農業,一種是公有資本形態的農業。防止產生資本剝削的唯一正確途徑,就是發展公有資本經營。
新中國在前三十年,逐步建立了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作為基礎的農業,依托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勢,生產條件有了顯著改善,科學技術有了長足的進步,產量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抗拒自然災害的能力大為增強。但是,從生產計劃到產品價格均由國家規定;城鄉間貿易主體長期固化為國營商業和國家控制的供銷系統;農村集市貿易還停留在原始的低端水平;勞動力不能自由流動。一句話,農村仍處在相對封閉的半自然經濟狀態,沒有形成同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資本形態和產業體系。
僅靠所有制方面的合作化,而不同時采用資本形態的商品生產,傳統的農業就不能建立起同其它產業之間的直接經濟聯系,很難從犁、耙、鐮、鋤為主的生產力基礎上發展到工業化(機械化、電氣化、化學化、水利化)。退一步說,即便農業實現了狹義的生產過程的工業化,也不可能實現全部生產過程的產業化,最終狹義生產過程的工業化也難免陷入困境。所有這些后果,都會導致合作化的失敗,并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產業化的現代概念,就是形成資本形態的系列產品與服務供應鏈,它是一個更高級的階段,即由分散的商品生產向全社會網絡經濟發展的過程。今日中國的農業要實現產業化,并有機地融入國民經濟體系,首先它的經營方式必須上升為資本形態的、或者說,企業類型的組織與運作,而無論其主體屬于哪一種所有制形式(如社隊組織、村組合作、家庭承包、國有農場、私人農場等等)。
八十年代初實行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恰恰不是從改變經濟形態入手,而是改變原來的所有關系,走上一條經過小生產自然發育的所謂漸進式發展道路。選擇這條道路,可能是考慮到中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業商品化率較低等國情,為滿足眼前利益而采取的權宜之策。但是,這種選擇對于農業的現代化與可持續發展、協調產業化過程中各種矛盾所帶來的阻滯和延誤,是非常嚴重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名義下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和“土地承包”,是農用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三種不同形式,也是農地使用權由集體轉到農戶手中的過程。在“包干到戶”的形式下,就已經取消了所謂“聯產”的限制,《土地承包法》【6】的實施,則意味著過程的基本完成。但是,農戶始終沒有獲得全部的土地經營權與收益權。在中國,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也是不完全的,國家仍保留著土地的最終處分權和部分收益權。這一點在土地流轉、特別在非農土地的流轉中體現得十分明顯。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這種分離,雖然使農業勞動與土地的結合回復到個體形式,但畢竟敞開了農民同市場直接聯系的窗口,資本形態的經營方式成為可能。但是,它的具體做法卻是打碎原來的生產組織,這樣,農業便很難通過公有資本形態走向集體化發展的道路;又由于未確立土地的私人經營權,同樣也阻礙著農業通過私人資本形態走向集約化發展的道路。改革以來,雖然伴以有限的市場化政策和小范圍的科技應用,也能帶來產品結構的改良和一定程度的增產,但囿于小塊耕種方式,便從根本上排斥了采用大規模現代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與改革以前相比,這種小生產的半自然經濟狀態,同其他產業更加不對稱。我們在農村看到的一種普遍現象便是,在家庭聯產承包制范圍內,中農水平又成為農民不可逾越的極限。
改革開放的開始,標志著人民國家資本積累過程的完成,工農業產品剪刀差逐步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但在農村改革的前一階段,我們沒有把“剪刀”交給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而是交給了那些活躍在城鄉之間的涉農企業和個體商販。過去那種來自農業的積累,這時多半成了私商們的獵物,而不能反哺于農業。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助也就變成了凈補貼。在強大的城市產業資本面前,農民沒有足以同對方相抗衡的經濟組織,在產品價格方面便沒有發言權,“增產不增收”,“種糧的不如賣糧的,養豬的不如賣豬的”等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此外,地租——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本應成為農業發展的重要積累形式,但在改革中始終沒有得到重視和界定。除了非農地流轉外,地租被“三提五統” 【7】、“農業稅附加”【8】這些費稅所替代。這類費稅的種目繁多,內容幾乎無所不包,集體收益與國家稅費混淆不清。而其征收方式,則無論是按人頭還是按地畝,是分成制還是定額制,都沒有體現出級差地租的性質。
資本形態地租產生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權與成熟的生產價格形成機制。不確立這個前提,地租就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這是基層組織亂收費和亂攤派成風的根源。由此引發“絕大多數地區的農民的農業收入在繳納稅費之后的剩余,不足以維持農民勞動力再生產和農業簡單再生產” 【9】,以致部分土地拋荒的現象。這種情況直到取消農業稅以后才有所好轉。然而,令人啞然失笑的是,在取消農業稅的同時,連帶將地租也取消了。地租不同于稅收和規費,它體現著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經濟聯系,是客觀存在于社會經濟鏈條中的一個必要環節。它可以視情狀減免,但不能取消。
公社經濟組織的迅速瓦解,造成農村社會公共建設主體缺位,因而不能不對農業生產和農村人民生活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耕地面積減少、土壤肥力退化,森林、草場遭到破壞,農田水利、電氣、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能力降低,機械化進程放慢,農業科技的大規模推廣受到限制,供銷、金融系統萎縮,醫療條件惡化、教育事業發展遲緩,抗拒自然災害的能力大為削弱。加之生產成本逐年上升,農民和農村集體負債累累,城鄉之間的差距日益擴大,大批農村青壯年紛紛離鄉背井,涌向沿海經濟發達城市,形成一道波瀾洶涌的奇觀:民工潮。
這類似于資本主義成長期的鄉村景象。盧森堡曾經分析指出,農業這種前資本主義的生產,在資本主義成熟時期,仍然是資本主義生產所依存的非資本主義生產體系。一方面,它為城市工業提供源源不斷的原料和勞動力,另一方面,它又是工業資本剩余價值的實現場所。她認為:工業的“剩余價值既不能由工人,也不能由資本家來實現,而是由那種屬于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社會階層或社會結構來實現。”“剩余價值的非資本主義的購買者之存在,乃是資本及其積累的直接的生存條件。而且,在這個限度內,又是資本積累問題的決定性力量。”【10】 今天我們又看到,在產業資本面前,農民一旦失去自己的組織,是怎樣一步步墮入困頓的。
中國的農業,要么是進步為私人的或者公有的資本形態的經濟,要么是退回到前資本主義狀態,繼續作為資本剝削和資本積累的對象。反思三十年前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當初實在沒有必要借用十幾個農民的手指印,命令全國農民去搞“一刀切”,而應當因地制宜,讓更多的農村集體在保留“隊為基礎”的條件下,像華西村、南街村那樣,采用資本形態來運作,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
在今天的經濟學界,市場經濟和產業化理論幾成包醫百病的靈丹妙藥。但是,他們的這種理論卻不包括資本形態內容。這就像化學不談分子結構,生物學不談蛋白質一樣粗陋。商品生產當然需要市場,但市場只是條件,資本才是主體。有什么樣的主體,便會有什么樣的市場。與已經資本化的城市工商業相對應,單個小農家庭、私人資本農場、農村集體資本組織所參與形成的市場是完全不一樣的。
農業由非資本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樣技術屬性的生產資料,因各地生產條件的差異,適應它的經濟形態也是不同的。例如機械的使用,在地廣人稀的北美和歐洲,可能實現接近于農產品價值的生產價格,形成私人資本主義的大農業,然而在中國則不會有大范圍的成功。其原因在于:一、農村人多地少的國情在短期內不會改變;二、適宜這種國情、同時又適宜資本經營的農業生產技術(如轉基因技術)尚未成熟。在這樣的情況下,只有公有資本形態才能保護農民和發展農業,而私人資本(涉農私企和種植大戶)的趨利性則可能給農民,甚至給整個社會帶來災難。
私人資本的前提是勞動與土地的分離,以及與之伴生的城市與鄉村的分離。馬克思說:“城市和鄉村的分離也可看做是資本和地產的分離,看做是資本不依賴于地產而存在和發展的開始,也就是僅僅以勞動和交換為基礎的所有制的開始。”【11】 這里所謂的分離是資本行為的共性,不依賴于地產則是非農資本的特殊性。非農資本之所以不依賴于地產,是因為土地的自然物質并不成為這些資本的生產要素。這些資本另有所依賴,即依賴于工業生產資料的技術屬性。工業、以及主要為工業服務的第三產業的技術屬性,恰好就可以不依賴于地產,而同時使城市化成為必然。
但農業是依賴于地產的。當適宜資本化生產的新技術尚未普遍應用之前,對于農業的發展,這種分離本身就構成一道鐵幕。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的資本有機構成、農產品生產價格低于其價值,是一個長期的普遍的事實。我們看到,雖然私人資本也多次青睞農業,但總是因其在多數時期都低于社會的平均利潤率而畏縮。為了吃飯,為了支撐資本所倚賴的其他產業,全世界所有的國家資本都不得不補貼農業。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現在。今天有許多人反對轉基因技術應用于生產,但是他們沒有注意到,這或許正是資本在作一次歷史性的華麗轉身。
農業是人類的生命線。農業的安全與穩定,關乎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全球宜農土地分布不均,氣候與生態環境惡化,經濟危機愈演愈烈,對糧食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發布的報告稱,今天世界上仍有六分之一的人口處于饑餓和營養不足【12】。這不僅需要發展農業科技,增大對農投資,擴大全球范圍的農產品貿易,但更重要的是社會制度的改革與農業政策的調整。
小農不能解決今天的農業問題,資產階級也不能解決今天的農業問題。今天的農業,正處在有史以來一個最偉大的轉折點上,存在極大的發展潛力。如果說過去由于種種條件的限制,農業對于資本只是一塊雞肋,只能在它的邊緣淺嘗則止,那么今天的資本正在以最新的科學技術向農業的深度進軍,把雞肋變成禁臠。但是,對私人資本來說,投資就為了賺錢,這是天經地義的,而不會顧及社會責任和道德非議。一切科學技術也都是賺錢的工具,它可以是“第一生產力”(在資產階級看來能夠賺錢的東西都是生產力),但實際上也可能是最可怕的破壞力,如孟山都的基因重組技術,美國和英國的克隆技術,以及在食品中摻假摻毒的技術,都是如此。這和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公有資本完全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越是迫近人類生存的底線,自然規律就越會迫使更多的人們堅決地站到公有資本一邊。
綜合以上看法,我的結論便是:對于今日中國的農業,因其參差不齊的生產資料技術屬性和復雜多樣的地理環境,當然應該容許多種經濟成份和經濟形態的存在,任何“一刀切”做法都是不對的;還應該看到,只有在資本形態下,才可能改變傳統農業的生產方式,形成規模化生產與產業化分工,促進生產資料技術屬性的發展,提高生產率;再就是,與私人資本相比,公有資本具有更大的穩定性、包容性和可調節性,所以,在后續的改革中,應當注意對私人資本的規范和引導,而將公有資本農業作為發展的主要方向。
注釋
1、列寧:《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
2、恩格斯:《法德農民問題》
3、毛澤東:《農業合作化的一場辯論和當前的階級斗爭》
4、馬克思:《資本論》
5、毛澤東會見丹麥首相保羅.哈特林時的談話(1974年10月20日)。原話是:“總而言之,中國屬于社會主義國家,解放前跟資本主義差不多。現在還實行八級工資制,按勞分配,貨幣交換,這些跟舊社會沒有多少差別。所不同的是所有制變更了”。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九屆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會議通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進一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和有限制的土地流轉權。
7、“三提五統”是指“費改稅”以前三項村提留和五項鄉統籌,由人民公社時期集體經濟組織各項管理費和積累提留轉化而來。三項村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五項鄉統籌費指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等事業款項,村鄉兩級收費大致各占50%。,一般采用分成制,按人口數收取。1991年底國務院頒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村提留和鄉統籌征收標準 “以鄉為單位,以國家統計局批準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和計算方法統計的數據為依據,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但在實際征收中一直極為混亂。自2000年農村稅費改革開始并入“農業稅附加”統一征收。
8、農業稅是一種按地畝定額制的實物稅。1958年6月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全國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5%,各地區稅率有不同,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該條例于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農業稅附加”是地方政府按農業稅的一定比例加征的稅款,由征稅機關隨同正稅一并征收,一般不超過應納農業稅額的15%,最高不得超過30%。2000年稅改政策規定,農業稅附加款在每年底由區縣稅務機關退入鄉鎮(區縣)財政專戶,實行“鄉管村用,量入為出,據實撥付,重點保證”的原則,主要用于村干部報酬、五保供養經費和村辦公經費三項支出,鄉村兩級不再收取 “三提留、五統籌”。農業稅取消后,村級三項經費改由地方財政安排補助。
9、李昌平:《“三農”問題會不會導致中國崩潰》
10、盧森堡:《資本積累論》
11、馬克思:《費爾巴哈》
12、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2009年):《世界糧食不安全狀況-經濟危機影響及獲得的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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