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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家庭承包經營”早已名存實亡

胡靖 · 2011-05-05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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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家庭承包經營”早已名存實亡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這一稱謂遍布于中央、地方的各種文件、法規之中???0年了,社會對這一中國特色的農業經濟制度的稱謂已經習以為常。但是仔細推敲,可以發現,這一稱謂其實不嚴謹、不準確、不科學。特別是作為國家最重要的一項經濟制度。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何以堂堂正正,號令天下?

無論是1983年“一號文件”提出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還是2003年《土地承包法》更正的“家庭承包經營”。這一中國特色的概念的核心是“承包”?!俺邪斌w現了中國農地產權的基本性質,即《憲法》第十條規定的“集體所有”。也表明了中國的農地改革是在“社會主義”的框架下進行的。改革僅僅是各個村莊根據《憲法》的授權,針對村莊內部的管理、勞動的具體方式展開,而沒有觸及“所有制”這一根本性的問題。但是,中國的“改革”,特別是在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以后,卻是依照“不爭論”、“打左燈,往右拐”的原則來開展的。從1979年至今,“改革”已經將原來的社會主義農業經濟制度的全部內容“改”掉了,剩下的僅僅是一個徒有虛名的“集體”的外殼。為什么還要保留這個“外殼”呢?僅僅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的面子嗎?如果這一“改革”為農村帶來了可持續的繁榮前景,則一切“改革”的“潛規則”都容易被接受為一種戰勝謬誤的正常的策略性選擇。但是,30年的“改革”為中國農村帶來的卻是村莊普遍的凋敝、污染、混亂,帶來的是急功近利、竭澤而漁的農業資源的粗放開發,帶來的是越來越可能爆發的全面的村莊生態危機和糧食危機。

什么是“承包”呢?作為一項國家重大的經濟制度,如果沒有“承包”的實質和內涵,偏要一直冠以“承包”之名,輕則是文字錯誤,重則就是在瞞天過海、欺世盜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承包”為“接受工程大宗訂貨等,負責完成”。因此,從邏輯認識,“承包”至少應該包括三個必需的內涵。即發包主體、發包內容和發包租金。當然還有形式上的承包合同。如果失去了前三個內涵,“承包”就已經名存實亡。就不應該再利用這個概念。

第一、承包的主體和客體。即發包方和承包方。在邏輯和經驗上看,“承包”的過程應該是先有發包,才會有承包。主體不發包,何來承包呢?自然有承包,必然就應該有發包。但有“發包”,不一定立即就有“承包”?!俺邪睉搩H僅是發包方經營管理的一種手段,而非全部。這兩個概念應該是這樣的關系。因此,不能只談農戶的承包權,而回避“集體”的發包權。有了如此認識,再看目前的“家庭承包經營”問題就非常明顯了。30多年的改革,“承包”年年響徹云霄,而“發包”卻難見只言片語。并且,歷史越來越清晰地暴露出了中國“右翼”主導的“改革”企圖,即并非刻意要保留“承包”,而取消“發包”,其最終的目的就是要把“承包”、“發包”、“集體”這些社會主義“雙層經營”的元素一起取消掉,實現農地的徹底私有化、自由化。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嘗試性地提出了“承包權15年不變”,也就是說在這15年期間,“集體”的“發包”權利被中央強行取消掉了。農民不用年年“承包”,就可以獲得15年的農地使用權。這一規定開創了最高政策越俎代庖、藐視“集體”的先例。但是,1984年的“一號文件”并未完全剝奪“集體”的作用。文件中至少還容許“大穩定,小調整”。還沒有完全取消“集體”的地位;但1993年以后,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特征的“湄潭模式”在中央政府的肯定下,成為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主流模式?!凹w”連“小調整”的權力都被禁止或取消掉了。這顯然是對“集體”合法權力的進一步僭越和侵犯。2003年,新出臺的《土地承包法》強調“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也就是說,在這30年期間,“集體”的“發包”權被“合法”褫奪,“承包”當然也就不存在了。農民可以在這30年里,根據市場的變化,想干啥就干啥,不相干也可以啥也不干。在這個意義上看,《土地承包法》同樣是在公然鄙視《憲法》第十條的“集體所有”精神;2007年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承包權“長久不變”,這實際上就干脆永遠取消了“集體”的“發包權”。但這一提法顯然缺乏法律條文支持。同年3月,《物權法》在全國人大強行通過。第12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然而第128條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這是典型的在全國人民面前玩弄“打左燈往右拐”。131條又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既然“發包人”無權調整土地,那么“統分結合”表現在什么地方?土地是農村、農業最主要的資源,難道還有離開了土地的“統”嗎?中央文件和《土地承包法》、《物權法》一方面盡力延長“承包期”,另一方面又反復強調“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其目的和意義就是要徹底、永遠架空村“集體”。這種“極端”的改革完全沒有汲取歷史的哲學意義的教訓。其智慧沒有超過2000多年前焚燒阿房宮的項羽。目前農村的一切凋敝亂象正是來于斯。但是,十七屆三中全會“公報”在強調“承包權長久不變”的同時,又提出了“三個不得”。首先就是“不得改變農地的集體所有性質”。這說明中國的最高決策者在懸崖邊上終于回憶起了《憲法》第十條的“集體所有”的意義。根據《憲法》第十條,農村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是“集體所有”,也就是說,“集體”才是名正言順的發包方和管理者。按照真正的法制精神,應該只有“集體”,主要是農村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而非中央、而非國務院,更非農業部、林業局、建設部,才有權利對其名下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根據村莊的地形地貌、水文地理、耕作特征、習慣傳統,進行改革。

第二“承包”應該有承包的內容。目前,所謂的“承包戶”已經獲得了土地完全的使用權、經營權和“物權”。以“小崗村模式”為代表的“踢開集體,分地永遠單干”已經成為中國農地制度的主流模式。甚至村莊內土地長期撂荒,水利長期荒廢、癱瘓,作為發包方的“集體”也不能以“發包”主體的身份過問。這不是“寧要私有化的草,也不要集體化的苗”又是什么呢?“改革”走到了一個極端的意識狀態之中。為什么一定要消滅“集體”呢?按照主流媒體的宣傳和邏輯,“集體”對村莊公共事務的“過問”,在計劃經濟、“人民公社”時代一直是“大鍋飯”、“瞎指揮”。是100%的荒唐和錯誤。連“學大寨”時期造福子孫的“集體”水利建設也是“勞民傷財”。而且必然產生嚴重的“腐敗”。因此,“改革”就不能在村莊的各類公共事務,如水利、資金、財產、制度、輿論等方面給“集體”遺留一點活動的空間,必須將其徹底、全面扼殺掉。當然計劃生育、治安維穩除外。對此,主導改革的政界、學界“精英”階層在這個問題上取得了高度的一致。但這種缺乏對農村、農業田野認識的偏見與謬誤的“高度一致”完全無視村莊“集體”行動的歷史存在和內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并且,從中央各部委,到省、市、縣、鄉鎮5級政府,哪一級沒有嚴重的腐敗呢?為什么不也取消掉其對應的政府機構,而單單要取消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顯然,徹底消滅“集體”表面的“改革”邏輯不嚴謹、不成立。并且,從實踐看,這種出于意識形態原因或者狹隘利益的有選擇的“改革”,在30年的運作過程中,不僅沒有給中國的農村帶來可持續的繁榮,相反是幾乎徹底破壞、消滅了村莊內部的本來可以由“集體”提供的公共建設、公共服務、公共福利和公共管理。我國多數村莊由此陷入了嚴重的無序、凋敝狀態。在很多農區,由于“集體”行動的缺乏,“人民公社”時期修建的村莊水利的全面的潰爛、癱瘓正在徹底葬送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不少的農地又重新回到了“靠天吃飯”;而同時由于缺乏“集體”統籌、治理,承包戶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化肥、除草劑的無節制使用,生活污水的無序排放,各類垃圾的任意扔棄,對農村的生態環境構成了越來越嚴重的污染和破壞。給仍然居住在村莊的農戶的生活、生產帶來的深重的痛苦。越來越多的沒有“集體”治理的“臟亂差”的村莊,正在成為“不適合人類居住”的地區。以致一些留守的老人,也因無法正常生存而被迫離鄉出走。

“改革”,沒有把村莊內部必要的公共建設、公共服務、公共福利、公共管理放在眼里。

第三,作為農地合法主人的“集體”沒有任何“發包”的租金和收入。發包沒有收入,就等于對于“承包”農戶沒有任何的約束和要求。沒有“發包”收入,就意味著集體將沒有穩定的、合法的、合理的資金來對村莊進行必要的公共建設、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而這恰恰是“集體”與以前的“地主”的區別所在?!凹w”的發包收入,是用于村莊事務必需的資金來源。而“地主”的“地租”則是多用于其相對奢靡的生活。1983年以后,隨著“集體”財產的瓜分,和鄉鎮企業的民營化“改制”,村莊財政的資金來源就基本斷流了。村莊內部“建服福管”就逐漸消失掉了。村莊就開始了其不可避免的凋敝進程。不過在2004年取消農業稅以前,“三提五統”和“兩工”,至少還能“名義”上要求農民部分承擔鄉村兩級政府的公共財政的資金來源任務。鄉、村集體,還可以利用這一權利,來完成一些“救急”的公共建設和服務。但是,在各級政府的公共財政長期對農村、農業和農民的嚴重歧視的背景下,“三提五統”和“兩工”成為“農民負擔”、“剪刀差”的替罪羊。筆者一直認為“五統”沒有道理,教育事業附加、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等確實是政府轉嫁給農民的負擔,取消掉非常正確。但是,“三提”和“兩工”卻應該保留?!叭帷保创寮w提取的公益金、公積金和管理費。它本身是村莊公共事業的資金來源。邊界清楚,目的清楚,完全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賦原則。也符合《憲法》精神?!皟晒ぁ笔羌w成員在村莊內部正常的集體勞動,對于水利建設、疏浚等非常必要。但在2004年后“三提五統”,連同“兩工”,被全部取消了。由此,農民不再向“集體”上繳任何稅費。同時,也不再承擔村莊建設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凹w”和個體農戶之間必要的系統關系就完全被所謂的“改革”人為分割了。而村莊之上的各級政府,根本就無法替代“集體”的作用。

“改革”掐死了“集體”,各級政府又不愿、不能提供更好的或者替代性的村莊“建服福管”,中國的村莊就只有凋敝、癱瘓、崩潰一條路了。

家庭經營是正確的方向,但是不能由此排斥“集體”的意義和作用。如果“承包”名副其實,真正實現“雙層經營,中國的村莊就不會是如此沒有希望。

(2011/4/30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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