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蔣玉珉
來源:2006年第6期《學術界》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豐厚的合作制思想遺產
1927年3月,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把發展合作社列為十四件大事之一,這是毛澤東最早的合作社思想。
毛澤東指出:“合作社,特別是消費、販賣、信用三種合作社,確是農民所需要的。他們買進貨物要受商人的剝削,賣出農產要受商人的勒抑,錢米借貸 要受重利盤剝者的剝削,他們很迫切地要解決這三個問題”。”明確提出了農民辦合作社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提高自身的福祉。在當時的戰爭條件下,毛澤東為了鞏 固和發展革命根據地,一再指出根據地要進行必要和可能的經濟建設,批評把經濟建設和戰爭對立的錯誤觀點,提出要通過組織各種合作社解決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問 題。“同時,蘇區的經濟血管,一切必需生活的供給,完全只有靠‘消費合作’,‘糧食合作’,‘生產合作’來擔負非常艱巨的支配任務。”因此,客觀上合作社 經濟也為工農運動、為革命戰爭服務。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關于“辦社宗旨”的思想更加明確,他指出:“合作社宗旨就是為群眾服務,處處想到群眾,為群眾 打算,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是我們和國民黨的根本區別,也是共產黨員的出發點和歸宿”,“合作社的民辦,真正體現在合作社為社員謀利益上”。
為什么組建合作社?這仍然是當前農村合作社運動中各級政府要關注的第一件大事。主觀上,直接目的只能是為了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客觀上,間接是 為了新農村建設,為了實現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決不能主、客觀顛倒,更不能顛倒直接和間接目的。毛澤東的這一辦社宗旨是我們要繼承的第一份遺產。
毛澤東強調合作社產權的性質是生產資料個人私有和集體使用相結合的經濟制度,不應“官辦”而要“民辦”。這是我們要繼承的第二份遺產。
毛澤東認為,合作社的民辦政策,是采取“柳林”的經驗而提出的,該社股金擴大,吸取小商人資本,并吸收他們參加工作。舉凡合作社的工作,都由社員來討論決定,人民對合作社非常關心,并不認為是官辦的,而是自己的。因此,合作社“不與私人合伙,合作社無法開展”。
由于當時處于戰爭的環境,合作社本身的集體積累很少,舉辦每一期合作社都是從私人籌集股金,當期合作社的毛利全部分配完。從所有制關系來看,合作社是以私有產權為基礎,資本集體使用為主體的、典型的合作社產權制度。
毛澤東提倡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這是我們要繼承的第三份遺產。毛澤東認為,要“堅決執行民辦政策,政府不干涉。”“在解決合作社的一切問題上,不 管股份多少,每一個社員都有平等的權利。”“合作社的組織,農村每村選代表l—2人,一切營業及干部問題在理事會上解決與布置”。社員有隨時退股的自由, 也不限制社員資格,各階層人民都可加入。
當時的延安南區合作社是毛澤東大力表彰的模范合作社。他們不僅注意發揮理事會的作用,而且經常召開社員及社員代表大會,發揮社員作用。據統 計,1936年12月至1942年7月,共召開12次會議。陜甘寧邊區政府明確提出:社員選舉主任,主任不稱職,社員有撤換之權;民主公議社務,社務有毛 病,社員有批評權;入社自由,出社自由,入股自由,退股自由;按期算賬,按期公布,按期分紅,按股分紅;社員一律平等,不論股金大小,都有選舉權、表決 權。”邊區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廣度和深度絲毫不亞于西方合作社。世界通行的合作社公平、公正、民主、自愿原則在邊區合作社民主管理中得到充分實現。
合作社的分配原則是合作社產權制度的實現。在毛澤東的領導下,邊區合作社的內部分配不吃大鍋飯,職工、社員的個人利益緊密地和經營成果相結合。這是我們要繼承的第四份遺產。
延安南區合走社共辦十期。前三期無集體積累,后七期隨經營成果擴大,逐漸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積累和股金分紅無一定比例,隨經營狀況波動。最高股 金分紅可達60%,最低7%,合作社對職工適當發給獎金,對合作社職工和管理干部采取按職務(身份)計算股金,股金入股提紅利的辦法給予報酬,不再另發工 資。這就把職工、管理干部和合作社緊密地結成了利益共同體,真正使社員成了合作杜的老板。
毛澤東提倡多樣化的社員入股形式,這個帶有創新性的思想至今仍閃爍著光輝,這是我們要繼承的第五份遺產。
當時邊區合作社入股形式有如下幾種:現金入股,如以紅利入股,7毛算1元;實物入股,實物作價高于市場價;直接吸收社員私人資本分配較高紅利; 根據經營狀況增發股份:入股立即兌現實物紅利。如加入股金40元發給襪子一雙(值市價2 0元);合作杜集體給群眾解決政府攤派的“負擔”,群眾折價付款給合作社算做入股(即勞務折價入股)。在入股方式上,不攤派入股,不限制入股數量。消費合 作社社員的股金最高達1萬元,最低僅1元,杜員可隨時退股。
眾所周知,當前中國農村合作社經營的最大困難是資金匾乏,如能采取邊區合作社靈活多樣的入股方式和股金形式,當可大大緩解資金制約。
毛澤東辯證地處理政府和合作社的關系,給合作社迅速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這是我們要繼承的第六份遺產。
毛澤東明確提出,政府不干涉合作社,堅決執行民辦政策,他提出:1943年中央和政府在各邊區的合作事業上,應進行下列工作:
由建設廳負責調查、研究南區合作社經驗。
物資局所屬各地的企業,對于消費合作社和生產合作社之有成績者必須幫助其供銷。
政府為著獎勵合作事業,必須明文規定與認真執行減免合作社租稅負擔。
邊區政府及各縣政府,應征求高小以上程度的學生,訓練會計人才與經理人才,幫助各地合作社解決會計與經理困難。
上述四項工作充分反映了政府對合作社的各種支持,另一方面,合作社也積極支持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支援戰爭,幫助群眾解決生活困難。在毛澤東的 直接領導下,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還體現在各種制度規定上,例如:當時的陜甘寧邊區政府給予合作社減免租、稅及一切承租的優先權;政府有專門機構幫助合作社 做宣傳、組織工作;政府明文保護合作社的貨物流通;國營工廠、商店及運輸機關對合作社買貨、運貨有優先權,并要降低價格:銀行給合作社以短期、小額貸款。 當前,中國農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同樣迫切需要政府給予的各種支持,這是真正地通過合作社幫助農民致富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社會主義時期毛澤東的合作制思想
如果我們對社會主義時期毛澤東的合作制思想進行辯證分析,我們應該有揚棄,有傳承;最重要的是要理解一個社會主義合作事業開創者的理論和實踐探索的艱辛。對毛澤東批評最多的是中國1956年前的農業生產合作運動的理論和實踐。
理論界對毛澤東的批評及分歧主要集中在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必要性及農業合作化道路問題上。不少批評者籠統地認為,毛澤東把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的 必要性僅僅歸結為要引導小農走社會主義道路,把農業合作化發展道路僅僅歸結為先集體化后機械化;或歸結為走向集體農莊,或者是只要集體化,不要商品化,甚 至挖掘出毛澤東的詩人浪漫氣質,隱藏在思想深處的民粹主義“暗礁”。
上述結論可能過于武斷。1949年至1953年,毛澤東的合作制思想主要體現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議及《共同綱領》中。毛澤東認為,建國后仍有 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屬于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我們的經濟是新民主主義的,我們的合作社目前還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私有財產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組織。” 個體經濟基礎之上的合作社要經過若干發展階段發展到蘇聯集體農莊。
上述農業合作化發展道路的初步構想,包含著兩種思路,一是“逐步地集體化”,二是“將來過渡到社會主義”。總的趨勢是個體農民必須走集體化道路,過渡到社會主義,這里包含了兩個價值判斷:一是個體農民必須集體化;二是走集體化就是走社會主義道路。
毛澤東認為,農業合作化的必要性在于:首先,農民自發趨向是資本主義,這就不可避免地在農村中產生了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這兩條發展道路的斗爭。 “對于農村的陣地,社會主義如果不去占領,資本主義就必然會去占領。”因此,要積極提倡組織起來。其次,毛澤東從三個方面闡述了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合作 之間的關系,論證了農業合作化的步驟必須與社會主義工業化的步驟相適應,從而說明農業合作化的必要性。再次,毛澤東認為,在合作化與機械化的關系上,要先 合作化后機械化,并詳細地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證。
毛澤東認為,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三種主要合作形式是生產、消費和信用合作社,他還多次、反復論證,要采取互相銜接,逐步過渡的互助合作形式和步驟。
這一時期毛澤東合作制思想的片面性主要在于:
第一,雖然毛澤東論述個體農民必須逐步走集體化道路的總體指導思想應當肯定,但在論述農業合作化的必要性時,如果更加強調農業生產力發展,尤其是農民自身致富的要求,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二,在強調合作化對生產力促進作用的同時,如果全面論述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辯證關系,更加強調農村生產力發展對合作化(集體化)變革的本質要求,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三,雖然毛澤東當時并不否定商品生產、農村市場交易,但在論述農業合作化發展道路時,如能在強調集體化的同時也強調商品化、市場經濟,把二者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四,雖然毛澤東論述了合作化與機械化的辯證關系,但在強調當時農村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合作化必須優先發展的同時,如果更強調二者的相輔相成的關系,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五,雖然毛澤東也認為農業合作化的三種形式要互相銜接,逐步過渡,認為是“將來”過渡到社會主義,但如能把“過渡”看作一個“階段”、“時期”,而不是短短幾年或十幾年,可能就更完善了。
第六,雖然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必須有生產資料公有制要素,但如能在堅持新民主主義時期五種經濟成分共存的基礎上探索公有制的實現形式,而不是僵化地把公有制只看成“全民”和“集體”兩種形式,可能就更完善了。
1953年至1956年,以《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草案)》出臺為分水嶺,更加放大、復制前一階段的片面性,甚至全面推翻前一階段的基本價值判斷,最終導致中國農業合作運動的失敗,主要的教訓有:
第一,毛澤東的邏輯是,要解決糧食、棉花、油脂、肉類等供不應求的矛盾,就必須解決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只有個體所有制轉變成集體所有制才 能解決上述矛盾。這在1950—1951年前后是必要的。如果把此年前后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狀況擴大為整個社會主義時期的狀況,始終用生產關系的變革來帶 動生產力發展就會走向謬誤,農業合作化后期就是如此,希望用生產關系快速地“一大二公”,合作社快速升級,來促進農業生產力發展,結果是適得其反。
第二,毛澤東在整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始終堅持合作社的私有制基礎上的集體財產使用權,把合作制產權關系和集體制產權嚴格區分開了。但在 1953年后,把二者混為一談,把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固化為全民和集體兩種形式,導致合作社分配方式的變化,同時把私有產權(個體經濟)同資本主義掛鉤,完 全否定私有產權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這就嚴重制約了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合作社無激勵,無效率,從而走向失敗。
第三,農業合作社三種形式的逐步過渡是由生產力發展所決定的,應是合作社員的自愿選擇,這本來也是毛澤東在合作社運動中一再堅持的觀點,但在 1953年后,在政府強大外力作用下(宣傳、階級斗爭等),產生了虛假的社員自愿,導致合作社的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原則的喪失。
第四,把“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擴大為人為的快速過渡,把原先的15年過渡期縮小為3年,實際只有2年(1953—1955年)就過渡完了,導致合作社組織、管理、領導都不相適應。
上述失誤,是毛澤東領導中國農業合作化、創建社會主義社會的艱難探索過程中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其理論、實踐的失誤歸根到底在于沒能把馬列主義的 基本原理與中國社會的實際緊密結合,機械搬用馬、列的個別結論和搬用蘇聯農業集體化的做法,不清楚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究竟是什么。
三、繼承、創新毛澤東合作制思想
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當前的農業合作運動既要堅持社會主義,又要體現“初級階段”特色。因此,要更多地從毛澤東新民主主義時期 的合作制思想中汲取營養,繼承其豐厚的合作制思想遺產,接受1953—1956年間的失敗教訓,結合世界合作制發展的現狀,創新中國農村專業合作社制度。
首先,要真正區分合作制與集體制。合作制價值由一系列合作原則體現:舉辦合作社的宗旨只能是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合作社員增收,走共同富裕之 路,真正貫徹農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則,合作社產權制度要以社員產權私有為基礎,社員大會決定集體積累量及使用方向。真正貫徹社員民主管理原則,實施一 人一票制。強化社員對合作社的歸宿感,實行按交易額返還紅利制。以上制度規范既體現了毛澤東新民主主義時期的合作制思想,又體現了合作社公平、公正、平 等、民主的原則。
其次,合作社要有適度規模。合作社的作用是內化節省社員的交易成本,提高社員權益。內化作用是合作社存在的本質。內化作用的強弱取決于社員和合 作社及社員之間的交易連鎖。交易規模越大,內化作用就越強,合作社給社員提供的服務就越大,合作社的規模相應就越大。同時合作社內部運作的組織成本也越 大,這種內化作用擴張到一定限度,當合作組織的運行邊際成本等于邊際節省交易費用時,合作社就達到了自己的規模邊界。毛澤東曾提出過“手工業合作社規模應 以100人左右為宜。”這種經驗之談如能上升到理論高度,將會對中國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起到重大的指導作用。
再次,政府要處理好和合作準的關系。
毛澤東上述一系列有關論述都有現實的指導意義。當前,中國的合作機構無統一管理,各級農委、民政部門、供銷社、信用社都在管理合作社,有時政出 多門。政府應設立專門的行政機構統籌合作社事務,制定合作社法規,協調各類合作社之間的關系,加強合作意識的宣傳,實施合作教育。中國高校也應設有合作教 育類課程。政府不應插手合作社管理,但要像當年邊區政府支持合作社那樣,繼續在稅收、財政等各方面給予合作社支持。政府應真正把合作制看作社會主義制度的 組成部分,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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