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 鞏獻田第三問
誰?用什么“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兼駁《物權法》草案“沒有違憲”說
北京大學 鞏獻田
我們與《物權法》草案起草者的根本分歧,不在于是否保護私人財產權;也不在于是否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權;對于稍微有一點常識并且還能正常思維的每一個公民來說,無論保護誰的合法財產權,這是沒有任何疑義的。也就是說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或者說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任何公民的合法財產,除了瘋子、傻瓜和壞蛋以外,更不用說是什么教授和學者,就是任何一個神經還正常的公民來說,是不會存在問題的。
問題和分歧到底在哪里呢?就在于所謂的“平等”保護三者財產權。
(一)彌天大謊——我們是“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權的嗎?
平等,是一個歷史的和發展著的概念,它在不同的時代和針對不同的對象有著不同的內容,沒有超越時空和超越具體對象的所謂一般的、永恒的或者抽象的平等。
所謂平等,按照馬克思的一種說法,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來計量;而權利就其本性來講,就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計量,就只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從一個特定的方面去對待他們,再不把他們看作別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開了。那么,
1、奴隸社會 ----- 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不是人,是會說話的工具;統治者用鐵的鎖鏈紀律,來維持社會勞動組織和社會秩序;幾乎沒有平等意識的產生;
2、封建社會 ----- 權利按照“ 人身”或“身份”為尺度衡量,是上帝(天和皇帝)面前的平等:統治者用棍棒紀律,來維持社會勞動組織和社會秩序,實際上無任何平等可言,只有封建的人身特權和等級特權;
3、資本主義社會—————權利按照“資本”或“金錢”為尺度衡量,是資本面前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就是形式上的平等”;統治者用精巧的國家機器,用虛偽、漂亮和無恥謊言和饑餓紀律,來維持社會勞動組織和社會秩序;是資本的特權取代了人身的和封建的等級特權。
馬克思在其主要著作《資本論》中,對于資產階級所提倡的平等的經濟根源是這樣闡述的: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它隨時準備不僅用自己的靈魂而且同自己的肉體去同任何別的商品交換,哪怕這個商品生得比馬立托奈斯還丑。商品所缺乏的這種感知其他商品體的具體屬性的能力,由商品所有者用自己的五種和五種以上的感官補足了。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對他沒有直接的使用價值。否則,他就不會拿到市場上去。他的商品對別人有使用價值。他的商品對他來說,直接的有的只是這樣的使用價值:它是交換價值的承擔者,從而是交換手段。所以他愿意讓渡他的商品來換取那些使用價值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對它們的所有者是非使用價值,對它們的非所有者是使用價值。因此,商品必須全面轉手。這種轉手就形成商品交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3頁)“由于競爭——這個自由商品生產者的基本的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創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資產階級的決戰口號?!保ā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頁)
列寧在《關于用自由平等口號欺騙人民》一文中,詳細和深刻分析了平等這個概念,他說:
“談了自由以后,現在我來談平等。在這里,問題還更深奧。在這里,我們要涉及一個引起很大分歧的、更嚴重的、更迫切的問題。
革命在自已的進程中把一個一個剝削階級相繼打倒。它首先打倒了君主制,把平等僅僅理解為要有選舉出來的政權,要有共和國。革命向前發展,打倒了地主,你們知道,當時反對中世紀制度、反對封建制度的全部斗爭,是在"平等"的口號下進行的。不分等級,一律平等,百萬富翁和窮光蛋也一律平等,——載入史冊的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最偉大的革命家都是這樣講,這樣想,這樣真心認為的。反對地主的革命是在平等的口號下進行的,那時人們把百萬富翁和工人應有同樣的權利叫做平等。革命又向前發展了,它說,“平等”(我們在自已的綱領中沒有專門談到這一點,但我們總不能沒完沒了地重復。這一點就同我們談到自由時所說的一樣清楚)如果同勞動擺脫資本的壓迫相抵觸,那就是騙人的東西。這是我們說的,而且這是千真萬確的真理。我們說,實行目前那種平等的民主共和國是虛偽的,是騙人的,在那里沒有實現平等,也不可能有平等;妨礙人們享受這種平等的,是生產資料、貨幣和資本的所有權。富人的房產所有權可以一下子奪過來,但是要把貨幣的所有權拿過來,你試試看吧。
要知道,貨幣是社會財富的結晶,是社會勞動的結晶,貨幣是向一切勞動者征收貢賦的憑證,貨幣是昨天的剝削的殘余。這就是所謂貨幣。能不能想法一下子把貨幣消滅呢?不能。還在社會主義革命以前,社會主義者就說過,貨幣是不能一下子就廢除的,而我們根據切身的經驗也可以證實這一點。要消滅貨幣,需要很多技術上的成就,更困難得多和重要得多的是組織上的成就。而在消滅貨幣之前,平等始終只能是口頭上的、憲法上的,每個有貨幣的人都有事實上的剝削權利, 我們沒有做到一下子廢除貨幣。我們說,目前貨幣還保留著,而且在從資本主義舊社會向社會主義新社會過渡的時期,還要保留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平等如果同勞動擺脫資本壓迫的利益相抵觸,那就是騙人的東西。
恩格斯說得萬分正確:平等的概念如果與消滅階級無關,那就是一種極端愚蠢而荒謬的偏見。(恩格斯《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7頁)資產階級的教授們企圖用平等這個概念來證明我們想使一個人同其他的人平等。他們企圖用他們自己捏造的這種無稽之談來責備社會主義者。但是他們由于自己無知,竟不知道:社會主義者,即現代科學社會主義的創始人馬克思和恩格斯曾經說過,如果不把平等理解為消滅階級,平等就是一句空話。我們要消滅階級,從這方面說,我們是主張平等的。但是硬說我們想使所有的人彼此平等,那就是無謂的空談和知識分子的愚蠢的捏造,這些知識分子有時裝腔作勢,玩弄宇眼。然而毫無內容,盡管他們把自己稱為作家,有時稱為學者,或者稱為別的什么人。
所以我們說:我們要爭取的平等就是消滅階級。因而也要消滅工農之間的階級差別。這正是我們的目的。工農之間還有階級差別的社會,既不是共產主義社會,也不是社會主義社會。當然,從一定的意義上來解釋社會主義這個字眼,是可以把這種社會叫做社會主義社會的,但這是一種詭辯,是字眼上的爭論。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爭論字眼是沒有必要的。
有一點很清楚:只要工農之間的階級差別還存在,我們就不能無所顧忌地談論平等,以免為資產階級張目。農民是宗法制時代的階級,是由幾十年幾百年的奴隸制培植起來的階級;農民在這整個期間一直是小業主,起初從屬于其他階級,后來在形式上是自由和平等的,但都是私有者和食物的占有者。”(列寧:《關于用自由平等口號欺騙人民》1919年5月6—19日,見《列寧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第339頁——341頁)
這里,我之所以大段大段地引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文章,就是為了避免發生斷章取義。請讀者原諒。
在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前夕,資產階級啟蒙學家為了號召人民同他們一起推翻封建專制主義統治,荷蘭的斯賓諾莎就提出執行法律必須不顧到一切個人,就宣揚:“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對個人的權利都一樣地加以防衛,不嫉羨富貴,也不蔑視窮者?!保ā渡駥W政治論》)而英國的洛克還說,法律“不論富貴,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保ā墩摗罚┓▏谋R梭也講:“無論從哪方面來說明這個原則,我們總會達到同一個的結論;即社會公約在公民之間確立了這樣的一種平等,他們都要遵守同樣的條件并且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因而,由于公約的性質,主權的一切行為——也就是說,公意真正的全部行為——都在同等地約束著,或者關懷著全體人民,……”還說“我們如果探討,作為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幸福究竟應該是什么,我們便會發現它可以歸納成為兩大目標:自由和平等,……平等,這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社會契約論》)
但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建立以后,“這個理想的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恒的正義在資產階級的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而理性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18世紀偉大思想家們,也同他們的先驅者一樣,沒有能夠超出他們自己的時代使他們受到的限制。”“總之,同啟蒙學者的華美諾言比起來,由‘理性的勝利’建立起來的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極度令人失望的諷刺畫?!保ā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720頁、723頁)
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生產資料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存在,對于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來說是沒有什么事實上平等可談的。
在資本主義社會是“法律壓迫窮人,富人管理法律”,“對于窮人是一條法律,對于富人是另外一條法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3頁)成為家喻戶曉的至理名言,資本主義包括司法機關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只不過是“以保護錢包利益的混人耳目的精巧的工具”(《列寧全集》第20卷第26頁)而已!因為“一個除自己的勞動力以外沒有任何財產的人,在任何社會的和文化的狀態中,都不得不為另一些已經成了勞動的物質條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隸。他只有得到他們的允許才能勞動,因而只有得到他們的允許才能生存。”(《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98頁)
“只要土地和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繼續存在,資產階級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中的‘自由平等’就只是一種形式,實際上是對工人(他們在形式上是自由平等的)實行雇傭奴隸制,是資本獨裁,是資本壓迫勞動。”(《列寧全集》第340——344?)
“資產階級的力量全部取決于金錢,所以他們要取得政權只有使金錢成為在立法上的行為能力的唯一標準?!降仍瓌t又由于被限制為僅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筆勾銷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窮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是不平的范圍內的平等,簡括地說,就是簡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648頁)“所有的人,不管他占有的是何種資本,是不是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也不管他是不是只有一雙做工的手的窮光蛋,都被認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對大家都同樣保護,對任何人擁有的財產都加以保護,使其不受那些沒有財產的、除了雙手以外一無所有的、日益破產而變成無產者的群眾的侵犯。資本主義社會的情形就是這樣?!保ā戳袑庍x集〉第4卷)第35頁)
“城市的工人、農村的長工和日工實際上被這種‘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權’和資產階級的國家政權機構即資產階級的官吏、資產階級的法官等等排除于民主之外。” (《列寧全集》第35卷)第385—386頁“我們要拋棄一切關于國家就是普遍平等的陳腐偏見,那是騙人的,因為只要剝削存在,就不會有平等。地主不可能同工人平等,挨餓者也不可能同飽食者平等。人們崇拜國家達到了迷信的地步,相信國家是全民政權的陳詞濫調;無產階級就是要扔掉這個叫作國家的機器,并且指出這是資產階級的謊言?!保ā读袑庍x集》第4卷第40頁)
只有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徹底打碎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建立無產階級的國家政權,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才為廣大人民群眾爭取事實上的平等創造基礎和前提。
4、社會主義社會—————按照“勞動”的質和量分配,以“勞動”為尺度衡量,勞動面前的平等,即按勞分配——這個“資產階級法權”受到保護;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在自己政黨的領導下,依靠人民群眾的民主和對于敵人的專政維持社會勞動組織和秩序。
為什么恩格斯說:“無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實際內容都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范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謬”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8頁)
為什么列寧說:“如果不把平等理解為消滅階級,平等就是一句空話”和“我們要爭取的平等就是消滅階級。因此也要消滅工農之間的階級差別”呢?馬克思為什么把消滅階級稱之為“無產階級運動的真正秘密”和“國際工人協會的偉大目標”(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283頁)呢?
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他們究竟為什么這樣說呢?
只要階級存在就不會有平等!
要平等,就要消滅剝削,要消滅剝削,必須消滅階級。因為“只要剝削存在,就不會有平等”(《列寧全集》第29卷第444頁),消滅階級,必須要消滅剝削,必然消除兩極分化,要消除兩極分化,鄧小平說過“只要我國經濟中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就可以避免兩極分化?!保ā脆囆∑轿倪x〉第3卷)第149頁)這是避免,而要“消除”兩極分化呢?必須消滅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實現生產資料的全部公有制!那當然是以后的事情了。那么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還“需要國家來保衛生產資料公有制,來保衛勞動的平等和產品分配的平等”(列寧《國家與革命》)
所謂平等,按照馬克思的話,平等勞動的權利,就它的內容來講,它象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由于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每個公民都與其他公民一樣,平等地占有社會生產資料,那么就有了勞動的平等權利,是勞動權利的平等,取得財產(消費品)的權利平等,產品分配的平等,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平等的財產權,就是說不管任何公民的合法財產權,應該毫無區別地平等地得到保護;
但是,僅僅是勞動的平等和產品分配的平等,絕不是勞動結果的平等,更不是產品分配結果的平等,也就不是財產權客體的財產數額的平等。因為它不可能是平等的,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情況千差萬別,有的能夠和可以勞動的,有的不能和不可以勞動的,而每個勞動者的體力和技術水平、受教育程度等等各不相同,“按勞分配”本身就是承認差別,承認不平等;即使象有人講的,勞動結果即分得的財產的數額是平等的,那么也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平和平等,因為人與人的情況各不相同,有的結了婚,有的未婚,有的人口多,有的人口少,有的負擔重,有的負擔輕等等原因,有的人必然富裕些,有的人就不富裕,也就是說富裕的程度還不同;而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端,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保?BR>所謂真正的平等,只有共產主義社會的高級階段的到來!
只要稍微閱讀過馬克思的《哥達綱領批判》或者列寧的《國家與革命》著作的,這個道理是很清楚明白的。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發展生產力,我們在鄧小平同志為代表的黨中央的領導下,通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的恢復,勇敢地實施開放政策,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在生產資料占有上也不同了,有雇傭勞動的存在,那么就必然存在有剝削現象。
這與社會主義總的前進方向與特定時間、特定問題上的后退就必然發生了矛盾,這是為了前進而后退,是為了最終消滅資本主義先發展一點資本主義,如何處理這個矛盾是擺在所有中國共產黨人面前的一大課題。
正如列寧所說的:“作為新經濟政策要素之一的國家資本主義,是在蘇維埃政權的條件下,工人階級有意識準許而又加以限制的一種資本主義。我們的國家資本主義同擁有資產階級政府的那些國家的國家資本主義在本質上大不相同,即在我們這里代表國家的不是資產階級,而是能夠取得農民完全信任的無產階級。”(《列寧全集》第43卷第290頁)
所以,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對于國有經濟是保障其鞏固和發展;對于集體經濟是保護、鼓勵、指導和幫助;對于非公有經濟是保護、鼓勵、支持、引導其發展和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一說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人就認為我們要走資本主義道路了,社會主義就行不通了,要搞私有化了,這既無視黨的基本路線,更是違背我國憲法的規定;
一說保障、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就認為不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這也是極為錯誤的。
以上表明,這種論調都是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無知,對于黨的基本路線的無知,對于憲法的背離!
我們消滅私有制,是指消滅生產資料的私有制,沒有任何人說過要消滅生活資料或消費資料私有制!
生產資料私有制才是人們不平等的主要根源!
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的本質說過: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后達到共同富裕。
在社會主義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不能平等的!
作為經濟制度的法律表現的財產權利,社會主義公有制產生的公有產權,即國家財產權與集體財產權,當然與私人所有制產生的私人財產權不能講平等!
主體怎么與非主體講平等呢?
至于有的學者講,在交換和消費領域中,國家財產權與私人財產權發生糾紛后,為什么應該到法院不應該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去處理呢?他們認為法院是“中立”的,以此來論證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
大錯矣!
國家財產權的特別保護,不是不保護公民私人財產權,正是為了保護公民私人財產權!假如某個具體的國家機關侵犯了公民私人財產權,或者兩者發生糾紛,比如國家財產與私人財產權益糾紛,比如修路侵占農民耕地補償不合理。為了正確保護農民耕地權利,應該由法院依據法律裁決,只有法院(而不是具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于這一點起草者的意見是對的!我們充分肯定。)才可能客觀和公正地處理糾紛。
法院既保護國家利益,又保護私人利益,是兩者利益的統一者和保護者。
法院首先是國家的,從它本身來講,它是國家審判機關,它是由國家財政供給的,沒有整個國家財產權,就沒有法院,它代表國家(有屬性的)行使審判權,所以,它不是中立的,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中有:“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BR>從上可見:
第一,法院的性質首先是國家審判機關,具有國家屬性,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屬性,任務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注意,是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絕不是中立的,不是不問姓“社”和姓“資”的!所以列寧說:“我們不承認有超階級的法院。我們的法院應是選舉產生的,應是無產階級的,而法院應該知道,我們容許的是什么。法官應該確切地知道什么是國家資本主義。”(《列寧全集》第43卷第117頁)
第二,是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注意,這里三者都保護,但是順序有規定,第一,是全民和集體財產,第二,是公民私人財產!同時注意!兩者決不是互不相干的,而前者正因為保護后者才受到特別保護的!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在處理某個具體的國家或集體的單位與私人權益糾紛的時候,法院就是“中立”的了!這個“中立”是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基礎上和前提下的中立!
因為關系到具體國有財產權利的行使,比如具體到每個國有企業,它與私人發生財產權益糾紛的時候,為了避免國有資產使用或管理部門偏袒(片面強調)自己而損害公民私人利益(這是不可避免的?。?,要由法院來裁決。從這個角度講,法院可以說是“中立”的,它中立于具體的國有財產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和私人之間。因為,只有法院才能比較客觀地公正地處理國家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維護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公有制占主體和按勞分配為主——和真正維護等價交換的原則!
但是,無論怎么說,不能講法院處理糾紛,就是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而恰好相反,它是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法院是國家的,如果僅代表國家利益而不代表所有公民利益的話,那么又如何公正裁判呢?那不就成了在法院、原被告三方之外,還需要一個超越三方的裁決機構嗎?法院存在本身,正說明國家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是統一的,國家利益最終還是為了公民私人利益!正如稅收時候,人們總說的一句老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事實表明,國家財產越多,法院辦案的經費充足和法官物質待遇越豐厚,不是就更好地、更公正地處理糾紛和更好地保護私人財產權利嗎?
難道不是由于我們的公安機關缺乏辦案經費(國家財產還是少!或者投入少?。┒械木鸵髨蟀溉颂峁┺k案的經費嗎?如果,經費(財政撥款大大的多!)充足,就同建國后改革開放前一樣(當然還有更復雜更重要的因素,包括法官的覺悟和素質等),所有的刑事案件就不需要私人提供經費!那么不是就更好地保護私人財產權嗎?
說到這里,絕不意味著,當著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權受到侵犯、遭受損失的時候,任何集體和公民個人就不去保護,當然是都要保護。這里的問題是如何“平等”保護?不僅我們國家,世界上一切國家和民族歷來都是表彰那些為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的英雄模范人物,并認為這是一種傳統美德;而從來還沒有表彰過為了私人財產獻身的英雄!不僅是我們的法律,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為什么一直有制裁、懲罰那些侵犯和破壞國家和集體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為什么沒有制裁懲罰那些自己破壞自己財產的公民個人呢?這是“平等”保護嗎?
也許你們會辯解說,你們主張不管是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都是要保護的!如果這樣說,那么我們沒有分歧,是都要保護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權利的。問題是在于你們強調的包括國家財產權在內的是“平等保護”,如何作到“平等保護”呢?
你們起草者有的還說是平等保護三者的“財產”而不是“財產權”呢!
請問,我的一輛破自行車(因為買新的更容易丟)被小偷偷走,而你的一輛寶馬小轎車讓人偷走,而一個國有企業被搶劫了1個億的人民幣,三者是同時發生的,警力又很緊張,到底該如何“平等”保護呢?
我的自行車百分之百的可能無法得到保護,而且我對于首先偵破搶劫案件不抱怨;而你的寶馬車案件大概要等等才偵破,應該首先集中警力破搶劫銀行案件,如果你要求公安局來“平等”保護你的寶馬車所有權,那么他們肯定認為你的神經有毛病!
但是,事情遠遠不會和沒有這么簡單!
上邊的情況,可以有27種不同的組合,也就是說,我、你和國家三者,都可以擁有1個億資產的企業、寶馬車和破自行車的情況。
如果我與你的私人財產和國家財產的數額相當,假如,一個國有企業價值1億財產的廠房失火了,同時我與你,即私營企業的廠房價值也都是1億財產的廠房失火了,三個企業相距太遠,國家的消防隊只有救助其中一個企業的能力,那又如何“平等”保護的?
問題還在于國有企業有職工1000人,我與你的私有企業有臨時工1000人,假如任何一個工廠不及時把火滅掉,都面臨企業破產和工人失業的危險。請問如何“平等”保護?在不能同時救火的情況下,如果先去救國有企業,我們私營企業主就要提出抗議,就說國家的消防部門不“平等”保護我們,而先去救私營企業,那么我們國營企業的職工就可以提出抗議,說你不平等保護他們!國營企業職工會說,私營企業工人都是臨時工,我們是固定工,我們為企業奮斗了十幾、幾十年了,通過什么“撥改貸”、“利改稅”,“斷奶”等措施,通過“以三鐵砸三鐵”,建國以來上繳財政的一律不計算了,又有所謂的《破產法》,正因為我們是國有企業,所以要先救國營企業;而我們私營企業主也會說,我們私營企業的創辦實在是不容易呀,比國營企業難處多,雖然都是臨時工,他們的就業也很難呀,所以要先救我們!
在這種情形下,很難辦!很難辦!在計劃經濟時期,可以說比較好辦一點,因為國營企業沒有破產的規定,只要財政支持就可以了。而在扭曲了的市場經濟下,就很難辦,很難說應該先救那個企業。因為有時候,光憑被保護的客體即財產的數額大小多少來確定保護也是很難的。
難道,在這里是要按照市場神話,誰出錢多就救誰的工廠嗎?
中央電視臺曾經播放過一個事件,吉林有個市下屬一個村鎮,一戶農家失火后,打消防部門電話,不見來人救火,然后親自騎摩托到消防隊去,也不來人救火,最終一個好端端的農家,被大火燒了個干干凈凈,僅僅剩下一塊電視燃后的黑鐵!原因僅僅在于這個農戶所在的這個村居民每人沒有交納2元錢消防費!而我們的消防部門由于財力所限,就“承包”給了私人“經營”了!請問,這就叫“平等保護”嗎?
在改革開放初期,保護首先保護非公有制企業是完全正確的!正如在建國初期,剝奪官僚資本,保護民族工商業和個體經濟,特別保護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是完全必要的一樣!
在革命和建設的某一時期,對于某種經濟或某類企業的特別保護,完全取決于整個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和長遠利益,就是從來沒有所謂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平等保護!至于對于我國公民的權利,一直是平等保護的。維護按勞分配為主的原則和維護等價交換的原則,同對于不同經濟成分以及其法律表現的所有權的特別保護,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這是由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
當然,最終解決這個矛盾只有生產資料全部公有制!
如果按照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社會主義就是消滅階級,就是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但是,根據國內外的歷史經驗,私有制是一下子消滅不了的,不能開始一下子就把所有制搞得純了又純。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把私有經濟的存在對公有制經濟的“拾遺補缺”到后來的必要的和有益“補充”,一直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也正如毛澤東所說的我們消滅了資本主義又發展資本主義,也正如鄧小平所講的:“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但允許國內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比如香港、臺灣。大陸開放一些城市,允許一些外資進入,這是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有利于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比如外資到上海去,當然不是整個上海都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深圳也不是,還是實行社會主義?!钡牵袊闹黧w必須是社會主義。(《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59頁)
鄧小平所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在現行政策下,允許私有經濟發展,它的發展又是最終為了公有制的發展,這是鄧小平的一貫思想。所以,只能根據實際情況,一般是先保護數額大的,再保護數額小的財產,而在通常的情況下,無論如何是沒有辦法“平等”保護的!在不同的時期,根據整個國家當時的需要,確定特別的保護,比如在目前,對于直接涉及廣大農民和廣大工人的經濟權益的經濟成分的特別保護,就是最要緊的!
改革開放以來,對于國家和集體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真的是平等保護的嗎?
實事求是地講,沒有國家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的特別保護,那么它們能發展到今天這種地步嗎?
眾所周知,相當年,我國不同的企業稅賦是平等的嗎?
國有大中型企業交納55%稅,另外還要加上調節稅,多達85%;小型國有企業是33%稅賦;也就是說,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創造的價值決大部分上交納給了國家;非國有企業,小型和三資企業是17%稅賦,也就是說它們創造的價值大部分留給企業自己。這公平嗎?
這且不算,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們調查一個省,為了優惠外資和非公有制企業,企業自成立開始,頭三年免稅,后三年減稅;而實際上,是多年的免和減稅!這公平嗎?
一個明顯的事實,非公企業在相當長時間里,我們的宣傳報道,是發展如何好,效益如何好,可是就是稅收不怎么好!國家絕大部分的稅收還是來自為共和國長期作出貢獻的,而又承擔著幾乎全部社會責任的國有企業!
你們難道沒有聽到過有的全國政協委員不斷呼吁,要為國有企業爭取國民待遇嗎?
難道還不是對于非公有制企業的特別保護有的遠遠超過了國有企業嗎!
難道還不是對于某些非公有經濟的企業“放心、放手,放膽和政策放寬”越過了界限了嗎?
當然,這種保護,在特定時期,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其發展是完全必要的,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須。但是,凡事都有一個度,引進外資,鄧小平早就講過,是有計劃地引進!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難道就沒有一個度嗎?
就是不能使它占據主體地位!就是不能使之同公有制平分秋色,各占50%,這就是憲法規定的不平等!
這同在流通、交換和消費領域中的等價交換不是一碼子事情!這是真正維護等價交換的原則,但是它盡可能地縮小和限制資本主義社會中打著“等價交換”的招牌實際上維護雇傭勞動制度(剝削勞動力)的非等價交換的影響!
結論只有一個: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要兼顧,都保護,但是,有先后,先保護國家財產權,最終還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權。但是,我們從來就沒有所謂“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
社會主義的國家必須強調對于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公有制財產的保護,才能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國家才能穩定,社會才能和諧!
(二)人民群眾需要人民的國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多年以來,我們一直講“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可是最近我們的少數民法學家發明了個世界歷史上還未曾有過的“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權!
我國憲法總綱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第三款:“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實行監督和管理?!?BR>第十二條第二款:“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BR>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五條第三款:“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p>
國家!國家!還是國家!
是國家來保護!是國家來兼顧!
而國家是什么?
“國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進部分,就是先鋒隊,就是我們。”(《列寧全集》第43卷第84頁)
請問,“我們”如何平等保護“我們”?
這里不是明明白白地規定,這里的主體是國家,是“在經濟活動中,國家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利益,”
我們黨和政府歷來強調:要保護、要兼顧三者利益,從來還沒有提出要“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怪論!
我們主張,主要和從根本上說來,是國家,而不是公民和集體,去保護它的集體和它的公民。因為這是國家自己的職權、職責、義務和責任?。?/p>
我們這樣說,絕不是推脫我們每個公民和集體的責任,不是象你們所說的那樣,你們只“鼓勵窮人去賺錢,至于怎樣幫助窮人賺錢那是政府的事情”。在這里完全暴露了你們對當代我國“窮人”的感情和態度!“怎樣幫助窮人賺錢”沒有法學家的事情嗎?難道法學家只管法學家自己賺錢和只管幫助富人賺錢,而窮人只是政府幫助賺錢?
我想,你們這些立法者起碼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吧!
請你們睜開眼睛看看,都是中文,一般的、普通的中文句子,這沒有錯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
第四條規定:“立法應當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BR>第六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p>
這里明明寫著你們應當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不是從公民個人利益出發,因為只有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才能維護公民個人利益!
你們的任務是:一是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什么是權利和義務,你們應該理解吧;誰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這第一層次的內容里,有國家嗎?沒有,沒有, 還是沒有!
那么,第二層就應當這樣來理解: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明明寫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那么這里出現國家這個概念了,但是后邊不是權利和義務,而是權力和責任!
你們這些大法學家,自然不需要我這個先“學好了再來說的”的法盲來給你們解釋。
請注意,你們弄錯,是故意的,是“別有用心”的。
但是,一旦講到國家或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那就不同了。很明顯,權力不同于權利,一般只有國家或者國家機關才說權力,它是不包括執法者的私人利益的(當然,從最嚴格意義上講,它是個人利益放在整個國家利益之中的),同時權力也意味著責任或義務,所以有時也講“職權”或“職責”。公民的某些權利可以放棄、轉讓的,而權力或職權是不能放棄和轉讓的!
在這里我們要抱著極大的仇視心情,堅決揭露和嚴厲痛斥那些以權謀私的貪官、腐敗分子和混進共產黨內的敗類??!
我國《立法法》在這里講得很清楚,是讓立法者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它與公民和法人根本不是一類主體,它的權力和責任之一,就是如何平等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如何平等保護法人的財產權!
是誰授權你們把國家、集體和私人視為“平等”的主體?
又是誰授權你們“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權利來?
你們說出的話,如果出自于剛剛學法學的學生來說,還可以原諒,但是你們可不是一般法學家!你們是立法的老手,是國際級的法學大家!絕對不是一時的疏忽!你們是故意欺騙最廣大人民群眾!故意欺騙黨和國家領導人!
奉勸你們某些立法者,首先要端正正確的立法方向!在學習我國《憲法》的同時,必須學好在2000年3月15日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吧!你們不參與立法,倒也不一定非“立即必須”學習不可,問題你們是國家立法專家呀!
誰平等保護?
問題就在于所謂我們的少數民法學家不厭其煩地宣揚對于三者的“平等”保護!
這里就要問,是誰?憑什么?
我們認為,起草者們硬要主張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這就是分歧所在!
你們口口聲聲說,在物權法草案中確立了平等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的基本原則;還說什么,因為“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啦,什么就財產關系而言,理所當然的要平等的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啦。什么窮人的財產應當保護,富人的財產也應當保護啦!什么不能說侵害了公有財產就要多賠,侵害了私人財產就要少賠甚至不賠啦!(最后這一句話只有傻瓜相信和惡霸才干?。?BR>說你們的基本主張有嚴重錯誤還遠遠不夠,同時還發覺你們的憲法知識貧乏得可憐!
請問我們那些簽名上書,要求必須盡快頒布《物權法》的民法學大家,我們哪一部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們這不是在偽造和篡改我國的憲法原則又是什么?
即使一個剛剛入校門的法學一年級的學生,也不會出現這樣的嚴重錯誤!
眾所周知,我國憲法有兩處明確規定有平等概念的:一處,是總綱第4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绷硪惶?,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33條第2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主體十分清楚,一個是指民族平等,一個是指公民平等!
哪里來的公民與集體是平等的,哪里來的國家、集體和公民是平等的?
即使退一步,就按照你們故意捏造的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說吧!
請問:
人人平等就是人與集體的平等嗎?
人人平等就是人與國家的平等嗎?
人人平等就是集體、國家和公民個人平等嗎?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是“公民”,是公民個人的“人人”,而你們在這里竟然造假給硬塞上“集體”和“國家”!
難道這又是你們一時的疏忽嗎?
不,絕對不是!
你們可不是小人物!你們是沒有什么疏忽可言的!
難道你們還能疏忽嗎?
你們不但缺乏辯證邏輯思維,連形式邏輯思維也沒有嗎?
我敢判定,這絕不是一時的疏忽,那是你們用盡了心思,搞偷梁換柱的把戲,搞瞞天過海的詭計!這是為了論證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什么“平等”,你們竟然挖空心思把“公民”這個主體給故意“漏”掉了!而用這種方式去欺騙我國領導人!
所以,你們盡管在你們自己的專業中,在自己的小圈子中,強調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平等原則”啦,但是,有一個比民法級別更大的憲法(憲法是不與民法講什么平等的),這是你們還邁不過去的坎!
不要緊的,不是憲法也可以修改嗎?你們要突破憲法的規定,為什么不直接提議再修改憲法來破除你們認為的障礙呢?
列寧曾經說過,“濫用新經濟政策。這類現象在所有國家都是合法的,而我們卻不想讓它合法化”!
同樣,在我國現在,濫用改革開放政策,并且企圖使之合法化,我們也是決不能使它合法化的!
通過這次物權法的起草,我可真正領教了我國某些法學家的水平!
眾所周知,有史以來,當談到保護權利之類,一般是指國家、政黨、軍隊或者某些有一定地位和能力的人物、機構和組織等為主體的一方,去“保護”本國、本黨、本單位等等需要、可能和想要“保護”的對象。至于談到一個國家,那一般和主要是指國家或者國家政權機關利用其職權保護它的公民和組織的。古今中外,除了十多年年前某些原來是社會主義國家而演變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少數國家(不是全部的)憲法外,還沒有一個國家,沒有一種觀點,主張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是“平等保護”的!
即使原來社會主義國家已經變為資本主義的國家的憲法,有的也不是明目張膽地講三者平等保護,有的是不分主體就直接寫“保護所有權”。只有很少數的國家才寫上三者所有權的平等保護。但是,那畢竟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國家?。∈澜缟希诉@幾個國家外,還沒有任何國家的憲法是這樣寫的!正是那幾個所謂三者平等保護的國家至今仍舊動亂不已!
這樣的話,如果是出自三歲小孩之口,還覺得可愛;如果一個頭腦正常的人說出這樣的話來,那就是可憎的了;而這樣的論調竟然出自當代最著名的法學家之口,那么就是一種彌天大謊,是中國法學——如果還被稱為科學的話——界的奇恥大辱!!
某些搞了一輩子的法學家,對于他們說的這句話究竟是什么意思,是從來不去思考的。所以,當我問到起草小組的某位領導成員,是誰“平等保護”三者的權利時,他隨口回答:是法院!
還真叫你苦笑不得!
眾所周知,法院是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權利的,但是,難道我國三者的財產權利主要是靠法院來保護的嗎?非也。法院主要是當國家、集體和個人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去裁決,去救濟,它是一種消極的和少數情況下才實施的保護!而絕大多數是積極的保護,主要靠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靠憲法和法律,靠廣大人民群眾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來保護的!
假如沒有社會主義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作為基礎和后盾,公民個人財產權利就很難甚至根本不能保護!
請問,人民群眾告狀難的信息你們難道聽得還少嗎?
難道是讓公民個人“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嗎?公民憑什么和如何“平等保護”這三者財產權呢?
難道是讓集體“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嗎?集體又是憑什么和如何“平等”保護這三者財產權呢?
唯一正確的應該是,也可能是,作為社會的集中代表的國家通過它的各種機關來平等保護公民的或者集體的財產權利,絕不是什么公民或集體去“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權利!
人民的國家保護人民是馬克思主義的最普通的常識!可是在這里偏偏被你們這些法學大家們忘記了!
凡是堅持社會主義的學者和他們寫的教科書,都認為和主張國家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一個特殊的主體。作為任何一個國家機關、一個國家的企事業單位,在民事交往中,也就是說在商品市場上,與其他的民事主體是平等的,也就是說是等價交換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作為社會主義全民財產主體的國家與其他主體也是平等的。因為,國家作為主體是代表和體現全國人民的,它集中代表和從根本上體現了我國所有公民的意志和利益。
而你們的《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草案第五章也專門對“國家、集體”所有權做出了規定。
顯然,草案把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的“國家”與其它物權主體即作為公民和法人等主體都等同地規定為“平等主體”了。
我國現行憲法第6、7、9、12條規定了國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按照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按照情理法,每個公民都是國有資產的利害關系人,都有權通過一定的方式對國有財產所有權的行使提出建議和主張,并都有權對其進行監督。這是由我國實行的人民民主的社會制度所決定的,這正是“全民所有”同西方國家那種“國家所有”的根本性和原則性的區別。因此,這也就理所當然地決定了作為“國家”不可能與其他一般民事主體是平等的。
我們所講的"平等主體",是公民或法人、企業等主體地位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平等。公民,在政治上,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內,國家保障每個公民都處于一種平等的政治地位之中,比如,選舉權的平等,參政議政權利的平等;在經濟上,每一個公民基于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基于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或者全民所有制財產的占有上是平等的,盡管在生活資料上有多大區別的存在,但是只要生產資料占有上平等的這個基礎存在,就有可能談平等!
假如你們的“平等保護”是對的,那么為什么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某些方面一定要受到法律規定的特殊保護呢?
在我看來,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作為主體的國家與公民個人不是平等的,就在于黨和國家領導人是社會主義國家財產的集中代表者!假如他們不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國家財產的職能了,那么人民還需要他們干什么!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官員們,不就是因為對于國有企業實行MBO(管理層買斷),引起搞社會主義的同志們的一致譴責和憤怒嗎?
列寧針對第二半國際的先生們對于蘇維埃新政權中的官僚主義弊病的攻擊,曾經說:“誰要是由于同新制度下的弊端作斗爭而忘記了新制度的內容,忘記了工人階級建立了并領導著蘇維埃類型的國家,那他簡直就是不會思索,信口雌黃?!保ā读袑幦返?2卷第112頁)
結論只有一個: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只有國家依照職權和職責“平等”保護公民權利和各個企業權利;而決不是企業,更不是公民私人“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
還是馬克思說得好:“要想把所有權作為一種獨立的關系、一種特殊的范疇、一種抽象的和永恒的觀念來下定義,這只能是形而上學或法學的幻想?!保ā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頁)
違反憲法,去掉一個“神圣”,所謂三者平等保護,必將導致:
1、進一步削弱國家政權的權威和職能,破壞國家統一的治理;陷入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泥潭不能自拔;為愛國主義教育設下障礙;依法治國必將更加困難;
2、鼓勵個人主義傾向,背離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革命道德;為人民服務和集體主義教育就被抵消;以德治國必將更加困難;
3、背離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一個東西”的教導,直接威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換來的絕不是社會的和諧,而是社會的動蕩;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將走向邪路!
1996年10月10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指出,“為人民服務是社會主義道德的集中體現。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要在全體人民中提倡為人民服務和集體主義的精神,提倡尊重人、關心人,熱愛集體,熱心公益,扶貧幫困,為人民為社會多做好事,反對和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個人主義。在經濟活動中,國家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利益,鼓勵人們通過合法經營和誠實勞動獲取正當經濟利益;同時引導人們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反對小團體主義、本位主義,反對損公肥私、損人利己。嚴格防止把經濟活動中的商品交換原則引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保ā吨泄仓醒腙P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單行本,人民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3—14頁)
這就是吳邦國同志在關于修改《物權法》草案時,他之所以反復強調的:“法律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與西方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私有制有著本質區別?!蔽覈绻麤]有社會主義公有制作基礎,國家不對社會主義公有制加以特別保護,就沒有絕大多數公民的平等的財產權利!
你們講,沒有重復規定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等于違憲、背離社會主義方向,你們又講,“如果我們把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單獨寫進《物權法》的話,就有可能引起誤解——我們在國家、集體與公民財產之間劃了一個等級,國家財產第一位,集體財產第二位,公民個人財產最末位,保護就不平等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國家機關打著國家、集體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個人財產權。這就涉及到農村土地征用、農民承包權、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等等,這些重大問題如果不通過《物權法》的規定來加以保護的話,我們改革開放的成果是無法鞏固的。”(粗體字系鞏所加,見《法律與生活》雜志 2006年)
難道我國目前出現的“一些國家機關打著國家、集體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個人財產權。這就涉及到農村土地征用、農民承包權、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等等”嗎?
這些是因為《民法通則》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而發生的嗎?難道《物權法》不寫上“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就可以避免了嗎?
難道就因為有的安裝上防盜門的住戶被盜竊,其他住戶就再也不安裝防盜門了嗎?
這什么邏輯!
難道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財產之間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嗎?
請看,鄧小平同志是如何講的:
在1979年3月30日他說:“在我們目前經濟生活還面臨一系列困難,要需要進行一系列調整、整頓和改組的時候,特別要著重宣傳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暫時利益服從長遠利益的道理。只有黨內黨外上上下下人人都注意照顧大局,我們才能夠順利地克服困難,爭取四個現代化的光明前途?!保ā多囆∑轿倪x》第2卷第176頁)
1980年8月18日他說:“我們提倡按勞分配,承認每個人都應該有他一定的物質利益,但是這決不是提倡各人拋開國家、集體和別人,專門為自己的物質利益奮斗,決不是提倡各個人都向‘錢’看。要是那樣,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還有什么區別?(這不就是在問姓社與姓資嗎?——鞏注)我們從來主張,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個人的利益要服從國家和集體的利益。為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覺悟的先進分子必要時都應當犧牲自己的利益。我們要向全體人民、全體青少年努力宣傳這種高尚的道德?!薄多囆∑轿倪x》第2卷第337頁)
鄧小平后來說得更直接鮮明,在1985年5月20日他講:“我們大陸……創造的財富,第一歸國家,第二歸人民,不會產生新的資產階級?!保ā多囆∑侥曜V》下冊,第1047頁)
這里“服從”難道還不是等級?下級服從上級,這還不是等級嗎?平等了,誰服從誰?第一,第二還不是等級嗎?
照你們的意見,難道鄧小平同志這樣說會引起誤解嗎?
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第7條規定;“堅持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權利,鼓勵人們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獲取正當物質利益。引導每個公民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積極承擔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把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樹立把國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個人合法利益的社會主義義利觀”( 《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學習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7頁)
鄧小平在1979年9月4日說:“我們必須制定必要的法律,同時培養司法人才。這不但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為了培養好的道德風尚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引導人們向前看?!保ā多囆∑侥曜V》上冊,第767頁)
1981年11月17日他還說:“搞中國的社會主義,我們的新提法就是建立一個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所謂高度文明,就是人民要有理想,個人利益要服從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要遵守紀律,要有道德,要堅持我們歷來的艱苦奮斗的傳統。否則我們的事業是不會有希望的?!保ā多囆∑侥曜V》下冊,第785頁)
放在“首位”和一個“服從”一個,就是不平等,就是劃等級!沒有這個不平等就沒有社會主義!
我國憲法關于公有制為主體的規定,和“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規定!為什么沒有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非國有經濟為主導?
假如沒有了這個主體和主導,那么我們與資本主義還有什么區別呢?
1985年10月23日鄧小平又說 :“我們在改革中堅持了兩條,一條是公有制經濟始終占主體地位,一條是發展經濟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終避免兩極分化。我們吸收外資,允許個體經濟發展,不會影響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這一基本點。相反地,吸收外資也好,允許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也好,歸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發展生產力,加強公有制經濟。只要我國經濟中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就可以避免兩極分化?!保ā多囆∑侥曜V》下冊,第1091頁)
非主導和非主體經濟能同主導和主體經濟平等嗎!如果平等了,那么我國還是社會主義嗎!
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們基本上消滅了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存在,改革開放以后,通過總結歷史的經驗教訓,允許私有和個體經濟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補充,從消滅私有制,到允許其合法存在,這本來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生產力,我黨十六大又提出了兩個“毫不動搖“和一個”不能對立“,兩者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
可是,有人對于有益的、必要的補充是很不感興趣的,先是提出私有制經濟要與公有制經濟爭取平等地位的要求,反對所有制“歧視”,有主體與非主體,本身就是不平等嘛,那么他們就認為是歧視嘛!
我黨的十五大,規定“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币驗槲覈且粋€統一的大市場,所以從這個角度講,參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我們都可以看作為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無論憲法和黨章都沒有承認和規定非公有經濟本身是社會主義經濟成分!
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只有在“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只有在“公有制為主體”和“國有經濟為主導”的前提下和基礎上,才能談所謂平等保護公民的財產權,離開這個前提和基礎,就是胡說八道!
這是講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權利,至于說什么平等保護什么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那更是荒謬的!由于這是稍微有一點判斷力的法學學生都懂得的道理,不需要我多說了。
難道是我“無理指責”,“激烈荒謬”,還是你們的錯誤?
企圖用什么“平等保護”為幌子,削弱國家職能,削弱國家的經濟職能,其用心何其毒也!
我國不少的人,有人提起消費,僅僅提公民“個人消費”,而絕口不提“社會消費”,這絕不是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做法。
毛澤東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在評論《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學教科書》的時候,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歸勞動者享受的消費資料,一部分是個人財產,一部分是公共財產,如文化教育、公共醫療、體育等設備,以及像西湖這樣的游覽地區。而且,這一部分公共財產,會愈來愈多。當然,這一部分也歸勞動者享受,但它不是個人財產,如果把這兩部分統統說成是勞動者的個人財產,是不對的?!保≒284)
他還批評說:教科書“在談到物質利益的時候,不少地方只講個人消費,不講社會消費,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業。這是一種片面性。我們農村的房屋還很不像樣子,要有步驟地改變農村的居住條件。我們居民房屋的建設,特別是城市居民的房屋,主要應當用集體的社會的力量來搞,不應當靠個人的力量。社會主義社會,不搞社會集體福利事業還成什么社會主義?!保≒283)
諸如,住房,醫療衛生,教育,這些方面的改革所引發的問題難道還少嗎?是不是我們公共的或社會的消費關注不夠,而片面強調個人消費了呢?難道你們不明白嗎?
我國人民群眾,為什么在建國后的一段相當長的時期內,盡管物質生活條件異常艱苦,但是人民群眾在我黨的正確領導下,大家團結一致,上下一心,同舟共濟,渡過了一個一個難關,而現在我們國家物質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社會為什么反而不那么和諧了呢?對此,很多人不理解。
有一個國家運動員寫文章,說為什么生活好了,有人反而不滿意呢?她自己是好了,但是還有不那么好的,她要么是根本就沒有看見,要么就是熟視無睹!這就是她難以理解的原因。
物權法的一位主要起草者最近還在鼓吹什么“我們不是搞絕對的私有化!而是實行多元化”。私有化就是私有化,沒有什么絕對和相對私有化之分。當前我國社會不和諧的最大根源,與有人搞私有化是脫不了干系的!這是任何人也抵賴不了的!
試問,“左手倒右手,公有變私有”是“絕對”私有化,還是“相對”私有化?
列寧談到,在世界上還沒有一個最先進的國家按照資產階級民主方針徹底地解決諸如宗教、婦女毫無權利和民族壓迫和不平等地位等等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問題,而我們有權引以自豪的是,以對人民群眾的深遠影響來看,所做的清除文化發展和一切進步的障礙的工作,比125年以前的法國大革命要堅決、迅速、大膽、有效、廣泛和深刻得多。在150年還250年以前,資產階級革命的先進領袖們曾經向人民許愿,說要使人類排除中世紀的特權,排除婦女的不平等地位,排除國家對這種或那種宗教的種種優待,排除民族權利的不平等。許了愿,但沒有兌現。他們是不可能兌現的,障礙在于要“尊重”……“神圣的私有制”。在我國無產階級革命中,就不存在這種對倍加可惡的中世紀制度和對“神圣的私有制”的可惡的“尊重”。(《列寧全集》第42卷第71——172頁)
還是好好考慮當年列寧的教導和睜開眼睛看一看,那些原社會主義國家演變以后的情景吧!
他們都曾經答應過,社會制度改變后,要讓人民過上“體面“的和”有尊嚴”的所謂人的生活嗎?事實呢?十四、五年過去了,沒有,沒有,還是沒有讓絕大多數公民過上那種生活,只有少數當權者是過上了所謂的“體面“的和”有尊嚴”的生活!解體后的俄羅斯憲法寫上了平等保護三者利益,但是如何呢?
就是這個國家——俄羅斯總統葉利欽的小女兒塔吉揚娜•季亞琴科自己就擁有總資產1。8——2億美元,獲得2002年“最佳沾光獎”的十位女性中的第一富婆?。ǜ鶕?002年7月26日網易新聞報道,我于美國加州上網)
在我國貪污受賄和此風盛行的條件下,制定一個象你們這樣的《物權法》只會產生更壞的效果,因為在這種條件下,無法實施法律,因為一切措施都會落空,因為還沒有實施你們這個法律的基本條件!
結論:只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只有嚴格按照憲法的規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對于經濟的調控能力,按照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不斷鞏固和壯大社會主義經濟,不斷鼓勵、支持、引導、監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才能使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社會和諧。
總之,人民群眾需要人民自己的國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你們的《物權法》草案真的是沒有違憲嗎?
1、“盜鐘掩耳”——形式違憲
我們的起草者口口聲聲說自己的草案沒有違憲!
到底有沒有違背憲法,有白紙黑字證據在!
請看!你們的《物權法》草案第一編第一章第一條是這樣寫的:“為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制定本法?!?/p>
請回答:我國自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有哪一部基本法律的制定,第一條沒有規定類似“依據憲法,制定本法”的,即沒有明確規定制定該法的最高法律依據的?為什么你們偏偏就沒有這一最重要的規定呢?
你們說你們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
請問,在十六大開過之后,不是馬上就修改了憲法嗎?憲法不是增加了第18條——第31條,共14條修正案嗎?
蹊蹺何在?
究竟是因為現行憲法中,你們提倡的 “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款還沒有寫上的緣故呢?
還是,憲法第12條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钡臈l款沒有取消的緣故呢?
不僅我國已經公布實施的法律,都有著立法依據的規定,甚至,就我參加的讓法律專家內部(你們說我不懂,而國家立法機關卻不這樣看!甚至連最專業化的法律草案我還提出過修改意見呢,你們不理解了吧!)供提供修改意見的所有法律草案(內部稿)第一條都明確寫著制定法律的依據——憲法!
這是二十多年來出現的第一次反?,F象啊!
真是應了明人許自昌所寫的:“這掩耳偷鈴堪笑,早露尾藏頭空巧。”
2、偷梁換柱——實質違憲
你們把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33條第2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篡改為,國家、集體和私人主體的平等!這還不是實質上的違背憲法嗎?
你們可能辯護,我們沒有說三者主體平等,而只說他們的財產權平等!
請問,主體之間的權利假如都平等保護的話,難道權利享有者的主體能不平等嗎?
關鍵的,也是最可惡的,你們竟然把“國家”作為與公民個人都視為是平等的主體,這真的是創造了個世界奇聞!
你們把國家的職能給消解了,虛化了,你們作為法律起草者的自己(公民個人)與整個國家等同了!
所以,當人們提出反對意見的時候,你們就氣急敗壞了?給你們起草者的某些人提意見就等于是給國家提意見!反對你們的主張就等于反對國家!
你就是國家,朕即國家!
而我們倒是罪惡深重矣!
你們正在為二十世紀的中國制定一部萬古不朽的民法典呢!
好在我們的人大和人大法工委的領導同志們沒有上你們的大當!
3、以攻為守——賊喊捉賊
你們說,我反對你們的《物權法》草案,就是否定改革開放的成果!就是反對改革!
還是把這頂帽子留給你們自己吧!
我國《憲法》和《立法法》是改革開放的成果吧!是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最重要的兩項成果吧!請看看究竟是誰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行動上否定社會主義改革的成果呢?
我國《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BR>是你們違背了《憲法》和《立法法》!
你們說我否定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成果,然而你們甚至連資產階級法學家都不如!
所有的資產階級的法學家,沒有一個不主張他們建立的國家要平等地保護他們的公民,而你們卻連國家也置于被鬼才知道的所謂平等保護之下!沒有國家政權的保護,改革開放的成果能存在嗎!
“言論自由”是改革開放的成果吧!可是只能說你們高興的話!
“開門立法”是改革開放的成果吧!可是只能贊成你們的草案才行,假如不贊成,那就說你不懂,完全不懂,等學好了再來說!
這還叫保護改革開放的成果呀?
是打著改革開放的旗號,詆毀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成果,販賣自己的私貨!
你們很是懂得以攻為守的策略,深諳賊喊捉賊的伎倆,但是,還是那句老話:“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不管你們如何千萬次地重復什么“有恒產者有恒心”和“風能進,雨能進,就是國王不能進”的,為生產資料私有制神圣辯護的、鬼才相信的話。
終歸是黔驢之技,道盡涂窮。
列寧在1919年對于俄國的農民,曾經說過:“要很快地改變他的心理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長期艱巨的斗爭過程。誰以為用一個說服另一個,另一個說服第三個的辦法就可以過渡到社會主義,他至少是三歲小孩子,要不然就是政治騙子,而大多數在政治舞臺上講演的人,當然是屬于后一類的?!保ā读袑幦返?6卷第348頁)
參加《物權法》起草的某些朋友們立場、主張和觀點,不是一年半載所形成的,他們違背憲法,決不是無意的,所以指望說服他們,是很困難、很困難的。但是,我們還是奉勸他們走出民法學界的小圈子,多聽一聽法學其他學科的學者們的意見,少搞些名堂;最根本的還是放下高人一等的教授和專家的架子,到廣大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中間去,隨著時間的流失和實踐的驗證,相信你們中間的大多數人是會改變自己立場、主張和觀點的,我們期盼著你們的轉變!
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從長期自己的親身經驗和血的教訓中早已經悟出一個真理:
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也只有社會主義才能發展中國!
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才是唯一出路!才是康莊大道,才有光明的前途!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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