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
第一問 我一個人能“攪黃”一個“法律”嗎?
你們自己講,你們的物權法草案是經過10多年的“無數次研討會”、而歷次研討會“對于起草的意義”(注意你們說的是意義!)又是得到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評價”,(可惜,這里你們是說對于起草物權法的“意義”!不是你們的草案本身吧!這倒還有一點點自知之明。)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公開征求意見之后,“全國各界對物權法的制定歡欣鼓舞”,積極獻計獻策,而十三億人民的智慧以及期盼物權法早日問世的熱情在七月份全民征求意見過程中得到了集中體現(是期盼物權法早日問世的熱情,可惜,這不是對7月份公布的那個《物權法》草案本身吧!)。
可是,僅僅由于我鞏獻田一個“完全不懂《物權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的人,對《物權法》草案采取了“不是按照正常的學術討論的方式”,寫的信是“言詞激烈荒謬”的,是“無理指責”,蠻橫的“打棍子”和“扣帽子”的,“極不科學的”的觀點,“極不嚴肅的”態度,“極不負責的”做法,是 “別有用心的”, 使你們看了引起“大家都很氣憤”且“憤慨和震驚”,使你們“很多專家憤懣地達成共識”并成為你們與會專家“聲討”的“眾矢之的”,這個寫信的我,為什么把《物權法》很有可能讓“此人”“攪黃”了呢?
你們有的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是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有的是全國真正的著名學者、法學名家,你們弄了個這么好的、花了“多少年的心血”的《物權法》草案,全國人民既然都那么“支持”,我就無論如何弄不明白,怎么就能被我這么一個不起眼的人給“攪黃”了呢?我有那么大的能耐和本事嗎?
你們是在侮辱和嘲笑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人的決定呢?還是在向世人宣告你們缺乏對于一般事物的正常的判斷能力呢?
所謂物權法,從一開始制定,就有許多不同意見,一直就有很大的分歧,這當然是正常的。但是根本原則性的分歧你們能說沒有嗎?
就連該法的基本和核心的概念,甚至包括《物權法》中的“物權”在內的概念是否使用的問題,就一直存在著爭論。多年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的一位研究員就在全國性的大報上發表過文章,不同意“物權’這種陳舊和不通的提法!直到2006年1月,法學所的雜志《環球法律評論》第1期第1篇文章又登載了徐炳研究員寫的反對意見,而這種意見,在我看來又是非常正確的,(除了使用權力壓制!注意,不是權利!)是你們根本無法辯駁的!(見附件2)
說到這里,我想起中國社會科學院某研究所的一位領導同志,說他問到一位外地到京打工兩年的一個青年的感受時,那個青年說,沒有來北京之前,我還不知道,來了之后,才知道我不如一只狗?他說,他給人家裝修,看到狗比他吃的好!
三年前,東北某省城也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是從農村來的一個蹬三輪車的,為了急忙給人家讓路,軋死了一對年輕夫婦牽著的一只寵物狗,狗的主人硬逼他給狗磕頭,并向他索要600元錢嗎?這與建國前有的地主老財的狗被窮人打死后,窮人被迫披麻戴孝為狗出喪有什么區別呢?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既然有“物權”,有人權,還有很多的其他什么權吧!人比狗吃得好,人不如狗,那么就一定是“狗權”,軋死狗,既要磕頭,又要賠償,肯定也是“狗權”吧!
黨的十六大之后,剛把“人權”寫進憲法,你們又制定“物權法”,又來了個并非西方國家都普遍使用的“物權”概念,而就是偏不用一般老百姓聽明白的“財產權”概念,請問,到底是“人權”還是“物權”,還有沒有牛、馬、豬、羊、狗、熊貓和老鼠權等權呢!為什么不使用一般公民都能聽懂的概念?
《物權法》草案公布之后,有的法學家就曾經說過,你們出臺的這個《草案》是垃圾!你們大概不懂吧?有利于你們的你們就聽,不利于你們的就不聽,不光不聽,還直接否認它的存在!
真的是沒有一個像鞏獻田教授那樣將物權法草案定性為“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的《草案》”的嗎?
真是“黑天走路吹口哨”,自己給自己壯膽!
難道主張和見解的真理性標準是用多數和少數來衡量的嗎?
不要緊的,即使是多數人反對,如果他們反對錯了,你們千萬不要怕,既然真理在手,又怕什么呢?問題是你們不少的基本觀點和原則性主張很不對,很站不住腳,甚至是禍國殃民的!是親者痛仇者快的!如果我的意見是正確的,即使一個人提出,也應該改正,還何況遠遠不止我一個人提出反對呢!
繼續討論修改完善就是“攪黃”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決定暫時不審議物權法,是讓人們繼續討論修改和完善,怎么叫“攪黃”呢?什么叫“攪黃”?無論誰,無論什么機關都順著你們的意愿去說、去做,才不叫“攪黃”嗎?難道只有“必須盡快”頒布你們那個“物權法”,才叫不“攪黃”嗎?
你們的草案難道僅僅是在“具體內容上”還有一些待改進的地方嗎?
為什么吳邦國同志自去年9月以來,多次強調在審議和修改《物權法》草案過程中,要始終注意把握三條原則:一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立足于中國實際,三是堅持實事求是,重點解決現實生活中的迫切問題。
請問,原則是具體內容嗎?原則是三個,還不是一個!難道,吳邦國同志這是無的放失嗎?
1962年1月30日毛澤東同志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曾經談到:“現在有些同志,很怕群眾開展討論,怕他們提出同領導機關、領導者意見不同的意見。一討論問題,就壓制群眾的積極性,不許人家講話。這種態度非常惡劣。民主集中制是上了我們的黨章的,是上了我們的憲法的,他們就是不實行。……要認人講話,讓人批評。……如果沒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況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見,不使上下通氣,只由上級領導機關憑著片面的或者不真實的材料決定問題,那就難免不是主觀主義的。……我們有些同志,聽不得相反的意見,批評不得。這是很不對的。……去年六月十二號,在中央北京工作會議的最后一天,我講了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我說,請同志們傳達到各省、各地方去。事后知道,許多地方沒有傳達。似乎我的錯誤就可以隱瞞,而且應當隱瞞。同志們,不能隱瞞。凡是中央犯的錯誤,直接的歸我負責,間接的我也有份,因為我是中央主席。我不是要別人推卸責任,其他一些同志也有責任,但是第一個負責的應當是我。……不負責任,怕負責任,不許人講話,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這種態度的人,十個就有十個要失敗。人家總是要講的,你老虎屁股摸不得嗎?偏要摸!”(《毛澤東著作選讀》下冊,第813---822頁)
196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國工作會議討論紀要,即《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目前提出的一些問題》,在第21條工作態度中指出:“好話,壞話,正確的話,錯誤的話,都要聽。特別是對于那些反對的話,要耐心聽,要讓人把自己的話說完。”
毛澤東的錯誤他自己講尚且不能隱瞞,你們的錯誤,而且不是一般的錯誤,我敢隱瞞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1章總則第5條明確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你們少數人對于反對自己觀點的公民所持的錯誤立場和惡劣態度,是符合立法法規定的嗎?這種立場和態度與人大和人大法工委的領導同志們相比,你們不感到無地自容嗎?
這次《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表明,多虧人大和人大法工委領導同志們的把關,假如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完全聽信少數人,那么這次出臺的將是一部中外立法史上極為糟糕、永遠洗不清其恥辱的,背離社會主義、違背全中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意愿的非常壞的法律!
你們說我的公開信的批評意見“不是按照正常學術討論的方式進行,是直接向國家立法機構上書,在網上公布,……目的就是反對《物權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是學術討論嗎?
不,是政治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實際行動,是動員全國各族人民群眾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當家作主的實踐活動,怎么變成了你們民法界的學術活動了呢!
自從我黨1982年召開十二大以來,國家的法制建設一直屬于政治領域的問題,黨的十二大是放在“努力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標題下,十三大是列在“關于政治體制改革”題下,十四大是作為改革和建設的十項任務的第六項任務,即“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十五大是在“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標題下,十六大又列為“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范疇。請看,黨的五次大會的政治報告沒有一次把它列為學術討論的范圍,而是明確列在政治活動的范圍內的。
你們口口聲聲說你們是按照黨的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法律的,難道你們這些立法專家竟然沒有看、沒有學習黨的代表大會的決議?不看,不學那又談什么貫徹執行呢?
當然,我們誰也不否認立法活動里邊有許多的學術活動。早在1954年我國制定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即《五四憲法》的時候,毛澤東就針對有人說,憲法草案中刪掉個別條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別謙虛的說法,他說:“不能這樣解釋。這不是謙虛,而是那樣寫不適當,不合理,不科學。在我們這樣的人民民主國家里,不應當寫那樣不適當的條文。不是本來應該寫而因為謙虛才不寫。科學沒有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我們除了科學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說,不要迷信。”(《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131頁)如果這樣講,你們起草民法就是搞科學,但是,它是有政治觀點的法學家參與其間的與政治密切相關的一門法律科學。
但是,這次的全國性公開征求意見和討論你們起草的物權法,就主要不是學術討論了。如果說是學術討論的話,那么全國人大豈不成了一個我國最高學術機關了嗎?人大常委會不就是一個組織學術論證的全國最高學術機關的常設機構了嗎?
這次你們不僅不是搞科學,不僅不是搞政治科學的學術研究,而是在搞政治,也不是一般的政治理論研究,而是明確的政治行動——制定法律!是公開向全國人民宣布你們的主張,是借國家權力機關之手推行你們背離憲法和社會主義的政治立場和觀點!
假如是學術討論,那么連作為有著不是用不正當途徑和方式獲得的最高學位——法學博士、有著不是因老“海歸”的優惠和通過不正當手段和關系取得的最高專業技術職稱——教授,并且尚未退休,幾乎每個學年都在北京大學從大專、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和機關干部授課,神經還沒有錯亂,腦子還不糊涂,無論再如何愚笨,就“對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并無真正的了解和把握”,“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識確實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連你們給全中國所有公民制定的、反映他們意志、維護他們權益,讓他們理解和掌握,熟悉和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物權法”都“完全不懂,等學懂了再來說”“完全不懂《物權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
那么,你們這樣講,把我國所有非民法專業的學者們置于何地?
你們又把我國的所有普通公民置于何地呢?
你們諞得了誰呢?
我鞏獻田個人與你們民法學界是沒有任何的過節,與你們沒有一個是冤家對頭啊!都是友好的朋友、同事啊!沒有與你們任何人爭論過,在個人交往中,甚至沒有與你們任何人紅過一次臉!說實在話,你們有的攻擊我觀點的人,我根本就不認識,有的沒有與我說過一句話!不是北大的,甚至連我的基本情況都不知道呀!就連那個剛剛調進北京大學沒有幾年的著名民法教授,說實在話,也沒有見上幾次面,只是一起在香港一個大學上課的偶然機會,在課間休息的幾分鐘碰到一起,有一次時間雖然極短暫,但我卻不會忘記的(也許他已經早忘記了。)一次交談!至于不是北大的,甚至連我的基本情況都不知道呀!
這絕不是個人恩怨和私仇!
你們是不是把這次嚴肅的立法活動當成了兒戲和騙局了呢?你們是不是在戲弄全國老百姓呢?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為什么把這次國家立法活動看作是一項學術活動?看作你們少數人策劃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你們效勞的,欺騙公民參加的一次超大型的學術活動?
因為在這次活動中,只有你們自己民法專業的學者和專家才“懂”的,我們這些“完全不懂“的老百姓就只能做陪襯,雖然“不懂”,但是只能說好,不能說壞,只能肯定,不能否定!如不,就是“惡意否定”“徹底否定“二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勝利成果”,否定“基本路線”和“黨的十六大以來的方針政策”!
這是什么邏輯?
我不是沒有“懂”你們的草案,只因為我看“懂”了,明白了你們某些人的主張的真實意圖,而最可恨的是我很不懂“事理”地明白而直接說出來了!這下可惹火和激怒了你們!引起了你們的“憤慨和震驚”,你們才聲討我!
你們為什么不聲討帝國主義侵略者們在伊拉克犯下的暴行呢?為什么不聲討那些侵吞了國家大量財產而出逃的貪官呢?為什么偏偏聲討我一個很不起眼、很快就要退休的教授呢?
你們責難說,我的公開信,是“直接向國家立法機構上書,在網上公布,……目的就是反對《物權法》。”對,沒有錯,一點也沒有錯。
既然是國家大事,就是政治,我作為一個公民,當研究了你們違背憲法、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的所謂〈〈物權法〉〉草案之后,也“確實感到憤慨和震驚”!
面對涉及我黨、我國和我們民族命運的重大問題,面對關乎我國社會主義命運的重大原則問題,任何人無權剝奪我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領導同志寫公開信的權利!
你們責備我的方式不是正常的學術討論的方式,而你們先是聲討(我國《現代漢語詞典》解釋是公開譴責,例句是公開譴責侵略者的暴行)我的公開信,既而采取“聯名向中央寫材料”,“聯名”“向中央”是“學術討論”嗎?你們聲稱要與“打著形形色色旗號、反對改革開放正確路線的極‘左“言論進行斗爭”難道是正常的學術討論?
你們怎么這么逗人,這么可愛呀!
你們把自己從事的政治活動,硬說成是“學術討論”,而把我從事的政治活動,卻指責為不是按照“正常的學術討論的方式”進行。那怎么可以呢?
既然你們已經走得這么遠,這么遠了,那么我們還是打開窗子明說吧!
你們某些人搞的可不是學術,而是政治!是地地道道的政治。
只不過,你們的學術水平雖然很不令我佩服,可是在搞政治方面確實是頗為能干的!
你們認為我們是在“表達對社會現狀的不滿”!
你們所稱“社會現狀”又是指的什么現狀?
一切還有一點正義感的人,對于社會主義祖國的發展和進步,無不感到自豪和驕傲。但是沒有憂患意識,不居安思危,安于現狀,那倒是非常危險的!
包括我在內的所有共產黨員和人民群眾,對于你們少數人的思想所反映出來的違背憲法和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這種情況,不但是不滿,而且是很憤怒,假如不這樣,那我又為什么會給最高國家領導人寫信揭露你們的主張和觀點呢?
政治自有政治的規則和邏輯。還是不要以學術掩護的好,免得有的公民看不清楚,弄不明白。
一開始我就是作為“一位中共黨員“的身份,繼而作為公民的身份,而首先不是以什么教授、什么學者、博士生導師的身份向吳邦國委員長寫的信,你們還不明白嗎?我給最高國家領導人寫公開信是搞學術嗎?吳邦國同志是分管學術的“委員長”嗎?
還是別逗了!
你們既沒有認真學習黨的文件,更沒有看“懂”我的信,連信的開頭都沒有看懂,還指責我說什么不是采取的“正常的學術討論的方式”,那你們“聲討”我,難道就是“正常的學術討論的方式”?
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共產黨不搞政治,還是政黨嗎?共產黨員不講政治,那還是共產黨員嗎?江澤民不是早就號召過要“講政治“嗎?
制定《物權法》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沒有說是學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吧!
你們自己明明是在搞政治,卻要求別人搞學術,那是為什么?
先生們,你們弄錯了!
是你們違規在先,是你們越界在先!
是你們觸動了我國的立國之本,是你們動搖了黨的基本路線,是你們違背了憲法,又是你們背離了社會主義基本原則!
沒有你們《草案》的違憲在先,那里有我后來的公開信呢?
你們聲言,我的公開信是否定改革開放的成果,而你們自夸是要捍衛改革開放的成果。可是我說,正是你們違背了憲法,背離了社會主義基本原則,是真正的否定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成果!難道憲法和社會主義基本原則同改革開放成果是相抵觸的嗎?
請問:
第一,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成果之一,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改革開放成果的保護手段之一,就是憲法,憲法是根本法,是維護人民權利,鞏固和保障改革開放成果的可靠的和最高法律武器。你們既然違背了憲法,那還談什么保護改革開放的成果呢?
第二,我國民主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不得違背憲法,如果違背憲法,制定的法律則無效。你們既然沒有違背憲法,為什么出現了極為反常的現象:把改革開放后,自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形成的立法慣例:即每項基本法律的第一條,都有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內容的規定改
變了呢?那是什么?
第三,你們口口聲聲說是在堅持黨的十六大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的條文,那么我國的現行憲法為什么會成為你們的障礙了呢?你們這些立法專家,我國現行憲法不正是十六大之后,完全按照十六大精神進行了修改,有過十四條修正案(經過1988年,1993、1999和2004年修正,共有31條修正案)嗎?
你們這些立法專家們,為什么把制定法律的唯一的最高法律依據和最重要的立法標準和最基本的行為規范——憲法,不僅在實質內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給違背了呢?
這還不是明目張膽地違背憲法又是什么?!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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