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物權法》草案某些起草者
第二問 強調保護國家財產就是“不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嗎?
我們與物權法起草者的根本分歧:絕不在于是否保護私人財產權,因為只有壞蛋和白癡才主張不保護私人財產權。
分歧主要在于:是真正保護絕大多數人的財產權還是保護極少數人的財產權。我們認為,只有強調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權,私人財產權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護。沒有國家和集體財產權的保障,就沒有絕大多數公民個人財產權。
我們始終并一貫主張,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權益,各個不同,是可以也能夠相互區分的;但是它們是統一的、一致的,是相輔相成的,是互相關聯的;絕不能把三者對立起來、割裂開來。
同時還主張:在一般和通常情況下,只有首先保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權利,才能保護絕大多數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如果沒有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做基礎、后盾和支撐,那么絕大多數公民的個人財產權就沒有保障。這不但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歷史的實際;不但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也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和一貫的政策規定。
鄧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3月30日曾經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暫時利益要服從長遠利益,或者叫小局服從大局,小道理服從大道理。我們提倡和實行這些原則,決不是說可以不注意個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暫時利益,而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歸根結底,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是統一的,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是統一的,暫時利益和長遠利益是統一的。我們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來調節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如果相反,違反集體利益而追求個人利益,違反整體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違反長遠利益而追求暫時利益,那末,結果勢必兩頭都受損失。民主和集中的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歸根結底,就是以上所說的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現。”(《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75——176頁)(粗體為鞏獻田所表示,下同)
1979年11月26日鄧小平同志又在“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為標題的談話中說:“你們如果是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初來,人們都很守紀律,照顧大局,把個人利益放在集體利益當中,放在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當中,自覺地同國家一道來渡過困難。”“社會主義特征是搞集體富裕,它不產生剝削階級。”(《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33、236頁)
1985年10月23日鄧小平同志還說過 :“我們在改革中堅持了兩條,一條是公有制經濟始終占主體地位,一條是發展經濟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終避免兩極分化。我們吸收外資,允許個體經濟發展,不會影響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這一基本點。相反地,吸收外資也好,允許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也好,歸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發展生產力,加強公有制經濟。只要我國經濟中公有制占主體地位,就可以避免兩極分化。”(《鄧小平年譜》下冊,第1091頁)
而你們,直接取消了憲法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最最核心的條款:“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和1968年《民法通則》中的最核心的條款“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你們為自己辯護說:“如果我們把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單獨寫進《物權法》的話,就有可能引起誤解——我們在國家、集體與公民財產之間劃了一個等級,國家財產第一位,集體財產第二位,公民個人財產最末位,保護就不平等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國家機關打著國家、集體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個人財產權。這就涉及到農村土地征用、農民承包權、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等等,這些重大問題如果不通過《物權法》的規定來加以保護的話,我們改革開放的成果是無法鞏固的。”(見《法律與生活》雜志2006年1月下半月總第302期)
在多年之前,就曾經有人對憲法中的這個核心條款提出過非難,在前年一些人組織的所謂“民間修憲”研討會上,有人又舊話重提,在中央領導同志和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人們的一致反對下,陰謀并沒有得逞。這次,又改頭換面出現在物權法草案中了,連一個普通中學生都明白你們的意思,既然國家、集體、私人財產權(利)都“平等”保護了,還有什么神圣不神圣呢?
其實,類似你們少數物權法起草者的這種主張,就在那些成千上萬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而富裕起來的從事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成員那里也是通不過的!
因為他們明白,沒有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保護,沒有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做后盾和支撐,就沒有他們個體和私有經濟的存在和發展,這是從歷史的和現實的實踐經驗中得出的結論。因為他們同那些肆意侵吞國家財產的貪污腐敗分子根本不同,也與那些大量侵吞公共財產的不法分子根本不同,他們只要還是盼望進一步通過自己的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富裕起來,對于強調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重要性的道理,比你們少數法律起草者們清楚明白得多。
我國現在農村集體經濟搞得好的單位,例如,從山西大寨、江蘇華西村、河南南街村、北京韓村河、陜西陽山莊等等成千上萬個集體富裕而個人也富裕起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那些僅僅少數戶的富裕而整個集體經濟搞得不好而整個村莊還不富裕的鮮明對比中,只有集體富裕了,個人就會普遍富裕起來,難道這么淺顯的道理還需要論證嗎?
這里姑且先不談“財產權”和“財產”這兩個被有的民法大家刻意混淆了的概念。因為侵犯了某個公民的“財產權”,不一定就破壞了“財產”!說享有財產權利,不等于實際上就有財產!
《物權法》起草者中的少數人,為什么一聽強調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就聯想到不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呢?
這毫不奇怪。這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平演變”戰略的實施,多年以來新自由主義的影響。什么“華盛頓共識”的推行,什么“經濟人”和“理性經濟人”假設等概念的流行,有著直接的原因。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關于新自由主義的影響,特別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影響問題。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平演變戰略的實施,其中,“華盛頓共識”,即美國克林頓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前世界銀行副行長斯蒂格利茨將其解釋為“三化”的:“政府角色最小化”,“快速的私有化”,“快速的自由化”。而西方所謂的經濟全球化的核心,也是“三化”:“經濟私有化”、“市場自由化”、“政府非調控化”。其中惡毒的一手就是主張國家政權放棄干預經濟的職能(如果社會主義國家政權不干預經濟了,那么不是國家政權的變質就是社會主義的滅亡!),然而,西方資產階級掌權者們,一方面他們主張其他國家的政府要采取強硬措施保證各項新自由主義政策的實施,不要干預經濟;而在自己國內卻利用各種巧妙的手段對經濟實施干預。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沒有不干預經濟的政治;同樣,也沒有不干預經濟的國家政權,問題在于如何干預和干預到什么程度等。
早在1993年3月初,我國著名的西方經濟學研究的開拓者之一、北京大學教授陳岱孫先生曾經說:“對于西方經濟學,我們一度進行過盲目的批判;現在又存在著一種危險,即盲目的推崇。盲目推崇會帶來很大的問題。”(《西方經濟學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第1頁)
1995年他又談到“我們面臨的危險有兩個方面,一是西方經濟學對青年學生和青年知識分子心靈的毒害,二是西方經濟學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方向的誤導。弄得不好,西方經濟學這兩個方面的影響都可能產生悲劇性的后果。由于中國經濟發展比蘇聯東歐國家落后得多,人口又多得多,巨變后的后果的嚴重性十倍百倍于前蘇聯東歐國家。這種歷史的結局是西方帝國主義勢力所夢寐以求的。我們要全力以赴避免這種歷史結局的出現,我們一定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實現現代化的宏偉目標,使偉大祖國躋身于世界強國之林,走在世界發展的最前列。(丁冰主編《現代西方經濟學說》,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2——3頁)
也正如井蛙四郎所說: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的科斯“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經濟學語言蒙住了法學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法學語言蒙住了經濟學家,以‘不明確’和病句取得了巨大成功”。(轉引自李炳炎、劉大生文章,見《新自由主義評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就拿那個所謂的”科斯定理”中的“產權”概念來說吧!回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參加經濟學研討會時,經濟學家們說“產權”是個法學概念,不是經濟學概念;而參加法學家研討會時,法學家又說“產權”是個經濟學概念,不是法學概念,可是沒過了多久,就一股風都說是自己學科的概念了!起草小組的一個領導成員在一次大會上不是還吹捧過那個“科斯定理”寫得如何如何好嗎!
對于這些,難道人們不感到好笑嗎?
我們主張,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必須掌握經濟,必須掌握足夠的財產,必須有強大的財政!這樣才能調控經濟,也才能調控得了經濟。難道“拉丁美洲現象”還沒有使我們一些人清醒嗎?
你們的一位擁護者發表文章說什么,《物權法》理應“公私分明”!
“公私分明”,對于每個廉潔的干部來說,這句話是意味著不要占國家的便宜,國家的歸國家,私人的歸私人。既不沾公家的便宜,也不沾別人的便宜。我們軍隊的“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上世紀六十年代困難時期我們干部“寧肯自己挨餓,也不動公家的一粒糧食”。那是我們黨的優良作風,是任何敵人都不可戰勝的武器!絕不像今天我們有的干部,一面是成千上萬、百萬、千萬的貪污受賄,一面還唱著自己如何廉潔奉公的歌曲!
但是,從另外一層意義上說,有的財產就很難絕對的分清是公還是私,它既是公,又是私!
在法律上有這么一種情況:當著一個銀行干部將客戶存款私放貸出、諞取利息歸己,那是眾多客戶的存款,是私人財產;可是按照刑法,那就要按貪污罪論處,而貪污罪的客體只能是公共財物,即公共財產;可是按照民法,那是公民私人的財產!這種情況下,你說是公還是私,因為它既是公也是私!類似的情況,有不少。
《物權法》少數起草者是在絕對的不相容的對立中思維的。不是“公”就是“私”,不是“個人”就是“國家”,難道這還不是典型的形而上學思維嗎?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非常生動而形象,正確而嚴謹地闡述了這種思維方式的特點,他說:“在形而上學者看來,事物及其在思想上的反映即概念,是孤立的、應當逐個地和分別地加以考察的、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變的研究對象。他們在絕對不相容的對立中思維;他們的說法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話。’在他們看來,一個事物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同樣,一個事物不能同時是自身又是別的東西。正和負是絕對互相排斥的;原因和結果也同樣是處于僵硬的相互對立中。初看起來,這種思維方式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極為可信的,因為它是合乎所謂常識的。然而,常識在日常應用的范圍內雖然是極可尊敬的東西,但它一跨入廣闊的研究領域,就會碰到極為驚人的變故。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雖然在依對象的性質而展開的各個領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遲早都要達到一個界限,一超過這個界限,它就會變成片面的、狹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無法解決的矛盾,因為它看到一個一個的事物,忘記它們互相間的聯系;看到它們的存在,忘記它們的生成和消逝;看到他們的靜止,忘記它們的運動;因為它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辯證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觀念上的反映時,本質上是從它們的聯系、它們的聯結、它們的運動、它們的產生和消逝方面去考察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61——362頁)
我們的某些法律起草者,當人們一提到十六大規定的“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就認為是不“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而一提到“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就認為是不“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而一提到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就認為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任意侵犯了!所以,有的干部提對于發展私營經濟要“放心,放手,放膽”,政策要“放寬”特別感興趣,可是對于國有企業就只有“一賣了之”,“半賣半送了之”,“一送了之”,甚至“一吞了之”!
正如有的人,一聽到培養和弘揚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馬上就懷疑是否有人在掏自己的錢包!
這樣以來,我們一向所倡導的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道德就不見了,“人人為自己,上帝為大家”的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處世哲學就有了市場,對國家和民族的社會責任感,都統統化為灰燼,十多年前我國最有影響的報紙發表的評論員文章“市場經濟呼喚雷鋒精神”就變成了莫大的諷刺!
還在改革開放剛剛開始不久,1980年12月25日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提出:“要教育全黨同志發揚大公無私、服從大局、艱苦奮斗、廉潔奉公的精神,堅持共產主義思想和共產主義道德。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的國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質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沒有這種精神文明,沒有共產主義思想,沒有共產主義道德,怎么能建設社會主義?……我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已經堅持用共產主義的思想體系指導整個工作;用共產主義精神約束共產黨員和先進分子的言行;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個人服從組織’。‘大公無私’,‘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一不怕苦、而不怕死’。現在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時期,有人居然對這些莊嚴的革命口號進行‘批判’,而這種荒唐的‘批判’不僅沒有受到應有的抵制,居然還得到我們隊伍中的一些人的同情和支持。每一個有黨性、有革命性的黨員,難道能夠容忍這種狀態繼續下去嗎?”(《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67頁)1981年11月17日說:“個人利益要服從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要守紀律,要有道德,要堅持我們歷來的艱苦奮斗的傳統。否則我們的事業是不會有希望的”(《鄧小平年譜》下冊,第785頁)
毛澤東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末,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的時候,曾經評論說:“公是對私來說的,私是對公來說的。公和私是對立的統一,不能有公無私,也不能有私無公。我們歷來講公私兼顧,早就說過沒有什么大公無私,又說過先公后私。個人是集體的一分子,集體利益增加了,個人利益也隨著改善了。”“物質利益也不能單講個人利益、暫時利益、局部利益,還應當講集體利益、長遠利益、全局利益,應當講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暫時利益服從長遠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他們現在強調的是個人、暫時、局部的利益,不強調集體、長遠和全局的利益。”又說“要講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像他們那樣強調個人物質利益,不能把人引向‘一個愛人,一座別墅,一輛汽車,一架鋼琴,一臺電視機’那樣為個人不為社會的道路上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果只看到足下,不想到前途,不想到遠景,那還有什么千里旅行的興趣和熱情呢?”“在社會主義社會里,每個人進學校,學文化,學技術,首先應該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為了工業化,為了為人民服務,為了集體利益,而不應該是為了得高工資。”(毛澤東《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批注和談話》(簡本)中華人共和國國史研究會學習資料,第287、289頁)
你們這樣想,這樣做,難道不與我國《立法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的立法“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相矛盾嗎?
你們說我的“言論的直接后果”,就是“徹底否定”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否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的基本路線”,“否定黨的十六大以來的方針政策。”是這樣嗎?
我認為,還是把這頂帽子留給你們自己吧!
鄧小平在1993年9月6日明確地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越性在哪里?就在四個堅持。四個堅持集中表現在黨的領導。”(《鄧小平年譜》下冊,第1363頁)
有的起草者最近又重新彈起曾經遭到一切正直學者和公正人士所批判,廣大人民群眾所不齒的,那位主流經濟學家發明的所謂“仇富”心理的論調。是誰在仇富?
鄧小平明明說“我們講的致富不是你們講的致富。社會主義財富屬于人民,社會主義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
是誰在仇恨“共同富裕”呢?
既然是共同富裕,當然包括我自己,我有什么理由仇恨共同富裕呢?難道共同里邊沒有我的份額嗎?大概,你們認為不包括自己,因為你們早已經把自己置于“共同”之外了,是置于廣大人民群眾之外了!
所以,你們對于像顧雛軍那樣的所謂“富裕”是不仇恨的!因為他在短短幾年時間內通過侵吞國家財產,就從只有6億元暴發到136億元人民幣資產!一切還有點良心的中國人在得知香港的郎咸平教授揭露的實情之后,無不表示了自己的憤怒,可我卻沒有看到你們的什么“聲討”。大概,你們對于這種富裕是熱愛,是羨慕吧!人們對一切非正義的行為表示憤怒又有什么過錯呢?
社會主義國家財產到底是干什么的?
難道最終還不是為了公民個人嗎?但是,是所有的公民,絕不是極少數人!
在這里,對于你們故意回避作為生產資料的財產和作為生活資料的財產這一馬克思主義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的區別,以西方學者慣用的動產和不動產來分類暫且以后來談。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我國維護國家財產就是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嗎?既不是為了讓極少數人貪污腐敗分子侵吞、揮霍,也不是為了讓它白白地流失,而是服務于我國人民的共同富裕,服務于全國各族人民!
毛澤東在評論《學習經濟學教科書》時候,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歸勞動者享受的消費資料,一部分是個人財產,一部分是公共財產,如文化教育、公共醫療、體育等設備,以及像西湖這樣的游覽地區。而且,這一部分公共財產,會愈來愈多。當然,這一部分也歸勞動者享受,但他不是個人財產,如果把這兩部分統統說成是勞動者的個人財產,是不對的。”(P284)他還批評說:教科書“在談到物質利益的時候,不少地方只講個人消費,不講社會消費,如公共的文化福利事業。這是一種片面性。我們農村的房屋還很不像樣子,要有步驟地改變農村的居住條件。我們居民房屋的建設,特別是城市居民的房屋,主要應當用集體的社會的力量來搞,不應當靠個人的力量。社會主義社會,不搞社會集體福利事業還成什么社會主義。”(P283)
列寧在1919年11月6日針對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平等的虛偽、騙人的漂亮口號,說:“資本的枷鎖,‘神圣的私有制’的壓迫,市儈的愚蠢和小有產者的自私,就是這些東西使即使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沒有去觸動一下那些最卑鄙齷齪的法律。蘇維埃共和國,工人和農民的共和國,一下子就掃除了這些法律,徹底戳穿了資產階級謊言和資產階級偽善。”(《列寧全集》第37卷第2版第282頁)
“現在的階級統治表現在什么地方呢?無產階級的統治表現在廢除了地主和資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憲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結在所有制這一點上。我們的憲法只所以有權在歷史上存在,所以爭取到了這個權利,就是因為廢除了所有制不是僅僅在紙上寫寫而已。獲得勝利的無產階級廢除并徹底廢除了這一所有制,階級統治也就表現在這里。首先就表現在所有制問題上。我們實際解決了所有制問題,這樣也就保證了階級統治。”(《列寧選集》第4卷第3版第122—123頁)
蘇聯第3部憲法,即1936年12月15日全蘇維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又稱為《斯大林憲法》的第一章第4條規定;“蘇聯的經濟基礎,是由于消滅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廢除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私有制和消滅人對人的剝削,而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和生產工具與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第5條規定:“蘇聯的社會主義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全民的財產);合作社——集體農莊所有制(各個集體農莊和各個合作社的財產)。”
在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131條規定:“蘇聯的每一個公民都必須保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因為它是蘇維埃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礎、祖國富強的源泉、全體勞動者富裕文明生活的源泉。”(姜士林、魯仁等主編《世界憲法全書》,青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874、880)
斯大林曾經說:“如果說資本家宣布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在當時達到了鞏固資本主義制度的目的,那末我們共產黨員就更加應當宣布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來鞏固一切生產部門和商業部門中的新的社會主義經濟形式。容許盜竊侵吞改革財產(不管是國家財產或合作社財產和集體農莊財產),放過這種反革命的胡作非為,就是幫助敵人來破壞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蘇維埃制度。”(《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188——189頁)
特別值得說明的是,對于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斯大林的形象,在我國許多人的心目中是歪曲的,是不公平的。我黨對斯大林有著正確的評價,不少人偏偏給忘記了。這里我沒有必要重申,只是提到一點,就是在去年,在赫魯曉夫大反斯大林差一年就50年了,在蘇聯解體15年之后,就在社會主義成果喪失之后,在一般公民參加的評選俄羅斯二十世紀的偉大人物,竟然不是赫魯曉夫,也沒有戈爾巴喬夫,更沒有葉里欽,卻是有列寧、斯大林和普京!更意味深長的是,斯大林竟然列在首位,是第一人!
沒有斯大林所領導的社會主義蘇聯,沒有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做支撐,還能夠打敗希特勒法西斯的進攻嗎?僅靠赤手攥空拳能消滅法西斯的軍隊嗎?
關于所謂“神圣不可侵犯”的問題, 還是聽一聽毛澤東同志是如何理解的吧!
還是在評論上面這本教科書的時候,他說:“同資本主義比較起來,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和全民所有之間的差別,不是根本性的差別。就社會主義經濟內部來說,兩者之間的差別又是根本性的差別。教科書把這兩種公有制的形式說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對敵對勢力來講,可以說是不可侵犯的;如果就它們本身的發展過程來講,那就錯了。任何東西都不能看成永恒的。兩種所有制的并存,不能是永恒的,全民所有制本身也有自己的變化過程。”(P293)
說的是多么好啊!
資本主義私有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社會主義公有制之間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制之間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社會主義公有制“如果對敵對勢力來講,可以說是不可侵犯的”!
我想,除非一切敵對勢力,凡是對于社會主義祖國還有一點國家觀念和還有一絲民族感情的公民,當看到“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侵犯”這個條款的時候,絕對不會感到別扭和不舒服的!因為這個條款是對敵對勢力來講的!
毛澤東說:“要講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顧龍生編著: 毛澤東經濟年譜,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507頁)
鄧小平在1985年5月20日講:“我們大陸堅持社會主義,不走資本主義的邪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不同的特點就是共同富裕,不搞兩極分化。創造的財富,第一歸國家,第二歸人民,不會產生新的資產階級。國家拿的這一部分,也是為了人民,搞點國防,更大部分是用來發展經濟,發展教育和科學,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文化水平。”(《鄧小平年譜》下冊,第1047頁)
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指出了精神文明存在的六個方面的具有嚴重性和緊迫性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一部分人國家觀念淡薄,對社會主義前途發生困惑和動搖。”
請再聽聽毛澤東在談到蘇聯那本教科書時,又是如何講的吧!
他說:“我們要教育人民,不是為了個人,而是為了集體,為了后代,為了社會前途,而努力奮斗。要使人民有這樣的覺悟。教科書對于為前途、為后代總不強調,只強調個人物質利益。常常把物質利益的原則,一下子變成個人物質利益的原則,有一點偷天換日的味道。他們不講全體人民的利益解決了,個人的利益也就解決了;他們所強調的個人物質利益,實際上是最近視的個人主義。這種傾向,是資本主義時期無產階級隊伍中的經濟主義、工團主義在社會主義時期的表現。歷史上許多資產階級革命家英勇犧牲,他們也不是為個人的眼前利益,而是為他們這個階級的利益,為這個階級的后代的利益。”((毛澤東《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批注和談話》(簡本)中華人共和國國史研究會學習資料,第274——275頁)
毛澤東當時講的蘇聯的教科書的問題,人們還不很理解,但是,30年后,他的預言實現了,靈驗了?
請注意:“常常把物質利益的原則,一下子變成個人物質利益的原則,有一點偷天換日的味道。” 是偷天換日!
再注意:“不講全體人民的利益解決了,個人的利益也就解決了;他們所強調的個人物質利益,實際上是最近視的個人主義。這種傾向,是資本主義時期無產階級隊伍中的經濟主義、工團主義在社會主義時期的表現。”注意,這里是講全體人民的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還要注意:“歷史上許多資產階級革命家英勇犧牲,他們也不是為個人的眼前利益,而是為他們這個階級的利益,為這個階級的后代的利益。”許多資產階級革命家尚且如此,那么無產階級先進分子呢?
我明白:沒有祖國,就沒有我個人和我的親人們的存在;沒有我個人的存在,而祖國照樣存在,我的親人們照樣存在;沒有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沒有我的一切;而沒有我的一切,她依然存在;沒有國家財產作后盾和基礎,我個人的財產就沒有了保障,可是我個人的財產沒有了,國家財產和我的親人們的財產照樣有,國家和他們會設法幫助我、救濟我。
我想這就是自去年以來,中央電視臺和其他媒體開始宣傳的“永遠的豐碑”欄目中,無數革命先烈為了祖國,為了人民,不惜個人的一切,直至獻出自己寶貴的生命!
建國以后,我們國家建設起比較獨立的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能夠頂住先是美帝國主義后是蘇聯社會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對抗,可是很不容易的啊!
當時包括農民和廣大知識分子在內的全國人民,同我國工人階級團結一致,艱苦奮斗。當說到積累和消費問題時,毛澤東說:“工人除提供出來的他們的必要勞動之外,剩余勞動所提供的資金,都由國家集中,這是為現在、將來的工人、農民服務的,拿出來為他們服務的。就是馬克思列出的那幾筆賬。要擴大再生產,僅僅再生產不行。積累太多不行,要照顧消費。積累25%,達到30%,這就不好了。”毛澤東所領導的黨和人民政府是不關心生產嗎?不關心群眾生活嗎?非也。(顧龍生編著:《毛澤東經濟年譜》,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20頁)
毛澤東同年11月16日在詢問江蘇省的工業生產、全元勞動生產率和工人工資后說:“工人工資一個月50月,一年600員,還有7400元上繳國家。因此,農民說工人落后是不對的,工人為國家創造了很大的財富。”(同上,第635頁)
1964年5月他說:“人民需要一個統一調度的國家,這是個國家,沒有這么個社會主義制度,調這么多糧食怎么行?去年算是個大災年,北方幾個省是水災,南方有幾個省是旱災。大豐、大歉。”(同上,第597頁)
沒有社會主義的經濟,有今天的改革開放嗎?你改什么呢?
即使像我這樣愚笨的人尚且知道這個極為淺顯的道理,難道我們的某些法學家都不懂嗎?這還需要多么深奧的所謂物權理論的研討嗎?
1987年4月30日鄧小平講改革開放八年多以來,“同時也有右的干擾,概括起來就是全盤西化,打著擁護開放、改革的旗幟,想把中國引導到資本主義。這種右的傾向不是真正擁護改革、開放政策,是要改變我們社會的性質。”(《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29頁)
到底誰國家觀念淡薄?到底誰對社會主義前途發生困惑?又是誰在改變我們社會的性質?
是不是有必要引起全國人民的警惕呢?
有的朋友問,既然物權法有“比比皆是的條款”規定了對于公共財產權利的保護,那么為什么非要寫上“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條呢?
那么,我就要問,既然保護公共財產的條款“比比皆是”,為什么就單單不寫這一條呢?
只要寫上這一條,并不需要“比比皆是”,因為民法主要是規范公民和法人財產權利的,只要把我國社會主義關于財產權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則,也是公民、法人財產權利的保障和前提的這個條款寫上,那不更節約條款嗎?
我國刑法在1979年制定后,1997年進行了修改,眾所周知,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憲法的原則規定,沒有因為憲法已經規定了,怕什么“重復”和引起什么“誤解”,就在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中,又把這個原則寫了上去。在我國任何一本講刑法的教科書中,都把它列為我國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之一,而1996年修改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同樣把這個原則列在其中。
這是為什么?就因為這個條款太重要了,太關鍵了!
保護公共財產權無論多少條款都可以寫,那么為什么就偏偏不寫調整我國財產關系的最重要、最關鍵和最核心的這一條呢?
這究竟到底為什么?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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