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帆:解讀兩會精神:關于物權法
-----2.17. 在北京大學經濟研究中心“解讀兩會”研討會上的發言
(楊帆事后回憶整理,在某些細節上有補充,在基本態度和觀點上沒有大的差異,應該以經我認可以后的經濟中心錄音為準)
我是最后一個發言,這里沒有法學家,也沒人談物權法,我就斗膽說幾句外行話。我們四個人給兩會代表寫了一封信,認為不急于通過物權法。當時已經聽說上邊下了決心,務必要通過,我們知道說了也白說。但是又一想,幾次重大決策關頭我和左大培韓德強都給兩會寫過信,已經有三次了,這次如果保持沉默,以后向歷史和社會怎么交代啊? 所以就抱了另外一個態度:不說白不說。是我建議的,韓德強執筆,討論了兩次,由于涉及魯能案件,又找了張宏良參加。
討論的時候,劉瑞復,皖河,叢亞平也參加了。大家是有爭論的,我不同意左派優先保護國有資產,籠統反對私有化的思路。我堅持公私財產同等保護,反對權力資本化的思路。由于是我提議的,他們幾位已經在3000人反對私有化的信中簽了字,這次就基本上采納了我的思路,這是大家“和而不同”的結果。
我堅持“超越左右翼“的思路。這次是香港媒體有慧眼,終于發現了有我們這種觀點存在,信報林行止先生的評論特別提到了我們的觀點,說我們不同于左派。 物權法爭論的真問題,不在公私財產的名義地位,不在反對一般私有化,不在要不要維護國有資產,也不在要不要維護私有財產,而在于反對權力資本化,反對把非法財產通過立法形式,無原則無限制地合法化。
兩會期間,許多記者采訪我,我說,你們應該去采訪兩會代表啊,他們說,誰都不說。那么我豈不是成了兩會代表了?(笑)搞得挺神秘的。討論了幾年上邊可能著急了,也可能是受到了暴富階層壓力集團的壓力。力保通過的同時,聽說有許多修改,自由派也不高興。聽說第七稿比第四稿好多了。我沒有看到不好說。我只能談爭論的背景,的確涉及重大社會利益格局問題。討論是壓制不了的。聽說只有15票反對。
李鈴:是59票反對,還有幾十票棄權。
楊帆:那我還感到一點欣慰。(笑)全國人大的投票的結果和社會輿論偏差這么大,說明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真正反應民意(鼓掌),關于進一步保障民主制度的問題,越來越重要了。
我的粗淺理解,也不具備法律專業的權威性。 大概是三個層面的爭論:
第一,憲法和民法的關系,誰是更加基礎的?按照憲法規定,公有制為基礎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性質上說,公有財產高于私有財產,左派強調優先保護國有財產,右派強調優先保障私有財產,默認化公為私。我同意同等保護原則,所以我建議物權法和保護國有財產法同時通過。
第二,物權法的適用范圍。 在市場經濟范圍內,需要平等交易主體,應該由民法和物權法調節。 問題在于,市場經濟范圍能夠有多大,恐怕不能那么大。比如,政府,軍隊和司法都不能卷入市場經濟,醫療和教育也不能市場化。許多經濟領域,需要由經濟法,刑法和行政法調節,物權法和民法不能調節。
第三.更加具體的利益關系,是如何處理30年來形成的暴富階層的問題。這個暴富階層到底有多大,缺乏實證性的研究,反正大家感覺很大,相當一部分財產是非法手段所得。 這些人既然有了財富,就一定要尋找政治和輿論支持,尋求合法性,所以這幾年總有人提他們說話,比如一再提起的原罪問題,要求一次性赦免。 或者通過一系列立法,比如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的機會,為這些非法財富尋找合法洗錢的途徑。 物權法草案第四稿是公開了的,里面就有這樣的意思,第六稿也有。
某些法律概念,如果用來處理目前中國實際財產的支配和占有情況,有沒有這種可能,把依靠權力資本化取得的非法或者灰色財產,全部合法化了? 國有財產已經實行法人制度,在中國沒有完善的法人財產保護制度以前,會不會出現法人代表和大股東去侵吞法人財產和國有財產? 而且國家通過法律程序也不可能追回。
有人說10年追溯期已到,不能再追究。 問題在于,為什么受損失的人長期不起訴? 為什么法院一律不受理?各級紀律檢查部門查出案子涉及了權貴,又有多少被壓下來不予追究的? 中國國情和民意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西方法學。對于1995年以后的重點領域的腐敗,侵吞國有資產,上市公司以及各種審批中間的腐敗,野蠻拆遷并且對居民私人的住房使用權補償不足,官員與社會公職腐敗等,都不能赦免,應實行永久追訴制度。
有人問:1995年以前的為什么不追究?
楊帆:那時腐敗沒有這么嚴重和惡劣,有些是合理不合法,或者無法可依,以后有了新法律,應該按新的處理。但赦免有限度,有確鑿貪污證據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特別囂張和惡劣的,不能赦免。 時間長了,政策多變,是非難分的,可以不處分人,但對于不當得利,其一部分應該追回。
1995年以后有些事情實在太惡劣了,無法赦免,否則就是蔑視民意和法律,藐視國家和法治的權威。在你們這個場合,我就不提保護國有資產了,以免有人又給我扣左派帽子。 我就提私人財產受剝奪的問題,比如在拆遷中間剝奪和侵害居民的土地使用權。
不動產,包括房屋建筑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但是在拆遷中間, 地方政府把土地使用權直接批給房地產商,房地產商又把拆遷任務承包下去,有的雇傭社會不良分子,勞改釋放分子,不擇手段完成承包任務,其獎金從克扣居民補償金中獲得。 在法律上不承認居民實際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法院不受理拆遷案件,報刊甚至內參都不許刊載揭露拆遷的文章,這都是我親身經歷過的,各位如果沒有經過被強制拆遷的痛苦,怎么能夠感受中國城市大繁榮背后的血與火的掠奪? 這樣大規模的掠奪居民私人財產,難道就可以隨意赦免? 居民告狀不予受理,追訴期怎么算? 口口聲聲“保護私有財產“,法律是保護拆遷一方,還是保護被拆遷一方?
有人說,物權法寫了保護國有財產,本身就是同時保護公私財產。但是,保護國有財產沒有細則,只是從憲法抄過來的一般原則。物權法的性質是保護私有財產的,有細則,因此應該同時通過保護國有財產法,否則就違反了公私同等保護的原則。
物權法不能防止國有財產向私有的流失。 所謂“按照合理價格”轉讓,在我們經濟學家看來只是笑話,反映了法學家和人大代表對于資產定價的無知。按照最現代經濟學,資產定價是根據對未來的預期決定的,預期帶有主觀性,所有者或者現在的處分者,可以有自己的預期,沒有什么權威的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有很客觀的定價標準。經濟理論也影響預期。比如我們都接受了科斯理論---私有產權效率最高,那么可以肯定,國有資產如果轉讓給私人或者外資,貶值就是必然的。 國有資產的法人代表(甲)就可以把現在一億元國有資產,按照“預期價格”比如說5000萬,低價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在經過幾道“善意”轉讓,等于合法洗錢。以后,甲會得到某人一筆捐贈,國家很難找到證據,這和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有什么關聯。這樣,國有資產很快就被他們合謀轉移完畢了。
我說的預期決定價格的問題,是不是這么回事?在場那么多經濟學家,包括林毅夫也在,你們說對不對啊? 法學家不懂經濟,你們怎么也不提醒他們啊? 這樣是不是要看他們的笑話?或者樂觀其成? 如果說決策者不懂,事情還有挽救余地,如果說不是不懂,而是縱容,樂觀其成,那么,國有資產繼續大規模流失就是不可避免的。
物權法強調保護私有財產,是沒有錯的,但是,私有財產的合法部分,即使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也必須是實名登記的財產。所以,保護私有財產,同時應該進行實名登記,包括不動產,股票和存款。不登記的,或者登記以后不能自己舉證其合法來源,應該就視為非法。
這樣是不是可以? 沒有登記和舉證制度,籠統保護私有財產,是不把大量的非法財產也保護起來了? 然后等過了追訴期,就自然變成合法的了?
有人說,以前的就算了罷,以后大家都奉公守法就是了。這是在騙誰啊? 后面的人看到前邊的人發了不義之財,過了“追訴期”就可以被赦免了,他們會有怎樣的行為?是引以為戒還是后來居上,爭先恐后?誰能預測這樣的后果? 我沒有什么紅眼病和仇富,我只是問:誰能夠預測后果,并且敢于負這個責任,請你站出來。以后一定要你承擔這個歷史責任!
(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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