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原因
左大培(2006年11月18日)
最近十年中國的所謂“企業改制”絕大多數都變成了不折不扣的私有化,而且是只讓極少數人或資本巨頭掌控企業的“權貴私有化”。我們的研究表明,這種私有化的“企業改制”給公有財產和職工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損害程度之大令人觸目驚心。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之所以造成這樣大的損害,根源在于要對公有制企業系統地進行完全的私有化“改制”這個基本方針。這種系統、完全地私有化“改制”的方針實質上是一種“無論如何也要私有化”的絕對命令,它要求將處于任何情況下的任何公有制企業都變成由私人所有者控制。有些私有化“改制”的鼓吹者打著“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變為股份制企業”的旗號,但是實際上主張的仍然是將所有的公有企業都變為由私人股東控制。
在這種系統、完全地私有化“改制”的方針指導下,一種“不管怎樣也得進行私有化改制”的情緒籠罩了所有的公有制企業。這種“無論如何必須改制為私營企業”的氣氛本身就誘導出一系列行動,它們必然給公有財產和職工利益造成駭人聽聞的損害:
——在這種氣氛下,政府官員和企業領導不再想如何搞好公有制企業,而是想盡快使公有制企業消失,甚至千方百計地要消滅公有制企業。這必然使所有的公有制企業的經營效益進一步下滑。在這種氣氛下,公有制企業的領導不再關心企業的效率和效益,而是將考慮的重心轉移到如何使自己個人在企業私有化之后的利益最大化上。這誘使公有制企業的所有領導者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到擠進這場“最后的晚餐”上,力圖以一切可能的手段通過企業“改制”將公有財產搶奪到自己手中,在“改制”中變為暴富的私人資本家。政府官員甚至政府機構則對“企業家”們的這些行徑予以默認以至支持。
由此就鼓勵了種種盜竊公有財產的行為進一步加劇和蔓延。海南省機械工業總公司在“改制”的名義下發生的種種侵吞公有財產的行為,不過是這些盜竊公有財產的行為中我們能掌握確實證據的小小例子而已。
在私有化“改制”氛圍造成的公有企業經營者搶奪“最后的晚餐”的心態下,連許多過去經營得非常成功的公有制企業領導層都出現了重大問題。最近幾年,公有制企業經營成功的典型長虹、海爾、安彩等企業的領導層都受到了財務專家們的質疑;社會上流傳著種種猜測,懷疑這些企業的領導層在以“轉移資產”的方式侵吞企業財產,將公有財產據為己有。這就是“無論如何必須改制為私營企業”的方針和氣氛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在這種氣氛下,政府官員把完成私有化的程度當成了“政績”,為完成改制任務而以一切不正常手段推動改制,各種損害人民財產和職工利益的做法因此產生。大連市竟然提出“跑步完成改制”的口號,堪與1958年頭腦發熱時提出的“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口號相媲美。為了“跑步完成改制”,大連市就將白云出租汽車公司價值兩千萬元的國有財產以只收一百萬元的代價“賣給”(實際是送給)了該公司的經營者。
正是這種政府官員急于完成私有化“改制”的心態,造成了顧雛軍收購公有企業科龍電器控股權的金融奇觀。顧雛軍利用政府官員急于完成私有化“改制”的心態,不僅將收購科龍電器控股權的收購價壓得驚人之低,而且運用種種違規甚至違法的手段,在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挪用它方資金收購了科龍電器,并且還進一步將科龍電器的資金挪用去并吞其它企業的公有股權。
在2004年的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大論戰中,讓國有企業原經營者成為“改制”企業私人所有者的所謂“MBO”做法受到了輿論的強烈譴責。在“原經營者持大股”的私有化方式遭到社會上的強烈抵制的環境下,各級的政府官員甚至一部分國有企業的領導就力圖以將國有企業股權賣給外國私人資本的方式推行私有化“改制”。于是,最近幾年出現了向外國資本大規模出售國有企業所有權的狂潮,就連中國幾個最大國有銀行的大量股權都被“賣”給了所謂的“外國戰略投資者”。
社會上有批評指出,向“外國戰略投資者”出售國有銀行股份是在“賤賣國有財產”,而主持這種出售的有關方面則極力否認國有財產被“賤賣”了。而在實際上,對公有制企業系統地進行完全的私有化“改制”這個基本方針本身就必定導致公有財產的賤賣。集中在短時間內大量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一方面由于時間倉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規范行為,由此而壓低公有企業的出售價格;另一方面,在短時間內大量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等于極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場上的資產供給和資金需求,這本身就會極大地削弱資產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議價力量,由此而壓低公有企業的平均售價。波蘭經濟學家卡齊米耶日·Z·波茲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負面影響》估計,由于波蘭系統地實行完全的私有化,私有化進程中出售國有財產所得的金額只為其實際價值的九分之一!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另一大原因是允許“經營者持大股”,允許原公有企業的領導購買其企業或該企業的控股權,讓公有企業的現任領導成為企業的主要資本所有者。
一般人都承認的一個事實是,企業的經營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正因為如此,如果允許原經營者買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那就不管允許原經營者收購的是好企業還是壞企業,原經營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優勢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國有企業的原主管部門降低對該企業的要價和競價,最后以過低甚至是白送的“價格”“買”入本企業的所有權。重慶市的集體企業云陽曲軸廠本來有帳面實際凈資產558.7萬元,但該廠在“改制”前一年出現550萬元的“虧損”,使實際凈資產只剩下8.7萬元。由于鼓勵“經營者持大股”,該廠原廠長因此順利地成為企業改制后的控股大股東。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三大原因是,在將企業私有化時官商勾結,私相授受,拒不對公有企業產權實行真正的拍賣。由于不對私有化的公有企業所有權實行真正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而任由少數官員與購買企業所有權的人私下商談,就使政府官員們可以為個人獲得蠅頭小利而讓公有財產在私有化過程中遭受重大的損失。重慶市竟然能將集體企業云陽曲軸廠的控股權轉讓給一年就使該廠虧損550萬元的原廠長,靠的就是在私有化過程中拒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
由于允許“經營者持大股”又不實行公平拍賣的私有化改制必定會造成公有財產的巨大損失,社會上產生了“企業改制使國有資產流失”的強烈批評。企業“改制”的主持者們為了尋找借口以平息社會上的這一類批評,就強行規定了按評估的帳面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的私有化“改制”政策。
但恰恰是這種標準的官方的公有企業“改制”方案,是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四大原因,因為在中國的特殊環境下,按評估的帳面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會使購買原公有企業所有權的私人獲得支配權的資產相對于其付出的代價多得不成比例,從而使他們能夠為使自己暴富而嚴重損害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按評估的帳面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的具體改制程序是:從待改制公有企業的評估總資產中減去其負債得出其凈資產,再減去按人均標準支付的給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扣除資產損失、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社保費用、內退人員費用,剩下的才是擬出售的企業公有財產。這樣估算出來的企業公有財產就是該企業公有的“評估的凈資產”。企業“改制”中出售公有企業的所有權時,就是按這種“評估的凈資產”來確定公有企業的出讓價的。
這樣按“評估的凈資產”來確定公有企業的出讓價,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償付了真正的公有凈資產的全部價值,因而已經沒有任何公有財產流失。但是實際上,這樣按“評估的凈資產”來出售公有企業,卻使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的人可以用極低的出讓價獲得對許多倍資產的支配權。在進行改制時,中國國有企業賬面負債平均達到其資產的70-80%,欠員工的隱性債務平均也占其資產的20%。在這種情況下按真正的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就意味著平均來說應當以零價格向購買者白送公有企業所有權,至多也只收相當于其總資產10%的售價!這樣一來,“化一元錢買下10元錢的國有資產”就成了全國企業“改制”的平均情況。
而這樣按“評估的凈資產”來出售公有企業,首先是侵犯了公有企業廣義的債權人的權益。
我國原來的公有制企業有廣義的債權人,其中不僅包括賬面上的債權人(主要是銀行),而且特別包括了公有企業的“隱性債權人”——公有企業的員工。特別是中國的國有企業,還有一筆政府承認的“隱性債務”,它是國有企業欠本企業職工的債務,其中除了包括困難企業長期拖欠的職工工資、醫藥費、集資款之外,還要為解雇的員工支付一筆“買斷工齡”的錢。這筆“買斷工齡”的錢,包括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企業改制時內部退養人員的保障費用。這一類“買斷工齡”的費用實質上是一種贖買國有企業員工不可解雇權的贖金。
在按評估的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時,各級政府機構一方面使自己處于只對企業負有限責任的地位,另一方面卻又不經公有企業的上述兩類債權人同意而出售企業的所有權,這本身就侵犯了企業兩類債權人的權益。這樣侵犯債權人權益的公有企業所有權出售,使企業的購買者以等于企業評估的公有凈資產的金額買下的不僅是其公有凈資產,而且是該企業的全部所有權,而該企業的全部資產平均是其評估的凈資產的10倍。而企業的這些購買者憑借其掌握的企業所有權,通過由此而獲得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就可以掠奪企業的債權人以暴富。其原因為:
——企業的購買者可以運用合法的權利(不是違法違規的!)來轉移企業資產,向自己個人的財產中輸送資金。可以這樣作的一種較為普遍的方式是,另外開設一個企業并讓它與“改制”的原公有企業實施完全正常的營業往來。山東將集體企業即墨市水泥廠的主要資產轉移到少數人所有的私營股份企業“雙春水泥有限公司”作“脫殼經營”,更是以合法的方式進行類似的資產轉移;
——即使企業正常經營,新的私營企業主買入原公有企業的投資正常平均的年回報率可以達到社會平均的利潤率的好多倍。這樣高的暴利首先來自于“合法地”侵吞企業欠其職工的那筆“隱性債務”的利息收入,其次來自平均利潤率與利息率的差距,但這是在企業債務相對于資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條件下才能出現的暴利。
——這種買得10倍資產的“產權交易”必然造成嚴重的風險不對稱:企業狀況好時銷售利潤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會全部化為該企業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額利潤,而當企業虧損較大時,銷售利潤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會有很大部分由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變為債權人無法得到的利息甚至虧空的本金,造成典型的“負贏不負虧”。上市公司“草原興發”的國有股被以接近凈資產額的低價賣給了私人大股東,這樣雖然表面上收回了“草原興發”中的國有財產,后來“草原興發”的經營失敗卻使投資于其股票的中小股民和向其貸款的銀行損失了23億元人民幣。
此外,改制企業對其職工的“隱性債務”并不是企業必須支付的真正債務。特別是“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是與企業未來可解雇的員工數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當企業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員工時,它才需要全部支付這筆補償金。對該企業不需要解雇的員工,它不需要真正支付的“隱性債務”就變成了新的私營企業主的私人財產。
在列出對原有職工的“隱性債務”以“理順勞動關系”之后,國有企業老職工不受解雇的權利就被取消了。這立刻改變了企業內部勞動報酬談判中的力量對比。私有化了的企業的所有者不僅可以解雇多余員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脅將未解雇員工的勞動報酬壓低到一般農民工的水平。新的私營企業主可以通過解雇員工、壓低職工工資來降低成本,靠犧牲員工利益來增加自己的利潤。由于解雇員工和降低職工工資,私營化了的“改制”企業的帳面利潤因而增加。
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潤中至少有極大部分來自企業員工勞動報酬的降低,而這些增加的利潤并沒有變為國有財產的增值(國有財產在這種企業“改制”中反而大大減少),卻變為購買該企業所有權的私人高得驚人的年回報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這種大變化在使少數人(新的私營企業主)狀況大大變好的同時,卻使多得多的人狀況變壞。這是少數人對公有企業職工的掠奪。
在這樣按評估的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的基礎上,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五大原因是,根本無視將企業本身的積累都算作原企業所有者財產的產權慣例,只將國有企業初建時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國有財產”,而將此后多年中國有企業本身的積累算作“企業集體所有”(即企業職工集體所有),再對這些“企業集體所有的財產”實行“分股量化到職工個人”,在這個過程中讓“經營者持大股”。這種作法至少在長沙和大連都實行過,這樣作的典型是所謂企業改制的“長沙案例”。
在按評估的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的基礎上,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六大原因是,對企業原來的經營者購買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規定了種種優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經營者交現金購買就可以在買價上優惠”,其優惠程度可以達到所購買企業定價的30%。這一類的優惠政策還有其它一些。這種“優惠”的典型例子是,在大連白云出租汽車公司的私有化“改制”中,市場價值20萬元一個的出租汽車營運號牌被規定以2萬元的低價轉讓給新的私營企業;這本來已經把國有財產價格壓低到了市場價值的十分之一,卻還規定“如果一次性繳清有償使用金,每個營運號牌有償使用金優惠為1萬元”。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七大原因是,有些時候由政府或政府機構“貸款”給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以購買其企業的股權;在許多情況下,這種貸款采取的形式是允許將借給原公有企業的貸款轉用于經營者“購買”該企業。這種貸款突破了經營者“購買”公有企業時所面臨的流動性限制,使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能夠利用一切可以增加自己財富而損害公有財產和職工利益的機會。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八大原因是,個別情況下有處置權的人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某些個人(通常是其現任的經營者)私人所有。不過,由于中國在企業改制的年代中還一直有一定的依法規辦事的社會環境,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私人很難行得通,有處置權的人通常也不敢直接這樣作。因此這種白送通常都發生在一些相當特殊的環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進行的。這種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私人的特殊環境,最多地發生在政府機構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時。在中央政府下令黨政機關與其所興辦的企業“脫鉤”時,或者當中央下令軍隊與其開辦的企業“脫鉤”時,往往會在暗地里出現這種行為,有處置權的人悄悄地直接將公有企業白送給某些個人(通常是其現任的經營者)私人所有。對此我們聽到過某些具體的事例。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九大原因,也是私有化“改制”中的一種最惡劣的做法,就是各種各樣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假報帳目、隱瞞資產到轉移企業財產甚至貪污受賄。“成都國騰”的“國資民變”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是違法違規的“悄悄私有化”“改制”的典型,顧雛軍為收購科龍電器國有股權所作及收購之后所作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更是靠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私有化的突出事例。其它如政府官員冒充“港商”對鄭州C廠所作的“改制”、“草原興發”國有股權的出售等“改制”案例中,都有大量違法違規行為。
最近幾年違法違規進行私有化“改制”的行為已經上升到了“判決私有化”的層次。所謂“判決私有化”,就是通過法院的判決來將公有財產私有化。這種“判決私有化”往往打著“依法解決經濟糾紛”的招牌,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圖謀侵占公有財產為己有者的判決,將本來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財產或企業判歸極少數人所有。這種曲解法律的判決本身就違法,因而是一種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上海百事和江西新大地的“判決私有化”案例,就是這種私有化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典型。
就其直接作用來說,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是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私有化的企業“改制”造成巨大損害的第十大原因是,將原公有企業使用的土地以過低的代價轉讓給“改制”后的私營企業主,使“改制”后的私營企業主靠使用甚至倒賣原公有企業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于我國城市化的飛速發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業大多已處于當地城市的中心地帶,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權與一般的農村土地相比有著高得不可比的市場價值,這種土地的市場價值歸根結底來源于城市土地的級差地租。許多“民營企業家”甚至原公有企業的經營者購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其實是為了“買入”該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將這些地塊資本化的高額級差地租據為己有。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既沒有由政府征收足夠高的土地稅和房地產稅,又不在轉讓城市土地使用權時實行公開拍賣,“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時又往往聯帶出售了該企業土地的使用權;就是按評估凈資產出售公有企業所有權時也極大地低估甚至根本就沒有評估企業使用的土地的價值。這一切混亂的政策結合在一起,就使“購買”公有企業的所有權往往成了以極低代價獲得高價城市土地的良機。
這樣通過“購買”公有企業所有權而以極低代價獲得高價城市土地,不僅使公有財產和政府財政收入受到極大損失,而且是私營房地產商能夠制造房地產泡沫以掠奪人民財產的重要途徑之一。在鄭州C廠的私有化“改制”案例中,冒充“港商”的上級政府官員將該廠“改制”的本意就是“把該廠所處的市區地皮賣掉”,“以‘收購’為名炒賣地皮牟利”。
更詳細的論證參見左大培:《不許再賣——揭穿企業“改制”的神話》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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