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像周恩來那樣做保密工作的典范
(2011年7月21日修改稿)
李細懷
【內容摘要】周恩來是我黨革命戰爭年代隱蔽戰線的主要創始人與卓越領導者,也是我黨機要保密工作的主要奠基人。本文從周恩來的保密工作細節中擷取三點歷經長期殘酷斗爭考驗的寶貴經驗,指出領導干部要帶頭增強憂患意識,恪守保密紀律,像周恩來那樣做保密工作的典范,時時、處處繃緊保密這根弦。
主題詞: 領導干部 周恩來 保密
1964年10月16日,我國第一顆原子彈爆炸試驗獲得成功。核試驗前夕,周恩來在紫光閣主持召開重要會議。這時,張愛萍副總參謀長站了起來,向總理告假,說今晚外交部安排了一個外事活動,要提前告退。就在張愛萍站起身來,剛準備離去時,周恩來突然從沙發上站起來,堵住了張愛萍的去路。周恩來關切地說:“愛萍,你帶核試驗的文件了嗎?”在得到張愛萍沒有帶的回答后,他仍指指張愛萍的口袋,說再“搜一搜”,看看里邊有沒有紙條。最后,在周恩來的督導下,張愛萍將自己幾個衣兜都掏了一遍。沒有搜到什么,周恩來才如釋重負地說:“保密無小事啊!你鄧大姐是老黨員、中央委員,她就不知道我們要搞核試驗,我從不對她講。”周恩來的保密觀念如此之強,讓人敬佩不已!
周恩來是我黨革命戰爭年代隱蔽戰線的主要創始人與卓越領導者,也是我黨機要保密工作的主要奠基人。從建黨初期創辦和訓練中央“特科”及“紅隊”,到戰爭年代領導中央社會部,再到建國初期主持中央保密委工作,長期情報、保密工作領導實踐形成了他關于“保密無小事”的基本保密思想。在周恩來看來,任何情況下,黨的紀律對任何黨員來說都無例外,而越是負責的黨員,越應以身作則,越應自覺遵守紀律,嚴守黨的機密。1953年5月30日,周恩來在《關于中央保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情況的報告》中強調,“各機關、部隊、企業中的保密工作,應責成各單位首長負責”。聯系今天的現實,我認為,每一個機關、每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都應該向周恩來學習,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保密法規。
保密工作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全局,戰爭年代與黨和革命軍隊的生死存亡、以及黨的各級領導集體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和平年代則是黨維護政局和社會穩定、反“和平演變”的不可或缺的利器!各機關、各單位領導干部都應該是本機關、本單位保密工作的重要責任人,況且,主持或參與領導保密工作也是法定的責任。2010年4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七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第四十九條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因此,領導干部要始終把保密工作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
正如國家保密局一位副局長所言,做好保密工作,關鍵在領導,領導的重視程度,決定抓工作的力度,領導的工作力度,決定保密工作的落實程度。就眼下實際情況而言,較之過去,當前保密工作環境更加復雜,難度不斷加大,國家秘密可控性減弱,泄密隱患和渠道增多,導致泄密事件呈現高發態勢,而且有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的趨勢,黨和國家秘密安全正面臨嚴重威脅。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仍有一些領導干部對保密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認識不足,敵情觀念不強,保密意識淡薄,沒有認真履行領導職責,致使本機關、本單位保密管理松懈,泄密隱患增多,重大泄密事件時有發生。為此,一旦發生重大泄密事件,有關部門應該主動遵循《保密法》、《刑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紀律條款,嚴格責任追究,要對任何涉案機關、單位的領導干部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對于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要加強督導,落實整改措施,消除泄密隱患,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要堅決追究其領導責任。
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幾事不密則害成。是以君子縝密而不出也。孔子的意識是說,擾亂的生起,是言語以為階梯,國君不保密則失去臣子,臣子不保密則失去身命,機密的事情不保密,則造成災害,所以君子是謹慎守密而不泄漏機密呀。而今,竊密主體魚龍混雜、難以分辨,泄密途徑形形色色、防不勝防,早已不限于“言語以為階”了,國內外不少重大泄密案例已經驗證,一個遺失U盤,一堆廢棄硬盤,一次無線通話,一次QQ聊天記錄,一次“溫柔邂逅”,一只別人贈送的手機,一張蓋有郵戳的郵票,甚至是隨手一扔的碎紙片……等等,都有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所謂“前車之鑒”,各級、各類機關、單位的領導干部,接觸機密的機會比較多、層次比較高,因而容易“淪陷”為境外情報竊密活動的重點目標和“內部代理人”,所以,更應該帶頭增強憂患意識,恪守保密紀律,像周恩來那樣做保密工作的典范,時時、處處繃緊保密這根弦!
那么,領導干部如何防患于未然,真正做到“我保密,密保我”呢?讓我們從周恩來的保密工作細節中擷取三點歷經長期殘酷斗爭考驗的寶貴經驗。
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機密,這應該成為對領導干部在與家庭成員、親朋好友等相處中的保密紀律要求。周恩來、鄧穎超夫婦被譽為古今中外恩愛夫妻的典范,也是黨和國家歷史上領導干部及其家庭成員注重保密工作的楷模。他們兩位入黨的時間不同,地點各異,建黨初期也沒在一個地方共同工作,所以相互不知道對方是什么時候入黨的。戀愛期間,他們在通信中也從未涉及黨的保密紀律不許說的事,只是談論自己和理想。直到1924年9月,周恩來自歐洲回國后,經過組織溝通,他們才知道對方都是共產黨員。1925年8月,兩人結婚以后經常相互提醒,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機密。周恩來晚年身患癌癥后,有一次對鄧穎超說:我肚子里還裝著很多話沒有說。鄧穎超回答:我肚子里也裝著很多話沒有說。他們知道最后的訣別即將到來,卻都把不該對方知道的秘密埋藏在各自心里,體現了崇高而博大的偉人境界和胸懷。在今天看來,對領導干部“8小時”以外的言行舉止,不僅要看其廉政、生活作風情況,更要看其保密自律情況。《保密法》第九條規定的七項保密事項,領導干部稍不注意,就很有可能在跟家庭成員、親戚朋友的日常隨意交流、通信(訊)中泄露自己條線上掌握的相關涉密信息,繼而通過家庭成員及其社會關系的“口口相傳”、“聲聲相傳”擴大泄密人群,這就勢必損害黨和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
特別強調遵守保密紀律,“不該知道的事情不要知道”,這應該成為對領導干部在與身邊工作人員共事中的保密紀律要求。周恩來與秘書們的第一次談話除了提出如何工作和學習外,特別強調的就是遵守保密紀律。對涉密會議,周恩來都事先對參會人員、工作人員名單進行審查,并提出具體要求,如工作人員可否在場、服務人員是否可以進入會場倒水等細節做出明確交代。他每次參加會議均自己做記錄,去世后,他留下幾大皮箱手跡,其中屬于黨和國家秘密的,他都分門別類放在保險柜里,而保險柜的鑰匙卻從不離身。周恩來一直堅持不該知道的事情不要知道,有一次秘書跟隨他乘車外出,在車上他給秘書布置任務前,先按下電動按鈕,待玻璃隔斷升上來將前后座位隔開,這才向秘書布置任務,之后再按電鈕把隔斷放下去。他這樣做不是對司機和警衛人員不信任,而是盡量減少知悉者,是保證工作順利、安全進行的需要。因此,領導干部管好身邊的人和管好自己同等重要。《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十二項違法行為,如果領導干部重視不夠,要求不力,在機關、單位日常工作中,自己和身邊工作人員都有可能觸犯其中某一條或某幾條,比如說秘書回家加班趕材料或上網搜索資料,一不留神就會導致內、外網不分,涉密U盤、硬盤、文件等隨處放,直接以QQ向領導發送不宜公開的文檔等不良現象發生,嚴重者會直接導致泄密事件的發生。
熟悉保密技術,把握保密程序,歷練保密藝術,這應該成為對領導干部在日常黨務、行政行為中的保密紀律要求。你看,當年的白色恐怖時期,為卓有成效地偵獲情報和保衛黨中央的安全,周恩來在斗爭實踐中,摸索出一套使中央特科屢創戰績的秘密工作方法,如后來中外聞名的“單線聯系”方式等,同時還指導“發明”了我黨早期的秘密電臺、密碼、化妝術、“冷棋子”等情報、保密工作設備、技術和作戰手段,這些都為黨的隱蔽戰線奠立了正確的思路。1971年7月,美國總統安全顧問基辛格秘密訪華,周恩來在中美巴三方創造性地建立了一條絕密的“葉海亞聯絡渠道”,按此渠道事先商定基辛格秘密訪華的路線和日程,并親自檢查警衛、接待工作和保密措施,做到周到有禮、萬無一失。后來,基辛格在回憶錄中表示對這次秘密訪華深感滿意,他對周恩來超凡的保密藝術,以及在改善中美關系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尤為欽佩。今天的保密技術等方面要求,較之以往會更加嚴格、周密。《保密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的定密、秘密介質、秘密載體制發流程、秘密設備使用、涉密計算機管理、秘密載體管理等條款內容,涉及很強的技術性和程序性問題,領導干部作為本機關、本單位保密工作的重要責任人,很有必要加強針對性學習和習慣性訓練,從而熟悉一定的保密技能,掌握正確的保密程序,使保密成為一種工作的、生活的習慣,切實做到懂保密、會保密、善保密。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2] 周恩來關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和講話,遼寧省國家保密局信息中心,2005年3月8日。
[3] 周恩來:注重保密工作的典范,安徽工業大學保密宣傳教育網,2008年12月22日。
[4] 邢兆閣:《核試驗保密工作關系成敗,周恩來"搜"張愛萍的口袋》,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09年12月10日。
[5] 李細懷:《領導干部要做保密工作的典范》,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院,2011年7月20日。
[6] 李細懷:《從周總理搜張愛萍將軍口袋說起》,《保密工作》,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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