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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對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貢獻

劉維芳 · 2007-11-13 · 來源:環球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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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對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貢獻


劉維芳 

    

    一直以來,學術界系統研究毛澤東政治、經濟、哲學、軍事、教育、文化思想的較多,研究毛澤東法律思想的較少。甚至有些學者認為毛澤東只講政策,不講法律,對法學缺乏研究。誠然,在毛澤東的諸多著作中,系統論述法制的內容不多,他的許多法制思想都散見于軍事、政治等思想中。但綜觀毛澤東的一生,尤其是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到1957年反右斗爭開始以前,他在法學方面不僅不是一無創見,而且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事業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
    一、摧毀國民黨舊法統,為新中國法制建設鋪平道路
    國民黨舊法統是植根于舊中國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基礎上的上層建筑,體現了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它同國民黨舊政府、舊軍隊一樣,是鞏固一小撮有產者的反動統治和壓迫、剝削廣大人民的工具。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要想真正獲得解放,必須在摧毀反動統治階級的斗爭中,同時進行反對統治階級的法律的斗爭。摧毀國民黨舊法統,就是廢除以國民黨《六法全書》為代表的一切反動法律。《六法全書》體系的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清末修律奠定了六法全書的最初體系;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六法全書內容得到完善;國民政府時期,六法全書從體系到內容進一步發展并成熟。
    毛澤東很早就看到了國民政府法律對國民黨政權的重要作用,深知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要想獲得解放,就必須為廢除一切舊法律而斗爭。從他在井岡山開辟第一個農村革命根據地、建立和擴大蘇區開始,就著手徹底廢除舊法律,并親自主持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等一系列革命法規。抗日戰爭時期,他及時把“廢除一切束縛人民愛國運動的舊法令,頒布革命的新法令”作為抗日救國十大綱領的重要內容提出。1940年2月,他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進一步指出:“只有破壞舊的腐朽的東西,才能建設新的健全的東西。”同年5月,他又提出,共產黨人“對于一切反共頑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命令……,原則上均應堅決地反抗之,均應采取堅決斗爭的態度”。1945年 4月,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他將“取消一切鎮壓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等項自由的反動法令”,作為中國共產黨在現時期的具體綱領提出。1946年國民黨召開偽國大并通過了偽憲法,中共中央于12月21日發表聲明,表示中國人民決不承認蔣介石政府制定的偽憲法,譴責“非法國大”通過的這部憲法還不如袁世凱的天壇憲法和曹錕憲法,認為只要“蔣介石反動集團的獨裁不取消,不論憲法字面上怎樣,人民總之休想得到民主。” 
    1949年初,針對蔣介石提出的以保存偽憲法、偽法統等作為和談條件的聲明,毛澤東代表中國共產黨發表了《評戰犯求和》的文章,對蔣介石的法權要求進行政治上的逐條批駁,指出蔣介石是要“確保中國反動階級和反動政府的統治地位,確保這個階級和這個政府的‘法統不致中斷’。”這個“法統”倘若“中斷” 了,“國民黨匪幫將告滅亡,一切大中小戰爭罪犯將被捉拿治罪。”1月14日,他又在《中共中央毛主席關于時局的聲明》中針鋒相對地將“廢除偽憲法”和“廢除偽法統”,作為和國民黨進行和平談判的八項條件之兩項,其實質就是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徹底推翻國民黨政府的法統,徹底廢除國民黨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律。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根據毛澤東提出的上述指導原則,發布了《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提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指示》深刻闡明了新舊法律制度的根本區別,指出了國民黨六法全書的反動本質和摧毀其舊法統的必要性。1949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提出:“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國民黨舊法統的滅亡。
    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宣告了國民政府政權的徹底終結,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排除了障礙、奠定了基礎。在當時國內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人民革命勢力和國民黨殘余為代表的反動勢力尖銳激烈的矛盾沖突背景下,恰似毛澤東所說,“誰勝誰負的問題還沒有真正解決”。在除舊布新、廢除國民黨舊法統、確立無產階級人民新法制的過程中,決不可能允許一些人在那里高談闊論法的繼承性。所以,正如張友漁先生所說的:“解放初,我們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這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六法全書’代表國民黨的法統,不廢除這個法統,我們就不能確立自己的革命法制。” 
    二、領導制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根本大法——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
    廢除國民黨舊法統后,中國共產黨要確立自己的合法地位,必須制定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為此,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人在建國前夕和新中國建立之后,先后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4年憲法》,奠定了新中國立國、治國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礎。
    共同綱領是在毛澤東的具體領導下制定的。1949年6月15日,新政協會議籌備會在北平成立,毛澤東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常委會下設六個小組,第三小組負責起草共同綱領。周恩來為組長。
    毛澤東自始至終關心著綱領的起草情況。1949年8月22日,周恩來把《新民主主義的共同綱領》草案初稿送交毛澤東審閱。毛澤東仔細閱讀了這份初稿,并對其中的一些段落作了刪改,重新改寫了幾段文字。據胡喬木回憶,并結合有關檔案資料,從9月3日至13日,毛澤東至少對四次草案稿、共計200余處進行了細心修改。不僅如此,他還親自校對和督促印刷。9月3日,他寫便條給胡喬木:“綱領共印三十份,全部交我,希望今晚十點左右交來。題應是《共同綱領》。”當框架基本定型并第一次正式稱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草案稿送到他那里以后,他立即動筆逐字、逐句、逐段修改,并在豎寫的題目右側親筆加上“(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初稿)”的字樣。
    早在綱領制定之前的I945年4月,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代表大會上作題為《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他就首先提出了要制定一個共同綱領的想法。建國前夕,毛澤東又為召開政協會議制定共同綱領多次向民主人士征求意見。在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共領導人的努力下,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中的大多數,在徹底推翻國民黨反動統治和建設新民主主義中國這兩個基本問題上,與共產黨取得了共識。這為共同綱領的正式制定,創造了必要的前提。
    《共同綱領》制定前,毛澤東提出的許多思想和理論也為《共同綱領》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政策基礎。他在七屆二中全會的報告中闡述的“五種經濟成分”理論以及此后提出的“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經濟方針,構成了共同綱領中經濟政策的基本內容。他在《新民主主義論》和《論聯合政府》兩篇著作中論述的新民主主義政權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指出:“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個專政必須和國際革命力量團結一致。這就是我們的公式,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經驗,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綱領。”它的任務是使中國“穩步地由農業國進到工業國,由新民主主義社會進到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澄清了當時在新中國政權性質問題上的一些模糊認識,構成了共同綱領中有關政權部分的主要內容。他在七屆二中全會上闡述的關于中國共產黨與黨外人士長期合作的思想,成為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合作的指導思想,并為共同綱領中政協地位的有關規定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共同綱領》頒布后,毛澤東對綱領的實施也十分重視。他在1950年6月14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的開會詞中指出:“我們有偉大正確的共同綱領以為檢查工作討論問題的準則。共同綱領必須充分地付之實行,這是我們國家現時的根本大法。”
    《共同綱領》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革命斗爭的成果,確立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和政權形式;為新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成為我國法制建設開端的標志。新中國后來歷次憲法的許多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都是由共同綱領確定的。共同綱領所采用的“序言”、“總綱”式的文件形式,也被以后的歷次憲法沿用。
    1954年憲法也是毛澤東親自領導起草的。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成立以毛主席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的起草工作。憲法起草委員會的名單是毛澤東在會上提出的,由33人組成。1953年12月24日、毛澤東到杭州親自領導憲法的起草工作。為起草好這部憲法,他傾注了很多心力。1954年1月15日,他在給劉少奇及中共中央的電報中,談到起草小組的工作計劃,這個計劃具體而詳細,為按時完成討論稿奠定了基礎。為了使各政治局委員和在京的中央委員具備憲法方面的知識,了解各國制憲情況,以便在討論憲法草案時能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他還在電報中開設了關于中外各種憲法的書目,共十種、要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在京的中央委員抽時間閱讀。在此之前,毛澤東還讓田家英搜集了兩大篇有關憲法方面的書籍目錄,進行比較研究。后來毛澤東在談到這部憲法成功的經驗時說:“這個憲法草案也總結了從清朝末年以來關于憲法問題的經驗”,“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
    在1954年憲法起草過程中,憲法起草委員會共召開了九次全體會議,會上毛澤東有過不少插話和講話。如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在說明憲法草案(初稿)充分表達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根本要求、指明為此而奮斗的可能的適當的道路時,毛澤東插話道:“就是總路線。這個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加上總路線,是過渡時期的憲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在說到資產價級國家的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時,毛澤東插話道:“我們的主席,總理,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出來的,一定要服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能跳出‘如來佛’的手掌。”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在對民族自治地方、有關統率武裝力量以及有關強化中央力量等問題的討論中,他自始至終參加,不時表達自己的觀點。毛澤東的這幾次插話以及講話,對憲法的起草和修改都具有很高的指導意義。
    毛澤東對憲法草案討論稿從內容到文字也進行了反復推敲和修改,使憲法更具科學性、嚴密性。雖然毛澤東修改憲法草案的文獻沒能完整保留下來,但從現有的16條批語中,足見其在這上面耗費的心力。例如,草案油印打字稿第5條的“說明”中說:“本條中所說的‘資本家所有制’包括富農在內。”毛澤東在“包括富農在內”邊上寫了“不甚妥”的批語。憲法第32條是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罷免權的,原稿中沒有罷免國家主席的內容,而毛澤東當時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他在此上方批了“國家主席的罷免” 7個字。后來,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采納了這條建議,在第2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1954年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的,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它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記錄了全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長期革命斗爭取得的勝利成果;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千百年來受壓迫的人民群眾翻身做主人、成為主人翁的事實。它是新中國誕生后的第一部憲法,也是中國幾千年歷史長河中的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它在我國憲法史、以至在中國整個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后來的憲法中,一些最根本的制度,例如人民民主專政制、人民代表大會制、民族區域自治制、生產資料公有制等,都是從1954年憲法那里延續下來的。即使是憲法的體系結構,也是由1954年憲法首先奠定的。
    三、提出了一系列有價值的法制原則和思想
    1.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原則
    毛澤東指出:“馬克思主義叫我們看問題不要從抽象的定義出發,而要從客觀存在的事實出發,從分析這些事實中找出方針、政策、辦法來。”制定方針、政策是這樣,制定法律也必須這樣。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不同階段,革命根據地蘇區和解放區里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條例等,都是根據這一原則制定的。從建國前夕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建國初期制定一系列法律、條例、章程到1954年憲法的產生,也是在毛澤東“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立法原則的指導下進行的。在起草1954年憲法時,毛澤東確定的根本指導方針是:“以事實為根據,不能憑空臆造。”這就是從本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從中國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同時,在憲法條文的起草中,他還說:“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文化大革命”中,這一立法原則遭到破壞,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才得以恢復。1982年憲法及以后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規,都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
    2.民主的立法原則
    民主的立法原則主要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始終貫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法律更具民主性。建國前夕,為了制定《共同綱領》,毛澤東等中共領導人在制定之前就廣泛征詢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意見,制定中從初稿提出至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除各黨派在組織內討論外,先后經過了由到達北平的全體政協代表分組討論、共同綱領起草小組討論、籌備會常委會討論等七次反復討論。討論中提出的意見,有的被采納或者基本被采納,有的為進一步修改提供了參考。1954年憲法起草過程中,憲法草案經過了三次大規模的群眾性討論。第一次共八千多人參加討論,提出意見經過整理后共六千多條。第二次是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提出經過憲法起草委員會整理的意見共138萬條。第三次大的討論,是根據全民討論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對原來的草案再次做了修改,并先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4次會議和9月14日舉行的臨時會議討論通過,然后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為什么要組織這樣廣泛的討論呢?毛澤東認為,經過討論,“證實了憲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條文、基本原則,是大家贊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確的東西,都保留下來了。”而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人心,“就是起草憲法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所制定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1982年憲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規,都是在堅持民主原則基礎上制定出來的。
    3.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
    毛澤東一貫主張,在辦事情和想問題的時候要從中國是一個大國、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的具體國情出發,在堅持原則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事制宜。辦事情想問題要這樣,立法工作也不例外。他在談到1954年憲法草案時曾說:“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他還以國家資本主義的實現、公民權利的物質保證和少數民族問題為例,講了在憲法中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運用問題。1956年,在《論十大關系》中談到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時,他說:“我們的憲法規定,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違背中央方針的條件下,按照情況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條例、辦法,憲法并沒有約束。我們要統一,也要特殊。”這也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他的這一思想得到了繼承和發展。1982年憲法規定,立法權屬于中央,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制定,但地方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一內容正是毛澤東“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立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就根據革命形勢的發展,果斷否定了中華蘇維埃時期遺留的“唯成分論”和“唯功績論”的觀點;擯棄了紅軍犯罪、共產黨員犯罪、有功績者犯罪得享受減免刑罰的特權,明確指出必須依據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危害大小,作為定罪判刑的主要根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建國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錯誤的干部和黨員,“群眾不但有權對他們放手批評,而且有權在必要時將他們撤職,或建議撤職,或建議開除黨籍,直至將其中最壞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審處。”1957年,他在《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又強調:“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澤東的上述思想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被黨的第二、三代領導集體繼承,并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5.改造第一、給予出路的刑罰思想
    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實踐中,毛澤東還提出了改造第一、給予出路的刑罰思想。在井岡山斗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毛澤東在對待富農、地主以及叛徒時,曾經多次提出要給他們出路的思想。建國后,他又反復強調給予出路的政策,認為不給出路的政策不是無產階級的政策。毛澤東給予出路思想的突出特點是主張“在勞動中改造為新人”的思想。解放前夕,他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指出:“對于反動階級和反動派的人們,在他們的政權被推翻以后,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1956年,他又在著名的《論十大關系》中重申:“今后社會上的鎮反,要少捉少殺。……他們中的多數,要交給農業合作社去管制生產,勞動改造。”后來,他還及時制定了“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勞動改造方針,使新中國在對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方面取得了極大的成功。這一勞改方針,突破了舊的刑法理論把刑罰作為單純懲罰手段的傳統,有利于實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刑罰目的;對于防止冤假錯案、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以及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等有重要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勞改工作從根本上得到恢復,黨和政府提出了對青少年罪犯“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這是毛澤東關于勞動改造罪犯思想在新時期的重大發展。
    因為毛澤東一貫堅持給予出路的政策,所以他一再強調慎用死刑。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他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為了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實處,毛澤東還提出了嚴格的死刑審批復核程序和死刑緩刑的思想。在建國初期的鎮反運動中,他多次指示,將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審批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1951年 5月 8日,他又在《中央關于對犯有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中指出:“……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有利于徹底消滅反革命;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有利于國家的建設事業。此后,在對各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斗爭中,死緩一直被沿用。1979年通過的刑法,將這項政策固定下來,成為死緩制度。
    毛澤東提出的上述法制原則和思想,雖然到晚年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甚至一些思想被否定。但是,如果沒有以他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人對新中國法制建設的不懈探索,則很難有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法制建設的良好開局。所以,“大輅始于椎輪”,毛澤東探索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篳路藍縷之功,是任何人都抹煞不了的。
    (《環球視野》摘自《毛澤東與20世紀中國社會的偉大變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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