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逃腐敗資金可能已超過1.5萬億元
2011年06月16日 00:57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田享華
日前,一份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上貼出的課題報告顯示,中國腐敗分子通常利用現金走私、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對外投資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八種途徑向境外轉移資產,并稱這已對中國金融穩定造成了影響。
據這份2008年6月完成,名為《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的報告,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至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
萬億規模?
腐敗分子外逃與向境外轉移資產(跨境洗錢)密不可分,《報告》認為這有兩個原因:一方面,腐敗分子需要通過跨境洗錢活動將侵吞的國有或集體資產轉移到對其相對安全的境外;另一方面,為能夠更安全地享受侵吞的物質財富,腐敗分子最終要逃往境外。整個過程利用了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制度差異,實質是意欲逃避本國法律的懲罰。
《報告》在提到我國資金外逃現狀時,開始便稱:中國官員因經濟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近年來外逃的腐敗分子及其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究竟有多少,至今還沒有一組公認的數字,只能根據各方報道勾畫出大體狀況。
雖然《報告》也援引中國社科院的一份調研資料稱,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至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秘書長嚴立新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作為研究機構,他們手頭也有很多個數據版本,但是始終沒有統一的數據,這個規模估計達到萬億元還是很可能的。
最高法院前院長肖揚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貪報告》中曾引用有關部門的統計稱,1988年~2002年的15年間,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如果按照當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那么外逃資金可能超過1.5萬億元人民幣。
本報記者比較了2001年至2010年的最高檢年度工作報告,其中關于“加強境內外追逃追贓工作”的數據時就發現,追逃的職務犯罪人數已經從早期的數百人到高點時候的數千人,而追贓金額也從幾億元到高點時的幾百億元。
中國反腐敗專家、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告訴本報記者,2009年金融危機、2010年中國經濟形勢日益緊張、熱錢越來越多、打擊腐敗力度越來越大,這些因素都使得越來越多的資產被轉移到境外。
地下錢莊
腐敗分子資產大量被轉移到境外究竟是用什么方法,《報告》總計列舉了八種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辦法:現金走私、替代性匯款體系、經常項目下交易、境外投資、信用卡工具、借道離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關系人。
用現金走私來轉移腐敗資產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腐敗分子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費用低,但同時可走私的數額較為有限,風險也比較大,一旦被海關或邊防機關查獲則是人贓并獲。
其二就是腐敗分子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主要是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后再以貨幣兌換點(不少貨幣兌換點實質上都是地下錢莊在港澳地區分支機構)的名義存入銀行戶頭。
這種“地下錢莊”也是“利用替代性匯款體系”的一種方式,本報記者此前在旁聽建國以來上海最大的“地下錢莊”案(交易額達53億元的“歡裕公司”)時也了解到這種流程:要么在境外(新加坡)收錢,中國境內支付;要么中國境內收錢,境外(新加坡)支付,資金沒有實質上的跨境流動。
而且,在整個流程中,無論是在境外填單向中國境內付款的個人,還是在中國境內最終收到人民幣匯款的單位、個人,客戶與執行者不相識、未接觸。《報告》稱,通過這種操作手法,境內、境外循環、對沖,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俗語稱“打數”。
這樣的業務隱蔽性很強,比較容易躲過外匯監管部門的監管。嚴立新也說,地下錢莊走的也不一定都是“黑錢”,有些正規企業或個人也可能通過它轉移資金,不過它的錢肯定“有黑有白”。
避稅天堂
《報告》重點分析了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的方式,其中包括: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匯,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外匯匯出境外,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等。
對于后者,震驚中外的廣東開平中行案中,許超凡等人就是通過對境內外多家公司的同時控制,以公司間資金往來、虛假交易或關聯交易等各種形式來實現大筆資金的轉移。
此外,《報告》還稱,很多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以“高報進口,低報出口”的伎倆瞞天過海:在進口時,高報進口設備或原材料的價格,然后從國外供貨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贓款,并將非法所得留存在國外;在出口時,則大肆壓低出口商品的價格,或采用發票金額遠遠低于實際交易額的花招,將貨款差額由國外進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國外的賬戶,有的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直接建有個人賬戶。
第四種出逃方式是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它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案例表明,發案企業大都具有制度的嚴重缺陷,個別領導者或工作人員的權限得不到有效的監督。腐敗分子利用境內公司總部對外投資資金監管的“鞭長莫及”,濫用權限調動、侵占國有或集體財產。
第五種出逃方式就是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通常,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系人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嚴立新就直言,現在用VISA或Master,甚至用銀聯在境外刷卡都很方便,它們國內還款的手續費一般都會比通過其他方式稍低。當然,嚴立新也承認這樣的交易理論上較容易被查處,不過現實上,他們計算出的被查處概率在千萬分之幾左右,因為大量幾萬、十幾萬美元的交易監管機構根本就顧不過來。
此外,那些監管制度極其寬松和低透明,亦被稱為“避稅天堂”和“洗錢天堂”的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百慕大等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所屬的眾多全球著名的離岸中心也為境外轉移資產提供渠道。
《報告》稱,這些地方沒有相關稅收和資本管制,寬松的金融監管對建立金融機構基本沒有限制,對于設立空殼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也敞開大門。洗錢分子能夠在這些地方進行匿名存儲、設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難以被發現。
腐敗分子要想這么做,通常分為兩步:第一步,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腐敗分子通過第一步將公司或國有資產轉移至境外后,比較容易被監管部門或企業的下一任管理層發覺。為此,他們會故意將企業做虧做垮,然后用外企的身份尤其是離岸公司來購買,堂而皇之地吃掉了受害企業的最后殘骸,同時將第一步中的“偷盜”行徑徹底抹凈。
境外循環
雖然腐敗分子轉移資產主要是從境內向境外轉移,但是也不排除一切贓款就直接在境外循環?!秷蟾妗穼⑵錃w納為“海外直接收受”和“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系人轉移資金”。
對于前者,有案例就顯示,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采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腐敗分子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去年底被判死緩的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皮黔生的一個受賄情節就是如此,星運集團董事長吳曉華委托陳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皮黔生女兒事先選好的一套住房,支付購房款53.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45萬元。然后陳某與皮黔生的女兒簽訂了授權皮黔生的女兒全權處理該房產的委托書,至此皮黔生的女兒實際上獲得了該房產的產權,這最終被計入皮黔生的受賄金額中。
《報告》稱,以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腐敗活動雖然在表面上沒有資金的外逃行為,但實際仍是錢權的交易,交易的背后一定有權力的濫用,以犧牲國家或集體利益為代價。
另外,近年破獲的貪腐大案顯示,通過在海外的特定關系人轉移資金成為貪污腐敗分子轉移資金的新趨勢。“兩高”對特定關系人的司法解釋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系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
境內的腐敗分子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系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系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注冊企業后,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后以關聯交易等形式更堂而皇之地轉移資金。
除了這些手段之外,嚴立新還告訴記者,目前還有通過書畫藝術品的方式進行財產轉移,比如齊白石、陳逸飛等人的作品不斷被炒高到上千萬元,而這些作品的出境通常并不受限制,這樣腐敗分子只要通過攜帶這種作品出境,然后趁機出手,那么基本上就可以順利達到洗錢的目的。
“腐敗分子的手段越來越精明,這些書畫簡直就是一張現金支票?!眹懒⑿抡J為近幾年,腐敗分子轉移資產的趨勢沒有發生改變,其渠道更加多樣,方式不斷創新,數額也逐漸增大。他認為目前設立的防火墻“有效但有限”,關鍵不是制度的設立,而是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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