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极品粉嫩馒头一线天AV,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亚洲 古典 另类 欧美 在线

首頁 > 文章 > 國際 > 國際縱橫

《美國打官司實錄》第八章 擁有絕對權力而封閉的系統不可能自我監督

方鯤鵬 · 2010-11-22 · 來源:烏有之鄉
收藏( 評論() 字體: / /

第八章 擁有絕對權力而封閉的系統不可能自我監督

1. 處理錯誤率2.5%對30%

我的離婚案就其宣判結果來說,對于社會當然是微不足道,不值一瞥。但是,這個案件的歷程卻披露出一種足以社會深思的可怕司法現象:一個如此簡單尋常的平民案件,何以會歷時5年,經歷了三個級別的法院審理,經辦的法官有十幾位之多,居然找不到法官秉公執法,按顯規則辦案的痕跡?進一步,又會產生一個深沉的問題:這個系統是否存在一個實質有效的監督糾正機制?本章考察和闡述有名無實的美國法院內部監督機制與司法雙重規則的關系。

美國政體是三權分立,其中立法、行政權力的行使處在政敵和媒體的雙重監督之下,但司法權力的行使卻沒有與此相應的外部監督管道,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全靠司法體系的自我監督。

美國崇尚法官獨立辦案,外界不得過問,而法院內部大部分的作業方式又不對外公布,于是司法系統成了一個相當封閉的權力系統。除了這一特點外,相比于另外二個權力系統,法院的權利系統還有兩個極為重要的,獨占的特權。第一,權力系統內的法官在行使公權力時享有絕對司法豁免權。其他權力系統,即便尊貴如美國總統,雖然在任內享有司法豁免權,但還不是絕對的,離任之后還可以追訴。第二,如果你受到其他權力系統官員的不公正對待,你可以選擇不受該權力系統控制的解決途徑,即通過司法權力系統來解決;但是,如果你遭到法官的不公正對待,受到歧視,你卻沒有一個在該權力系統之外的仲裁途徑,對你的抱怨的處理是由同一個權力系統來操作。

而你可能的抱怨途徑,主要是通過在上訴狀中指出法官不公正,或向法院內部的道德紀律委員會投訴。這兩種渠道,實質上都屬于司法體系的內部監督范疇。由于存在著以上提及的三個司法權力系統獨具的特點或特權,不言而喻,相對于任何其他權力系統的內部監督機制,法院內部的監督機制更顯極端之重要。

對于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在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這一層級,對于州法院體系,在州最高法院這一層級,都設有一個接受投訴,監督檢查法官道德的紀律委員會。委員會的名稱可能各有不同,不過為方便起見,我都稱它們為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要說明,這個名稱不是十分準確,因為委員會實際上接受兩類投訴,一類是關于法官涉嫌違法亂紀,另一類是關于法官個人的能力是否勝任法官的職位。然而實踐中,委員會接到的投訴基本上都是關于法官涉嫌違法亂紀。有些州這種委員會可能包含有不是法官身份的成員,不過從委員會的領導權,日常主持人,成員來源,構成比例等來看,這種安排是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不必當回事。

我手邊有一份美國聯邦法院官方出版的2006年10月份的《聯邦法院新聞通訊》(Newsletter of the Federal Courts),介紹了其時剛完成的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關于處理對聯邦法官投訴的調查報告。這篇通訊只有2頁,我把它收在在本書的附錄里。調查是由一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主持的一個委員會進行,調查聯邦巡回法院是如何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案(Complaint)。在進行了二年多調查后,報告聲稱,“委員會發現不當處理投訴的錯誤率大約為2%到3%。雖然完美的運作系統仍然是我們的目標,委員會也認識到沒有一個人工運作的系統是完美的,一些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投訴處理錯誤率2%到3%,用一個平均數表示就是2.5%,即幾率0.025,委員會很滿意這樣低的總錯誤率。但也有不滿意的地方,就是高曝光案件(high-visibility cases)處理錯誤率幾乎達到30%,即0.3。什么是高曝光案件?報告定義為“那些受到全國或地方媒體高度關注的案子,包括那些使國會議員關注的事件,或者國會議員就是投訴人的案子。”

何謂“投訴處理錯誤率”?我看了美國最高法院的那份調查報告,而不只是《新聞通訊》后才比較清楚,這里聲稱的錯誤率不是指對投訴案作的結論,而是指對投訴案處理不當;是指形式,不是內容。調查委員檢查的是對投訴案處理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而對于投訴內容及其處理結果是否恰當,則一件也沒有抽查。何謂“處理不當”?報告并沒有給出清晰的定義。然而經仔細閱讀報告,可以看出所謂“處理不當”,對于普通投訴案件來說,是案件未經調查或未經適當調查就被撤銷;對于高曝光案件來說,是案件未經足夠調查就被撤銷。

一件默默無聞的投訴案,被錯誤處理的幾率只有2.5%,而被媒體高度關注報道的投訴案出錯率卻高達30%,是沒有媒體報道的投訴案錯誤率的12倍。我看到這二個錯誤率后,第一個反應就是,如果我投訴的話,我寧愿受到錯誤率高達30%的那種待遇。

委員會得出結論是:聯邦司法系統總得來說,在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或抱怨方面做得很好,但是在高曝光案子方面要改進。報告指出,“處理好高曝光投訴案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為這些事件吸引了公眾的注意,很容易使公眾根據這些少量的案子而形成司法系統是如何處理投訴案的觀念。”說白了,只要求聯邦巡回法院小心高曝光的案子,注意不要犯操作錯誤被媒體逮住。

在很多方面,聯邦的司法系統是州司法系統的表率,可以認為州司法系統在投訴法官方面的情況應該同聯邦系統相似。在律師費爭議審判結束后,我曾向新澤西州的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投訴律師費爭議案的審判法官,我列舉大量事實,證明法官偏袒被告,沒有保持中立,而且還撒謊,例如我明明反對了謝克特先生起草的判決書,但法官卻稱我沒有反對,然后簽署了該判決書。投訴發出不久就收到委員會的一封來信,稱將把我的投訴材料印發給委員會的每一個成員,并在下一個月的全體會議上討論;同時又引用一條法院自己制定的法律警告我,嚴禁把投訴法官的事告訴任何人。又過了二個月,收到委員會的第二封信,稱根據我提供的信息,委員會沒有發現有指控的依據,因此對投訴不作調查,此案正式結束。完全是黑箱作業,根本不知道對我的投訴討論了沒有,討論了什么。這兩封信,一封是收件兼警告不得外泄的通知,一封是結案通知,里面沒有一句話是具體針對我的投訴內容,全都是標準格式,連發信人的簽名也是打印出來的,整封信只要換個收信人名字就可寄給別的投訴人。

后來讀到那份《聯邦法院新聞通訊》,才明白我遭遇的大概就是處理不當率在2.5%的那種標準程序。《聯邦法院新聞通訊》同時也使我明白,如果沒有發生處理不當率“不幸”從2.5%升高到30%的檔次,實不必浪費時間和精力去投訴了。

聯邦巡回法院的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無權罷免法官,絕大多數州的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也沒這個權。法官的鐵飯碗和終身制,使得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只能起一個擺設的作用。一旦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確認法官犯了道德職守錯誤,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最常用的處罰手段是不痛不癢的告誡(Reprimand)和責備(Censure)。

我在互聯網上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了新澤西州主流媒體最近幾年有關州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的報道,發現一些很有趣的故事,可以幫助讀者感性地認知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的功能,以及對法官的道德品質標準可以容忍到一個怎么樣低的門檻。

近年來據我不完全的統計(法官受到處分的信息到哪里找,法院常常使普通民眾摸不著頭腦),新澤西州有6位法官在酗酒后駕車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并在后繼的司法程序中受到酗酒駕車罪成立的宣判。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對其中三人處以告誡,二人處以責備,還有一人處以停職60天,因為他接連二次被判酗酒駕車。(沒能考證出是有薪還是無薪停職,但是根據最新的一份報道,新澤西州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作出的無薪停職處分,從來沒有超過30天的記錄。)

新澤西州的最高法院總共只有7位大法官,上述受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處分的酗酒駕車6人中,就有一人當時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只受到告誡處分,是處分中最輕的一種。在受到告誡后,他繼續做了4年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歲正常退休。退休后,很快又發生了二次酗酒駕車被警察現場逮捕的事件。另外在我寫這本書時,一位現任的新澤西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二年前受到了責備處分,因為他利用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身份企圖影響一件與他兒子有關的案件。處分二年來,他毫發無損地繼續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而更精彩的是,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兩只手表,在審判時這位被告身份的法官述說了十多個使她失去自制,產生偷竊行為的理由。其中有:陰道無名瘙癢,家里一個抽水馬桶不停漏水,要為父母親準備他們的結婚周年禮物。其余的也都是諸如此類,不一一列舉了。最后她的偷竊罪名宣判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及其輕微的250美元的罰款。

這位被告法官陳述的辯護理由可以使人噴飯,但審理該案的法官發表的高論卻令人目瞪口呆。關于被告自己是法官還犯偷竊罪,審理法官評論說:“我發現沒有理由認為,被告不能繼續以符合于她法官就職誓言的方式,履行她的職責。”(原文:I find no reason to believe that defendant cannot continue to perform the functions and duties of her office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her oath.) 這還不算,審理法官進一步補充道:“確實的,這次經驗甚至可使她在一個比過去更高的奉獻水平上,來履行她的法官職責。”(原文:Indeed, this experience will probably cause her to perform at an even higher level of dedication than she has in the past.)

如果法官被定罪判刑,法院內部設置的系統會自動向法官紀律委員會投訴立案,無需百姓操心。不可思議,新澤西州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拒絕對偷竊兩只手表并被定罪的該法官作出任何處分。

新澤西州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的建制,是為了監督與貫徹新澤西州最高法院頒布的《法官行為守則》,而該守則對法官應有的道德標準開門見山,第一段話就是:“法官判案的獨立與受尊敬是司法公正必須的社會條件。法官應該參與建立、維護、貫徹、并且身體力行地自覺遵守高標準的行為準則,以使司法的獨立與完整得以實現。”(原文:An independent and honorable judiciary is indispensable to justice in our society. A judge should participate in establishing, maintaining, and enforcing, and should personally observe, high standard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may be preserved.)

酗酒駕車現場遭逮捕,商店偷竊被定罪,這種事發生在私營企業的員工或政府機關普通雇員身上,是要被炒魷魚的,但發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減,“榮耀的閣下”照作,而且可以安安然然地當一個州(相當于中國的一個省份)的最高級別法院的大法官。對照這樣的現實,再來讀法院官方的《法官行為守則》,就像是在讀黑色幽默的文章。

2. 敗訴者莫入

聯邦法院系統設置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是為了貫徹美國國會1980年的一項立法。這個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的設立,使得有了個地方來接受公眾對法官的投訴。但綜觀歷史記錄,其功能不過僅止于“接受投訴”這層字面意義而已。

上一節提到的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份關于對聯邦法官投訴的調查報告,其名稱是《司法行為和勝任能力1980年法案的執行報告》(Implementation of the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發表于2006年9月。因這份報告有一百多頁,不便收入本書附錄。在報告的第19頁披露,委員會調查了作報告前的5年,即2001年到2005年所有聯邦巡回法院處理的投訴案,發現幾乎所有的投訴案都被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撤銷了。這是什么意思?這意思是說,幾乎所有的投訴案連走過場的調查也沒進行就撤銷了。在報告的同一頁還披露,幾乎所有的投訴都是針對法官的道德品質行為,而不是法官的個人能力是否勝任這個職位。在報告第25頁披露,絕大多數的投訴是關于法官偏見和濫用司法權。

聯邦巡回法院處理對法官投訴的程序是,在收到投訴后由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先過目,若發現依據不足就立馬撤銷投訴。若發現投訴值得進行調查,就指派幾名法官組成一個專門小組調查這件投訴案,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然后是整個法官道德紀律委員一起討論,以決定撤銷投訴還是給法官紀律處分。投訴被首席法官撤銷,就意味著還沒起步就被斃掉了。

這種投訴機制形同虛設,在聯邦政府管理的《美國法院》網站上也能找到佐證。大約5年前當我第一次訪問這個網站,發現有這樣一段話:“近年來幾乎所有的投訴案都被撤銷,因為它們沒有遵循法律有關規定。法律說投訴法官的判決或沒有證據支持的投訴案必須被撤銷。”(原文:Almost all complaints in recent years have been dismissed because they do not follow the law about such complaints. The law says that complaints about judges' decisions and complaints with no evidence to support them must be dismissed.)五年后再訪問該網站,這段話依然原封不動在那里。其中的妙處是“近年來”幾個字,再過五年去看,還是可以用“近年來”一詞帶過。發布者實際上知道這是永遠的現象,但不便如此說而已,所以需妙用“近年來”一詞。而“法律說投訴法官的判決或沒有證據支持的投訴案必須被撤銷”這一句話,也沒指出法源,從語氣看,像是來自判例法,就是說法院為自己創制先例,設計出了這樣一句適用范圍廣而模糊的話作為法律,以后撤銷投訴案就好辦了。

這里形成了一個怪圈。雖然法律規定法官對待當事人偏見歧視是可以投訴的內容之一,而受到偏見歧視待遇的投訴人也總是訴訟輸了的一方,其投訴行為容易被解釋為對判決不滿,轉而引伸為是針對法官的判決,因此必須被撤銷。上一章得出美國法庭雙重規則盛行的統計結論,表明法官偏見歧視當事人的現象不但存在,而且普遍,可我窮盡在互聯網上的搜索能力,也沒找到一件當事人投訴法官偏見或歧視成功的案例。這足以說明,可以投訴法官偏見歧視的法律充其量只是一個姿態而已。

州的司法體系運作一般總是效仿聯邦系統,結果也是差不多。我居住所在州是新澤西州,我投訴律師費爭議案的審判法官對待我偏見歧視,之后收到的投訴被撤銷的通知是完全不針對個案,是只需填上收件人名字的標準復函。

即使像賓夕法尼亞州廬澤恩郡法院的兩個法官以空房率為依據,90秒審判,把少年投進監獄為自己牟利,這樣一種不折不扣違法亂紀,司法腐敗的行為,在現行的機制下,受害者仍然是投訴無門。因為,這些受害者,也就是審判結果的承受者,如果投訴法官,總會涉及到審判過程,難免也會涉及到審判結果,而凡涉及到審判結果的投訴就應遭到撤銷。這兩個法官違法亂紀的受害者7年里多達數千人,賓夕法尼亞州法官道德紀律委員會必定收到了很多投訴,但是直到刑事案發,這兩個法官不要說從未受到過任何紀律處分,甚至連個調查也從來沒有啟動過。

田納西州的賀梅案在后期是一件不折不扣高曝光,社會高度關注的案子,用來作實例更有說服力。上一章已指出,賀梅案是一件案情極為簡單的案子,決定性的基本事實一目了然。因此,審判庭法官罔顧事實,一定要反著判,反倒成了一件很難審的案子了。這可以解釋為什么一方面法庭濫用司法權,禁止孩子接觸自己的父母,有意識的制造反著判的條件;另一方面又故意把案子掛起來,無來由地拖了將近三年不作審理。

賀梅案的審判庭法官前后有二任,第一任法官因與訴訟原告單方面接觸交流等違紀事件曝光,被迫交出對這件案子的審理權。第二任法官接手后終于把審理賀梅案的事排進日程,但是仍然罔顧事實,堅持反著判。要反著判,一個很大的障礙是被告賀紹強夫婦在四個月沒有探視賀梅期間向法院提出了歸還賀梅監護權的訴訟。這是個十分關鍵的事實,關系到賀紹強夫婦四個月沒有探視賀梅的性質是故意的,無意的,或被迫的。在判決意見書里,審判庭法官至少4次純粹憑猜想來斷言,賀紹強夫婦發起要求歸還賀梅監護權訴訟的動機,完全是為了留在美國,因為賀梅出生在美國,是個美國公民。姑且不論身為法官而缺乏美國移民法的基本常識這樣一個問題,即便假設美國移民法有孩子是美國公民,父母可留在美國的政策,法庭在作此猜想,進而斷定賀紹強夫婦的動機前,怎么會“忽視”了一個淺顯的事實:在提出要求歸還賀梅監護權的訴訟之前,賀紹強夫婦已經滿足了這個假設的移民局政策,因為賀梅已經有了一個同樣在美國出生的,而且沒有監護權爭議的弟弟。

于是,話又回歸到上一章的結論,賀梅案審判庭的這二位法官,或者是個人能力不能勝任法官工作,或者是對被告賀紹強夫婦懷有偏見,或者是偏袒賀紹強夫婦的訴訟對手,所以硬是把一件簡單之極的案件折騰了幾年。這三種情況無論是哪一種,都屬于可以投訴的事項。賀梅案的被告方當事人作了投訴,結局是沒有展開調查,投訴就遭到撤銷。

于是,自然而然會產生一個問題,聯邦和州的各個道德紀律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投訴制,除了愚弄百姓,到底還有什么其他功能?

3. 上訴申請制與離譜的一致判決

在本章第一節指出,抱怨法官歧視的途徑,除了向法院的道德紀律委員會投訴外,還可以在上訴狀中指出法官不公正。

無論是聯邦還是州的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都是審查下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應用。上訴案中所有爭議的問題必須是在審判時已經提出過的,所有的證據必須是在審判時已經呈現的,上訴時不能提交新的證據,不能征招新的證人。因而,某種意義上說,審理上訴案也是對下級法院法官如何處理案件的審視和監督。

美國的聯邦或州雖然設有二個級別的上訴法院(有一個州除外,只有一個級別的上訴法院),但訴訟人卻未必真的有二級上訴權。以聯邦體系為例。一件案子在聯邦審判法院(聯邦地區法院)作出判決后,可以向聯邦巡回法院上訴。聯邦巡回法院作出判決后,要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就必須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申請,經批準之后才真正獲得二級上訴權,進入二級上訴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在上訴申請中尋找它有興趣的問題審理。每年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申請案,被批準的大約占百分之一,而沒有被批準的也不一定表示最高法院同意下級法院的判決。

美國因為有50個州,比較難介紹。我一般以我居住的新澤西州為例,而新澤西州在美國所處的政經和地理位置,也可以代表美國各州的主流狀況。在新澤西州,一級上訴法院作出判決后,依據這個判決是否為審理小組各法官的一致決定,而有不同的二級上訴權利。如果州上訴法院案件審理小組的法官對判決有不同的意見,判決不是一致的決定,而是按照多數意見作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向州最高法院作二級上訴的當然權利,不需要任何機構的批準。如果州上訴法院審理小組對案件的判決是一致的決定,這時若要向州最高法院上訴,先要提出上訴申請,獲得州最高法院的批準之后,才能正式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另外,如果刑事案被告被審判庭判處死刑,則此案有直接上訴到州最高法院的當然權利,無需批準。所有這些上訴規則都是新澤西州最高法院自行制定的法律。

按照新澤西州法院網站的官方綜述,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每年批準的上訴申請約占全體上訴申請的百分之十。而在州最高法院在批準上訴申請的命令里,常見簡短的判決意見,也能見到質疑下級法院對事實的認定,然后把案件發回下級法院作更正或重審,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在審理上訴申請的同時審理了二級上訴。

雖然官方沒有公布統計數據,不過我做了一番調查。我在法院官方網站上,找到一份材料,稱作《新澤西州最高法院近來批準上訴申請的命令》。這是一份滾動更新的文件,每隔一段時期就把新產生的上訴申請獲批準的命令增添進去。我看的時候,這份資料的起始日期是在2006年的1月份,最新加入的命令是在2008年的5月份,估計時間跨度大約有二年三、四個月左右,不過沒有準確的起始和截至日期并不影響我想了解的問題。在這份資料里共有269個上訴申請獲得批準,其中88個在批準的同時,州最高法院下了簡短的判決。換句話說,在批準的269個上訴申請案里,有88個在批準的同時就結案了,結案率是88/269=0.33,即約占批準總數的三分之一。

顯然,州最高法院處理這些案件的目的,純粹是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不是為了創制先例,指導以后的案子,所以沒有正規的判決意見書。直接根據上訴申請狀作出上訴判決的比率這樣高,可以認為州最高法院是把處理上訴申請作為一種快速處理二級上訴的方式。因此,如果州最高法院沒有批準上訴申請,就可看作州最高法院贊同初級(即一級)上訴法院的判決,這同美國最高法院的做法是有區別的。

我曾想研究一些上訴方是自我代表,回應方是律師代理的上訴案,但很快放棄了。一個原因是網上資料來源只有上訴法院的意見書,不能據此確信事實,因為我有上訴法院對我的上訴案判決意見書充斥了誤導性語言的經驗;另一個原因是這類案件即使上訴獲得支持,基本上都是發回審判庭要求作進一步補充說明,結果到底如何,不得而知。然而,我在網上瀏覽上訴庭意見書時,卻意外發現所讀到的上訴庭判決都是一致意見的判決。

美國法官總是強調獨立辦案,不受別人影響。在新聞報道里也經常看到美國最高法院是以多數票對一個什么案子作出判決,可見數位法官對一案件作判決時,呈現出多數派意見和少數派意見,是一種常態現象。為了弄清新澤西州上訴法院作出的一致判決與非一致判決的比例,我在法院官方網站上搜索,找到一份資料,稱作《新澤西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案跟蹤列表》,這也是一份增新去舊的滾動更新文件,做法是每隔一段時期把新產生的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案增添進去,同時把最早的資料剔除。我下載的這份文件資料的起始日期是2006年1月份,最新的資料是2009年的4月份,時間跨度為三年三個月。

這份資料列出了354件在州最高法院立案了的上訴案,我只在其中找到10件案子是沒有經過上訴申請程序,而又不是死刑案一類的情況,從而推斷它們在州最高法院立案的依據是由于在一級上訴時上訴庭作出非一致意見的判決,因而無需經過上訴申請程序,享有直接進入二級上訴的權利。

官方在新澤西州法院網站上聲稱,(一級)上訴法院每年約判決7,000起上訴案。如果上訴庭作出非一致判決的比率是千分之一,照此推算,在三年三個月期間應有22.75件,即22或23件的非一致判決,比我發現的那10起案件多一倍還不止。

當然,當事人接到上訴庭非一致判決后,不一定都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不過這種情況應該非常少,因為非一致判決的上訴案件雙方都有律師代理(至少我還沒有發現例外),律師們自然知道上訴庭非一致的判決是極為罕見的,不致輕易放棄直接向州最高法院進一步上訴的機會。故可以合理認為,接到上訴庭非一致判決后繼續向州最高法院進行上訴應該比不再上訴要多得多。

如果謹慎些推斷,假定接到上訴庭的非一致判決后繼續向州最高法院進行上訴和不再上訴的比例一樣多。現在發現三年三個月期間有10件案子是沒有經過上訴申請程序而直接進行二級上訴,則按“等同數”推斷,這期間上訴庭作出的非一致判決共有20起。折合成比率還不到千分之一,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訴案里,上訴庭作出的非一致判決還不足一件。

即使再加上一個100%的安全系數,把數字放大一倍,則推斷上訴庭作出非一致判決的比率為千分之二以下;亦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訴案件中,“獨立”辦案的上訴庭法官們至少在九百九十八件上沒有分歧看法,這仍然是個離譜的數字。

陪審團對被告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的最后決定前,可以多次投票表決,不斷討論以求取得一致意見。上訴法院對上訴案的判決,雖然也是投票表決,即由審理案件的各位法官,投票表決,但是操作規則與陪審團完全不同。

美國創國先賢們崇尚法官獨立辦案的精神,設下了這樣的規矩,即上訴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投票表決前,必須各自獨立研究案情,不得互相討論交流對案件的看法。一旦投票后,如果存在不同的判決意見,就依多數意見作出判決。少數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寫成少數異議意見書,與多數派形成的判決意見書一起發給訴訟雙方。

新澤西州上訴法院作出有不同意見的判決,竟然不到全部判決的千分之二。內中尚無人為操縱的因素,所謂獨立辦案的上訴庭法官們對案件的投票會呈現如此離奇的高度一致嗎?

上訴案由數位法官審理的制度,和陪審團制度一樣,是為了增加判決的公正客觀,防止偏見和武斷判案。但是,上訴庭荒唐的全是一致判決,使人高度懷疑由數位上訴庭法官互相獨立地審理上訴案是否名副其實。

州最高法院制定出法律,將是否出版判決意見書的權力交給上訴庭案件審理法官,從而上訴庭法官得以用不準意見書出版的方式,來使胡審亂判的案件避開公眾的視線。州最高法院又制定出“非一致判決才能向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訴”的法律,把封殺當事人進一步向州最高法院上訴的權力也交給了上訴庭案件審理法官,而上訴庭法官無視獨立辦案的明制度,技巧地利用“一致判決”,使訴訟人沒有向州最高法院上訴的當然權利,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州最高法院當然不可能沒有覺察到上訴庭離奇的總是“一致判決”,而更可能的是上訴庭是在州最高法院的默許下如此操作,因為上訴庭和州最高法院在“一致判決”上是利益共同體。上訴庭比率高得離譜的一致判決,除了有阻礙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的意圖,同時也減輕了州最高法院受到直接上訴的壓力;而州最高法院給予的回報是,對上訴庭的胡審亂判睜一只眼睛閉一只眼睛。我的案子在上訴庭和州最高法院的遭遇就是一個清楚的實例。

其實,古今中外的無數事例早已證實了,一個權力系統只依靠內部設立的規章制度遠遠不能防止權力濫用的問題,必須要輔以體制外的監督機制。沒有理由可以認為,美國的司法系統會是一個例外。

4. 法官相護的文化

美國最高法院關于聯邦法官投訴案的調查報告《司法行為和勝任能力1980年法案的執行報告》,是非常罕見的有關這方面情況的官方調查,所以我要盡可能多加利用。

調查進行了二年多,調查報告在2006年9月定稿。調查委員會特別找出2001年到2005年的五年期間全國和地方媒體報道過的17件投訴案,稱作高曝光案件(high-visibility cases)。這17件高曝光案件,調查委員會得出結論是,其中的5件“處理錯誤”,即高曝光案件投訴處理錯誤率接近30%。但是,包括高曝光投訴案在內的總體投訴處理錯誤率只有2%到3%,顯然,如果剔除高曝光案件后,非高曝光的一般案件的投訴處理錯誤率應該還要低于2%到3%。

調查報告披露,在2001年到2005年期間,聯邦法官系統總共收到近4,000件對法官的投訴(因為一件投訴可能包括對多名法官的投訴,投訴法官的人次數字還要高得多),最終作出處分的只有3件(3個法官),都是輕乎其輕:一件是私下批評(private censure),兩件是公開批評(public censure)。另外還有一件稱另作處理,不知是指何物。由于法院用自己制定的法律來規定投訴者對投訴內容必須保密,禁止傳播,這4,000來件投訴案中,公眾有知情權的看來就是那二件受到公開批評處分的案件,而根據我的信息搜索經驗,又多半是公布在一般民眾很難找到的地方。至于這三件作出處分的投訴案為了什么事由作處分,受處分法官姓名,投訴者是什么身份(個人,官員,或社會團體等),是不是高曝光案件,這些具體的信息,調查報告都沒有說。調查委員會拒絕對任何一件投訴案的處理結論是否適當作評論,也沒有抽查任何個案,檢查分析投訴的內容、事實,與處理的結論是否相稱。

看完這份調查報告后,才對何謂“投訴處理錯誤”的含義有所了解。“投訴處理錯誤”一詞,對于普通投訴案件來說,是對投訴的內容應該作適當的調查,但沒有進行就給予撤銷的委婉說法;對于高曝光案件來說,是案件未經足夠調查就被撤銷的委婉說法。雖然確認了一些“投訴處理錯誤”的案件,不過調查委員會拒絕對這些案件重新立案審理。

投訴案先由聯邦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作初步審查,在這階段,首席法官可以撤銷投訴,只要他或她認為投訴理由不足。調查報告披露,幾乎所有的投訴都在這一階段被首席法官撤銷了。調查報告沒有明確“幾乎所有”到什么程度,“幾乎”之外還剩下多少投訴案,沒有被首席法官初步審查時撤銷的投訴案,其投訴者的身份構成等等有研究價值的信息,報告都沒有披露。

調查報告的第3頁稱17件高曝光案件中的16件,投訴者是聯邦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在報告第68頁,又對17件高曝光案件的投訴者身份作了一次完全不同于第3頁的說明,但還是錯誤的。我一直讀到第93頁以后才明白,17高曝光案件中只有1件投訴者是巡回法院首席法官,其他大部分高曝光案件的投訴者是社會團體和美國國會議員。

在報告的第96頁聲稱,調查委員會是很不情愿地把17件高曝光案件中的第一件和第九件看作為高曝光案件,因為它們僅僅在地方媒體上出現了一次,而且還不是直接報道的對象,是報道其他事件時附帶提到的。也就是,實際的高曝光案件只有15件,但其中“處理錯誤”的件數沒有變動,仍然是5件,占15件的三分之一。因此,高曝光案件的處理錯誤率實際上應該是33.3%,更拉大了與普通案件出錯率之間的差距。而這15件案件的投訴者,一件是來自一位律師,一件是來自一位法學教授,其余均是由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州議會議員,聯邦巡回法院首席法官等)或社會團體提出。所以可以說,這些投訴案之所以成為高曝光案件,并不是投訴的案情重大,而是因為投訴者顯赫的身份和案件的背景吸引媒體,其中廣泛糾纏著美國兩黨政治的明爭暗斗因素。

然而,即便投訴者有顯赫的身份和背景,報告的結論是,有30%(實際上應該是三分之一,為33.3%)的高曝光投訴案未作適當足夠的調查就被撤銷了。我看了報告中介紹的那5件處理有問題的高曝光案件,只覺得是巡回法院處理這些投訴時解釋得太多,或者是作了調查但還有些不到位,結果是費力不討好,反而出現漏洞。如果是采用“輕浮投訴”這種廣泛應用于普通民眾投訴案,而又無需作解釋的結論予以撤銷,一棍子打死,干干脆脆,豈不既簡單又省事。

為什么一般案件投訴處理錯誤率只有2.5%,而媒體關注的,投訴者大有來頭的高曝光案件反而投訴處理錯誤率達到33.3%,調查報告沒有令人信服的討論,也沒有討論為什么這種巨大的反差是可信的,只是一味強調今后要謹慎處理好高曝光案件,因為這些案件占據媒體的版面。整個報告只注重巡回法院處理投訴案的形式,告誡巡回法院處理高曝光投訴案,即便明知調查會有什么結論,也不能圖省事簡略掉,用老百姓的語言,就是要走過場。

在委員會檢查的4千件投訴案中,總共只有3件受到處分,而且都是不痛不癢的批評而已,還有一件稱“另作處理”。換言之,最終沒有被撤銷的投訴案至多只有這么三、四件而已。調查委員會顯然對這三、四件投訴案未給予撤銷是贊同的,不過有趣的是并不直截了當地道出,“可以說鹽的時候說氯化鈉”,報告贊揚性地總結道:“沒有發現任何一件案子是應該受到撤銷而沒有被撤銷”。而實際上。沒有被撤銷的案子連一只手的手指都數不全。然而五年來僅有的三、四件沒有被撤銷的投訴案到底是什么違紀或違法情節,調查和結案過程是怎樣進行的,報告諱莫如深,一個字也不提。即便對那兩件稱作受到“公開”批評處分的案子的案情,報告也守口如瓶,真是讓人越讀越糊涂了。說到底,最高法院進行的這個調查,只是一個封閉系統的自我調查而已。

投訴法官的案子應作調查而未調查,或應作充分調查而未作充分調查就被撤銷,是官方語言,用尋常百姓的話說,就是法官們官官相護。

無論是聯邦法院系統,還是州的法院系統的網站上,都可找到對法官投訴狀的寄送地址。我讀了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份調查報告后更加確信,如果你是一介平民,寫了投訴狀寄往這些地址,與直接扔進廢紙簍,沒有區別。

法官們官官相護,并不只表現在投訴案,在上訴案中,也是如此。

我的上訴狀指出,審判庭法官判決孩子撫養費問題時不看原始證據,引錯證據后拒不更正,卻在審判結束130天后還要當事人追加審判結束時尚未問世的文件,來作為審判判決的證據;又在動議的律師費問題已經結案18個月后,突然重新作二次判決,而且事前事后不給我任何申辯的機會。審判庭法官在這兩個判例上的非專業性表現和濫用公權力,已到了就是一般百姓也能一目了然其荒謬性。然而,上訴庭法官在意見書里竟然空洞而肉麻地捧場道:“由于審判庭法官在計算孩子撫養費和律師費上的表現,更使我們要加倍地支持他的判決。”這些話聽來,就像是指著病人紅腫潰爛處喝彩:“瞧,色澤多鮮麗,其狀尤如鮮花綻放之時。”完全罔顧是病態表現這樣的一個大前提。

有上訴庭法官的袒護致于此,審判庭法官還有什么荒唐的判決不敢作出?而發表這等高論的,居然是集法律的制定權、發布權、執行權、解釋權于一身的上訴法院的法官們。

當然,有時也有例外。賀梅案上訴庭少數意見法官針對審判庭法官在該案的作為,批評見真章。但是,這只是個例外,屬于鳳毛麟角,不是法院風氣的常態。所以這位法官的意見只能成為少數派異議意見,而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盡管糾正了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但是對于下級法院的違法亂紀,特別是無由來地禁止賀梅與她父母接觸,故意把案件掛著幾年不審不判,沒有說一句批評的話。這些事實不言而喻,道出了法官與法官間關系的主流意識。

倘若法官觸犯刑事法,并且定了罪,但還沒到進監獄的地步,仍然是個法官,則另有一番高論會從同行嘴里出來。比如,“這次經驗(指在商店偷竊兩只手表)甚至可使她在一個比過去更高的奉獻水平上,來履行她的法官職責。”

有這樣的法庭文化,不滋生欺凌弱者的法庭雙重規則才是不可思議。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heji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
  2. 弘毅:警醒!?魏加寧言論已嚴重違背《憲法》和《黨章》
  3. 這是一股妖風
  4. 公開投毒!多個重大事變的真相!
  5. 2001年就貪污23億后出逃,如今被抓回國內,也叫認罪悔罪減刑?
  6. 吳銘|輿論斗爭或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7. 李昌平:我的困惑(四)
  8. 你要反“極左”,就必須得弄清楚這幾個基本問題
  9. 熬鷹
  10. 經濟工作會議全解讀(一)當前的困難有哪些?國家的判斷釋放了什么信號?
  1.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2. 紫虬:從通鋼、聯想到華為,平等的顛覆與柳暗花明
  3. 湖北石鋒:奇了怪了,貪污腐敗、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4.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
  5. 李昌平:縣鄉村最大的問題是:官越來越多,員越來越少!
  6. 弘毅:警醒!?魏加寧言論已嚴重違背《憲法》和《黨章》
  7. 這是一股妖風
  8. 美國的這次出招,后果很嚴重
  9. 司馬南|會飛的螞蟻終于被剪了翅膀
  10. 朝鮮領導落淚
  1. 張勤德:堅決打好清算胡錫進們的反毛言行這一仗
  2. 吳銘|這件事,我理解不了
  3. 今天,我們遭遇致命一擊!
  4. 尹國明:胡錫進先生,我知道這次你很急
  5. 不搞清官貪官,搞文化大革命
  6. 三大神藥謊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現!面對發燒我們怎么辦?
  7. 這輪房價下跌的影響,也許遠遠超過你的想象
  8.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9. 祁建平:拿出理論勇氣來一次撥亂反正
  10. 說“胡漢三回來了”,為什么有人卻急眼了?
  1. 在蒙受冤屈的八年中,毛澤東遭受了三次打擊
  2. 大蒜威脅國家安全不重要,重點是他為什么會那樣說
  3. 鐵穆臻|今年,真正的共產主義者,要理直氣壯紀念毛澤東!
  4. 《鄧選》學習 (十一)發展速度
  5. 歐洲金靴|“一切標準向毛主席看齊!” | 欣聞柯慶施落像上海福壽園
  6. 司馬南|對照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大家給評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