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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密蘇里州的一起冤案

方鯤鵬 · 2010-11-0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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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密蘇里州的一起冤案

作者: 方鯤鵬  2010-11-02

(一)

L女士是中國北方人,事發時52歲。她學過按摩,有一個證書,2007年9月她來到美國才幾個月,經同鄉介紹從洛杉磯來到密蘇里州中部地區的一個按摩店工作。因為規模很小,也許稱之為按摩室可能更確切。業主計劃安排兩個按摩師,但生意不好,只雇一個也夠了。原有的一位在L來之前剛離職另就它處,所以業主之一的王姓老板,也是L的同鄉,就請她來幫忙。另一位老板,也是主要投資人,是個美國白人男性,名叫莫里斯(Morris),那位王姓老板是他的女朋友。L的英語能力非常有限,聽懂普通日常英語也很困難,基本上不能開口與美國人交談。

密蘇里州(Missouri)地處美國中部地區,是一個華人很少的州。L不知道她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來到一個錯誤的地點。在L來之前一個月,即8月份,這個按摩室已被當地執法部門的一個反賣淫小組盯上了,處于暗中調查監視之中。2007年9月13日下午,L在這里上班剛好滿一個星期,5名警察手執法院的搜查令前來搜查這個按摩室。

這一對老板在密蘇里州有三個按摩店,所以不是經常在L所在的那個店,不過那天兩人正好都在。警察搜查了近兩個小時,期間對男女老板作了正式詢問,基本上是莫里斯代表他們兩人回答警察的問題。警察走的時候不僅帶上搜查后扣壓的物件,包括按摩室里錄像監視系統的磁帶(莫里斯對警察解釋,是為防盜防搶安裝了這套系統)、電腦、一些文件,還把L也帶走了,說是需要進一步調查。

在這整個過程,L一直是懵懵懂懂的,不知發生了什么,不知警察是為何而來,連被帶上警車也是懵懵懂懂,不知要去哪里,一直到發現自己是被送進一所監獄,她才醒悟事情糟糕了。于是大喊“放我走”。喊的結果是關進了單人懲罰室,而且這個單人小號子一關就是38天,在這之后才轉到普通牢房。

警察搜查按摩店手續齊全,持法官簽署的搜查令而來。但是逮捕L卻是臨時決定,需要補逮捕令。第二天9月14日,主持搜查的那位警察西亞(Shea)以涉嫌“介紹賣淫”為由,向法官提交了逮捕L的申請書。西亞在宣誓下向法官作證,說他看了搜查按摩室獲得的監視系統錄像帶,錄像帶清楚顯示L犯了指控的罪行,他并且還繪聲繪色地描述L是怎樣的動作,顧客是怎樣的反應。錄像是逮捕令申請書中提到的唯一證據,申請書的其他部分主要是西亞介紹他本人是反賣淫活動有經驗的便衣警察(detective)。由于西亞宣誓聲稱有錄像為證,言之鑿鑿,不由人不信,法官當場就批捕。

10月16日警方偵辦結束,寫了一個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里,西亞把在向法官申請逮捕令的證詞中關于看錄像帶那部分進一步發揮,描述得活龍活現,具體入微。檢察官迅即在10月17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起訴,指控L犯了介紹賣淫罪(Promoting Prostitution,相當于中國的“組織賣淫”),證據就是西亞的證詞和相關的按摩室錄像帶。L堅決不認罪,堅稱沒有做過違法不當之事。僵持到2008年2月初,她的公共辯護律師終于向法官提出各方一起查看關鍵證據錄像帶。經過協商,該案審理法官指定警察西亞、檢察官、L的公共辯護律師,還有法官本人一起在法院看錄像。結果這一天主角西亞卻沒有現身,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一起按計劃看了錄像。這三方中沒有一個人看到有西亞繪聲繪色描述的情節,連任何不當的情節都沒有發現。而這時距L被收押已5個月了!

不難理解,看錄像那天西亞是心知肚明故意不到場。這個白紙黑字地作偽證事件不足為奇,我只是不解警察是把L的公共律師當作自己一伙的,還是把他當成了超級大傻瓜?因為只消辯護律師及時看一遍錄像,或者把西亞的證詞通過翻譯如實地轉達給L,這赤裸裸偽證的把戲不就可輕而易舉地戳穿?

這個案子中,警察不僅作了假證、偽證,而且西亞的缺席還涉嫌藐視法庭。西亞誣陷L的行為無疑極為可惡,然而在盛行豪豬規則的法庭文化下,業內人士早已對這種現象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所以我敢擔保,西亞絕對不會由于作出這個偽證而受到法官或其上司哪怕只有一句話的批評。而檢察官辦公室會立案控告西亞犯了偽證罪,則要等太陽從西邊出了。

檢察官沒有好好查看她的王牌證據(錄像)就起訴,起訴書把西亞的偽證詞原封不動地搬進來。另一方面,檢察官在2007年11月發了一封電郵給辯護律師,通知他錄像已經復制到DVD上,要他過來取(這個縣的公共辯護人辦公室和檢察官辦公室在同一幢樓),但是這位律師卻懶得去一趟。與此同時,L在監獄里天天掐著手指算被關了多少天,天天盼星星盼月亮,盼有一個大慈大悲的神早日將她救出去。其實這點事,只要那幾個經辦的凡人對別人的痛苦多一點人性,少一點冷漠,L斷不會被關在那個縣監獄5個多月,160天。

(二)

我在《美國打官司實錄》一書中是以這兩小段話引入欺軟怕硬的“豪豬規則”:

“十九世紀的德國哲學家阿圖爾•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1788年2月22日 – 1860年9月21日)曾說過一個豪豬的故事:冬天里的一群豪豬,想用彼此的體溫來御寒,就緊靠起來,但它們很快被彼此的硬刺扎痛了。這樣,它們被迫分開。但為了取暖,它們的身體又再度靠近,身上的硬刺又再次把它們扎痛了。這些豪豬就在這兩種困難反復折磨中找到使彼此可以相安的那個距離。

使我感興趣的不是“豪豬的距離”,而是豪豬的硬刺。設想有一只光豬跑進了叔本華故事里的豪豬群會發生什么?當然,豪豬會從各個方向朝光豬擠來,光豬將被扎得渾身是血,遍體鱗傷。所以,豪豬社會里就有欺軟怕硬和類同伐異這樣的豪豬規則。”

警察在逮捕L這件事上,把欺軟怕硬的豪豬規則表現得淋漓盡致。

警察和檢察官指控L的罪名是“介紹賣淫”。按照這個罪名來檢驗,搜查時在場的按摩店三個人,L毫無疑問是從事這種活動可能性最小的一位。因為這個店的顧客都不懂中文,可L只會說中文,而且L人生地疏,來這里才一個星期。莫里斯事發時42歲,他的王姓女朋友比L年輕得多,警察當時不僅不敢造次逮捕美國白人莫里斯,還投鼠忌器不敢拿下他的女朋友;而按照警檢方辦這個案子的邏輯來推斷,如果王姓女子被逮捕,恐怕不單單是控以介紹賣淫,很可能還會直接控以賣淫。

警察柿子專揀軟的捏,不光三個人中逮捕了從事“介紹賣淫”活動可能性最小的L,還肆無忌憚地毀滅她的名譽。搜查按摩店后,當晚在沒有證據情況下,在案子尚處于初步調查階段,警方向媒體發布消息,稱破獲一個賣淫網,把L正面半身照也發給了媒體。第二天當地報紙就以“中國婦女涉嫌賣淫被逮捕”這樣的標題并配上L的照片予以報道,隨后全國電視網ABC在當地的頻道也報道了這一新聞。

警察當天沒有逮捕莫里斯不是對他沒有懷疑,實際上調查一開始主要就是針對他。在逮捕L約兩星期后,警察西亞按部就班從法官處申請到逮捕莫里斯的命令,指控的罪名同L被控的一模一樣,是介紹賣淫(Promoting Prostitution)。根據法庭文件,西亞向法官解釋了沒有同時申請逮捕王姓女子的原因,是因為缺乏她的住址和年齡等個人資料。

雖然警察有了逮捕令,但莫里斯和他的女朋友在警察執行搜查任務之后立刻關閉了在密蘇里州的三個按摩店并離開該州,以后再也沒有回來。美國是聯邦制,一個州法院頒發的逮捕令只在州內有效力。法院簽發逮捕令而沒有發出通緝令,莫里斯只要不進入密蘇里州,就一點事也沒有。

應該說警察調查這個按摩店并非空穴來風,這一對老板急急忙忙逃離密蘇里州就能說明一些問題。但是警察欺軟怕硬,按豪豬規則辦事,把新來乍到不具備“介紹賣淫”條件的L抓了去充數,又在報紙電視上大肆渲染,然后才姍姍來遲地去抓已經跑了的莫里斯,其目的是欲破“介紹賣淫”網,還是意在嚇走莫里斯?這是一個大大的問號。

(三)

L被抓進單人懲罰室后連續關了38天。這是一個斗室,安裝了一張床后就沒有多少走動的空間了。除了每天有20分鐘單獨放風,其余時間就必須呆在這個斗室里。這種單人小號一排有5個,這5小間的盡頭是一間約10平米的房間,中間有一張桌子和一個椅子,但也是不見天日。小號的囚犯放風就在這一間,可以在里面走走坐坐,不過每次只能一個人,關在這5間單人懲罰室的囚犯彼此從沒有照面的機會。

沒有窗,一個燈泡沒日沒夜亮著,室內沒有電燈開關。鐵門上有一塊四方的有機玻璃,采用單方向透明的材料,站在外面可以把室內看得一清二楚,但從里面卻看不清外面。玻璃下面是一個長方形的槽和類似于抽屜式的裝置,可以放入一個盤子,一日三餐就是從這里進來。L說她終日恍恍惚惚的,似醒非醒,似睡非睡,而一日三餐的伙食都是差不多,她常常捧著盤子發楞好長時間,想確定是哪一頓飯,是白天還是夜晚。

38天懲罰結束后關進了8人一間的普通牢房。環境也不好,室內白人黑人經常打架,不過對她都比較友好。最重要的是能同人說說話了,而牢內生活很無聊,獄友們也樂意教她英語。所以比起單獨關禁閉的那段時期,她感覺稍好了些。

L想這是一場誤會,所以關進監獄后,她天天盼著開庭,以為開庭就能說清楚弄明白,可以放她出去了。我看了她在獄中寫的日記,開始的一天是2007年12月4日,以后基本上沒中斷,一直到出獄。日記開始的十幾天,每天都散發著對于12月17日出庭這件事的焦慮、不安、充滿期待等混雜而濃烈的心緒。12月17日是案件時間表上的第二次出庭,第一次出庭時還沒有開始寫日記,但12月12日的日記提到一句:“10月16日第一庭令我哭著回來,很失望。”

她對于12月17日出庭充滿了期待,是有由來的。2007年11月19日此案檢察官給L的公共律師發了一封電子郵件,稱檢方打算撤銷L的案子,另立一個案子,她在那一個新案子里將不是被告,而是受害人。從被告變為受害人,這是一個多么奇特和巨大的跳躍啊!這位公共律師非常難得地當天來監獄,將這消息告訴了L,還把檢察官的信打印出來給了她。這以后L天天等著有人來對她說,“你可以出去了。”可是什么事也沒發生。看到她的焦慮相,開始獄友們還能用“感恩節前法院沒人辦公”來安慰她。但是過了感恩節還是沒動靜。所以,她深信這個事會在預定的12月17日出庭時解決。

實際上由于L缺乏美國的法庭經驗,所以她不知道在審判前的出庭多是處理程序問題,過過場,幾分鐘了事。她日盼夜想的12月17日出庭就是如此,只是排定2008年1月29日為開庭審判日期,三言兩語就結束了。那天檢察官和她的律師行為方式就像檢察官11月19日的信從不曾有過似的,她有一種被欺騙被愚弄的感覺。

計劃中2008年1月29日的審判是有陪審團的審判。1月28日檢察官突然撤銷了起訴,隨后順理成章要求撤銷第二天的審判。在審判獲準撤銷后,檢察官在同一天,即1月28日,又對L正式提起一個新的起訴,這個新的起訴與剛撤銷的起訴比較,除了日期不同,其他一個字不多,一個字不少,一模一樣。由于是新立的案,所以有一個新的法院案件編號,一切法庭程序都要重新再走一遍。

檢察官的解釋是:因為新發現兩個證人,所以再起訴。這是撒謊都懶得打草稿了。我看到法庭文件上1月28日有三條記錄,依次是:檢察官撤銷起訴、法院撤銷第二天的審判、檢察官起訴立案。法院每天的辦公時間只有8個小時,檢察官在撤銷了起訴和法院撤銷了原定的審判之后,在法院下班之前,她突然發現了兩個新證人,然后馬上再起訴,而再起訴的訴狀除了把前一個起訴狀的日期改成當天1月28日,其他都沒動。想想看,世界上即使會有這樣湊巧的事,那天檢察官也沒有空隙同兩個所謂新發現證人面談,以確定證詞的價值和證人的可信度,然后趕在下午4點法院下班前提出起訴。

唯一可以解釋的是,檢察官撤銷案件只是為了撤銷原定于第二天的審判。檢察官不想讓陪審團來決斷這個案件的原因顯而易見。姑且不論證據這回事,如果開庭,陪審員從L的表情上就能清楚看出,L確實不懂英語,甚至于律師同她的每一句交流都要依賴譯員。控告L向美國人拉皮條組織賣淫活動,等于是把一個牛頭對馬嘴的荒唐案件提交給陪審團,同中國著名的處女賣淫案有得一拼。

在檢察官重新起訴后,L的公共律師賣勁地勸L認罪出獄,遭到L的拒絕。

檢察官和公共律師把案件辦得像兒戲一樣隨意,可把L害慘了。L被反反復復地如此折騰而沒有徹底崩潰,受益于一個華人教會。

當地華人雖然不多,卻也有一個小規模的華人教會,成員主要來自臺灣。這個教會有探訪華人囚犯傳福音的活動,就這樣與L接上了聯系。有講中文的人來探望,使L非常激動,如同沙漠遇甘泉。從日記可以看出,這些探訪給L情緒上有很大的幫助,她也逐漸認為遭遇此大難是神在試煉她。我不知這是否確實,因為據我看來這是一起人為事件,如果是神的安排,難道說害她身陷囹圄的人是在奉神的旨意行事?然而我比較確信,即使是只起到一種麻醉作用,對于她度過情緒極度低落的時期,這種信仰起了很大的幫助。

與此相關,日記里有很多感人的話語,比如“主啊,救我吧!我要自由!”、“多一份忍耐,少一份焦慮,阿門!”、“主保佑我吧!讓我心情好起來。笑!笑!笑!”日記中有多次出現“笑!笑!笑!”的字眼,L向我解釋,她其實當時是在哭,為了強制自己不哭泣,所以寫下“笑!笑!笑!”。

最初一段時期,L不知道有保釋,或是不知道保釋是什么一回事,所以也沒要求保釋,只是大喊“放我出去!”等到明白了保釋的意思后,一方面保釋金對她來說太昂貴,另一方面她也不愿意保釋候審,而是要求結案,清清白白出去。她一見到公共律師就問什么時候能出去,律師被問煩了,就扔下一句:“這里最多關6個月180天,到時候還沒判你,就要把你放出去。”這話很可能是隨口胡謅出來敷衍她,因為如果拘留之后沒有起訴,確實有個關押的期限,但她已被正式起訴了,應當不受此限制。不過L對此很相信,記在了心里。經過四次或五次以為就要被釋放了,結果是期望落空打回原處后,她不再去想怎么早點出去這事了。“反正180天快到了,我就等在這里,看你美國佬能把我怎么樣?看你們怎么收場?”

就在她下定決心,不認罪,不提出獄的事,準備堅持到收押滿180天的3月份再計較,2月18日下午一個獄警對她說:“告訴你一個好消息,檢察官撤訴了,你明天可以走了。”L對我說,她聽到這消息高興激動得哭了,獄友也都擁抱她祝賀她,可我聽著胃陣陣痙攣,心里悲哀得直嘆息,無憑無據關了5個多月,官方沒有一個字的道歉,還大言不愧以告訴“一個好消息”收場。

2008年2月19日,在被關了整整160天后,L離開了這所監獄。像懵懵懂懂地關進來一樣,又懵懵懂懂地放出去,進出都沒有律師照應。

(四)

警察、檢方抓錯了人,會給當事人帶來莫大的痛苦和損失。這種錯誤當然是不應該發生的,不過人做事情出這樣那樣的錯誤不可能完全避免,所以抓錯人的事多少還有說得過去的時候。絕對無法容忍的是,明知抓錯了,但知錯不改,還要將錯就錯,逼被錯抓的人認罪。翟田田案和本文介紹的L案凸顯了檢察官在這方面的丑陋行徑。

L案檢察官2007年11月19日的信證明,最遲是在寫信那天,檢察官已確知L是無辜的,并且計劃把她列為另一案的受害人。后來檢察官發現L也不能成為另一案的受害人,可是又沒有證據維持原案,以便把這個原案送去審判結案,于是乎干脆把她涼到一邊去了。L是在檢察官寫了那封信之后整3個月才獲釋,她沒資格成為檢方另一案的受害人,但毫無疑問,她確確實實有資格成為檢方這一案的受害人。

這個案件的法庭記錄顯示,L的律師(公共辯護人)做的主要工作是配合檢察官,而不是為L著想。他從未與她討論過如何辯護,從未詢問她有無證人需要傳召,有無有利證據可以呈堂。甚至從來不解釋出庭的事,以致每次提堂她都以為是開庭審判,為此出庭好多天前就夜不能寢了。但是雖然法庭時間表上列有2008年1月29日此案將進行陪審團審判,律師卻沒有告訴她這件事,也沒同她一起為審判作任何準備。

2008年1月28日,檢察官突然撤銷了原起訴,撤銷了第二天的陪審團審判,旋即以出現兩個新證人為由重新起訴重新立案。對于檢方如此拙劣表演,L的律師不僅沒有提出質疑,沒有要求新證人的信息,沒有要求詢問新證人,沒有提動議要求法官撤銷這個不合理的新起訴,反而積極賣力地勸說L認罪。在監獄的接待室里L質問他,你這個律師是為我說話還是為檢察官說話?因為嚷嚷的聲音有點過響了,以致一旁的警察拿起槍向她比劃。L對我說,那時她真急了,欺人太甚,她什么也不怕了,看到槍也不怕了。

至此,檢方和辯護律師明白這個人頑固不化,“做思想工作”也是白搭,幾天后檢察官就撤銷了起訴。她的律師沒有通知她可以出獄的消息,也沒有替她辦理出獄手續。

綜觀全案,這起案件揭示出的種種問題,比案件所控的罪名更骯臟。

(五)

在美國打官司,法院不負責收集證據。無論刑事案還是民事案,搜集或收集證據都是原告和被告的事。在刑事案中,檢方作為原告,收集證明犯罪人就是被告的證據;而被告方則收集相反的證據,比如被告事發時不在現場的證據。

證據不僅是指物證,也包括證人的證詞。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有權以法院的名義發傳票給任何有關人士,傳召來律師辦公室回答詢問,作出證詞。如果沒理由不合作,律師可要求法院控以藐視法庭罪(因為律師的傳票以法庭名義發出)。

政府向經濟困難的刑事案被告提供的公共辯護人(公共辯護律師),一般都是沒有什么經驗,才從學校畢業。他們在這個位置上積累初步經驗后多跳槽到收入較高的私人律師樓去任職。很少見到公共辯護人有積極為被告收集證據、傳召證人的動作,這原因主要在于沒有時間沒有經費。公共辯護人不作任何準備就代被告出庭的事司空見慣,這時這個代理律師可以做的最多是被動應付一下,遑論替被告積極辯護,尋找并向陪審團展示檢控方的破綻和漏洞。

所以雖然被告都有律師,如果一個案子的律師是剛從學校畢業近似于實習性質的公共辯護人,另一個案子的律師是高價聘請的知名律師,這兩個被告所擁有的辯護能力可以天差地遠。

稱為世紀大案的前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涉嫌殺人案是一個實例。這個案子檢控方的證據被媒體稱為“血證如山”,如果派給辛普森10個公共辯護律師,我想他也肯定輸,因為公共辯護律師只能替被告作被動辯護,沒有錢去弄來這么多有利的辯護證據和證人,來證明警察栽贓和瀆職的行為。辛普森花費600多萬美元組成了一個律師團,被媒體稱為“夢幻律師團隊”,主攻方向是質疑犯罪現場搜查取證的警察的人品和可信度。面對有備而來的辯方律師咄咄攻勢,現場搜查采集證據的主要警察,也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最后竟然不敢回答辯方律師的問題了。當被問到“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這一問題時,福爾曼的答復是:“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居然利用起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回答這個問題。福爾曼自動對號入座,承認是偽證罪嫌犯,實際上是在陪審團面前變相承認偽造證據,承認至少部分“血證”上的血跡不是原始的,而是警察抹上去的。由于辦案警察有重大栽贓嫌疑和瀆職行為,致使檢控方的“如山血證”破綻百出,不能滿足“超越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陪審團最后只能判辛普森無罪。

而在L案,2008年2月份時她的律師已看過錄像帶,明白了檢方的主要證據是偽證,也明白了檢方已黔驢技窮但還不愿放人,因此只能用突然出現兩個新證人如此拙劣的欺騙方式,表演撤銷起訴后同一天再起訴。在這樣的勢態下,她的律師不是趁勢幫L追討公道,卻是只做這樣一件事情,就是幫助檢察官,逼迫L認罪。兩人在監獄接待室里為此發生爭執,以致獄警擺弄槍來嚇唬L。

歸根結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漂亮原則,在當代社會只能放進金錢面前人人平等的鏡框內欣賞贊美。

****** ****** ******

L女士被釋放后,曾想告警察和檢方,去問了一個當地律師,由于語言障礙沒法交流;用中文寫了一些申訴材料,也沒人愿替她翻譯成英語,結果只得作罷。出獄沒多久,為生計所迫,她離開了密蘇里州這個存有痛苦回憶的地方,去了華人聚集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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