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崇明區法院法官龐蕓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的投訴信
投訴人:宋崇營 男 漢族 身份證號碼412725198211116514 地址: 電話:155864559111;
被投訴人:龐蕓,女,上海市崇明區區法院行政庭法官;
投訴要求:1.對龐蕓法官予以懲戒;
2.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 人社局存在著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具有合法性;應該給予撤銷;
請問人社局有沒有調查權?如果人社局沒有調查權,那人社局的筆錄(陳柏林、錢震東的工傷認定筆錄)自然就是無效,這是屬于濫用職權!如果人社局有調查權,人社局僅僅給法人代表陳大康的兒子陳柏林(眾所周知的事實、陳柏林是陳大康的兒子)做筆錄,而不去給與法人代表陳大康毫無血緣關系的陸峰杰做筆錄這就是典型徇私枉法!二者必居其一!鐵證如山;自然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就失去了合法性!應該給予撤銷,
二、一審法院對法律適用及理解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社會保險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社保部門作為工傷認定部門,負有調查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系工作原因的職責,在經過調查后,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系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便應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為工傷。
人社局對勞動者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應對勞動者受傷系非工作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從人社局提供的證據看, “瑣事”是對于爭執原因的概括性表述,并不能排除工作原因且犯罪分子錢震東在檢察院的口供里親口供述:我和宋崇營因為工作安排的事情發生了口角(詳見檢察院筆錄第二頁倒數第二行)被刑事法庭認定為如數供述且判處緩刑,人社局和崇明法院對刑事判決書的既判力和權威性也是認可的(詳見行政判決書)故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對此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三、此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詳見(2016)魯0781行初37號);
四、龐蕓法官有著嚴重的政治立場、階級立場問題;
龐蕓法官非但不撤銷不具有合法性的工傷認定書,反而一口咬定犯罪分子錢震東兩份自相矛盾的口供都具有合法性、證明效力;這是明顯的昧著良心裁判;有些案子僅憑最基本的做人良知就能明辨是非;而龐蕓就缺少最基本的做人良知;她之所以這樣言語刺激勞動者、偏袒資本家(陳大康、陳柏林)這是由她的階級立場、政治立場決定的,龐蕓雖然表面是是一名黨員,自詡人民法官,可是她的心是鐵定向著他們那個階級的,這就很好的解釋龐蕓的一言一行;習近平主席多次強調:必須始終把講政治、放在第一位;而龐蕓這個寄生在人民法院法官念念不忘、時刻維護的確是資本家的利益,這龐蕓看來,資本家(陳大康、陳柏林)的屁是香的,而勞動人民的眼淚絲毫不值得同情,她寧可讓勞動者耗死在二萬五千里信訪長征路上,也不愿意動手糾正心知肚明的錯誤判決!這種與勞動人民有著刻骨仇恨的人竟然也能入黨、操全權弄柄、玷污神器?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綜上所述,崇明區法官龐蕓存在著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且有著嚴重的政治立場、階級立場問題;或許龐蕓法官會說、二審、再審都維持原判了;但是這并不能改變一審存在著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同案不同判的鐵證事實;正是因為一審有問題,才導致后面一錯再錯;
此致
上海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二指導組
投訴人:宋崇營
2021年6月12日
附打油詩一首:
衙門無白丁,往來皆權貴;天天假大空,不做一實事;朱門盛世舞,路有冤死骨;敢問誰來管?人們皆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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