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下發通知稱:自2022年起,對一些“輕微”勞動違法行為不再進行處罰。這意味著資本家的某些勞動違法行為只要處在“不予處罰”的情形中就可以不用承擔什么責任或是后果。這無疑是對工人階級和勞動者權益的侵害,使他們的處境更加艱難和惡劣。
首先,這個提法本身就有問題,不對違法行為(哪怕是所謂的“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那它還叫違法行為干什么?那不就是在事實上承認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嗎?就好比我偷了別人的東西,現在只要把被偷的東西還給人家就可以“不予處罰”,那我下次指定還要偷啊!反正只要還回去就什么事也沒有了,而且說不定哪天運氣好沒被發現,東西就歸我了,可真是“穩賺不賠”啊!那法律是拿來干什么的?擺在那里當花瓶嗎?還怎么談得上“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其次,所謂“輕微”違法行為其實都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就比如江蘇省出臺政策中的第三條規定:如果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但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且及時返還證件就可以不予處罰。大家都知道,在我國,身份證是極其重要的證件之一,沒有了它,很多事情是做不了的。那么如果我是老板,我就可以隨時拿這個東西來威脅勞動者“你們最好乖乖聽話,否則你們就什么也干不了!”反正我只是拿來威脅一下,又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我及時歸還了,那勞動者還能拿我怎么辦?
又如第4條,如果企業主以擔保或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但人均收取200元以內,或收取物品3人以內并及時退還,就可以不予處罰。那么如果我是老板,我同樣可以做手腳啊!比如我一個勞動者只收取50元,那不是也沒有超過200元嗎?但是久而久之,只要不被發現,我也可以大賺一筆了,10000個人就是50w了,即便要歸還,我不全還嘛,我還一半,那還是有25w,要知道,這是不付出任何代價的一筆收入啊!
諸如此類的條款不勝枚舉,江蘇出臺了16條,北京29條,深圳8條,南京7條。
最后,好多條例對于不予處罰情形的敘述含糊其辭,給資本留下的可操作空間極大。我上面說的兩條就是例子。好多不予處罰的條件寫的都是“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且及時歸還”之類的詞句。什么叫“嚴重損害”?把人打殘了也可以叫嚴重,把人逼得跳樓也可以叫嚴重;什么叫“及時歸還”?兩天還也是還,兩年也是還,哪個才叫及時?
勞動法本該是在現有條件下勞動者用于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后“屏障”,但我看到的卻是它在不斷的向資本讓步,在事實上(雖然明面上沒這么寫)為資本家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創造條件。這個名為勞動法的法律究竟在維護誰的利益呢?
“有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就沒有無產階級的自由,只能一個滅掉一個。”在階級社會里,這是一條顛撲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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