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是從2020年開始,很多地方都出臺了類似政策。比如,北京(2020年10月發布)、天津(2021年6月發布)、濟南(2021年11月發布)、深圳(2022年1月發布)等等,江蘇出臺政策之前(江蘇是2022年4月發布),南京就已經發布類似消息了(南京是2021年8月16日發布)。
媒體稱,這些措施是“國家為了引導促進用人單位自覺守法,讓用人單位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
這些措施除了職校部分(我不熟悉)和個別條款外 (比如扣身份證),一部分是在承認既定事實,也就是說,企業一直在這樣違法,而勞動部門也一直不怎么處罰這些企業,另一部分是在胡扯,也就是說,即使按照這些措施,企業還是會違法,甚至會違反這些措施的規定。
關于第一部分措施我不講了,我重點講第二部分措施。
一、腦力無產者的加班和加班費
北京規定,加班可以不處罰,但是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涉及人數占職工總人數10%以下;2、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累計2個月以下……5、未造成危害后果”。
我們的勞動者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工廠中的體力無產者,即各種各樣的工人,一類是公司中的腦力無產者,如程序員、運營人員、項目人員、辦事人員等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996”工作制下的程序員群體。我們這里講腦力無產者。
腦力無產者基本上都在加班,以996的程序員為例,每天正常工作至少10小時(9點對9點,休息兩小時),即加班兩小時,周末加班10小時,一個月下來至少加班80小時以上。這涉及職工肯定超過10%,受侵害人加班也遠遠不止54小時。不僅如此,這毫無疑問造成了嚴重后果。一些受侵害人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個別人甚至ICU了;所有受侵害人都被違法取消了加班費,財產受到巨大侵害(不要說什么有年終獎,多數公司年終獎根本就不足以覆蓋加班費)。
我們以一個互聯網公司為例,假如該公司有200人(中小型互聯網公司),平均月薪10000元,該公司實行996工作制(中午休息兩小時),年底獎金為4個月工資(這一般是很好的互聯網公司了),則該公司實際支出和按法律支出對比表如下。
如上表,按996工作制(年底4個月獎金)和按法律支付加班費(年底無獎金),則996工作制中,資本家在每個員工身上每年節省用工“成本”56552元,該公司合計節省成本1131萬元。
從法律層面講,這些錢都是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企業無償占有了這些錢,是不是給被侵害人造成了危害后果?毫無疑問是的,而且后果極其嚴重。但是企業家就是這么傲慢,他們在社會面要求保護私有財產的同時,卻在公司肆意侵害員工的財產。但是,誰去處罰他?沒有任何人去處罰他,哪怕他甚至造成了icu和員工猝死。
(當然,從政治經濟學層面講,這又是另一回事。這樣的力量對比下,勞動者要企業依法支付加班費,企業必然降低最低基本工資)
二、體力無產者的最低工資和加班時間
深圳規定,加班可以不處罰,但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迫于生產壓力,履行了民主協商程序且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2、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人身損害等危害后果的。”南京規定,加班可以不處罰,但是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首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2、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 3小時但在 4 小時以內,或受侵害人人均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但在54小時以內”。
以沿海某一線城市為例。一個工業區的工友,每月花銷包括吃穿住行以及基本社交活動,在加上需要存錢看病、結婚、撫育后代等等,因此月到手工資至少要在4000元左右。但是該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200,這使得體力無產者被迫“自愿加班”,被迫要求違反勞動法加班時限(36小時/月),不然所得根本不夠生活。
假設三種情況:
(1)周末單休:工人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3小時,一個月算四周,則平時加班60個小時。另外周六日加班一天,11小時,按4周算,加班時間44小時。合計加班104小時
(2)隔周雙加:工人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3小時,一個月算四周,則平時加班60個小時。另外周六日隔周雙加(即隔周周末不休息),11小時,按4周算,加班時間66小時。合計加班126小時。
(3)周末36小時:工人周一至周五不加班,周六加班一天,9小時,按4周算,加班時間36小時。合計加班36小時。
如此,工人在三種情況下工資分別如下。
普工要加班104小時,到手工資才有3823元,要加班126小時,到手工資才有4302元。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按勞動法只加班36小時,就算所有加班時間放在能支付雙倍工資的周末,工人到手工資也只有2671元。
最低工資需要在3300-3550之間,才能滿足只加班36小時就能勉強滿足最基本生活。
然而,4000的工資僅僅是勉強糊口,要養小孩、撫養老人,這點錢還是不夠。一般而言,沿海工人到手工資需要在4500-5000左右,才能更寬裕一些。如果按4500計算,這種情況下最低工資需要在3700-4000之間,才能滿足只加班36小時就能獲得4500左右的到手工資。也就是說,深圳要把最低工資提高到3700-4000之間,深圳的建設者們,那些體力無產者,才能夠在每月加班36小時的情況下,勉強夠活。
但是,各地卻一直保持很低的最低工資。這樣一來,勞動法的規定、最低工資的政策底線和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這三者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要維持勞動力再生產,必須要每月4000左右的到手工資,這使得:(1)在當前最低工資政策下,勞動者加班必須高達100小時以上,必須破壞勞動法;(2)如果要落實勞動法,必須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一邊不加最低工資,一邊卻號稱要保護勞動者休息的權利,這簡直就是既要那啥,又要那啥。
三、關于派遣工
北京規定違法使用派遣工的,可以不予處罰,條件是“1、違法行為涉及勞務派遣人員30人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江蘇也有類似規定。
國家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并且比例不超過10%。《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但是很多制造業大量在正式崗位上招聘勞務派遣工,絲毫不與員工商量,比例遠遠高于10%。為什么這樣呢?因為他們想規避辭退工人時的補償金。
假設一個單位有1000個操作工,由于訂單不穩定,公司需要裁撤員工200人。假如員工工齡均為兩年,平均工資為4500元,則公司需要補償4500×2×200=180萬元。如果公司用派遣工,則一分錢都不用支付。
這樣一來,這些企業通過使用派遣工大量非法獲利。請問,這算不算是造成了“危害后果”呢?
四、關于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既定的法條面前人人平等,但法條本身卻可以規定不同群體是不平等的。
前兩年有人講話,對民營企業家輕微犯罪行為,可以逮捕也可以不逮捕的,就不逮捕,可以判實刑也可以判緩刑的,就判緩刑。也就是說,在法律執行的時候,執法者要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去保護企業家。
2020年經濟增速快速走低,各主要經濟區相繼陸續出臺類似政策。這些政策規定企業輕微違法可以不處罰,這其實是要求執法者在勞資矛盾中站資方立場,在自由裁量的時候盡可能保護企業家。
但是勞動者呢?如果勞動者輕微違法侵害了企業家利益,會怎么樣呢?比如,勞動者由于企業拖欠工資,而被迫“惡意討薪”,執法人員又會怎樣對待呢?事實上,這種“惡意討薪”經常被認定為違法。一部分公民在權益被侵害后的自我救濟,被法律以法律的名義認定為違法。另一部分公民在明目張膽違法之后,卻被法律以法律的名義寬宥。
這是不合適的。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