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頻頻出現農民工欠薪風波,是其層層分包的用工體系決定的。這種以專業分包為基礎的彈性生產方式在眾多行業都有體現,但在建筑業體現得更加明顯,更加極端。
20世紀80年代以前,中國的建設項目都由國營建筑企業承擔,建設項目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劃撥,納入到當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名目。建筑企業的工人主要是固定工人,按月領取工資,和其他行業的國企職工擁有相似的社會地位和福利配給。
在這種勞動關系下,建筑企業不但是一個生產單位,同時也是一個生活單位,負責工人的生老病死等社會福利和保障。作為工人階級一部分的建筑工人,是國家的主人翁,享有相對比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從1980年代初起,國家在建筑行業引入了一系列市場化改革措施,如開放建筑市場、允許國營建筑企業自主經營、建立工程競價機制等等,現代包工制度也開始萌芽。一方面,國企內部承包人從原企業獨立出來,雇傭農村勞動力,成為最早的一批現代包工隊;另一方面,農村的一些帶工師傅也開始帶本村人外出打工,形成另一批龐大的包工隊伍。這些最早的包工隊完成了最初的資本原始積累。在這種狀況下,國企固定工人的比例迅速下降,逐漸脫離生產一線,成為公司技術和管理人員。此后,建筑公司大量使用農村包工頭帶領的包工隊,形成建筑行業層層分包的用工體制。
建筑行業的市場化改革也意味著生產關系的變革。在這種體制下的建筑工人已經完全不同于社會主義時期的國企工人,他們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只能靠出賣勞動力維持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工資收入已經成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
層層分包是建筑行業勞動體制的基本特征。一線作業任務基本上都是由以包工頭為核心的農村包工隊承擔的。農民工通常由個體包工頭帶入工地,在包工頭的直接管理下參與建筑生產活動,并從包工頭那里領取自己的工資。
經過層層分包后,建筑工地上形成了一種臨時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管理體系。該金字塔以開發商(或市政項目中的政府)為最上層,建筑工人為最下層,中間涉及建設單位、勞務公司、包工隊、帶工隊等多層。
開發商位于整個分包體制的最上端,是整個建設項目的發起人,但它基本不參與實際的建設工作,而是通過招標等形式發包給一家或多家建筑公司。在符合建筑資質要求的基礎上,競價成本最低的建筑公司通常可以中標。
建筑公司在承接具體的建設項目后,只會部分參與管理工作,具體的生產任務往往在肢解后進一步分包給其他建筑公司,后者再分包給專門的勞務公司或者單獨的包工隊。有的包工隊本身并不具備建筑資質,而是掛靠在一些具備建設資質的勞務公司之下,借殼開工。
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一級,可能直接負責工人的招募與管理,也可能進一步肢解工程,分包給規模更小的包工頭。最后,層層分包后,直接面對工人的包工頭或帶工,就是建設項目的直接管理者。他們不但負責工人的招募,而且在日常生產中全面負責具體生產計劃的制定、工作任務的分派、勞動過程的監督等等。除此之外,勞動過程終結后,他們還要全面或部分地負責工資的結算。
這種層層分包勞動體制,對于工地上的勞動控制了一系列的影響。
第一,遮蔽了真正的勞動關系。在層層分包的用工體制下,工人通過老鄉的介紹進入工地,跟著包工頭干活,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只和包工頭接觸,將包工頭當成自己的老板。層層分包、轉包之后,大大小小的包工頭橫亙在工人和建筑公司之間,遮蔽了真正的勞動關系。它導致的直接后果是,當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工人竟然不知道誰是自己的老板。
第二,化整為零,分化瓦解。層層分包的用工體制不但實現了資本的靈活積累,在將工程分解的同時,也導致工人的分化,讓資本可以更好地控制工人。
層層分包的體制先是將工人分成不同的包工隊,同時在同一個包工隊內部也造成分化。一個規模較大一點的包工隊通常由不同地方的人組成,分別由不同的帶工帶領著。雖然他們有共同的老板,干同樣的活,平時吃住也都在一起,但工人們之間的交往還是以地緣網絡為紐帶,形成不同的親疏遠近關系。有時候同一宿舍住著不同地方的人,彼此之間交流卻很少。加上工人們流動頻繁,不同地方的人難以深入交往,信任感難以建立。
第三,鄉緣關系的挪用。在工地上,老板和工人之間實質上是雇傭關系,但工人和老板之間、工人和管理人員之間普遍存在的老鄉、朋友關系,使得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變得模糊不清,這種鄉緣關系被資本所利用,通過包工頭達到控制工人的目的。正是這種關系的存在,使得老板不需要按月支付工人工資,而是拖到工程結束之后甚至年底工人回到老家才支付工資。原本是生產領域的矛盾被轉移到生產領域之外,削弱了工人抗爭的意識和力量。
在工地上,工人和老板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為生產關系,涉及到直接的經濟利益問題,都可以擺到桌面上來講清楚,而回到農村社區之后,所處的環境變了,工人和老板之間的鄉緣、朋友的關系更加凸顯,受到鄉土社會規范的約束。在熟人社會,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就是“鄉里鄉親,抬頭不見低頭見”,這種鄉土社會的規范可以約束包工頭,同樣也對工人具有約束作用。人們顧及面子,總不好撕破臉皮,把事情做得太絕。
總結起來,建筑行業分包勞動體制的一個基本特性就在于它的遮蔽性。在分包勞動體制下,包工頭與工人之間的鄉村社會關系遮蔽了工人與資本之間的勞動關系。在建筑業農民工的認知中,對“老板”的反抗和對“親戚”或“熟人”的容忍之間的界限往往十分模糊。“老板”體現出一種勞動關系,“親戚”或“熟人”則意味著前工業社會的人際關系。勞動關系和人際關系交疊在一起,使得工人經常只能看見人際關系,而無法看清楚勞動關系。
正是這種用工體系,使得在當下的中國中出現了“馬克思未遇之難題”。在馬克思的時代,剝削體現為通過延長工作時間,提高工作強度來盡可能多地榨取剩余價值,而勞動力價值的兌現,即工資的按時發放卻不是主要問題。但是,在分包勞動體制下,勞動力價值的兌現卻是分期拖延甚至不予兌現的。“企業家”們不僅要剝削工人的剩余價值,還要拿走工人的勞動力價值。
一些答主認為,農民工應該找包工頭或分包單位要工資,不應該找中建二局要,認為中建二局對于工人的欠薪沒有責任。這種觀點的出現,正是被這種層層分包的用工體制”忽悠“了。建筑工人真正的勞動關系,不在于工人與包工頭之間,也不在于工人與分包單位之間,而就在工人與總包單位——即中建二局之間。
法律也是這么規定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這種層層分包的用工體制,現在在外賣、快遞等行業也有明顯的體現。它最核心的目的,就是遮蔽資本與工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從而轉嫁成本與風險。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