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2014年12月13日的河南農民工在山西太原討薪時被殺一案,根據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結果:認定被告人王文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一、事實真相。
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來到太原市龍城大街山西四建集團經貿龍瑞苑工程項目的工地,準備找項目部討薪。2014年10月開始,王奎林和父親王友志及另外十一名工友到該工地打工,共被拖欠2·9萬元工資。工地保安以王奎林未戴安全帽為由阻止他進入工地,王奎林說,“他把我往回拉,我轉過身推了他一把。”王奎林和保安扭打在一起。二人分別打電話叫來工友和保安隊隊長。16時20分前后,保安隊長報警。王奎林提供了一段警察到場之前的手機錄像,錄像顯示,周秀云等人在和保安隊長溝通時說,“剛才有人說要弄死我。”錄像中,保安隊長并未回應。
17時,龍城派出所一輛警車四個警察到達現場。“王文軍用方言和保安隊長說了幾句話,回頭就說我們是犯罪嫌疑人。”王廣偉說。新京報記者就此事向保安隊長核實,保安隊長通過中間人回應,稱不便接受采訪。
王文軍要求在場的一名工友李康出示身份證,李康說王文軍言語粗魯,雙方發生口角。王文軍拿出手銬要銬李康,被王友志阻止,王友志說,“我對他說,你要銬就銬我。”另一名工友拍攝的手機錄像顯示,王文軍把王友志按倒在地,反銬了王友志。
自稱目睹了整個過程的工友徐天動回憶,王友志被銬之后,和王奎林、李康、王成(工友之一)一起被押上警車,“周秀云不愿意,她過去攔王文軍,被推開了。”隨后,周秀云再次起身,拉住王文軍,“王文軍說你松不松手,周秀云說就不松”。王文軍把周秀云按倒,一個膝蓋頂在胸部。
王文軍和周秀云起沖突后,警車上的王奎林用偷藏的手機報警,“警察打人有沒有人管?”電話還沒說完,車上一名警察拿走了王奎林的手機。
徐天動稱,“周秀云拉住王文軍的警褲,把一個口袋拉爛了一個口子,王文軍揪著周秀云的頭發不放。”王奎林稱,他在警車上看到王文軍把周秀云的頭部“按到了肚子上。”按照太胡市法院的認定:(王文軍)“后為擺脫制服周,扭按了周的頭部”,導致周秀云死亡。2015年1月29日,受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根據對“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體檢驗及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案情資料、病歷資料、毒物化驗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周秀云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山西省太原市檢察機關認為,根據王友志傷情鑒定意見和周秀云尸檢鑒定意見,結合案件證據,王文軍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
二、是執行公務還是違法執法?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重大決定”)中規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對照中央的決定,太原市法院又是怎樣審案判案的呢?
根據太原市法院對案發原因的確認:經查,案發時,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欲進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馬文東阻攔,雙方發生沖突,保安榮建凱報警。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等人根據“110 指揮中心指令”,前往工地處理上述治安糾紛,屬于正常執行公務。可以認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的案件。
太原市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中違背了黨中央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回避了周秀云等人去工地的目的是什么?他們為什么要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欲進入工地呢?如果真的如太原市法院的片面調查結論,周秀云等人確實違反了工地安全規定,可是事實卻絕非如此。
周秀云等人已經離開了建筑工地,不是去工地鬧事,而是去討回自己的血汗錢的,所以“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欲進入工地”是欲加之罪。農民工在工地勞動結束后拿不到應得的勞動報酬,請問法官們,不去工地管理者手中討回來去哪里要?要放棄不成?你們給出個主意應該怎么辦?請問太原市和全中國的法官、警察們,如果國家三個甚至半年月不發工資給你們,拖欠你們的工資,你們會怎么樣?人心都是肉長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將心比心,不要一味責備農民工“討薪”不對。當你自己認為應該加薪而組織上沒有給你加薪時,會是怎么樣?你們還是受過教育有著崇高覺悟的共產黨員,都會因為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解決抱有怨言?更何況這些吃住無著落漂泊在異地的打工者?
也許有人會狡辯說,拿不到工資可以去告狀,看看太原市公安的執法和太原市法院判決就可以知道,死了人都得不到公正的判決,告狀討薪在太原能得到公正的處理嗎?更何況這些農民工要回家過年,一場官司打下來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年好幾年,為了討回這2.9萬元錢,農民工在時間上耗得起嗎?
所以,如果資方不拖欠周秀云等人的工錢,他們就不會集體“討薪”,沒有“討薪”,就不會有整個案件的發生,太原市法院回避周秀云等人“討薪”這一引起案件發生的重大問題一字不談,這符合客觀事實嗎?這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法院“實事求是”的作風嗎?不是實事求是的判決,還有“公正”二字嗎?
太原市法院確認:“被工地保安馬文東阻攔,雙方發生沖突,保安榮建凱報警。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等人根據110 指揮中心指令,前往工地處理上述治安糾紛,屬于正常執行公務。”
既然法院確認雙方發生沖突,王文軍根據110 指揮中心指令,是前往工地處理治安糾紛的而不是去打人抓人殺人的。太原市法院也不得不承認:“在現場對被指認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進行調查,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上警車”,這“調查”為什么只調查當地的工地保安,對于打人的起因和經過,警察為什么不問問周秀云等人?既然是雙方沖突,雙方的人都應該有責任吧?單單只聽工地保安的指認就把農民工一方的人帶上警車?這是在依法執法嗎?太原市法院用“依法出警”來包庇“違法執法”,這只不過是拋出“依法出警”這塊牌子來為罪犯辯護的曲理,法院難道不知道“違法執法”對中國“依法治國”的危害?違法執法不是依法治國而是踐踏法律。
稍微有點治安知識的人,稍微有點人民群眾意識的警察,稍微有點司法知識的執法人員,都應當清楚明白處理治安糾紛的程序與方法不只是偏聽一面之詞后就抓捕人,完全聽信資方一詞的就隨便抓人不是在依法執法,而是充當成了資本家的走狗。當被抓的人感覺警察在違法執法時有說幾句不滿的話就打人,最后還把人打死,這還是共產黨領導下的警察嗎?過去我們稱警察為“民警”,“民警”是人民警察的簡稱。現在雖然在許多地方把“人民”二字閹割掉了,但山西的警察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而不是國民黨的統治下應該沒錯吧?既然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也許還是共產黨員,就應該擁護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吧?習近平同志說:“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王文軍態度橫蠻,語言粗暴,動不動就抓人、打人,最后到殺人,這樣的違法執法,人民會擁護、會贊成、會高興、會答應嗎?
請問太原市法院,王文軍的不按執法程序和采取粗暴執法手段,太原市法院也認同。法院會不會象王文軍一樣,只單單聽原告的起訴狀書就判決“被告”徒刑?如果這個被告的家屬提出抗議,不服判決,法院會不會象王文軍一樣粗暴執法,采取行兇打人甚至打死這個被告的家屬?這樣做合法嗎?如果你們認為這樣做是違法的,那么你們為什么還要代表法律支持王文軍的違法執法,狡辯說王文軍是在執行公務,對不滿違法執法的人民群眾責成是“妨礙公務”?
太原是山西省的省份,周秀云等人務工的單位是太原本地的企業,周秀云等人是河南的農民工,這是地域的差異;太原工地的資本家比周秀云等農民工有錢,周秀去等人只是一群為了養家糊口在太原掙苦力錢的農民工,王文軍等人能夠從企業資本家那里得到利益,在周秀云這邊是得不到任何利益的,這是貧富差別。王文軍為什么作為人民警察在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時不能堅持黨的原則、主持公正而偏偏要進行違法執法呢?其原因不外乎是以上兩點:一是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作怪,二是官商勾結利益導致。
這是一場由“勞資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不知道同是打工者的工地保安人員,為什么也這么心狠手辣,沒有同情心。是不懂得周秀云等人的今天就是你們保安人員的明天,還是工地保安已經知道了該企業與地方政府或者公安部門有著特殊的關系才這樣做?否則這應該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為什么要報警呢?這起由于工地資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資關系而造成雙方沖突,本來是企業內部的糾紛,由工地保安報警后作為治安糾紛處理,后來發展為“殺人”犯罪。
按照太原市人民法院的確認,王文軍是在接到“110 指揮中心指令”出警,這是事實。王文軍是老警察,應當懂得處理治安糾紛的程序與方法。可是到達現場后,王文軍執行的不是“110 指揮中心”下達的“處理治安糾紛”的公務,不是依照執法程序進行工作,而是采取打壓一方偏袒另一方的違法執法。態度橫蠻,語言粗暴,隨意抓人、打人等違法執法不具備法律上的正義,不是在執行公務而是在違法犯罪,請千萬不要玷污“執行公務”這一神圣使命。遵照黨中央的決定:“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對王文軍違法執法,法院也應該遵照黨中央指示,對王文軍的違法執法進行追究。法院更應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可是,法院的判決書中沒任何語句說到了王文軍的違法執法行為,反而把王文軍的違法執法說成是在依法執行公務,違法執法不是在執行“公務”,是在干帶有私人利益,發泄個人個私欲的“違法犯罪”行為。把警察執行公務的光環套在違法執法的王文軍的頭上,這樣同樣玷污了“警察”的光榮。人民警察是為人民服務的,而王文軍是借著執法的名義行違法犯罪之實。太原市的“本案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的案件”這一確認如果成立,那么今后所有的執法人員都可以違法執法,橫蠻執法,粗暴執法。有“執行公務”這道“護身符”,有“執法”這種特權,更有法院這把保護傘,政法領域中的腐敗是無論如何也禁制不了的。法院把“違法執法”的犯罪當作是在執行公務,把對違法執法不滿的人民群眾誣陷為妨礙公務,這本身就是一種犯罪,知法犯法。
黨中央提出要“從嚴治黨”,“從嚴治黨”不但不能庇護共產黨員犯罪,還必須對犯罪的共產黨員從嚴從重處置,這才是真正的共產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這樣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贊成、高興、答應。
三、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死?
一個殺人犯就這樣被所謂的“法律”輕松地赦免了殺人的罪惡,這種不應該發生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案例卻偏偏在特色社會主義的中國發生了,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是不得人心的。
根據太原市法院認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的案件。”請問太原市法院:執行公務就可以任意殺人嗎?法院的判決書說周秀云妨礙公務,難道處理治安糾紛就是任意抓人、打人、殺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警察出警處理治安糾紛執行公務,必須實事求是,認真地調查案件經過,公平、公正地處理。嚴格遵照黨中央的決定:“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違法執法就是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律應該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不只是單單維護資本家的利益。王文軍等人是執行公務出警,如果能夠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依法執法,就不會出現后來的犯罪,這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
太原市法院認為:“案發時,周秀云持續抓著王文軍褲子褲兜處7分鐘,屬于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的妨礙執法行為。期間,王文軍對周秀云多次口頭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19條的規定,王文軍對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從這里可以看出,太原市法院的判決是多么荒唐。
《規程》第19條規定:“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經警告無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況緊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對照《規程》,太原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其一,用“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這是誣陷周秀云。這一點看似在責備王文軍,其實質是在包庇王文軍的違法執法行為。太原市法院把王文軍一到工地,在處理治安糾紛中一開始就打壓一方,偏袒一方,不按法律程序辦案,違法抓人捕人的違法事實掩飾得一干二凈,反而用《規程》第19條的規定來誣陷周秀云“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這是預謀。太原市法院一開始就回避周秀云等人討薪這一事實,接著包庇王文軍一到現場態度粗暴、胡亂抓人、打人的違法執法行為,進而用周秀云“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來為王文軍的故意傷害罪開脫罪責,因為誣陷周秀云的“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成立,王文軍的故意傷害就是在《規程》的保護下可以徒手制止,王文軍的“故意傷害罪”就有了一層合理合法的保護膜,周秀云的死亡最多也就是過失致死。
因此,太原市法院后來用了規程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為王文軍減輕罪責,把一件“故意傷害犯罪”演變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不知道這一案件的原告辯護律師有沒有注意到,太原市法院為什么要回避周秀云等人討薪的起因?為什么要重點指出王文軍是在執行公務,而對王文軍違法執法和故意傷害的犯罪輕描淡寫?其目的很明顯,這就是包庇犯罪。
我們再來回到案件的開始,在王文軍一到現場后,根本沒有按照辦案程序進行,就開始粗暴地抓人,帶人上警車。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道德的視角,周秀云等人不是因為違法犯罪而去現場的,而是為了討回自己的血汗錢,這與違法犯罪相隔十萬八千里。為什么太原的公安和法院口口聲聲說周秀云等人是違法犯罪呢?作為政法部門,難道他們真連什么是違法犯罪都不懂?當然不是,太原市公安和法院死死咬住周秀云違法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包庇王文軍的犯罪事實,開脫罪犯王文軍的罪責。
相對而言,警察和農民工誰更懂法律?這是連三歲兒童都能回答的問題,可是為什么更懂法律的王文軍有接到“110指揮中心”的指令后,并沒有按照指令辦事,而法院卻咬住是依法出警,只字不提違法執法,這是為什么?按照王文軍的警察身份,比周秀云等人更懂得法律,就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辦案,不按法律辦案就是違法執法。如果周秀去等人確實有違法的行為,王文軍到來之后應當對他們進行“普法”教育。從案件的發展過程來看,王文軍雖然是依法出警,但后來卻是違法執法在先,更沒有對周秀云等人進行任何法制宣傳教育。不要說周秀云等人并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行為,就算后來按照太原市法院所說的“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王文軍也應該以教育為主。王文軍粗暴執法引起周秀云等人的不滿是一種必然,對周秀云強加的所謂“輕微暴力方式”也是在王文軍暴力下的一種條件反射,沒有主觀犯罪的動機。不嚴懲警察帶頭違法,怎么能夠追究普通老百姓的違法責任呢?難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依法治國是“只準洲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只準警察違法,不準人民不滿?
當周秀云與王文軍糾纏在一起的時候,太原市法院用《規程》第19條為王文軍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犯罪開脫,后來又認定王文軍違反了《規程》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說王文軍只是“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一件故意傷害的重大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太原市法院輕而易舉地化解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周秀云的尸體檢驗及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案情資料、病歷資料、毒物化驗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周秀云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這一結論我相信太原市法院無法否定吧?既然這是事實,王文軍扭斷周秀云的脖子會是過失的嗎?
太原市法院在判決書中玩了一個很好的文字游戲,在王文軍判決書中說:“就被告人王文軍采取的“扭按頭部”動作來看,性質上主要還是約束、制止周秀云阻礙執行公務”,明明是違法執法,太原市法院卻一再強調王文軍在執行公務,“執行公務”是合法的,其意思說得非常清楚,肯定了王文軍“粗暴執法”的合法性,把“不按辦案程序,任意抓人、打人,最后打死人等違法執法當成是太原市政法部門執法人員所謂的“合法”行為。明明是違法執法,太原市法院還要堅持是合法的執行公務,這不就是等于說,我們太原市的執法人員就是這樣違法執法的,你能把我怎么樣?這完全是一付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態。也許這就是山西腐敗窩案的原因之一吧?看來這些腐敗的勢力還沒有肅清。判決書中狡辯:“被告人王文軍實施彎曲旋轉周秀云脖子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后明知周秀云存在生命危險,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長達至少23分鐘,屬于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既然王文軍明知周秀云存在生命危險,脖子是王文軍扭斷的,又不進行搶救,太原法院自相矛盾的辯解,這難道只是“不作為”的表現?用“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是多么華麗的包裝。從一開始語言粗暴,到抓人、打人和殺人動機的王文軍,豈只是“不作為的殺人”?
按照太原市法院的判決,導致周秀云死亡錯誤都在周秀云一邊,討薪是違法的,對警察違法執法不滿更是違法犯罪。太原市法院認為,對王文軍隨意抓人,打人,最后打死人都是在執行公務,是合法的,草民們必須配合,讓警察任意抓,讓警察任意打一頓發發威風,草民們的不滿便成就了妨礙王文軍執行殺人公務的理由,成就了王文軍殺人的英雄創舉。判決書說周秀云的死是由于周秀云妨礙執行公務造成的,這樣豈不死得“活該”!!!???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強調: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如果王文軍一直能夠遵照黨中央的指示,按辦案程序規范辦案,公正、文明執法,此案就不會發生。發生這樣的慘案的起因一是政府對農民工的輕視,官員無法體會到資本家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苦衷。再就是太原市政法部門執法不公正,粗暴執法,胡亂執法,違法執法。這樣的案件發生在太原,太原市對這一案的“判決書”讓人民看清楚了,太原市的警察嚴重褻瀆了“人民警察”的光榮稱號,太原市法院嚴重地違背了“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包括警察在內)的“依法治國”的精神,混淆了“依法執法”與“違法執法”的概念,把違法執法的王文軍包裝成“依法執法”的“執行公務”人員,這是中國“法治”的失敗。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原則。如果執法人員違法執法,危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人民群眾的不滿;執法人員粗暴抓人,打人,人民群眾必然會自衛反抗,這樣也必然會被執法人員以“妨礙公務”的罪名抓捕,同時也成就了違法執法人員的工作業績。違法執法人員看誰不順眼就可以任意欺侮誰,誰敢反抗就給誰一個“妨礙公務”的罪名,這樣還怎么依法治國?
法律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定,“妨礙公務”應當是在執法人員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時才適用,粗暴執法等違法執法時造成人民群眾的不滿時不能用“妨礙公務”來對人民群眾實行“欲加之罪”。否則就違反了黨中央依法治國的精神,違背了“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原則。從太原周秀云冤死一案可以看出,要在中國實行“依法治國”,消除權力壟斷、利益與偏見對法律影響的任務確實還是任重道遠。太原市法院的判決書如果生效,中國人民的災難必將來臨,執法人員為了個人利益,可以任意用任何手段侵犯甚至殺害任何一個普通的公民,到頭來這個普通的公民反而成了“妨礙公務”這一“尚方寶劍”下的“冤魂”,周秀云案就是先例。
周秀云一案的判決是“法治”不公正造成的冤案。
賀濟中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c41cf8160102wm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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