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洋文明是中華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認識作為文明形態的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演進路徑和基本特性,需要結合中國歷史自身特點揭示海洋文明內在的基本要素。影響中國古代海洋文明演進和特性的基本要素是制度、生計、貿易、知識、觀念和信仰。認識海洋文明成熟與否,是以上述六個要素生成、發育的系統化和穩定性為標準。中國海洋文明的近代轉型也正是這些基本要素的承繼與變革。基于此,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可分為發軔初興(先秦漢唐)、趨于成熟(宋元)和迂回發展(明及清前期)三個階段,中國古代海洋文明表現出國家管控下的民間發展、包容開放、和平互利、邊緣性和區域性等基本特性。認識中國古代海洋文明階段性和基本特性,需要建立的意識是:海洋文明具有多樣性,不等同于西方文明,也不等同于開放;傳統中國的海洋文明與農業文明的關系并非二元對立,而是交融共生;海洋文明的階段性變化是海洋生計興衰和國家治理方式的局部變化。
關鍵詞: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發展分期;基本特性
中國海洋史研究自20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已積累了宏富的成果。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楊國楨及其團隊呼吁和推動海洋史研究從“涉海歷史”走向海洋整體史,從作為農業文明延伸的海洋文明研究走向以海洋為本位的海洋文明研究。學者們紛紛參與中國海洋史和海洋文明理論體系的自覺建構。近年來因全球史研究和“一帶一路”兩個潮流的推動,海洋史研究成為中國歷史研究近三十年進展最快的領域之一。中國海洋史研究的各方面都在已有基礎上取得了顯著進步。在已有研究中,海洋文明是中華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樹立海洋本位的海洋史研究,海洋文明不等同于先進和開放,更不等同于西方文明等看法已成為共識。在此基礎上,需要進一步思考作為文明形態的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經歷了哪些發展階段、具有哪些基本特性。這對深入理解中國古代海洋文明,乃至中華文明的發展道路具有重要意義。
一、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基本要素
要討論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階段劃分和基本特性,首先需要明確作為文明形態的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具有哪些基本要素,亦即依據哪些現象的變化劃分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發展階段。文明形態的構成要素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從不同視角有不同闡釋,因環境、文化、觀念的差異而不同,因而出現文明形態基本要素的“三要素說”“四要素說”“五要素說”等,需要根據不同文明形態,以及文明形態的不同階段,認識更為具體化的文明形態基本要素及其展開形式。
海洋文明是人類直接和間接進行的海洋實踐活動及其創造的物質和精神成果,是對人類從事的政治、經濟、信仰等方面海洋活動及支撐這些活動的基本因素的概括和抽象,其最核心的表現形態是文化。有學者指出,“海洋文明是以自然海洋為活動基點的物質生產方式、社會生活及交往方式、精神生活方式有機綜合的文化共同體。海洋文化是海洋文明的內涵,海洋文明是海洋文化的載體”;同時,海洋文明作為一個文明系統,“包括三個亞系統,即技術系統、社會系統和思想意識系統”。而“中國海洋文化是中國人民基于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而創造出的文明形態,是基于海洋歷史、地理、風土人情、傳統習俗、生活方式、文學藝術、行為規范、思維方式、價值觀念以及海船、航海、海洋科學等等諸多要素歷經傳承的凝練”。
從上舉論述可見,海洋文明包含的要素十分豐富。那么,生成于中國古代自然和人文環境中的海洋文明,哪些是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意義的基本要素?這首先需要把握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生成發展的基本背景。
秦漢確立中央集權制王朝體制以后,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即生長于以農耕文明為主導的中央集權制王朝體系之內,政治上與陸地農耕文明一體化,在空間上和地位上又有邊緣性。這就決定了國家制度是影響海洋文明發展的基本因素。中國古代是否存在海洋文明一直爭訟不決,如學者們已指出,中華文明是“復合型文明”,或稱“多元一體的文明共同體”。有學者主張中華文明以農耕文明為主軸,以草原游牧文明與山林農牧文明為兩翼,表現為“一體兩翼” 的結構,也有學者認為中華文明以農業文明為主體,同時包容游牧文明和海洋文明。隨著近年來海洋史研究的深入,中國古代存在海洋文明及海洋文明是中華文明的組成部分,已得到普遍認同。
在與以農耕文明為基礎的中原王朝的關系上,游牧文明和海洋文明存在著差異。游牧文明的核心地區與中原王朝始終以間接統治的藩屬、羈縻關系存在于大一統秩序之中,保持著其內部的相對獨立,在制度、經濟、文化等方面與中原文明不斷融合,而其文明要素又有相對獨立性。衍生海洋文明的基本地帶是沿海地區,自秦漢對嶺南和閩越的開拓,即逐步設置直轄郡縣,人與地都處于王朝版籍之中,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各方面都統合于直轄體系。這決定了海洋文明不同于游牧文明的生成和發展路徑。海洋文明與農耕文明的互動關系直接受到基于農耕文明衍生的制度和觀念的支配。
王朝國家最主要的海洋制度是貿易制度和海防制度。中國古代王朝既有禁止本國民眾從事海外貿易的制度,也有允許本國民眾從事海外貿易的制度,而明清實行海禁的時期,民間商人的海外貿易也被禁止。中國古代王朝自秦漢始即有漫長的海岸線,有海防的需要,到南宋高宗朝建立了專門和系統的海防制度。此后的海防制度不僅是王朝國家應對海洋問題的手段,也是進行濱海社會控制的措施。而不論是貿易制度,還是海防制度,對濱海民眾都是強制性的,直接影響著民眾海洋活動的發展。
濱海民眾的海洋性生計是海洋文明發展最基本的內動力。海洋文明首先發端于濱海民眾向海洋尋求生計的活動,海洋性生計也構成了海洋文明最基本的要素。濱海民眾生計主要包括漁鹽、貿易和航行,這些因素的發展推動濱海人群與海洋的關系逐漸緊密。隨著海洋性生計重要性的增長,向海取利的商業、手工業和商品化農業日益發展,海洋活動最為頻繁的一些地區的社會經濟逐步形成了海洋性地域特征。這是作為區域文明的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基礎。
貿易內生于海洋性生計之中。海洋漁鹽結構單一,須與外部交換才能滿足生存所需。隨著近海地區之間、與海外各國交流的加強,貿易本身日益成為濱海民眾最為重要的生計方式。同時,海上貿易又是國家獲取海外物品、滿足消費需求和財政需求的手段,也是國家管理海洋活動最重要的方面。不論是為營造天下秩序而招來海外諸國人員,還是為滿足對海外的經濟需求,貿易都是基本途徑,也是王朝海洋政策最基本的內容。因而需要把貿易從民眾生計中獨立出來,作為觀察海洋文明的一個基本要素。
海洋文明滋長于特殊海洋環境,海洋生計和貿易自然衍生出獨特的知識、觀念和信仰。海洋知識既包括獲取生存資源的生物、地理、自然等知識,也包括人類不斷積累的航海技術和造船技術,是支持海洋活動的基本保障,觀念和信仰是支撐海洋活動的精神力量和價值取向。民眾在海洋活動中衍生出向海取利的觀念。生存于王朝體制之中的濱海民眾,其海洋活動也受到作為意識形態要素的官方觀念的深刻影響。中央集權制度王朝國家對內的君臣觀念和對外的天下觀念,落實于社會控制和貿易管理的政策都直接影響海洋文明的發展狀態。海洋性信仰是向海謀生的民眾面對海洋的心理寄托,在風濤莫測的海上,祭祀神靈甚至具有首要的重要性。而對于天下觀念下的統治者,“天子之命,非但行于明也,亦行乎幽。朝廷之事,非但百官受職也,百神亦受其職”,對海洋性信仰的管理也是王朝海洋政策的重要方面。
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生成、發展基本地帶的沿海地區是王朝國家的直轄區域,討論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基本要素,必須從王朝國家與濱海民眾的互動關系出發,同時關注亞洲海洋市場對上述基本要素變化的影響。制度、貿易、觀念和信仰構成王朝國家管理和參與海洋活動的完整系統,特別是王朝國家的制度和觀念深刻制約著海洋文明的發展,使海洋文明因王朝的更迭而出現顯著的階段性變化。海洋文明最基本的發展動力是濱海民眾海洋性生計,包括貿易,以及由海洋性生計衍生的知識、觀念、信仰等構成的濱海民眾向海謀生的系統,這些是推動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產生階段性變化的內生因素。從上述可見,在海洋文明的諸多要素中,制度、生計、貿易、知識、觀念、信仰是影響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發展的基本要素。綜合考察這六個基本要素的生成、發展,才能揭示中國古代海洋文明運行形態和變化軌跡的內在邏輯。
二、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階段性特征
有學者將中華海洋文明分為興起、繁榮、頓挫、復興四個階段,分別稱為“東夷、百越時代”(先秦到漢武帝平南越)、“傳統海洋時代”(公元前111—1433年) 、“海國競逐時代”(1433 —1949年)、“重返海洋時代”(1949年以后)。這一分期很有啟發意義。本文試圖聚焦于海洋文明受到全球化和西方勢力強勢沖擊和改變以前的中國古代海洋文明,以上述中國海洋文明基本要素作為不同階段間具有比較意義的考察標準,討論構成自身傳統的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階段性特征及其成因。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內生于王朝直轄體制之中,海洋制度和海洋觀念的重大變化常是王朝更替所導致,這就決定了海洋文明的階段性變化必然受到王朝更替的影響。由此,我們可以將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劃分為先秦漢唐時期、宋元時期、明及清前期三個發展階段。
(一)發軔初興:先秦漢唐時期的海洋文明
先秦漢唐是中國古代海洋文明若干基本要素發軔和初步發展的時期。先秦時期,除了濱海的齊國實行“管山海”的食鹽管理制度外,還未見國家層面的系統的海洋管理制度。海洋文明的萌發主要是濱海民眾的漁鹽、貿易和航行等生計活動。但影響此后海洋文明發展的一些重要元素濫觴于先秦時期,最重要的就是天下觀念及其組成部分華夷觀念和四海觀念,以及作為海洋觀念解釋邏輯的陰陽五行理論。秦漢統一以前,這些觀念仍沒有整合為影響海洋活動的知識體系和系統制度。
漢唐時期,沿海地區納入王朝直轄體系,濱海民眾與內陸民眾一樣成為王朝體制中的編戶齊民,不同區域的海洋文明具有了共享王朝體制賦予的整體性。秦漢時期民間海洋生計和海洋資源開發有了新的進展、海洋航運及與海外聯系初步擴展,此后到唐代,海洋性的生計、貿易、觀念、信仰等繼續發展,但總體上都還未達系統和成熟。該時期海洋文明發展主要有以下階段性特征:
在制度方面,法律上禁止本國民眾出海貿易。“緣邊關塞,以隔華夷”,非公使而“有越度此關塞者,得徒二年”,“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計贓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陸地和海上都是如此,玄奘西游和鑒真東渡,皆為偷渡出境。也不存在管理本國民眾海上貿易的制度,沒有建立法定海外貿易稅收制度。為營造天下秩序,漢唐歷代都接納海外諸國朝貢,展開貢賜貿易。《漢書》載,海南諸國“自武帝以來皆獻見”。到了唐代,唐王朝與南海諸國林邑(環王)、扶南、盤盤、真臘、訶陵(阇婆國)、單單等國都有朝貢關系,同時也允許外國商人來華貿易。南朝梁時期形成一個小高峰,“自梁革運,其奉正朔,修貢職,航海歲至,逾于前代矣”,所謂朝貢,實際多為貿易。唐代交、廣、泉、揚四大港匯聚很多海路來華的商人。王朝有海寇和入海反政府勢力等來自海上的威脅,但除局部地方作為陸防延伸的海防外,尚未建立專門和系統的海防制度,海防主要作為陸防的延伸。對濱海民眾的管理,中原王朝根據其入海、浮海和上岸的生存形態不同,將“入海”“浮海”視為脫離王朝統治體系,“上岸”則被納入版籍。
民眾海洋性生計方面,漁鹽是濱海人群主要的生計資源,近海航行和貿易的生計方式逐步發展。中國人海洋實踐主要局限于近海,大規模的海外活動受到限制,因而海洋知識積累還比較有限。日本通過朝鮮半島沿海到中國的航路,以及中國廣南沿海到中南半島沿海,直至印度的沿海航路很早就已被航海者掌握,唐代后期從深海到日本的南方航線逐步穩定,其他海洋知識的積累也不斷豐富。但對海洋地理知識和航行知識還存在一些錯誤認識。
秦始皇和漢武帝還聽信齊地方士關于海上為神仙世界的虛談,漢代曾出現倭國“其地大較在會稽東冶之東,與朱崖、儋耳相近”的認識,這一錯誤認識沿襲到唐代,唐人修《隋書》仍稱日本“在會稽之東,與儋耳相近”。中國往海外的使節、僧侶會傳播有關海洋的知識,但漢唐時期主要從海外商人和使節獲得海洋知識,“凡蕃客至,鴻臚訊其國山川、風土,為圖奏之,副上于職方。殊俗入朝者,圖其容狀、衣服以聞”。西漢至東吳,因海上諸國“通中國者蓋鮮,故不載史官”,南朝時來者始多,唐代宰相賈耽考索“從邊州入四夷,通譯于鴻臚者”,寫“廣州通海夷道”,反映了當時對海洋地理的認知狀況。由漢到唐,航海技術有了一定的積累,從鑒真東渡可知,唐代對海洋風汛等掌握得還不深入。造船業受到禁止本國人出海政策的限制,來華貿易的主要是外國船,即“南海舶,外國船也,每歲至安南、廣州”。
以漁鹽為主要生計的漢唐濱海民眾向海謀生的意識和營利觀念自然還沒有宋代以后那樣強烈和普遍。作為構建天下秩序的一部分,漢唐官方已逐步確立了四海神的祭祀和冊封制度。西漢末王莽改革郊祀制度,開始郊祀配祭四海神。到唐代分別于四時、四地祭四海神,并將“四海并封為王”。四時分祭祀并冊封神四海神奠定了此后直到清代的基本制度。漢唐時期,四海神地位最初低于五岳、四瀆,唐封四海神為王,逐步超過四瀆神,王朝國家四海神祭祀與濱海民眾海洋神靈信仰還是兩個互不相涉的系統。
上述可見,漢唐時期,海洋文明的六個基本要素雖已發軔,部分要素有了初步發展,但都還遠未達于系統和成熟。
(二)趨于成熟:宋元時期的海洋文明
宋元時期,海洋文明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中國對外貿易重心徹底從西北陸路轉移到東南海路,確立了對外貿易的海洋貿易時代,海洋文明基本要素逐步穩定、成熟和系統化。
首先是海洋制度的新變。宋元海洋制度的新變主要表現在:一是不僅更積極地歡迎外商來華,而且允許并鼓勵本國人出海,本國人申領貿易公憑,申報貨物、人員、貿易目的地,辦理保任,即可出海貿易;二是建立海外貿易專門的管理機構市舶司和管理制度市舶條法,設立了海外貿易的法定稅收市舶抽解;三是確立系統的海防制度,自宋高宗朝開始,海防成為國防要務,建立了多層武力及軍事防御與濱海社會控制相結合,對濱海民眾實行適應軍事征調的特殊編伍。元代海防基本結構和組織方式也是如此。
宋元時期的制度新變,使國家與中外海商建立了共利分利的利益共同體關系,海商的貿易收益可以通過市舶抽解制度轉化為國家財政,國家建立了保護和激勵海商貿易的一系列制度,從而改變了漢唐時期禁止本國民眾出海貿易的政策下國家與本國民眾利益上的對立關系,推動了沿海地區民眾經營海上貿易的發展空間和積極性。同時,公憑制度、抽解制度也將正常出海貿易的本國海商納入王朝體系,改變了漢唐時期“入海”和“浮海”民眾的與國家相互離異甚至沖突的基本關系。數量巨大并擁有商品結構和航海技術優勢的中國商人自此成為亞洲海洋貿易的主導力量之一,改變了亞洲海洋貿易的格局。
相較于漢唐時期,宋元濱海民眾海洋性生計的顯著變化是濱海人群向海謀生成為合法且重要的日常生計。漢唐時期濱海人群最主要的是漁鹽,其次是航行,貿易是漁鹽經濟的補充手段。宋元時期,漁鹽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而貿易成為濱海民眾影響最大的生計方式,成為牽動沿海地區手工業和商品化農業發展的主要動力,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的海洋性特征逐步增強。
從事商業貿易的人數眾多。宋代“販海之商無非豪富之民,江淮閩浙處處有之” 。宋代“福建一路多以海商為業”。元代權貴商人以“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江浙一帶“往諸蕃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眾”。以外銷瓷器為代表的外銷商品生產獲得很大發展。宋元是東南海洋性瓷業發展的鼎盛時期,“由于適應瓷器對外輸出的需要,東南沿海幾省涌現了數以百計的瓷窯”,廣泛分布在福建、廣東沿海。海外貿易推動福建沿海出現了商業化浪潮,工商業和農業商品化空前發展,元代更甚于宋。
宋元時期,海洋知識新變的最突出成就是指南針應用于航海。宋哲宗、徽宗之際,指南針被運用于航海,“夜則觀星,晝則觀日,陰晦觀指南針”,南宋時指南針運用技術已較為成熟,“風雨晦冥時,惟憑針盤而行,仍火長掌之”,使用了指南羅盤,總結了重要航線針路,如阇婆國“于泉州為丙巳方”。元代針路知識更加成熟,如溫州往真臘國“自溫州開洋,行丁未針”,到真蒲后,“又自真蒲行坤申針,過昆侖洋入(真臘國)港”。宋元時期對亞洲海洋主要國家的地理方位和航路有了清晰認知,掌握了成熟的季風知識、用帆知識。席龍飛指出,宋代造船技術臻于成熟,一些重要標志性技術是可眠桅、升降舵、水密隔艙、減搖龍骨、多層舷板、釘連技術、捻縫技術等運用,初步表現出三大船型的分類,元代造船技術繼續發展,于明代前期把中國傳統造船技術推進到鼎盛時期。
宋元是海洋觀念和海洋信仰轉變的時期。海洋觀念的變化突出反映在營利觀念的普遍化。統治者以財政眼光看待海洋發展,肯定了“市舶之利,頗助國用”,“于國計誠非小補”,乃“富國裕民之本”,特別是宋高宗朝在北宋基礎上,推行了一系列激勵貿易的措施,更彰顯了王朝的營利觀念。元代也強調“市舶司的勾當哏是國家大得濟的勾當有”。沿海民眾更是深刻認識到海洋是可以生財取利、謀求生計的空間,蔡襄說福州“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農人、商賈、百工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元代沿海百姓同樣不顧“海外蕃夷之國去中國數萬里,舟行千日而后始至”,仍“嗜利者必之焉”。
宋元時期海洋信仰走向官民融合。官方塑造的東海神和南海神同時成為民眾祭祀的神靈,明州東海神祠“往來商旅聽助營葺”,南海神是“琛舶來還,民商永賴”。而最大的新變是媽祖信仰成為跨海域海洋專神,獲得朝廷賜封。“(宋)高宗南渡,紹興丙子始有靈惠夫人之封”,開啟了媽祖地位的升格,南宋后期封靈惠助順嘉應英烈妃,元朝封護國明著靈慧協正善慶顯濟天妃。“宋以前四海之神各封以王爵,然所祀者海也,而未有專神。”媽祖獲封圣妃、天妃,成為跨海域傳播及官私共同祭祀的海洋專神,這在海洋神靈信仰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使不同海域的信仰世界有了一個具有統合性的信仰力量,幾乎覆蓋了華人所及的海洋世界。
宋元時期,海洋文明的六個基本要素都已定型和系統化,標志著中國傳統海洋文明已趨于成熟,為明清海洋文明奠定了基本模式。在宋元海洋文明趨向成熟的進程中,北宋貿易制度變革奠定了良好基礎,宋高宗建立系統海防制度和功利主義貿易政策、推動媽祖信仰等海洋神靈信仰,成為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節點。元承宋制,海洋文明基本要素發展進一步深化。
(三)迂回發展:明及清前期的海洋文明
明及清前期因為實行海禁政策或限口通商,海洋政策轉向封閉,海洋文明發展出現曲折和迂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海上貿易和民眾海洋生計的自由發展,但相對保守的海洋政策并未能遏制海上貿易和海洋生計的增長勢頭,正基于此,海洋文明的某些要素在宋元基礎上持續發展,甚至走向深化。
在貿易制度上,明清較宋元更趨保守。明代海禁政策下中外海商的合法貿易被禁止,隆慶開禁后僅限于漳州月港一地通商。清初實行遷海的地區將民眾近海漁業和貿易一并禁止。清朝開放海禁后,設立四海關,較明代隆慶開禁更為積極,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對西方貿易國實行限廣州一口通商,不利于貿易發展。但是,即使是海禁時期允許近海生計活動而禁止遠洋貿易,民眾仍能利用政策上遠、近的模糊邊界,以及組成貿易集體、賄賂官吏、形成武裝集團等多種因應方式,沖破禁令,看似嚴厲的海禁政策并未能阻礙沿海民眾的海洋活動,明清時期海洋發展傳統不僅得以繼承,而且還得到發揚光大。
民間海上貿易和海洋生計也促使朝廷改變海洋政策。明代隆慶元年(1567)在月港開禁,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也實行開禁。而且明清開禁后,都繼承了宋元時期某些有利于貿易發展的海洋制度取向,允許本國民眾出海貿易。明代以船引的申領、監管等制度管理民眾海外貿易;清代開禁后本國民眾出海貿易,則是通過沿海居民印照的領取、申報、擔保、回棹查驗等方式,進行管理。貿易管理機構和稅制出現專門化和系統化,明代督餉館和清代海關剝離朝貢管理職能而專司貿易,開征法定稅收,且征稅制度不斷細化。
明清海防乃國防要務,其海防體系已形成正規軍、地方軍、民兵多層武力模式。明代“于山東、淮、浙、閩、廣沿海設立衛所鎮戍”,沿海民眾被編伍到海防體系之中,盡數統計各家壯丁,“每三丁內抽出一丁”,編甲習武,征雇募民船,“用官造之船以守港,用私募之船以追捕”,利用“沿海居人多便于舟楫”,招募民眾為兵船艄手。清代海防則更重于明代,海防體系更為嚴密。程含章《上百制軍籌辦海匪書》提出的籌辦海防十八條,就是加強官軍戰船、戰具、錢糧、戰兵等事,同時編伍沿海百姓,造籍編保、團練鄉勇、編查民船,其村村團練,“十船為甲,互相保結,給與印照”“逐細查驗”等辦法與南宋元明一脈相承。
明清海洋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沿海民眾海洋生計的自由發展。明代海禁政策下只允許近海漁鹽和貿易,“凡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物貨,下海入番國買賣”,將受到嚴厲處罰,“若小民撐使小船,于海邊近處捕取魚蝦,采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許擾害”。清代禁南洋貿易時,仍不禁近海漁商:“其漁商各船,許于內洋采捕,不得擅越。”明清沿海地區人地矛盾日趨緊張,民眾高度依賴海洋性生計。明代“閩人以海為田,一日不下海即無生”,清代同樣是“沿海村莊,以海為田”,“沿海居民富者為船主,為商人,貧者為舵工,為水手,或外省貿易,或內洋捕魚,無不各資生計”,“殷商大賈,并往外番貿易”。在人地關系緊張導致的內在需要、專業性經濟區域的形成,以及海內外市場的需求等因素推動下,明清時期沿海民眾從經營濱海農業、漁鹽,逐步實現生產方式轉變,發展商業化經濟,“開拓了廣闊的海貿市場,逐漸形成了外向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使明清時期事實上成為“沿海人民海洋開發的新的發展時期”。
明清海上貿易發展出現一些新的特點。明及清初海禁政策下朝貢貿易成為與海外諸國的唯一合法貿易,并規定了朝貢國資格和限制政策,使貿易成為構建朝貢體系的工具。天下秩序理念下的朝貢體系實際是一個多元貿易體系,包含了朝貢和互市等多種關系,與商業貿易互相推動。隆慶開禁后,民間貿易雖有發展,但仍受發放船引數額限制,初“每請引百張為率”,一度降為八十八引,后“愿販者多,增至百一十引”。另一方面,走私貿易規模甚大。千里海疆,并不能完全杜絕民眾入海,晚明福建沿海的一些市鎮實際成為溝通中外貿易的主要渠道之一,安海鎮的私商貿易甚至超過了開禁港口月港的貿易規模。如鄭芝龍、鄭成功集團建立的貿易王國及其影響,以及與西方勢力貿易中白銀大量流入,足以影響明朝的貨幣制度和財政體制,都可見貿易規模之大。清代開禁以后,貿易環境較明代大為改善,貿易規模進一步增長。
明清海洋知識則在宋元基礎上不斷豐富發展。指南針導航進一步完善,航海以“指南針為導引”,“如欲度道里遠近多少,準一晝夜風利所至為十更”,針路和道里相結合,現存明代海道針經《順風相送》即集中反映了更路導航知識狀況。在造船技術上,明及清前期也有新的發展,往東西洋貿易的海船“大者廣可三丈五六尺,長十余丈,小者廣二丈,長約七八丈”,是明清常見規制。這一時期沙船、福船和廣船三大船型的分類已經清晰可見。明及清前期逐步接受西方科學知識,對天文地理、海洋現象等的認識逐步發生改變。現存的雪爾登地圖和李之藻《坤與萬國全圖》反映了傳統海洋知識增長和西方海洋知識接受狀況。而長期受到海洋文明浸潤的東南沿海地區涌現出多位“睜眼看世界”的代表人物。
明及清前期官方對待海外交往仍然秉持著天下觀念,特別是海禁時期,官方展開與海外諸國交往的唯一方式是體現天下秩序的朝貢貿易。在開禁時期,統治者則與宋元一樣,以財政眼光看待對外貿易,制定法定稅收,設立專門機構。有識之士也認識到民眾謀求海洋生計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指出“海濱一帶,田盡斥鹵,耕者無所望,歲只有視淵若陵,久成習慣”,“一旦戒嚴,不得下水,斷其生活”,必“連結為亂,潰裂以出”。而外部則南有葡萄牙等西洋人,北有倭寇,實皆本求市易,胡宗憲建議不如對外商“載貨入港者官為抽稅,以充軍需,豈不華夷兩利,而海烽晏如也哉”,而且明朝已在“廣東市舶司處西洋人用此法”。表達了王朝國家、濱海民眾和海外諸國良性互動的觀念。
明清海洋性信仰在前代基礎上繼續發展。四海神依然是官方祭祀體系中最高的海洋神靈,官方給予祭祀和冊封。媽祖信仰成為航海活動中最重要的海洋專神。明朝加封媽祖為“弘仁普濟護國庇民明著天妃”,“遣官致祭,歲以為常”。乾隆加封天妃為“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弘仁普濟福佑群生天后”。此外,還有難以枚舉的護航神靈和地域性海洋神靈。《東西洋考》記載海商行船中祭祀的神靈除天妃外,有協天大帝(祭祀關羽)、都公(祭祀隨鄭和出洋而死于歸途的華人)、靈山石佛頭。船上還祭祀“舟神”,與天妃和協天大帝一樣“晝夜香火”,“舶主每曉起率眾頂禮”。
從海洋文明基本要素演變可見,明及清前期仍然沿襲著既有的海洋文明傳統,因海禁、限口通商等政策,宋元時期沿海民眾海洋性生計、海外貿易良性的發展勢頭受到遏制,但宋元時期設立專門機構和法定稅收,向海洋獲取財政的觀念和制度得到沿襲,并有所深化。貿易規模持續發展,開放海洋以調適王朝國家、沿海民眾和海外貿易需求的觀念依然存在,并推動著王朝海洋政策的改變。西方知識通過海上交流,向中國傳播新的知識,使明清海洋文明出現新的因素。
中國海洋文明的近代轉型也正是這些基本要素的承繼與變革。制度上,朝貢體制向條約體制轉變,市舶制度向近代海關制度轉變;生計上,在造船和航行新技術、新機制的推動下,民眾海洋生計繼續發展,部分地區海洋性地域特征繼續增強;船舶技術和航行技術部分被延續(如更路簿),但關鍵技術因現代科學和機械動力而發生質變;天下觀念及其一套解釋邏輯逐步瓦解,被現代國際關系理念取代;媽祖信仰等傳統信仰在民間延續,而官方正祀體系及其與民間信仰的交互方式逐步消解。在上述體系支撐下的海上貿易的結構、機制和規模都發生了巨大變化。
三、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基本特性
楊國楨概括性地總結中華海洋文明的特質有流動性、開放性、多元性、包容性,尚未展開論述。有待結合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基本要素及其演變歷史,對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基本特性進一步補充和深化。具體而言,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基本特性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家管控下的民間發展
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發展中,民間力量發揮著主體作用,官方直接經營的海洋活動相對有限,但在王朝體制下,官方對民間海洋活動有很強的制約力。以農立國體制下,國家財政來源除宋代以工商業收入為主外,其他王朝都主要依賴田賦。這使王朝國家缺乏主動開拓海洋市場的經濟動力。官方以盈利為目的的直接下場經營海洋貿易,僅見元代的官本船貿易,斷斷續續推行了三十多年,是由官方出錢出船,委托商人經營的一種官本商辦海外貿易模式。而其他王朝,包括相對重視海外貿易財政意義的宋代,官方并不直接經營海外貿易。
官方海洋活動主要是構建天下秩序。天下秩序主要實現方式是“四夷來朝”,官方向海外遣使并不多。秦漢以降的兩千年間,史籍所載的海外遣使,除向朝鮮半島政權和獨立建國后的安南,因地緣政治需要遣使較多外,對其他海外諸國遣使屈指可數。漢唐時期,海路的遣使較為著名有漢武帝遣“譯長,屬黃門,與應募者俱入海”,前往黃支等國。孫權時,遣朱應、康泰通南海諸國。隋文帝遣常駿等出使赤土國,“赍物五千段,以賜赤土王”,向其王“宣詔”。宋太宗“遣內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元代對東南亞有過多次遣使。最著名的海外遣使是明代鄭和下西洋。這些遣使活動主要出于構建朝貢秩序和宣揚國威的政治目的,同時也推動著貿易的發展。一方面,不論接待朝貢,還是出海招徠朝貢,都伴隨著實質性的經濟交換,即貢賜貿易,常駿出使赤土國,宋太宗遣使都是如此。特別是鄭和下西洋兼具朝貢、貿易等多種目的,并對亞洲海洋貿易和全球化進程產生重要影響。另一方面,朝貢體系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包含著朝貢、互市等不同形式,朝貢體系的運行模式是朝貢加貿易,在西方勢力東來以前,亞洲海洋已發展出以中國朝貢體系為中心的“亞洲經濟圈”,即“前近代亞洲市場”和交易網絡。
民間貿易是中國古代海洋貿易的主要形式。漢唐時期,因法律上禁止本國人經營海外貿易,中國民眾的海洋貿易主要是近海貿易,海外商人是中外貿易的主要力量。宋代開始,中國商人成為中外海上貿易,以及亞洲海洋貿易中的主導力量之一,即使明代實行海禁時期也是如此。
但內生于王朝國家直轄體制之中的民間海洋活動受到王朝國家的管控。首先是皇權邏輯下的身份控制,即民眾被置于鄉里制度、戶籍制度和賦役制度,以及相應的人口和財產登記制度等制度體系之中。這些是王朝國家實現社會控制、獲取賦役的基礎,目標是將民眾控制在王朝體制之中。為此,王朝嚴厲打擊違背上述制度者,以及游離出王朝體制的走私商人和海外移民。其次是王朝對民眾海洋信仰世界的控制,官方將媽祖信仰等一些主要的民間神靈信仰納入正祀體系,甚至如宋代市舶司會在季風時節主持祈風祭海儀式,“舶司歲兩祈風于通遠王廟”,其中所祭是地方性神靈通遠善利廣福王,而民間借助官方賜封民間神靈的名號增重神靈威名,同時借用南海神和東海神官方神靈,護佑海上活動。
從中國古代海洋歷史看,官方管控并非官民之間的完全對立,更不能阻絕民間海洋活動。一方面,如上所述,自宋代以后允許本國民眾出海貿易時,宋元以公憑制度,明代以船引制度,清代以印照制度,實行對出海活動中的人員、船只、貨物、目的地等的嚴格申報、查驗和擔保,從而將出海人員納入王朝統治體系,并通過稅收制度實現官民共利,使從事出海民眾與陸居民眾一樣成為王朝統治基礎。另一方面,在禁止本國民眾前往海外的時期,王朝國家也沒有能力完全封鎖萬里海疆,私自出海成為常態,即使明代海禁也不能阻擋內部沿海民眾向海取利的需求和亞洲海洋貿易的外在沖擊,海洋性生計,特別是海上貿易的發展規模并不亞于政策相對開放的宋元時期。
(二)包容開放
中國古代官方海洋活動的天下秩序構建以政治目的為主。天下秩序包含的核心觀念是“華夷一統”和“天下一家”。在這一觀念下,歷代對海外諸國的態度具有鮮明的包容性和開放性。首先,始終允許外國人來華,即使明及清初海禁時期,也允許外國朝貢使節來華。其次,在華夷“皆朕赤子”的邏輯下,海外來華者受到優待,如唐宋時期設立蕃坊,允許在華居住、通婚,保護其財產和經營,部分人還被授予官職,甚至設立賓貢進士科,允許參加科舉。最后,包容海外傳入的不同宗教和文化,伊斯蘭教、印度教、基督教、祆教等諸多宗教隨著海商貿易傳入中國,特別是宋元時期的泉州成為多種宗教匯集之地。明及清初天主教也通過海路在中國廣泛傳播。
同時,以民間海洋活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具有很強的開放特性。如上所述,漁鹽、航行、貿易,以及為海上貿易牽動的手工業和商品化農業等民間海洋性生計,都具有結構單一的特性,使得交換成為濱海民眾內在需求,貿易逐步成為濱海民眾最重要的生計,因而民間海洋活動具有天然的開放性。此外,亞洲海洋貿易不斷發展,對經濟水平領先的中國的貿易需求也日益強烈,與沿海民眾海洋性生計增長共同構成推動中國王朝海洋貿易政策總體上走向開放的內外動力。
此外,以農立國體制和天下秩序取向同時也使海洋政策開放性受到限制。首先,導致王朝海洋政策曲折波動。漢唐時期禁止本國民眾經營海外貿易,明及清初實行海禁政策,清朝開禁后依然推行限口通商政策。如南宋那樣,實行功利主義貿易政策,對國內外商人及市舶官員的管理唯擴大貿易規模和增加財政收入是求的開放性是特殊的現象。其次,朝貢關系下的海洋政策以華夷觀念為絕對原則,中國與海外諸國間是等級制秩序,持不與蠻夷爭利的觀念,使中國與海外諸國不可能建立國家間的對等貿易關系,從而限制海洋政策的開放性。
(三)和平互利
中國古代海洋貿易以民間貿易為主體,使得和平性成為海洋貿易的基本特點。西方殖民者東來以前,亞洲海域的貿易伴隨著競爭,也有武力沖突,但總體上都以民間和平貿易為主。在亞洲貿易中發揮主導作用的阿拉伯商人和宋代以后的中國商人,都以民間商人身份,而非國家力量參與貿易。《諸蕃志》和《島夷志略》記載宋元時期中國商人在麻逸國的貿易,宋朝商舶入港后“蠻賈叢至”,“搬取物貨而去”各島貿易,“至八九月始歸,以其所得準償舶商”,元朝商人到該國仍當地“蠻賈議價領去,傳易土貨,然后準價舶商,守信如終如始,不負約也”。這代表性地反映了古代亞洲海洋的和平貿易。
古代中國王朝與亞洲海洋諸國官方交流中,和平交往也是基本方式。羅榮邦認為,自南宋開始至明前期的三百年間,中國成為“海上強國”,中國的海上力量超越了鄰國,“全面制霸東亞海域”。但是,中國古代天下秩序追求主要通過貢賜貿易實現,以其經濟文化發展優勢和“厚往薄來”,吸引海外諸國,而非殖民開拓。海防制度是防御性的近海防御和海岸防御。南宋建立的系統海防制度在制度和觀念上都是海岸防御,明清的海防體系和取向也是如此。自秦漢至清前期,國家對外海戰屈指可數,從中國王朝立場看,有以武力征服為目的的元朝渡海攻打日本,但主要動機是調適朝貢秩序,維護其在國際關系中的主導地位,如唐朝的白村江海戰、元朝遠征爪哇、朝鮮壬辰倭亂中明軍與朝鮮共同擊敗日本的海戰、明代鄭和生擒錫蘭山國王和蘇門答剌國偽王等,都旨在維持王朝威望及以其為中心的國際秩序。中國古代天下秩序是多層次、多制度的模式,與海外諸國朝貢關系構建更是主要采取貢賜貿易的和平交往方式。
貢賜貿易的本質是中國古代王朝利用自身經濟文化領先優勢,以利益吸引海外諸國按照中國規定的朝貢禮儀展開交往。清乾隆皇帝給英國的“敕諭”所稱“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磁器、絲綢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需之物”,因而準許開市,“俾得日用有資,并沾余潤”。這表達的即是歷代一貫的與蠻夷共利的邏輯。事實上,中國古代與海外諸國的交往得以不斷發展,正是以共享文明成果為基礎的。古代亞洲海洋貿易商品的基本結構是中國的瓷器、絲綢、鐵器、銅錢等手工業品與東南亞和印度洋地區的香料、珠寶、犀角、象牙等資源性商品的交換。這是技術水平差異和地理環境差異而導致的互補性貿易。日本、朝鮮半島、安南,以及東南亞部分國家,還將制度、文化更為成熟的中國作為學習榜樣,吸收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以及各個領域的思想文化成果。正是基于共利的需求和機制,中國與海外諸國的交往不斷發展。
(四)邊緣性與區域性
中國古代海洋文明滋生、發展于王朝直轄疆域邊緣的沿海地區,使其在地理空間上具有邊緣性。海洋文明的邊緣性更是國家治理模式決定的邊緣地位。自漢武帝改制以降,王朝國家以儒家思想為基本意識形態,以農業為立國之本,居于陸地沿海地區的民眾基本上被納入這一國家治理體系。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的發展歷史正是海洋文明從邊緣融入和影響中心,整合進國家治理體系,并賦予國家治理多元取向,即農業和商業、陸地與海洋不同路徑融合的過程。
海洋文明發展的濱海地域有著不同于內地的區域特性。陳寅恪指出,濱海地域“為不同文化接觸最先之地”,易于接受外來影響,具有政治和文化特殊性。魯西奇也指出了漢唐時期濱海地域人群與國家關系不同于內地的區域特性,認為因為生計方式和地域文化差異,濱海地域“上岸”“入海”“浮海”人群與王朝國家有不同的關系,其發展取向和王朝國家的治理方式表現出不同的地域特點。而宋代以后,隨著沿海地區海洋性生計較快發展,形成了向海謀生為基本驅動力的生計結構、經濟結構及觀念信仰,部分貿易發達的沿海地區表現出日益鮮明的海洋性地域特征。
社會經濟發展和王朝政策演變等多種因素不斷推動具有邊緣性和區域性的海洋文明與農業文明,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的互動交融不斷走向深化。一是海洋文明發展的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在經濟結構、社會治理、觀念文化等方面有著王朝體制內的同質性,兩者并無清晰的邊界,是相融互嵌的。二是經濟重心轉移和區域交流推動海洋文明與農業文明的交融,宋代完成第一次經濟重心由北方向東南地區轉移,推動海洋文明發展到一個高峰,明清時期中國經濟重心發生第二次移動,由內陸向沿海的東向轉移,開創出不同于傳統農業型社會形態,而以工商業為推手的、極具轉型性質的經濟發展模式。三是王朝國家建立海外貿易法定稅收制度及其保障機制,逐步調適沿海民眾發展海洋生計的需求與將入海民眾納入基于人地控制的王朝體制目標的關系,建立海洋活動中官民良性互動。自南宋高宗朝開始,建立與傳統鄉里制度并存的沿海地區人、船的登記、編伍和征調制度,實現了在國家社會控制和軍事海防體系下的濱海民眾生計發展。
海洋文明與農業文明的互動交融是雙向推動的。具有鮮明邊緣性和區域性的海洋文明對王朝國家的影響日漸增強。從海洋貿易進口商品在日常生活、宗教、醫藥等領域的應用、宋代以香藥鈔引調動商人入中、明代進口白銀對白銀貨幣化和白銀財政的影響,到明代自海路引入的西方知識和技術,尤其地理、天文等科學知識,佛朗機炮等軍事技術,產生了較大影響,都顯示著海洋文明因素向內陸社會的滲入。自南宋以降日漸凸顯的東南地區經濟文化領先地位,以其工商業活躍甚至主導的社會經濟結構,普遍的營利觀念,與海外不同文明的互惠交流意識等新機制、新觀念,表現出社會發展趨勢的引領性。特別是當西方勢力成為王朝國家安全最大威脅,全球化給舊有傳統帶來新制度、新觀念、新知識的強烈沖擊,海洋文明地帶逐步從王朝的邊緣轉變為應對軍事、政治、經濟和文化挑戰的前沿。而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具有的上述基本特性在實現從傳統向近代轉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結論
海洋文明是中華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認識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發展的演變階段及基本特性,需要建立幾個重要意識:一是海洋文明具有多樣性,不等同于西方文明,也不等于天然的先進和開放;二是傳統中國海洋文明生成、發展的沿海地區處于農業文明主導的王朝國家直轄統治體系之內,海洋文明與農業文明的關系并非離異互斥、先進與落后的二元對立,而是交融共生;三是海洋文明的階段性變化是海洋生計興衰和國家治理方式的局部變化甚至轉向,需結合歷史實情認識其影響,而不能作簡單的是非價值判斷。需要從王朝體制、海洋生計、外部影響等眾多因素的交互中認識中國古代海洋文明自身發展道路。
基于上述思路,可確定影響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發展的基本要素是制度、貿易、生計、知識、觀念和信仰。六個基本要素從發軔、發展,到表現出明確的系統性和穩定性,是劃分海洋文明發展階段的標志。中國古代海洋文明發展可分為發軔初興(先秦漢唐)、趨于成熟(宋元時期)和迂回發展(明及清前期)三個階段。發軔初興階段海洋文明的部分要素逐步生成并初步發展,但尚不全面,亦未表現出系統性和穩定性。宋元時期,海洋文明的六個基本要素都形成明確的系統性和穩定性,標志著中國傳統海洋文明已趨成熟,其中宋高宗建立系統海防制度,推行功利主義海洋發展政策,賜封媽祖,推動媽祖成為跨區域海洋專神,成為海洋文明走向成熟的重要節點。明及清前期海洋文明發展出現迂回,海禁、限口通商等政策制約了海洋性生計和海外貿易的良性發展,但某些海洋文明要素繼續深化,與西方諸國的海上交流使明清海洋文明出現新的因素。中國海洋文明的近代轉型正是這些基本要素的承繼與變革。
認識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基本特性也必須綜合觀察王朝體制、海洋性生計、海外與中國關系等因素的交互影響。由此可以看到,中國古代海洋文明表現出國家管控下的民間發展、包容開放、和平互利,以及邊緣性與區域性等幾個方面的基本特性。中國古代王朝天下秩序賦予的海洋文明若干特性有其歷史屬性和局限,民間主導的海洋活動則具有充分的和平、包容、互利的特性。中國古代海洋文明具有邊緣性和區域性,到應對全球化和西方勢力強勢沖擊時,不論是現實的國家安全,還是新制度、新觀念、新知識的挑戰,海洋文明地帶都逐步從邊緣轉變為前沿。海洋文明的上述特性在中國實現從傳統向近代轉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原文刊發于《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6期第52—64頁。因篇幅問題,注釋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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