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隨心所欲,不逾矩。不逾什么矩?當然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理解為:我不故意害人。正確的解釋:我不想受到的傷害,也不施加在別人身上。有了這個矩,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失了這個矩,人類的自由就成了放縱的野性。用約翰·穆勒的話來解釋: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為自己的好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避而遠之,這些就是社會對他行為表示不滿所能采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如果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它們來保護自己的話。
按照上面的原則,就存在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的合理的范圍,那就是: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要求最廣義的良心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在不論是實踐的或思辨的,或者是科學的、道德的等等一切題目上的意見和情操的絕對自由;第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的自由,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歡的去做的自由,只要所作所為無害于我們的同胞,就不應遭到他們的妨礙,即使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悖謬,或錯誤的;第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人們有為著任何無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只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騙的自由。
綜上,約翰·穆勒認為公民的自由權主要指:一,思想自由。二,個性自由。三,結社自由。另外,賽亞·伯林所強調的選擇的自由也同樣是一種重要的自由權,而這一自由權是與機會的平等權分不開的。孔子是位溫和的現實主義者,他所在意的平等,主要是機會的平等,實際上這恰恰指明了社會不公的主要原因。子曰:“己欲立立人,己欲達達人。”
思想自由主要外現在言論自由上,《國語》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現代社會里言論自由主要體現為出版自由。彌爾頓在1644年發表的《論出版自由》一文,對這一問題作了充分的闡述。卡爾·馬克思在《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一文中表達了他的觀點:沒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人是生而不同的,每一個人都是這個世界上的唯一。子曰: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人們的思想總會反應在人們的性格上,不同思想的人們就會有不同的性格及其生活方式,即個性。子曰:君子不器。意思是說,優秀的人是有個性的,不可復制的,不能象器物一樣規格化,可以被批量生產出來。孔子的因材施教思想同樣體現了對個性的尊重,與君子不器的理念相一致,故孔子說:吾道一以貫之也。正是人類個體存在差異性的這一事實,就意味著只有在自由的狀態下,才能保證每個人最大可能地發揮出自身的價值和創造力,自由不只是人性的必然需要,也是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必然需要,如約翰·穆勒所說:進步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是自由。
在公民社會里,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公民為了執行公民的約定——法律,來雇請代理人管理大家的,這個代理人就是政府。法律應通過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體現公民的集體意愿,否則法律本身就喪失了合法性。在公民社會里,公民才是第一位的,政府和國家元首并不是社會的主體,孟子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荀子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這也就是中國社會穩定時的穩定與動蕩時的動蕩的內在原因。一個認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政府應是服務于全體公民的,而不是通過一些亂七八糟的理論推導出政府只服務于某個人,某一利益集團、某一組織、某一民族,某一個或某幾階級的。公民隨時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自己的社會組織,這種組織應是自愿的,而且內部的紀律應是在真正民主下產生的,同時對外沒有約束力,更沒有傷害,不能以這種形式本身替代政府,它是政府行政執法權力之外極有益的社會管理的補充形式,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社會的多元性,而這是避免政府運用公權力專政,搞極權和暴政的一種有效的社會形式,公民所擁有的結社權是保障公民自由的社會防線,這里所說的社會組織通常為黨派、各種團體、工會、行業協會、宗教組織等。
在公民社會里,公民保障自己基本權力謀取最大自由的最有力武器,就是《憲法》。《憲法》是國之大禮,規范的是各種社會人倫關系中的核心人倫關系:官與民的關系。《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上法,是母法,具有神圣性。在公民社會里,《憲法》是唯一可以寄托公民效忠之情(人類的一種神圣情感)的事物。《憲法》的“憲”字,可以理解成限制的“限”,《憲法》的本意就在于限制公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合理權益成為合法權益。真偽《憲法》的判斷標準就在于公權力中的核心權力是否入憲,接受憲法的約束,以及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力是否由下行法落實。公權力中的核心權力在中央一級就是軍事指揮權,兵者國之神器,誰掌握了兵權,誰就掌握了一個國家的核心權力,這一權力應與國家元首和執政黨的總書記一職三位一體,以避免出現一陰一陽兩個中央以及終身制、世襲制等人類最丑陋政治制度,目前,這一狀況已經實現,但卻基于習慣法,而不是憲法。在地方,公權力的核心權力就是人事任免權。當今的中國黨政合一,公權力入憲,接受憲法約束是勢在必行的當務之急,是保障社會穩步變革的前提,是中國人以不流血的方式走上通往自由之路的基礎。
幾千年來,古老的中國讓繁瑣僵化的道德戒律束縛成人類社會的“活化石”(馬克思語)。五四時期的魯迅曾發出撕心裂肺的呼聲:救救我們的孩子。人的道德素養各不相同,過高的道德條框會內在地束縛人的創造力和幸福感。子曰:小德出入可也。道德是一種自律,應該基于自愿的原則,子曰: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每個人都有權定立自己的道德標準,不應受到外在的強迫。孔子進而指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也就說,人是通過社會生活與工作的實踐來感受道德規則的意義和作用的,同時這種社會生活與工作的實踐也豐富和改進道德規則的內容,而不是相反:也就是用僵化的道德教條來束縛人,強行推進人或人類社會的道德水平的提高。
原則上說一種行為模式在普遍的社會實踐中沒有受害者,那這種行為就應該是無罪的。法律應是建立在社會道德底線上的,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嚴重觸及這一道德底線了,才應受到懲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原則上都應是被允許的。普通人是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當他們免受過高的道德束縛,沒有精神上的枷鎖和思想上的包袱,他們才會有原動力、創造力,才能推動社會的進步,據此孔子提出了“禮不下庶人”的重要理念。
現代社會,沒有法律調整和約束的自由是不可思議的,但法制社會中的法律是紛繁復雜的,既使專業人員也很難全部搞清搞懂搞通。夫禮者,法之綱,法律應該建立在相對穩定而合理的社會準則之上,只要對道德有內在要求的人恪守住社會準則,那么他們就可以避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司法糾纏,這也就是孔子提出的“刑不上大夫”的思想深意。
孔子深刻指出:“夫禮者,天之經,地之義,民之從也。”也就是說社會準則是應在三個維度上的具有合理性,即:天時、地利、人和,社會準則應隨時代的發展而發展,應結合本國的實際的條件和國民素質,只有這樣的社會準則才能被國民欣然地接受,當全體國民在情愿的情況下,克己復禮,實現公民自治,則天下歸仁焉,那也就是法律成為擺設的人人“隨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理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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