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演義》中,有一則“呂蒙泣斬同鄉人”的小故事。這個故事頗令人深思。
故事說:吳軍都督呂蒙打敗關公,襲取了荊州后,為了約束隊伍,安撫百姓,便下了一道告示,曉諭吳兵:“如有妄殺一人者,夷其三族;妄取人家財物者,按軍法治之。”第二天,呂蒙親率一班人馬四處察看,忽見一士兵取民間箬笠來蓋鎧甲。捉來一問,原來是呂蒙的同鄉人。呂蒙說:“我平生是不殺同鄉同姓人的,但你現在違犯了號令,雖然是同鄉人,但這是私情;而今天的號令,卻是公事,怎么可以因私人感情而亂公家的法令呢?”這個士兵哭訴說:“我是怕雨水淋濕鎧甲而取箬笠來遮蓋的,并不是我私用。求將軍看在故鄉人的情分上饒了我吧!”呂蒙也哭泣道:“我也知道你是為了遮蓋鎧甲而取箬笠的,但畢竟不該索取百姓的財物違犯號令啊。”結果還是含著眼淚把這士兵殺了。對此,荊州的老百姓都非常感動,部隊更是大為震動。從此形成了社會秩序特別好,出現了“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景象。這也大概是年紀輕輕的呂蒙便能當上吳軍的都督(也就是總司令),并打敗蜀軍“五虎猛將”之首——關公的原因吧。
我猜測,一個士兵因怕公家的兵器被雨水淋濕,取了群眾的箬笠來遮蓋了一下便被處死,這樣的法令,肯定要被當今一些特講“理性”“包容”的“好好先生”斥之為“極左”“沒人性”的。筆者本人也覺得動輒“殺人斬首”,甚至“夷其三族”的法令不值得效法。然而,我又認為這個故事對我們很有啟發。它至少告訴我們兩點:
其一,執行紀律或法令必須嚴格。制訂黨紀國法時,慎重一些,周密一些,這是必要的。但是,法紀一旦頒布出來之后,就必須嚴格執行。“號令已出,不能易也”。三國時代的呂蒙尚且如此執法如山倒,難道以“鐵的紀律”稱譽于世的我們,還不應該“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嗎?“鐵”者,“硬”也。“鐵的紀律”是“硬梆梆”的,它不是可以隨意拉長或縮短的“橡皮筋”。執行黨紀國法必須嚴格,該怎么辦就得怎么辦,犯了哪一條就得按哪一條處理,不能有什么“靈活掌握”的余地。執行黨紀國法搞“靈活”,弊病很多。從時間上說,今天“靈活”了,明天要不要“靈活”?明天“靈活”了,以后還要不要“靈活”?從對象上講,對張三“靈活”了,對李四要不要“靈活”?對李四也“靈活”了,對其他所有的人要不要“靈活”?如果都如此“靈活”下去,那不成了“紀不紀,法不法”了!可見,呂蒙那“號令已出,不能易也”的嚴肅執法態度,是值得肯定的。
其二,執行紀律或法令必須大公無私。“焉可以私己之盟而亂公法也?”呂蒙這話說得好。他不但這么說,也確實這么做了。他為了維護法令的嚴肅性,揮淚斬掉了頗有情誼的同鄉人。呂蒙的這種秉公執法的精神也是值得稱贊的。在我們社會主義社會中,執行紀律和法令更應該出以公心,鐵面無私。只能依律辦事,不能因人而易。如果執行紀律和法令時講私情,這個是親兒親女,犯了國法可以“網開一面”;那個是親朋好友,違了黨紀可以“從輕發落”;這個是老鄉,那個是同事,犯了事可以“包容包容”。總之一句話,凡事都要看在什么什么“情分”上給予“關照”,那黨紀國法都將成為一紙毫無意義的空文。所以說,呂蒙的“不以私己之盟而亂公法”的主張是很有道理的,值得提倡。
反觀我們當今的現實吧,也不知怎么搞的,原先以“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人民群眾稱贊為“鐵的紀律”)稱著于世的我們這支隊伍,竟然變化了。在有些地方有些問題的處理上,“鐵的紀律”變成“銀樣臘槍頭”了。
有那么一些人,而且大多數是各界的“精英”,學會了當“好好先生”。他們一個個像“水晶球”,形象漂亮不過,特點是圓滑善滾。他們說起話來、辦起事來,不講黨性、沒有原則,而是講“人性”、講“人情”。哪怕是執行黨紀國法,也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因人而易”,是自己的領導、同事,親人、朋友,或者是送了“好處費”的,那就該懲罰的也可“網開一面”、“從輕處置”、“包容包容”,不給處罰。
還有一種更惡劣的情形是,有的人不但自己當“好好先生”,不照章辦事,而且還要反對和攻擊堅持黨性、堅持原則的同志,把“不講人情”、“不會包容”、“極左思想”等惡語扣到別人頭上。你信不信,假若呂蒙生在當今,遇到了凡是對壞人壞事都大講“包容”“理性”的胡大主編,不把他罵個狗血淋頭,在其頭上戴上一大堆帽子才怪。講呂蒙是“極左分子”那是輕的,說不定會把“殺人惡魔”的帽子戴到其頭上都極有可能。
哎!扯遠了,胡先生會對我恨之入骨。我怕他給我戴大帽子,還是閉嘴算了,不再扯了,到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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