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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在特殊團體中不能“特殊”

青藤從生 · 2023-11-22 · 來源: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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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隊轉業干部同現在的現役軍人一樣,身穿軍裝,忠實履行著軍人保家衛國的職責。為了順應軍改的大勢,為了組織的需要,軍隊轉業干部脫下了那身寄于美好青春年華、無限忠誠熱愛的軍裝。但軍隊轉業干部依然是國防力量的一份子,貼上了預備役的標簽,時刻準備著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若有戰,召必回”!

  近期,對于京滬等地軍隊公寓住房清房清退、房租上漲,感到困惑不解,更感到痛心寒心!

  有困難找組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能讓軍人流血流汗又流淚!作為轉業軍人,作為一名黨員,為了切身利益,更為了維護黨的權威和形象。針對通知內容和當前形勢,向部隊和地方領導說說軍隊轉業干部的心里話。

  一、違背了上位法。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政策文件很多,其中有中央軍委1999年19號《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國務院中央軍委2000年62號《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2001年3號《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這三個是現行的有效的上位文件;還有十八大以后的文件: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2016年13號(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軍辦發2018年21號《軍委機關公寓住房保障改革實施意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2019年30號《關于加強新時代退役軍人工作的意見》,另有部門文件若干。(總的詳情參見附件《軍隊轉業干部住房政策文件摘錄》)以上文件對轉業干部的住房保障都有明確規定,而新的通知推翻了以前的政策文件,根據立法基本原則,下位文件違背上位法視為無效文件。

  第二,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他用新的通知文件定性過去合理的事情為違規,就是最大的違規。誠然,公寓房應當保障現役人員,但導致轉業干部被困公寓房的成因,有人為因素(沒有提供其他應該享受的保障房》,也有政策和歷史因素,解決方式中有“現在住房”(2000年62號,2001年3號)。這說明軍隊轉業干部住著是合理合規合情合法的,也是當時組織分配的,轉業時原單位領導承諾的。不能用今天的文件來定性過去合理的事情為違規。

  第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文件中正團三年以上的是沿用的以前政策文件,按照老人老辦法執行的,推翻了正團三年以下的保障政策,要老人按新辦法執行,這是不合法的!對軍隊轉業干部沒有享受到高的福利和補貼,與現在現役的一塊“一鍋燉”,是不合理的!有經濟適用房的可以上市交易套現,有的就有了,沒有房子的正團三年以下的不談保障住房,只談清退,這合理嗎?公平公正在哪?

  第四,有違誠信原則。轉業干部移交到北京時,地方政府明確表示,軍隊轉業干部只負責安置接受,住房問題由部隊解決,軍隊是有所承諾的。和住房檔案一起,住公寓房認定的是有住房保障,這樣才能移交,并可以享受住房補貼,這是地方的合法認定!不能等移交完了之后再來算后賬!按照2001年3號第64條規定“到地方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可見他違反誠信原則,違反規定。轉業安置房,軍隊轉業干部沒有怎么辦?

  第五,通知自相矛盾。以前的文件包括通知都有“公寓房不得出租、轉借...”的規定,卻拿公寓房按照市場商品房收高房租意欲何為?他的法律依據在哪?包括現行的10元房租,來源于后營2008 年289號,“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之后轉業復員人員,應及時騰退軍隊住房并支取住房補貼。需要暫時住用軍隊住房的,在辦理轉業復員離隊手續后的兩年內,按月租金標準計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房租。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后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這里面說明了住房補貼是部隊的,說明了解決了住房或領取了部隊的住房補貼仍住公寓房的,才按商品住房租金收房租。但收10元房租違反了2000年62號“(二)基本原則。與國家及軍隊房改政策銜接配套,堅持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體現對軍隊轉業干部的優待。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如果說違反,那就承認上位文件2000年62號的權威,如果說不違反,仍然按10元執行,那就按上述同一條款其他內容(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后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一塊執行。

  第六,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如此對待曾經保家衛國的轉業干部,不談保障只講清退,不講歷史只談現在,是對過去黨政軍文件的否定和背叛,更有的單位甚至動用兵力強制清退!國家領導人講的尊崇在哪?優待在哪?不讓流血流汗又流淚在哪?怎能不讓人寒心?

  第七,有違人倫常情。轉業于部(包含正團三年以下未入統建的干部)本身按規定應該享受經濟適用房加住房補貼(公積金)等保障,因未保障到位被迫居住在公寓房(十八大前后都有文件規定“現有住房”為保障的一種),現在要以漲房租(有的單位限水限電限進門,甚至強清)實際逼退轉業干部,這不但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他們在北京落戶,把唯一的住房清理,或被迫承擔高價房租,一半以上的退役金來交房租,怎么生活?這樣對待曾經保家衛國的他們,情何以堪?優待在哪?何談尊重?

  第八,有辱轉業干部人格尊嚴。第三十一條規定“住房管理單位應當與暫時租住公寓住房人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由承租人按照不超過3個月的當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月租金繳納住房保證金”。軍隊轉業干部是曾經的現役軍人,是國家承認的正式干部,是國家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從外地來京臨時打工的租房客,還有住房是合法取得的,為什么還讓交住房保證金,還怕軍隊轉業干部跑了不成,這樣做不就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嗎?

  作為黨員,軍人,領導干部,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應該研究政策文件,維護中央權威,認清國家大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避免成為不求甚解、助紂為虐、執行錯誤的糊涂人。

  第一,需要明晰:1、軍隊轉業干部是國家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納入國家社會保障,是有政策文件支持的。2、無論是地方還是部隊經濟適用房應該優先向轉業干部出售的。3、解決了住房或領取了住房補貼(部隊的)才能退還軍產房,落實先保障后騰退原則。4、每個家庭只享受一次福利保障,有自購商品房不納入清退范圍。5、房子清退應逐步采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遷出。6、住房保障方式是住房加補貼,現役的與地方的公務員同樣是,有房又有補貼,沒有規定有住房不能有補貼。從來都是領取了部隊的住房補貼才退部隊的房子!不能片面的把已領取地方補貼當作不保障房子的理由,不能拿普遍的現象當作已保障來說事,這有失公平。7、部隊文件中的住房補貼從來就沒說是地方住房補貼,反而確定了是部隊的住房補貼。8、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各項住房待遇。這是2000年62號《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辦法》現在仍然有效的最高文件的原文原句。9、十八大后也有政策文件支撐,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2016年13號(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軍發2018年21號“理順住用關系……,對滯留營區的退役人員積極協調地方政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2020年底前完成。”國辦軍發2019年30號“加緊化解遺留問題。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全面清理退役軍人各項政策落實情況,對安置政策不落實,待遇保障不到位、社會保險未按規定接續等問題,發現一起整改一起,盡快消化問題存量,防止產生問題增量。”10、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軍人職責是保家衛國,是對敵人的,而不是對準曾經一樣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民法典,軍隊轉業干部的房子無論是否違規,采取斷水、限電、不讓進院門甚至上門強制清退都是違法的。11、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依然執行公務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后果。12、轉業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部隊解決,到地方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解決,涉及部隊的,由部隊原單位協助解決。

  第二,需要認清:1、無論什么政策文件,如果有違最高指示,有違社會和諧穩定,有違公平公正,有違人心所向,否定歷史事實,否定決策指示,否定尊重和人權,那他都是不對的,不得人心的,也必將釘在恥辱柱上受到清算。2、想想這個通知出臺的背景和動因結果,是解決了問題,還是更多地制造矛盾,利弊如何?在中美激烈對抗的今天,誰最希望看到現役與退役的對立? 人心穩定否?退役人員受優待尊崇否? 3、轉業干部住公寓是現在才有的事嗎?如果說以前不知道是否違規,那是不作為是工作失職;如果說知道違規而不作為,是瀆職;如果說用今天的通知文件才定性為違規,那這本身就是違規。4、作為黨員干部要不要講黨性原則,要不要明辨是非,要不要實事求事,要不要密切聯系群眾,明顯錯誤的命令怎么辦,是否應該響應領導人“敢于斗爭”的號召,同不正之風,同違法亂紀,同不法份子作斗爭?

  第三,需要知道:1、軍隊轉業干部要求學習“通知”相關的政策文件原文,因為不良份子以他為武器侵犯軍隊轉業干部的合法權益,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及形象。2、要求組織按照國辦2000年62號等文件落實好轉業干部的住房保障待遇。3、涉及轉業干部利益的方案,需要向該群體調研、協商和通報。4、轉業干部退役不褪色,熱血不減,堅決捍衛自身權益,維護中央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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