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棚改項目爛尾兩年多是否屬于嚴重違法行政行為
http://www.mstd.gov.cn/MSTD/person/toCityLoad.action?questionmain.entityID=402894818ace687e018ad570258d01af&areaCode=362500
棚改項目是國家一項重大“惠民工程”和“民生工程”。特別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刺激房地產政策,撫州市政府今年雖然又出臺了新的棚改項目,卻仍末恢復重啟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棚改項目貨幣補償簽約工作,致使該棚改項目爛尾兩年至今!
一、具體過程
2020年,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開發布了《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2020年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撫府辦字〔2020〕11號)
http://www.jxfz.gov.cn/art/2023/9/6/art_21371_4077844.html,
設立了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項目。2021年,臨川區政府發布《臨川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臨府征決字〔2021〕第1號)
http://www.jxlc.gov.cn/2021/9/3/art_15512_3843527.html,
其附件為《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征收補償方案》http://www.jxlc.gov.cn/2022/6/22/art_15512_3845709.html(注:實際方案與征求意見稿完全相同)。
該棚改項目自2021年4月開始實施,在達到規定三個月期限后,政府部門延長了簽約時限,繼續實施簽約1個多月。但到2021年8月底,撫州市以及臨川區兩級政府部門在棚改項目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在沒有提前發布暫停公告的前提下,突然單方面暫停辦理簽約手續。暫停時間竟然長達兩年之久!一直到今年,雖然選擇產權調換以及改選產權調換的棚改戶可以簽約了;但對于貨幣補償簽約,撫州市政府則以“資金出現缺口”以及所謂“鼓勵實物置換”為由,至今依然處于暫停狀態。
二、《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征收補償方案》相關規定
該棚改征收補償方案明確規定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棚改戶可以任選一種。同時也規定了90天的簽約期限。但該方案中只有鼓勵所有棚改戶盡快簽約搬遷的獎勵規定,而沒有超過簽約期限后,政府部門可以隨時暫停簽約的規定;對于超過規定期限沒有簽約的棚改戶,方案強制措施中只規定了“由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征收補償意見,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報請區政府按照本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三、撫州市以及臨川區政府是否公然違法了以下法律法規,以及是否應該依照相關法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是否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該通知中規定:“健全責任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處力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問題頻發、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門,要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
撫州市人民政府曾于2021年9月28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復決定書(撫府復字〔2021〕46號),稱《臨川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臨府征決字〔2021〕第1號)是經過論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以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法定流程作出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該決定書。這就是說,《臨川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及其附件《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征收補償方案》,完全是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那么,撫州市以及臨川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擅自變更《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征收補償方案》、單方面中斷棚改流程、突然單方面暫停簽約以及對兩種補償方式區別對待的行為,是不是直接違反了《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規定!
2、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相關規定
《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征收補償方案》實質上是撫州市和臨川區兩級政府部門與項目內所有棚改戶之間訂立的一項行政合同或協議。所以,市、區兩級政府部門和所有棚改戶都有嚴格履行該方案的責任和義務。撫州市以及臨川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單方變更《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征收補償方案》內容,對兩種補償方式區別對待、單方中斷棚改流程、單方暫停簽約等單方違約行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受到嚴重損害的棚改戶,是否應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賠償?
3、是否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照以上規定,撫州市和臨川區兩級政府在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度棚改項目的所作所為,是不是直接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中,其中“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以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那些因為長期暫停簽約而受到巨大損害的棚改戶,是否有權向撫州市和臨川區兩級政府提出行政訴訟?并提出合理索賠要求?
5、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是否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其中第四款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其中第八款為“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撫州市和臨川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撫州市中心城區2020年棚改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本沒有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政策,認真履行自身行政職責,依法行政,做到取信于民。他們濫用職權,擅自改變棚改房屋征收方案,突然暫停棚改簽約流程,使該棚改項目爛尾兩年有余。這不僅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并對急待簽約獲得補償的棚改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他們是否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