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物業收物業費,停車場費,是個賺大錢的行當。但也有責任。如電梯壞了,就要找他們。
某小區十幾棟28高層,每棟兩部電梯。運行十幾年,有四棟樓各壞了一部。但數月過去,依然如故。要是有哪棟全壞,首先對老弱病殘和兒童,災難性后果不難想象。
物業干什么去了?
物業2一年前入駐,置換了物業1。
物業1在時,某日突然停電,從早晨一直到下午。來電時,囚了一整天的人們下了樓,怨聲載道。這時就有一些人,挨樓請求大家簽字,反對亂停電。可想而知,人們爭先恐后,積極響應。后來方知,反對亂停電變成全民驅逐物業1。白貓黑貓,逮住老鼠就是好貓。物業1人員連同清潔工,一起卷了鋪蓋。
物業2和業主委員會簽了四年合同。按《物業法》,該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但在一棟樓同一層住戶都不太熟悉的情況下,這只是理論,實際住戶即業主沒多少人認識他們。
據說業主委員會換了頭頭,此女士想把她熟悉的物業3置換物業2。就領人到處簽名,并張貼告示,限幾日內離開,蓋有業主委員會大紅公章。
物業2入駐后也做了不少工作,如把幾十部電梯間裝修一新,綠地安籬笆墻等,花費不少。離開可以,業委會或物業3把這筆錢還給他們。物業3拿不出,但給業主答應,入駐后先修電梯,不動專項維修基金。對業主誘惑不小。
按《物業法》,物業可使用專項維修基金修共用設備,但要三分之二業主同意。
此法制定時正逢崇美媚洋,大肆接鬼之際,專家可能贊賞民主,故來個“三分之二業主”同意,云云。按說,高層電梯壞了,應規定:物業服務部門應在最短時間內使用專項維修基金修好電梯。來個三分之二,造成業主分歧,事情難辦。此基金是共有私款,守財奴跳起反對。又有物業3不動用共有私款的應允。不少人死活不愿簽字,不簽字就修不成。這美式民主,這私有觀念,真是害人不淺。
蘇聯自列寧斯大林時代起,住房公有,有個類似物業的機構,叫“卡民達圖拉”,房管處之意,算國家機關。電梯壞了,該處立刻組織搶修。公對公,沒人考慮錢的問題。
遠離莫斯科的中亞地區,一個前蘇聯老婦說,下水道堵了,兩天修不好,給莫斯科打電話,很快就會來人過問。
我們毛澤東時代,也不存在此類問題。
朝鮮人無憂無慮,夢里也沒有這類煩惱。
閑言少敘。再說物業2面臨驅逐。曾花錢裝修電梯間,又有合同,故不離開。準備依法使用專項維修基金,上級房產部門同意。鑒于上述原因,束手無策。
物業2的負責人感慨:這年頭,一個私字,把人坑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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