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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 親身感受

尚天林 · 2023-09-05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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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不公   親身感受

  對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炒股軟件欺詐,我從2016年向該公司咨詢、投訴,從2017年正式起訴,經一、二、再審,現在申訴還被北京高級法院壓著;根據“有訴即辦”,向北京市委第十二輪巡視第二巡視組舉報,中間雖回復我“我們將按照巡視工作相關要求和程序對舉報內容進行處理“,但至今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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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從2000年就是指南針公司的客戶,先后使用過許多版本,至今還用著無極版和私享家版兩個版本。從2016年4季度開始,我對指南針公司軟件數據錯誤,幾十次口頭、電話向他們反映,他們既不改正也不回復。向信箱發文也不回復(證據9)。我想,平時也許數據零碎不好回復,2017 年5月7日,在上市公司年報、一季 報公布完之際,我就把幾個板塊的數據集中發給他們,仍得不到回復。于是我就在新浪網上發表了《指南針公司要把欺詐進行到底》的博文,他們還是不理。當知道我要向法院告他們時,客服王平主動與我聯系。出于對年輕人的愛護,我不僅把登我文章的網址告訴她,還讓她先找82516868VIP客服、祝艷麗客服和研究所信箱了解一下,然后再向公司領導匯報。(領導最嫌下屬碎搗鼓)你們只有把這個過程查清楚了,才能弄清楚你們是得了“腸梗阻”、“心梗阻”還是“腦梗阻”,才能有的放矢改進管理。她說好辦,通話、帖子、信函后臺都保留著。她經過核對,確認我說的都是實情并向公司領導匯報后電告我,領導不僅感謝我,還贊我的文筆好。公司副總經理田浩帶著禮品(我仍原封保存著)主動到我家承認錯誤,提出要與我院外和解,不僅退了我買軟件的錢,還聘我為“榮譽網員”,授予我私享家版軟件的永久免費使用權(無極版我原來就有永久免費使用權)。幾經周折最后在商量給我寫感謝信還是道歉信(我并不十分堅持)的節骨眼,我發現我的上述博文被刪除了。新浪網說指南針公司舉報我文章內容不實,并把舉報經手人姓名電話告訴了我。經手人說他的職責是凡是對公司的負面信息就想辦法統統封殺,只是說不出我文章不實的依據;公關王平說,是在封殺一批“水軍”時“誤'傷了我,不是針對我,是“誤會";田浩副總則說,對我“只有感激之情,絕無冒犯之意”。王平還說,我雖是公司員工但還有做人的原則,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會促使問題盡快解決。但卻石沉大海,不得已才向法院訴訟。訴訟還有侵犯名譽權和廣告欺詐,最后被競合為產品侵權。可是簡單的案子被人為搞復雜了。

  對被告的錯誤、謬論和謊言,之前已有、下面還有確鑿的事實、充分的證據予以批駁。這里我只再次鄭重提出,被告沒有錯誤,為何不僅退了我買軟件的錢,還聘我為“榮譽網員”,并授予我私享家版軟件的永久免費使用權?被代一審時說,看我老了,怕我受刺激。我當時就說,你們既然有恤老敬老情懷,為何還無理狡辯?我今年90歲了,比一審時又老了5歲,被告是否就應該承認錯誤?

  本案其實很簡單,被人為搞復雜了。本案爭訟的主要標的是基礎概念板塊準不準確、有沒有錯誤,說到底就是統計報表(板塊)準不準確、有沒有錯誤。板塊是介于大盤(總體)和個股(個體)之間的有相同屬性的個股集合,凡是有相同屬性的個股都應納入其中,沒有相同屬性的個股都不應納入其中,否則就是錯誤。(相當會計分戶賬和分類帳的關系)這是不說自明的社會常識,是邏輯必然的事理,是不證自明的社會公理。被告和法官就是不承認這個常識、事理和公理,主要設置了十一重障礙:來源障礙,數據障礙,周期障礙,時間障礙,占比障礙,實現障礙,對比障礙,知情障礙 ,法規障礙,證據障礙,承諾障礙。這十一重障礙,已作為《最后陳述》提交給再審法院。特別要提出的是,法官不僅無視被告在訟前就承認它的軟件有錯誤,而且無視被告在訴訟過程中“陳述于己不利的事實”:承認它的“數據具有滯后性”,“可能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按照法律,被告只要“陳述于己不利的事實”,原告不需提供任何證據就贏了。可是法官閉眼不看被告承認它的“數據具有滯后性”,“可能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而對原告的證據雞蛋里挑骨頭,妄加判決。

  為了便于最高法院了解全部案情,我先把本案的起因簡單說一說,然后重點把3級4院裁判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分九個方面加以綜述,最后提出一批新證據,證明本案的裁判錯誤。(原告的證據, 一審稱證據,二審稱新證據,再審稱最新證據,檢查監督稱抗訴證據,向最高法申訴稱申訴證據,重點問題的補充證據標+)

 ?。ǘ┲饕獱幾h 被告謬誤 法官錯誤

  一、法官和檢察官都說:“本案中,所涉及的數據不準和不一致問題,源于雙方對諸如數據的入選標準、數據的調整周期等方面存在認識不一。”這里先對入選標準加以論述。被告是炒股軟件服務公司,其職責是收集整理市場資料主要是上市公司資料,制作自己的成品——客戶端供客戶使用??蛻舳舜篌w分3類:一是個股信息,二是基礎板塊,三是選股平臺。選股平臺是個概率性的選股方式,客戶并不要求百分之百的準確,個股信息來自上市公司公報,基礎板塊是由個股信息統計而來。本案爭論的是基礎板塊準不準、有沒有錯誤的問題,也就是基礎板塊與個股信息這兩個客戶端一致不一致的問題。被告跳過個股客戶端,說它的基礎板塊客戶端直接從上市公司公報來,把兩個客戶端的關系也就是兩個成品間的關系,變成了成品與原料的關系。就依被告的說法,國家對上市公公報的內容、發布方式、日期等都有明確規定,這也是對被告編制板塊的基本規定,原告也就 以上市公司公報為依據審視其個股、版塊的正確性,就這個意義上說,雙方對數據的入選標準認識是一致的。只是被告根本不如實、不及時根據上市公司公報制作軟件的個股信息、調整板塊成分股,還常常違背自己的“定義”胡亂行事,所做的狡辯沒有一項能成立。

  1、預盈預增板塊  被告的入選依據為,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與同期比較為正才算。可是,被告常常不僅把沒預盈預增的放到版塊里,有預盈預增的卻排斥在板塊外;而且把預盈預增的塞到預虧預減的版塊里,把預虧預減的塞到預盈預增版塊里,顛倒黑白。

  原告在起訴狀提出,2017年一季末預贏預增板塊277只,其中300076從16 年就虧損。被告辯稱該股2017-1-27發布業績快報盈利,計入板塊;2017-4-7發2017年1季業績快報虧損,1季正式報告(4月27 日)也虧損,2季度期間從預盈預增板塊中剔除(被告證據4第3頁)。數據是一季末的277只,截圖是6月25日,就是說,6月25日該股雖然虧損,但還在預盈預增板塊中。16年就是陰天,偶爾說要放晴,4月7日接著說還是陰天,結果4月27日一季度正式報告說的確是陰天,被告6月25日卻還說一季度是晴天,不是顛倒黑白嗎?下面就更邪乎:

  2019年4月3日預盈預增板塊共1304只股票,利潤率倒排序的前40只中,就有5只即12.5%一季度虧損,002333 于3月29日發1季預虧3000萬元-2200萬元,002387 一季度預虧45000萬元-35000萬元,002676 一季度預虧900萬元-600萬元 ,002069一季度預虧4500萬元-4000萬元,002059 一季度預虧2200萬元-1900萬元。顛倒黑白。(最新證據28)

  000563,于4月3日預報1季度盈利24189.58萬元,增長97.75%;300221,于4月1日預報一季度預盈19000萬元-20500萬元;002043,于3月30日預報一季度預盈7983.70萬元-9635.50萬元;002129,一季度預盈18000萬元-22000萬元;000409,于1月31日預報年度預盈3000萬元;600397于1月29日預報年度預盈7500萬元,預盈預增板塊中都沒有。(最新證據33)

  2019年4月4日預虧預減板塊952只, 其中000063預計一季度利潤80000萬元-120000萬元大幅增長114.79%-122.19%,卻列在4月1日的虧預減板塊中;300107 于1月21日發年度業績預增報告,列在預盈預增板塊中,3月15日發年度正式報告同樣盈利,卻被列入預虧預減板塊(最新證據30);300556 于2月28日發業績快報盈利增長312%,列在預盈預增板塊中,3月19日發年度正式報告同樣盈利,卻被列入預虧預減板塊。都顛倒了黑白。300148 于1月28日發年度虧損預告,虧106000萬元-110000萬元,4月4日的預虧預減板塊卻沒有。300242 于1月30日發年度虧損預告,虧125000萬元-125500萬元,4月4日的預虧預減板塊卻沒有。(最新證據31)

  (《民事再審申請書》11頁-13頁、41頁,《起訴狀》第2頁,《上訴狀》第 3頁、第7頁,新證據5、9,重點見《補充再審證據》;《民事監督申請書》10頁-11頁, 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再續)

  2、高送轉 板塊  被告的入選標準是:在交易所發布的權益分派報告中,選取有送轉的全部股票,進而選取派息高、或送股比例高、或配股比例高、或綜合水平比較高的股票(被告證據4第18頁)。可是,被告常常把送轉少的甚至沒送轉的股票放在版塊里,而把送轉多的排斥在板塊外。(起訴狀第3頁,上訴狀第7頁,《民事再審申請書》14頁-15頁、41頁,新證據6、最新證據3、《民事監督申請書》16頁,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

  請看 2017-4-10 20:40 來自 微博 weibo.com的消息:

  北青報今天的《今日社評》說,截至3月20日,10送10的114家。如果加上送10以下的,當然會更多。但是,指南針公司全贏版的送轉板塊還是48只,鬼蜮版的送轉板塊還是22只。就是說不管實際情況怎莫變,指南針公司概念板塊就是不變,任你提意見我就是不變,就是要欺詐你。多么蠻橫,多么霸道!伊達爾姆(原告網名)

  3、社保重倉板塊  被告的入選標準是:”最新的季度或年度為準,篩選出報告中十大流通股東有社保股東的股票“,“符合社保重倉標準的”。但具體標準是多少,被告始終沒拿出來。2017/3/14中國國航社保持股占流通股0.49%,被告說不夠格,而中國石化占比0.09%卻在板塊中。002503從16年就持有,18/03/31占比3.43%,該夠格了吧,為何還被排斥在板塊之外(新證據3。601288農業銀行、601328交通農行多年都有社保持倉,控盤度也比較高,卻不在版塊里;......每個時期都有占比高的不在板塊中,占比低的卻在版塊里。每次我都問具體標準究竟多少?被告始終沒有答復。(《民事再審申請書》6頁-11頁、40頁-41頁,《民事監督申請書》14頁-15頁,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窺一斑而知全豹》)

  4、證匯雙持板塊  本當是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央匯金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兩家同時持有才算。可是,被告常常是一家持有甚至沒一家持有也放在板塊中,兩家同時持有的卻排斥在板塊外。(《起訴狀》第4頁,《民事再審申請書》20頁、44頁,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

  5、QFII持股板塊  被告的定義是:“QFII持股板塊(客戶端...后臺管理....)提供的是最近1-2個季度中有QFII或與QFII有關股東的持股列表,入選依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最新季報或年報中10大流通股東。QFII認定:基于證監會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

  被告的路徑可歸結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原料)——上市公司公報(材料)——{“投資明細”(10大流通股東)個股成品、客戶端}——QFII持股板塊(集合成品、客戶端)

  本來,客戶買的是被告的軟件,是軟件的制成品:“投資明細”和據此做成的板塊這兩個客戶端,客戶看到的關心的也是這兩個客戶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是上市公司制作公報的原料,被告未提供;上市公司公報是被告制作“投資明細”的材料,原告直接看不到。“投資明細”和據此做成的板塊這兩個客戶端,是制成品的個體形態和統計綜述,二者應該一致。凡是有相同屬性QFII的個股,都應納入到QFII持股板塊中,凡是不具有相同屬性QFII的個股,都不應納入到QFII持股板塊中,否則就是錯誤的。這是由“共性寓于個性之中,總體是由個體組成的”這個不證自明的公理決定的??墒牵桓娴腝FII持股板塊與“投資明細”的10大流通股東常常對不上,投資明細10大流通股東有的版塊里沒有,版塊里有的“投資明細”里沒有。

  前面之所以這樣描述{“投資明細”(10大流通股東)個股成品、客戶端},是因為被告不承認板塊是從“投資明細”統計來的,而是直接從上市公司公報來的。如果承認板塊是從“投資明細”統計來的,18年5月以前“投資明細”根本未標注QFII,QFII持股板塊根本無從說起(請求檢察時提供的電話錄音);以后標得也不全,二者也常常對不上。那就按被告說的來吧:“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最新季報或年報中10大流通股東”??墒潜桓鍽FII持股板塊中的股票的股東,有的不在公報的10大流通股東中,在10大流通股東中的“股份種類”都是“人民幣普通股”或”未知”,既無QFII標志,也無境外投資者字樣,QFII持股板塊也根本無從說起。而且,由公告到板塊的制作工藝“后臺管理”是暗箱操作,客戶也看不到。至于由原料到材料,完全是上市公司的事,客戶更是不知底細。上市公司公報在被告軟件常看不到,看到的也常殘缺不全。如002233 于2019年8月6日發半年報,共169頁只能打開17頁,看不到股東持股情況。( 抗訴證據31)

  2020年3月31日,終于見到被告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原料)制作的“外資機構榜”。這些外資龍頭機構必然要顯示在上市公司公報的10大流通股東欄目里(材料),再過渡到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欄目里(個股成品),再據此統計成QFII板塊(集合成品)??墒嵌嗄陙肀桓娌]有顯示原料—材料這個加工過程,只說板塊(集合成品)是直接從上市公司公報的10大流通股東欄目里(材料)來的,跳過了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欄目(個股成品)?,F在承認了原料—材料這個加工過程,這樣你的加工鏈條就成了:原料—成品(外資機構榜)—材料—成品—板塊,成品成了材料的來源的邏輯顛倒的錯誤,仍然沒能掩蓋板塊(集合成品)是直接從上市公司公報的10大流通股東欄目里(材料)來的這個錯誤??蛻絷P心的是板塊(集合成品)與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個股成品)是否一致的問題,這是你應該提供的兩個客戶端成品。不正視這個根本問題,把加工鏈條拉得再長都沒用。

  可以承認被告是為了強調外資在股市的重要性,但又更進一步暴露了被告的錯誤。多次提到的601328交通銀行多年來就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這個qfii,不僅歷次QFII持股板塊沒有這只股,“外資機構榜”也沒有這只股。(申訴證據2)這就揭穿了被告的定義,“入選依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最新季報或年報中10大流通股東”;揭穿了”QFII認定:基于證監會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被告這個定義是錯誤的、虛妄的、騙人的。

  多次提到的601009南京銀行,從2010年就有法國巴黎銀行這個qfii,歷次板塊都沒有,“外資機構榜”的法國巴黎銀行卻持有該股。(申訴證據2)這也進一步暴露了被告的板塊與個股是脫節的,揭穿了被告的定義:“入選依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最新季報或年報中10大流通股東”的謊言。

  601328和601009這兩只股票投資明細的10大流通股東各有一個qfii股東,“外資機構榜”同樣兩個qfii股東,一只持有股票一只不持有,讓人相信哪一個?

  “QFII持股板塊......提供的是最近1-2個季度中有QFII或與QFII有關股東的持股列表"。就是說,最近2個季度中1個季度有QFII就應算有QFII,可是,被告只承認最近1個季度有QFII的。“或與QFII有關股東”,含糊其辭,如果指RQFII(人民幣境外投資者),則與QFII(外幣境外投資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投資者,證監會名錄也是分開的,不能混為一談,被告在實際上常常移花接木。

 ?。ā镀鹪V狀》第3頁,《上訴狀》第2頁、第6頁,新證據1、2,《民事再審申請書》1-6頁、38-40頁,《民事監督申請書》3-4頁,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

  6、先鋒平臺板塊“預盈預增”和“高送轉"的入選依據:每天對消息類數據進行匯總,模型自動分析當天的“預盈預增”“高送轉"關鍵字與股票之間關系,將有關聯消息的股票選出來。原告早就指出,先鋒平臺的預盈預增和高送轉的選股方式也不科學,不管是肯定、否定,還是一般性評論,不管正、負、0,只要有“預盈預增”或“高送轉”幾個關鍵字,不分青紅皂白就一律選進來。這對實際操作又有什么意義呢?被告老師講課時也說,軟件就是從海量信息中把有用的信息濾出來,否則就是制造噪音、荒蠻。

  以上被告這些說法都是在訴訟中擠出來的,以前并沒有公示、注釋,侵犯了客戶的知情權。

  雖然客服王平曾回復:“為避免未來用戶繼續產生誤解,我們會統一將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改用概念板塊中的股票,同時將送轉概念改名為‘高送轉’。”我當時就表明,不是客戶誤解,是你們違反了同一律??墒潜桓嬖诜ㄍド先詿o理狡辯,至今也無改進。

  二、原告在《民事監督申請書》中要求法官說出“周期”的定義,說出“周期”理念的客觀依據和法律依據,拿出“周期”標本,說出哪些“股票軟里的相關基礎數據的變化會有一定的周期”?特別是被告股票軟件里與原告爭議的相關基礎數據的“周期”是否合理合法?說具體的,別打馬虎眼。我分別 QFII持股、社保重倉、券商重倉、證匯雙持、保險等10大流通股東的板塊,特別是預盈預增、預虧預減、高送轉等有關業績和分配的板塊,做了批駁??墒?,《決定書》 對“周期論”只是籠統地重復了法官的語句,沒有回答周期的定義、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沒有對爭議的板塊加以說明。我不得不就有關情況再略予闡述。

  基礎概念板塊就是相同屬性個股的統計表,只要打開原告的證據,把個股與板塊一對比,其錯誤就可立判??墒欠ü侔l明了一個“周期論”,企圖把被告的錯誤掩蓋起來。被告說它的板塊數據都來自上市公司公報。國家規定上市公司季報應在季度結束后一個月內陸續公布完畢,半年報應在二季度結束后兩個月內陸續公布完畢,年報應在次年四月底前陸續公布完畢,業績預報一般應在季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公布,這就是國家規定周期。而被告卻是在公報全部公布完畢之后兩個季度內定期、批量調整成份股,實質就是在國家規定的周期之外自己又憑空加了一個“周期”。被告承認它的“數據具有滯后性”,(2018年3月14日一審開庭筆錄第5頁)就是說沒有隨著上市公司公報的陸續發表,按時、及時、隨時、即時調正板塊成分股,必然造成數據不準確。更何況被告承認“可能存在于實際情況不一致”。被告的“滯后性”雖然是“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但沒敢用“周期”這個詞。一審法官“發明”了“周期”這個詞,二審法官還做了進一步的闡述,就是給被告這種赤裸裸的的“滯后”加了一層迷人的理論色彩,把它美化了,但仍難掩其錯誤的實質。

  1、預盈預增 顧名思義是在正式報告出來前對業績的預測,年度預報一般應在次年1月底前,季度預報一般應在季度結束前一個月內。時間性很強,應該及時跟進,及時調整,不應該在上市公司預告之外再有甚麼“周期”;預測是面向未來,不是記載歷史,正式報告出來了,就失效了應該歸O,新的預測出來了,舊的預測也就失效了。預盈預增魅力也很大,含權(正式報告未公布)的比不含權的、已填權的股票,更吸人眼球,對實現管理層提倡的價值投資,具有最直接的意義。被告老師講課一再提示客戶要重視預報,說預報比正式報告更重要。原告是以“F10”的最新提示和上市公司業績預報為依據的。一季末的數據是在年、季報截止日后的5/5為時點,半年的數據是以半年報截止日8/31為時點,3季度數據是以3季報截止日10/31 為時點, 這時的預盈預增只能分別是對2、3、4 季和年度的預測。被告的“入選依據為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就是不管預報是否有效統統保留。“從發布期開始到發布期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成份股”。被告不是不承認有發布期要求嗎,你的“發布期開始到發布期結束”不就是發布期?即使是自發行為也應合乎邏輯,不能隨意亂來。“實際情況”何所指?“不定期調整”,完全是主觀隨意性。上市公司好比氣象臺,它隨時發布天氣預報,被告好比電視臺,也應隨時報道,不應再設“周期”耽誤。氣象臺的預報變了,電視臺也應隨之變,氣象臺的預報到期了實現了,電視臺就應從預報中刪除??墒潜桓孢@個電視臺怎末做的呢?只要“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不管有沒變化、到沒到期、實現沒實現,統統“到發布期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成份股”,而不是隨時調整,“實際情況”也不清楚。這就是被告的邏輯!

  前面說到,2017年一季末預贏預增板塊277只,其中300076從16 年就虧損,2017-4-7發2017年1季業績快報虧損,1季正式報告(4月27 日)也虧損。被告說,該股在2季度期間從預盈預增板塊中剔除(被告證據4第3頁)。板塊數據是一季末的277只,個股截圖是6月25日。就是說,6月25日該股雖然虧損,但還在預盈預增板塊中。不僅顛倒了黑白,也打亂了周期。從2季度開始的4月1日,或從發1季業績快報虧損的4月7日,或從1季正式報告也虧損的4月27 日,至6月25日2季度內這莫長的時間,都未從預盈預增板塊中剔除,即使6月26日至30日2季度僅剩幾天從預盈預增板塊中剔除,也是“馬后炮”了。這當然是被告承認的“滯后”了,這難道就是法官說的“周期”?

  我在起訴狀還提出,2017年11月1日預贏預增板塊745只,600309 000725 600390 000717 300293等都沒預告;而有預告的002352 601388 600516 002454等卻不在預盈預增745只中(起訴狀第二頁)。被告答非所問,狡辯:600309于2017-1-18發布16年度預增,2017-02-25記入(晚了1個多月-原告注),后因二季度第一波快報公司中無該股,于2017-06-26調出。2018-1-20發布17年度快報2018-02-09計入至今。原告隨即駁斥:600309 四月底正式報告出來后17/6/26才調出,滑天下之大稽!至于600309因發18年報計入至今,牛頭不對馬嘴,這里說的是17/11/1。在上訴狀我又指出: 600309 于17/1/18發布16年度預盈報告,16年度和17年1季正式報告分別于4/11、4/15發布,6/26才從板塊調出。如此馬后炮,就心安理得嗎?!計入板塊遲了一個多月,調出板塊晚了兩個多月。本來說的是3季度沒有預贏預增,被告先用之前的16年度預增來搪塞,又用2018-1-20發布17年度快報、2018-02-09計入至今來頂崗,也晚了20天,這就是你們所謂的“周期”?(《起訴狀》第2頁,《上訴狀》第4頁,《民事再審申請書》第12頁,《民事監督申請書》第10頁,《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1、續、再續)

  2018/3/14一審當天,預盈預增概念板塊1642只,之中的002316  601388 沒預盈預增,之外的1957只盈利率大的40只樣本中,有9只即22.5%實際預盈預增而板塊中卻沒有(證據11-5),一審法官把這一項歸結為證據10說,軟件截圖證明在2018年3月14日選取的萬方發展等3只股票,該3只股票屬于預盈預增股票,但在預盈預增板塊中沒有該3只股票信息。與原告說的大相徑庭。

  被告的狡辯遭原告批駁后,法官再未向被告質證,在判決中也未涉及預盈預增板塊。

  上訴狀 2018/05/05一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1169只,按盈利率排序大中小各取100只共300只樣本,144只近50%實際沒預報卻在板塊中。000010 于1/31預告17年度虧損,4/27同時發布年報與一季報,都虧損,1999年以來從沒分配過。603518  17年業績預報18年1季業績預報發布日分別是1/27和4/3,正式報告發布日分別是3/9和4/18,分配也于4/25實現,好比糧食都分到家了,還在預報產量。600615 這只股票,1/31發業績快報,3/31發年報,4/28發一季報和中期預報,預計中期利潤350-550萬;300568、2/26發業績快報,4/03發年報,4/10發一季報和中期預報,預計中期凈利潤大幅增長,卻都闕如也。就是說,不僅過時的天氣預報電視臺還天天在報,氣象臺有預報的電視臺卻不報,甚至氣象臺報的天陰電視臺卻報成天晴。(新證據5、9)

  更能集中說明問題的是《補充再審申請書》第4頁關于600738這只股票的分析。該股 19年1月10日預報18年盈利大增,1月31日發布年報,盈利已經實現,2月11日還列在預盈預增板塊中。實際天氣狀況知道了,還在天天預報。(最新證據24)

  該股1月31日年報發布了派16元的分配預案,3月8日紅利也發了,而3月8日財報掘金插件發財龍高送轉概念板塊里卻沒有該股??墒牵?月8日財報掘金插件的發財龍公告高送轉板塊和概念板塊的高送轉里都有這只股。按照一審法官的定義,財報掘金插件的發財龍高送轉概念板是預判。現在是上市公司有預告,  被告的軟件沒有預判;反映實際分配的公告高送轉板塊,特別是反映高端分配的概念板塊的高送轉,卻赫然有名,沒有預判卻有實際結果。這個結果是3月8日由單獨的實施公報發布的,不是由早在1月31日的年報發布的。事實再一次證明,一審法官用下一年度報告確定上一年度分配實施狀況的說法,多么荒謬—“周期”混亂、錯位!(最新證據25)

  再把該股上年的分配和板塊捯一下。該股18年半年派1元,10月10日實現,可是18年11月19日財報掘金插件的發財龍高送轉概念板塊、發財龍公告高送轉板塊、概念板塊的高送轉里都沒有。按照被告兩個季度調整板塊的說法,現在距18年6月快三個季度了,怎末還不調整?(最新證據9、26)

  請問法官,這樣混亂的“周期”合理嗎?合法嗎?

  預贏預增板塊2019年9月3日有187只,2019年11月4日有33只,隨機未發現不應在板塊中的,大有改進,值得點贊,卻反襯出以前是有錯誤的。也說明只要加強管理及時維護數據,就不難做到板快數據正確。

  2、高送轉  上市公司分配,一般先在正式年季報中發預案,以后再發實施公告。被告的調整方式:每季度報告結束后至下次報告發布前的一段時間內,調整成份股。一審質證時被告說,“關于補充證據3,是否實施的依據是最近一個年度是否發布年報并實施了高送轉,2018.4.9的時間點,顯示的信息應該是2017年度年報是否發布并實施了高送轉,很顯然,在4.9時是不可能有公司實施并發布了高送轉,因此信息全部為否。”(一審2018年4月23日開庭筆錄第3頁)針對被告“在4.9時是不可能有相關上市公司發布年報并實施了高送轉”的妄斷,原告僅舉了一個例子:300476勝宏科技18/3/16就實際派現3元轉增了8股,實施了2017年度的分配方案。(《質疑一審法官》第7頁、新證據13)被告再無回應,法官也未追究。還有,如果因為2017年度年報沒有發布并實施了高送轉,“因此信息全部為否”,那麼請看,603988中電電機2017年度年報是在4.9之后的4.14發布的,為何卻“是”了?(補充證據3+)你們的“周期”就是不顧事實的胡說嗎?

  之后,原告又以純邏輯知識加以駁斥。按邏輯,全稱判斷,不管是肯定或否定,只要有一個相反事例,就不能成立。上述被告的妄斷這就是一個全稱否定判斷,勝宏科技就是一個相反事例,這樣被告這個判斷就不能成立,原告觀點就應該是正確的了 。同時還舉了一個之前用過的例子,批駁了被告“空檔期”的自相矛盾。000550的年報18/3/24發布,其中的分配預案18/5/4尚未實現,18/4/9必未實現,“是否實施”卻是“是”(上訴狀第5頁、新證據7 )。被告利令智昏,學養有素的法官怎末也跟著被告走,判決“ 故在相關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之時,相應股票的實施狀態為“否”,不屬于數據不準確,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實施狀態屬于“是”,系其自身理解有誤。”,其實原告只是指出,被告這個定義既無法規依據也不合理,與實際情況不符,該“是”的“否”了,該“否”的“是”了,被告的實際做法也違背了自己的定義,陷于邏輯混亂。二審法官、再審法官都未理睬(《民事再審申請書》第36頁)

  從實際來看,16年的分配除極個別外都會在17年實施,正如原告證據4顯示的那樣。既然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2018年4月9日的“是否實施”當然是指16年的分配,所以基本都應該“是”。即使2017年報發布了并且有了分配預案,那也不能改變16年的分配狀態,所以原告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實施狀態屬于“是”符合客觀實際,并非“系其自身理解有誤”,倒是法官“自身理解有誤”。

  請回答在以下4只股票上誰真誰假、誰對誰錯:300476勝宏科技18/3/16就實際派現3元轉增了8股,實施了2017年度的分配方案,應該“是“還是應該“否”?為甚麼直到7/17板塊里還沒有?(新證據13)603988中電電機2017年度年報是在4.9之后的4.14發布的,為何卻“是”了?不是說“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之時,相應股票的實施狀態為“否”,不屬于數據不準確”嗎,那實施狀態為“是”,是不是錯了?000550江鈴汽車的年報18/3/24發布,其中的分配預案18/5/4尚未實現,“是否實施”卻是“是”,對不對?601166興業銀行,+2015年分配于2016年6月6日實現,2017年4月7日“是否實施”卻為“否”+,2016年度分配方案17/4/29發布,實際分配于2017/6/14實現,2017/12/25截圖為“是”,2018/4/9又變“否”了,2017年度分配預案于2018/4/23發布。2018/4/9的“否”,是對2017/12/25的“是”嗎,顯然不對;是對2018/4/23發布的2017年度分配預案嗎,根本無從談起,除非你有未卜先知的的特異功能。(證據4、補充證據3、新證據7,+ 《質疑一審法官—補充上訴狀》6-7頁)

  一審判決書把上述被告的證詞故意改成了:“對證據14,同證據12,是否實施的依據是上一個年度是否發布年報并實施了高送轉,也就是在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9日的時間點(法官在證據14誤為2017年4月9日,一審判決書第7頁—原告注),所展示的股票是相關上市公司在2016年度有高送轉的行為且在2017年1到3季度業績符合入選標準,然后根據相關上市公司所發布的2017年年報及此后的有關利潤分配的公告來確定是否實施,而在該時間點是不可能有公司發布年報并實施了高送轉,故信息全部為否,而且根據尚天林提交的證據2所顯示的內容,也正好說明上述內容,該證據顯示;在2017年第一季度時,是否實施全部為否,而到2017年12月25日時顯示已經實施了。”(一審判決書第8頁)

  判決書這段文字有以下幾個錯誤:

  1) 把對證據14與證據12混淆了,證據12證明的是湖北宜化2017年3季度有無qfii持股的問題,不是有無年度分配的問題;證據14說的是至正股份多年沒有分配,根本不應放在高送轉板塊里,不是高送轉是否實施的問題。(法官對證據14歸結就有錯誤,證據14是法官從原告補充證據3轉化來的,至正股份的個股信息是從2013-12-31到2017-06-30從未分配的截圖,根本沒有“該股票實際已經實施‘高送轉’”的信息。截圖時間是2018年4月9日,不是2017年4月9日。—一(審判決書第7頁,上訴狀第4頁,再審申請書第16頁)

  2) 把2017年度年報是否發布并實施了高送轉,改成了2016年度有高送轉的行為且在2017年1到3季度業績符合入選標準,且把二者混淆了。2016年度有無高送轉的行為是由2017年發布的2016年年報定預案,之后再發實施公報來完成,與2017年1到3季度業績沒有關系。前面要用年度報告確定季度持股,這里又要用季度業績確定年度分配,在周期上來回倒騰。

  3) 2017年年報及此后的有關利潤分配的公告,是確定2017年分配預案和實施的依據,不是來確定2016年高送轉的行為是否實施依據。

  4) 原告證據4例舉中國神華2015年的分配已于2016年7月實現,但2017年4月7日仍為“否”。被告始終沒有回答這個問題,開始以同版幾只股票5、6月實施了高送轉來搪塞,但又拿不出標有“是”的證據;后又用2017年12月25日的“是”來辯護,最后又用2018.4.9的時間點,2017年度年報沒有發布并實施了高送轉,來否定2017年12月25日的“是”,即否定2016年的分配。

  這樣,法官就用渾水摸魚的手法,為其錯誤的判決做好了鋪墊。對此處及判決的錯誤原告多有批駁,此處不贅。在此僅指出,法官不僅混淆了事情的性質,還在“周期”上劈了岔、錯了位。

  被告庭審時杜撰了一個“空檔期”為其錯誤辯解,說2016年的分配2017年實現了,需要等2018年公布2017年年報來確定2016年的分配是否實現;從2017年1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2017年年報全部發布完畢后兩個季度,必然出現一個“空檔期”,是否實施全部為“否”。“空檔期”在法庭上是法官與被告反復訂正的,判決書雖未出現“空檔期”三個字,但意思是明確的:16年的分配,由18年發的17年年報確定。

  為了批駁被告的錯誤,也便于法官和檢察官理解,我做了一個流程圖,(附后)把各個時期預告和實施的關系說得一清二楚。

  3、國家規定,上市公司年報應在次年4月30日前隨時發布,1季報應于4月30日前隨時發布,半年報應于8月31日前隨時發布,3季報應于10月31日前隨時發布。按道理被告的QFII持股、社保重倉、券商重倉、證匯雙持、保險等10大流通股東的板塊,也應隨著上市公司公報的發布,隨時調整板塊的成分股。退一步說,也應在全部公報截止日調整板塊的成分股。但被告卻是“在每季度報告全部發布完后一段時間(后改為2個季度)內,根據實際情況,批量調整成份股。”原告一直追問,調整方式有法規依據嗎?有公示嗎?有注釋嗎?合理嗎?上市公司報告在規定期間是陸續發布的,為何非得全部發布完后2個季度內調整?實際情況指什么?為何非得批量調整?被告始終沒有回答,法官也未質證。原告借用二審法官的例子指出,一個機構10月初買了一家公司相當數量的股票一直持有,公司次年1月發布年報有這個股東,而你們的概念板塊在4月30日之后2個季度內批量調整成份股。這樣要從你們的板塊知道該機構持有這家公司的股票,就得到10月初,晚了一年,“黃花菜都涼了”。板塊是作為選股向導的呀,嗚呼,哀哉!(《 民事監督申請書》第5頁)那就按被告自己定的“周期”,在每季度報告全部發布完后2個季度內調整成份股吧,又不是。如以前多次提到的601009 601328多年前就有QFII持股卻仍不在板塊中。(《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第1頁)

  601328交通銀行,從2008年2季度,就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這個QFII股東,其后除18/3/14的269只的QFII板塊列有交通銀行外,17/5/5、17/11/01、18/5/5、18/06/11、18/7/31  18/8/3、18年3季度,以至19年1季度、2季度、3季度、年度的板塊中,都未見交通銀行的影子。它的2020年一季報、半年報已經發布,仍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這個QFII股東,12年了,為何還不調入板塊呢?(申訴證據2,起訴狀第3頁、證據1、2、3,上訴狀第3頁、新證據1、2、9、18,再審申請書第39頁、最新證據1-1,抗訴證據2)被告或說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這個QFII股東,買的是H股不是A股,但是第一,你有說明或注釋嗎?為何與A股股東混在一起?第二,本來2017年第三季度295只的板塊中沒有該股,你為何于2017-11-09把它加到QFII持股板塊中?(被告證據第9頁)第三,就依你所說,下面601009和603605兩只股票都是A股沒有H股,又怎末解釋? 601009從2012年就有巴黎銀行持股至今,板塊中卻沒有該股。(再審申請書第39頁、最新證據1-1, 申訴證據2)603605,從17年4季度上市就沒有QFII,它的18年報和19年一季報分別于3月29和4月19發布,10大流通股東中仍然沒有QFII蹤影,但仍然保留在板塊中。(抗訴證據3)

  前面提到的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多年都有社保股東,而版塊里長期沒有;(《民事再審申請書》第6頁、一審證據5、二審新證據14)大唐發電從16年就沒有QFII和社保股東,卻突然出現在18/8/3的QFII和社保板塊中(《民事再審申請書》第8頁、二審新證據18、19)。

  你們的”周期“究竟多長?3年5年?10年8年?被告不僅有超過兩個季度整個板塊紋絲未動的(2019年4月30日,qfii持股與18年3季度一樣),也有不到兩個季度就“批量調整成分股”的( 截止2019年4月19日,證匯雙持板塊321只股票,與18年3季末264只互差,18年4季度新增加80只、減少23只。)(《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第1頁、 抗訴證據4)許多證據都說明,法官替被告被告打掩護的”周期“就是隨心所欲亂彈琴。

  4、被告和法官都強調,“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無統一的標準”,那你在證監會的行業、地域板塊之外,又自行制定了自己的行業、地域板塊特別是概念板塊,就沒有法律依據。而你自行自定的行業、地域板塊是按照國家規定的上市公司公報的周期隨時調整成分股的,你自定的概念板塊卻“滯后”(2018/3/14一審筆錄第5頁)于國家規定的上市公司公報的周期之外另有自己的“周期”,豈不自相矛盾?前面說過,雙方都是以上市公司公報中的數據為基礎,實際就是承認'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已經有了“統一的標準”。如果說國家沒有統一標準,原告也就是社會公眾所主張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合理不合“法”的話,那么被告的“滯后”導致數據不準確、不完整、不真實,就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退一步,就按被告的調整方式即“周期”的"定義",正如前述,被告也常常違背自己的“定義”,言而無信,自相矛盾。(《民事再審申請書》第37頁)

  二審法官也是否定股票指數是隨時變化的,原告在上訴狀和二審法庭上都說出了滬深指數和被告流通股指實時調整的例子。在二審法庭上法官斥責我“不能這麼說”。現在二審和再審法官承認了“股票指數是隨時變化的”,這就否定了被告和二審法官的根本前提,確認了原告的根本前提。既然“股票指數是隨時變化的”,原告和公眾要求隨時調整基礎板塊數據就是理所當然的了,要求基礎概念板塊數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就是理所當然的了。承認了“股票指數是隨時變化的”這個根本前提,被告所有辯解當然就站不住腳了。不過,法官也有辦法,發明了一個“周期論”,把被告的“滯后”理論化了,但也掩蓋不了被告軟件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實質。上市公司的公告分年度和季度等周期,還有臨時公告如業績預告分配實施等,被告的基礎概念板塊應以此為基礎,隨時調整板塊的成分股,同時各個“周期”也不應混淆??墒潜桓婧头ü俪8慑e位的事。一審爭論的一個問題是3季度QFII板塊是否準確,其中涉及湖北宜化這只股票,17年3季度是否有QFII持股的問題。該股從2015年至17年12月31日,在“F10”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從未有QFII字樣,被告改版前的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也從未有QFII字樣。一審判決書說“鑒于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無統一的標準,故在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時,北京指南針公司將該股票列入QFII持股板塊并非系數據不準確”。本來是3季度的板塊準不準的問題,法官卻用年度報告未發布來否定該股3季度沒有QFII持股的事實,“周期”劈了叉、錯了位。被告提供的兩大摞上市公司公告,都是到3季度的,來證明3季末的板塊數據的“正確性”,法官在這里怎末扯到2017年年報上了?(《再審申請書》第3、4頁等,一審補充證據1、二審新證據11)

  對于“財報掘金”插件高送轉是否實施的問題,一審判決書說:尚天林所指的“財報掘金”中的有關是否實施問題,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該插件所顯示的信息系預判上一年度的“高送轉”情形,故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的實施狀態,需待2017年的年度公報以及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這又是“周期”劈了叉、錯了位。    原告本來質疑的是財報掘金高送轉“是否實施”一列,2017年5月以前全是“否”,舉例中國神華的2015年分配,已于2016年7月實現,但在2017年4月7日以前的插件列表的“是否實現”仍顯示為“否”。被告一直未回答我的質疑,而用一些股票17年5、6月實現了16年的分配來搪塞,并未拿出標有”是“的證據;又用這些股票12月的”是“反駁我,繼而又以”需待2017年的年度公報以及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來狡辯,否定12月的”是“。判決書承認“該插件所顯示的信息系預判上一年度的‘高送轉’情形”,“預判”從何而來呢,就是次年發布的上一年度報告的分配“預案”,“預案”尚未實施也就是“預判”沒有實施,“是否實現”一列應該填“否”,實施了才應該填“是”。實施的根據也就是填“是”的根據是什么?是之后發布的實施公報。年度報告是“預案”的載體,是“預判”的根據,不是實施的載體,也不是“是”的根據。之后發布的實施公報才是實施的載體,“是”的根據。一審判決書要用2017年的年度公報來確定“前一年度(16年)的“高送轉”情形”,不僅把依據弄錯了,也把“周期”搞混了:16年的分配,要用18年發布的17年報來確定,這樣,16年的分配客戶18年才能知道。“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應屬于‘是’“,不是原告”自身理解有誤”,而是法官的理念根本錯了。(《起訴狀》第4頁,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1頁,一審證據4、補充證據3,《上訴狀》第4-6頁,新證據6、7、 8、10,《再審申請書》第16-20頁)

  5、被告不承認股票數據是隨時變化的,甚至不承認數據的客觀真實性。被告一審時就明確說“很少有隨時調整成分股的指數”。“如果成分股每天變化,在季度或年度發布期初期會因大量股票尚未發布報告,導致板塊成分股的數量將會從幾百只銳減為幾只、十幾只,在報告的發布期結束前,指數的波動只是少量已發報告股票的波動,影響股民對整個板塊走勢的判斷。”(被告證據4第16頁)二審時還說“數據本身就是具有這樣的固有缺陷,根本就無從保證完全的真實、準確、完整。”(18/8/6王平(2011955) 13:19:34) 對此,原告用數據是事物數量屬性的表現的哲學原理,用上證指數、深證指數,被告的流通盤指數、行業板塊、地域板塊等的隨時變化,給予了有力駁斥。指出,凡是數據都“固有缺陷”,都固有“原罪”,那世界上還有什么客觀真實性可言呢?并指出,本來可以以上季板塊為基礎(當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報告有變你就及時變,報告沒變你就不變,既保證了及時性又保持了連續性,也不會造成板塊成分股的數量銳減誤導股民,多好啊!哪有會計在新年伊始,就把去年的賬目統統清零,只記新發生賬目的?也沒有在五六個月甚至八九個月后,才統一記載新帳目的。

  被告無以對答,卻拿它的軟件數據“滯后”來強辯。什么是滯后?滯后是相對于及時、按時、隨時來說的,就是沒有按時、及時、隨時根據上市公司公報,確定10大流通股東窗口數據,制作、調整相應的板塊數據,造成了數據不準確、不完整、不真實。被告說它從未承諾過原告也就是社會公眾所主張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訴求,實際又以原告也就是社會公眾所主張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為前提、為標準,承認了自己的數據不及時、滯后了,因而也就承認了自己的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自相矛盾了。這就承認了原告也就是社會公眾所主張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合理性,被告滯后是不合理的。要不,就根本不應該提出滯后不滯后的問題。

  6、你們的“周期”從何而來?二審判決書說,股票軟件因其股票本身的不穩定性,有其獨特的性質,因而股票軟件數據的采集中,必然要考慮這一不穩定因素。股票本身的不穩定性是什莫?二審判決書說,“比如,甲公司今天買入某乙公司的股票,成為一公司最大的持股股東,但明天甲公司就可能將該股票賣掉,也可能持續持股相當長的時間,因而股票軟件數據的采集中,必然要考慮這一不穩定因素,要綜合年度或季度公報等資料進行調整。”(二審判決書第13頁)

  原告早就指出,股票本身有不穩定的一面也有穩定的一面,正如所有事物都在不斷發展變化,也有相對穩定的情況。隨著股票交易的進行,股東持股情況也在不斷變化,炒股軟件的數據也應隨之變化。一般版本做不到與“時”與“日”俱進,也應與上市公司報告銜接。盡管一只股票中,股東進進出出不斷變化,但每季末的股東都是確定的。就拿上述二審判決書的例子來說,甲某買入后沒有賣掉一直持股到季末,是公司最大的持股股東,它必然在10大流通股東中。股票軟件只要根據上市公司的報告,及時把10大流通股東放在軟件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里,并據此做成板塊就齊活了。但被告的板塊數據與上市公司的報告嚴重脫節,實際常與季報或年報不一致。這與股票本身的不穩定性有什莫關系?開始被告和法官否定“數據是隨時變化的”,認為數據是穩定不變的,來為數據“滯后”“周期”辯護;這里又用“股票本身的不穩定性”,認為股票是變化的不穩定的,來為數據“滯后”“周期”立論。手法是矛盾的,目的是一致的—為錯誤開脫。

  7、北京高法裁定書說,本案中,所涉及的數據不準和不一致問題,源于雙方對諸如數據的入選標準、數據的調整周期等方面存在認識不一。股票軟件的數據采集中,要綜合年度或季度公報等資料進行調整。股票指數是隨時變化的,但股票軟件里相關基礎數據的變化會有一定的周期。這段話是從二審判決書是抄來的,但前面少了一段:“股票軟件因其股票本身的不穩定性,有其獨特的性質,尚天林所主張的數據錯誤主要體現為同一軟件的數據不準確及不同軟件的數據不一致。“中間還少了一句:”必然要考慮這一不穩定因素“。檢察院的決定書對裁定書這段話則是照抄不誤。為什么刻意規避“股票本身的不穩定性”“這一不穩定因素”?前已述及,它與板塊的“周期”沒有有關系,那為什莫法官和檢察官還要維護用它做的錯誤判決呢?天知道!

  股票軟件有什么獨特的性質?二審、再審法官都沒說,檢察官也沒說。  原告認為,炒股軟件是中介、“二傳手”,它的作用就是把紛繁的海量股市信息,過濾、制作成簡單明了的指標、板塊、欄目等,方便客戶使用。這些指標、板塊、欄目等,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告指出的“同一軟件的數據不準確“的”數據錯誤“,就是因為被告的軟件違背了“軟件的獨特性”。本案爭論的是被告軟件基礎概念板塊準不準的問題,應不應再有“周期”的問題,不是股票數據本身準不準、應不應有“周期”的問題。股票數據本身準不準、應不應有“周期”的問題,已由國家規定的上市公司公報的內容和時間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責任解決了,被告的軟件跟著走就是了,不要把股票本身、上市公司本身(材料)的問題與你的軟件(產品)的問題混為一談,不要你對上市公司公報的內容和時間負責,你也不應在國家規定的上市公司公報的的周期之外再設“周期”。被告說上市公司”經常會出現錯誤修正的情況“。(18/8/6王平(2011955) 13:19:34)我指出”上市公司數據錯了,不要你們負責,你們數據與它們一致就行,上市公司沒按時發公告,也不要你們負責,你們周期與它們一致就行。問題是你們的數據、周期與它們不一致,錯在你們管理混亂不維護本應一致的、正確的數據、周期,錯在你們的加工制作環節的隨心所欲。它們錯了,改了,你們跟著改了,也不要你們負責。“你們還有什莫理由為自己的錯誤辯解?請問法官和檢察官,我說的沒有道理嗎?

  法官說“股票指數是隨時變化的,但股票軟件里相關基礎數據的變化會有一定的周期”。缺乏論證。股票指數一般是指上證指數、深證指數、中小企業、創業板等反映市場總體或某一方面的情況的數據,確實是隨時變化的;被告軟件里的流通盤指數、平均股價指數、活籌指數、行業板塊、地域板塊等相關基礎數據,也是隨時變化的,并沒有什么“周期”。對反映上市公司經營、分配和股東持股等情況的公告,國家規定有“周期”,具體“周期”前邊說過,不再贅述。需要說明的是,不同周期的公告必須在規定的時期內公布完畢,但在規定時限內是隨時公布的,不是在截止日集中一次公布完。本案爭論的是被告概念板塊里以上市公司公報為依據的板塊如預贏預增、社保重倉、QFII持股等數據準不準的問題,應不應隨著公報的公布隨時調正板塊成分股的問題,在國家規定時限外還應不應該再有“周期”的問題,既不是上述被告軟件里相關的基礎數據如流通盤指數、平均股價指數、活籌指數等,也不是被告概念板塊里以政策、形勢、技術等為依據的板塊如雄安新區、自貿區、區塊鏈等(這些板塊有一定的隨意性)。我訴訟的事項是具體的、明確的、有限的,這點我在訴訟過程中特別再審申請書里說的很清楚。被告曾經把爭論擴大為市場行情數據(開收高低)準不準的問題,甚至客觀數據本身“固有缺陷”的問題,我都給予了駁斥。現在法官、檢查官又把這個問題擴大、泛化為股票軟件里相關基礎數據,又沒有說出這些數據為什么“會有一定的周期”。被告、法官、檢察官隨意擴大了我的訴訟范圍,擴大了爭論的范圍,又拿莫須有的謬論否定我的正確主張。這不就是“诪張為幻”嗎?

  “股票軟件的數據采集中,要綜合年度或季度公報等資料進行調整”??磥矸ü?、檢察官都根本無視業績預報、分配實現和其他臨時公告,這也是錯判本案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何綜合調整呢?法官、檢察官也都沒說。原告認為,綜合調整就是綜合統計,把上市公司公報中的數據(材料)分門別類做成各種板塊(產品):把公報里的10大流通股東先做成投資明細的客戶端(在k線界面),再據此做成各種10大流通股東持股的板塊;把業績預報的公報先放到“F10”的最新提示欄目,再據此分別做成預贏預增、預虧預減板塊;把公報里的預分方案和實際分配公告先放到“F10”的歷年分配欄目,再據此分別做成財報掘金高送轉板塊和概念板塊里的高送轉板塊......各周期的報告只反應各周期的情況,不能交叉;各周期的板塊也各自獨立,不能相互替代。一審法官用年報認定季度板塊的做法,用17年年報否定16年的實際分配的做法,都是周期錯位、劈叉,是錯誤的。

  從這個綜合調整過程來看,上市公司的公報數據首先落腳在個股層面的有關欄目,再由此分別做成各種板塊。問題就出現在這第二步,公報出來了個股層面一般都能及時反映出來,板塊的成分股被告說要等以后才能調整,這就是被告承認的“滯后”,法官、檢察官把“滯后”美其名曰“周期”。我把這種情況稱為個股是“現在時”,板塊是“將來時”。個股反應及時,板塊卻有“周期”,為何?為什末被告自定的行業板塊、地域板塊成分股都是隨時調整的,而被告自定的概念板塊中有上市公司公報作依據的這部分板塊卻有“周期”?這樣做有客觀必然性嗎?沒有!“有法規依據嗎?沒有!完全是為管理混亂不及時維護找借口!

  也許被告會說,它是用”后臺管理代碼Z02002 “綜合調整的。后臺管理是你的工藝過程,客戶看不到??蛻艨吹降氖?ldquo;客戶端代碼B02002”和K線右側投資明細下的10大流通股東欄目。這兩個客戶端才是你的產品,它們從哪來?二者為何不一致?

  8、被告二審時說,"以目前的行業慣例,該類軟件的數據都是滯后的,并且是定期更新的,沒有任何一家相同或類似的企業或者相同的或類似的產品提供實時更新的服務"。(民事二審詢問筆錄)說得多絕!謊言畢竟掩蓋不住事實。被告一審時列舉了“同行其他公司競爭軟件產品相同板塊比較圖,證明不同軟件在設計理念上不同,導致軟件數據不一致。”(一審判決書第9頁)意在指責我以此來誣告它,我當時就指出我只對被告的軟件“無意那其他公司的軟件做比較”,被告是“诪張為幻”。二審法官諷刺我炒股不懂得參考多個軟件做股票。出于好奇,我在分析被告的業績預告板塊時,偶爾拿被告的高價軟件與大智慧的免費軟件對比了一下,發現大智慧的免費軟件比較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被告的高價軟件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例如000563陜國投這只股票,2019年4月3日上市公司發預增報告,大智慧的免費軟件當天就列入了“盈利大幅增加”板塊,而被告的高價軟件的“預盈預增版塊”卻不見蹤影......(《補充再審證據》第2頁,最新證據33)。一審時極力闡述各軟件的不同,二審時又聲嘶力竭強調各軟件的根本相同,這不是明目張膽地欺騙嗎?其實,被告軟件自己在面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時,也是隨時變化的。如600738 因公司回購股票,18年10月19日和10月31日,“F10”的10大流通股東兩次變動,雖然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直到19年1月31日年報發布,2月1日才變成18年12月31日的,但畢竟還是隨著年報的公布及時變化了,沒有等到4月30日全部年報公布完后的兩個季度內批量調整。(《補充再審申請書》第5頁,最新證據27)

  法官、檢察官無視事實,還用“周期”為被告的滯后開脫,如此縱容被告,真讓人無言。

  9 、被告的周期是混亂的 ,先是承認2017/11/01的QFII持倉295只股票是三季度的 ,并對板塊不準進行了狡辯 ;后來說2018年3月14日的qfii269只板塊是2017年3季度的,一會兒又說2018年5月5日的qfii148只板塊是2017年3季度的.....(一審2018年4月23日開庭筆錄第2頁).原告質疑:原告先后提供的QFII板塊有:2017/5/5一季末,板塊成分股284只;2017/11/01三季末 ,QFII持倉295只股票;2017/12/29,QFII持股269只; 2018/3/14,QFII持股269只;2018/5/5  一季末,QFII板塊148只;2018/6/11,QFII板塊274只;2018/08/03,QFII板塊178只。這期間上市公司發的報告有:2017年1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3季報,2017年年報,2018年1季報,2018年半年報。請教上述這些板塊與上市公司報告如何對應?

  對這些被告既未回應,一審未質證,二審、再審都未置評。(再審申請書第6頁)

  三、原告在《民事監督申請書》中對二審發明、再審堅持的“不可比論”作了系統的具體的批駁,但決定書只是學樣 ,籠統地回應“不同軟件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會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沒有指出爭議的任何板塊“不具有可比性。”我不得不再做簡要說明。

  1、 比較是認識事物的一種重要方法,毛澤東主席說,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被告軟件中“板塊維護”的并集、交集、差集、異或,就是為分析比較板塊的。比較的方法在統計學、會計學等實際操作上的運用叫“勾稽”,這既是為了聯系起來加深對全貌的認識,更是為了查錯防弊。被告的老師講課時經常(以至2020年3月16日)要求學員用“勾稽””佐證“的方法。對象不同、目的不同、時間不同,不同軟件在繁簡、側重、深度等方面會有所不同,但基本材料、元素、數據應該一致。原告的對比是用各種方式找到個股的10大股東持股等基本數據,與爭議的板塊比,不是對比這些板塊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如人口統計可以有多個角度、不同方式,但絕不能把男人當成女人、老人當成兒童。請法官檢查官具體說明,本案爭訟的哪些軟件、版本、板塊不具有可比性?聯系地看問題的“比較”原理,查錯防弊的“勾稽””佐證“方法,在本案適用不適用?

  再說,被告也必須做到邏輯自洽和軟件自洽。邏輯自洽簡單地說就是按照自身的邏輯推演的話,自己可以證明自己至少不是矛盾或者錯誤的,這就是簡單的自洽性。科學研究本身就是遵循自洽性的,建立于客觀基礎上,反之則建立于主觀之上,最終歸屬不可證偽與證明,一個不能夠滿足自洽性的理論或者方法顯然是不攻自破的。軟件自洽定義為"一個計算機軟件,在各個模塊,各個函數,各個功能之間對相同問題,沒有不同的看法"。被告軟件的各板塊、各版本、各平臺、各插件.......自洽嗎?

  2、 二審判決書說,“股票軟件只是股民在運作股票過程中的一個參考因素,股民不會僅依據某一軟件而決定股票的買賣。”先是說“不同軟件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會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就是說不能互相比較,不能互相聯系分析。這里又說“股民不會僅依據某一軟件而決定股票的買賣。”就是說要用多個軟件互相比較、互相聯系分析,決定股票的買賣。豈不矛盾?不能互相比較,不能互相聯系分析就不需要用多個軟件而只能用一個軟件決定股票的買賣。不僅依據某一軟件而決定股票的買賣,必然要用多個軟件互相比較、互相聯系分析,而不同軟件又不能互相比較,不能互相聯系分析。憋死貓了,只好不做股票。

  3、兩個社保板塊的對比

  為了揭露社保重倉板塊的錯誤,每個時點我都把概念板塊的社保重倉與公募作戰圖里的社保板塊做對比,目的是要找出二者的個股社保持股數據,說明持股比高的不在社保重倉板塊里,持股比低的卻在社保重倉板塊里的錯誤。僅舉二審時的例子,6月11日一季末的社保重倉283只,公募作戰圖的社保1季度536只,取占比大的283只(1.61%以上)與6月11日的社保重倉283只互做差集,發現公募作戰圖的社保占比高的50只社保重倉里沒有,社保重倉里50只占比低的公募作戰圖社保里沒有。如000895雙匯發展社保103和105兩個組共占比1.05%,在社保重倉283只里;601328交通銀行社保理事會占比4.78%,600760中航沈飛兩個組103和403占比2.77%,卻被排斥在社保重倉283只之外。這兩種情況都說明社保重倉283只嚴重不準,被告的入選時間、持倉標準都是主觀臆斷。被告的入選社保重倉板塊必須占比夠重倉標準的謊言不攻自破了。(新證據15)請問法官、檢查官,我這樣對比行不行?

  概念板塊的社保重倉與公募作戰圖里的社保板塊都是依據個股的社保持倉占比,如果入選標準不一,被告的軟件設計就不“自洽”;如果軟件設計“自洽”,就是沒有隨時進行數據維護。請問法官、檢查官,我這個說法對不對?

  如果還堅持不能對比,請說出二者的入選依據、入選標準、調整周期、使用功能有何不同?為何不能對比?公示過嗎?有注釋嗎?

  4、 財報掘金的高送轉三個層次的對比

  財報掘金的高送轉有三個層次,一是高送轉概念,被告說根據最新財務數據分析,符合條件有可能高送轉的,但不代表就會分紅。二是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是真正有分紅、送股、轉增等行為的全部股票。三是概念板塊高送轉,是“騰龍九天”的子集,即從真正有分紅、送股、轉增等行為的全部股票中挑出屬于股息率高、或送股比例高、或轉增比例高、或三者高于平均水平的股票。第一層次是發財龍高送轉概念,是預計、方案;第二層次是實際的、已實施了的高送轉,是初步結果;第三層次是從前面挑出來的高水平的精華版。第一層次與第二層次是計劃與結果的關系,基本上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第二層次與第三層次是通貨與精品的關系,是完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這是三者客觀的邏輯關系,是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等都相同的一個軟件里的的不同層次,對三者數據對比完全合乎邏輯的做法。就是說軟件設計是“自洽”的。被告、法官、檢查官反對對比,就是因為它們的數據不真實,一對比就露了餡。

  我在上訴狀就指出,18/4/27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58只股票,其中601005、300424、300320、002147都沒有分配。作為“騰龍九天”的子集的高送轉概念板塊只有26只股票,其中居然有601005  300320  002147三只17年根本沒有分配的股票。通貨精品都不是。原告的智商太低,實在理解不了。(上訴狀3—6頁,新證據6、8)

  18年3季度更為典型:18/11/16財龍高送轉概念682只,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338只。二者互做差集,前者比后者多613只,說明預計基本沒完成,方案基本沒實現;前者比后者少269只,就是說計劃方案沒有包括這269只股票,是計劃外“超額”完成的。都只能說明預計方案脫離實際或者就是拍腦袋瓜子來的,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只能把客戶引到邪路上去。二者交集69只,僅占高送轉概念682只的10%。這是實際的、已實施了的高送轉,這在發財龍高送轉概念的“是否實施”一列中應該“是”,可是交集的許多股票卻是“否”。如603978派4元轉增10股, 603976等派4.6元轉增4股,都是今年實施了去年的分配方案,而沒等到明年公布18年報,違背了被告的定義和法官的判決依據.。被告和法官又當如何面對?(民事再審申請書第43頁,最新證據7)

  再看第二層與第三層,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338只,從中挑出來的三高”子集“260只,二者交集260只,沒有超出前者的范圍。就是說后者不僅有高送轉,而且送轉的數量要比前者多;前者比后者多的78只,送轉的數量應該比后者少。我把這78只全翻了一遍,當然都有送轉,而許多真是“高”送轉,送轉的比“子集”里的還多。如603355半年派20元,002713年派11元,002756派10元,600741派10.5元,002912派7.5轉6股,000963派7.5轉5股,002841派6轉6等等??墒?,從前面對高送轉的分析中看到,260只三季度根本沒有分配,半年報除13家外,247家也沒分配。而列入年度分配的600162僅派1.6元。這不僅說明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與其”子集“的關系,違背被告自己的定義,自相矛盾,混亂不堪,而且更進一步說明概念板塊的高送轉嚴重不實。(最新證據9)

  各個時點的情況基本如此。請教二審、再審法官和檢查官,我這樣對比對不對?如何“參考”這樣的板塊數據做股票?

  5、概念板塊、先鋒策略、財報掘金3個平臺的對比

  被告說:概念板塊預盈預增(客戶端、維護端)入選依據為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調整方式:從發布期開始到發布期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成份股。先鋒平臺預盈預增入選依據:每天對消息類數據進行匯總,模型自動分析當天的“預盈預增”關鍵字與股票之間關系,將有關聯消息的股票選出來。財報掘金功能中的預盈預增數據是每天更新,是根據實際數據自動進出。(被告證據4—1)

  概念板塊高送轉入選依據:根據報告中的信息,選取上次半年報或年報后至今,股息率較高、送股或轉增比例較高的股票。"先鋒平臺高送轉入選依據:每天對消息類數據進行匯總,模型自動分析當天的“高送轉”關鍵字與股票之間關系,將有關聯消息的股票選出來。財報掘金的高送轉概念,根據最新財務數據分析,按內部確定的標準,符合條件有可能高送轉的,但不不代表就會分紅。(被告證據4—18)

  就是說,概念板塊入選條件嚴,必須具備幾個條件才能入選;先鋒平臺只有一個條件,只要有“預盈預增”或“高送轉”關鍵詞,就可入選;財報掘金的入選條件與先鋒平臺也有差異。這樣,被告的軟件就出現了三個預盈預增板塊和三個高送轉板塊,三個預盈預增板塊好比一家三個男孩子,都叫一個名字:“預盈預增”;三個高送轉板塊好比一家三個女孩子,名字都叫“高送轉”。妙哉!在邏輯上違反了同一律,在被告軟件的范圍內,預盈預增或高送轉的概念,不論在哪里,內涵外延必須一致,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如果內涵確實不同,就應用不同的概念,起不同的名字,你們的知識缺乏到連個新詞都找不出來嗎?多義詞也幫不了你的忙,多義詞一般是在不同時空、不同對象、不同關系上使用,不能在被告自己一家三個平臺之間這樣狹窄的范圍內通用。多義詞也是社會公眾承認的,不是少數人說了算的。“業內”同樣救不了你,我從未拿任何一家同業與你比,而是僅就被告自己軟件內部關系做比較。你列了好幾家同行來為你的錯誤辯解,也是徒勞的。你偷換了概念,用“業內”這個集合概念,偷換了被告一家這個單一概念,是詭辯。

  先鋒平臺的預盈預增和高送轉的選股方式也不科學,不管是肯定、否定,還是一般性評論,不管正、負、0,只要有“預盈預增”或“高送轉”幾個關鍵字,不分青紅皂白就一律選進來。這對實際操作又有什么意義呢?被告老師講課時也說,軟件就是從海量信息中把有用的信息濾出來,否則就是制造噪音、荒蠻。

  以上被告這些說法都是在訴訟中擠出來的,以前并沒有公示、注釋,侵犯了客戶的知情權。(起訴狀第2頁、第3頁,上訴狀第10—11頁)

  雖然客服王平曾回復:“為避免未來用戶繼續產生誤解,我們會統一將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改用概念板塊中的股票,同時將送轉概念改名為‘高送轉’。”我當時就表明,不是客戶誤解,是你們違反了同一律。可是被告在法庭上仍無理狡辯,至今也無改進。

  把幾個關鍵時點的數據擺到一起,就更顯示其荒謬:

  1) 2017/5/5一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277只,先鋒平臺里預盈預增640只,比概念板塊277只多(差集)580只,其中002348、600133、600293等等16年度和17年1季度都盈利,而概念板塊里都沒有。概念板塊里214只(差集)先鋒平臺預增里沒有,其中 600416、600855、300076等等17年1季度都虧損,300076等16年度就虧損。更讓人意外的是先鋒預增比概念預增多的580只中,002655、002457 等16年度和17年1季度都虧損

  2) 2017/11/01三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745只,000725、600390、000717、300293等都沒有預告;而有預告的002352、601388、600516、002454等卻不在745中。先鋒平臺業績預增11月1日有1196只,與概念板塊745只交集560只,許多沒預告如600390、300293、600309等;概念板塊預盈預增-先鋒平臺業績預增差集193只,盈利增長率最大和最小的60只股票中竟有52只被排斥在先鋒平臺業績預增板塊之外。(起訴狀1-2頁,上訴狀第9頁)

  3)2018年三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597只,先鋒平臺122只,財報掘金1105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60只,財報掘金638只,先鋒平臺15只。(再審申請書第21頁、第44頁,最新證據3、4、12) 被告說過,財報掘金和先鋒平臺的預盈預增,都是每天更新,為何不一致?按被告原來的定義,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應該最多,按王平的說法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應該與概念板塊高送轉一致,為何反倒小了?被告還有什莫理由狡辯?法官檢查官對此仍漠然置之嗎?

  4) 2019年一季末,預盈預增數據:概念板塊736只,先鋒平臺1973只,財報掘金712只;高送轉數據:概念板塊266只,先鋒平臺266只,財報掘金1499只。(抗訴證據27)除高送轉數據的概念板塊和先鋒平臺高送轉數據一致外,其余都不一致。

  5)2019年二季末,業績預增:概念板塊 187只 ,先鋒平臺262只,財報掘金812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06只 ,先鋒平臺29只,財報掘金1149只。(抗訴證據36)按被告辯解,先鋒平臺只要有“高送轉”3個字就加入板塊,理應比概念板塊、財報掘金都多,實際卻都少,連財報掘金的零頭都不夠。還有新的辯解嗎?

  6)2019年3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233只 ,先鋒平臺38只,財報掘金745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03只 ,先鋒平臺3只,財報掘金817只。

  先鋒平臺“高送轉”是概念板塊的零頭,連財報掘金的零頭都不夠,又一次違背了被告的定義。

  7)2020年5月12日預盈預增:概念板塊83只 ,先鋒平臺224只,財報掘金416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11只 ,先鋒平臺21只,財報掘金1516只。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最少,一再違背被告的定義,也說明數據沒有及時維護。(申訴證據13)

  當2019年一季末,概念板塊和先鋒平臺高送轉數據一致,都是266只,我當時以為是根據客服王平的承諾改的,現在又不一致了。已經病入膏肓了,一時巧合難以掩飾,承諾也是虛晃一槍。

  從 2018年三季末到 2019年二季末,先鋒平臺高送轉的數據分別是15只、266只、29只,除2019年一季末的266只與概念板塊一致外,其余2個季度不僅不一致,而且小得很多。

  這些都只是表面數據,未按板塊維護的交集、差集作對比分析??啥际前幢桓嬖O計的邏輯、按被告所做的承諾對比的。法官檢察官是否還堅持‘不具可比性’?

  如果說上面財報掘金的高送轉的三個層次設計邏輯尚可,錯誤主要在數據維護的話;那么這里的三個平臺就不僅數據錯誤,而且設計本身就有問題,彼此之間還缺乏照應,不自洽。不比較怎末能發現這些錯誤呢?

  6、無極版與全贏博弈版概念板塊的對比

  起訴狀:指南針祖宗版本是無極版,我還有權永久使用。它與上述博弈版的概念板塊數據也不一致。如預盈預增板塊,前者為 262 只股票,后者是 277 只;送轉板塊前者為 22 只,后者是 48 只;社保重倉前者為 167 只,后者是 299 只;qfii 持股前者為 178 只,后者是 284 只;預虧預減前者為 107 只,后者是 139 只;券商重倉前者為 337 只,后者是 298 只.....(證據1、10)

  被告辯稱,博弈版與無極版新老技術架構不同,板塊的成分股數量當然不一。

  我的批駁,是的,全贏版有許多新功能,但基礎還是無極版,基本原理、基礎指標、基礎板塊都是一致的。兩個版本同一名稱的板塊,數據都是來自上市公司的公報,成分股不一,不是技術架構問題,而是不維護的問題。不然,我過去指出的一些不一致,一度一致了,就無法解釋?,F在還有不一致的,還是由于維護問題。如果強調新老技術架構不同導致基礎板快數據不一,那你就必需承認博弈版與無極版不自洽。

  一審法官對此未予質證,判決也未涉及。

  二審時我再次提及,無極版和全贏版板塊數據,過去不一致,后來一致了,現在又不一致了。8/3 qfii持股,前者274,后者 178 ;社保重倉 ,前者283,后者  167  ;高送轉,前者245,后者 29    ;預盈預增 ,前者1278,后者 262 ......    (新證據18)

  二審法官也未理會。

  7、 滬深兩市公布的不需他們加工的數據的對比

  17年一季末 博弈版的滬深基金250只,滬市基金248只+深市基金662只=910只,大于滬深基金的250只,不合邏輯。無極版滬深基金1167只,滬市基金938只+深市基金34只+滬市開放式基金195=1167只,嚴梓合縫。但兩個版本的各項基金數差別如此懸殊,讓人納悶。(證據1、2)

  2018/3/23 博弈版的滬深基金1006只,無極版的滬深基金1258只,不一致;特別是無極版的滬市開放式基金203只,博弈版只有4只,同是滬市開放式基金,兩個版本差距如此之大。

  被告回應,老產品“無極版”上有已經退市、停售或無行情的基金,為了方便老用戶回顧歷史,在老產品上會繼續存在,但在采用新技術架構的博弈版上就不會顯示。新增加的某些基金數據因新購買的行情有額外采購成本或受行情傳輸限制等原因不對無極版提供。      滬市基金:滬市開放式基金+滬市封閉式基金;深市基金:深市開放式基金+深市封閉式基金。

  我的批駁,被告的軟件是記錄歷史還是為現實服務?如果只為記錄歷史,那我的永久使用權還有什莫意義呢? 為何 無極版還提供現實的行情數據呢?   既然兩市基金都是開放加封閉,為何數據又不一樣呢 ?特別是無極版的滬市開放式基金203只,博弈版只有4只,同是滬市開放式基金,兩個版本差距如此之大。哦,因新購買的行情有額外采購成本!

  其實客服王平(2011955) 根據技術部門意見于17年7月早已答復:博弈版滬深基金不等滬市+深市數的問題,己解決,需要升級軟件??墒潜桓鎱s要在法庭上洗刷自己。至今也未解決。

  一審法官把我的證據歸結為第11項,但沒向被告質證,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也未理會。

  原告在二審期間,把這個證據提交給被告和法官。法官在判決書未提及我的證據。

  再審時我又提出這個問題:18年3季末,私享家版滬深 A股3660只,無極版3669只;私享家版滬深基金1098只,無極版1378只。(《再審申請書》最新證據11)再審法官也未理會。

  請問這是“不同軟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會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還是管理不善不及時維護造成的?

  8、狗仔隊欄目是不同軟件嗎?

  一審判決書說:尚天林主張的數據錯誤主要體現在不同軟件的數據不一致和同一軟件的數據不準確,前者如“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與“狗仔隊欄目”及“指南針無極版軟件同一內容數據不一致”,后者如.....“狗仔隊欄目”明明是“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的一個欄目,卻要提升為與之平行的一個軟件。這樣就可用“不同軟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會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這個杜撰的“理念”,割斷它與“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的內在聯系。其實“狗仔隊欄目”不是“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一個普通欄目,可以說是一個“先鋒”欄目,上市公司公報一發,它就及時根據公報或根據公報制作的投資明細,先于有關板塊的調整發出10大流通股東增持股票的信息,相對板塊的滯后能及時起到指導客戶的作用。原告常拿這些信息指出“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數據錯誤;法官把它提升為軟件,就可用”不同軟件的數據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否定原告用它揭露“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有關板塊不準確的錯誤。用心良苦??!

  其實、無極版,全贏博弈系統中的各種版本、插件、平臺、欄目、板塊都是被告同一軟件的有機組成部分,雖然開發時間、架構、側重點、服務對象等不完全相同,但都是以股票市場為基礎,以上市公司數據為基礎,特別是我們爭論的板塊都是以上市公司公報數據為基礎,用這些基礎數據評價被告軟件,評價軟件的各個板塊的真實性,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被告、法官、檢查官拿“不同軟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會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這個杜撰的“理念”,否定它們基礎的統一性,否定它們的可比性,就是否定軟件必須自洽,為其錯誤辯解的拙劣手法,根本站不住腳。

  四、關于證據

  《決定書》說尚天林主張數據錯誤,但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一、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審查期間,尚天林提交的正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

  被告訟前就承認它的數據有錯誤,一申又主動承認它的板塊“數據具有滯后性”,“可能存在于實際情況不一致”,這就是“陳述于己不利的事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原告“無需舉證證明”,就可判被告所有辯解都不能成立??墒欠ü贆z察官閉眼不看這一條,一再強調原告的舉證責任,對原告的證據“雞蛋里挑骨頭”。

  法官和檢查法官, 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是以法官杜撰的錯誤理念為前提的,再確鑿的事實,再充分有力的證據,都是白搭。下面還是要對法官和檢查官對證據的錯誤認定加以批駁。

  1、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檢查監督四個階段,歷時3年、8個季節等關鍵時點,原告共提供了108份證據,涉及股票2000多只。每份證據既有被告的板快數據,又有原告以科學統計抽樣為基礎的個股例證,還有被告狗仔隊欄目的佐證。只要不懷偏見,把原告的個股例證與被告的板塊直接一對照,就可對錯立判。被告都自暴了于己不利的數據“滯后”的事實,法官卻杜撰了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周期論”“不可比論”為其開脫。原告的證據豈不是為瞎子點蠟?

  2、一審原告提供了16 份證據,法官把我的證據歸結為14項,可是判決只涉及兩項:qfii持股和財報掘金高送轉是否實施。一審法官說“因具體內容過多,本案不一一列明”。二審原告又提供了19份證據,(判決書說17份,故意疏漏了我在合議之前提供的18、19兩份證據,案卷卻有這兩份證據)對一審的錯誤判決就做了駁斥。二審法官說“個別數據上的差異,一審法院已進行充分論述,本院不再贅述。”就是說,法官不是全面審查、驗證我的陳述和證據,只是選擇自認為對被告有利的事項來判決。再審時原告又提了34份證據,對一二審的錯誤判決做了駁斥, 裁定書跟本未提我提的證據,(案卷卻只有17—27的11份證據,現把全部證據附后)也未做具體說明,就籠統地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申請檢查監督時,原告又提供了40份證據,以倒推的行文方式對再審、二審、一審中法官和被告的繆論做了駁斥。檢查官又不做具體細致的審查分析,就學樣籠統地做出不支持的決定??磥?,檢查官、法官和被告除了理念根本錯誤外,對證據的觀念也是錯誤的。

  3、 被告在一審時就說,原告的數據“均為歷史數據,無法核實當時的情況”。原告批駁過:任何訴訟都是之前的包括歷史數據在內的歷史事實,如果都以“無法核實當時的情況”為由,那就任何訴訟都不能成立,也就不會有訴訟了,也就不必有法院了。實際上原告的數據基本是17年5月以來的數據,一審時最早也不過幾個月,怎末就“無法核實當時的情況”?原告指出,:被告有電腦有軟件,軟件里有上市公司的公報,公報里有10大流通股東的名單、有業績預告、有分配方案及其實施情況等,有被告依據這些做成的10大流通股東窗口和QFII持股、社保重倉、高送轉、預盈預增等板塊。從公報——個股——板塊一核對不就清楚了嗎?怎末能說“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呢?被告軟件后臺的功能比客戶看到的客戶端強大、細致、全面的多,客戶復盤歷史分時界面看不到下面的指標,老師講課卻能把“盤口殺”等復出來。被告一方面說“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另一方面又用它自認為的“真實”歷史數據與我辯論,豈不滑稽嗎?。如 2017年一季末預贏預增板塊277只,其中300076從16 年就虧損,2017年1季業績快報虧損,1季正式報告也虧損,6月25日該股還在預盈預增板塊中,顛倒黑白又混淆周期。原告只提供了277只板塊數字和300076股票代碼,并沒有提供277只成分股名單截圖,也沒提供300076的個股截圖,被告就按照原告說的路數復盤作并出了回應。(被告證據1第3頁)只不過這麼做就暴露了被告數據的錯誤,被告說的越多錯誤就暴露得越多。所以二審就“未提供新證據”,對原告的許多具體批駁也不回應。法官對被告這個惡劣行徑卻未予置評。

  二審時被告說,原告提的“不是新證據”,又說原告提出的證據“證明的錯誤沒有經過一審審理”。豈不矛盾嗎?“不是新證據”當然就是舊證據,當然就是“經過一審審理”的舊證據;“沒有經過一審審理”的證據“不是新證據”是什莫呢?難道是不新不舊、半新半舊、亦新亦舊的,二不愣瞪的混合體嗎?在一審判決后上訴時增加的證據當然就是新證據,這還用解釋嗎?一審法官沒弄清事實,二審不能提出新證據嗎?二審錯,再審錯,檢查也錯,不能提出新證據嗎? 法律要求,二審、再審、檢查都必須有新證據,原告這樣做有什莫錯?

  這也是股票市場和被告軟件特點決定的。一審時市場有兩千多只股票票,被告有一百多個概念板塊, 被告軟件不是一次性產品,錯誤是不斷暴露的,同一錯誤又一再重犯。原告沒有能力、也沒必要、客觀上又不可能,在一審時把被告的錯誤全找出來。原告二審以來的證據基本都是針對一審時問題,再審申請書專有一節“老問題新證據”。qfii持股、社保重倉、預贏預增、高送轉等老問題,每個時點都有新證據;財報掘金三個層次高送轉,是一審時被告自曝后,原告二審新加的,之后每個時點都有新證據,證明事實在一審時就客觀存在,之后一直存在(抗訴證據26)。保險資金是市場進行價值投資的一路長期主力資金,"F10"主力動向變化一直有“保險”條目,不少個股的10大流通股東欄長期有保險股東??墒且粚彆r被告的概念板塊里沒有這個板塊,看來是故意隱瞞了,只是狗仔隊19年自曝后原告才獲得這個老問題的新證據。(抗訴證據26)這就有一個如何理解“新證據”的問題。被告的軟件好比開發商建的小區,開始客戶舉證幾處房子漏雨,被告不承認,法官也不認可;可是以后不僅原來發現的漏i點繼續漏,客戶相繼發現了一些以前沒發現的老漏點—老問題新證據,有沒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這就說明,一審后每個環節每一時點,原告對老問題提供的新證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有效的。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八條,下列證據,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意見的證據;

  (四)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

  據此,原告一審后每個環節每一時點提供的新證據,特別是給檢察院提供的40份證據,都是符合(一)(二)(四)項規定的,都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已經發現,而被法官歪曲、否認,未予質證、認證,以后又屢屢重犯的錯誤的“新的證據”,怎末能說“本院審查期間,尚天林提交的正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

  有人說,生效判決以后的證據都應另立新案,這顯然與盡量減輕“訴累”的精神不符。何況原告的這些新證據基本是證明生效判決前就存在的事實的證據,有些是性質相同錯誤繼續在新時點發生的證據,這也是由被告軟件性質決定,而案件在繼續進行,為何要重起爐灶呢?而且不論再審還是檢查監督都要求有新證據,如果只限定在生效判決前的證據,那任何冤假錯案都無法糾正,與司法公平正義的要求是矛盾的。

  4、二審判決書說:“本院對以上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因以上證據均為截圖打印件,故真實性無法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亦不予認可。”前邊被告說,“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這里法官說“故真實性無法確認”,配合默契。前邊我已充分論證了證據的真實性有法核實,既然證據的真實性有法核實,其真實性就應該有法確認。至于說因證據均為截圖打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就更站不住腳。這個話被告第一次庭審時就說過,我多次給予批駁。

  據我所知,以前沒有網絡審理,電腦軟件的訴訟基本用網頁截圖,被告提供的證據1和上市公司公報,不也是網頁截圖嗎?法庭也沒有電腦審理設備。在庭審中被代帶有筆記本電腦,我要求她用電腦當場查驗,她不肯。一審的判決書最終認可了截圖打印件證據的真實性:"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采信,對本案涉及的股票信息,公報信息均予以確認"。一審法官正是根據被告提供的網頁截圖:證據1和上市公司公報,支持被告的。雖然被告的證據內容不能證明它的理由正確,但一審法官還是認可了截圖打印件這種證據形式的真實性有效性。二審法官是否要推翻這個認可?二審法官如何解釋民訴法第63條第5項,“電子數據”除了直接用電腦呈現,在沒有開展網絡審理的情況下,不用截圖打印件,還能用神魔?緊接著判決書又說:“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真實有效,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豈不矛盾嗎?!同樣是網頁截圖,二審法官只認可被告的,否認原告的,豈有此理?!

  5、前面說過,原告每份證據既有對事實的陳述,又有以統計抽樣為基礎的個股例證,還有被告狗仔隊欄目的佐證。法律規定,陳述是第一證據,被告不回應,就是默認。統計抽樣,既有被告板塊數據的母本,又有抽出的樣本,還有樣本中的個股例證,常常不止一例。原告和法官只看一則個股例證,不看樣本及錯誤所占比例,就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樣本至少可算一種陳述吧,不表態也算是默認吧。

  6、檢察官問原告,被告數據錯誤對你造成神魔經濟損失,意思說沒有經濟損失后果,案子不能成立。我炒股總體是賠錢的,但我不想用這說事,用賠錢打官司太復雜,許多股民都被上市公司、券商、軟件公司繁瑣的論證搞得暈頭轉向。我只想講常識、講公理、講邏輯。 給客戶提供合格的軟件產品是被告最基本的義務,被告基礎板塊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就是沒有提供合格的軟件產品,就是沒有盡到自己最基本的義務。這些錯誤完全是被告主觀不維護造成的,如果說開始是過錯的話,在3年多的訴訟過程中堅持不改,繼續作“惡”,則就是故意欺詐。這必然導致客戶炒股虧損和選股困惑等經濟和精神損害。合格軟件是客戶賺錢的必要條件,軟件合格不一定能賺錢,軟件不合格必然不能賺錢甚至會賠錢,這是一條邏輯定律。如果軟件不合格也能賺錢,軟件公司還做合格軟件干什莫,客戶還買軟件干什莫。客戶即使不賠錢,軟件不合格也是不能免責的,因為這不是軟件不合格導致的結果。被告基礎板塊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就必然造成客戶選股時的游疑、猶豫、迷茫、困惑等負面情緒和精神負擔,必然造成反復比較、反復核實、反復選擇的時間和精力浪費。向被告請教、反映問題始終得不到答復,必然使客戶感到被輕視、被歧視、被忽視,必然造成客戶心情不快、郁悶、憤懣等消極情緒和心理負擔。這些都不是軟件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嗎?這些符合常識、合乎公理、邏輯必然的事情還需要單獨舉證嗎?這些道理我已向檢察官寫信陳述過,看來未被理解。

  五、“F10”的證據是否有效?

  被告的客戶端,除了自身的界面外還有一個“F10”,但被告不承認“F10”是它的軟件組成部分,它認為“F10”是它花錢從第三方維賽特財經買來免費供客戶使用的,維賽特財經有免責條款,不能作為證據。對此我多次當庭、并用《駁斥被告》,還在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監督申請書中,書面指出其理由不能成立。

  1、外購組件部件是現代企業的通常做法,是作為它的產品的有機組成部分提供給客戶的,“F10”是作為被告的客戶端呈現在客戶面前的。在被告提出的所謂的證據1里,“F10”與被告所有客戶端一起列出來的。“F10”的16個欄目正好彌補了被告軟件的不足,被告才肯花錢買來供客戶用。這即可省卻被告自己在基礎數據上的開發費用,又可騰出手來做“高大上”選股指標,擴大銷售增加盈利。被告的高端功能也常用“F10”作注解,如私募英雄榜在K線指標欄里股東持倉注釋:紅心實柱-表示股東在F10中,包括以下幾種行為....藍綠色虛線-表示退出F10....黃色表示擠出F10....(《上訴狀》第12頁)這些都證明“F10”就是被告的客戶端,是被告軟件的組成部分;如果不是,你為何用它注釋你的軟件,而不用同行業的軟件注釋你的軟件?

  2、免費提供給客戶,是被告的營銷手法,是為了擴大產品銷售,其購置費用早就攤到整個產品成本中了,由客戶買單了,“羊毛出在羊身上”。免費者,障眼法也!即使作為免費的贈品,也應是免費不免責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第三方”“免費使用”,都是“問諸水濱”的噱頭。原告使用被告軟件20個年頭了,從未聽說什么“第三方”“免費使用”,請被告和法官拿出公示和注釋來?

  3、“免責條款”是商人在格式合同中慣用的伎倆。“F10”不對客戶的盈虧負責,你們的《用戶使用協議》不是也不對用戶盈虧負責嗎?不對客戶盈虧負責,對你自己數據的真實性也不負責嗎?是的,“F10”16個欄目中7個有免責條款,但9個沒有免責條款,特別是被告引以為據的“持股情況”欄目就沒有免責條款。你這個擋箭牌是殘缺不全的。你為什么隱瞞這個事實呢?這是不是對客戶的欺騙?對原告有效的使用協議都沒有免責條款,作為“第三方”實際是你軟件組成部分殘缺不全的免責條款,對原告就有效嗎?

  (原告的新浪博客:蠻橫霸道的指南針公司 2018-07-19 14:50:09)

  ......指南針公司本來拿《維賽特財經》做墊背,可是《維賽特財經》16個欄目,包括“持股情況”在內的9個欄目沒有免責條款。而爭議的核心正是“持股情況”的真實性,“持股情況”假了,也是不能免責的。這個“墊背”也墊不上了。......(上訴狀附件3)

  “F10”的數據與被告一樣都是來源于上市公司公告,“F10”只是對這些原始數據經過分析綜合,加工整理成用戶便于使用的形態和細目。比如上市公司公告10大流通股東列表,股東名字與K線右側10大流通股東完全一樣,“F10”只是給它們標注了股東性質,而K線右側的10大流通股東列表2018年5月以前沒有標注qfii股東性質。被告提供的上市公司公告10大流通股東還有股份種類,而K線右側的10大流通股東列表只有股東名稱。“F10”還有一個10大股東列表,而被告軟件別處再也找不到這個列表。被告是軟件公司,“F10”是你買來供客戶用的,如果它的數據來源不當或數據有誤,這莫多年你為何不要求它改正,也不提請客戶注意?

  “F10”是被告花錢從《維賽特財經》買來,作為自己的客戶端給客戶使用的的,被告是直接買主,免不免責是被告與《維賽特財經》兩家的法律關系,不能轉換成被告與客戶的關系。硬要找‘第三方’的話,客戶才是你們兩家之外的“第三方”,你們兩家是一家,是一條褲子的兩條腿。

  波音飛機是由許多外購部件組成、整機賣出的。出事了能說從“第三方"購的部件是給客戶“免費使用”的,波音公司不負責嗎?

  4、 被告老師幾乎每堂課都用“F10”這些資料講解,并要客戶勾稽, 被告請專家講課常用“F10”這些資料,被告狗仔隊、中情局常用“F10”的最新動態業績預告截圖,被告的高端功能也常用“F10”作注解......(請看《上訴狀》11-12頁的截圖,《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再續》)“F10”即使不是你的軟件的組成部分,也承認它的數據是正確的吧,你可以用它講課、解釋、作證明,原告為何就不能用它做證據?

  法官極力割裂被告與“F10”的關系,拿“F10”來為被告辯護,否定原告的正確主張,有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拿出來。

  5、被告不僅用“F10”的免責條款做擋箭牌,自己也祭起了”免責條款“這個妖牌。

  被告原來的《許可使用協議》就是一個霸王合同,內容雖然全是客戶的義務和指南針公司的權利,但并沒有明確的免責條款。2018年7月17日指南針公司突然發了一個新的《許可使用協議》,明目張膽地提出了“免責條款”。內容之一是,“本公司盡力提供完整、及時、準確的信息,但不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時性、準確性承擔任何責任。”還特別強調“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就是說,在霸王合同之上又加了一條霸王條款,霸、霸、霸,霸到了家!原告對此做了有力地批判,根本不承認附有“免責條款”的《許可使用協議》。幾經周折,未正式進入仲裁程序,被告主動提出和解:“被申請人同意申請人按照原協議繼續使用軟件,并愿意承擔申請人繳納的仲裁費用。”隨即在仲裁中心辦了手續,被告當場把錢給了我。這樣,被告的霸王合同:新的《許可使用協議》,對原告無效;霸王條款:“免責條款”,對原告也無效。(《民事再審申請書》45-47頁)

  你自己的產品都不能免責,你從“第三方"購的部件能單獨免責嗎?

  被告提出“免責條款”前提就是承認自己的軟件有錯誤,沒有錯誤為何要免責、免甚麼責呢?既然“免責條款”對原告無效,那就應該“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時性、準確性承擔任何責任”。邏輯上承認自己的軟件有錯誤,法庭上一面承認自己的軟件“數據具有滯后性”,“可能存在于實際情況不一致”,一面又死不認賬;明知有錯又一錯再錯、屢告屢犯“怙惡不悛”,這不是故意欺詐是什莫?!

  六、在《民事監督申請書》中,為了節省篇幅,我只舉了部分未質證的事項,余則以......代之,我想,檢查官只要閱讀了全券,不難做出正確結論??上?,檢查官卻做出了否定性的錯誤結論。北京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說“經審查,一審法院開庭筆錄載明人民法院已就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組織質證,尚天林的該項申請監督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那我就將未質證或質證不到位的事項開列于下:

  1、起訴狀第一項就是預贏預增板塊不準(證據1、2、3)被告狡辯:預盈預增概念板塊(客戶端、維護端)入選依據為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調整方式:從發布期開始到發布期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成份股。不承認原告基于科學的統計抽樣提出的個股例證。原告批駁:入選依據、調整方式有法規依據嗎?向客戶公示過嗎?在板塊上注釋過嗎?預盈預增,顧名思義是在正式報告出來前對業績的預測,時間性很強,正式報告出來了,就失效了應該歸O,新的預測出來了,舊的預測也就失效了。預測是面向未來,不是記載歷史,還得有個確定的時間點,在這個時點有效預測保留,無效預測去掉。預盈預增魅力也很大,含權的比不含權的已填權的股票,更吸人眼球。原告是以“F10”的最新提示為標準的。一季末的數據是在年、季報截止日后的5/5為時點,這時的預盈預增只能是對2、3、4 季和年度的預測。“入選依據為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就是不管預報是否有效統統保留。“從發布期開始到發布期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成份股”。正式報告有發布期,預報除對年度預報要在一月底前外,再沒有發布期;實際情況何所指?不定期調整,完全是主觀隨意性。所舉例子是說明正式報告已經發了,根本不應列入。  (駁斥被告列表)被告再無回應。之后法官把這個問題歸結為證據1:“全贏博弈私享家”軟件截圖,證明“預盈預增”板塊在2017年6月25日的股票數為277只,在2017年12月25日的股票數753只,并未向被告具體質證。請問檢察官,開庭筆錄有這個記載嗎?

  正如前面所述,300076從2016 年就虧損。2017年1季業績快報虧損,1季正式報告也虧損,6月25日卻在預盈預增板塊中; 600855  2017年一季度正式報告4/28公布虧損,6/25還在277只的預贏預增板塊中,1/25明明公布的是16年的預贏,卻說是17年1季度的預贏。如此顛倒黑白又周期錯位,法官只籠統歸結為證據1板塊277只,并未指出其實質,原告批駁被告后再未回應,法官再未理會。請問檢察官,這就算質證嗎?(詳見前述對周期的批駁)

  2017年11月1日預贏預增板塊745只中的600309,原告揭露的是2017年3季度沒有預盈預增,被告卻先用之前的16年度預增來搪塞,說該股于2017-1-18發布16年度預增,2017-02-25記入,最后于2017-06-26調出。計入板塊遲了一個多月,調出板塊晚了兩個多月。后又用2018-1-20發布17年度快報、18-02-09(也晚了20天)計入至今來頂崗。如此“亂點鴛鴦譜”,如此馬后炮,法官只籠統歸結為證據1板塊753只,并未指出其實質,被告遭原告批駁后再未回應,法官再未理會。請問檢察官,這就算質證嗎?

  2018/3/14一審當天,預盈預增概念板塊1642只,之中的002316  601388 沒預盈預增,之外的1957只盈利率大的40只樣本中,有9只即22.5%實際預盈預增而板塊中卻沒有,如000638  000932、600693、600420、600847、600592、600121  600710、300143(證據11-5)一審法官把這一項歸結為證據10,說軟件截圖證明在2018年3月14日選取的萬方發展等3只股票,該3只股票屬于預盈預增股票,但在預盈預增板塊中沒有該3只股票信息。與原告說的大相徑庭,被告也未回應。這就是質證?

  以上事項, 被告的狡辯遭原告批駁后,法官再未向被告質證,在判決中也未涉及預盈預增板塊。

  二審跟本未審查預盈預增板塊,就更談不上質證,判決當然也未涉及預盈預增板塊。

  不僅對個股不具體質證, 爭訟的板塊,凡涉及入選依據、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有公示和注釋,被告都不回應,法官也都不質證。

  2、社保重倉板塊  對2017年一季末的錯誤(證據1、2、3),被告未回應,法官未質證。對2017年三季末的錯誤(證據1、2、3、5),對2018/3/14一審當天的錯誤(證據11),對2018/3/14,狗仔隊的數據,(證據11-3)被告都進行了狡辯,遭原告批駁后再無回應。法官只把其中的2017/11/01三季末和2018/3/14狗仔隊數據分別歸結為證據3和8,未涉及2017/5/5一季末和 2018/3/14一審當天的社保重倉板塊,也未質證。

  對2017/11/01三季末社保重倉,法官說,社保重倉板塊在2017年3季度的股票數為160只以及“高能環境”等17只股票的個股信息,此17只個股實際沒有社保持股。這是故意混肴是非,我明明白白列有9只版塊里有、實際不持有的截圖,8只實際持有、版塊里沒有的截圖,為何籠統歸結為“此17只個股實際沒有社保持股”?前者可以說“實際沒有社保持股”,后者實際持有版塊里沒有,能說“實際沒有社保持股”嗎?法官只拿“高能環境”這一股版塊里有實際不持有的來質證,置版塊里有實際不持有的其余8只于不顧,更置實際持有版塊里沒有的8只于不顧,攻其一點不顧其余。被告就順竿爬,說在證據3反應“高能環境”個股,其上市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發布的2017年三季度報告,顯示無社保持倉,故在2017年11月8日將該股調出“社保重倉”板塊。承認高能環境這只個股實際不持有,對其余證據諱莫如深。法官自己故意混肴是非,被告順竿爬也未能掩蓋錯誤,原告再據理批駁被告也無回應,法官當然不會真正質證。對歸結為證據8的2018/3/14狗仔隊社保增倉,法官只是籠統說,截圖提供的截止2018年3月9日的QFII持股、社保重倉兩個板塊的股票信息。被告狡辯遭原告批駁后,被告再無回應,法官也未質證。

  就是說,上述4項錯誤,第1項被告未回應、法官未歸結未質證;第2、3、4項被告雖有狡辯,但遭原告批駁后再無回應,法官也未質證;第2項法官錯誤地歸結,被告順竿爬并未否認有錯;第3項法官根本未歸結,當然根本未質證,連虛假的質證過場都沒有。請問檢察官,這樣的質證合法嗎?

  被告回應601111等8只社保實際持有而板塊中沒有的股票時,說這些股票都不夠“社保重倉”的標準。具體標準是多少被告始終沒說,面對601111占比0.49%未達標,而600028占比0.09%卻在板塊中的矛盾,以及此后占比高的不在板塊中,占比低的卻在板塊中的許多矛盾,被告也始終沒有解釋,法官也始終沒有追問,當然就是沒有質證。檢察官能說出法官的質證過程嗎?

  判決根本未涉及社保重倉板塊。對此,原告在上訴狀中均有證據駁斥,二審法官也未理會。(上訴狀第頁、第6頁,新證據3)

  3、高送轉  被告對2017年一季末 概念板塊錯誤,(起訴狀第3頁)對2018/3/14概念板塊的錯誤,被告都有狡辯,原告批駁后再無回應,(《駁斥被告》列表)。

  對高送轉板塊,一審法官既沒歸結我的證據,也沒向被告質證,判決更沒涉及這個板塊。對此,原告在上訴狀中均有證據駁斥。(上訴狀第3頁、第7頁、新證據6)二審法官也未理會。檢察官能說出法官的質證過程嗎?

  典型的是一審時,針對原告質疑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實施狀態的問題,被告妄斷在該時間點,“是不可能有相關上市公司發布年報并實施了高送轉”(2018年4月23日開庭筆錄第3頁)。原告僅舉了一個例子:300476勝宏科技18/3/16就實際派現3元轉增了8股,實施了2017年度的分配方案。(新證據13)被告再無回應,法官既未追究也未質證。檢察官也認可被告、法官這個不顧事實的說法嗎?

  前已述及,法官對補充證據3的歸結就是錯誤的,又篡改了被告的證詞,能正確地進行質證嗎?!

  4、對 起訴狀里提出的概念板塊證匯雙持板塊的錯誤,(起訴書第4頁)被告沒有從整體上回答,只對兩只例股的回答也不符合事實。(被告的《證據材料》4—21)原告批駁后再無回應。(《質疑一審法官—補充上訴狀》第11頁)

  一審法官對此既未歸結原告證據,也未予質證,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也未理會。

  5、關于三個平臺的預盈預增、高送轉不一致的問題,原告批駁后,被告再無回應,一審法官既未歸結原告證據,也未質證被告,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根本未予理會。(詳見本申訴書上述”概念板塊、先鋒策略、財報掘金3個平臺的對比“)

  6、無極版與博弈版的數據不一致問題,原告批駁后,被告再無回應,一審法官雖把它歸結為證據11,但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根本未予理會。以后來回拉抽屜。(起訴狀第4頁,上訴狀第9頁,新證據18)

  7、滬深兩市公布的不需他們加工的數據的錯誤,原告批駁后,被告再無回應,一審法官雖把這列為原告第11項證據,但未質證,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根本未予理會。(起訴狀第5頁,上訴狀第8頁)

  8、證據9是原告問題長期得不到客服的答復后,給被告老師講課時留下的被告科研所的信箱的信件。法官把證據9歸結為證據5:郵件內容為反映軟件數據不準確。被告庭審時說:證據9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還以信箱是講師的信箱不是售后服務的信箱,信箱是定期清理的無法核實上述郵件,來推諉。其實,訟前我與被告售后服務舉報電話的公關王平交流時,我出于對年輕人的關懷,不僅把登我文章《指南針公司要把欺詐進行到底》的網址告訴她,還要她先找與我聯系的幾位客服和研究所信箱了解一下,然后再向公司領導匯報。(領導最嫌下屬碎搗鼓)你們只有把這個過程查清楚了,才能知道你們是得了“腸梗阻”、“心梗阻”還是“腦梗阻”,才能有的放矢改進管理。她說好辦,通話、帖子、信函后臺都保留著。他經過核對,確定我說的都是實情。向公司領導匯報后電告我,領導不僅感謝我,還贊我的文筆好。(見上訴狀第2 頁,再審申請書第26-28頁)可見被告在撒謊。法官聽之任之,判決也未涉及。被告在其他方面還說了許多謊話。法官為何不追究它的撒謊責任呢?檢察官是否也認為法官對被告的謊話連篇應該聽之任之?

  9、QFII持股

  2017年一季末284只,按流通盤排序大小各取40只共80只,竟有47只近60%沒有QFII持股,如工商銀行、伊利股份、招商輪船等;284之外流通盤大的40只中22只即55%有QFII持股的卻不在板塊中,都是大公司,如.中國石油16年4季度17年1季度都有阿布達比這個QFII股東。16年度QFII持股數據是16年12月31日的,17年1季度的QFII持股數據是3月31日的,284只的截圖是2017年6月25日,這莫長的時間錯誤依然存在說得過去嗎?對此,被告沒有回答,法官把這一項歸結為證據6:“全贏私享家”軟件截圖,證明在2017年6月25日所展示的所有板塊信息,(一審判決書第6頁)沒有說具體內容,也未質證(起訴狀第3頁,證據1)或許被告會說你沒有個股截圖。可是, 2017年一季末預贏預增板塊277 只也沒有個股截圖,你不是也回答了嘛,只要一回答具體問題,你的破綻就露出來了。

  被告沒有回答具體問題,只說 “QFII持股板塊(客戶端...后臺管理....)提供的是最近1-2個季度中有QFII或與QFII有關股東的持股列表,入選依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最新季報或年報中10大流通股東,調整方式:在每季度報告全部發布完后一段時間內,根據實際情況,批量調整成份股。”原告一直質疑:調整方式有法規依據嗎?有公示嗎?有注釋嗎?上市公司報告在規定期間是陸續發布的,為何非得全部發布完后一段時間內調整?實際情況指什么?為何非得批量調整?被告始終沒有回答,法官也未質證。

  前已述及,爭訟的板塊,凡涉及入選依據、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有公示和注釋,被告都不回應,法官也都不質證。

  2017年三季末295只,(起訴狀第3頁)按流通盤排序大小各取34只共68只,竟有30只即44%沒有QFII持股,如603444  000709等;295之外發現不少有QFII持股的卻不在板塊中,如601328  300573等。(證據2、3)三季末QFII持股數據是9月30日的,被告說603444  000709已于11月8日調出板塊;601328  300573已于11月9日計入板塊。其實,603444  000709中期就沒有QFII持股;601328多年就有上海匯豐,300573中報就有中銀香港QFII持股。不僅調整時間太晚,調出計入時間不一致,也違反統計學原理。同同一時間人口統計,哪有剔除死亡人口一個數,計入新生人口又一個數。被告的狡辯遭原告批駁后再無回應,法官也未質證。

  上面這兩個問題,原告除了一審時在《駁斥被告》表格和文字中予以批駁外,在上訴狀(第6頁)再審申請書(第2頁)和監督申請書(第43-44頁)一再提出,都未得到法官理會。 請問北京檢察院,開庭筆錄有這兩項的記載嗎?有這兩項質證嗎?判決書有這兩項內容嗎?

  順便問一下,601328多年就有上海匯豐QFII持股,只是在2017/12/29的QFII持股中曇花一現,前后各期QFII持股板塊都沒有;601009從2010年就有法國巴黎銀行這個qfii,除 2017年三季末295只板塊和2018/3/14的269只板塊外,各期QFII持股板塊都沒有。(起訴狀第3頁,上訴狀第6頁,再審申請書第39頁,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被告為何都不做解釋?法官、檢察官為何都不理會?

  2017/12/29的錯誤(證據6),2018/3/14的錯誤(證據11-1、2),狗仔隊報告17年4季度QFII增持7只股票的數據(證據11-3、4),被告的狡辯遭原告批駁后再無回應。特別是,實際持有而未例如板塊的,被告既未回應,法官更未質證  。

  一審法官把這3個時點歸結為4、7、9、12、13幾項證據。被告對這幾項的質證意見為:證據4反映的海天味業(603288)國泰君安持有;證據7反映的個股,根據相應的三季度報告同樣持有領航投資等QFII股東;證據9反映的聯得裝備(300545)2017/10/25發布的17年3季報沒有QFII股東,雖然在18/3/9發布的17年度報告,新披露了QFII股東,但需在此后的一定時間內進行更新;對證據12,是網頁截圖,真實性不認可,即便為真,如前所述,湖北宜化個股的上市公司在17/10/30發布的2017年3季報,顯示其有領航投資的qfii股東;對證據13,同證據12,即便根據該證據顯示的內容,中信銀行在2017年3季末10大股東中并沒有QFII股東.......至于該證據顯示的2017四季度末有QFII股東澳門金融管理局,但因目前該上市公司尚未發布2017年報,故不確定是否具體持有,需根據后續年報進行調整。(一審判決書7-9頁)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第一,2017年一季末的數據錯誤,被告始終沒有回答,法官也未歸結為原告的證據,當然更未質證。2017/年三季末的數據錯誤,法官只籠統地歸結為證據6,當然更未質證。第二,板塊數據不準,既指不應列入板塊而列入了板塊,又指應列入板塊而未列入板塊,被告和法官都只看到前者而回避了后者。如三季末板塊295之中就沒有實際持有的601328、300573、 601998、300538等,而法官歸結的第4項說,269只股票的列表信息以及‘海天味業’等13只股票的個股信息,此13只個股實際沒有QFII持股。其實這13只中就包括601998 300538這 兩只2、3季度都有QFII的股票,卻一概說成“實際沒有QFII持股”。(社保重倉板塊里也有這種情況)我的起訴狀和駁斥被告的圖表都說得很清楚,就是不入法官的“法眼”。第三,同是網頁截圖,海天味業認可,湖北宜化不認可,自相矛盾,法官也不追究。第四,我的數據都是用科學的抽樣統計法得來,既有占比又有例股,但被告和法官只看例股不看占比,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要把錯誤的個股截圖全部打印出來,那得費多少精力和費用,也沒這個規定啊。好在2017/12/29和2018/3/14的錯誤的個股我都有截圖,可惜的是,法官不是沒全部向被告質證(法官歸結的證據4),就是對被告的殘缺回應(法官歸結的證據7)沒全面審查。對此,我在上訴狀、再審申請書和監督申請書中都有批駁。第五,最嚴重的是對湖北宜化和中信銀行的歪曲。法院的判決依據也只列舉了湖北宜化。

  先看湖北宜化,事實上,該股從2015年至17/12/31,在“F10”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從未有QFII字樣,被告改版前的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也從未有QFII字樣。“F10”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與被告改版前的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一樣,都有“領航投資”這個股東,“F10”的股東性質為“股指基金”(一般法人),而不是QFII,與被告解釋說明的、被告提供的該股3季報中10大流通股東的“股指基金”完全一致,而股份種類卻是“人民幣普通股”,根本沒有QFII字樣,何錯之有?是的,該股10大股東中的“領航投資”有境外法人字樣,但這不能斷定10大流通股東就是QFII。10大股東與10大流通股東是不同范疇,“領航投資”在10大流通股東里是“股指基金”是“人民幣普通股”,沒有有QFII字樣,而被告的入選依據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最新季報或年報中10大流通股東”,不是10大股東。

  被告辯解有“領航投資”的18只股票公報的10大股東中,許多如000767、000875、600396等看不到“領航投資”,在10大流通股東中都是‘股指基金’,股份種類都是“人民幣普通股”。10大股東里同樣的“領航投資”股東性質,在600207里是“未知”,在600333里是“其他”。同是GIC,300017的10大股東里沒有,600019卻是“未知”,你的QFII持股的根據何在?(被告答辯列表、上市公司3季公報)你既然認為“F10”是錯的,你有根據是對的,為何這么長的時間不去糾正“F10”的錯誤,不在你自己的10大流通股東客戶端標上QFII標記?也不提醒客戶注意其中差別?

  法官說,“鑒于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無統一的標準,故在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時,北京指南針公司將該股票列入QFII持股板塊并非系數據不準確。

  請注意,上面湖北宜化的分歧點是股東的性質,不是公報的周期。被告也說“湖北宜化”個股的上市公司在2017年10月30日發布的的2017年三季度報告顯示其有領航投資的股東;被告提供的兩大摞上市公司公告都是到3季度的,企圖來證明3季末的板塊數據的“正確性”,法官在這里怎末扯到2017年年報上了?2017年年報發不發與該股三季度有沒有這個股東沒有關系。法官也說“指南針公司判斷的依據是相關上市公司的公報”。上市公司的公報有年報、半年報和季報之分,為何要用年報來確定3季度的板塊數據?年報未發就不能根據3季報確定3季度的板塊數據嗎?年報發了就必然否定3季度的板塊數據嗎?年報與3季報、4季度板塊與3季度板塊的關系正如補充證據1顯示的無非是下面3種情況:第一,王延峰等股東3季度沒有,4季度新進,你能說根據年報他們3季度就持股嗎?第二,中鐵信托等股東3極度持有,年度退出了,你能說據年報他們3季度就不持股嗎?第三,“領航投資”3季度板塊和年度板塊都有,3季度的“領航投資”是3季度本來就有的,不是因為年度有了,3季度才有的;“領航投資”的股東性質是股指基金、一般法人,不是QFII,沒有發年報時3季度就確定了,年報也沒有否定這個定性。所以,不管發不發年報,“領航投資”的股東性質都不是QFII,將該股票列入QFII持股板塊就“系數據不準確”,就是錯誤的。被告也沒說"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時,將該股票列入QFII持股板塊并非系數據不準確。"這完全是法官的臆造。補充證據1第一頁"F10"的持股情況,是根據18年4月21日發的2017年年報來的,法官也承認我提供了“證明湖北宜化從2015年12月年至2017年12月的股票i信息”。(一審判決書第6頁)2018年5月11日判決時,面對著年報,法官為何還說“年報尚未發布”?所有上市公司(包括被告提供的兩大摞上市公司)的17年報,都沒有17年3季度持股數據,能否認為所有股票3季度都沒有股東持股?能否認為被告提供的兩大摞上市公司3季度都沒有股東持股?

  用年報來確定3季報數據,就是要用12月31日的天氣、氣壓、體溫、血壓來確定9月30日的天氣、氣壓、體溫、血壓。 被告和法官還堅持該股有QFII嗎?法官還堅持用年報確定3季度板快數據嗎?北檢一分院也同意被告、法官的謬見嗎?

  再看中信銀行,18/4/23庭審時法官問被代,如果原告補充證據2的第一頁內容屬實的話,是否意味著中信銀行在2017年4季度末就屬于QFII持股板塊?被代答,從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是有QFII持股的,但因該單位的年報尚未披露,具體是否持有不確定。這是又拿年報尚未披露做理由的瞎話。原告補充證據2的第一頁是中信銀行17/12/31含有QFII的10大流通股東截圖,當然是年報數據,而事實是該股的17年報已于18/3/27公布,18/4/23怎末還說“年報尚未披露,具體是否持有不確定”?湖北宜化3季報17/10/30發布,中信銀17年3季報17//10/25發布,這是判斷這兩只股票17年3季度有沒有QFII的依據,被告和法官硬要與17年年報發布沒發布扯到一起。補充證據1湖北宜化和補充證據2中信銀行都是17/12/31的數據,是分別來源于18/04/21和18/03/27的17年報數據 ,當時原告已說的很清楚。為了讓高檢看得更清楚,不妨再把這兩份年報提供給高檢。(補充證據1+、補充證據2+)。面對這個真實的17年年報數據時,被告和法官仍說17年報尚未披露、發布。“騎著驢找驢”。

  退一步,既然法官執意要用年報確定股東持股情況,那就“意味著中信銀行在2017年4季度末就屬于QFII持股板塊”,被告為何還堅持中信銀行不屬于QFII持股板塊?其實不用年報,3季報該股就有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兩家境外法人,足以證明該股3季度就有QFII。就是說,2季報、3季報、年報都有QFII,版塊里沒有是何道理?

  被告和法官如此執迷用年報來確定3季度的板塊數據,有法規依據嗎?請拿出來;有事實根據嗎?請說清楚。

  被告否認中信銀行應列入3季度QFII板塊的一個理由,說該股票3季度沒有QFII股東。是的,該股票“F10”的“主力動向”3季度沒有QFII持股,但該股票2季度有QFII持股。按“F10”板塊的調整方法,“主力動向”相連的兩個季度都沒有股東持股,才不列入板塊,相連的兩個季度只要有一個季度有股東持股,就應列入板塊。該股票2季度有QFII股東,當然應列入板塊,不列入就是錯誤。中信銀行是原告在分析2018/3/14 QFII板塊時信手舉的幾個例子中的一個。QFII板塊269只,除了按樣本確定的30只不應列入板塊外,239只都是不確定的或假定應列入的。如果按被告說的,只要3季度沒有QFII股東就是不應列入板塊的話,那239只中還將會有不少不應列入的股票。如300180華峰超纖,17年2季度有QFII易方達3季度退出,按被告說法保留在板塊中就是錯的,對此你為何裝聾作啞?(證據11-1-1、新證據12)同樣是2季度都有QFII,有的列入板塊有的不列入,是何道理?

  我無意中偶爾發現在60只樣本之外的209只中還有不持有的,如002745,16年以來QFII就一直不持有。“f10”主力動向變化相連的兩個季度都是空的,16年以來每個季度10大流通股東界面從來沒有QFII字樣。連你們改版后的10大流通股東里,從16年以來各個季度也都沒有QFII的標識。你還能從公司公報里找出個QFII股東的名字嗎?即使找出來了,你還得回答為何不在10大流通股東名字上標注QFII字樣?600338   在“F10”的17年3季度的10大流通股東里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性質是QFII;而在被告改版后的10大流通股東里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卻是白板。以前“F10”的10大流通股東里的一般法人,被告常說是QFII,今天“F10”的10大流通股東里QFII該是什么?(證據11-1-1、新證據10)

  這似乎有點繞,那還有沒有3季度有QFII股東應該列入板塊的股票?“瞎貓又碰見了死耗子”。002252 從16年至今(上訴時)一直有RAAS這個標有QFII的股東。600650 從14年至今一直有挪威銀行這個標有QFII的股東。但3季度269只股票中都不包括。其實,與中信銀行同時列舉的603330上海天洋,3季度10大流通股中就有標有QFII的法國興業銀行,板塊中卻沒有。被告對此為何不做聲呢?看來是被根本沒有問題的中信銀行一葉障目了。(證據11-1-1、新證據12)

  被告辯解湖北宜化有QFII,是因為該公司在3季報的10大股東里,領航投資的股東性質是“境外法人”。中信銀行3季報的10大股東里,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性質也是“境外法人”,為何不算QFII,只強調淡馬錫退出(實際是被擠出10大流通股東,位居12)?既然被告肯定淡馬錫是QFII,為何在改版前的10大流通股東中不標注上QFII?既然認為不標有理,現在為何又標上了?北檢一分院也同意被告、法官的謬見嗎?

  最最需要指出的是,600581八一鋼鐵1從2013年4季度以來就沒有qfii股東,卻在2017年12月29日269只和2018年3月14日269只的qfii板塊中。第一次庭審當天,原告從269只qfii板中抽出60只樣本,發現30只都沒有qfii股東。被告對其中的29只都做了無理狡辯(原告均予駁斥),唯獨對600581八一鋼鐵這只股連狡辯都沒有,法官也未提及,也未質證,更無判決。這充分說明,被告刻意規避,法官有意隱瞞,說漏判是輕的。原告對被告狡辯的批駁,已如前述,不贅。(證據6-1/2,證據11-1-2,證據列表2018年3月14日)fii持股2022年5月9日608只,虧損最多的38只多數都沒有qfii持股,如600581八一鋼鐵就沒有qfii持股。一審時原告就提出,2018年3月14日qfii持股板塊269只中,就有600581八一鋼鐵,實際沒有qfii持股(見一審證據11-1-2),這次的截圖也證明了這一點。其實,600581八一鋼鐵從2002年上市以來,多數季度都沒有沒有qfii持股,至今還在qfii持股板塊中。此外。在608只之外的盈利最多的39只中,就發現4只qfii持股的股票板塊中沒有,如002667鞍重股份、002197證通電子等。以前多次提到的601328交通銀行一直有香港匯豐銀行這個qfii股東,現在板塊中仍然沒有。外資機構平臺的香港匯豐銀行持股名單也沒有交通銀行。以前多次提到的板塊中沒有的601009南京銀行這次有了,那被告就必須承認以前錯了。(原告 2022年5月9日給市委第二巡視組提供的證據)

  10 、被告的周期是混亂的 ,先是承認2017/11/01的QFII持倉295只股票是三季度的 ,并對板塊不準進行了狡辯 ;后來說2018年3月14日的qfii269只板塊是2017年3季度的,一會兒又說2018年5月5日的qfii148只板塊是2017年3季度的.....(一審2018年4月23日開庭筆錄第2頁).原告質疑:原告先后提供的QFII板塊有:2017/5/5一季末,板塊成分股284只;2017/11/01三季末 ,QFII持倉295只股票;2017/12/29,QFII持股269只; 2018/3/14,QFII持股269只;2018/5/5  一季末,QFII板塊148只;2018/6/11,QFII板塊274只;2018/08/03,QFII板塊178只。這期間上市公司發的定期報告有:2017年1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3季報,2017年年報,2018年1季報,2018年半年報。請教上述這些板塊與上市公司報告截止日的板塊如何對應?這些板塊是從哪里來的?其實都是從上市公司即時發布的報告來,不然就是就是你們杜撰的、虛擬的、編造的,用來忽悠、欺騙、故意詐騙客戶的。

  對這些被告既未回應,一審也未質證,二審也未置評。檢察官怎末看?

  11、2017年一季末“財報掘金”的發財龍的高送轉‘是否實現’一列,至17年5月以前全是“否”。(證據4)三季末,發財龍高送轉中,竟有20只16年末、17年中根本沒有分配的股票。(補充證據3)。 法官把我的舉證歸結為第2項和第14項。 前已述及,法官對補充證據3的歸結就是錯誤的,又篡改了被告的證詞,等于沒有質證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一審判決書說: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該插件所顯示的信息系預判上一年度的“高送轉”情形,故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需待17年的年度公報以及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此內容可以從尚天林提供的2017年4月和同年12月的相關股票高送轉的證據得到印證,即在2017年4月的相關股票實施狀態為“否”,而到2017年12月的相關股票實施狀態為“是”,故在相關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之時,相應股票的實施狀態為“否”,不屬于數據不準,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應屬于“是”,系其自身理解有誤。

  這個判決詞就是上述被法官篡改了的被告證詞的擴充。

  對被告的狡辯、法官的錯判,我在上訴狀(第4-6頁)再審申請書(第15-20頁)和監督申請書(第45-49頁)都有駁斥。茲再概括簡述于下:

  第一、 原告本來質疑的是同一版面的9只股票全是“否”,例如中國神華,2015年分配,已于2016年7月實現,截止2017年4月7日,在歷年分配欄里未見2016年的分配預案,但在2017年4月7日的插件列表的“是否實現”仍顯示為“否”。被告一直未回答我的質疑,而用其他股票17年5、6月實現了16年的分配來搪塞,并未拿出標有”是“的證據。繼而又用這些股票12月的”是“反駁我,肯定17年5、6月實現了16年的分配(是),+否定2017年4月7日中國神華等2015年分配,已于2016年實現仍標為“否”的錯誤+,這是用變化了的情況來掩蓋原來的錯誤,用12月的天氣印證4月的天氣,滑稽不?最后又以”需待2017年的年度公報以及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否定12月的”是“。這個過程,充分暴露了被告和法官轉移目標、偷換概念、周期錯位等謬誤。一審法官沒對2017年 4月7日這一時點的錯誤質證,就與被告沆瀣一氣,一步步滑到2018年4月要用2018年發布的2017年報來驗證2016年度的分配實施的荒謬地步。

  第二、按插件設計的邏輯,“高送轉”應根據年、季報的分配預案來確定,即法官所說的“預判”,“預案”尚未實施也就是“預判”沒有實施,“是否實現”一列應該填“否”,實施了才應該填“是”。實施的根據也就是填“是”的根據是什么?是之后發布的實施公報。年度報告是“預案”的載體,是“預判”的根據,不是實施的載體,也不是“是”的根據。之后發布的實施公報才是實施的載體,“是”的根據。不能主觀隨意。

  而被告卻是“根據最新財務數據分析,內部定的篩選標準,符合條件有可能高送轉的,但不代表就會分紅。“是否實現”是以年報為準,前年的分配方案,在去年實現,今年從新年開始到4月30日年報截止日,再到被告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調整日的一段時間,必然出現一段“空檔期”,所以“是否實現”全是“否”。原告多次質疑這些做法有法規依據嗎?公示過嗎?注釋過嗎?合理嗎?內部定的篩選標準是什么?符合什么條件?有可能的標準是什么?分配方案的實施是陸續進行的,為何不根據實 際情況而是在公報截止日后的一段時間統一調整?這樣,前三年的分配方案,今年才能知道是否實現;今年的分配方案,后年才能確定是否實現??蛻魮俗龉善?,不都進到“茄子地里”了?

  這些質疑始終沒有得到回答,法官卻采信了被告的謬論。

  第三、上述一審判決書的話可說是一審法官一大“理論創新”,對此,原告已在《再審申請書》做了系統論述,茲再引述于下:

  1) 分配預案由年報、季報公布,實際實施由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年報、季報是分配預案的載體,不是實施方案的載體,具體實施“不需”再發年報、季報。這一點,只要看一下根據上市公司公報而來的”F10”的歷年分配欄目,就清楚了。請問法官“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需待17年的年度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根據何在?

  2) 補充證據3的時間是18/4/9,兩張名單共18只高送轉概念股票,1只為“是”余皆為“否”,其中8只之前未發布17年分配預案。“是”“否”根本無從說起,何來預判?說“該插件所顯示的信息系預判上一年度的“高送轉”情形”,就是以偏概全,是錯誤的。前面原告舉的證據夠多的了吧,特別是興業銀行的例子可以“一斑知豹”,不要再重復了吧。

  *為了方便最高檢審查,不妨再重復于下:是根據被告的軟件不是我捏造的,對了,同樣與被告定義矛盾了。所以我說,被告是用后來改變了得情況掩蓋原來的錯誤,是用正確的部分否定錯誤的部分。+該股2015年的分配已于2016年6月6日實現,2017年4月7日仍為“否”,2016年的分配已于2017年6月14日實現,2017年12月25日“是”了+再往后看,2018/4/9截圖,該股又變為“否”了,指2016年度分配嗎? 顯然不是,被告已說過2016年度分配都于2017年的5、6月實現了,實際上是在2017/6/14實現了,我2017/12/25截圖也“是”了;18/4/9應該“是”, 可又“否”了。法官為何說“在相關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之時,相應股票的實施狀態為“否”,不屬于數據不準確,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實施狀態屬于“是”,系其自身理解有誤。”?該股 2017年度分配方案于2018/4/25才發布,風馬牛不相及。為何要用以后發布的17年年報否定之前已經確定了的16年分配實施的狀態呢?請說出根據和理由來。被告為何又不按自己的定義行事呢?,(證據4、補充證據3、新證據7、補充證據3+)*

  3) 原告前面已充分論證了17/4/7全為“否”是對15年的,不是對16年的,是對前兩年的,不是對前一年的。法官用17/4/7的情形印證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風馬牛不相及。這雖然也暴露了法官的概念與被告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法官是兩年看結果,被告是三年見分曉。但這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罷了,法官最終還是認可了被告的謬論,二者同流合污了。要不,是應該判被告錯的。

  4)“故在相關2017年年報尚未發布之時,相應股票的實施狀態為“否”,不屬于數據不準,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應屬于“是”,系其自身理解有誤。”這個結論當然就是錯誤的了,“系其(法官)自身理解有誤”。

  一審判決書要用2017年的年度公報來確定“前一年度(16年)的“高送轉”情形”,不僅把依據弄錯了,也把“周期”搞混了。“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應屬于“是”“,不是原告”自身理解有誤”,而是法官的理念根本錯了。(見《再審申請書》第16、17、18、19頁等)

  話說到這里,我對法官的“年報情結”不得不“佩服”。湖北宜化爭議的是3季度有沒有QFII,本是股東性質之爭,法官卻要用年報來判定:“湖北宜化”股票在2017年三季末時的股東中含有境外投資者,故在2017年度公報尚未發布時,北京指南針公司將該股票列入“QFII持股”板塊并非系數據不準。這里,上市公司16年的分配方案 ,已于17年5、6月實施了,17年12月也”是“了,而18年4月又”否“了。法官卻要等17年的年報來否定17年12月的”是“,肯定18年4月的”否“:尚天林所主張的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高送轉實施狀態,需待17年的年度公報以及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3季度的板塊,按被告的歪理,即使跳過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列表,也應由3季報來確定,為何要等年報的發布?16年的分配方案的實施,按插件的設計邏輯,也應由16年的實施公告來確定,實際也確定了,為何”需待17年的年度公報以及后續的實際實施公報發布后予以確定“?所有這些,不僅歪曲了問題的實質,而且在”周期“上也劈了叉,錯了位。

  “ 至正股份"截圖,被法官和被告歪曲了。這里不是說該股高送轉是否實現,而是說該股根本就不應放在高送轉里,因為該股從2013年以來根本沒分配過,是否實現根本無從談起。該股17年報18年一季報是4/25發布的,與前幾年根本沒分配不能混為一談。該股18/4/25發布的分配預案,也于18/6/26實現,但在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板塊卻找不到該股。就是說,沒有分配時倒在板塊中,有了分配時板塊中卻沒有。

  該股一審的補充證據3,二審的新證據13,再審的最新證據15,把這3個證據按日期一排序就更加清楚了。補充證據3的截圖是4月9日,以前從未分配過,根本不應放在高送轉里;最新證據15的截圖是4月23日,仍然沒有分配,是否實現無從談起,“否”純屬蛇足;新證據13的截圖是7月17日,4/25的分配預案6/26實現,應該“是”,但在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板塊卻找不到該股。錯,錯,錯!

  疊加在該股歷年分配頁面上的表格,是說明整個高送轉板塊(除了中電電機)全是“否”的,不是說至正股份已實現高送轉,應該“是”卻“否”了。這兩張表格18只股票根本沒有至正股份的名字,也不是說整個板塊都應該“是”,卻“否”了。這是被告和法官強加給我的,請拿出證據來。我只是說根本沒有分配的卻放在高送轉里,已經分配了的卻標著“否”,沒有分配卻標著“是”,這3種情況都是錯誤的。原告從不對被告軟件做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的評價,只是“視其所視,不視其所不視”。

  還有603988,18/4/9在“是否實現”欄是唯一填“是”的股票,這個“是”的根據是17年的中期分配:預案公告日2017-08-30,紅股上市日2017-11-17。到了18/4/23,這只股票的“是否實現”就變成了“否”,而已實現的最近的分配還是17年中期的。同一次分配,一會兒填“是”,一會兒填“否”,來回變戲法。被告或許會說,原來填“是”,是根據在17年實現了16年度的分配,現在填“否”是因為17年報還未發布。盡管17年中期分配已經實現,為了堅持被告的調整原則,也只能視而不見了。典型的削足適履!被告如果由此認定為“是”,當然是與時俱進了,但又與被告確定的原則矛盾了:年報公布截止期未到,被告也未定期統一調整;如果認定為“否”又與實際不符。我的補充證據3就有該股填“是”的截圖,被告根本未予理會。你們的框子,只有年度分配,根本沒考慮中期分配。(新證據7、一審補充證據3++)

  再看三個例子,603616  17年中期、末期根本沒有分配,是否實現根本無從談起,“是否實現”卻是“否”,沒有提告就判輸。603618  17年度不分配不轉增,“是否實現”卻是“是”,沒有提告就判贏。000550預案尚未實現,是否已實施卻是“是”,把計劃當結果,只要立案就算贏。亂套了?。ㄐ伦C據7)

  這里還真涉及三個理念問題,一是有沒有分配方案和是否實現的關系,沒有分配方案根本談不上是否實現的問題,根本不應列在高送轉本塊中;二是是否實現的時間,是根據實際的實現時間隨時確定,還是用被告不符合實際的死框子;三是中期分配怎末辦?

  其實,事情很簡單,先確定有沒有分配方案,再把“是否實現”針對最近一次分配,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板塊,就齊活了。但被告根本不看有沒有分配方案這個前提,又未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板塊,出了差異就編造理由掩飾錯誤,結果漏洞百出、越描越黑。“砍的沒有旋的園”嘛!

  法官沒有弄清問題的關鍵,就輕率采信了被告的說法,再加上自己的臆斷,就做出了錯誤判斷。

  以上只是財報掘金插件高送轉的實施問題的第一層次:“是”“否”;還有第二層次:公告高送轉,“是真正有分紅、送股、轉增等行為的全部股票”,可以說是上面填“是”的股票集合。第三層次就是公告高送轉的子集,即“從真正有分紅、送股、轉增等行為的全部股票中挑出屬于股息率高、或送股比例高、或轉增比例高、或三者高于平均水平的股票”,也就是概念板塊中的高送轉。這樣插件就與整個軟件連為一體了。這是一個內部層層遞進、因果相循,并與整個軟件緊密相連,邏輯嚴密的插件,自洽的??上В瑳]有維護,致使數據不準、錯誤百出、自相矛盾、邏輯混亂,給客戶選股造成了很大錯亂。對此法官特別是二審法官根本未予質證,再審、監督也都視而不見。

  綜上,法官同樣是”攻其一點,不顧其余,“一點——“是”“否”本就站不住腳,其余——置三個層次的邏輯關系及沒有維護致使數據不準、錯誤百出、自相矛盾、邏輯混亂于不顧。更是打自己的臉。北檢一分院是否同意法官的質證和判決?

  原告在起訴狀提出被告在“財報掘金”的發財龍的高送轉錯誤時,同時提出”.更為嚴重的是,“財報掘金”軟件仍在指南針的官網上,以2800元的價格發售,繼續欺詐公眾。”被告明知板塊數據“滯后”,不僅杜撰了“空檔期”辯解,而且繼續銷售,就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既不采取補救措施,仍然生產、銷售,必然造成損害擴大,應負損害擴大的責任。對此,法官既未質證,判決也未涉及。

  12、原告開始提出被告基礎概念板塊錯誤,是以“F10”的個股資料作對比的,被告的種種狡辯,原告一審時專門提交的《問題與訴求》《駁斥被告》的文字與列表、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監督申請書,都做了有理有據的駁斥(集中可看本申請書五“F10”的證據是否有效?)一審法官不經專項質證只是在涉及個股數據時問了一下,就否定了“F10”的數據真實性和證據的有效性,輕率做出了錯誤的判決,二審、再審和北檢一分院都故作罔聞,縱容一審的錯誤判決。悲哀!

  13、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法官的質證基本是走過場。許多重大的具體錯誤,被告狡辯法官也不質證,甚至與被告一個鼻孔出氣,對付原告,做出了錯誤判斷。

  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凡涉及入選依據、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有公示和注釋,這些關于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被告都不回應,法官也不質證。一審時原告在《駁斥被告》的文字和列表中就質問被告,被告不回應,法官也不質證。一審判決書雖然引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沒有追究被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責任。二審時被告公然說它沒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消法也沒有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關于知情權,并沒有法定的依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符合行業交易慣例”。二審法官對此也漠然置之。

  原告在再審申請書(33頁)中指出,就請被告和一、二法官回答,如何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些規定: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請看看附件的《許可使用協議》,除了指南針公司的權利和用戶的義務外,有一條指南針公司的義務和用戶的權利嗎,整個一個霸王合同。在新的《許可使用協議》里假惺惺地說了一句“本公司盡力提供完整、及時、準確的信息”,緊接著“但不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時性、準確性承擔任何責任”,并明確作為“免責條款”,比原來的更霸道。

  至于“行業交易慣例”,更是不值一駁。行業比社會大眾畢竟是少數,行業組織雖有自律的一面,但以保護行業利益為根本,常常違背社會公眾利益。股票軟件行業普遍存在數據不準的問題,“保證只賺不賠”欺騙宣傳也不是個別。被告的欺詐行為我曾向證券業協會舉報過,始終未得到回音?,F在影視界出現的各種怪現象更是證明。最近曝光的權健公司惡劣行徑,“這騙局 正令無數中國家庭妻離子散”,行業協會干神魔去了?“雖然周二力將權健公司告上法庭,卻未獲支持。后來,孩子在病痛中因不治而離世,周二力悔恨交加 ……”被告和法官都強調“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無統一的標準“,這里怎末又出現了一個“行業交易慣例”,何所指?

  被告二審時說,"以目前的行業慣例,該類軟件的數據都是滯后的,并且是定期更新的,沒有任何一家相同或類似的企業或者相同的或類似的產品提供實時更新的服務"。(民事二審詢問筆錄)說得多絕!謊言畢竟掩蓋不住事實。被告一審時列舉了“同行其他公司競爭軟件產品相同板塊比較圖,證明不同軟件在設計理念上不同,導致軟件數據不一致。”(一審判決書第9頁)意在指責我以此來誣告它,我當時就指出我只對被告的軟件“無意那其他公司的軟件做比較”,被告是“诪張為幻”。二審法官諷刺我炒股不懂得參考多個軟件做股票。出于好奇,我在分析被告的業績預告板塊時,偶爾拿被告的高價軟件與大智慧的免費軟件對比了一下,發現大智慧的免費軟件比較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被告的高價軟件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例如000563陜國投這只股票,2019年4月3日上市公司發預增報告,大智慧的免費軟件當天就列入了“盈利大幅增加”板塊,而被告的高價軟件的“預盈預增版塊”卻不見蹤影......(《補充再審證據》第2頁,最新證據33)。一審時極力闡述各軟件的不同,二審時又聲嘶力竭強調各軟件的根本相同,這不是明目張膽地欺騙嗎?其實,被告軟件自己在面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時,也是隨時變化的。如600738 因公司回購股票,18年10月19日和10月31日,“F10”的10大流通股東兩次變動,雖然K線界面的10大流通股東直到19年1月31日年報發布,2月1日才變成18年12月31日的,但畢竟還是隨著年報的公布及時變化了,沒有等到4月30日全部年報公布完后的兩個季度內批量調整。(《補充再審申請書》第5頁,最新證據27)

  結論,“行業交易慣例”是及時調整板塊成分股, 被告是定期、批量調整板塊成分股,必然“滯后”了。

  這些觀點在 民事監督申請書中(第9頁等)也有表述,  檢察官看過沒有?

  請問北檢一分院,你們的“經審查,一審法院開庭筆錄載明人民法院已就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組織質證,尚天林的該項申請監督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這個結論是如何得出的?一審法院開庭筆錄有這些記載嗎?這些事項組織過質證嗎?判決書有這些內容嗎?你檢查過《民事二審詢問筆錄》嗎?二審認真組織過質證嗎?二審判決書許多矛盾、錯誤,甚至缺乏常識、超越審判范圍的話,你發現了嗎?有道理嗎?(再審申請書第27、29、31、32、34頁)如“股票軟件只是股民在運作股票過程中一個參考因素,股民不會僅依靠某一軟件數據決定對股票的買賣。尚天林運作股票多年,自然明白其道理。”本案爭論的是基礎概念板塊數據準不準、有沒有錯誤,與軟件的參考因素沒有關系,與股民用幾個軟件也沒有關系。原告笨拙,雖“運作股票多年”,真不“明白其道理”。請法官、檢察官略示一二。

  總之,原告的理由是符合民訴法二百條這兩項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檢察官的決定符合這兩項嗎?+

  七、舉證責任

  被告一開始就主動承認它的板塊“數據具有滯后性”,“可能存在于實際情況不一致”,這就是“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原告“無需舉證證明”,就可判被告所有辯解都不能成立??墒欠ü贆z察官閉眼不看這一條,一再強調原告的舉證責任,對原告的證據“雞蛋里挑骨頭”。

  本案原告先后共提供了108份證據,涉及股票2000多只,不論深度廣度還是經度緯度都形成了完整細致的證據鏈。被告的反駁卻歪曲事實、邏輯混亂、自相矛盾,沒有一項能成立。而三級四院苛求原告,偏袒被告,不追究被告的舉證責任。

  為客戶提供合格的軟件產品是被告最基本的義務,被告基礎板塊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就是沒有提供合格的軟件產品,就是沒有盡到自己最基本的義務。這些錯誤完全是被告主觀不維護造成的。被告是軟件的開發者、銷售者、售后服務者,對軟件的機理當然熟悉,距證據距離最近,本應承擔舉證責任,卻沒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是具有相當實力的大公司,有專門的法律機構和代理律師,久戰訴訟沙場,更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股票軟件是近年出現的一項新技術,股民被軟件公司忽悠后舉證十分困難,這點已成輿論公認。法院應該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精神和規定,為股民討回公道,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最高法院的《證據解釋》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也有明確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第三條)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 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第二十四條)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第三十四條)這一條可視為”舉證倒置“。

  最新證券法第八十九條: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對”舉證倒置“更加明確的規定。法官在本案中,如能“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執行“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的規定,實現“舉證倒置“,不僅不違背法律精神,而且更能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上?,法官的內心始終是偏向被告的。

  不論是從舉證角度還是從反駁角度,原告都強烈要求法院責令被告對下列事項首先說是不是事實,然后說明理由,最后舉出證據:

  1、預盈預增板塊 原告指出的沒有預盈預增的個股列入了板塊,有預盈預增的而未列入;把預贏的排除在外、把預虧的納入其中,是不是事實?預盈預增板塊的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為什么“糧食都分到家了,你還在預報產量”?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2、高送轉板塊 原告指出的有高送轉的個股未列入、沒有高送轉的而列入了,把高送轉的排除在外、把低送轉的納入其中,是不是事實? 高送轉板塊的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你的入選標準究竟是什么?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3、社保重倉板塊  原告指出的有社保重倉的個股未列入板塊,沒有社保重倉的而列入了,把占比高的排除在外、把占比低的納入其中,是不是事實?社保重倉板塊的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你的入選標準究竟是什么?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4、證匯雙持板塊  原告指出的證匯雙持的個股未列入、證匯單持甚至不持的而列入了,是不是事實?證匯雙持板塊的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你的入選標準究竟是什么,是雙持還是單持?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5、保險板塊  原告指出的有保險公司持倉的個股未列入、沒有保險公司持倉的個股卻列入了,是不是事實?而列入了是不是事實?保險板塊的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為什么“F10”一直有保險公司條目,概念板塊里前幾年卻沒有保險板塊?是不是故意隱瞞?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6、QFII板塊  原告指出的有QFII持倉的個股未列入板塊,沒有QFII持倉的個股卻列入了,特別如600581八一鋼廠,是不是事實?QFII板塊的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k線界面的投資明細是不是你的客戶端,它的10大流通股東從哪來?2018年5月之前它的相關股東為何不標QFII?QFII板塊的成分股是從投資明細的10大流通股東來,還是直接從上市公司報告的10大流通股東來?你提供的公司報告的10大流通股東的股東種類,不是“人民幣普通股”就是"不知""其他",根本沒有QFII或境外法人字樣,你的QFII從哪來?為什么把RQFII說成QFII?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被告說,QFII認定:基于證監會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為何長期不提供這個名錄?2020年3月31日,終于見到被告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名錄”(原料)未經材料直接制作的成品“外資機構榜”,但它持有的個股,許多個股10大流通股東欄目(個股成品)里沒有,版塊(集體成品)里也沒有,為甚麼?

  7、三個平臺分別有3個預盈預增和高送轉,如果內涵一致數量也應一致,可是數量卻不一致;如果內涵不一致,實質就是三個概念,名字卻相同,等于一家三個男孩子都叫預盈預增,三個女孩子都叫高送轉。請回答是不是違反概念同一律和常識,是不是違反軟件應該自洽的要求?按被告狡辯的邏輯,先鋒平臺內涵最少外延最大,可卻出現了先鋒平臺高送轉不及概念板塊零頭的情況。被告公關王平答應把先鋒平臺與概念板塊高送轉統一起來,至今未見動靜。三個平臺預盈預增和高送轉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也從未公示、注釋,被告也應有個交代。

  8、財報掘金插件的高送轉概念及其“是否實現”的依據是什么?入選依據和調整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什么?再加上公告高送轉、概念高送轉共三個半層次,不公示、不注釋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侵犯被告的知情權?原告指出的應列入而未列入、不應列入而列入了是不是事實?原告指出的高送轉未實現的標為“是”,已實現的標為“否”,+特別是2017年4月7日,9只股票2015年的分配已于2016年實現,仍標為“否”+是不是事實?原告指出的三個半層次之間邏輯混亂、自相矛盾是不是事實?為什么不回答原告的質疑和批駁?

  9、原告指出的,無極版與全贏私享家版的概念板塊、基金板塊和滬深指數不一致,是不是事實?為什么來回拉抽屜?一審前公關王平說已經改了,為什么長期不改?

  10、“F10”是不是你的外購組件、是不是作為你的產品的有機組成部分提供給客戶的,是不是是作為你的客戶端呈現在客戶面前的?在你提出的所謂的證據1里為什么把“F10”與被告所有客戶端一起列出來?你的軟件里還有比“F10”的16個欄目更具體更集中的個股內容嗎?

  “F10”對你沒好處你肯花錢買它嗎?買“F10”的錢是單獨由稅后利潤列支的還是由費用列支的?即使作為“贈品”你對它的質量也不負責嗎?“F10”是與你共同組成一方與客戶交易,還是單獨以“第三方”與客戶交易?“第三方”“免費使用”,公示過、注釋過嗎?請被告和法官拿出證據來。

  “F10”16個欄目中9個沒有免責條款,特別是被告引以為據的“持股情況”欄目就沒有免責條款,你為什么隱瞞這個事實呢?這是不是對客戶的欺騙?對原告有效的使用協議都沒有免責條款,作為“第三方”實際是你軟件組成部分殘缺不全的免責條款,對原告就有效嗎?“F10”的數據與被告一樣都是來源于上市公司公告,“F10”只是對這些原始數據經過分析綜合,加工整理成用戶便于使用的形態和細目。比如10大流通股東列表,股東名字與K線右側10大流通股東完全一樣,“F10”只是給它們標注了股東性質,而K線右側的10大流通股東列表2018年5月前根本未注股東性質,以后注的也不準確,為什末?如果它的數據來源不當或數據有誤,這莫多年你為何不要求它改正,也不提請客戶注意?

  被告老師講課常用“F10”這些資料,并要客戶勾稽, 被告請專家講課常用“F10”這些資料,被告狗仔隊、中情局常用“F10”的最新動態業績預告截圖,被告的高端功能也常用“F10”作注解......(請看《上訴狀》11-12頁的截圖)“ F10”即使不承認是你的軟件的組成部分,也該承認它的數據是正確的吧,不然,你為什么用它的數據不用別的軟件數據?你可以用它作證明,原告為何就不能用它做證據?

  這莫重大的問題,為何不質證?只是涉及個別股票時,法官才輕描淡寫一下?

  11、“滯后”的事理依據是什莫?是不是不按時、不及時、不隨時、不準時根據上市公司發布的公報調整板塊成分股?你的在公報全部結束后兩個季度內調整板塊成分股的法理依據是什莫?這必然造成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符合軟件質量標準,不符合客戶要求,是應該的嗎?被告也承認“可能存在于實際情況不一致”,為何不質證、不追究?

  12、你的“空檔期”定義是什莫?是不是前年的分配去年公布預案并實施了,在今年公報發布以前就是一個“空檔期”,是否實現就是“否”?是不是分配盡管實現了 ”是否實現“ 一列 仍填“否”?合乎事理嗎?有法律依據嗎?“是”,為什么不是根據實施公報確定而要根據年報季報?

  13、“周期”的定義是什么?是不是盡管公報公布了,個股也反映了,板塊卻要等一段時間再調整?有什么客觀和法律依據?“滯后”“空檔期”“周期”,三者關系是什么?其共同結果必然造成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請拿出否定這個命題的道理和證據來。

  被告一審時舉了“同行其他公司競爭軟件產品相同板塊比較圖,證明不同軟件在設計理念上不同,導致軟件數據不一致。”(一審判決書第9頁)二審時又說,"以目前的行業慣例,該類軟件的數據都是滯后的,并且是定期更新的,沒有任何一家相同或類似的企業或者相同的或類似的產品提供實時更新的服務"。(民事二審詢問筆錄)先是“不同”“不一致”,后“都是滯后的”一致的,矛盾不矛盾?前面原告舉的被告的高價軟件與大智慧的免費軟件對比的例子,是不是事實,如何解釋?

  前面說過, 被告和一審法官在確定湖北宜化2017年3季度股東持股時,要用2017年年報來確定;在確定“相關上市公司在2016年度有高送轉的行為”時,又要以“2017年1到3季度業績符合入選標準,然后根據相關上市公司所發布的2017年年報及此后的有關利潤分配的公告來確定是否實施“。就是說,季度數據要用年報來確定,年度數據又要用季報來確定;2016年度的數據還要用2017年年報來確定。周期相互因循,完全亂了套。請被告和法官說出道理來。

  14、 比較是認識事物的一種重要方法,被告軟件中“板塊維護”的并集、交集、差集、異或,就是為分析比較板塊的。比較的方法在統計學、會計學等實際操作上的運用叫“勾稽”,這既是為了聯系起來加深對全貌的認識,更是為了查錯防弊。被告的老師講課時經常要求學員用“勾稽”的方法。對象不同、目的不同、時間不同,不同軟件在繁簡、側重、深度等方面會有所不同,但基本材料、元素、數據來源應該一致。原告的對比是用各種方式找到個股的10大股東持股等基本數據,與爭議的板塊比,不是對比這些板塊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如人口統計可以有多個角度、不同方式,但絕不能把男人當成女人、老人當成兒童。請法官檢查官具體說明,本案爭訟的哪些軟件、版本、板塊不具有可比性?聯系地看問題的“比較”原理,查錯防弊的“勾稽”方法,在本案適用不適用?

  被告的前提是“不同軟件的設計、加工理念、方式等會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就是說不能互相比較,不能互相聯系分析。又說“股民不會僅依據某一軟件而決定股票的買賣。”就是說要用多個軟件互相比較、互相聯系分析,決定股票的買賣。豈不矛盾?連你自己軟件內各版本、各板塊都不能對比、比較,還能用別的軟件對比、比較嗎?

  為了揭露社保重倉板塊的錯誤,每個時點我都把概念板塊的社保重倉與公募作戰圖里的社保板塊做對比,目的是要找出二者的個股社保持股數據,說明持股比高的不在社保重倉板塊里,持股比低的卻在社保重倉板塊里的錯誤。被告的入社保重倉板塊必須占比夠重倉標準的謊言不攻自破了。請問法官、檢察官,我這樣對比行不行?

  還有財報掘金的高送轉三個層次的對比,概念板塊、先鋒策略、財報掘金3個平臺的預贏預增、高送轉對比,無極版與全贏博弈版的對比,都可不可以?狗仔隊欄目是不同軟件嗎?所有這些,被告、法官、檢察官都應該有個明確的說法和充分的證據。

  八、被告和法官都強調 “ 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無統一的標準“,原告訴求于法無據。

  具體問題已在上述有關板塊中用事實進行了批駁,有無法規依據上邊也作了闡述,后面還會說到。法院能不能做出正確判決的原因之一,在《民事再審申請書》第7-38頁也說了我的看法,主要意思是,我國實行“成文法”制度,審判要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但是,社會現象廣袤無垠、千姿百態、千變萬化,不可能事事都由法規做具體規定,大量根據事實、常識、邏輯和公理以及法律原則和精神,就可以看清的問題,不必再定神魔“統一的標準”。這恰恰給法官自由馳騁留下了相當的余地,就看法官的職業水平和職業操守了。事實上,許多案子法院都是在法律原則和精神的基礎上,根據事實、常識、邏輯和公理判決的。就本案而言,像“股票的整理加工”這樣的細節,根據總體(板塊)是由個體(個股)構成的應該一致,同一事物各部分之間(板塊之間、版本之間)概念應該自洽不能矛盾,等等常識、邏輯和公理,根據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誠實信用的社會公德,根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和精神,一眼就可看清,一時“尚無統一的標準,”也不難做出合情合理、符合事實、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決。  北青報載,美國加州法院在無數場合引用迪倫的歌詞:“可以通過常識解決的”,就不需要專家的證詞。當然,判例制度根本不需要“ 國家和行業.......統一的標準“,法條制度也不是事事都需要“ 國家和行業.......統一的標準“。

  其實,國家對上市公司公報的內容、公布時間都有明確的規定,被告也承認它的基礎概念板塊是以上市公司公報為依據的;原告正是以上市公司公報為基礎確定被告的錯誤的,這不就承認了原告訴求于法有據嗎?被告的“滯后”也是以上市公司公報為參照為標準的,這不僅說明原告訴求于法有據,而且被告這個“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按理也應依法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可惜法官硬要反著來。

  這里我要特別引述2020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講壇”,以“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為主題,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認為,美景公司未經授權亦未付出新的勞動創造,直接將涉案數據產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如不加禁止將挫傷數據產品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阻礙數據產業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判決: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淘寶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

  最高法評價該案的【典型意義】是首例涉及大數據產品權益保護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案件。當前,大數據產業已成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一個蓬勃興起的新產業,但涉及數據權益的立法付諸闕如,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 本案判決確認平臺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原始數據有權依照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進行使用,對其研發的大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性權益,并妥善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對擅自利用他人大數據產品內容的行為予以規制,依法保護了研發者對大數據產品所享有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也為大數據產業的發展營造了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本案的 炒股軟件也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一個蓬勃興起的新產業,但涉及數據權益的立法付諸闕如,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 被告把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的不合格軟件供客戶使用,”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違背事實、常識、邏輯和公理,違背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和精神。”如不加禁止將挫傷數據產品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阻礙數據產業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上述”判例“,本案可完全參照的,妥善運用有關法規原則性條款,對被告的行為“予以規制",特別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通意》見第68條的具體規定,判處被告侵權、欺詐。對民營企業如此重視保護,對比民營企業更加弱勢的個人不應該重視保護嗎?

  九、本案經濟標的不大,但爭論的是軟件板塊數據準不準、錯不錯的問題,范圍廣、時間長、節點多,不仔細閱讀深入分析,很難抓住問題的實質和關鍵。可惜法官和檢察官都缺乏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一審法官不經心審理,低頭看材料,隨意發問。一審法官問我對被告的證據7有何看法,我怎末也找不到,法官表現很輕蔑,書記員從法官手里拿來遞給我一看,原來是證據1;一審法官把我的證據都歸結錯了,甚至連日期都寫錯了。二審不到一小時便草草收場,我補交的兩份新證據判決書也未提及。再審更絕,對我提交的33份證據,裁定書只字未提。檢察官嫌申請書內容太多重點不突出。硬要我把52頁二審時提的33份證據,按她手里拿的給檢察院證據改成40份;抗訴證據1,狗仔隊提的QFII 增倉名單,左上角是“2018年年報QFII(外資)增倉股票名單”,右邊是“截止:4月9日數據”。檢察官批評我:為什么不在二審時提供?其實,2018年年報是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才有的數據,2019年才能看到;右邊是看到的2018年年報QFII(外資)增倉股票名單的截止日期2019年4月9日,與二審毫無關系。之后我專門寫信給檢察官說明,不知她弄清沒弄清。不認真、不仔細、大而化之,能判清案子嗎?

  2018年3月27日庭審結束后,一審法官提示我撤訴,我當時還以為法官好心,事后看法官的“心證”是很明確的。再開庭法官對年輕女被代與我這個“老幫菜”的態度,不說冰火兩重天,起碼是冷暖不一般。我年老耳背,被代說話聲音很小,第一次說她感冒了;再次開庭,被告說話聲音仍很小,我請他大聲點,法官厲聲呵斥我“不能再大了”!這還引起我的代理人與法官的爭執。

  除了工作粗糙、作風浮躁外,要害在于法官歪曲的“周期”、杜撰的“不可比”理念和荒唐的“截圖證據無效”謬論。被告當然竭力否認、歪曲事實,掩蓋錯誤,百般狡辯;但我覺得,我好像不是跟被告打官司,而是跟法官打官司。但愿這是錯覺。

  判決文書簡單、籠統,沒有起到明理、釋法的作用,不符合最高法的要求,不多說了。

  (三)新時間窗口  老套路錯誤

  被告的錯誤也是“與時俱進”不斷表現、邊反邊犯的。2019年年報2020年 一季報已于4月30日收官,2020年 中報也于8月31日收官,這都是集中暴露被告數據錯誤的時間窗口。至此這場官司已經歷了12個重大時間窗口。以前各時點的錯誤之前已有揭露,一般不再重復:原告也不想勞神重點分析2020年中報的各板塊,下邊以分析2020年1季末的板塊為主,為了連貫也有朔及2019年3季度和以前的。

  一、保險板塊2020年5月11日15只,2020年9月9日仍為15只,沒有任何變化,故仍以5月11日15只為基數來分析。除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和浦發銀行3只外,12只即80%都沒有保險股東,如000627天茂集團從1996年成立至今從未有過保險股東,卻一直列在板塊中;而僅銀行和證券兩個行業就有19只有保險股東的股票不在版塊里。打開被告軟件股票的10大流通股東,隨處可見保險的字樣。如601166興業銀行、601658郵儲銀行都有4家保險股東,興業銀行的中國人壽從2015年3季度就持有,卻不在板塊中。(申訴證據1)

  正如前述,這是個老問題。 2018年就是20只,2019年3季末仍是20只,不僅沒有跟著上市公司公報及時變化,也沒按被告自己說的在公報發布后兩個季度內批量調整。狗仔隊2019年4月18日發布1季度新增15只,2019年5月8日狗仔隊又發一季度保險資金增倉股票名單55只,2019年8月9日狗仔隊又發保險資金中報增倉股票名單10只。先后三批共80只都不在版塊里。000928中鋼國際由上次的2家持股變成4家 ,其中中國人壽從2016年持股,保險板塊20只股票里卻沒有該股。(抗訴證據26、37)2020年5月11日該板塊變成15只了,仍沒該股。(申訴證據1)

  2018年3月14日一審當天,原告提出狗仔隊3月9日披露qfii新增7只股票,其中4只版塊里沒有。被告狡辯說“qfii板塊會在季報、年報披露完畢之后的一定時間定期更新。“ (被告證據列表)盡管這個說法是錯的,權且從之。那么,狗仔隊2019年4月18日發布1季度保險板塊新增15只,到現在一年多了,2019年報、2020年1季報、2020年中報都公布完了,為何還不更新?(抗訴證據26、申訴證據1)被告從來說話不算數!

  板塊里的20只又怎樣?除600000有福德人壽,601628本身作為保險公司有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外,其余18只即90%都沒有保險股東,上述000627天茂集團就是鐵證。2020年5月11日該板塊變成15只了,仍有該股,實際仍不持有。

  該板塊2018年就是20只,2019年12月31日變成21只,2020年5月11日又變成15只,好像被告不斷調整板塊成分股,其實是亂彈琴,實際持股的被排斥在板塊外,不持股的卻保留在板塊內。

  差距如此懸殊的錯誤,一般人用腳丫子都能看出來,被告竟渾然不知?不是不知,是故意而為,不然怎末一錯再錯長期不改?管理層大力引導保險、基金等長線資金入市,你不是在作對嗎?

  狗仔隊是被告軟件的一個欄目,不是一審法官說的不同軟件,二審和再審法官是否還堅持“不具可比性”? 被告是否還堅持說它的軟件不存在原告說的錯誤?法官是否還堅持說原告這些證據沒有證明力?

  被告或許狡辯,保險板塊是原告2019年才提出的,一二審時未曾提出,不能算??墒牵kU公司持股在一二審時已經存在,如前述的000928中鋼國際、601166興業銀行就是證明。2017年1、3季度,被告的概念板塊里根本沒有保險這個板塊,(見證據1、2)這是由于被告掩飾的結果,不能否定客觀的存在。

  “F10”的“主力動向變化“也有保險公司一項,(證據11-2)更說明保險公司持股是客觀存在。根據法律對新證據的解釋,定案后發現的新證據,能證明定案時事實客觀存在的就應算數。特別是,這些數據都是被告先期故意掩蓋后又主動暴露的。

  特別要提出的是,保險板塊在無極版里沒有,(一審證據10)道理何在?

  二  、QFII持股2020年5月11日355只,盈利率最大的39只中就有7只QFII不持有: 002106  002835 0022562  603129 002623  002045 300397,其中002045從2009年2季度就不持有。隨機發現不少實際持有的卻不在板塊中,僅科創板106只中就有13只,如688363華熙生物有3個qfii控盤度達17.37%,“外資機構榜”的摩根大通等都持有該股,板塊卻沒有。還有多次提到的601009南京銀行,從2010年就有法國巴黎銀行這個qfii,601328交通銀行多年來就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這個qfii,歷次和這次板塊都沒有這兩只股。2020年9月9日QFII持股291只,還沒有這兩只股。你的周期究竟多長?不是說兩個季度嗎,十來年了怎末還不調入?(申訴證據2)

  2019年3季末QFII持股310只,從利潤最增長最低的翻到22只,就發現3只沒有QFII持股:600691 300740 601118。300740從2018年成立以來就沒有QFII持股,歷來QFII持股板塊也沒該股, 2019年3季度板塊突然冒出來了,根據何在?那個英文股東名稱上沒標QFII,“F10”標為一般法人,3季度公報是人民幣普通股。600691一、二季度都沒有QFII持股。不是QFII持股,為何放在QFII持股板塊里?

  隨即還發現不少有QFII持股未列入板塊的,如以前多次提到的601009 601328《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第1頁)。 多年前就有QFII持股卻仍不在板塊中。(申訴證據3)

  之所以找這個后帳,是因為被告一直狡辯,它是在公報發布兩個季度內調整板塊成分股,可是2020年5月11日之前QFII持股一直是2019年3季末的310只,超過了兩個季度,上述錯誤也未調整;即使在4月底前調整了,可那是去年9月30日前發生的事情,過了7個月,對客戶做股票又有什么實際意義呢?。2020年5月11日QFII持股變成355只,仍然重復著歷來的錯誤:該列入的不列入,不該列入的照列不誤,錯錯相循何時是了?歷次的板塊錯誤請看一審、二審、再審和申請檢察的證據,不多贅述。

  往后延伸一下,2020年9月1日2季報已收官,002415海康威視,2季報7月25日公布,10大股東中有高華-匯豐這個QFII。但QFII持股板塊還是2020年5月11日的355只,沒有002415海康威視。個股是“現在時”,板塊是“過去時”。社保重倉板塊也有這種情況,002262思華藥業,中報7月31日公布,2季度新進一零三社保基金組合,但社保重倉板塊還是2020年5月11日的311只,沒有002262思華藥業。(申訴證據16)

  對于板塊與個股時態不一致,也就是被告承認的“滯后”,原告在《再審申請書》《民監督申請書》就指出:

  被告的錯誤還在于把個股的10大流通股東與相應版塊在時間上割裂了。不論k線界面還是“F10”的10大流通股東,上市公司年季報一發基本都能跟著變化,而板塊卻是在所有股票年季報發布完畢后兩個季度內才批量調整。前者是“進行時”,符合實際;后者是“將來時”脫離實際。對此,被告用“滯后”來推諉,法官又把這種脫離實際的做法理念化為“周期論”,更具隱蔽性、欺騙性。(對《民監督申請書》的補正)現在看,不管是“過去時”還是“將來時”,都是脫離“進行時”“現在時”的,是脫離實際的。

  上溯到一審可證明被告錯誤是一貫的: 2017年一季末284只,(起訴狀第3頁,證據1)按流通盤排序大小各取40只共80只,竟有47只近60%沒有QFII持股,如工商銀行、伊利股份、招商輪船等;284之外流通盤大的40只中22只即55%有QFII持股的卻不在板塊中,都是大公司,如.中國石油16年4季度17年1季度都有阿布達比這個QFII股東。16年度QFII持股數據是16年12月31日的,17年1季度的QFII持股數據是3月31日的,284只的截圖是2017年6月25日,這莫長的時間,錯誤依然存在說得過去嗎?對此,被告沒有回答,法官把這一項歸結為證據6:“全贏私享家”軟件截圖,證明在2017年6月25日所展示的所有板塊信息,(一審判決書第6頁)沒有說具體內容,也未質證。

  三、 社保重倉板塊 被告的入選標準有兩個,一個是時間標準,即滯后于公報發布后兩個季度內,也就是二審法官杜撰的“周期”;另一個是控盤度(占盤比),但被告始終沒有說明具體比例。三級四院的審理一直就糾纏在這兩個標準上,請最高檢查看有關資料。現僅據2019年3季度和2020年1季度數據加以說明:

  2019年3季末社保重倉板塊307只,比公募社保的556只少249只,其中占比1.65%以上的61只社保重倉板塊307只中沒有,如601016從2015年就有社保股東,2019年3季末占比仍近10%,社保重倉板塊中沒有(該股不在板塊的情況1季末就提到過,見《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第5頁);社保重倉板塊307只中卻有61只占比在1.65%以下的,如601100兩個社保組占比1.33%,卻在板塊中。就是說占比高的板塊中沒有,占比低的卻在板塊中。(申訴證據4)

  這307只直到2020年5月11日才變為311只,超過了兩個季度的“周期”。311只中有的根本沒有社保股東,如600377寧滬高速、300003樂普醫療等,而不少社??乇P度高的股票卻不在版塊里,如601319中國人保控盤度高達67.87%版塊里卻沒有;601288農業銀行控盤度8%、601328交通農行控盤度7.91%也不在版塊里;這兩只股票多年都有社保股東,歷次版塊里都沒有。(申訴證據5)

  我曾給北京檢察院第一分院提交了《窺一斑而知全豹》的材料,從一審到再審系統揭露了 社保重倉板塊的錯誤和法官處置的錯誤,以期能舉一反三引起檢察官對整個案件的思考??上z察官卻不解“風情”。

  四、證匯雙持屬國家隊板塊,2020年5月15日281只,隨機發現不少實際持有的股票不在版塊里,如600036招商銀行、600185格力地產、601611中國核建等大型股票,多年都有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版塊里卻沒有。(申訴證據6)

  被告會說,上面這些沒加入的股票只有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沒有中央匯金資產管理有限管理公司,是單持不是雙持。

  那好,請看起訴狀第4頁這一段:2017年三季末 概念板塊證匯雙持180只股,從私募英雄榜人肉出,中國證券金融16年4季-17年3季持股495只,二者交集74只,其中8只證金單持,1只601118匯金單持,1只000975都不持有。證金-證匯雙持差集421只,市值大的30只中16只卻有匯金,還有1只沒有證金。證匯雙持-證金差集106只,其中25只沒有證金只有匯金,11只都沒有。雙持變單持,單持也不持。特別是滬深A股中大量的證匯雙持股沒能加入概念板塊中。就是說,2017年三季末 概念板塊證匯雙持180只中就有證金單持也有匯金單持,雙持變單持,單持也不持,更有雙持都不持。如果說2020年5月11日281只回歸了證匯雙持定義本意,那2017年三季末的180只就是錯的。

  可是, 被告沒有從整體上回答,只對兩只例股的回答也不符合事實。601118 中金17年1季度已經退出,匯金至今單持,而被告才于11/8調出證匯雙持板塊。000975 匯金16年4季度退出,證金17年1季退出,被告卻拿15年有中金和匯金持有來說事,風馬牛嘛?。ū桓娴摹蹲C據材料》三第22頁)

  一審法官對此未予質證,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也未理會。現在需要說個清楚,判個明白。

  2019年3季末282只,2020年5月15日才變成281只,超過了兩個季度調整成分股的極限。二者互差,前者比后者多21只即去年3季度有今年年初已沒有證匯持股,如000582北部灣港2019年報、2020年一季報已分別于4月18日4月28日發布,已沒有證匯持股,直到5月15日才從板塊中剔除。后者比前者多20只即去年3季度沒有今年年初有了有證匯持股,如600648外高橋2019年報、2020年一季報于4月29日同時發布,年初已有證匯持股,直到5月15日才加入板塊。(申訴證據6-1)是不是根本不可能隨著公報發布隨時調整板塊成分股呢?下面被告的實際行為戳穿了自己的謊言。

  截止2019年4月19日,證匯雙持板塊321只股票,與2018年3季末264只互差,2018年4季度新增加80只、減少23只。(抗訴證據4)按被告標準,是在4月30日所有年報發布完畢之后兩個季度內批量調整成份股。當時還不到4月30日,所有年報還沒發布完畢,怎末就調整成份股了?這既說明被告并不按自己的規矩行事,也說明它的定義完全是胡扯。(《 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本來上市公司公報是在規定期限內隨時發表的,被告的板塊也應隨時調整,事實證明也是可行的。但被告雖然承認自己的數據滯后,卻又說是在公報全部發表完畢之后兩個季度內批量調整成分股,又說是仿效滬深交易所定期調整成分股等等,(民事二審詢問筆錄)二審法官又把被告的謬論美化為“周期”。事實上被告既超極限變更板快數據,也在限期內隨時調整板快數據,以上辯解也都不攻自破??傊?,被告在板塊的維護上根本沒有章法,完全是亂彈琴。法官、檢察官縱容被告這些謬論與錯誤做法,有何道理?

  五、概念高送轉  被告高送轉概念板塊的定義是“在交易所發布的權益分派報告中,選取有送轉的全部股票,進而選取派息高、或送股比例高、或配股比例高、或綜合水平比較高的股票。“(被告證據4第18頁)

  2019年3季末203只,順序取利潤增長率低的110只股票,即占板塊一半的3季度都沒有分配;除603328一只外,109只二季度也沒分配,300309 000723 002488等連2018年度都沒分配卻在板塊中,對得上嗎?(申訴證據7)

  2019年3季末203只到2020年5月12日才變為211只,早超過了被告2個季度的極限,但錯誤依舊:虧損最多的31只中竟有11只沒分配的放在板塊中,如300309  000723 002488等,2018年度都沒分配,不僅放在2019年半年和3季度板塊中,現在的板塊也有其名。盈利最多的36只中也有6只沒分配的放在板塊中,其中000418小天鵝2018年以來從未分配,一直放在各時期的板塊中。這些2018年沒有分配的股票,周期超過一年了,為何還不調整?211之外的3757只中虧損最多的42只中,竟有31只即75%都有送轉,板塊中卻沒有,如002933派4.3元,300607派3.5 元轉增8股,300738派1 元轉增7股等。(申訴證據8)

  2020年5月12日的211只,6月3日變成219只了。二者互差,前者有34只后者沒有,后者有42只前者沒有。 300559屬于前者,就是說在5月12日的板塊里有該股,6月3日板塊里不應有該股。可是在“F10”里該股5月27日更新才有高送轉,5月12日的板塊就不應有該股,有了就是錯誤  。既然5月27日更新有了高送轉,6月3日板塊就應有該股,沒有也是錯誤。說明兩個板塊都不準 ,5月12日的板塊是有其名無其實  ,  6月3日板塊是有其實無其名。被告或許說該股不符合高送轉概念板塊的標準,那就請看,該股派3元轉增5股不夠標準,而000418小天鵝2018年以來從未分配,或已退市,至今還放在板塊中,是何道理?(申訴證據9)

  短期就調整板塊,說明隨時調整板塊成分股是可能的,似乎與時俱進了,但調整后錯誤依舊,真不知被告是如何調整的?

  舊事只提一件:一審時,針對原告質疑2018年4月的相關股票的分配實施狀態的問題,被告妄斷在該時間點,“是不可能有相關上市公司發布年報并實施了高轉”(2018年4月23日開庭筆錄第3頁)。原告僅舉了一個例子:300476勝宏科技18/3/16就實際派現3元轉增了8股,實施了2017年度的分配方案。(新證據13)被告再無回應,法官也未追究,未質證。

  六、財報掘金插件

  1  高送轉概念  被告說是根據最新財務數據分析,符合條件有可能高送轉的,一審法官說,這是根據分配預案做的預判。2020年5月15日有1516只股票,從序號1516-1488共29只股票,就有7只跳號的即有送轉預案而不在板塊中,如688399碩世生物派15元,388369致遠互聯派4元。就是說不少有分配預案的被漏掉了,沒做出預判。

  2  公告高送轉  被告說是真正有分紅、送股、轉增等行為的全部股票,2020年5月15日有279只股票。但不真實,如603869新智認知、603518錦泓集團、603136天目湖等2019年半年和年度都不分配不轉增。拿前述高送轉概念的1516只與這里的279只互差,前者有后者沒有的1368只,說明預判(計劃)大部分沒有實現,是拍腦袋來的;后者有前者沒有的131只,說明有結果沒計劃,同樣說明計劃太不準, 如603866桃李面包派10元,股東大會5月6日已審,高送轉概念的1516只里卻沒有。(申訴證據10)

  3 概念高送轉,是“騰龍九天”( 公告高送轉 )的子集,即從真正有分紅、送股、轉增等行為的全部股票中挑出屬于股息率高、或送股比例高、或轉增比例高、或三者高于平均水平的股票。就是說公告高送轉 是通貨有279只,概念高送轉是精品有211只。把二者互差,前者比后者多69只,應該是送轉比后者少的股票??墒蔷拱l現不少送轉比后者多的股票,如603444吉比特派50元、601988中國銀行派55元、601288農業銀行派55元、000488晨鳴紙業派43.6元等等。后者比前者多的雖只000418小天鵝一只股票,但是根本違反邏輯的。這個錯誤一犯再犯,原告一直批駁,(上訴狀第6頁、再審申請書第43頁)不值得法官、檢察官思考嗎?(申訴證據11)

  4 簡述一下2019年3季度的情況,就把這個問題鏈接起來了:

  財報高送轉 3季末817只(預案),剔除14只新股后的803只,795-803一版9只股票3季度都沒有分配,是否實施根本無從說起,但6只“是”3只“否”,除603967外8只二季度也沒分配,如603989中報沒有分配,卻“是”了。

  財報公告高送轉 3季末273只(通貨),最后一版的9只半年和3季度都沒有分配,如603985。

  概念高送轉  這就是前面說的概念高送轉(精品),這樣,插件就與整個軟件連接上了。3季末203只的情況前面已說過了, 不贅述。

  第一層次的817只與第二層次的273只互差,前者比后者多741只,說明“預判”基本沒實現,是拍腦袋來的;后者比前者多197只,說明實際分配的多數沒有“預判”,是計劃外的,計劃也是稀松二五眼。

  第二層次的273只與第三層次的203只互差,前者比后者多71只,這都是應該有分配但數額比后者小的。我把這71只全翻了一遍,除3只3季度有分配外,68只2、3季度都沒有分配,300195從2018年度就沒有分配。3季度有分配的3只是:601009對優先股每10股派39 元; 601288 對優先股每10股派60元;000488 對優先股每10股派62元。這麼高額的分配,概念高送轉板塊中卻沒有。而000418,2018年度至今一直沒有分配,卻在板塊中(該股的情況2季末就提到過,見《請求檢查抗訴的新證據續》第6頁)(申訴證據12)而這不僅說明龍騰九天(公告高送轉)與其”子集“的關系,違背被告自己的定義,自相矛盾,混亂不堪,而且更進一步說明概念板塊的高送轉嚴重不實。

  5  財報高送轉 的入選依據、調整方式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據公示和注釋,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爭議的所有板塊都如此)但各層次邏輯關系在設計上還是基本自洽的,只是沒有及時維護才導致數據錯誤。如果不對比,這些錯誤能發現嗎?

  七、預贏預增2020年5月11日83只,未發現不應列入的,似乎有了進步,但7月10日預贏預增159只之外,卻發現不少應入而未入的,如000962利潤增幅345%-550%卻不在板塊中。(申訴證據13)故意無視應入而未入板塊的錯誤是被告和法官一貫的手法,未發現不應列入的偶爾的巧合也難掩錯誤的必然性,更不能否定過去經常的、一貫的錯誤。

  請與2017/5/5一季末、2017年三季末、2018/3/14一審當天、2018/05/05一季末等時點的錯誤聯系起來,特別是對下面被告集中顛倒黑白的事情:

  截止2019年4月3日預盈預增板塊共1304只股票,利潤率倒排序的前40只中,就有5只即12.5%一季度虧損,002333 于3月29日發1季預虧3000萬元-2200萬元,002387 一季度預虧45000萬元-35000萬元,002676 一季度預虧900萬元-600萬元 ,002069一季度預虧4500萬元-4000萬元,002059 一季度預虧2200萬元-1900萬元。(最新證據28)

  000563,于4月3日預報1季度盈利24189.58萬元,增長97.75%;300221,于4月1日預報一季度預盈19000萬元-20500萬元;002043,于3月30日預報一季度預盈7983.70萬元-9635.50萬元;002129,一季度預盈18000萬元-22000萬元;000409,于1月31日預報年度預盈3000萬元;600397于1月29日預報年度預盈7500萬元,預盈預增板塊中都沒有。(最新證據33)

  截止4月4日預虧預減板塊952只, 其中000063預計一季度利潤80000萬元-120000萬元大幅增長114.79%-122.19%,卻在4月1日的虧預減板塊中。

  300107 于1月21日發年度業績預增報告,列在預盈預增板塊中;3月15日發年度正式報告同樣盈利,卻被列入預虧預減板塊。(最新證據30)

  300556 于2月28日發業績快報盈利增長312%,列在預盈預增板塊中;3月19日發年度正式報告同樣盈利,卻被列入預虧預減板塊。

  300148 于1月28日發年度虧損預告,虧106000萬元-110000萬元,4月4日的預虧預減板塊卻沒有。

  300242 于1月30日發年度虧損預告,虧125000萬元-125500萬元,4月4日的預虧預減板塊卻沒有。(最新證據31)

  002439 3月30日發1季度虧損預告,預虧預減板塊卻沒有。(最新證據32)

  002535 3月30日發1季度虧損預告,預虧預減板塊卻沒有。

  這些都詳細提供給北京市高級法院,并概括提給了北京檢察院第一分院,卻未得理會。

  八、預虧預減2020年6月24日244只,002210 002450 600242等多只股票預報虧損,版塊里沒有;002210*st飛馬,2019年度2020年1季度都虧損,預報2020年中期虧損60656.73萬元至40104.49萬元,卻不在版塊里。(申訴證據15)一再重復過去的錯誤。(見最新證據30、31、32)

  九、三個平臺的關系

  2020年5月12日預盈預增:概念板塊83只 ,先鋒平臺224只,財報掘金416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11只 ,先鋒平臺21只,財報掘金1516只。

  概念板塊平臺、先鋒平臺和財報掘金插件都有預贏預增和高送轉兩個板塊,3個預贏預增之間、3個高送轉之間是什莫關系呢?

  被告說, 概念板塊高送轉入選依據:根據報告中的信息,選取上次半年報或年報后至今,股息率較高、送股或轉增比例較高的股票。先鋒平臺高送轉入選依據:每天對消息類數據進行匯總,模型自動分析當天的“高送轉”關鍵字與股票之間關系,將有關聯消息的股票選出來。財報掘金的高送轉概念,根據最新財務數據分析,按內部確定的標準,符合條件有可能高送轉的,但不不代表就會分紅。

  被告說,預盈預增概念板塊(客戶端、維護端)入選依據為最近1或2個季度有發布業績預報的股票,調整方式:從發布期開始到發布期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調整成份股。先鋒平臺預盈預增入選依據:每天對消息類數據進行匯總,模型自動分析當天的“預盈預增”關鍵字與股票之間關系,將有關聯消息的股票選出來。財報掘金功能中的預盈預增數據是每天更新,是根據實際數據自動進出。

  就是說,概念板塊入選條件嚴,必須具備幾個條件才能入選;先鋒平臺只有一個條件,只要有“預盈預增”或“高送轉”關鍵詞,就可入選;財報掘金的入選條件與先鋒平臺大體一致。這樣,被告的軟件就出現了三個預盈預增板塊和三個高送轉板塊,三個預盈預增板塊好比三個男孩子,都叫一個名字:“預盈預增”,三個高送轉板塊好比三個女孩子,名字都叫“高送轉”。妙哉!在邏輯上違反了同一律,不自洽。

  先鋒平臺的預盈預增和高送轉的選股方式也不科學,不管是肯定、否定,還是一般性評論,只要有“預盈預增”或“高送轉”幾個關鍵字,不分青紅皂白就一律選進來。這對實際操作又有什么意義呢? 講課老師說不加分析羅列一堆數據就是制造噪音、荒蠻。

  其實客服王平早已回復:“為避免未來用戶繼續產生誤解,我們會統一將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改用概念板塊中的股票,同時將送轉概念改名為‘高送轉’。”我當時就表明,不是客戶誤解,是你們違反了同一律??墒潜桓嬖诜ㄍド先詿o理狡辯,一直未改變。

  一審法官既未質證被告,判決也未涉及。

  下面拿各時期具體數據分析一下就更顯其荒謬:

  1、2017/5/5一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277只,先鋒平臺里預盈預增640只,比概念板塊277只多(差集)580只,其中002348、600133、600293等等16年度和17年1季度都盈利,而概念板塊里都沒有。概念板塊里214只(差集)先鋒平臺預增里沒有,其中 600416、600855、300076等等17年1季度都虧損,300076等16年度就虧損。更讓人意外的是先鋒預增比概念預增多的580只中,002655、002457 等16年度和17年1季度都虧損

  2、2017/11/01三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745只,000725、600390、000717、300293等都沒有預告;而有預告的002352、601388、600516、002454等卻不在745中。先鋒平臺業績預增11月1日有1196只,與概念板塊745只交集560只,許多沒預告如600390、300293、600309等;概念板塊預盈預增-先鋒平臺業績預增差集193只,盈利增長率最大和最小的60只股票中竟有52只被排斥在先鋒平臺業績預增板塊之外。(起訴狀1-2頁,上訴狀第9頁)

  3、2018/11/9預盈預增:概念板塊597只,財報掘金1105只,先鋒平臺122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60只,財報掘金638只,先鋒平臺15只。(再審申請書第21頁、第44頁,最新證據3、4、12)

  按被告的定義,先鋒平臺高送轉入選依據最寬,只要有“高送轉”3個關鍵字就可選入,納入板塊的股票就最多??墒窍蠕h平臺15只,最少。違背了被告的定義,也說明數據沒有及時維護。

  4、2019年4月30日,預盈預增數據:概念板塊736只,先鋒平臺1973只,財報掘金712只。 高送轉數據:概念板塊266只,先鋒平臺266只,財報掘金1499只。(抗訴證據27)

  5、 2019年二季末,業績預增:概念板塊 187只 ,先鋒平臺262只,財報掘金812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06只 ,先鋒平臺29只,財報掘金1149只。(抗訴證據36)按被告定義,先鋒平臺內涵最少,外延應該最大,實際先鋒平臺的外延卻最小。

  6、2019年3季末預盈預增:概念板塊233只 ,先鋒平臺38只,財報掘金745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03只 ,先鋒平臺3只,財報掘金817只。 先鋒平臺“高送轉”是概念板塊的零頭,連財報掘金的零頭都不夠,又一次違背了被告的定義。

  當2019年4月30日,概念板塊和先鋒平臺高送轉數據一致,都是266只,我以為是根據客服王平的承諾改的,現在又不一致了。已經病入膏肓了,一時巧合難以掩飾,承諾也是虛晃一槍。

  7、2020年5月12日預盈預增:概念板塊83只 ,先鋒平臺224只,財報掘金416只;高送轉:概念板塊211只 ,先鋒平臺21只,財報掘金1516只。先鋒平臺的高送轉最少,一再違背被告的定義,也說明數據沒有及時維護。(申訴證據13)

  請注意,這里都是2020年4 月30日上市公司年報、一季報截止日之后的板塊錯誤。之前被告根據上市公司報告做的即時板塊錯誤,被告都說要等報告截止日之后的定時板塊來訂正。請問,現在這些2020年4 月30日上市公司年報、一季報截止日之后的板塊錯誤,要等神魔時間來訂正?

  以上這些法官、檢察官均未置評,質證,判決、裁定、決定也未涉及。

  十、私享家版與無極版的概念板塊不一致

  我在起訴狀就提出,指南針祖宗版本是無極版,我還有權永久使用。它與上述博弈版的數據也不一致。2017年一季末 預盈預增板塊,前者為262只股票,后者是277只;送轉板塊前者為22只,后者是48只;社保重倉前者為167只,后者是299只;qfii持股前者為178只,后者是284只;預虧預減前者為107只,后者是139只;券商重倉前者為337只,后者是298只......(起訴狀第4頁,證據1、10)

  客服王平訟前說今后盡量一致。 被代卻辯稱,博弈版與無極版新老技術架構不同,板塊的成分股數量當然不一。

  我的批駁,是的,全贏版有許多新功能,但基礎還是無極版,基本原理、基礎指標、基礎板塊都是一致的。同一名稱的板塊,二者成分股不一,不是技術架構問題,而是不維護的問題。不然,我過去指出的一些不一致,一度一致了,就無法解釋。現在還有不一致的,還是由于維護問題。

  一審法官對此未予質證,判決也未涉及。

  二審時我再次提及,無極版和全贏版板塊數據,過去不一致,后來一致了,現在又不一致了。18/8/3 qfii持股,前者274,后者 178 ;社保重倉 ,前者283,后者  167  ;高送轉,前者245,后者 29    ;預盈預增 ,前者1278,后者 262 ......    (二審新證據18)

  二審法官也未理會。2018年3季末二者數據又一致了。

  同一家軟件公司兩個版本,就是同一個軟件的兩個板塊。來回拉抽屜,讓人無法適從。來回拉抽屜,也說明是數據維護問題,不是板塊“不具有可比性”的問題。

  特別要提出的是,無極版沒有保險板塊,道理何在?(一審證據10)

  十一、.滬深兩市公布的不需被告加工的數據也有錯

  2020年5月26日,滬深A股:私享家版3979只,無極版3987只;滬深基金:私享家版1769只,無極版2035只;滬市基金:私享家版1083只,無極版1792只;深市基金:私享家版686只,無極版34只;滬市開放基金:私享家版10只,無極版209只;深市開放基金:私享家版685只,無極版1255只。(申訴證據14)

  下邊的歷史說明被告的錯誤是一貫的:

  2017年一季末 博弈版的滬深基金250只,滬市基金248只+深市基金662只=910只,大于滬深基金的250只,不合邏輯。無極版滬深基金1167只,滬市基金938只+深市基金34只+滬市開放式基金195=1167只,嚴梓合縫。(起訴狀第5頁)

  2018/3/23 博弈版的滬深基金1006只,無極版的滬深基金1258只,不一致;特別是無極版的滬市開放式基金203只,博弈版只有4只,同是滬市開放式基金,兩個版本差距如此懸殊,讓人納悶。

  無極版與全贏版基金數據不一致的問題,盡管客服王平早就答應通過升級軟件來解決,被告在法庭卻一再狡辯:老產品“無極版”上有已經退市、停售或無行情的基金,為了方便老用戶回顧歷史,在老產品上會繼續存在,但在采用新技術架構的博弈版上就不會顯示。新增加的某些基金數據因新購買的行情有額外采購成本或受行情傳輸限制等原因不對無極版提供。      滬市基金:滬市開放式基金+滬市封閉式基金;深市基金:深市開放式基金+深市封閉式基金。請被告、法官加一下,對的上嗎?

  原告也給予批駁:被告的軟件是記錄歷史還是為現實服務?如果只為記錄歷史,那我的永久使用權還有什莫意義呢? 為何 無極版還提供現實的行情數據呢?   既然兩市基金都是開放加封閉,為何數據又不一樣呢 ?特別是無極版的滬市開放式基金203只,博弈版只有4只,同是滬市開放式基金,兩個版本差距如此之大。哦,因新購買的行情有額外采購成本!(上訴狀第8頁)

  一審法官把我的證據歸結為第11項,但沒向被告質證,判決也未涉及,二審法官也未理會。

  2019年1季末,私享家版的滬深A股3721只,無極版3731只;私享家版的滬深基金1210只,無極版1492只。(抗訴證據28)

  這些不用被告加工制作的數據不一致,有何道理?難道也有“周期”,也無“可比性”?

  十二、以上主要說的是板塊是否準確、有無錯誤的問題,但個股資料也有錯誤,除上面一提到的外,這里僅舉一例。002354高管石波濤,2019年末持股804萬,未進入10流通股東名單。2020年1季末新進入十大流通股東中,持股1380萬股。他既無競價買入,也無大宗交易買入,也無送轉,也無股票解禁,1月6日還賣出了1362600股,他的1380 萬股從哪來的?被告vip電話的薛女士說不清楚,過了一周薛女士轉達后臺解釋,說"F10"持股情況10大股東中石波濤減少的1362600股就是解禁的。第一,資料顯示該股2019年和2020年1季度都未曾解禁過;第二,1362600股是減少、賣出,不是買入、增加,第三,1362600股與1380萬股數據也差了10倍。其實,這1362600股是相比于2019年末的6066萬股減少的,不是解禁的。薛女士說把我的看法匯報給了公司領導,一直未得到答復。

  不過有一筆后臺承認錯了:該股股東持股變動列表中,沈學蓮20190624一天有兩筆各20000股的買入,而k線界面只有一筆20000股的買入。后臺把這個錯誤推卸給了"F10"。即使是"F10"的錯誤,被告也應負責。被告與"F10"的關系,已有論述,不贅。(申訴證據15)

  總之, 本案其實很簡單,被人為地復雜化了。被告故意把水攪渾,以便逃避責任;法官檢察官如果不是不懂炒股軟件,就是有意偏袒被告,必然在思想上違反了唯物辯證法。原告一審、二審時都指出,實事求是,是辯證唯物論的精髓,全面地、聯系地、歷史地、發展地看問題,通過現象看本質,是唯物辯證法的最基本要求。法官判錯此案,正是由于違背了這個唯物辨證法的精髓和最基本要求。之后近兩年,又經過8個關鍵時點,被告的錯誤繼續大量暴露,原告又提出了大量新證據,負責再審的北京市高級法院仍然做出了錯誤裁定,奇怪的是負有法律監督責任的北京檢察院也做出了錯誤決定??梢姸苏枷肼肪€、思想方法多么重要。就審判過程來說,法官也有片面強調程序正義忽視實質正義的傾向,如對電腦截圖證據形式的否定,對判決后證明判決前就存在的錯誤事實的證據的排斥,對證明連續發生錯誤事實的證據不認可,質證走過場等等。這不僅危害了實質正義,也戕害了程序正義,甚至是對程序正義規定的直接違反。法官檢察官片面機械強調“國家和行業相關股票的整理加工方面尚無統一的標準”,而忽視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官檢察官在這些方面都是偏頗的,甚至對被告自相矛盾根本違背自己標準、定義的行為包庇縱容。特別是無視被告“陳述于己不利的事實”:承認它的“數據具有滯后性”,“可能存在于實際情況不一致”,而對原告的證據雞蛋里挑骨頭,妄加判決。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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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正當合理訴求被一審、二審、再審法院無理否決之后,我向北京市檢察院提請法律監督也未獲支持,遂向最高檢察院申訴,說,經過了一級檢察院,最高檢就不再受理。讓我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連門都不讓進,在門外執勤的一位大興法院的法官讓我向北京高法申訴。坐院的律師說我的申訴書很好,于是就于2020年12月把向最高的申訴書連同所有案卷寄給了北高院長寇昉。


  尊敬的寇昉院長:

        你好!

  我訴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侵權案,經貴院再審駁回。向最高法院申訴時被告知,按規定還需貴院復查復核?,F把申訴材料遞上。

  本案其實很簡單,被人為搞復雜了。為了說清問題,寫的長了,煩勞貴院耐心審查。

  這里先說一下貴院再審時的證據問題。再審時我分三批又提了34份證據,對一二審的錯誤判決做了駁斥。第一批是隨再審申請書一起提交的,有貴院收到訴訟材料清單;第二批是約談時交給法官李林的;第三批是2019年4月6日郵寄的,郵單號1016781452630,經郵局追查,貴院收發室4月8日收到了。但裁定書根本未提我提交的證據,也未做具體說明,就籠統地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而案卷卻只有第二批17-27的11份證據,沒有第一批和第三批的證據。多次打電話,書記員張艷以案子太多時間太久為由不予查對。為了方便貴院復查復核,現把全部證據附上。

  此致敬禮                                                                           

申訴人  尚天林 

2020年12月20日

  我想了解案件進展,北高院相關職能部門電話85268714、85268124、85268482等都沒人接,后來通過審計局找到了北高院辦公室電話。周先生(電話85268200)說案卷收到了,院長已批給有關法官。我多次給寇昉院長寫信,均未得答復。

  2021年5月,北京市委第十二輪巡視第二巡視組進駐北京市高級法院,巡視組電話01065599216老打不通,我遂把全部案卷發給巡視組。[email protected]


  尊敬的市委第二巡視組:

  你們好!

  擁護你們對北京市高級法院巡視。發現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對案件特別是申訴案件的檢查。

  我叫尚天林,北京市審計局退休干部。我訴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炒股軟件產品欺詐案,均未獲一、二、再審法院支持。申訴材料已于2020年12月遞交北京市高級法院,至今沒有結果。我是在申訴無門的情況下,直接把申訴材料寄給寇昉院長的。據辦公室周同志說,已批轉有關部門,但說不清哪個部門。其實,周同志是很負責的,我是長期撥打了85268714、85268482、85268124、85268346等等立案、查詢、辦公室電話,均無人接聽后,通過市審計局查到85268200這個電話,經周同志努力,才知道郵件收到并批轉有關部門了。網上普遍反映北高院電話根本打不通。

  我請求巡視組查一查我的案子,可以調閱己寄給市高院資料,不過,為了便于你們審查,我現在把這個案子的全部資料從網上發給你們。(見附件)

  此致敬禮。

  尚天林       

2021年5月23日 

  住北京市海淀區萬泉河路62號院7號樓410室。住宅電話010-62653784;手機13661295663(最好打座機)。


  之后,每季上市公司發布公告,我都把被告錯誤證據發給巡視組,指出這些錯誤都是原有錯誤類型的老套路。如果說起初是管理不善無心之錯,那末繼續原有類型錯誤,就是典型的故意欺詐。

  江西“指鼠為鴨”的鬧劇出現后,我又給巡視組寫信:

  尊敬的市委第二巡視組:你們好!

  江西“指鼠為鴨”的鬧劇,想必你們已經知道。我訴北京指南針公司軟件欺詐案,從2017年至今一直未獲公正解決,與江西“指鼠為鴨”的鬧劇,極為類似。

  我向你們舉報北京高級法院長期不審理我的申訴,于2021-07-27,給你們發送了一批向北京高級法院的申訴材料,2022-09-21 09:5收到你們回信:我們將按照巡視工作相關要求和程序對舉報內容進行處理。前后又多次把被告屢反屢犯的錯誤證據,發給了你們。至今還未見到處理結果。

  當然,你們不是直接審理案子的,但按照北京市“有訴即辦”的規定,你們應該及時督促 北京高級法院審理我的申訴。特別是你們巡視組進入北京高級法院時,我就提出,發現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對案件特別是申訴案件的檢查。

  北京高級法院院長寇昉曾在是市人大會上表示,根據有訴即辦的精神,法院采取便民措施:“有訴即接,有案即辦”。我從2020年12月向北京高級法院申訴至今兩年多了,從2021年7月向你們舉報也近兩年了。我已是90高齡的老人了,身體日益衰落。希望在我有生之年,看到“有訴即辦”的落實,司法的公正,黨政工作的效率,特別是北京不要把“指鼠為鴨”的鬧劇繼續下去了。

  至今未見回信。

  學者常有“著作等身”,我卻是“訴卷盈尺”。

  我熱誠吁請社會各界,特別是人大、政協,黨政機關,政法部門,新聞媒體,理論研究,各級消協,公共律師和公正人士等等,促成此案盡快公正解決。以實現習總書記的宏愿:

  要通過每一個具體案件,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我期待著!

  申訴人:尚天林(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檢察監督申請人),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審計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區萬泉河路62號院7號樓410室。聯系方式:住宅電話010-62653784;手機13661295663。(盡量打坐機)

  被申訴人: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檢察監督被申請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七北路42號院2號樓1單元501室。電話  01082559988;法定代表人:陳寬余,總經理。

  尚天林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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