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整黨的決定》指出:“對開除了黨籍的人,凡是還可以當干部的要適當安排他們的工作,不能當干部的也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給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關心他們,鼓勵他們改造,幫助他們進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查了一下,做出“開除黨籍”決定,是需要法律依據的。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的黨員“收受巨額賄賂,泄露黨和國家機密,與多名女性通奸”并沒有經過審判,并不是開除黨籍的依據。
先開除黨籍,再移送法辦,未審先判,程序是否合法合憲不知道,但至少和黨紀是不符的。
在旗幟鮮明的宣傳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關鍵時刻,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會被敵人放大和利用,影響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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