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十八屆四中全會,聽到有些人的解讀,覺得有些不妥,比如拿依法治國與文革和蘇聯的解體中表現出來的人治相對照,用冤假錯案來反襯。這種解讀不具有科學性,沒有觸及到全面依法治國精神的科學內涵。本文僅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科學關系、依法治國的條件談一點看法。
首先,全面依法依法治國是要有條件的。在一個沒有法的社會是談不上依法治國的。在法尚不健全的社會也是不可能全面依法治國的。有人在批評改革的時候,說三十余年的改革,其實許多是違法或違憲的。不能說他們完全不對,但這也同時說明,全面依法治國是有條件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成立的時候,我們還沒有法,是談不上全面依法治國的。在任何一場革命之后都需要新的法律體系,而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新社會開始時,主要是依照道德和革命原則行事,有限的法條很難夠用。所以,在這樣的時期,社會只能按某些人所攻擊的人治方式來運行。在1978年之前,我國經歷了兩部憲法,是在兩次革命之后。這些年,我國實際上仍然處于革命之中,所以,憲法的內容實際上都是不完備的和不確定的,留有很大的修改余地。在第一部憲法時,我國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的經濟制度還未形成,所以,那部憲法只能是暫時的、短期的法。文化大革命是對我國社會結構的又一次革命,之后才基本確立國有經濟制度和集體經濟制度的基本完整體系,所以,就必須有1975年的第二部憲法。1978年是對1975年憲法的修改完善。但是,1978年之后,我們實際上開始了第三次革命,所以,就有了1982年的憲法。但是,這第三次革命那時才剛剛開始,所以,1982年憲法只是為以后的改革開了口子。之后三十余年,我們都處于不斷革命之中,到最近,我們宣布最終確定了基本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并建立了基本完備的分項法律,這樣我們才有條件宣布:我們要啟動全面依法治國的程序。這個程序的開始,將首先是全面審查已經存在的法律,并不斷修正、完善、增添。
革命是不能依據原有法進行的,否則就不會有革命,就不會有今天的改革局面!革命的最高依據是有關的“理”。
其次,科學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科學立憲法又是根本的根本。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中,中央首先強調了依憲治國,那么,科學立法首先就要科學立憲。那么,什么是科學的憲法?任何法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基本原理。一部美國憲法其實很簡單,是世界上最簡單的憲法之一,其根本原則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只要這一句話就已經規定了美國的基本制度:私有制資本主義。因為當時誰最有財產呢?當然是如華盛頓等大地主、大資本家。美國不搞人治嗎?查一查美國五十年代的麥肯錫主義是怎么回事就明白了。法治國家也要通過人治來落實,法治的內容也要通過人治來制定和修改,就看站在誰的利益上了。西方經濟學無法證明資本主義的優良性,只能證明,在既定的初始財產分配格局下,市場可以保證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所以,結果只能是,開始誰最有錢對誰有利。
如果立法不科學,輕者使得法無法嚴格執行,造成有法不依,重者造成社會動蕩,破壞既定的社會制度,失去憲法存在的社會基礎。
再次,法治必須以人為基礎,法是為人的,法肯定存在缺陷,需要人來靈活,所以,法必須為人治設定制度。比如,有些法治邊緣的案例,必須設定合理的人治程序,不能為個別人所利用。
最后,全民守法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為基礎。歷史是人民創造的,守法是絕大多數群眾的本能,關鍵是不能讓少數人違法不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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