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文英致陜西省委、省政府領導的
公開信
我叫桑文英,西安市人,原西安石棉廠退休職工,現住西安市長安大學本部南院。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走過一段上訪的路,后認識了我市同為上訪人的孫禮靜,由于共同的遭遇和處境,使我們彼此有了了解和共同的語言。2009年,在我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的時候,孫禮靜恰逢被北京警方拘留的困難時期,為了感謝孫禮靜曾經對我的友誼,我趕往北京,奔走在各相關的部門之間探尋其下落及案情,在獲知將被處以刑罰的時候,多次奔走在西安與北京之間,又為其聘請律師及提供經濟援助。到其一年六個月的刑滿釋放之后,本來就患有的青光眼,由于延誤治療,發展的更為嚴重,行動已經非常不便,為了繼續申訴和上訪,孫禮靜提出委托我做她的代理人(其實更早的委托是在孫禮靜入獄期間的2009年10月,我就接受了孫禮靜之子李智的無轉委托權的委托,代為進京處理尋母及相關事宜),代為反映、交涉、協商相關的問題。于是我就帶著我的丈夫和無法離開的老父親繼續的奔走在西安與北京之間、西安的各相關部門之間至2012年下半年,與西安市信訪局達成了基本解決框架協議。
在2013年的兩會前,我與孫禮靜的丈夫李寶文進京上訪,被接到久敬莊,當時陜西省人社廳葉廳長和西安市信訪局楊局長承諾給我們報銷路費,兩會后解決問題,并將我們送上回西安的接訪車,然而在回西安之后的
我對以上處罰不服,向新城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新城區政府逾期不作答復,在法定的期限之內,我依法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西安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依法駁回的情況我開始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陜西省高院于8月14日對西安市中院開出《轉辦函》(見證據三),然西安市中院置之不理。無奈,于9月5日向陜西省高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舉報,該中心向西安市中院法官違法違紀中心通報了情況,但至今不能解決問題,使我陷入維權的絕境。
在窮盡合法手段,在西安市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我只好進京上訪。
然而,一年也沒有任何答復。
至此,正常的信訪也走進了一個死胡同。
關于孫禮靜的問題
孫禮靜,1946年生,二級盲殘,因被扣發養老金而上訪多年,2009年因“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崇文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2011年1月12日。孫禮靜刑滿出獄后,2011年4月20日,又接受孫禮靜永遠有效的委托,“負責我的一切事宜”。面對一個盲殘老人的信任,我無法推脫,義無反顧的承擔起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何況,這是法律明確賦予公民的權力。對此,我認為,這還不僅僅是幫助孫禮靜個人的問題,這也是幫助政府解決與公民之間的矛盾、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好事,也是一個公民報答黨和政府的機會,何樂而不為呢?至于在與政府談判的過程中,盡量為孫禮靜爭取利益,這也是于情于法不違背的。
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事情進展的比較順利,已經達成了基本的框架——一次性補償孫禮靜80余萬元。
然而,匪夷所思的現象出現了,西安市信訪局局長、包案領導楊曉東卻撇開代理人,直接飛往浙江寧波,找到孫禮靜及其女兒,以解聘代理人為條件,增加對孫禮靜的賠償——增加的數額是一套八十多平米的經濟適用房!最后私下交易的結果是賠償了103萬元和一套80多平米的經濟適用房,按照市場價,粗略估計不低于 140 萬元!
面對這種匪夷所思的現象,無法不使人合理的質疑:撇開代理人是為了便于暗箱操作, 不能排除權力腐敗的嫌疑!
正在我無比困惑、,無法找到合理答案的時候,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召開了,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面對著所指出的:“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回首走過來的路和面對的尷尬處境,欣慰前途光明的同時,無法不對西安市政府的作風距離黨中央的要求差距之大感到痛心和羞愧,陜西省依法治國、建設法制政府、公正司法、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還有艱難的路要走。下面結合自身的問題看西安市政府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政府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拖拉推諉、有法不依、無法亂為的問題。
政府是國家的執法機關,是實施法律的重要機關,法制社會的政府必須是法治的政府,沒有法治的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的社會。法治政府的內容有許多,標準也有許多,總的原則是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權力運行公開透明和具備嚴格的權力約束機制和不為、亂為的處罰機制。
處理孫禮靜的上訪問題,對于西安市政府處理信訪問題具有典型的代表意義,既存在嚴重的不作為,又存在嚴重的亂作為。
首先應該肯定的是,孫禮靜的問題是政府應該解決的問題,但是卻造成了孫禮靜的多年上訪,而且被逼迫的走上了“非正常”上訪的道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給黨和政府的事業和本人及社會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無法挽回的損失。這些可以避免、本不該發生的事情的出現,西安市信訪局的責任首當其沖,西安市的領導也難咎其責。
在接下來的處理解決階段,我們很難說是依法行政還是以言代法,更無法找到一絲的程序正當和過程公開透明。
本來,孫禮靜已經履行了合法完善的委托代理人手續,而且已經進入實質性的協商和基本形成了框架性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西安市信訪局的領導卻拋開代理人,直接飛到寧波與孫禮靜達成遠遠超出框架內容的協議,任何一個正常的人都能明白其中的為什么!我桑文英一定要弄明白的是,解決孫禮靜的問題到底是不是依法?為什么不能公開?西安市政府距離“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還有多遠的距離?
(二)、西安市政府是公民普法、用法的葉公。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必須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沒有全體人民對于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自覺遵守和堅定捍衛以及全民普法和守法,法治社會的建設就是一句空話。守法、用法的前提是普法,沒有艱苦的普法過程,就不可能嚴格的守法和正確的用法,因此普法的目的是為了做到守法和用法。
桑文英在維權的過程中感到了法律知識的匱乏和懂得了用法的重要,明白了“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道理,因此也找到了自己社會責任的定位,既要自己守法,也要努力宣傳普法。
法治的根基是道德的底蘊,不能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就沒有資格奢談法治。
桑文英認為,代孫禮靜解決自己訴求上訪以及與政府交涉協商、討價還價,首先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也是履行社會責任——敬老助殘的本職行為,更是協助政府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公民義務。因此,不應該遭到政府拘留的懲罰。
對我拘留十天的懲罰,不僅僅是對我個人身心的摧殘,實際是對正義的褻瀆,我不禁要問,給老人反復的洗腳是學雷鋒的行動、是高尚的,幫助盲殘的孫禮靜表達訴求就是犯法,就應該懲罰?彰揚公民助人做好事,做了好事卻予以懲罰,西安市的某些領導不是葉公又是什么?不是與黨中央的要求對著干又是什么?
二、西安市司法機關存在的問題。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面對這樣精辟的判斷,不知西安市的公、法機關的領導是何感想?
“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在對桑文英拘留的問題上,我不明白是否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問題,但我知道提起行政復議不受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受理是不正常的,沒有行政權力的干預是不可能的!
(一)、西安新城分局涉嫌違法辦案。
1、
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行為、后果結合的罪型。行為方面表現為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的傳播;后果方面必須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二者缺一不能成立。
本案的案情是,我在與國家工作人員交談的時候因為多種原因,情緒失控,言辭過激,既不是明知編造,也沒有故意傳播,故意傳播是指向社會人群進行傳播,而我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表達,怎么會達到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呢,因此本案的事實不符合所列的罪名——名不符實。
3、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1)、西公(新)行決字A[2013]0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拘留的起止日期沒有明示、對執行方式和期限沒有明示,明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第四款的規定。
(2)、拘留處罰缺乏事實依據。我10日購買了至北京的火車票,當天即向相關的單位進行了通報,但并未離開西安,既然沒有“離開所居住的城市”的事實,就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行為,那么憑什么對我予以處罰?
(3)、當我將赴京的情況匯報之后,得到消息的機關,應該就請示的事項,作出明確的答復,在未經批準或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才能給予處罰,否則也是錯誤的。
(4)公民間的委托和接受委托的代理行為,是法律授予的人身權利,即使是殺人、即將被剝奪生命的罪犯,也有委托代理人的權力,接受委托的律師也有為其做無罪辯護的權力。
孫禮靜出于對我的信任、我出于自愿接受她的委托,這是公民個人之間的權力自由,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我是孫禮靜的民事行為代理人,相互接觸是必須而且正常的,什么法律規定了我們之間不能接觸?上訪人比殺人犯還可怕嗎?連殺人犯的權力也沒有嗎?
(二)、新城區政府不作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作為的問題。
在新城公安分局亂作為的情況下,我相信政府,向新城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新城區政府逾期不作出答復,符合了《行政訴訟法》規范的主體條件,因此我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律的濟助,然而西安市中院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依法駁回,將我推出了法律救濟的大門之外,無法得到法律的濟助,這是依法行政呢,還是依法辦案呢?在我向陜西省高院反映之后,雖然省高院兩次致函西安市中院,卻不能糾正西安中院的錯誤,難道這就是依法治國嗎?就沒有法律制裁了嗎?
桑文英認為,不管如何法度的國家,不管是高官還是平民,都必須遵循法紀,不管叫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還是叫做“遵紀守法”,總之不能隨意而為,否則“國之不國”。新城區公安分局、新城區政府、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政者們,有法不依、違法亂行,在朗朗的中華竟然不能受到法度的制裁,足見17年來“依法治國”的成績不容樂觀、足見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要和重要。
三、應該質問的問題。
一個法紀不嚴、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國家,不要希驥和諧,也不可能長治久安。誰能告訴我,到底我犯了什么錯誤、為什么給予不公正的處罰,是“學習雷鋒”幫助殘疾人有罪、還是依法作為代理人、幫助政府調處社會矛盾有罪?孫禮靜的問題到底該不該解決?不該解決為什么解決?該解決、就應該依法解決而為什么不依法解決?發生在孫禮靜身上的問題屬于企業的問題,應該由企業的資金來解決,為什么由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買單?這是依的什么法?能夠向社會公開嗎?幫助解決有什么錯誤,怎么就應該拘留?到底是倡揚人們做好事還是打擊做好事?你們能夠給我一個回答嗎?
四、值得深思的問題。
科學規范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必要的,但沒有嚴格的監督和違法嚴懲制度,說的再好、定的再嚴謹也是白費,在當前,似乎說的好和制度定的好,已經不十分重要,關鍵的是看如何對違反者的懲罰。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不是立法跟不上形勢的發展造成的,“法制尚不健全”是執法不嚴的托詞,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法定職責必須為”而不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而亂為,“違法必究”而不究的沒有誠信造成的。而最關鍵的是對于違法的輕處或不處!
權力腐敗是正常的,在貪了白貪、不貪白不貪的大環境下,不貪的是傻瓜,查處的貪官貪污的數額越來越大,說明懲處的機制不能震懾權利人貪婪的欲望,金錢的誘惑比毒品更甚,沒有比對毒品更嚴厲的懲罰,想遏制腐敗是癡人說夢。
整個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法治政府、公正司法體制都是建筑在道德基礎上的建筑物。沒有高水平的道德基礎,法治政府、公正司法體制就成了沙堆上的建筑。整個民族道德水準的提高,靠權力不能實現,靠武力也不能實現,只有通過引領、倡揚,特別是通過褒揚和實際利益的鼓勵才能逐步的完成。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實際利益的惠及遠比口頭的頌揚收效更速,盡管這仍然是一種道德虛偽的表現,但卻是一個赤裸的現實。不承認現實而只管唱高調,收到的效果就只能是老人在一天里多洗幾次腳而已。
道德水準的提高還不同于立法和執法,可以通過主觀的努力盡快就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整個民族道德水準的提升,是必須持之以恒的奮斗幾十年或者數百年才能顯效的事情,而一旦松勁,就會半途而廢,前功盡棄,是一件必須常抓不懈又不會立馬見效的軟功夫。
在當前,太多的殘酷現實,導致做好事已經不再被人們認同,要想解決道德滑坡、提升民族道德水準,單靠正能量的宣揚似乎不如及時的解決“英雄流血不要再流淚”的效果要好一些,當然,能夠做到兩者同時實現更好。
“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人平不語、水平不流”,精辟的說明了一個社會管理學的哲理。社會管理者最大的任務是保障社會成員之間差距盡量的縮小,執法的最重要內容,就是最大程度的保障人們視野里的平等。不公與不平,幾千年來就是激化社會矛盾的導火索,人們對其的敏感程度,遠超經濟之間的差距。社會管理者是否有作為,或許不在于對經濟發展的程度而在于對于“公平”把握的水平。
尊敬的省領導,構建法治社會是中國百姓做了幾千年的“中國夢”,黨中央代表人民的意志,喊出了壓抑幾千年的心聲,得民心、順民意。相對于各級政府的執法、司法權力機關,必須認清形勢、跟上形勢、剎車轉向(剎住慣性行駛的車、走向法治的正軌)、轉變作風,既不要消極的觀望等待,更不要頂風硬抗。
每當經過一個歷史的拐點,都會有經過這里的馭手翻車。或許《決定》就是敲響貪腐的喪鐘;或許《決定》就是鎖閉權力濫用的鐵籠,人們翹首期盼,靜觀效果。希望您們能夠緊跟黨中央的英明決策,開創我省“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的新局面!這是全省人民的福祉也是我桑文英的福祉。
此致
陜西省委、省政府領導
桑文英
二0一四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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