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無狎其所居,無厭其所生。夫唯不厭,是以不厭。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故去彼取此。(帛書甲本:民之不畏威,則大威將至矣。毋狎其所居,毋厭其所生。夫惟弗厭,是以不厭。是以圣人自知而不自見也,自愛而不自貴也。故去彼取此)
【譯文】民眾不憎惡君主立法樹威,才是君主最高的尊嚴。民眾對君主居住的地方既愛戴又敬威,不厭棄君主的存在。民眾不厭棄君主的存在,是因為君主處尊位人民不受傷害。正因為君主有“自知之明”而“不炫耀自已的功德”,自愛從不自視尊貴而有異于人民。所以去掉“立威之心”真正的“大威”才能到來。
【釋文】“民不畏威,則大威至”?!墩f文》畏,惡也,惡,過也(人有過或有過而人憎之曰惡)。威,姑也;引伸為有威可畏;漢律曰婦告威姑;惠氏定宇曰爾雅君姑即威姑。廣韻:告上曰告,發下曰誥。《康熙字典》“威,尊嚴也。”可見:“婦告威姑”即是婦告君姑,晚輩告君長之輩。由此可知:此“威”是由“禮制”、“綱紀”、“法律”、“立法”等規定所產生的國家、家族、家庭、企業等正式非正式組織機構中的尊卑次第(硬件)和組織成員所接受的意識形態所反映的形象(軟件)。在尊卑次第的關系中“尊者”是靠此兩者立威的,“卑者”亦是靠此兩者樹立威信的。這樣就賦予了“威”的不同意義:有的是“淫威”,有的是“權威”,有的是“威信”,有的是“尊嚴”,有的卻只剩下了“威儀”。這兩句的意思當是:人民不畏懼當政者立法樹威,才是最大的威嚴。為什么呢?
道理很簡單,立法是代民眾謀取幸福的工具,民眾擁護還恐怕來不及,怎么會去反對呢;反之,人民憎惡立法樹威,只能說明,所立法令并非代表人民謀取幸福,而是代表統治階層謀幸福的工具,是盤剝民眾的工具,“其政察察”必然“其民缺缺”(第五十八章),“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第七十五章),就是這個道理。“不畏者”平等也。大家都是國家的主人,誰怕誰呢?怕的是走資本主義邪路吧?是走資本主義道路讓自己先富起來的“捷徑”?老子曰:“行于大道,唯施是畏。大道甚夷,而人好徑”。
王弼解釋說:“清靜無為謂之居,謙后不盈謂之生。離其清靜,行其躁欲,棄其謙后,任其威權,則物擾民僻,威不能復制民。民不能堪其威,則上下大潰矣,天誅將至。故曰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無狎其所居,無厭其所生。言威力不可任也”。在解釋“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見”時,王弼又說:“不自見其所知,以耀光行威也”,此“威”與前“威”的意思明顯相悖,而且《道德經》講的是“直而不肆,光而不耀”(第五十八章),在這里王弼卻解為“以耀光行威也”,豈不是與經典相悖?足見王弼說之誤。
河上公解釋為“威,害也”,譯成了“人民不畏懼統治者的威壓,則更大的禍亂就要發生了”,明顯的寫出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對立,忽視了陰在陽之內不在陰之對的規律,抹殺了陰陽、有無“相生、相成、相形、相盈、相和、相隨”原理。此兩解初看很有道理,詳細分析一下,并不盡然。民不畏威,有可能犯上作亂;民畏淫威,就不犯上作亂了嗎?恐怕畏淫威之下,民眾都在等待作亂的時機吧,暴秦時的陳勝吳廣不就是這樣的嗎。有網友說:讓搞社會主義的人去米國當總統,能讓米國變顏色嗎,并說不可能(前幾天在烏有之鄉看到了反對這個網友的文章才知道。非原話)。我的評論大意是:新鮮的肉要防變質,一塊臭肉還要防變質嗎,你能把一塊臭肉變成鮮肉嗎?
由此可見,“立法樹威”所立之法,究竟是為誰服務的。為人民服務,人民就擁護;反之,苛政猛于虎,欺壓人民的,人民就會反對。焉有不犯上作亂之理?老子曰:“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并不象陳鼓應先生所譯的那樣:“人民不威懼統治者的威壓,則更大的禍亂就要發生了”,意思去經義甚遠。說大了就是給搞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的人提供的施加淫威的依據。
“無狎其所居,無厭其所生”。“狎(xia)”親溺不敬的意思。“無狎”則是“愛戴敬威”。這兩句的主語自然是首句的“民”而不是“統治者”。陳鼓應先生沿襲王弼、河上公之說譯成“不要逼迫人民的居所,不壓榨人民的生活”,顯然主語就成了“統治者”。按照《說文》“厭(厭),笮也;笮者迫也”,厭,確是壓。根據《漢語字典》的解釋,厭,形聲。從廠( hǎn),猒( yàn)聲。廠,象山崖石穴形。由“犬、肉、甘”三部分合起來,會意,表示“吃飽”、“滿足”。本義:吃飽。所有舉例中的“不厭”“無厭”的“厭”均作“飽,滿足”解。所以王弼、河上公之解仍是錯誤的,否則第六十六章“是以天下樂推而不厭”的“厭”將無法解釋,而且前后文之“厭”的意思也不一致了。
“夫唯不厭…故去彼取此”。此“不厭”的內容與第六十六章“不厭”的內容是一致的。從另一個角度講述了“圣人不與人民爭利,人民不與圣人爭譽”。還講述了“圣人自重自愛不清高不異于人民”,若有不同就是“圣人被褐而懷玉的真知灼見”。“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故去彼取此”。
這樣就與第二十二章:“是以圣人抱一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及第二十四章:“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的思想就一致了。
【附說】依據什么可以立威?法律、法令、法規。“法令者,代謀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維持之,務使達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國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則不惟無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懼,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雖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與秦民,適成此比例之反對,抑又何哉?”(毛主席的《商鞅徙木立信論》),法律、法令、法規確實是代民眾謀取幸福之工具,則政府在民眾中的威信才是最大的,反之哪來的威信,恐怕只有厭惡。
什么樣的人能“立威”呢?自然是“管理者”。暴政確實讓人害怕,但卻無“威信”,帶來更多的是“反叛”;如果統治者“立法”是維護人民利益的,那么人民將有何懼?自然“民不畏威”,“立法”是“威嚴”的,就是“立威”。所以老子在第六十六章說:“是以圣人處上而民不重,處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樂推而不厭”。
寫于2009年9月29日定稿于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