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日本內閣通過決議,改變日本不允許實行集體自衛權的憲法解釋,允許日本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集體自衛權,成為日本安保政策的歷史性轉折。而日本民眾是否支持這種歷史性的政策轉換?縱觀日本的民意調查,不僅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果,而這個相反的結果,讓人們對日本媒體的報道中立性原則產生很大的疑問。
所謂集體自衛權,是指與本國關系密切的國家遭受他國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
根據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這一條款成為美國和前蘇聯分別組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法律基礎。
一般國家擁有集體自衛權,但因日本是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國家之一,依據“放棄戰爭,不設軍隊”的和平憲法第九條,日本政府在1981年的答辯書中說:我國在國際法上擁有集體自衛權,這作為主權國家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憲法九條所允許的我國的自衛,必須限制在我國防衛的最小限度以內,而集體自衛權的行使,超出了這個范圍,我們認為這在憲法上是不被允許的。”
根據日本政府對憲法第九條的一貫解釋,日本能夠行使的僅限于本國直接遭攻擊后作為反擊的“個別自衛權”,且需同時滿足3個條件,1、日本遭到緊急不當的武力侵犯;2、沒有其他合適手段可以排除侵犯;3、武力行使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
而日本政府27日向“安全保障法制整備相關執政黨協議會”提出了可以實行集體自衛權的最終決議案,提出發動武力的“新三條件”:1、日本或與我國有緊密關系的其他國家受到武力攻擊,且明顯對我國國民生命等形成致命威脅的場合;2、沒有其他合適手段可以排除侵犯;3、武力行使控制在“必要最小限度”。
7月1日,日本自民黨和公明黨達成協議,基本同意“新三條件”,放寬“舊三條件”中第一條的限制,將第一條改為“日本或與我國有緊密關系的其他國家受到武力攻擊,且明顯對我國國民生命等形成致命威脅的場合”,并通過內閣會議作出決議,由此改變了戰后日本一貫的憲法解釋,使日本從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過度到了可以有限度地行使集體自衛權。
日本政府還發表 “有關集體自衛權的答疑”,強調即使解禁集體自衛權,也將堅持憲法九條,修改憲法解釋而不修改憲法本身,“不改變禁止以行使武力為目的,向他國境內派遣武裝部隊,也就是‘海外派兵’的條款”,不參加在聯合國決議下對某個國家的武裝制裁活動;不會到別國的領土和領海上去支援其他國家;武力行使仍然是被動的,也就是遭受武力攻擊以后的還擊手段。
而日本民意是否支持解禁集體自衛權?民意調查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從4-5月的調查看,反對解禁集體自衛權的自由派媒體如《日本經濟新聞》、共同通信社、時事通信社、《朝日新聞》、《每日新聞》等的調查結果都是反對的占多數,如共同通信社4月11日到12日實施的輿論調查顯示:反對的為52.1%,贊成的為38%;《日本經濟新聞》和東京電視臺4月18日-20日實施的聯合調查顯示:反對的為49%,贊成的的為38%;《朝日新聞》4月19日-20日的調查顯示:反對的為56%,贊成的為27%。但支持日本實行集團自衛權的保守派媒體《讀賣新聞》和《產經新聞》的調查結果截然不同。《產經新聞》和FNN電視臺4月26日-27日的調查顯示:反對的為25.5%;贊成在必要的最小范圍內使用的為64%,全面贊成的為25%;《讀賣新聞》5月9日-11日的調查結果顯示:反對的為25%;贊成在必要的最小范圍內使用的為63%;全面贊成的為8%。
究其產生如此不同的原因,我們可以看到,《產經新聞》和《讀賣新聞》都在二者擇一的“贊成”和“反對”的問題之外加上了“是否贊成在必要的最小范圍內使用”這一項,然后都加算在“贊成”里,顯然,這種問題設計的本身,就是為了得出“多數贊成”的結論而設計的,因為在不修改憲法九條的條件下討論所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問題,本身就是以“在必要的最小范圍內是否可以使用”為前提的,而特意把前提條件作為問題提出,勢必在被調查者心理上造成了一種“讓步模式”,有點像市場的“討價還價”,即“如果這件東西5塊錢你不買,1塊錢怎么樣”的心理誘導形式,這就不能不使人們對這種調查的公正性產生強烈的懷疑。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