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安徽警察打架引命案被告獲刑11年 曾兩次被判無罪》。2014年06月06日 15:58:43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合肥6月6日電(記者劉美子)16年前,安徽宿州民警馬某某邀人打架引發命案,16年間,法院兩次判其無罪,而檢察機關屢次抗訴。
據報道,今年42歲馬某某,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褚蘭派出所的民警。1997年12月13日,馬某某與女同學在茶樓喝茶,與徐某某發生爭執,馬某某招來郭某某三人,對徐某某毆打,至徐某某死命。
案發后,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1月,經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宣告其無罪釋放。2001年11月,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再次決定對馬某某實施逮捕。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宣告馬某某無罪釋放。這期間,郭某某等三人分別到案被判刑。
據報道,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和宿州中院宣告馬某某無罪釋放,全是主審此案的安徽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吳曉東做的主,吳曉東做出無罪釋放的判決起作用。馬某某的三次審判,事實沒變。審理案子的法官是否不同,沒見報道。據我估計,去年4月宿州中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肯定不是前二次審理的法官。主審此案的安徽高院的法官,也不會是吳曉東。
這說明什么問題呢?說明過去法院的案子,是法官說了算,而且是大的法官說了算。這起因打架致人死命,人命關天的案子,馬某某是主犯,就是因為他是民警,是自家人,他叫來的從犯郭某某三人,被判刑。主犯馬某某卻判無罪釋放。無怪乎,民間流傳:大蓋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在老百姓眼里,是“黑蛇”。
新華網的報道,連罪犯的姓名都不敢說,而是說馬某某,這何談司法公正、公開。如今,民警馬某某的犯罪,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枉法判案的法官,受到了應有的處置了嗎?為何不報導?枉法錯判彭宇案,使老人在大街上跌倒,沒人敢去扶起來。枉法判彭宇案的法官,受到應有的懲罰了嗎?沒見報道。如果我們沒有具體的法律,處理枉法亂判案的法官,這類法律界的害群之馬,法律在人們中的威信,是不可能建立的。
一九四七年一月十六日,毛主席致信陳瑾昆同志,說:從新的觀點出發研究法律,甚為必要。新民主主義的法律,一方面,與社會主義的法律相區別,另方面,又與歐美日本一切資本主義的法律相區別,請本此旨加以研究。
十八大報告強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說:我們黨是執政黨,堅持依法執政,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作用。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
賀衛方、陳有西之流留美被洗了腦的歸國精英,依西方法理觀念,制定的近萬部法律法規,違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原則,解決不了兩極分化,腐敗等老大難問題。
早在2010年9月,我先后寫了《近萬部法律法規為何不能解決問題?》、《請看毛澤東時代的法》等文章,駁斥賀衛方之流被洗了腦的親美精英,制定的法律是資產階級法律。我在北京,聽北大哲學教授趙光武說,北大法學院博導鞏獻田教授,參加討論制定《物權法》,持反對意見。鞏獻田教授說,因《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維護私有制,所以反對。
我認為,我們要落實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說的“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社會主義法理觀念,必須學習、研究馬列主義的法理論述,研究建黨90多年的黨紀法規歷史,總結經驗教訓,改變宿州市這類法官說了算的枉法判案,對宿州市前二次枉法判案的法官必須給予懲治。(2014年6月7日21:44完稿,8日07:57修改。)
附:安徽警察打架引命案被告獲刑11年曾兩次被判無罪2014-06-06 15:58:43 來源: 新華網
安徽“民警邀人打架引命案兩次被判無罪”事件塵埃落定 安徽省高院終審判決罪犯有期徒刑11年。
新華網合肥6月6日電 16年前,安徽宿州民警馬某某邀人打架引發命案,16年間,法院兩次判其無罪,而檢察機關屢次抗訴。法院稱,前兩次分別因證據不足和認識問題做出無罪判決。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駁回其上訴請求。
今年42歲馬某某,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褚蘭派出所的民警。1997年12月13日16時許,馬某某與女同學周某某在宿州市一茶樓喝茶,遇到周某某的朋友徐某。見到周某某后,徐某責問周某某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潑向周某某。馬某某從中勸阻,與徐某發生了爭執。
隨后馬某某打電話召集郭某某等三人趕到茶樓。三人經馬某某指認及授意,隨即對徐某進行毆打。沖突中,徐某左頸部被猛刺一刀后倒地。郭某某三人逃離了現場。當天17時許,徐某因傷情嚴重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1月經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宣告其無罪釋放。2001年11月,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再次決定對馬某某實施逮捕。此時,他已經在逃。2011年2月,馬某某在深圳市被抓獲。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宣告馬某某無罪釋放。這期間,郭某某等三人分別到案被判刑。
對于馬某某兩次被無罪釋放,檢方均提起了抗訴。主審此案的安徽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吳曉東告訴記者,第一次被判無罪的原因是具體實施打人者在逃,相關證據無法等到印證;第二次被判無罪則是法院對檢察機關提供證據的認識問題。檢察機關再次提起抗訴后,高院認為相關證據確鑿,故發回宿州中院重審。
去年4月,經宿州市中院決定再次對馬某某執行逮捕。宿州中院審理認為:案件系因馬某某而起,其邀集、指認行為、授意以及不制止傷害行為發生與徐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認定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馬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訴,請求省高院宣告其無罪。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馬某某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是主犯,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標題:安徽民警打架引命案兩次被判無罪 省高院判有期徒刑11年)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劉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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