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15日在最高檢黨組會議上強調,檢察機關作為反腐敗的重要職能部門,必須保持對自身腐敗問題的零容忍;對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和索賄受賄、徇私枉法等執法犯法問題,堅決嚴肅查處,決不能出現“燈下黑”。(《人民日報》5月16日11版)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要求的,“打鐵還需自身硬”,檢察機關作為反腐的重要職能部門,必須對自身腐敗問題零容忍。有了好的作風、鐵的紀律,才談得上去反別人的腐。檢察機關可謂黨的免疫系統,如果免疫系統壞了,對什么病菌就都沒有抵抗力,這種狀態是最危險的。而作為尋蠅找虎的中堅力量,檢察機關中的少數人如果一邊高調反腐,一邊暗度陳倉,不僅會損害檢察機關的形象,損及反腐公信、消解公眾信心,還會放任甚至催生“帶病提拔”現象。“帶病”者一旦提拔到更高位置,手中握有更大權力,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危害必將更大。
反腐敗沒有禁區,也沒有特區,制度實屬重要。“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除了制度,再沒有更標準的尺子、更堅硬的磨刀石了。制度面前沒有例外,包括制度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檢察機關手握反腐重器,對他們的監督一絲一毫也不能松懈。只有不斷完善各類制度,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才能以監督的“無影燈”,消除“燈下黑”,建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政治生態底線。
防止“燈下黑”,強化內部監管必不可少,做實外部監督也不可或缺。作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監督部門,應與其他所有部門、所有干部一樣,受到制度強力的約束和內外共同的監督。一方面,要設立高壓線、織密防護網、筑牢防火墻,在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剛性執紀,對膽敢觸線者絕不姑息;另一方面,也要創造條件、豐富載體、暢通渠道,讓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到實處。還應加大主動公開力度,讓反腐工作去神秘化,這會有利于更好的自律與他律。
對于檢察機關干部一經查實有違法違紀行為,定要懲處加倍。對于特殊身份的黨員干部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尤其是檢察機關干部,作為監督者,他們更應該做好表率,起到先鋒模范作用,只有先正其身,然后才能正人。檢察機關干部倘若在黨紀面前放松約束、知紀違紀,那么執法時就可能降低標準,或拿規矩送人情,或用監督作交易。其結果就是“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加速形成“破窗效應”。因此檢察機關干部違紀違法,必須要有更嚴厲的懲處措施,做到“殺一儆百”,因鐵面無私產生威懾力,因風清氣正贏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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