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搜索:“河南信陽羅山土地侵權截留糧補與養老保險”、“陳紅舉報靈山鎮鄉政府瀆職侵權”、“陳紅舉報祁德勝瀆職侵權”、“河南信陽羅山靈山鎮黑官違法違紀行為誰來糾正?”、“習大大說的話在河南信陽羅山靈山鎮到底有無分量?”、“河南信陽羅山靈山鎮老虎和蒼蠅誰來清理?”、“中紀委河南信陽老虎和蒼蠅一起打”等關鍵詞,
http://news.xyw.gov.cn/news/xy/201403/00056903.html新聞報道
http://news.xyw.gov.cn/news/xy/201403/00058000.html新聞追續
http://shenyuan98765.bokee.com/501655371.html人民伸冤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cd5799b0101pts6.html新浪博客
http://tieba.baidu.com/p/2958289616《百度吧》控告網址
http://www.hnr.cn/xy/xqdt/201403/t20140313_875266.html
控告人:陳紅,計算機本科,TEL:18224596610
被控告人:祁德勝,信陽羅山靈山鎮長山村支部書記,TEL:13937617036、楊傳典(代耕人):長山村村民。
被舉報單位:河南信陽羅山靈山鎮鄉政府(方舒平書記:13603767070、余大水書記:13598556968、李舒國鎮長:13598556610)、羅山靈山鎮財政所、羅山靈山鎮社保所。
控告事由:
1、因控告人與被控告人、被舉報單位土地糾紛與截留糧補和養老保險一案,依法對被控告人瀆職侵權、被舉報單位不作為、亂作為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2、責令被控告人祁德勝、楊傳典分別退回控告人8.43畝田地、4.9畝山場、山場損失、糧補與國家基礎養老保險金。
事實與理由:
1)村組擅自侵害人民土地存包經營權:2000年父母外出打工,將戶下6人田地8.43畝、山場4.9畝交于本村一遠房親戚楊傳典代耕看管,各項稅務均由父親陳義明交納(現有98年—2003年村任職書記楊長和證明&2008年另一任職書記也可證明&同村人證明)。2001年羅山靈山鎮長山村張灣組修建了一大魚塘,此魚塘占用代耕人楊傳典田地,于是村組擅自將我家4.95畝田地補給此代耕人楊傳典,另外3.48畝田地于2002年非法合戶于代耕人楊傳典。(有據可查)
2)村組截留陳家6人糧補:國家明文規定人民糧補必須由本人簽字方可領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條件冒領他人之糧補。父親陳義明于2010年去靈山鎮財政所咨詢“為什么我家糧補本人未簽字被他人冒領”,財政所丁所長說是村組開證明領走的。父親要舉報財政所非法行為,丁所長當場已退回本人一千多糧補款并安慰說另一部分村組開證明后再退回。為毀滅證據,丁所長極力勸父母掛失糧補本:“你掛失后,明年可以直接在羅山領”,誰知掛失被消戶后又說必須書記證明才能領,目前被消戶成了政府的借口。(有據可查)
3)村支部書記截留人民基礎養老保險金:國家實施新農保政策,父親陳義明(1944年生)曾在羅山領過半年360元,之后存折上突然沒錢,到縣社保局查,縣社保局說已經被靈山鎮社保所申請走,到靈山鎮社保所查詢,社保所職員點名說是被長山村現任書記祁德勝簽字領走。本人找到祁德勝,他讓拿4000元便給卡,本人反駁領的是國家基礎養老金,無需交錢,之后祁德勝就說他沒卡。
2012年,父親陳義明第一次去靈山鎮政府反映此事,政府余大水書記態度較好:“這是村組違紀,會依法糾正的”。不料暗箱操作村書記與政府書記是鐵哥們,2個月后余書記換了另幅嘴臉:“村組說你家田地是因荒蕪被村組全部強行收回的,除非當年任職書記能給你證明”。(父親陳義明是早年從青山鎮遷移過去的孤民獨戶,因老實巴交在長山村倍受欺凌,村組認為在自己權利范圍內,量比也沒人敢為我們證明,所以故意刁難)。蒼天有眼,當年老黨員書記楊長和說人老了,凡事要評良心,為我們開出了證明。政府余書記見了證明,半天不表態,讓父母回去等消息。又2個月后,政府余書記變另一幅嘴臉:“你一個證明不行,你們組里人都說你的田地于1997年被你兒子陳龍退掉,除非你有提留款存根”。 可憐的父母在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刁難下說:陳龍當年還是個孩子,怎么能做得了主?要求村組拿出退田證據,可靈山鎮的父母官方書記、余書記竟然說沒證據,孩子口頭退的。荒謬!!!官不救人天救人,失望至極居然找到2002年的提留款存根(1319.68元)和2002年一事一議60元存根,余書記見到存根馬上變了一幅嘴臉:“如果你同意結案,政府答應立即退回2人田地”。 父親不同意,(因為本人曾拿著存根去縣財政局咨詢過,縣財政局相關負責人查過之后明示:“提留存根足以證明你家有8.43畝田地,2002年羅山一事一議10元/人,60元也能證明有6人分田”。 原羅山縣法院院長胡維德和羅山縣大部分律師也這樣解釋)。余書記說:“你若不同意,我們也管不了。”
2012年8月,父親到縣信訪局反映此事,靈山鎮政府接到信訪件后態度非常差:不接電話、不接待。無奈又請求縣政府、縣信訪局責成和督促鄉政府,每次縣里電話過去,下面就裝綿羊并說正在與代耕人調解,一但我們去鄉政府,政府相關人員就由綿羊搖身變成老虎:“責怪不該上訪,現在田地由代耕人楊傳典種著,政府要他退回,他不退,我們政府又不能將其打死”。鄉政府現在負責此事的李鎮長多次手指臉上威脅恐嚇父母:“我白黑兩道都有人,若你們再上訪而導致我們受到處分或罷職,我們決不放過你們等等”。(相關負責人荒唐說辭、恐嚇百姓等有錄音備份)。
2012年9月,鄉政府信訪處理意見:1997年陳義明退掉4人田地,2002年陳義明剩下2人田地合戶于代耕人,山場歸陳義明,但陳義明應付代耕人管理費(2000—10000元/棵板栗樹)。
針對信訪處理意見,解釋如下:
⑴村組拿不出任何退田證據,鄉政府對這種毫無根據的說辭不但不給予公平批判,反而隨聲附和。
⑵九幾年農村提留款相當高,農民種田不劃算,因此誰都不愿意種,交不起提留款被村組趕豬趕牛的比比皆是,那個時候就是天王老子也退不掉田地,后來國家為降低農民負擔實施一系列惠民政策,人民才愿意種。可想而知,老實巴交、倍受欺凌的陳家不可能在那個年代退掉4人田地。
⑶1997年陳家戶下沒有人口變動,1998年第二輪土地存包,戶主陳義明親自簽下6人土地存包合,因代耕人住在陳家拿走了本人的存包合同,本人多次請求查鄉政府土地存包合同辦公室里的備份合同,都被鄉政府余書記和李鎮長拒絕。
因此,1997年陳家退掉4人田地純屬憑空捏造。
⑷2002年村組私下將陳家另外2人田地合戶他人也屬非法行為,財政所有數據顯示陳家田地全在代耕人戶下:代耕人家有4人分田*1.4畝/人=5.6畝,戶下卻顯示14畝。(有據可查)
⑸截留他人糧補與基礎養老保險更是罪不可赦!而鄉政府卻一再縱容為村組開脫,這種為謀取非法利益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天理難容!
⑹至于山場,代耕人未經本人同意砍伐并賣掉山上幾百棵松樹,山上板栗每年都有不少收入,(到目前為止樹和板栗將近五六萬收入)父母沒讓他賠,鄉政府公報私仇,反而刁難讓我們賠管理費。
⑺目前部分老鄉告訴我們,鄉政府、村組指使代耕人楊傳典每家每戶讓人簽字證明我家已退田地,遇到不愿意簽字的老實良民,就磕頭并保證給他們好處。鄉政府方舒平方書記還正正有詞:“如果組里人證明我方沒田地,就真沒田地,之前稅務存根和原兩任職書記證明均無用”。這種目無法紀,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存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存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存包經營權流轉來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叫切實為民辦事?
2013年,靈山政府以陳家2004年落戶羅山為由,而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無視98年第二輪土地流轉陳義明與村組所簽下《土地存包合同》,亂作為,謊稱陳家無田地。
1)雖然2004年落戶羅山(全家人無工作、無任何經濟來源,至今仍靠打苦工維持生計),但羅山屬于小縣城而不屬于設區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陳家三個女兒在婆家至今未取得田地,原因就是所在鄉政府履行合同期限30年,添人不添地。因此娘家田地應予以保留)。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土地存包合同》明確規定添人不添地,走人不減地,合同期限30年)。
2014年,鄉政府見所有刁難未成且險出人命,又迫于中央巡視組駐河南反腐倡廉大好局勢、媒體、輿論等壓力,靈山政府上上下下多次電話讓父母去結案:承諾讓代耕人楊傳典退回陳家2人田地及2人糧補與全部山場。靈山政府曾電話縣信訪局郭局長、縣政府李縣長讓父母讓步接受2人田地并盡快結案,試問,當年提留一分不少,現在為何要讓步?就憑你方政府權大于國家政策,我方普通民眾、弱勢群體??
土地是咱人民的命根子,如今田地被賣、糧補與養老保險被截留,父母年事已高,上下奔波,體勞成疾,無任何經濟來源的一家如何生存?作為河南信陽羅山人,我們并不想羅山的聲譽在反腐風口受到影響,但我們是受害人,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我們已多次到政府、縣信訪局反映并且案情簡單、明了且證據確鑿,相關部門卻知法犯法,把民眾當球踢。普通民眾、弱勢群體求助無方,被逼通過媒體、網絡維權。若國內媒體、網絡維權不成,我會將其翻譯成英文通過國際媒體、網絡維權,讓世界各國看看所謂的中國人權到底在哪?希望很快就能在答記者問上引起習總書記及中央的注意。
控告人:陳紅
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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