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來基層工作經歷,筆者一直關注“轉變政府職能”。1988年“黨的十三”提出轉變政府職能為政府改革目標。上世紀九十年代筆者在部隊工作就有直疑轉變政府職能的想法,但因不熟悉沒有發表意見。1997年我帶著直疑轉業到地方。邊工作、邊學習、邊深入基層政府調查研究,越來越認識到“職能轉變”有悖邏輯思維,其思維路徑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2012年筆者發表了《“政府職能轉變”應先“厘清政府職能”》,成為熱點文章。近來筆者又發表了《全面深化改革要轉變我們的思維》,反響強烈。職能只有科學不科學,適應不適應之分,怎么能用轉變這個動詞呢?真理是辯出來的,對不對,社會實踐檢驗是最好證明。
第一、社會出現亂象病根到底在那里?透過現象溯其根源,政府改革是改不合理的職能,合理的職能繼續發揮作用,我們要問有一些合理的職能為什么也隨之轉來轉去?有諸多案例說明轉變職能成了地方一部分亂作為、瞎折騰的“尚方寶劍”。2011年元月22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節目播發的“什么污染了孩子的血”,228名小孩血鉛嚴重超標,這個事件觸目驚心。經過記者深入調查發現,懷寧縣政府為了當地GDP的增長,要求政府各部門“轉變”職能,從事招商引資,并下達指標任務。作為懷寧縣環保局本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法定的職能,然而,為了完成經濟指標任務,也履行“招商引資”的職能,這個事件是當地政府“亂轉變”職能而引起的。既然要轉變職能,就存在誰決定職能的思維空間,所以就有一些地方政府及一些部門的領導主觀決定職能,他們知道只有職能才能產生機構,有了機構就需要增設人員,隊伍擴大,機構升級了,領導就有地位、有勢力,這種轉變決不是個案。我們看一看社會上出現“環境污染問題”、“人事腐敗問題”、“食品安全問題”、“醫療亂象問題”、“房價暴漲問題”、“教育亂收費問題”等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法律條文上都有,為什么行政機構不能認真履行法律規定職能?可以肯定地說,地方政府行政機構只要是全面務實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能,上面所謂的“問題”能發生么?
第二、轉變職能,我們要問向那個方向轉變?建國60多年來,從客觀角度講,我國一部分職能是合理的,符合黨情、國情、世情,當然也有一部分職能不合理,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機構需要改革,職能需要厘清,但決不能用“轉變”這個動詞轉來轉去。比如在中國持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人大職能、政協職能、檢察機關職能、法院職能、國防職能等等,這些職能怎么轉變?可是,我們卻天天喊要轉變職能,還要加快轉變,職能認識還沒有搞清怎么來個“轉變”? 十三大報告,我黨第一次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是政府改革目標,當時歷史背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這個轉變很好理解,也正確,如同思想觀念轉變。可是政府職能向那里轉變?當時提出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我們深入思考,政府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只是政府角色或政府管理方式一種轉變,怎么能把政府職能與政府角色或政府管理方式兩個不同的概念混到一起,政府職能包容決不等同政府角色或政府管理方式,政府角色或政府管理方式可以用轉變,這就是最早存在的思維認識誤區。十八大報告指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我們再仔細思考一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屬于政府管理方式的轉變,后面再敘述。當我們把“向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反向想一下,請問什么時候政府職能不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答案只有一個。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乃至今后若干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憲法和300余部法律都是為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當然,政府職能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適應與不適應之分,科學與不科學之分。一個時期是合理的也不可能永遠是合理,所以政府改革是改不合理的、不適應的、不科學的。
第三、“轉變職能”有悖邏輯思維和憲法精神。邏輯思維告訴我們:人們在認識過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能動地反映客觀現實的理性認識過程。首先、要搞清楚幾個概念。什么叫轉變?什么叫政府職能?什么叫職能?什么叫職責?什么叫政府管理方式?查閱了一些資料,翻閱了2009年最新版辭海,也在網絡上進行搜索,目前百度百科是這樣解釋的:轉變:從此到彼;在社會實踐認識中,對“轉變”的理解水是最好比如,水在0度以下轉變成冰,在100度以上轉變成蒸汽。從概念到推理,比如轉變思想、轉變作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方法等等都符合邏輯思維。百度百科對政府職能解釋:亦稱行政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根據百度百科對政府職能解釋,我們認為有一點要改動,因為職責是職能的核心,沒有職責,也就不會產生相應的功能,比如說,人大有人大的職責,隨之發揮人大的職能,政府有政府職責,隨之發揮政府職能。因此,政府職能的準確定義應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及所應發揮的功能。那什么是職能呢?百度百科的解釋:事物、機構本身具有的功能或應起的作用;機構的職能一般包括機構所承擔的職責、作用等內容。有了職能定義,就應該搞清楚職責的定義,職責就指某件被認為應該做的,必須做的事。從職能到職責定義看,職責是職能的核心,是根本;沒有職責就沒有相應的職能,職能是在職責的基礎上起作用。職能是動態的,職責相對職能來說是靜態的。
所謂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政府實現其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政府如何執行好職能,是政府管理方式的問題。《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第(三)款,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政府應該做是什么,由憲法和法律規定,是政府職能的問題。所以說,從政府職能概念到憲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才能決定政府職能。
第四、政府管理方式與政府職能的區別。根據政府職能和政府管理方式兩個概念,我們還要界定幾個問題,一、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都是政府職能內政府管理方式,政府管理方式決不能與政府職能相提并論。政府管理方式可以轉變。這個轉變也不是亂變,而是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手段的變化。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等等都是政府管理方式或角色的轉變。比如說,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通過改革后,政府不再做運動員了,只履行裁判員的職能,這種角色轉變是正確的,改革開放以來,實踐證明政府管理方式或角色的轉變促進了生產力發展。而方式或角色與職能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若再轉變職能,政府做運動員去,參與市場,甚至連裁判員不做了,可想而知,這個社會秩序不就亂了嗎?三、當前政府下放審批權限是政府管理方式或管理手段一種轉變,根本說不上職能轉變。
第五、建設職能科學就不能用“轉變”。十八大報告提出一個新概念,建設職能科學,這個說法很正確。既然職能科學,就說明職能有規律,有規律的職能決不能隨主觀意識變化而變化,我們一定要從主觀意識決定職能,職能決定機構中轉出來。第一要遵守憲法,由人大修改國家機構和有關法律,只有人大才能決定政府職能;第二要遵循客觀規律,全面深化機構改革,政府機構決定職能,職能科學不科學反過來促進政府機構改革,這才是唯物辯證法基本理念;決不是職能決定機構。政府職能與政府管理方式是兩回事,這在很多國家有具體體現,不管那個黨執政,雖說政府管理方式發生轉變,但政府及各個部門履行職能保持相對地連續性。我國是一黨執政,更要遵循這個規律。
簡而言之,職能再不能用“轉變” 轉來轉去,一方面,要轉變思維,從轉變職能中轉出來,真正地落實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上來。另一方面,政府改革必須從整體理念、全盤棋意識,實事求是按客觀規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踐行科學理政才是根本。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