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极品粉嫩馒头一线天AV,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亚洲 古典 另类 欧美 在线

首頁 > 文章 > 爭鳴 > 網友雜談

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李靜院長的一封信

吳官海 · 2014-02-25 · 來源:烏有之鄉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李院長您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弱群離萬里之遙;行政訴訟,民告官難如上青天。2002年掇刀區政府非法占當事人吳官海耕地,不給分文補償。2004年又拆遷,當事人要求付青苗費后再拆遷;2004年9月7日區政府騙當事人與愛人到區第一會議室,他們關門就打,愛人被打傷進醫院。2005年3月25日又來威脅利誘,簽了拆遷協議,拆了自來水,停了豆制品生產,養豬業。吳官海要求掇刀區政府履行協議,好重操舊業做豆制品生產,養豬業。掇刀區政府違背“甲方付拆遷補償金額的60%,房屋拆完后,一次性付清房屋拆遷補償余款”;4次答復“因其需拆遷的房屋雖然簽訂了拆遷協議,但是至今未動,故拆遷費未付”。后來掇刀區政府就不理采,用武力鎮壓。挖園圃不給錢、砸窗剪電線、用水淹、腳手架搭上屋脊、派人砍殺我女婿,女婿頭頂正中留下永久的8.5cm×0.45cm“V”刀疤。

  2010年9月15日凌晨3時砸門強行將吳官海綁架到渣滓洞,搶光了財物,不補償不安置,吳官海住了59年合法房屋夷為平地;吳官海肉體和精神受雙重折磨,肢體被打殘,逼55小時再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政府食又言而肥不履行。

  女兒吳娟娟在醫院引產坐月子才一天就強行綁架到渣滓洞,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50小時;毆打大出血,紅透了衣服;門窗廠、小賣部,生產工具、機器、商品被搶光,不補償不安置,夷成平地,5年無家可歸。

  掇刀區政府不履行協議、更不履行諾言,不辦證,變本加厲拆走吳官海安置房八層所有鋁合金窗,盜走八層10#照明銅芯線,砸壞八層所有防盜門;還非法強拆了第八層樓127.7個平方,非法強拆將樓房主體框架全損壞,雪雨全灌進屋,吳官海損失數十萬元。

  從您的留言,當事人吳官海看到希望,特給您來信;望能為當事人吳官海、吳娟娟依法維權。

  當事人不希望進京上中南海,假如合法權益不能維護,不得不為之。當事人不能眼看借貸60多萬元建的安置房被毀,女兒吳娟娟一家長期無家可歸。

  A、吳官海住了59年合法房屋夷為平地后的行政訴訟

  吳官海三次自訴掇刀區人民法院政庭都沒受理;吳官海改請律師打官司,先后三位律師幫助起訴,掇刀區人民法院也都沒受理(第三位是湖北同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吳官海交代理費8500.00元,同樣沒受理),又無法證明法院收了訴狀沒受理。吳官海才改用EMS投遞起訴狀,這樣就有了法院簽收了訴狀不受理的證據。吳官海只能一路依法走下去,同時被迫在數百個網上公布進展。

  吳官海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之規定,用EMS投遞(《行 政 起 訴 狀》從區院--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掇刀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張庭長叫吳官海我回去,她說:“吳官海你一個往上告,都壓到我這里來了,你回來我們還是想依法解決一些問題”。

  吳官海2013年9月10日回荊門到掇刀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張愛萍庭長那兒,吳官海回來,張庭長說不予受理,掇刀區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吳官海起訴超過了2年。

  吳官海不服掇刀區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書,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掇刀區人民法院2013年7月22日收到吳官海的《行 政 起 訴 狀》,到2013年7月31日未受理也未下裁定書。2013年7月31日吳官海將《行 政 起 訴 狀》又交中院,掇刀法院2013年9月10日才裁定,對抗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3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共有39天,超過法定時間32天。

  法官將7天變成39天,特意拖延了32天,超出法定時間5.57倍之多。

  掇刀區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對抗國法,坑害當事人。避開涉及不動產的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意用不對癥的條款,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法官將二十年縮短為2年,違法剪下18年,把法定時間縮短了10倍。

  上訴人(吳官海)不服掇刀區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于2013年9月11日將上訴狀交掇刀區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1日提出上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到2013年10月31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女法官說:“昨天就立了案”。

  對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法官將20日內立案延長到50天,有意拖延了30天,超出法定時間2.5倍。

  當事人(吳官海)在2013年10月30日立案后9天也未收到掇刀區人民法院送來其他當事人(掇刀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的答辯狀。

  又從2013年10月31日到2013年11月21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3)鄂荊門行立終字第00002號。吳官海起訴超過了2年不予受理。

  1、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最長起訴期限應為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為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屬于不動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兩審法官有意刪除法律條款

  兩審法官在裁定書中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后款“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有意刪除,只剩前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兩審法官故意曲解法律

  1、兩審法官在裁定書中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法律條款變成有頭無尾,條款中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年期限,是指“復議決定”。故意將第41條后款刪除,把前款曲解為“上訴人知道房被拆遷后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主張自己的權利,故原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2、兩審法官在裁定書中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意曲解為“該條款是針對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規定”。

  ①、 第42條并不是針對“不知道”,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是完整的一句話,兩審法官故意取“不知道”,存心舍棄“知道、應當知道”;再次將一句分為兩半,執意刪除后半句,將法律致殘;“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字不提,離經叛道。

  ②、第42條“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著重指明“起訴期限從知道、應當知道”,并不是指“不知道”。

  4、兩審法官存心歪曲事實

  ①、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動產”房屋被非法野蠻強拆。第42條特別指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

  ②、一上訴人未見被上訴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上訴人野蠻強拆具體行政行為場面上訴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在現場。

  ③、第42條“具體行政行為”沒分不知道、知道、應當知道,特別強調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是20年。

  上訴人房被拆遷后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吳官海房屋屬不屬于“不動產”? 吳官海房屋2010年9月15日強拆到2013年9月5日掇刀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張庭長叫吳官海我回去時超過了二十年嗎?

  B、吳官海安置被非法強拆后的行政訴訟

  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 習近平主席指示:“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要處理好維穩和維權的關系,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要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收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要教育引導廣大干警自覺用職業道德約束自己,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吳官海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當天,2013年12月8日14:58寄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訴狀》『關于掇刀區政府違背逼簽協議、{掇復決字【2013】1號},逼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荊門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試行)》,將吳官海合法安置房先破壞后強拆的野蠻行政行為,依《荊門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第41條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荊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吳官海于2013年12月5日用特快專遞EMS1030705789505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3年12月8日李友權代收,至2014年1月8日沒有回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特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望法院能依法責令被吿先行停止違法行政行為,保住原告合法安置房不再受侵害和破壞。特具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維護法律尊嚴。總書記視百姓為親人,法院定能把黨的群眾路線、八項規定用在法案上』特快專遞郵件號碼:1013033022405(見圖),2014年01月09 日19:00:00 (武漢速遞水果湖攬投部) 投遞并簽收,投遞結果:單位收發章收發章收(見圖),至今日(2014年2月17日)40天無回音。《行政起訴狀》原文:

  行政起訴狀

  原告:吳官海,男,漢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址:荊門市掇刀區雙泉村三組,身份證號:420800195210210917,電話18073312269

  被告: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住址:荊門掇刀區虎牙關大道70號。

  法定代表人:李文姬,局長

  案由:被告2013年4月27日下{《限期拆除通知書》荊城執拆字【2013】0045}:“吳官海你在掇刀石街道名泉社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房屋”。原告向荊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后,被告2013年7月10日{關于撤銷《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決定掇城執撤字【2013】02號}。

  2013年9月10日原告回荊門看安置房屋上噴了字,拆了所有鋁合金窗戶、毀了所有防盜門、八層屋的銅芯電線及配套設施全部被破壞(圖1)。

  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又向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3年11月15日掇刀區人民政府下了{掇復決字【2013】1號},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做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并將原告的安置房部分予以拆毀(圖32-1、32-2、33-1、33-2)。

  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再向荊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荊門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日9:1轉掇刀區人民政府處理(圖2-1、2-2)。

  被告2013年12月3日搶時突擊非法拆除了原告的安置房(圖3-1、3-2)。

  申請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做出的掇城執拆字【2013】0049號《限期拆除通知書》,停止侵害及破壞;

  2、依法確認被告2013年12月3日,被告對原告安置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3、依法判令被告將拆毀的原告安置房恢復原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4、依法確認原告安置房為合法建筑;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掇復決字【2013】1號}P3,“被申請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撤字【2013】0045號)之后發現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有誤,主動撤銷,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表現”。2013年11月23日早上原告的親戚又發現,安置房門上有一張《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9),“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屬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之規定,責令你戶七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逾期不拆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之規定,我局將依法強制執行”。

  A: 2013年7月10日被告做出《關于撤銷<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決定》,改變了上述具體行政行為。2013年11月21日,被告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做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并將原告的安置房部分予以拆毀。被告又是在{掇復決字【2013】1號}下發之后。

  一、被告程序違法

  1、(荊城執拆字【2013】0045)、(掇城執拆字【2013】0049)留置送達,違背《荊門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第3條 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法律適當。第33條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第6條對執法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30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31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32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41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條、第32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33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荊城執拆字【2013】0045)、(掇城執拆字【2013】0049)留置送達,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必須公布、必須查明、應當告知、并告知、必須充分、應當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采納”。在行政復議期越權非法強拆。

  二、被告時間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11年7月28日《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違法建設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或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見荊門晚報2011年8月2日第07版)。

  1、被吿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掇城執拆字【2013】0049)作出時,原告安置房2011年3月28日建起(圖4),至2013年11月21日已是兩年零八個月。

  2、被告違背《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通告發布之日原吿安置房已建起整4個月了。

  3、被告的(掇城執拆字【2013】0049)是在{掇復決字【2013】1號}下6天后發布,原告2013年12月1日向荊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時隔一天被吿非法行政行為強拆了原告的合法安置房(圖3-1、3-2)。

  三、被吿權力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第68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1、被告發布(掇城執拆字【2013】0049)實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68條,卻對抗這兩條國法,超越權限違法行政行為。

  2、被告在原告申請復議期,實施行政行為強拆(圖3-1、3-2)。

  B:原告的安置房是合法建設

  1、原告安置房建起至今沒收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責令停止建設通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限期拆除決定”。

  2、原告不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荊門市掇刀雙泉漁場”;原告依協議催辦證,于2012年4月13日10:07分雙泉漁場見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相機拍照,見照片上的年月日(圖5)。

  3、國辦發〔2010〕15號“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拆遷”,原告是被拆遷農民。

  4、(吳官海、金健、吳夢瑤、杜加秀、胡堂林)五戶都是安置用房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五戶地基建成了六戶,原告安置房層數沒有超過任何一戶,周圍他人建設樓房都八層以上。

  C:物權是什么?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排除他人干涉。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拆”字:是把合在一起的弄開、分散、毀掉、拆毀,“拆”就是不要了的東西才拆。

  被告把原告的合法安置房當成自己的了,想噴就噴,想拆就拆,噴了31個“違法建筑、拆”大紅粗字。原告安置房前后鋁合金窗戶全被拆了、所有防盜門被毀了、八層屋的10#銅芯電線及配套設施全部被破壞。2013年12月3日被告又非法拆除了原告的安置房。

  2013-12-4荊門晚報A6“針對該違法工地,掇刀區控違辦執法人員將分兩批進行強制拆除,第一批先拆頂上一層違建部分建筑,剩下3層將在第二批進行拆除”。

  1、“違法工地”,《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通告發布之日,原吿安置房已建起整4個月了,離原2013-12-3日非法強拆已過去了,兩年零八個月之多,何來的“違法工地”。

  2、“控違”,原吿安置房已建起之時《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未出臺,根據什么規定“控違”?

  3、(吳官海、金健、吳夢瑤、杜加秀、胡堂林)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是原告是違法?

  綜上所述,被吿違背《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荊門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第11條(安置房未噴了31個“違法建筑、拆”粗紅大字時的原樣沒“登記保存”,但吳官海有),給原告已造成了不可估量經濟損失。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5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3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荊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法發〔2010〕54號)》第12條“當事人要求上門立案或者遠程立案(一) 當事人因肢體殘疾行動不便或者身患重病臥床不起等原因,確實無法到法院起訴且沒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門接收起訴材料;(二) 當事人所在地離受案法院距離遠且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郵寄的方式接收起訴材料”。《荊門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第41條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荊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用特快專遞EMS1030705789505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3年12月8日李友權代收。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沒有回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特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望法院能依法責令被吿先行停止違法行政行為,保住原告合法安置房不再受侵害和破壞。特具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維護法律尊嚴。總書記視百姓為親人,法院定能把黨的群眾路線、八項規定用在法案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吳官海

  二O四年一月八日

  證據已交中院

  中國湖北荊門市掇刀區掇刀石街道辦事處雙泉村三組吳官海

  有家不能回,現居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圣華名城1棟905

  身份證號:420800195210210917電話:18073312269

  QQ:[email protected] 郵政編碼:448124

  2014年2月24日

  吳官海發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李靜院長的郵件:1013019639105于 2014年02月25日15:45:00 (武漢速遞水果湖攬投部) 投遞并簽收 投遞結果:單位收發章收發章收(見圖)

  見圖: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67d0a90101ejmx.html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蘇北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走著走著,初心為何不見了?
  2.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3. 為什么“專家”和“教授”們越來越臭不要臉了?!
  4. 陳丹青說玻璃杯不能裝咖啡、美國教育不啃老,網友就笑了
  5. 掃把到了,灰塵就會消除
  6. 為什么說莫言諾獎是個假貨?
  7. 為什么走資派還在走?
  8. 雙石|“高臺以后,我們的信心的確缺乏……”
  9. “馬步芳公館”的虛像與實像
  10. 【新潘曉來信】一名失業青年的牢騷
  1.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2. “深水區”背后的階級較量,撕裂利益集團!
  3.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4. 歷史上不讓老百姓說話的朝代,大多離滅亡就不遠了
  5.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7.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8. 到底誰“封建”?
  9.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10. 兩個草包經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1. 北京景山紅歌會隆重紀念毛主席逝世48周年
  2. 元龍:不換思想就換人?貪官頻出亂乾坤!
  3.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4.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5.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6.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7.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8. 歐洲金靴|《我是刑警》是一部紀錄片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只有李先念有理由有資格這樣發問!
  1. 毛主席掃黃,雷厲風行!北京所有妓院一夜徹底關閉!
  2. 劍云撥霧|韓國人民正在創造人類歷史
  3.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4. 果斷反擊巴西意在震懾全球南方國家
  5. 重慶龍門浩寒風中的農民工:他們活該被剝削受凍、小心翼翼不好意思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