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的進程,需要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這一點已經得到很多人的認同。在這里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在我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必須在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
首先,這是因為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是與我國農村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人口眾多、情況差異很大。雖然有的地方農業生產力水平較高,初步實現了農業現代化,但總體來看,大多數地方農業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離農業現代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另外,我國農村坡嶺薄地較多,大片良田較少,農民集中居住的村莊規模較小而數量較多。這些因素決定了在我國農村比較適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當我國農村通過改革使家庭承包經營成為集體所有制的基本經營方式時,極大地激發起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經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實踐證明,在我國農村大多數地方,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仍是最適合我國農村情況的集體所有制的基本經營方式。
第二,這是因為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
家庭承包經營賦予了廣大農民經營主體的地位。因為是承包經營,所以,廣大農民在完成承包任務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這種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不僅表現在農民可以自主選擇怎樣完成承包任務,也不僅表現在農民在完成承包任務之后可以自主選擇從事哪些生產經營活動,而且表現在農民可以自主選擇是留在農村還是將土地轉包出去到城鎮打工,等等。廣大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在我國這樣一個農民人口眾多的國家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廣大農民沒有經營主體地位,不能自主地適應市場的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農村經濟以至包括城市經濟在內的國民經濟不可能協調發展。部分農民也不可能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由農村向城鎮轉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這種轉移只能通過市場的作用去實現,而不可能通過其它方式去實現。離開了家庭承包經營,這一切都是難以想象的。
第三,這是因為農民家庭承包經營能夠為我國廣大農民提供基本的經濟和社會保障。
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形式。農民的家庭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因此,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該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權,才有資格通過家庭承包經營來實現這種集體所有權。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包括承包經營權的讓渡都不能損害農村集體所有制,即不能改變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由集體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基本制度。農民家庭承包經營能夠在賦予農民經營主體地位的同時有力地阻止廣大農民與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分離。農民在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在離開農村外出打工的時候等各種情況下,都不會失去對土地的集體所有權,都留有退路,都沒有后顧之憂。這就為廣大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保障。
第四,這是因為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廣大農民在農村社會生活中行使民主權力的基礎。
廣大農民在農村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民主權力是以其經濟權力——家庭承包經營權為基礎的。家庭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重要的權力。有了家庭承包經營權,才有農民經營主體的地位,農民家庭才能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才能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實力。而這些又是廣大農民行使其他民主權力的基礎。在現階段我國農村,如果失去了家庭承包經營權,廣大農民的其他民主權力也是難以落實的。
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是以農村集體所有制為前提的,沒有農村集體所有制就不可能存在對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但另一方面,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又為農村集體所有制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使農村集體所有制在我國現實條件下得到堅持和發展,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農業生產適度規模經營方面,在搞好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在統一規劃建設農村小城鎮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要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作用,必須堅持以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為此,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組織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以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對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客觀要求。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適度集中、規模經營也是一條重要途徑。但在這一過程中必須以既有的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而不能推倒重來。應當以承包經營的家庭為單位,通過若干承包經營的家庭的自愿聯合來實現土地的適度集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這一過程中應當積極做好組織、協調、引導工作,但不能強制。各個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權益不能改變,在實現土地適度集中的過程中必須堅持自愿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要以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對于農業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組織進行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在一定的范圍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統籌安排。這是完全必要的。但在這一過程中應當根據農民各個經營主體即承包經營家庭的受益程度來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任務、分攤的費用。不能不分青紅皂白,一概而論。當然,在這一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引導農民正確處理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不能斤斤計較。但有一點必須確認,農民承包經營的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獨立的經營主體。只有以此作為出發點,各項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才能順利進行。
第三,在農村小城鎮建設的過程中要以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農村小城鎮建設對于發展農村經濟、就地轉移農業剩余勞動力具有重要意義。進行農村小城鎮建設必須統一規劃。在統一規劃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著重要作用。但統一規劃不能無視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小城鎮建設中肯定會占用部分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對占用土地應當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且這種補償應當包括用另一塊相當的土地進行替換,以保障農民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另外,在農村小城鎮建設過程中,部分農民家庭可能要從農業轉向非農產業。只要這部分農民家庭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就應當保留這部分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這部分農民家庭應當繼續承擔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總之,要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必須堅持以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只有這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能適應我國現階段農村現實情況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才能充滿生機和活力,才能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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