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性與靈活性
——“從紅包上交就不算受賄”所想到的
在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上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時,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介紹了這么一個情況:重慶紀檢部門制定了一項政策,干部收紅包上交就不算受賄。此舉引發筆者想到一些問題。
本人也曾做過紀檢工作。記得那時遇到這么一件事:有位老同志在預備黨員轉正時,主動向黨組織交待自己曾收受有關單位送的紅包,共計二千多元錢。當時公司黨組織負責人把這作為一件好事,寫在工作總結中。可是沒想到工作總結傳到上級紀檢部門,此事卻被上級紀檢部門否定,認為該同志收受錢款數額已經夠線,時間長達一年多,且有一部分是在預備黨員期間收受的,已經違犯了黨的紀律,因此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結果這位老同志沒能按時轉正,從此再無法跨進黨組織的大門。這件事雖已過去多年,但我一直感到很困惑:本來這位老同志是自己主動向組織交待的問題,他自己不講,組織上根本不可能知道他的問題。但是他自己講出來不但沒得到肯定,反倒連累了自己。這從情理上講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但是從黨的紀律方面來講,他又確實違犯了黨的紀律,而黨的紀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什么時間主動交出收受的錢款不算犯錯誤。
現在看到重慶紀委做出以上規定,感到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不過筆者對重慶紀委的此舉也還有兩點疑問:一是會不會收的多,交的少;二是收了紅包辦沒辦壞事,造成沒造成不好的后果?如任用了貪官,出現了豆腐渣工程等。
進一步的思考使我想起列寧的一句名言:“具體的情況,具體地分析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仔細琢磨列寧這句話,頓時使我豁然開朗,不僅解開了我對上述事情上多年的困惑,而且使我聯想到其實許多事情都存在一個原則性與靈活性的問題。這就是我們在看問題處理問題時應該既要掌握原則性,又要具有靈活性。而要處理好二者的關系,關鍵就在于: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上,毛澤東同志的許多做法就很值得我們參考。比如在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根據當時的情況和斗爭形勢的需要,紅軍改為八路軍、新四軍,統一穿國民黨的軍裝,戴國民黨的帽徽;重慶談判后,我軍主動撤出江南的根據地。當時有的人對此就很不理解,因為恰恰是毛澤東本人就說過“人民得到的土地絕不可以輕易地喪失”,似乎毛澤東的做法與說法自相矛盾,但這正是毛澤東的高明之處,這些妥協恰恰是毛澤東應用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方法,采取了斗爭策略的靈活性。
還有對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的處理與對劉克功、劉青山、張子善的處理問題也表現出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按理說,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所犯下的罪行要遠遠大于劉克功、劉青山、張子善,而且后者還都是對革命有大功的人。處理后者理應比前者輕。但后者判了死刑,前者應判死刑卻被大赦特赦。這顯然有違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 所以如此,原因就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怎么有利,怎么做,這與鄧小平提出的“不管黑貓白貓,抓住耗子就是好貓”中體現的靈活性有相似之處。據了解,有的國家法律上明文規定國家元首擁有一定的赦免權,看來也是體現了一種靈活性。
根據上述認識,我還想對另一件事情談談個人的看法,就是歷史上的所謂“61個叛徒集團”的問題。從原則上講,我們黨的紀律是不允許黨員叛變自首的。以往,我們黨在處理黨員有叛變自首行為時,一律采取清除出黨的處分。我們許多優秀的黨員如江竹筠、陳然等寧死也不寫自首書,也不叛黨,表現出一個優秀共產黨員的高尚氣節,是值得我們尊敬和學習的。但是在這個問題上是否也允許有靈活性呢?我看也應該允許。即根據當時的情況,為保存黨的干部,在沒有給黨組織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也應該允許黨員寫假自首書。只要黨員出來繼續為黨工作,沒有做背叛黨的事情,就不能認為這個黨員是叛徒或者是有叛變行為。列寧在【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回答“社會革命黨人”攻擊布爾什維克簽訂的布列斯特和約時對這個問題做過比較詳細的說明。他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他說:“假如你坐的汽車被武裝強盜攔住了。你把錢、身份證、手槍、汽車都交給他們,于是你從強盜的光顧中脫險出來。這當然是一種妥協。很難找到一個沒月發瘋的人,會說這種妥協‘在原則上是不能容許的’,或者說,實行這種妥協的人是強盜的同謀者(雖然強盜可以坐上汽車,利用它和武器去打劫國)。”接著他說:“應當善于分析每個妥協或每個變相的妥協的環境和具體條件。應當學習區分這樣兩種人:一種人把錢和武器交給強盜,為的是要減少強盜所能加于的禍害,以便后來容易捕獲和槍斃強盜;別一種人把錢和武器交給強盜,為的是要入伙分贓。這實際上也就是說明在處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問題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話題可能扯得太遠了,還是回到收紅包的問題上來。現在黨中央和中紀委都面臨一個棘手的難題:黨政官員的財產公開的問題。如果要求黨政官員公開自己的財產,按照原則來講,恐怕許多官員都會有問題。怎么辦呢?我看辦法就是學習借鑒重慶紀委的辦法,采取一些靈活的措施,比如上交紅包就不算受賄。但是也不宜將這種作法過于簡單化,一交了之。還是應采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辦法,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采取不同的解決問題的辦法。關鍵還是要找出問題產生的根源,從根本上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我贊成這種說法: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變成好人,壞的制度可以使好人變成壞人。抓一百個人,不如建立一項好的制度。當一個人出了問題時,我們不應過多地強調個人的原因,而應多從制度方面查找原因。我們應當盡快采取靈活的辦法,為黨政官員御掉包袱,以便使他們能夠輕裝上陣,以便他們能夠支持黨政官員公開財產制度的盡早出臺。制度有了,以后的事情就會好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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