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幾點原則
一、 企業軍轉干部享受的是人道主義的國家保障。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是有著為國家作出犧牲奉獻的歷史業績功勞,并帶著國家保障的法定身份和法定待遇進的企業。所享受的是軍人長期保衛國家安全作出流血犧牲奉獻獲得的一種人道主義補償的國家保障,此為政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只要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不改變,不管出現任何情況變化(如改革或社會轉型等)都必須按照國家保障底線兌現。任何中斷、改變、取消都是違法的,以企業效益待遇、養老金待遇、解困待遇等,都是弄權枉法侵犯人權。
二、 企業軍轉干部的法定地位清晰明確。軍隊轉業干部不管被分配到哪里(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其法律地位都是同樣的:“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皣腋刹俊鄙矸葸@一法律地位,是根據中國國情,對軍隊轉業干部的國家補償與保障,它既確定了轉業干部在社會上的政治地位、政治榮譽,也明確和界定了應享有的在政治與經濟上的級別待遇。
三、 以改革和社會轉型放棄退役軍官國家保障是弄權枉法、缺乏人道、違背科學發展觀。在改革或社會轉型中,軍隊轉業干部的法律地位及其相應待遇不但未改變,反而更加強化。有關轉業干部的法律法規政策,都與時俱進的經過修訂、明確、重申、強調軍隊轉業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與改革是同步的。尤其軍
轉安置政策在社會轉型前、轉型中、乃至到今天都還重申強調這一法律地位。黨和國家領導人江澤民、胡錦濤,在社會轉型中對軍隊轉業干部更作出了硬性規定:“軍隊安置辦法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對軍隊轉業干部還是要“包”下來?!薄氨WC軍隊轉業干部,在社會生活中享有應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榮譽,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國家保證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住房、醫療保險等?!睋?,造成企業軍轉干部問題顯然是在社會轉型中有法不依違法行政所致。那種以社會轉型為由剝奪退役軍官人道主義的國家保障,是既得利益者喪失國防意識,不講法制,不講誠信,為其政績和行政不作為辯解的一種荒謬說法,與科學發展觀更離譜,不是“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重要利益關系,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群體的利益要求”(《科學發展觀讀本》)而搞強求一律、齊步走、一刀切,硬把屬于有人道主義保障的特殊群體利益的企業軍轉干部,無罪無錯統統剝奪干部身份,降為企業職工。
四、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與社會上分配不公問題是兩碼事。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企業軍轉干部在未轉業或轉業那天起就歸屬于黨和國家干部序列,有法定的國家干部身份極其相應待遇,應是依法按政策恢復或兌現問題,不是再重新設置或解決的新問題。企業軍轉干部是特殊群體的一部分,比須按照特殊群體的有關法律政策辦,因為他們是為國家安全從生死關頭過來的幸存人,必然要享受到人道補償和國家保障,即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享有應有的政治地位、政治榮譽和經濟待遇。若按照社會上一般的社會分配不公問題對待解決,顯然是違法行政。
五、 關于對企業軍轉干部問題言論的識別標準。涉及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必須依法按政策,下位法下位政策服從上位法上位政策,一切說法都要以胡總書記講話為準。依照此標準,以改革或社會轉型論、攀比論、顧全大局論(不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抽象穩定)和有中央領導人講話論等,均脫離法律法規政策,屬于以權代法是無效的。
河南省企業軍轉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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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bs.shangdu.com/t/20110105/0100101036875/3687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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