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的領導是總體方向的領導,不是具體事務的領導。
有一種認識,認為黨既然是執政黨,是領導核心,那么一切部門就必須由黨組織去抓,這才能體現黨的領導。這是不確切的。是的,黨的領導應當正確地體現在各個領域。不僅在社會政治領域,而且在經濟、軍事、思想、文化等各個領域,都要實現黨的領導。但是,不能把黨的領導理解為對各個領域和部門的事務不分巨細的包攬,一切由黨組織說了算。因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主要是給國家制定方向,確定整個國家活動的目標、任務、內容和形式,而不是具體事務的領導。具體地講,就是:
(一)黨的領導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的領導。在我國,最根本的政治原則就是四項基本原則。最基本的政治方向就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黨的領導所要堅持和體現的,就是這些重大原則問題。
(二)黨的領導是重大決策的領導。解決好前進道路上和改革開放過程中的大政方針問題,并對社會各種組織之間的關系進行監督和協調。
(三)黨的領導要保證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科學發展的思想路線,反對一切“左”的或右的錯誤傾向,用強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斷統一全國人民的思想和行動。
(四)黨的領導要保證干部的選拔、分配、使用、教育、考核、監督的公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民主性,確保各級領導權掌握在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和人民公仆的手里。
總之,正如列寧在1922年所說過的:“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是象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經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干涉。”而黨的思想政治和方針政策的領導,以及對干部隊伍的管理,靠的是黨的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靠的是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影響力和吸引力,靠的是黨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引導人民群眾前進,而不是依靠權力發號施令,不是依靠行政命令來指揮。黨的領導不等同于政府和企業單位的行政工作,不等同于群眾團體和文化組織的具體工作,當然更不是包辦和代替這些組織的工作,黨的領導是要從總體上實行領導。
二、黨的領導是多層次的領導,是通過各種渠道實現的。
黨的組織是一個多層次的有機結合體,這決定著實現黨的領導,也必然是多層次的。我們黨是由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三個部分構成,分三個層次。在每一個層次,還有若干具體層次。
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核心領導作用,是從全黨的角度上講的。這種核心領導作用是通過各種層次的黨組織的作用來實現的。在不同的組織層次,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途徑和方式也是不同的,不能把他們等同起來。比如,就三個基本的層次講,黨中央發揮領導作用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是為整個國家制定并切實監督實施正確的綱領、路線、方針和政策;地方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是結合當地實際,將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創造性地變成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具體的方針和政策,使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切實地在本地區得到貫徹和落實;基層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途徑和方式,則主要是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把黨要實現的任務落實到每個工廠、農村、機關和學校。
此外,黨的領導又是通過多種渠道實現的。黨在政治、思想、和組織上的領導,是通過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機構、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群眾組織等各種非黨組織形式來實現的,提高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來實現的。這些組織的活動,實際上都是在不同行業和范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現著體現著黨領導。
三、黨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的領導,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指揮。
這既是由黨的性質、任務和職能所決定的,也是我們黨的一貫主張。1956年,鄧小平在黨的八大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曾指出:“黨是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指出這一點,在今天黨已經在國家工作中居于領導地位的時候,特別重要。這當然不是說,黨可以直接去指揮國家機關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種純行政性質的問題提到黨內來討論,混淆黨的工作和國家機關工作所應有的界限。這是說,第一,在國家機關工作中的黨員,首先是,由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所組成的黨組,必須服從黨的統一領導。第二,黨必須經常討論和決定在國家工作中的各種方針政策問題和重要的組織問題,國家機關中的黨組必須負責在同黨外人士完滿合作的條件下,實現黨所作出的這些決定。第三,黨必須認真地有系統地研究國家機關工作的情況和問題,以便于對國家工作提出正確的、切實的和具體的主張,或者根據實際及時地修正自己的主張,并且對于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經常的監督。” 他同時指出:“這里所說的黨同國家機關的關系,一般地適用于黨同黨同各種人民團體的關系。”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領導的通知又指出:“實現黨的領導,應當通過工會、共青團、婦聯內黨組織的活動和共產黨員的模范作用,使黨的主張通過工會、共青團、婦聯的民主程序,變成各自組織的決議和廣大職工、青年、婦女的自覺行動,得到貫徹落實。”
由此可見,實現黨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的領導,我們黨的一貫主張,不是要黨組織包辦代替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的工作,不是對他們進行直接的指揮,而應該是間接的,應該是一種來自黨組織方面的對這些組織的保證和監督以及引導和影響。那種在黨的領導方式上長期形成的思想上的“一元化”觀點,組織領導上的“一把手”觀念,工作指揮上的“一把抓”做法,都是不正確的,都是應該予以糾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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