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談對立與統一的關系。------與馬門列夫老師交換意見。
我個人認為,馬門列夫老師在其文章《辯證法的實質》之中,把對立與統一的關系給搞反了!
馬老師說:“凡是認為對立是第一位的,統一是第二位的。這才是對辯證法的正確掌握!”。然而,在我看來則恰恰是相反!!!統一才是第一位的,而對立是第二位。統一在先,對立在后。人們對“統一”的認識在前,對“對立”的認識在后。------盡管,絕對的對立構成相對的統一。
馬老師對辯證法的理解和研究確實相對有深度,但是卻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要素:辯證法是【人的認識】,是關于主觀人正確認識客觀規律的一門科學!!!
-------對立統一,是辯證法的實質(核心內容),這沒錯!對立構成統一,矛盾著的兩個部分是統一物(一切事物)的實質。即,任何的統一物都是由矛盾(對立面)所組成的,任何的“統一”的內容都是“對立面的斗爭”。
于是,對立就是統一,對立構成統一:任何的“統一”他都是由兩部分正在相互斗爭著的對立面所構成的。這本就是不可分割的,他們本為一體。
然而,辯證法確是【人的認識】,是認識,是主觀人對客觀存在的一種(正確)認識!!!正如列寧在《談談辯證法問題》一文中所說(開篇第一句話):“統一物之分為兩個部分以及對他矛盾著的部分的認識,是辯證法的實質!”。
于是乎,我們應該只有是這樣去理解才是正確的:正在相互斗爭著的兩個矛盾部分(此乃客觀存在)反映到了人們的大腦中來,并形成了人的【認識】!注意-----這里是說“形成認識”。并且也必須得首先【形成認識】才行,因為辯證法就是人的認識,是主觀人對客觀規律的正確認識。
當“正相互斗爭著的兩個矛盾面”反映到人們的大腦中來(或說被人們所感知到),只有這樣,才會產生出人們的主觀認識來----即意識!!存在決定意識,當外界的“正在斗爭著的兩個對立的方面”被人們所感知后并【產生出認識】之時,于是,在這個時候,在此時此刻,人們的大腦中的對這個“相互矛盾著的兩個部分”的看法(主觀認識)便就產生了!!!而這個看法(主觀認識)便就正是對立統一中的“統一”!!!這是人的認識,是人的對事物的定性,是主觀人對【客觀存在了的兩個對立面】的看法和下定義。
馬克思說,動物始終只使用一個尺度來衡量這個世界而人卻可以用各種不同的尺度來衡量世界!!這就是說,同是一件事物卻會被不同的人產生出不同的看法。----比如對當今中國社會現狀的認識,一些人也許說"河蟹社會"另一些人則認為是“階級斗爭”;比如對張宏良老師的看法,左派稱贊他是“好人”而右右們卻可能大罵他是“壞人”或一些人認定他是“真左、極左、”而我則卻可能會感覺到他“并不左”、“泛左”........等等等等。
對立統一中的“統一”,就是人們的認識。------無論人們是怎樣認識某個事物的(任何的不同之人的不同之認識),無論人們是怎樣來看待那個客觀存在的(正在斗爭著的矛盾),只要是讓人們產生出了認識,這就是“統一”,這個主觀認識就是對立統一中的“統一”。
而,只有當“統一”首先出現之后,“對立部分”才會隨之而來。同一件事物很可能會讓人們劃分出不同的性質和定義來,繼而導致不同的人關注的矛盾面(對立部分)也會不同。是以,主觀上的對統一物的如何判定決定了人們對矛盾的如何認識。所以對立統一中的“統一”是第一位的,“對立”是第二位的!
我來畫兩個公式:
1,
{客觀世界中的正在斗爭的兩個方面}----{被人們感知}-----{形成認識}-----{這個“認識的形成”就是人們對那“斗爭方面”的主觀看法,即統一}------{只有當首先有了主觀上的認識之后,人們才能夠進一步地去分析“統一物內的矛盾著的部分”}。
2,
{某一具體的個別事物}------{都是某類本質的一種表現形式}-----{當此之個別被人們所感知并產生出認識}-------{那么,人們的這個認識,首先就是把此之“具體的個別”劃分成“抽象的一般”}-------{個別就是一般}--------{個別與一般對立,個別與一般統一,統一在人們對“當前之個別”的認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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